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目标背景下企业环境合规的法律实现路径

发布时间:2023-09-12 15:48:03 来源:网友投稿

张叶东 华晗

摘   要:在“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呈现高压态势,公司面临着较大的环境监管以及诉讼风险,公司环境合规建设的作用逐渐凸显。企业环境合规的法律实现路径是开展企业环境合规的重要内容,然而学术界鲜有学者专门针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对于企业环境合规的法律路径的实现,应当构造企业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政府环境权力与企业环境责任的双层嵌套法理结构作为企业环境合规的理论基础。在环境法理的指导下,企业应当建构起权利类环境合规和义务类环境合规的具体法律实现路径,形成公权力机关、企事业主体以及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格局,帮助企业建构起有效应对政府监管风险和环境诉讼风险的法律路径。

关键词:“双碳”目标;
ESG治理;
环境信息披露;
环境风险应对;
环境法理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3.06.006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3)06-0054-11

一、引言

2021年3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应在生态文明建设整体规划中纳入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因此,加强企业环境合规制度建设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逐渐从“能耗双控”制度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转变,相关商品价格出现显著上行趋势,企业开始面临强大的环境监管压力,大量企业因不符合环境要求而被责令限制生产甚至关停,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由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政府监管风险和环境诉讼风险,企业的环境合规显得尤为重要。过往涉及企业合规的研究要么集中于对企业环境合规本身的探讨而没有进行类型化梳理,要么从管理学角度对企业环境合规进行分析,并没有从法律角度分析并给企业提供相关合规建议和策略,未来企业环境合规的法律路径亟待建构。本文首先针对现有企业环境合规所面临的环境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论证企业环境合规的前提条件;
其次分析企业环境合规的法理构造,论证企业开展环境合规工作的法理基础;
最后通过上述分析建构未来我国企业环境合规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共治格局的法律实现路径。

二、企业环境合规的前提:环境风险应对

企业环境合规是企业应对环境风险的重要防范机制,实践阶段,因政企、公众三类主体在环境治理层面存在短板,导致环境治理无法取得良好效果。另外,政府监督管理力度不足、公众无序参与,导致公司在生产运营阶段面临着两种环境风险,一是政府部门强大的监管风险;
二是日益频繁的环境诉讼风险。

(一)政府监管风险:现实基础与实践逻辑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企业环境合规正面临着从“能耗双控”到“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的转变,政府环境监督管理与企业环境义务履行之间仍存在“极大的张力、深刻的裂痕”,企业面临的政府监管风险有复杂的客观背景,包括政府过度监管的现实基础和企业违反监管的实践逻辑。

1.政府过度监管的现实基础

政府过度监管的现实基础在于一刀切式的环境治理“大跃进”。当前政府在环境治理的认识上有较大偏差,存在过度监管的情况,体现为运动式治理和冲锋式治理。以2021年多地政府“拉闸限电”为例,由于部分地区没有长远规划,未能协调好经济、社会、环境三大关系,造成日常治理困境,过早用完碳排放指标,以至于后续无指标可用,不得已拉闸限电。在这一问题上,地方政府未能利用好市场激励机制,而是一味采用命令控制模式进行环境监管,客观上造成了运动式治理和冲锋式治理两大顽疾,造成地区经济结构始终难以改变,并趋于固化,损害了当地环境和民众生活保障权益。

2.企业违反监管的实践逻辑

由于企业天然要追逐利益最大化,难以抑制违反监管从而盈利的冲动,为了获得最大利润而对公共福祉“不负责任”,是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企业目的论的单一使得企业忽视环境责任,在逐利本性的驱使下,难免会有一些企业为获取更多的利润而牺牲生态环境。目前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大量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凸显出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之多、范围之广。大量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表明目前的监管并不足以遏制企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身试法”的违法企业仍然为数不少。

(二)环境诉讼风险:“多数人暴政”与“民意绑架”

目前由于社会组织的孱弱,企业环境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导致社会公众无序参与环境治理,在社会公众转变自身角色,以共治主体取代原有的监督者角色以后,其在环境治理中的发言权、影响力也会相应扩大。但由于公众的利益不同,不同群体的矛盾,多样化的诉求极易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并进一步发酵成“多数人暴政”①“民意绑架”②等在内的公众参与危机,使环境公共利益问题演变为如何满足私人利益的问题。目前,环境侵权的法益保护渐渐转向双重保护,不再局限于单一的环境私益保护。因此,可以将公司面临的环境诉讼风险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环境公益与私益诉讼风险。

