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4篇

发布时间:2022-12-12 13:12: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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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4篇

篇一: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20xx年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系(部)、处(室)的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教育教学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应资格:

  (一)担任系(部)、处(室)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副职岗位实践;担任副职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实践;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系(部)行政一把手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地位;

  (三)必须经过一期校内的党校干部培训;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一)领导班子换届时,由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额推荐;本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推荐;所在单位成员个人向组织推荐或自荐;

  (二)个别提拔任职时,根据职位的要求,可以由单位全体成员参加推荐,也可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

  (三)选拔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时,还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所在单位党政现职领导干部;

  2、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

  3、所在单位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

  4、所在单位其他教员、职工、党政工作人员代表。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某些领导岗位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

  第四章考察

  第十四条在广泛听取意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干部人选后,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

  第十五条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六条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并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党支部)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专题座谈会、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三)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考察拟任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二)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处室主任;(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五)同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内容包括:(一)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现;(二)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三)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四)工作作风与廉政情况;(五)主要缺点与不足;(六)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历;(七)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考察材料要求突出重点,多举实例,少用概括性语言,力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对缺点和不足也要写实。一般不超过1500字。

  

篇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党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纪委负责人副职及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各院部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工会共青团组织专职负责人的聘任

  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中层领导人员聘任工作,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管理暂行办法》(鄂人[2003]30号)和《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校党[2011]22号),特制定本细则(修订)。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党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纪委负责人(副职)及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各院、部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工会、共青团组织专职负责人的聘任。

  第三条中层领导岗位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在学校确定的中层领导人员的职数范围内设定。

  第四条中层领导人员的任用,原则上实行聘任制。聘任制,是指对中层领导人员的领导职务实行契约管理的任用制度。聘任制不改变中层领导人员与学校的人事关系。聘任关系以合同、聘书或文件确定。

  第五条聘任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3.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5.工作需要为主,兼顾个人意愿的原则。第六条中层领导人员除交流、轮岗外,新增岗位确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重新确定领导人员,一般实行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办法择优聘用。第七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第八条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武汉工程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修订)》第七条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第九条中层领导人员主要采取下列聘任形式:1.竞争聘任;2.选举聘任;3.招考聘任;4.招标聘任。第十条竞争聘任指在学校内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中层领导人员。竞争聘任对象为:学校党委、纪委、行政工作部门负责人,院、部行政负责人、学校直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选举聘任指按照有关章程,采用民主选举的形式产生中层领导人员人选。选举聘任对象为: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学校纪委副书记,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招考聘任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中层领导人员。招考聘任的中层领导人员签订聘任与聘用统一的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聘任是指通过投标办法聘任中层领导人员。招标聘任对象为:具有明确经济指标和承包任务的正职中层领导人员。

  第十四条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由学校党委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组织工作专班,负责制定聘任工作方案、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聘任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出拟聘人选等。

  第十五条若某一职位的报名人数不多于职位人数,则取消该职位的竞争聘任,由学校党委直接聘任。

  第十六条党群部门中层领导人员由校党委书记代表党委签发聘书,行政部门和学校直属单位中层领导人员由校长代表学校签发聘书。

  第十七条中层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其职务和待遇只在任期内有效。需要连任的,重新聘任。

  第十八条中层行政领导人员、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任期为4年,但在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统一换届之后任职的,其任期至学校下一次中层领导干部统一换届时止;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专职负责人的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实行竞争聘任、招考聘任和选举聘任的中层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在聘任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签订聘任合同的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实行招标聘任的,按合同管理,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岗位。

  第二十条中层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目标制管理,任期目标的考核结果与奖惩、续聘挂钩。第二十一条学校对中层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进行严格考核。目标考核分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届末考核三种形式。考核工作由组织人事部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中层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学校进行诫勉谈话,也可根据聘任约定或有关规定中止其聘任合同,或重新聘任到其它岗位。

  第二十三条领导人员届末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重点考察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廉政等情况。届末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可参加新一届聘任;届末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参与新一届聘任。

