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12篇

发布时间:2023-01-04 19:00:07 来源:网友投稿

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12篇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  学习“非法宗教的23种表现形式”心得体会  在“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揭批暴力恐怖罪行”活动的教育学习中,我校根据上级领导安排组织全体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12篇,供大家参考。

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12篇

篇一: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

  学习“非法宗教的23种表现形式”心得体会

  在“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揭批暴力恐怖罪行”活动的教育学习中,我校根据上级领导安排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非法宗教活动的23种表现形式”,通过学习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反对非法宗教活动的重要性。意识到我们同非法宗教活动的斗争,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严肃的政治斗争,直接关系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我们应做到政治上合格。我们应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强政治坚定性和政治敏锐性。

  通过学习,我们充分认识“民族宗教无小事”,要从立足全局,着眼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看待宗教问题;如果宗教问体落实的不好,将会影响全县整个工作大局。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加大对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形成社会共识。要全面、正确宣传宗教政策,正面、积极引导广大学生,运用历史的眼光,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处理“有神论”与“无神论”在意识形态上的分歧与矛盾,把广大学生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宗教政策上来,共同推进社会文明与进步。坚决遏制"两教"的发展渗透,同时大力抵制非法宗教宣传品、出版物和光盘。大力宣传非法宗教活动的危害性和不安全性,同时充分发挥党员、干部、职工在制止非法宗教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

  加强教育引导,落实有组织有计划,经常教育学生不进入宗教场所,同时严格监控外来人员讲经。积极引导,促进“两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两教”积极挖掘教义教规中符合社会发展、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并做出有利于社会主义的阐释;摒弃原有教义教规中消极的、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东西,自觉服从政府部门的宗教事务管理,抵制境外渗透。

  大力加强农村文化阵地建设,丰富广大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要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强化村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境外渗透和邪教组织的活动大多出现在部分经济落后、群众文化贫乏、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的农村偏远地区。因此,在抵御渗透和打击邪教过程中应注重治本,要切实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既要带领广大群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大力宣传科学种田,勤劳致富的典型,又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农民学习科技文化,开展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活跃农村的文化生活。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阵地,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从根本上筑牢抵御渗透和打击邪教的防线。

  作为教师我们应充分认识当前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出现了新的特点:其渠道更加多样,范围更加扩大,形式更加隐蔽,

  手段更加现代化,进攻态势更加明显。因此,要拓宽宗教情报信息渠道,密切注视动向,及时掌握情况;妥善处理涉外传教活动,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和查禁非法宗教组织,确保宗教领域的稳定。要严格区分敌对分子与受骗信教群众的界线,做好受地下势力影响的信教群众的教育转化工作。始终坚持宗教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内地来疆务工、经商人员的教育管理,对其中从事非法传教活动的人员,发现一个打击一个。坚决维护好新疆的稳定工作。净化我们的教育场所,保卫好我们的教育阵地。

篇二: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

  个人思想自查自纠报告[宗教思想传播、非法宗教情况自查报告]

  宗教思想传播、非法宗教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区委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局扎实有效地开展了此次专项自查报告,现就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汇报:

  一、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

  我局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党员干部信教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纠。

  二、在全体党员中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我局通过召开党员大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党员信教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37名党员未发现有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的现象。

  三、下一步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巩固意识形态工作成果,在吸收新党员上,严格把关,发展党员的同时注重通全面考察和培养,坚决杜绝党员信仰宗教的现象发生。

  (一)强化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把对党员的管理教育作为党组的重要工作来抓,使其规范化、经常化。规范党员工作相关制度,真正实现党员相互间的监督和自我管理,使我们党的组织对党员来说有亲和力和吸引力。同时,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行民族团结、身边优秀***党员先进事迹等宣传,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二)严把党员入关口,疏通出口。

  “党要严管,从严治党”。在党员的培养、查考、吸收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党章》办事,始终坚持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使发展党员每个环节都要体现公开、公正原则,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拒绝一些思想不合格的人员进入党的队伍。

  (三)加强对现有党员队伍的管理教育,自觉划清宗教教义和党的宗旨的界限,把党员教育成为真正的无神论者和唯物论者,培养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战士。同时在党员管理中要疏通出口,严格按照《党章》的要求,对发现的信教党员进行耐心的帮助和教育,使每一个党员清醒地认识到性质的严重性,对于那些经过帮助和教育,仍不悔改的,坚决做到发现一个处理一个。

篇三: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

  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计划生育等公开推行政教不分以教代政以教代教背离我国关于政教分离的原则和基本国策践踏婚姻法干扰教育法的正常实施严重侵犯了广大少年儿童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和科学世界观的基本权利影响了党和政府政令的畅通和权力的行使从而严重影响和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非法宗教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

