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投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

发布时间:2023-08-22 17:06:02 来源:网友投稿

北京大成(洛阳)律师事务所 谷站营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国有企业为了能够在竞争中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在诸多发展领域开始了大规模的投资运营。但是,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受到社会多种因素的影响,很多国有企业的发展之路并不一帆风顺,甚至还有许多公司投资不当导致公司出现了一些债务危机。在国有企业投融资的过程中,需要加强风险的防范,以便于其更好地进行发展。

从国有企业日常经营与管理的实际成效与对应内容方面出发,对国有企业内各类投融资展开完善的管理工作,属于相关工作者的重要工作内容与工作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对不同国有企业之间的经济运营以及合作关系展开完善的规划工作。国有企业之间在进行投融资的签订工作时,需要站在双方平等且自由的原则之上。不同公司在完成签字盖章工作后,当前投融资内容变具备了对应的法律效应,受到法律的管理与保护。并且国有企业在推进日常的投融资履行工作时,如果存在有投融资之中的一方存在有违反投融资条款的情况,则违反投融资的国有企业则需要根据投融资之中所制定的内容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来进行相应的赔偿工作。如果违反投融资的国有企业没有进行及时且完善的赔偿工作,另一方国有企业则可以充分利用我国法律条款之中的相应内容,来对违约方进行强制执行[1]。

我国高度重视但对于投融资的现代化管理工作内容,其主要目的便是为了能够更进一步的提升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成效,规避各类容易对国有企业发展产生大量负面影响的投融资风险以及投融资问题。通常情况下,容易对国有企业内部日常管理与经济效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与破坏的因素,常常集中在国有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各类投融资协议之中,如果当前投融资内部存在有大量法律风险,则会直接降低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成效。从这方面出发,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展开过程中,需要充分重视起投融资法之中对于风险的管理管控成效,对各类风险性问题进行规避,从而带动国有企业进行更为完善的现代化经济建设与发展。这也是优化国有企业当前经营管理成效与效率的主要方式。

(一)缺乏法律意识

从当前社会发展阶段与社会建设成效来进行分析,许多国有企业再日常经营与管理的过程中,领导人员与管理人员,并没有充分重视起国有企业内部的投融资管理成效,导致国有企业整体法律风险管控意识与能力存在较大缺陷,无法对国有企业经营与投融资签订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把控,投融资管理内容不具备现代化的灵活性与时效性。在另一方面,许多国有企业受到现代化市场经济等方面的影响,过度追求眼前的利益,从而导致国有企业过分盲目的追求自身快速建设与发展,从不同方面去降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从而扩大利润获得空间,忽略了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过程中对于法律风险的预估以及判断。这类问题的存在,使得国有企业在日常建设与发展方面缺乏完善的法律指导,在法律人才选聘与培养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缺口。国有企业管理层与领导层自身不具备完善的法律意识,也会直接导致国有企业无法对各类法律风险展开完善的掌控工作,进而极易在进行投融资签订的过程中,造成许多法律漏洞,进而为国有企业带来相对较多的法律风险[2]。

(二)投融资管理的动态管理机制分析

现阶段,国内许多国有企业在推进自设投融资的管理工作时,将静态管理作为了主要的管理模式,从而在动态管理方式上存在较大的缺陷。这使得许多国有企业在日常经营以及管理过程中,过多地将工作内容放置在了投融资的拟定审核方面,而在投融资的内容履行方面缺乏完善管控。这种情况的存在极易为国有企业带来不可估摸的法律风险与负面影响,不利于国有企业的长期发展与建设。在对现代化投融资展开制定与履行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内部也不具备对应的动态管理,法律风险控制成效较低。

(一)国有企业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在国有有企业进行发展的过程中,要想进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效益的获得,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投资和融资相关业务,在进行国有企业的投资业务发展过程中,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发展对外业务的过程中,要面临相对于国内业务更多的风险,那么在进行国有企业的投资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通过防范风险,来保障企业长期发展。

1.外资审查方面的法律风险

在国有企业进行投资之前,需要对相关的外资企业进行资格的审查和判断,一些国有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以后,会发现,存在着完成相关的投资业务之后,一些企业存在着“卷资逃跑”的现象,这样状况的存在,严重影响国有企业正常的发展,还要弥补由于对外投资而造成的经济漏洞[3]。外资风险是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损失十分严重的一种投融资风险,要想进行投融资风险的防范,最重要的就是进行外资审查方面风险的防范。

2.投资地法律规则缺乏认识的法律风险

在发生相关对外业务的投资风险之后,一些国有企业内部,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风险防范以及应对部门,在投资风险发生之后,往往只能够按照本国或者外国的规章制度进行纠纷的解决,甚至一些国有企业完全依赖于政府,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导致其现象的原因,完全是由于不懂得或者不完全了解相关的法律而引发的经济损失,而这些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可以避免的。

3.产权不明晰的法律风险

由于国有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地位的特殊性和主体性,造成了国有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关投融资业务时,存在着更多复杂的因素,尤其是对外盲目投资,严重地影响了国有企业的正常发展。在国有企业对外投资业务的开展中,产权方面的问题是其中十分复杂的一个方面,不仅要面对国内的法律以及国内的各种规章制度,更多的是需要承接国外投资企业所属国家的相关制度和政策,这对于国有企业的投资业务来说存在着很多且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国有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