1.环境公益诉讼风险

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公众参与,可以将公众分为“无利害关系的公众”和“有利害关系的公众”,公众具有盲目性,也不可能避免地会导致过度少数服从多数的现象,即“多数人暴政”。社会环保组织属于无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代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监督企业保护环境,但实践中,环保组织的力量极为薄弱,难以形成有序的、有组织的、符合程序规范的监督机制。由于社会组织的大量缺位,实践中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导致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程度极其严重却没有相关环保组织介入提示企业控制自己的行为。在没有社会组织起诉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检察院此时可以视为无利害关系的特殊组织。关于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可以在一定程度視为一种监督机制,它是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公权力监督。但在实际试点和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弊端,即检察院积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已经不可避免地导致环保社会组织不断萎缩,没有了环保社会组织的缓冲机制,检察院在介入环境违法行为时,基本上企业已经达到了非常严重的环境违法程度,甚至可能已经构成环境犯罪。综上可知,无利害关系的公众(包括社会组织和检察院)对引发的企业环境公益诉讼风险是威胁企业生存发展的重大风险,需要企业采取积极环境合规进行应对。

2.环境私益诉讼风险

企业面临的环境私益诉讼风险,其直接面对的主体是有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在面临严重的权益损害时,情绪激动的社会公众极易发动群体性活动,形成对企业的“民意绑架”。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不利于冷静客观地对问题进行处理,造成大量负面社会影响,不利于凝聚社会开展环境治理工作。民意绑架的具体形式包括环境私益诉讼,即便是一个诉讼主体,如果任由舆论放大,其造成的“民意绑架”效应也是极其可怕的,依据《民法典》第1229条,被侵权人有权提起环境私益诉讼,环境私益诉讼要求环境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基于环境私益诉讼对企业适用严格的归责原则,受损害的公众倾向认为自己的环境权益受损皆源于企业的原罪性和政府包庇性,因而采取过激行为,非但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将问题更加复杂化,企业的声誉也会大幅受损进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因此,环境私益诉讼也是企业面临的重大诉讼风险,其对企业生存发展的危害性极大,企业必须针对此情形做好相应的环境合规策略。

三、企业环境合规的基础:全新法理构造

论证企业环境合规的基础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法理学的分析,权利义务论属于私法理的范畴;
权力责任论属于公私权力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范畴。但有别于传统法律,环境法将公共、私人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可以总结为公私益。从权责关系的视角进行分析,企业享有环境权利、承担着环境义务;
从权力责任的视角进行分析,政府应将其对企业环境的监督管理权力落到实处,而组织应履行环境责任。在企业环境合规中应当挣脱传统公私法理存在明显界限的路径,结合企业的环境合规实践对环境法理进行重构。

(一)企业环境合规的私法理构造:权利义务结构

1.企业环境权利

企业环境权利是指企业单位等组织依法享有的享受适宜环境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权利是现代法哲学的基石范畴,其理论表达是“权利本位论”。因此,环境权是环境法的基础。环境权包含公民、社会组织、国家对于自然环境条件的使得与享受权利,依据对于企业是否享有环境权的问题,《民法典》中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57、76条指出作为以营利为目标的法人,企业自然享有环境权。首先,企业基于其法人地位可以成为环境权的主体。其次,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表达决定了企业享有环境权这一基本权利,即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应当在行为时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故企业享有民法意义上的环境权。再次,笔者认为反对企业享有环境权的观点难以解释两个基本共识:一是违背了权利义务统一的基本规律,二是不能解释环境权益的交易属性。最后,反对观点认为企业环境权理论属于照搬西方法学理论移植入中国本土发育不良,应当将企业环境权理论替换为企业在公法上的环境义务理论。然而该观点并没有考虑到社会环境变化的因素,企业可以作为环境权的主体,享有其应有的环境权利。

2.企业环境义务

企业单位应履行关注环境资源,并采取措施使这些资源免于受损的一般义务,企业环境义务包含:清洁生产的义务,《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了企业在清洁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以发挥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企业有依法提交清洁生产的有关报告、资料的义务也有依法从政府获得有关清洁生产信息、资料和资金、技术援助的权利;
减排、合法排污的义务,企业减排、合法排污义务应包含企业减排义务与企业合法排污义务两个层面,即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以及企业遵守排污规定获取排污证;
环境管理义务,包括环境监测义务和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报告义务;
接受监管、监督的义务,包括建设项目不得未批先建的义务、建设项目“三同时”义务以及向社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义务。建设项目不得未批先建有三类:一是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对项目的环评文件进行报批,私自开工建设;
二是并未依照法律规定对环评文件进行重新报批、审核,私自开工建设;
三是环境行政机关并未批准或未能通过重新审核,私自开工建设。结合《环保法》第61条,环评文件未经审批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才构成违法行为,这是对企业的强制义务,而其他两种类型则并非强制性义务,属于对企业的“软”义务。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具体是指企业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排污信息、减污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公开监督投诉渠道,积极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