  非法宗教活动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1)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强迫他人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2)违反宗教法规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3)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干预党和国家政策的实施。(4)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外国宗教组织或个人捐赠,索要财物。(5)违反宗教法规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举行集体宗教活动。(6)违反宗教法规,擅自开办经文学校、班点,私带宗教学徒。(7)无宗教教职人员合格证书即主持宗教活动,未经批准进行跨地区传教活动。(8)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封建压迫剥削制度。(9)未经批准擅自印刷、散发、销售宗教印刷品和音像制品。(10)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举行宗教集会、游行等活动。在上述非法宗教活动中,尤以非法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私办经文学校和私带“塔里甫”,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婚姻、计划生育等政非法宗教活动超越、背离、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也包括对信教群众自身的危害。(一)干扰并破坏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是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宗教活动依法正常进行的保证。而非法宗教活动却强迫他人信教,或者对不信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人进行歧视、侮辱和打击。尤其是在信教群众相对集中、宗教氛围相对浓厚的地区,非法宗教活动侵害不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尤为突出,不仅在宗教活动中将不信教群众视为“异类”而予以孤立,而且常常在各种带有宗教色彩的生活习俗以及文化活动中予以排挤,使公民不信教的自由难以保障,侵犯了公民不信教也有自由的基本

  权利。(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正常的宗教活动推向非法宗

  教活动的邪路。尊重信教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他们的宗教感情,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使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宗教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祥和有序地进行,这本来是合法合民意的事情。但非法宗教活动却以违法作为代价,改变正常宗教活动的性质,走向法律规定的反面,实施一系列危害社会的行为,甚至与政府对抗,与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相悖,这同时也背离了宗教教义和信教群众的意愿。这种情况下的宗教活动,或者因为违法而使正常的宗教活动难以正常进行,或者是成为某些人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完全改变了宗教活动的性质,从而把宗教活动引入邪路。实施非法宗教活动,不管是认识糊涂而超越法律规定,还是少数人别有用心而有意制造事端,其结果,

  都必然将宗教活动引入歧途,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伤害信教群众。(三)违背群众意愿,增加群众负担,制造并利用群众的不满情绪。非法宗教活动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脱离实际,违背法律和宗教管理的有关规定,随意滥建宗教场所,摊派募捐,甚至恢复宗教封建特权,收取宗教课税,等等。这些年来,在国际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一些宗教极端分子曾多次鼓吹宗教狂热,于是,一个时期滥建宗教场所、增加群众负担的事就屡见不鲜了。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共存的地区。信教群众逾千万,占全疆总人口60%以上。其中以伊斯兰教为主要的宗教,信教人数占信教人口总数的95%以上。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通过非法宗教活动的渠道,挑动并利用这种情绪转移视线,达到蛊惑人心又挑拨离间民族团结、破坏群众同党和政府的关系的目的。(四)违背“政教分离”、“教育与宗教分离”的原则,利用宗教干预政府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文化等管理职能,挑起事端,制造混乱。非法宗教活动常常是通过宣扬宗教至上、藐视法律,淡薄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在刺激和促使宗教日益升温的同时,宗教教规高于国法的怪现象便出现了。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计划生育等,公开推行政教不分,以“教”代政,以“教”代教,背离我国关于政教

  分离的原则和基本国策,践踏《婚姻法》,干扰《教育法》的正常实施,严重侵犯了广大少年儿童接受科学文化知识和科学世界观的基本权利,影响了党和政府政令的畅通和权力的行使,从而严重影响和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敌对势力和分裂主义分子主要是抓住宗教的如下几个特点进行加以利用的。

  1、神圣性——是指宗教具有的神秘色彩和威严性。在生活中,一种外部力量一旦被超现实化,就带上神圣的意义,人们得神秘感、恐惧感和敬畏之心就油然而生。宗教信仰的对象——神灵表现为超自然、超人间的力量,这种超自然、超人间的力量是不可感知的,因而具有神秘色彩。其次,宗教信仰的又一显著特征是来世观,由于神灵无处不在,无所不能,人们的今世福祸,荣辱升降,来世或进天堂进地狱,全由这种神秘力量决定,信徒出于对自身命运的关心和忧虑,尤其是对来世的关心,无不对神灵怀有虔敬之心和畏惧感。这样,神灵在信徒的心目中就具有特殊的威严性,信徒不仅对其顶礼膜拜,且绝不允许非信仰者对神灵有丝毫的不恭和亵渎。宗教的神灵性直接造就了信徒的感性和意志的高度圣化,进而表现出特殊的宗教氛围。在非宗教徒看来是奇特的、无法理解的,甚至是装模作样的言行、礼节、禁忌以及思维方式,在宗教徒的实践和体验中却有着无法言传的神圣、庄严和伟大。从外在的服饰、礼仪、禁忌到内在的信仰传递、信仰功能的发挥,全被置于神的旗帜之下,染上了超凡圣人的色彩。在此特殊的宗教氛围中,一个誓言可以约束信徒的终身行为,一件圣物可以叫信徒自毁肢体以示敬畏,一定的服饰和特殊的仪式可以让信徒的身心得到极大的满足,神的召唤可以叫信徒赴汤蹈火而毫无畏惧。

