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开展学习体会(完整文档)

发布时间:2022-06-19 19:00: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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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开展学习体会(完整文档)

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开展学习体会4篇

【篇1】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开展学习体会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但从南昌发生的这件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信访人员根本没按信访规定执行,对信访事项不注意保密,随意转交转送信访材料,给信访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是人身攻击和伤害。这其中,不能排除个别信访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是畅通民意、发现案件线索的重要渠道。及时、恰当、正确办理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延,是对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怕麻烦,或压、或推、或转,方法简单,结果不仅不能息访,反而引发了更大的矛盾。以南昌的事为例,青云谱区信访办把村民的上访信转交给昌南工业园处理,出现村民的上访信被公开张贴的“怪事”,其中原因,我揣测有三:一是那块地是昌南工业园的,昌南工业园为保护既得利益不丢失,必须对信访人实施打击报复;
二是村干部得了昌南工业园的好处,必须不惜用粗暴践踏公民权益的手段把这件事压下去;
三是信访办接访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明为转信,实为通风报信。由此看来,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机制,完善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从法律上、制度上保障每个公民的合理诉求,仍然是今天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

  信访信访,就是要有人来访。不怕群众来上访,就怕群众不上访,应该是信访部门的一条工作原则。真希望各级信访部门能从南昌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反思自身工作环节上存在的漏洞,积极加以改进。也希望南昌有关部门,能将公开张贴村民上访信这件事来一番彻查,把事情搞清楚,还村民一个公道。

【篇2】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开展学习体会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3】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开展学习体会

党支部工作条例学习体会六篇

【篇一】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印发以来,基层党员反映强烈,特别是对于我们党务干部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规范了党组议事程序,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条例》的颁布必将推动党组织发挥更大作用,对于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我觉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狠抓《条例》落实,从严开展组织生活。《条例》以一个“严”字贯穿始终。我们要夯实基层基础,让党支部的战斗力强起来,就必须抓严抓实组织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自律与他律监督方式相结合,提高党内政治生活水平,推动党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在日常、严在经常。

二是加强培训教育,强化学习效果。《条例》指出: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因此要抓好基层党员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党员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好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作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多措并举,着力做好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党员干部为民办实事的能力。

三是聚焦问题整改,夯实战斗堡垒。《条例》为全面加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我们应该聚焦基层党组织存在的问题、纠正党员自身的问题、切实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解决问题的成效推动和检验学习教育。各基层党支部要充分提高自我净化、自我提高意识,对照《条例》逐条查不足,逐项定措施,确保整改及时到位,使每一名党员都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让基层战斗堡垒牢固起来。

【篇二】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于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是第一部关于支部工作会议的法规。又利于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通过学习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能够提升党组织中的党务工作者管理支部的能力,又能提高对于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才能将党内法规、政策吃透,主动承担责任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篇三】

学懂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是每个党支部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基础。每个党支部都要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采取召开支部书记上党课、“三会一课”、党组(扩大)会议、组织生活会等形式,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培训等方式,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要结合工作实际,全面掌握《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丰富内涵,准确掌握其核心要义,从中汲取科学智慧和理论力量,自觉做《条例》的有力传播者、忠实实践者,努力提高战略思维能力,综合决策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提高各级领导班子抓好党支部工作、推动党支部建设的本领。

弄通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是每个党支部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的保证。《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章要求,对党支部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每个党支部都要学明白《条例》的主要精髓,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党员干部要在学习《条例》上弄通,要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弄通,要在掌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上弄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党的各项重点规划、重大改革、重要政策、重大项目落地见效。

做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是每个党支部检验党员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推向深入,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都落实到了每个支部、每名党员身上,

每个党支部都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采取有力措施,真正将《条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带领每名党员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发扬吃苦耐劳、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摒弃坐而论道、只说不干的虚浮之风,形成崇尚实干、狠抓落实的风尚和导向,早日把祖国的宏伟蓝图变成美好现实。