(二)企业环境合规的公法理构造:权力责任结构

1.政府环境权力

政府环境权力与组织所履行的环境义务存在对应关系,是对政府与企业环境权力的关系进行调整。进一步说来,在自主利用环境资源的层面上,环境利用与经济发展的自由是统一的,但二者的关系较为复杂。当代经济发展、环保分别将保护自由、监管作为关注焦点,环境监管旨在为人们在生态宜居的环境中进行自由的生活提供有力保障。环保与经济发展都对监管存在一定的依存度,但这种监管应以保护自由为目标,而非限定自由,过度监管可能带来的是“双输”的局面。这样来看,以维护自由为目标的监管才是公正的,应对政府与市场权力的关系进行界定,对二者的行为规则进行界定,在倡导企业注重利润的同时,也应对企业运营行为进行合理监管,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做出相应规定。

2.企业环境责任

企业在实现自身目的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环境法律责任。现行《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该法条仅做出原则性规定,仅具备宣示功能,与实施内容无关,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会漠视环境责任的问题。在传统社会责任对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企业的硬性环境责任需要被纳入考虑范围。企业环境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责任,即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力,它与法律规定的责任是相伴而生的,即《民法典》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类似于自然环境、对于标的物的管理与保护等责任。二是使用环境容量排污和排放的责任,即污染物的排放者应按照许可的排污标准所规定的类型、数量等对污染物、二氧化碳进行排放,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缴纳排污费等法律规定的责任。上述企业环境责任之所以属于硬规范,是因为在强制责任的倒逼下,直接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企业在决策中应使环保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保持平衡:经济利益的获取应以承担环境成本为代价。另外,在生產运营阶段,企业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将按照情节的严重性,划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三种类型。但对公、私法理进行分析发现,公司环境合规所遵守的环境法理是公法理、私法理互相交织的一个复杂的嵌套结构,而不是单一的环境私法或公法问题。从范围方面进行分析,企业的环境责任比私法领域的义务范畴更大,这是由于本质上环境法是一种复合型公私法。因此,在法理层面上,也应重构环境合规的法理环境,以下将对这一特殊结构的环境法理进行具体论证分析。

(三)企业环境合规的环境法理构造:双层嵌套结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企业在开展环境合规工作时主要面对的主体是政府和社会公众。过往的企业环境法理分析范式要么将企业纳入私法范畴以民法上的权利义务结构单独分析,要么将企业纳入公法范畴以行政法上的权力责任结构单独分析,忽视了企业在开展环境合规工作时同时面对两种情况的现实,也割裂了企业环境法理的真实构造。环境权理论之所以陷入了停滞与危机,其根本原因在于从一开始学者们便陷入了传统私法上权利义务的窠臼,太过依赖于传统的民法法理构造去分析新生的环境权,导致了无限的循环论证和自相矛盾。然而学者反思后又矫枉过正,直接否定环境权的私权基础,转而实际以环境义务替代了环境权这一概念,造成了环境权理论的更大混乱,实际上将环境权理论纳入了环境公法的范畴。

以上两种理论在环境治理实践中造成的结果就是:要么运动式治理,要么放任性治理。环境法的法益既不是简单的私益,也不是简单的公益,而是公私益。环境法旨在对一种层次丰富的、多元主体实施的互动模式进行阐释,这种互动模式是多元行为主体进行交流、互动的结果。这种关系将人们对环境进行开发、保护等建立的社会关系反映了出来,也应在实践阶段对其系统性、客观性进行检验。要想对环境法的核心概念进行切实归纳,就应结合实际进行归纳,而非通过主观臆断、书本进行归纳。基于此,笔者对这种企业开展环境合规工作时面对的全新环境法理进行了构造(见图1)。首先,企业享有一些基本环境权利,负有各项环境义务,这里的义务应当是对应公司所应履行的环境保护权利的义务,包含接受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义务;
其次,公司受到政府环境权力的监督管理,负有企业环境责任,此时企业环境义务与企业环境责任发生了嵌套,即企业基于环境权利所对应的环境义务应当在范围上小于企业面对政府监管所应承擔环境责任的范围;
最后,这种体现环境法公私益的结构可以解释企业环境合规工作中的重点,即在遵守基本的环保义务、合乎政府环境监管的内容基础上,享有相应的环境权利。这样的全新法理构造,为企业有效开展环境合规工作进行了有力的理论阐释,也让企业在汹涌的环境监管环境中得以生存。基于这样全新的环境法理构造,有必要对当前企业环境合规的法律路径进行具体建构,为企业提供遵守环境法并做好企业合规创造条件。