  2、盲目性——由于宗教信仰的对象是现实世界的一种虚幻的颠倒的超人间形式的反映,永远不能被人所感知,更无法为实践所证实,因此,人们队这种对象的服从、信仰与崇拜,完全是盲目的,这就使宗教信仰与其他信仰如政治信仰

  和科学信仰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宗教信仰的盲目性极易导致一些非生理性的行为。

  3、敏感性和狂热性——任何一种信仰对信仰者来说都是不可亵渎的,宗教信仰更是如此,它是信徒精神世界最敏感的地带,他们的情绪和感情极易从这个方面激发出来。由于宗教信仰具有突出的非理性色彩,因此,一旦信徒的宗教感情被激发出来之后,就很容易走向狂热,尤其是当众多的信徒聚集在一起的时候,这种狂热极易导致群体的非理性行为。

  4、民族性——对于历史上几乎是全民信教的民族来说,宗教教义与宗教礼仪已渗透到这些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世代相袭,广大群众对祖辈信奉的宗教有着朴素的宗教感情,宗教信仰与宗教感情已转化为该民族的一种共同的心理素质,单个宗教信徒的个人感情往往受群体心理的支配。在这里,由于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相互交织,对广大信教群众来说,对于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的态度,往往被视为是对这些民族本身的态度。

  5、排他性——各种宗教,尤其是世界宗教无不宣称,它们所信奉的神灵都是无处不在的、全知全能、全美全善的,在宇宙具有唯一的至尊至上性,这就使这种神灵具有强烈的排它性,这种排它性使信徒的宗教感情呈现出强烈的排斥异己的色彩,也是把信徒的宗教感情引向狂热的重要诱因。另外,宗教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唯心主义和信仰主义,它与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对立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竭力夸大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对立,夸大信教群众与

  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差异,大肆散布共产党是无神论者,要消灭宗教,叫嚣要捍卫自己的信仰,必须“以宗教压倒马列主义”,推翻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建立“伊斯兰共和国”。

  6、信仰性——宗教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思想信仰,是人们精神世界的问题。而精神世界的东西,人们相信或否定什么是不能用行政、暴力手段予以强加或予以取缔的。加之,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所以,马克思主义主张实行比资产阶级更加彻底的宗教信仰自由。据此,无产阶级政党制订了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通过国家宪法肯定下来。敌对分子正是利用我们尊重和保护信仰自由

  的法律和政策,大肆进行种种反革命活动,以合法掩盖非法。由于宗教的上述特点,加之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划不清正常的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而从事分裂和破坏活动的人常常是故意混淆这种界限,他们利用广大群众朴素的宗教感情,通过大搞非法宗教活动,激发群众的宗教感情和民族情绪,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仇恨,最终达到反党反社会主义、分裂祖国、颠覆人民政权的目的。

篇四: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

  宗教工作调研汇报材料

  一、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活动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做法。

  (一)主要成效:通过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学习,一是明显提高了群众对非法宗教活动的辨别力。过去有些信教群众对非法宗教活动与合法宗教活动的界限分不清,认为有人这样做了就是对的,缺乏自身的判别力。现在群众抵御非法宗教活动的主动性有所增强,看到有人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时敢站出来大胆反对,并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起到一定说服教育的作用;二是主动上交历史遗留下来的古老宗教书刊积极性增强,许多群众主动将家中收藏的一些无出版社书刊或被划为非法的刊物上交。

  (二)做法:一是乡驻村督导组成员利用为农民指导农业生产的机会把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知识送到田间地头;二是乡广播站在黄金时段对学教内容进行广播;三是乡学教办利用巴扎天进行宣传,发放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应知应会问答题与宣传单;四是举办非法宗教活动23条图片展与揭发“三股势力”反动本质的图片展;五是乡学教办组织宣讲团深入各村群众中进行循环式宣讲。六是各村都积极利用村大喇叭每天早、中、晚对发放的宣传录音带、问答题、宣传单内容,不间断进行广播宣传。七是各村主要采取以村组为单位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集中学习,个别村还组织村组群众在大队部进行学教知识有奖问答活动,以及编排文艺节目的方式来活跃与提高群众学习的热情。

  二、宗教氛围问题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建议。(一)表现形式:一是男青年留大胡须;二是妇女穿奇装异服。(二)原因:一是宗教信仰历史悠久,信教群众将宗教行为与传统习俗混淆;二是受陋习影响,认为留胡须、戴面纱才是纯粹的穆斯林。三是受家族式(祖辈)信教的影响,在家人的要求下留胡须、穿奇装异服;四是个别农民热衷于宗教信仰,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不高,分不清哪些是合法宗教活动,哪些是非法宗教活动,对宗教问题上的是非还缺乏辨别能力。五是民族习俗与宗教活动界限不清。有些人有意无意将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活动混在一起,打着风俗习惯的旗号为自己开脱。