  第二十四条解聘是指受聘人员在其任期内因本人或组织的原因,由学校解除其所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1.由于工作需要调动、职务晋升、达到任职限制年龄等,离开现任岗位的;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如期完成任期工作目标,有失职行为,经教育仍无改进的;3.因个人原因和领导责任,工作发生责任事故,对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较大经济损失的;4.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影响的;5.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6.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应该辞聘而不愿辞聘的。第二十六条辞聘是指受聘人员自行提出辞去聘任职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聘人员应辞聘,不愿辞聘,予以解聘。1.外出进修、出国学习超过学校批准期限的;2.经批准调离学校的;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累计半年以上的;4.有其它理由且经学校确认的。受聘人员要求辞聘,应向组织人事部提出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理由。学校党委在接到书面申请60日内做出是否接受辞聘的决定,经党委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未办理辞聘手续前仍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

  第二十八条解聘、辞聘人员与学校签有聘任合同的,解除聘任合同;有聘书的,收回聘书;签有聘用合同的,同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因解聘、辞聘解除聘任关系的,只是聘任职务中止和解除,不涉及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与学校人事关系随之解除。

  第三十条实行经济责任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制单位行政正职任期内职务晋升、调动、达到任职限制年龄和任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解聘、辞聘离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任期内的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和其它重要事项等。

  第三十一条因职务晋升、调动、达到任职限制年龄、解聘、辞聘的,在办理离任手续前进行审计;任期届满的,在其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内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委托监察审计处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知本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修订)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工程大学中层领导人员聘任管理实施细则》(校党[2007]50号)与本细则(修订)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修订)为准。主题词: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实施细则通知中共武汉工程大学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5月13印发共印6份

  

  

篇三: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2009年上半4年我局政治部又结合地税实际组织力量编印了组织人事和干部教育工作文件汇编在清理现有组织人事及干部教育政策法规文件的基础上从中央省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地税局制定的有关组织人事工作的相关文件中精选了247件有效常用文件内容涵盖机构编制领导干部管理公务员管理事业人员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组工干部管理等方面各级地税局班子成员和组工干部人手一册要求干部逐个文件逐条规定学习全面系统了解干部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政策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汇报

  篇一:2015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2015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2015年来,我院党组坚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严格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干部选任的原则、标准和导向,以培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为目标,为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一、干部选拔任用的总体情况本年度我院共提拔中层领导干部1名,目前全院中层干部共18名,其中女干部4名,35岁以下中层干部8名,占全体中层领导干部44%,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中层干部18名,占全体中层领导干部100%。总体来说我院中层干部结构合理。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情况(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我院严格遵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1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但不是简单地以票取人,在民主推荐中正确地分析和对待推荐票数,把推荐得票与组织掌握情况、干部一贯表现、工作需要相结合,对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的干部进行全面分析,切实把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埋头苦干、默默奉献、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上来。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用公示、任前谈话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把好关。重点把好推荐关,我院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重要的、不可逾越的基础环节,十分注意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执行有关的民主程序。严

  格把好考察关,首先是制定好考察工作方案,确定考察时间,提前发布考察预告;其次是认真组织考察,把干部的党性原则、思想品质、廉洁自律、开拓创新精神、组织领导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考察的主要内容外,还把了解干部生活圈、社交圈中的情况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采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真正把好考察关,为党组提供可靠有力的考察结论。关键把好讨论决定关,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做到四个不上会,即没有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不上会,

  2没有经过考察的拟任人选不上会,没有征求院纪检组意见的不上会,群众举报问题未经调查核实的不上会。篇二:机关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一、基本情况2009年,我省实施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在此期间,地税系统与其他部门一样,干部提拔等被暂时冻结。在这一年里,我局仅在2009年12月在省地税局机关机构改革启动后研究任用了2名正处级领导干部、4名调研员、2名副县级领导干部;另外,配合省委组织部做好3名厅级干部和6名厅级后备干部的推荐、考察工作。但在这一年里,我局却一直没有放松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贯彻,紧紧抓住学习宣传、规范程序、强化监督等关键环节,积极探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途径,积极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较好。在2009年省委组织部组织的对我局《干部任用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中,省地税局机关干部职工对省局学习宣传《条例》的总体评价满

