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责任制度,菁选3篇(范例推荐)

发布时间:2023-03-16 17:36:03 来源:网友投稿

学校安全责任制度1  (1)、各校应建立防范雷电灾害责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建立各项防雷减灾管理规章,落实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雷雨后的`检查和日常的维护。  (2)、各校应定期由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安全责任制度,菁选3篇(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学校安全责任制度,菁选3篇(范例推荐)

学校安全责任制度1

  (1)、各校应建立防范雷电灾害责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防雷安全工作,建立各项防雷减灾管理规章,落实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雷雨后的`检查和日常的维护。

  (2)、各校应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防雷检测机构检测防雷设施,评估防雷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3)、建设各校在防雷设施的设计和建设时,应根据地质、土壤、气象、环境、被保护物的特点、雷电活动规律等因素综合考虑,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和施工。

  (4)、应采用技术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防雷设施、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标准防雷产品和器件。

  (5)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低压配电系统、电化教室等场所要安装防雷装置,已安装防雷装置要符合要求。

  (6)、新增加建设和新增加安装设备应用时对防雷系统进行重新设计和建设。

  (7)学校每年要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进行相关的技术检测。

  (8)、雷灾发生时应及时向市防雷所上报情况,以便及时处理,避免再次雷击

学校安全责任制度2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用电管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提高教职工的安全用电意识,特制定安全用电管理规定。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使电力更好地为师生学习和生活服务,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切实加强安全意识,不违章用电,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和学习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1、办公室、教室用电必须做到人走灯灭,责任到人,杜绝浪费电能,控制长明灯,严禁在教室和办公室使用电炉、微波炉等家用电器。

  2、严禁在空调,灯具、电扇、电视、配电箱等电器上悬挂覆盖饰品等易燃物品。多媒体设备、照明灯、饮水机等使用完后应及时关闭电源,避免引起火灾。

  3、教室安全用电由班主任负责管理,电器设备的使用,必须由老师亲自操作,严禁学生开关电器和拆卸教室的电器接线、开关、插座等。

  4、严禁用湿布擦洗电器,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凡电器或线路出现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学校总务处或电工,严禁自行处置。

  6、凡使学校电源的用户,统一用电表记量,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电表和接线,并对自己电表,表箱负有保护责任,发现有撬箱,毁表等窍电行为的,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7、要爱护学校用电设施,不得故意损坏。家属应对子女负责,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8、学校每学期不定时对各班电器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凡是出现电器破损、多媒体电教设备零件遗失或人为造成损坏的均由各班负责赔偿。

学校安全责任制度3

  为加强我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上级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各学区校长、分校组长及其相关人员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失误,需要追究责任者,均适用于本制度。

  二、根据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如出现安全事故,不报、漏报及报告不及时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学校要认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如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给行政处分。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有安全隐患,而末及时采取措施的。

  3、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覆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末在可予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末*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活动。

  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末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末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5、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末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末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6、对学生擅自离校等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发现或知道,末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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