  (三)对策建议: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知识学习教育长效机制落到实处;二是对留大胡须男青年与穿奇装异服的妇女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走访的方式进行转化教育,对顽固不化者采取定期培训、教育直到思想转变为止。

  三、妇女着奇装异服、男青年留大胡须问题教育转化工作开展情况。

  (一)管控方面:一是采取乡统战民宗办、村委会双方管控的方式,被查出的妇女着奇装异服、男青年留大胡须人员定期到乡统战民宗办公室报到并汇报思想状况;二是采取不定时入户走访,掌握其活动范围与现实表现。(二)教育转化方面:一是经常性举办教育培训班,增强其法律、法规知识;二是定期撰写心得体会,提高其认识觉悟。

  四、宗教事务依法管理情况。1、宗教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取得的成绩:一是宗教与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两者之

  间的关系认识有所提高;二是信教群众区分非法宗教活动的能力明显增强;三是妇女着奇装异服、男青年留大胡须现象明显降低;四是群众自觉抵御非法宗教活动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对“两项制度”落实的次数多,但质量不高,对宗教人士基本情况、思想状况了解与掌握的不够细致,对清真寺的日常情况了解不深,缺乏经常性掌握新信息、新动态的主动性。二是村党支部、村委会对年轻宗教人士的宣传、教育与监管力度不够,存在个别年轻宗教人士在宗教事务上用的精力没老宗教人士多。三是个别年轻的宗教人士对所负责的宗教场所责任心不强,又不愿放弃宗教人士的光环。原因主要是将精力投入在发展生产、做生意上,以提高自家生活质量为首位,对宗教人士应履行的职责承诺的好,落实的不扎实。

  2、当前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建议。(1)非法宗教活动的突出表现为:一是个别信教群众在路边或田地就地做乃玛孜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亲朋好友在家中做客时,就地做乃玛孜现象存在。(2)成因:主要是宗教信仰强烈人群,经过漫长的岁月宗教活动与信教群众的生活习俗融为一起,在信教群众的眼里,有时很难分清哪些是合法宗教活动,哪些是非法宗教活动。群众对宗教难以割舍的朴素的感情,对许多事情见怪不怪,导致一些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

  3、部分地方宗教氛围浓厚的原因、整治的措施及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原因:一是村干部对党的宗教政策贯彻、落实与宣传力度不大,未处理好稳定与发展二者的辨证关系,虽然对稳定工作的重要性有较高的认识,但是在落实上存在方法陈旧、思路简

  单。二是治安防控体系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特别是“十户联防”组织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对一些苗头性问题“十户联防”组织却不能及时发现,也缺乏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觉悟。三是查处非法宗教活动缺乏相对明确与有效的政策与法规依据,客观上形成了打击不力的结果,也是造成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二)措施:一是深入开展社会不稳定因素大排查。以重点排查与全面排查、定期排查与适时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逐村逐户进行地毯式排查。二是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排查出来的情况与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整治方案,按照职责任务,组成联合整治工作队进驻重点区域,逐一落实整治措施,限期解决问题、扭转局面。三是健全与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大力发展保安、治安联防队、维稳信息员、流动人口协管员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

  (三)建议:处理、打击行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为支撑,消除后顾之忧,进行严打、严治。

  4、抓好今后宗教工作的建议。一是进一步做好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二是把统战民宗工作列入乡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努力提高领导与依法治理宗教工作的能力;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统战民宗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部门以及乡村两级干部按照责任范围,给予支持并参与的工作机制;四是加强统战民宗干部与爱国宗教人士队伍建设,抓好创建一支政治素质高,思想觉悟强的队伍;五是在广大群众中,特别是在党员与青少年中开展无神论教育。有效预防党员被极端宗教思想所侵蚀,预防宗教渗透到意识形态领域;六是进一步完善乡、村、组三级统战民宗工作管理机构,有效预防宗教极端势力的狂热。