  意率为88.1%;对执行《条例》的总体评价满意率为86.6%;对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总体评价满意率为80.6%;对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满意率为82.1%。

  省地税局机关65名干部参加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知识测试没有人不及格,取得平均为92分的好成绩。

  3二、主要做法和成效(一)加强《干部任用条例》学习宣传,增强依法选人用人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大力开展《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学习活动,重点突出领导干部、组工干部和一般干部三个层面。通过抓学习,使领导干部、组工干部和一般干部能够全面把握干部工作政策法规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增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自觉性。一是抓领导干部学。利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组中心组学习等机会集中领导干部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公务员调任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等一系列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文件,使领导干部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求。2009年年初,我局还在全省地税局长会议上,专门安排半天时间,组织市局“一把手”和省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的学习和考试。二是抓组工干部学。为给组工干部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创造条件,省局统一购买中组部编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选编》,系统全体组工干部人手一册。2009年上半4

  年,我局政治部又结合地税实际,组织力量编印了《组织人事和干部教育工作文件汇编》,在清理现有组织人事及干部教育政策法规文件的基础上,从中央、省、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地税局制定的有关组织人事工作的相关文件中,精选了247件有效常用文件,内容涵盖机构编制、领导干部管理、公务员管理、事业人员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组工干部管理等方面,各级地税局班子成员和组工干部人手一册,要求干部逐个文件、逐条规定学习,全面系统了解干部工作要求,准确把握政策,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

  三是抓一般干部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作为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升干部素质”活动中的重要学习内容,列入各类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的必修

  内容,通过邀请省委党校教授作干部任用、领导科学、执行力等专题讲座,促进干部职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知识的学习和了解。与此同时,各级地税局还积极利用地税网站、内部刊物等宣传载体,宣传贯彻党的干部人事工作路线、方针、政策,让干部群众掌握《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的主要精神,了解有关干部选任工作标准和程序要求,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和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奠定基础(转载于:www.XltkWJ.Com小龙文档网: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汇报),增强干部人事工作的透明度。

  5(二)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不断提高选拔任用工作水平一是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与条件。省局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严格坚持“六条原则”和“七项任职资格”,对人选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进行严格审核,不具备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不予提交;在组织民主推荐时,明确推荐职位所需要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便于参加推荐的同志从符合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中好中选优;认真执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对需要报

  告的事项严格履行报批程序;认真贯彻落实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真正把那些政

  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二是坚持照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制定了《安徽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施行办法》,对干部选任的各个环节都作了详细规定和要求,坚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特别把握好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三个程序,做到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必须全面考察拟任干部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必须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考察对象、拟任人选和干部任免。在民主推荐方面。坚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首要的、不可逾越的基础环节。严格执行民主推荐票不超过30%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的规定,采取会议

  6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综合分析。为坚持走群众路线,扩大民主推荐范围,保证推荐结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民主推荐县处级干部人选,其会议投票推荐一般由机关全体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个别谈话推荐范围,由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扩大到职位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在干部考察方面。坚持实行考察预告制,在考察前把考察的篇三: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中小学校校长工作试行意见》、《××市中小学校党组织建设工作若干意见》、《关于××小

  学校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实施意见》、《××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讨论稿)》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选拔任用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选拔任用的学校中层干部(包括教导处正副主任助理、总务处正副主任、助理、大队辅导员等),以及校际间中层干部的选拔交流。学校其他干部的选拔任用7可参照本办法。三、选拔任用的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民主集中制原则3.依法办事原则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5.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6.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选拔任用条件1.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2.忠诚于教育事业的坚定信念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正确理念。3.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拟任岗位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群众中受欢迎。4.和维护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五、选拔任用资格:1.大队辅导员至少有一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

  2.在本校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因校际间中层干部同级交流的除外)3.具有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84.小学高级以上职称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大队辅导员及总务主任职称要求除外);5.身心健康;6.优秀的教师因工作需要,可由学校讨论后报总支、教育党工委组织干部科同意后,破格任用。六、选拔任用程序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学校支部负责实施。(一)本校教师中选拔中层干部的程序:1、中层干部人选的产生可选择组织选拔或公开竞聘两种程序:(1)组织选拔的程序:?民主推荐A.推荐工作由学校党支部负责实施。B.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C.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员工参与率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由学校党支部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9?校长提名:

  A.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1.5的比例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支部意见;

  B.部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考察预告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

  ?确定考察对象A.党支部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与校长酝酿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议(无支委会的学校应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进行讨论),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确定考察对象。B.委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C.校长和党支部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不得列为考察对象。D.的考察对象报党总支审议,党总支必须在7天内给予答复。有不同意见再进行酝酿或报组织干部科。(2)通过竞聘产生中层干部人选的程序:?竞聘的组织工作由学校党支部负责,组成由校长、书记、党支部成员、行政、教代会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中层干部竞聘10工作小组。?公布拟聘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及任职条件,组织教师自荐及群众推荐。?中层干部竞聘工作小组列出教师自荐及群众推荐较为集中者的名单。并根据情况任职条件等要求,按照1?2的比例确定参加竞聘人选名单。?竞聘演讲:A.演讲由竞聘工作小组主持实施。

  B.演讲的内容、时间、地点由竞聘工作小组提前三天通知。C.演讲后竞聘人应当场进行答辩,并由竞聘工作小组全体成员进行评价。D.工作小组汇总评价情况,并据此确定考察对象。2、党支部考察(1)支部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2)如下?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11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支部文书档案。(3)考察组由两名党员组成(有支委的学校其中一人必须是党的组织委员)。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5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5)党支部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全体党员会议,并可邀请非中共党员校长列席,听取考察组考察情况汇报,并就考察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或建议。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

  (1)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支部负责人(如校长兼书记可由支委成员代行,无支委的学校由总支指定一名党员)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公开竞聘、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校长决定;(2)如果校务会议讨论意见有严重分歧,一般应暂缓决12定,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讨论。(3)经校长决定后的拟任人选,须上报党总支,经党总支审定。总支在7天内予以答复。4、任职(1)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后对拟任对象进行校内公示。公示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2)实行职务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一,三年,可以连聘连任;(3)决定聘用的干部,由党支部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反馈考察评价,指出努力方向,提出廉洁自律、群众观念、组织纪律等要求,干部的任职时间,以聘任之日起算,并由学校发给聘任书。(4)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的上限一般为男不超过57周岁,女不超过52周岁,特殊情况需报上级领导。(二)从外校调入的教师,担任学校中层干部,须经以下程序:1、校长收集有关人选的情况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学13历、工作能力、特长、原学校工作情况等,交党支部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

  2、如确定人选,将名单报党总支,7天内给予答复。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4、确定的人选应在拟担任的岗位上挂职锻炼一年,一年后由学校按“本校教师中选拔中层干部的程序”进行操作。(三)校际间中层干部交流:1、校长收集有关人选的情况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学历、工作能力、特长、原学校中层干部岗位工作情况等,交党支部讨论,形成党支部意见。2、如确定人选,将名单报党支部在7天内给予答复。3、校务会议讨论和校长决定。4、确定的人选实行职务聘任制,聘期同前。七、回避1、学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八、考核及免职14(一)考核:1、学校党支部每年对中层干部考核一次,考核采取全员民主测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2、全员测评的项目后附。(二)免职:学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上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民主测评中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超过参加测评人数的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3、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

  4、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的。免职手续:学校党支部向党总支汇报,并征得党总支同意。九、纪律和监督1、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遵守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各项纪律;2、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3、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15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组织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4、实行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学校党政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群众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如情况属实,视后果轻重,追究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十、附则本试行办法由党支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中共×××××小学党支部

  二?一一年九月16

  

  

篇四: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解读

  解读党政干部提拔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下文是党政干部提拔条例及解读,欢迎阅读!党政干部提拔条例意义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加强监督检查,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重要作用。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公选王网站认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

  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政干部提拔条例解读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中共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行回避制度《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

  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要公示《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续聘任。地司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大本以上文化程度《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

  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的资格

  还包括: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身体健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干部任用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

  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干部任用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成员;人大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干部任用条例》还规定,推荐人大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用人失察失误要追究责任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同时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干部任用条例》还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工作严重失误,党政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干部任用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出了明确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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