四、企业环境合规的路径:多方共治体系

企业环境合规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符合中国国情的多方环境共治体系。我国在过去的环境治理实践中过分偏重政府监管,轻视社会治理和私主体参与,使得社会公众的环境监督权没有很好地行使,而当前“双碳”目标背景下过度强大的环境监管大幅度挤压企业仅存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企业开展环境合规工作应当提前做好环境预防工作,这是环境法指导企业环境合规法律路径的应有之义。结合公私融合的环境法理,可以将公司开展的环境合规工作进一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权利类、义务类环境合规。前者是指公司环境自律阶段可以自我监督的部分,后者是指公司以外的主体对公司环境合规形成的监督管理以及监督路径,二者分别属于“软法”路径、“硬法”路径,前者是一种内部路径,后者是一种外部环境,后者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公司应对政府监督管理、环境诉讼的合规路径。

(一)权利类环境合规激励路径:内部治理视角

企业环境合规是实现生态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来说,如何提供一种有效的环境法律激励机制,即不仅能够从外部监督企业合规,使企业在外力的监督作用下履行生态环保以及环境治理职责,实现环境合规的目标,而且能够激励企业自发形成内部合规治理体系,使企业在激励的作用下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以及环境治理职责,实现环境合规的目标。这是当前环境合规法律实现路径探寻的重要分析思路。为了构建较为具体可操作性较强的企业权利类环境合规激励路径,笔者参考国内已有实践和国外有益经验尝试从两个合规路径在企业环境合规与企业环境权利之间建立桥梁,从而使得企业享有环境权利有章可循。这两个合规路径是指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路径、企业环境审计合规路径。

1.企业自愿环境信息披露合规路径

环境信息披露是企业环境合规的重要实现路径,因为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取环境信息,环境市场效率低下,将环境信息披露纳入长期存在且较为完善发达的证券法披露制度中,可以减缓环境信息不对称,进而提升市场效率。在美国企业环境合规实践中,认为环境义务包含三个层次:国家不应当主动侵犯企业利用环境资源正常生产经营的权利;
国家应当对企业利用环境资源正常生产经营的权利进行保护;
国家积极履行义务通过颁布法律政策促进、保障和实现企业环境权的行使。而建构企业自愿信息披露制度有两个目的:一是提高企业对环境合规的认识,理解环境合规对企业的重要性;
二是加强企业环境合规能力。鉴于环境法律法规日益复杂,即便是善意而勤勉的企业也能从环境合规协助工作中受益,在市场力量的作用下,如废物处理量的减少,以及由于良好的环境声誉而增加的投资者的兴趣和信心,企业非常愿意在不受制裁威胁的情况下做到环境合规。

综合以上考查,未来对企业环境自愿信息披露的合规路径如下:有针对性地制作并发布公司环保方针、环保目标与效果;
披露公司资源消耗总量;
披露企业环境保护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披露公司排污类型、数量等信息;
披露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现状;
对公司在生产阶段产生的废物的处理情况、废弃物品的回收以及利用情况进行披露;
披露与环境保护部门订立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披露公司受到环境保护部门奖励的信息;
企业自愿披露的其他信息,包含财务报告中与环境信息相关的项目,环境成本核算项目的细目,环境信息来源的备注,尽一切努力尽力消除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环境信息不对称的鸿沟。

2.企业环境审计合规路径

环境审计合规的核心是收集和分析环境数据、环境信息和环境记录,并运用法律法规和监管技术对他们进行剖析,以解释企业环境健康状况。收集数据不能局限于企业的记录和文件,也需要在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遵守国家环保法律和地方环保法规。同时,不能以企业自愿环境审计合规得出的结果为由对企业进行处罚。企业审计合规直接面对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环境审计合规进行路径建构,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立“公众诉求”机制,为公众参加环境审计合规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公众通过获得披露的审计报告,了解企业对环境制度、政策的遵循程度。此外,完善配套环境公众参与机制,增强公众对企业环境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政府也应适度辅导企业参与环境合规审计,帮助企业规划和调整环境审计工作,降低企业环境风险,切实将环境责任落实到位。