篇五: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

  非法宗教活动的26种表现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

  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

  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

  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

  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

  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

  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

  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邀

  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

  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

  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

  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

  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

  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发布者:政策法规处

  时间:2011-09-16

  (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

  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民族团结教育培训,明确教师在民族团结教育中的责任,发挥教师在学校民族团结教育中的主导、示范和表率作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将民族团结教育列入教育教学计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阶段,推动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幼儿园应当对学前儿童进行适合儿童特点的民族团结教育。禁止任何人利用学校讲台、讲坛等阵地散布不利于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言论;禁止任何人传播危害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扰乱公众视听的谣言。第十三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运用文艺创作演出、博物馆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群众文化活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图书阅读等载体,广泛开展以民族团结教育为主题的文化活动。文学艺术团体、院校应当创作体现时代精神,展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相处、共同发展进步的文艺作品。第十四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书籍、刊物进行审定,不断推出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的优秀出版物。加强对书刊编辑、印刷、出版、发行和音像电子出版制作、网络出版以及出版物市场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民族团结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涉及民族团结方面的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引导各族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会运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坚决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作斗争。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规划、职业培训和务工人员培训计划时,应当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活动,做好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检查、验收工作,发现典型、总结典型、弘扬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发挥各类先进典型作用,用群众身边的人和事教育群众,带动群众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民族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宗教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发挥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的作用,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到信教群众中。第十八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禁止在名称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发布以及其他商业性活动中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内容和行为。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职工群众的民族团结教育。共青团应当重视做好青少年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结合青少年特点组织实施寓教于乐的各类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作用,做好妇女和家庭成员的民族团结教育。工商联应当指导、督促各商会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第二十条报纸、广播电影电视、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的优势,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法律法规、民族团结教育重大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创作生产具有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的专题报道、广播影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刊播民族团结教育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二十一条铁路、公路、民航、卫生、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开展到机场车站、商场医院、街道广场、旅游景区等窗口行业和公共场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十二条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应当做好对民族团结理论和重大实践成果的研究,为民族团结教育提供科学理论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内容与方式第二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主要内容:(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讲求实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增强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第二十五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采取民族团结主题征文、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会、座谈会、图片展览、板报、文艺演出、专题辅导等形式以及利用互联网、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传播手段进行。第二十六条每年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每年的民族团结教育月应当确定主题,开展系列活动,做到以月促年。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第二十九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重视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专、兼职师资力量的培训。第三十一条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确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吾尔、汉、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等民族语言文字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的编译、出版、发行工作。第三十二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可以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革命历史纪念馆(址)、烈士陵园等场所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示范单位。第三十三条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年度考核制度,制定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有义务对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予以制止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一)不按规定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二)民族团结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四)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予重

  视的;(五)不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的;(六)接到影响和破坏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行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国家公务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分裂,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教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驻疆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参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六: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

  非法宗教活动的26种表现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2、干预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预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时机,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2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

  发布者:政策法规处

  时间:2011-09-16

  〔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社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接受民族团结教育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民族团结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学习民族理论、掌握民族政策、普及民族团结常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履行维护民族团结义务、增强维护民族团结责任的教育。第四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应当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第五条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荣耀义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第六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性、时代性,适应各族群众利益关系发展变化,丰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内涵,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活动,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感召力、亲和力、影响力。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对在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发布或者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行为。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县级以上民族团结教育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三〕组织、指导、催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四〕协调解决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总结和推广民族团结教育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六〕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内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城乡基层组织和社区的有效平台,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第十二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

篇七: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

  宗教思想传播、非法宗教情况自查报告1

  根据区委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局扎实有效地开展了此次专项自查报告,现就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汇报:

  一、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

  我局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党员干部信教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纠。

  二、在全体党员中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我局通过召开党员大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党员信教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37名党员未发现有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的现象。

  三、下一步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巩固意识形态工作成果,在吸收新党员上,严格把关,发展党员的同时注重通全面考察和培养,坚决杜绝党员信仰宗教的现象发生。

  (一)强化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把对党员的管理教育作为党组的重要工作来抓,使其规范化、经常化。规范党员工作相关制度,真正实现党员相互间的监督和自我管理,使我们党的组织对党员来说有亲和力和吸引力。同时,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行民族团结、身边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等宣传,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二)严把党员入关口,疏通出口。

  “党要严管,从严治党”。在党员的培养、查考、吸收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党章》办事,始终坚持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使发展党员每个环节都要体现公开、公正原则,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拒绝一些思想不合格的人员进入党的队伍。

  (三)加强对现有党员队伍的管理教育,自觉划清宗教教义和党的宗旨的界限,把党员教育成为真正的无神论者和唯物论者,培养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战士。同时在党员管理中要疏通出口,严格按照《党章》的要求,对发现的信教党员进行耐心的帮助和教育,使每一个党员清醒地认识到性质的严重性,对于那些经过帮助和教育,仍不悔改的,坚决做到发现一个处理一个。