【篇四】

推动落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全部基层党组织都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用心领会条例内容,在开展党支部工作时按条例指示执行。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说,我们很多的基层党组织都未能做到深入学习贯彻,本文就基层党组织在学习贯彻条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可行的建议上谈谈看法。

一、基本情况

目前很多的村级党组织在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方面存在明显薄弱,尽管乡镇党委已开展专题培训班并印发了大量的学习资料,但学习贯彻效果依旧不理想,很多党务干部学习完就忘记了内容,或是未准确传达给更多干部和党员,或未能将条例运用于实际,导致条例在基层痕迹浅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党组织干部学历不高,年龄普遍偏大,记忆力不好,学习领会理论知识存在困难,见到文字资料就头疼,学习和传达推广的能力都很缺乏。

二是部分党务干部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认真,不用心向其他人传达学习内容。

三是工作纪律不严肃,对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态度不端正。部分村级党组织干部没有意识到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仍然存在旧时期的工作模式,应付式地对待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工作。

三、建议措施

1、运用更契合基层党组织的教育培训方式开展学习。如把条例分开几部分要求党务干部逐条学习记忆,不定期地考察其学习记忆情况;
如开展答题奖励活动,激励广大党员参与学习;
如设计趣味教育小视频或小漫画,提供给文化不高的党务干部和党员更好地学习记忆等。

2、针对学习态度不端正的党务干部,组织部门和挂点班子成员要及时约谈,深入了解每个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如果是思想素质低,要使其明确党建职责,扭转不正确的思想观念,正视自身在党建工作中的角色,端正态度认真学习传达;
如果是在传达学习方面存在困难,因结合实际开展宣传教育,不能仅限于开会传达学习,还应通过党员微信、QQ交流群,学习平台推广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让宣传形式不单一,更受众。

【篇4】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开展学习体会

篇一:《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

篇三: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信访工作制度

为使信访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和为民排忧解难,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 信访工作的原则

热情接待,诚信服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坚持谁分管谁负责。

二、 信访工作职责

1、受理登记、转办、催办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问题。

2、本单位信访工作实行归口责任制。凡属于业务性的,由各部门归口负责处理、答复;
属于综合性的,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
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分管领导批阅。

3、公司办公室是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凡上级机关转来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办公室受理、转办、催办和答复。公司办公室受理转交的信访问题,有关部门承办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反馈办公室统一答复。应由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应做好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办理结果交公司办公室备案。重大问题办公室应视情向分管领导或上级机关汇报情况。

三、 信访工作程序

1、登记。接到来电、来信、来访时,要当即登记。

2、送阅批转。凡重要来信、来访和上级交办、领导批办的信访

问题,办公室有关人员要及时送呈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送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对重要来信负责催办。

3、查处。对群众来信来访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并由承办部门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报结。查处结果经确认后要及时向信访人作出答复。对于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和重要的信访问题,形成查处报告并经领导同意后上报。

四、 信访工作要求

1、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2、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详细询问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如实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耐心地做好政策、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和群众思想的疏导工作。

3、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遵守信访保密纪律,不得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4、不断改进信访工作作风,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处理。

5、根据上访人反映问题的情况给予及时妥善处理:

⑴对来访者的无理要求或过激行为要给予说服教育,为其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其息访。

⑵对反映一般性党风党纪问题的,可向来访人讲清道理,并劝其返回。

⑶对反映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要及时送公司领导阅示。

⑷对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研究解决办法;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由公司办公室与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处理。

6、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要及时。一般来信来访周内处理完毕,口头或书面答复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需转交各部门办理的问题,公司办公室应从接收之日起二日内转交给有关部门。对上级交办的来信来访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用书面材料上报处理结果。

五、 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

凡来电来访者向我公司反映情况的,任何人不得拒绝、推诿。接待首次来电来访的部门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按照信访工作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处理来访,如反映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向来电来访者说明情况,并按照各负其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引导来电来访者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六、 信访工作失职追究

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对群众来信来访不按时转办、登记、答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进行批评,责任人要作出书面检查。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待群众来电来访态度恶劣,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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