首先,部分国有企业面临过度负债融资的法律风险。随着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国有企业的投融资结构由国家财政转向国有银行、再转向资本市场,融资方式上由间接融资转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融资渠道上由单一转向多元,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许多未上市的国有企业依赖于银行贷款来获取资金。这种路径依赖下的融资模式,使国有企业偿债压力越来越大,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这种财务风险在法律上很有可能导致国有企业破产。其次,国有企业融资面临过度依赖外源融资的法律风险。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固定资产折旧是内源融资的主要来源,因此主要依赖于外源融资。若资本市场剧烈波动或者发生股灾,那么国有企业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4]。

(一)无形性

在当今的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知识的普及和传播,投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成果,其价值越来越高,甚至成了经济的重要支柱。因此在我国,由于法律对其保护的不完善,导致了大量的投融资风险纠纷案件的产生。

(二)人文性

投融资风险是以人的意志为中心的产物,而人的思维活动又是以一定的目的为基础的。

(三)长期性

投融资风险是经过时间的积累而形成的风险。它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形态,还包含有形的服务形式。

(四)特定性

投融资风险拥有的客体是特定的、专有的风险。

(一)投融资风险法律风险的适用

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还处于一个较低的层次上,所以投融资风险的保护还存在着许多不成熟的地方:第一,在实践中,很多国有企业的专利申请没有得到有效的授权,第二,在实际的司法诉讼中,法院对权利人的权益进行了一定的损害赔偿,但并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获得补偿[5]。

(二)投融资风险侵权纠纷的认定

对于投融资风险侵权纠纷,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点,侵权行为是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是因为其不正当的使用、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等造成的损害事实已经被排除,因此不能对该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性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点,侵权对象是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所具有的财产或者人身关系。第三点,侵权内容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了的实际损失。第四点,侵权时间的长短也会影响到对投融资风险的保护力度。那么在进行国有企业的投融资业务的开展和确定过程中,需要对相关的风险侵权纠纷业务方面进行认定,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有企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面对的风险,还能够减少由于投融资业务的失败造成的利润流失,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有企业在国内以及国际市场上保持稳定的发展。

(一)完善投融资风险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完善的投融资风险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保护投融资风险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投融资风险制度化的必要保障。在我国,由于立法的限制和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导致了许多问题的出现。因此要建立健全投融资风险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增强其依法行使职权的意识和能力,从而减少或避免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最后,要加大力度打击侵犯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予以处罚,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与制裁,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先立法后试点并制定专门的投融资法规

国企改革和国企的市场化、资本化运作应遵循“先立法后试点”的法理逻辑。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及国企改革的深化发展,现阶段国有企业的立法工作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只有从立法层面做到明确明晰,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制定专项国有企业投融资法规时,首先要明确国有企业投融资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及监管职责。第一,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主体和上级主管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其工作的属性和职责,处理好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问题。建议对国有企业投融资项目进行分级管理,对于影响国计民生的战略性或特殊行业投融资项目由国资委审核,重大的投融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中小级别的投融资项目则遵循市场规则,由国企自主决定,既能发挥市场调配资源的作用,又能防止国资流失[6];
第二,在监管对象上,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国有企业的定义和范畴,进而明确国有企业的功能。其次,立法范围上要内外兼顾,内容上要兼容并蓄。要兼顾投资和融资等资本活动,完善国有企业投融资项目的监管体系,对于国有企业投融资的市场准入、市场营运或交易、市场退出、市场监管、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机制、责任主体、权利救济等内容都要进行详细的规定和引导。在投资方面,尤其要制定详细的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法律制度。海外投资远不同于国内,需要面对法律、外汇政策、国有化等诸多风险。我国在制定国有企业投融资尤其是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时,可以借鉴有关国家的有益经验,出台法律风险管理政策,为国有企业投融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加强投融资风险法律法规的监管

加强对投融资风险法律法规的监管力度,是保护投融资风险的重要途径。首先要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并与国际接轨。其次要加强执法监督,加大对侵犯行为的惩处力度,使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最后还要加强司法救济,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和损失。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的结果是不一样的,也就造成了不同的后果,因此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的解决方案来应对,以达到最好的效果。在国有企业进行投融资风险的监管过程中,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帮助下,将国有企业中的投融资部门进行监管,并派专业的人员进行查漏补缺,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进行投融资的风险防范。

(四)通过合同降低投融资风险

合同是国有企业投融资经济事件中规避双方风险最重要的手段之一,能够有效地降低投融资中问题的发生率,一般来说最为常见的是租约合同,租约合同是融资租赁方与承租方非常重要的契约方式,租约合同的合规、合法是有效保障双方利益的关键点。若业务人员根据客户需求无标准、无限制地进行合同信息变更,则可能会产生相关业务风险,且如果租约合同到期预警的缺失、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也会对园区的出租率、经营收入产生较大影响,所以有效的识别、规避此类风险,在合同合约签订、履约阶段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中,需要针对投融资方面建立专门的风险防控机制,思考其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进行已经思考出的各种风险的防范,这样能够减轻由于投融资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促进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上保持其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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