篇八: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

  皮山农场中学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总结和第三阶段工作动员安排皮山农场中学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总结和第三阶段工作动员安排根据皮山农场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文件精神及皮山农场中学201*年“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组织团体党员(退休党员)、教职工认真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第二阶段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现将第二阶段取得的主要成绩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召开动员会。4月20日,我校在会议室组织全体教职工87人召开打击非法宗教活动集中整治学习第二阶段总结及第三阶段动员大会。二、认真制定第二阶段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三、第二阶段活动开展情况从4月21日转入第二阶段即自查自纠阶段,4月21日至6月20日发放意见征求表。全体教职工个人自查自纠,撰写个人自查自纠材料。共写自查报告87份,人均字数3000多字。1、严考勤,保障实施。德育处点名考勤,对缺勤人员严肃处理。2、领导班子按所挂教研组负责3、坚持周五作息时间,防止师生进寺礼拜。(下午三点上班)4、加强退休职工管理5、抓好抓紧女教师,女学生进校园不戴头巾,男教师、学生不戴帽子的工作。6、认真熟背“非法宗教活动26种表现形式”并对照检查学生、教师熟记情况并进行考试。7、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安全、遵守法律法规等教育以及无神论教育。列入教学计划,人人有责,人人教育。

  课前、课后、班会、小班会、各项活动及各学科教学中进行教育、渗透。通过以上形式、措施使师生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非法宗教活动的严重危害性,打击和杜绝非法宗教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8、以活动为契机,扎实开展第二阶段工作。(1)认真开展各项活动,26种表现的笔测,召开家长会,组织开展了“文明美德”为主题的板报活动评比,同时还进行了“民族团结教育”、“保护环境”、“安全教育”为主题的板报活动评比,文明伴我成长活动。(2)认真落实教育局,场党委安全安全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门卫管理,并门卫和保安进行了合理分工。认真落实值班带班工作。(3)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稳定,预案。四、取得的效果通过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活动以来,提高了广大党员、职工以及学生识别和抵御非法宗教活动的能力,更深一步理解在本农场和我校开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了全校师生对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警惕性和责任感。五、存在的问题1、全校教职工理论知识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学习形式不够丰富。2、学校各项制度不具体,需要进一步完善补充。3、教师工作风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在推进双语教学工作中抓落实抓得不好,做得不够。4、校领导班子对师生交心谈心较少,关心教职工不够。集中整治工作从六月二十一日起转入第三阶段即检举揭发阶段。根据方案,本阶段主要做好如下工作1、在教职工中采取上级点,群众提等方式进行背靠背检举揭发。2、发动教职工对同事及亲属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尤其是近亲属。3、发动教职工互相检举揭发。

  4、根据背靠背检举揭发的情况,校党支部依据个人自查材料进行核实验收并予以处理,对自觉改正并能承诺管好家人和亲戚的既往不咎。对上级点群众提的问题,既不认错,又不积极改正的将严肃查出。

  皮山农场中学201*.

  扩展阅读集中整理学习总结第二到第三阶段

  皮山农场中学“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活动”第二阶段工作总结和第三阶段工作动员布置

  根据皮山农场党委201*年1号文件,关于“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针对部分学生在假期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以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再教育,“打击非法宗教”,构筑坚固的反分裂防线,坚守社会主义教育阵地为目标,不断优化教育发展环境,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校双语教育发展为主题,开展了“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第二阶段的工作,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抓好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4月23日,学校党支部组织召开了第二阶段的动员会,要求全体师生员工充分认识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搞好“整治活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会上宣读了,皮山农场中学“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第二阶段的具体方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二、成立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为确保“整治活动”落到实处,明确责任分工。为确保“整治活动”落到实处,我校成立了“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景庆云(党支部书记)。阿卜力米提.约麦尔校长(党支部副书记)为组长,副校长阿卜力米提霍吉外力为副组长,德育室主任、教务室主任和各教研组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斯拉木任主任,具体负责学校“打击非法宗教整治活动”的开展。将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形成了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抓好集中学习进行个人自查,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每个党员干部按照党性原则检查思想理念、政治纪律、打击非法宗教、师德师风、业务工作等方面写出自查报告,写完的自查报告达到93分,37201*个字左右,学校党支部按照这一次学习的要求制定26项自查问题,每

  一位教师找出至少14项存在的问题,总共找出了1302项问题。交到学校。

  四、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进行互评互议。每一位老师提出自己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还提出自觉意识到的别人身上存在的问题,每一位老师明确了自己改变存在问题的态度,有些大的问题在会上进行改进。

  五、召开一次党员、职工大会,听取部分群众意见,开展“走基层”活动,以各室、组为单位走访师生,发放征求意见表,收集群众意见。进行在群众面前进行自己存在的问提上进行改造并表示明确的态度。在党员之间进行互相评议。

  六、召开师生代表座谈会,请群众代表提意见、找问题。对于找出来的问题进行及时改变,有些问题当场进行改变。

  七、支部召开讲评会,根据自查和群众反映,指出个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措施与要求,作出了公开承诺。每一位教师在大家面前大会上作了公开承诺。党支部按照学习的要求跟踪检查自查自纠效果,督促整改,进行改善。

  通过督查,我们发现第二阶段整治活动存在以下问题

  1、个别人员对集中整治活动认识还不够到位,开展整治活动不够主动积极。写自查报告态度不太好。

  2、个别职工同志因扫盲的原因没有按照要求标准的写自查报告。

  集中整治活动从201*年6月21日起转入第三阶段即检举揭发阶段,根据方案,本阶段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召开集中政治学习第三阶段动员大会、民主生活会,开展上级指点及纯种的意见进行揭发。

  二、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群众的看法和要求,全面检查近年来工作作风、宗教信仰、业务工作、服务发展的等方面的问题。并采访家庭检查情况。

  三、针对收集到的问题认真梳理,进行相互检举揭发。四、整改问题、上级提出并自己找出来的问题及写的自查报告进行自理处理,不合格的进行处罚。

  皮山农场中学党支部201*年6月20日

  皮山农场中学“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活动”

  第三阶段工作计划表

  (检举揭发阶段6月21日7月20日)

  序号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完成时限1打击非法宗教集召开动员大会进行上级指点背靠背检中整治活动领导举揭发小组办公室打击非法宗教发动教职工对同事及其亲属参与非集中整治活

  动领法宗教活动的行为进行揭发导小组办公室党支部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及所有的教职工6月下旬27月上旬3发动教职工相互检举揭发7月中旬4学校党支部把所有的资料上交并学校党支部整治活动的每一位教师及职工的自己自查情况领导小组进行评建7月下旬5

  形成第四阶段工作总结报告党支部领导小组7月下旬皮山农场中学党支部201*年6月20日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皮山农场中学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总结和第三阶段工作动员安排》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皮山农场中学开展打击非法宗教集中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总结和第三阶段工作动员安排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

篇九: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

  《宗教思想传播、非法宗教情况自查报告》

  摘要:根据区委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局扎实有效地开展了此次专项自查报告,我局通过召开党员大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党员信教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37名党员未发现有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的现象,规范党员工作相关制度,真正实现党员相互间的监督和自我管理,使我们党的组织对党员来说有亲和力和吸引力

  根据区委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局扎实有效地开展了此次专项自查报告,现就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如下汇报:一、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我局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党员干部信教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自查自纠。二、在全体党员中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我局通过召开党员大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党员信教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37名党员未发现有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的现象。三、下一步打算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巩固意识形态工作成果,在吸收新党员上,严格把关,发展党员的同时注重通全面考察和培养,坚决杜绝党员信仰宗教的现象发生。(一)强化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对党员的管理教育作为党组的重要工作来抓,使其规范化、经常化。规范党员工作相关制度,真正实现党员相互间的监督和自我管理,使我们党的组织对党员来说有亲和力和吸引力。同时,切实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行民族团结、身边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等宣传,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二)严把党员入关口,疏通出口。“党要严管,从严治党”。在党员的培养、查考、吸收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党章》办事,始终坚持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使发展党员每个环节都要体现公开、公正原则,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拒绝一些思想不合格的人员进入党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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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对现有党员队伍的管理教育,自觉划清宗教教义和党的宗旨的界限,把党员教育成为真正的无神论者和唯物论者,培养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战士。同时在党员管理中要疏通出口,严格按照《党章》的要求,对发现的信教党员进行耐心的帮助和教育,使每一个党员清醒地认识到性质的严重性,对于那些经过帮助和教育,仍不悔改的,坚决做到发现一个处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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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26种表现

  非法宗教活动26种表现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寺礼拜和戴面纱。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9、强迫、唆使、纵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

  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

  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

  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地区进行活佛转

  世灵童的寻访、认定。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

  造混乱。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

  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

  媒体宣扬、传播宗教。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

  播电视节目。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

  国外朝觐活动。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

  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

  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宗教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用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篇十一: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

P>  近日,***按照非公工委和社会组织要求,针对排查打着宗教旗号进行非法活动的专项工作,坚持在上级领导和上级宗教部门的指导下,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按照具体宗教事物工作的方针,坚持不懈地抓好宗教工作。通过开展宣传及排查工作,均未发现打着宗教旗号进行非法活动,现将工作情况如下:

  一、迅速动员部署,明确工作要求,摸排活动全面开展一是成立机构,加强领导。及时成立摸排活动领导小组,公司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将摸排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统一指挥,全面推进摸排活动开展,做到“全员覆盖,一个不漏”。二是及时动员,迅速部署。我公司迅速安排人员对专项排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动脑筋、想办法,制定具体措施,在保证燃气安全供给的同时,切实保证全面摸排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三是制定措施,明确责任。明确要求各部门领导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摸排工作,把这次活动作为当前全系统重要的政治任务,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作风,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摸排活动。二、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排查工作迅速完成。摸排工作有序跟进。结合工作实际,公司各部室场站负责人开展宣传、谈心谈话等有效活动,在平时的工作检查学习中,发挥有利优势,利用一切面对面的机会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摸排工作。做到可疑人员一个不能少。通过摸排,**********未发生打着宗教旗号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不存在信仰非法教派的人员。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把党和国家宗教政策贯彻到全体干部群众中,使党员干部群众了解、熟悉党和国家及自治区的宗教事务管理方针政策,提高宗教人士、信教群众的思想觉悟,使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观和宗教观,抵制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旗帜鲜明地反对非法宗教活动,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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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非法宗教26种表现对照检查材料

P>  在今天国际敌对势力正在加紧利用宗教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更是肆无忌惮地通过大搞违法宗教活动达到分裂祖国和颠覆人民政权的目的我们必须从反渗透反分裂反颠覆的高度去充分认识非法宗教活动的严重危害及制止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做好宗教工作的重大意义

  非法宗教活动及其危害

  最近,党中央把非法宗教活动作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与民族分裂主义并提,这是很有针对性和十分必要的。那么,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它有什么表现和危害?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谈几点浅见。一、非法宗教活动及其危害非法宗教活动,是泛指一切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和政策的种种宗教活动。具体说来,包括性质不同的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出于宗教感情,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或不熟悉、不了解法律、法规、政策而进行的不带有任何政治企图的非法宗教活动。其主要表现有:(1)强迫他人信教,对不信教、不参加宗教活动的人进行歧视,侮辱和打击;(2)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3)私办经文班(点),私带塔里甫;(4)利用宗教干预行政事务、司法、公共教育、婚姻、计划生育和文化娱乐活动;(5)未经批准从事跨地区宗教活动;(6)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派阿訇,强收宗教课税;(7)未经批准编制、印刷、销售宗教宣传品;(8)讲经布道散布错误言论;(9)天主教、基督教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自封传道人;(10)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11)外国人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及其它宗教用品入境,在我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办宗教医院,

  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或擅自在我境内讲经布道;(12)宗教活动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及身心健康。如此等等。这类活动一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屡禁不止,屡教不改,矛盾也会转化。另一种是敌对分子旨在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其主要表现有:(1)通过私办经文班(点),向青少年灌输反动思想,培植民族分裂主义分子;(2)攻击、漫骂甚至谋害爱国宗教人士,争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的领导权;(3)以讲经为名宣传“圣战”,蓄意歪曲经典教义,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仇恨,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4)编造、传播“圣人显灵”、“真主下凡”等谣言,蛊惑人心,破坏社会安定;(5)利用群众的宗教感情,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非法游行示威,冲击党政机关,搞打砸抢活动;(6)利用宗教建立反革命组织,制造动乱和暴乱;(7)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政治渗透,实施“西化”和“分化”的图谋。如此等等,以及其它一切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均属对抗性、敌我性质的矛盾。二、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为什么要利用宗教国际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为什么往往要在宗教问题上做文章,要以宗教作为利用的工具?深究起来,这也是由宗教自身的一些特点决定的。宗教的特点很多,但敌对势力和分裂主义分子主要是抓住宗教的如下几个特点进行加以利用的。

  1、神圣性2、盲目性3、敏感性和狂热性4、民族性5、排他性6、信仰性此外,在新疆,尤其是南疆的一些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群众的文化层次普遍不高;在那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日出而作日入而息”的生活方式未从根本上改变;加之交通不便、信息不畅,族际交往有限,人际交往狭小,人们被封闭在狭小的社区圈内。这一切,使宗教的传统性、神秘性、盲目性(迷信和非理性色彩)、保守性、不宽容性和排它性都较为突出,宗教氛围较为浓厚,人们的宗教感情极易被激发出来。三、旗帜鲜明地制止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1、要通过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坚决取缔地下经文班(点)、讲经堂、习武所,对屡教不改的当事人要依法制裁,要严厉打击地下“塔里甫”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抵制和严厉打击境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2、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履行正常宗教活动的地方,不得搞违法、破坏活动。当前的任务是要对我区现有的宗教场所进行一次普遍的等记,建立档案,并对一些重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一整顿。凡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仪式和讲经的,都必须是经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爱国宗教人士。对态度暧昧甚至坚持民族分裂主义立场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及时稳妥地调整撤换,使宗教活动场所的领导权真正掌握在爱国宗教人士手中。

  3、为了有效地制止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首先必须划清正常的宗教活动与非法的宗教活动的界限,党和政府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了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所为正常的宗教活动,是指信教群众按照各教的教义、教规和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及在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封斋、终傅、追思、以及过宗教节日等活动。这些活动都应由各宗教的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干涉。在今天,国际敌对势力正在加紧利用宗教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境内外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更是肆无忌惮地通过大搞违法宗教活动达到分裂祖国和颠覆人民政权的目的,我们必须从反渗透、反分裂、反颠覆的高度去充分认识非法宗教活动的严重危害及制止、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做好宗教工作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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