(二)义务类环境合规控制路径:外部监督视角

企业在面对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方面迟钝而缓慢,面临一系列环境风险,造成企业在民事、行政乃至刑事均有可能面临处罚及赔偿。企业环境合规是面对环境风险的应对之策,不仅需要从权利类环境合规入手进行自律,更需要环境合规的义务类法律实现路径,以了解实体事项和程序事项,为企业形成积极的环境风险应对方案,更好地实现企业环境合规。

1.企业应对政府监管的合规路径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环境合规工作的重要内容就是了解哪些环境法律适用于他们,以及何时适用,这些适用条文的关系和体系是什么。企业应对政府监管的合规路径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企业环境合规应与政府的各项环境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相符,与政府监管合作;
二是加强ESG,加强公司对于外部环境监管的应对能力。

首先,企业环境合规需要符合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如表1所示,企业需要注意环境资源承载力合规与环境资源许可合规两部分。前者是指公司在开发阶段注意不要超出环境系统的自我维持、自我调节能力,资源与环境子系统的供容能力,寻求合理的经济开发强度。企业开展环境资源承载力合规应当从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水评价和企业能源需求评价三个维度进行。后者是指企业对环境资源进行分配必须提前获得相关许可,包括排污许可、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三种。

其次,强化企业环境社会治理体系(ESG),帮助公司循序渐进地开展企业环境合规工作。ESG建立是公司环境社会责任的制度化,包括“硬法”路径和“软法”路径。“硬法”路径是运用法律强制手段来约束企业,避免企业行为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以及利益相关方的环境权益。而“软法”路径则是运用多元参与的力量引导和激励企业,提升和促进利益相关方的环境权益和环境公共利益。進一步说来, 在应对环境监督管理风险方面,公司应加大ESG治理力度,并循序渐进地改善环境、社会的环境价值发现、环境保护声誉激励机制,进而与政府部门合作,对公司的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2.企业应对环境诉讼的合规路径

社会公众与代表社会公众的机关或组织是向企业提起环境诉讼的重要主体,公司环境合规的核心内容在于使公司通过环境合规工作的开展应对环境诉讼风险。企业面临的环境诉讼风险既有刑事诉讼风险,也有民事诉讼风险。针对不同的诉讼类型,企业应当分别制定相对应的环境合规方案,包括环境刑事合规路径和环境民事合规路径。

(1)环境刑事合规路径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环境刑事合规不起诉的方式,企业在前期开展环境自愿信息披露以及环境审计工作后,可以换取刑事合规不起诉。作为一种加大犯罪防范力度、改善公司所处环境的适法计划,这种合规路径是公司以及内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自愿的原则设置的一种“注意义务”,并非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不久的将来,这种合规路径应结合我国当前的单位犯罪基础理论进行研究,采用环境刑事政策的方式为企业犯罪的防范与治理提供有力指导,实现为合规公司减轻压力、推动社会发展的目标。具体来说,企业能够换取刑事合规不起诉所符合的条件有:兑现遵守企业环境合规的承诺;
积极合作并自我报告企业环境状况;
违法行为时主观状态为过失;
迅速采取行动协助受害方。据此,企业开展环境合规工作时的具体路径如下:首先企业应当与提起刑事公诉的检察院签订遵守环境合规的承诺并积极履行;
其次企业应当积极与检察院、环保组织开展合作,并进行环境自愿信息披露、环境审计等合规性工作;
再次应当努力做好环境合规工作的材料整理和收集归档工作以便之后作为违法行为时主观状态为过失的证据;
最后企业应当积极采取行动帮助受到环境损害的受害者,积极协商洽谈化解矛盾。

(2)环境民事合规路径

环境民事合规路径是企业在面对公众或环境保护组织进行的诉讼时所应采取的策略。这种合规路径包含以下思路:企业在进行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之前就与可能涉及的利益相关方洽谈并协议补偿,做到先补偿后开发,避免走先开发后赔偿的老路。可以将企业所面对的诉讼主体作为分类标准,将这种合规路径进一步划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类型。对于前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面对的环境诉讼主体是环保组织或检察院,因此企业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规应将以下两套预案落实到位:对于环境保护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应预先与环境保护组织协商,并针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偿后在诉讼外达成和解,进而维护信誉;
对于检察院发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应尽可能地与检察院合作开展调查工作,并积极做好前期环境合规材料的准备工作,尽可能地与检察院在法院外达成和解,并在和解协议公告后履行责任。对于后者,企业所面对的环境诉讼主体是环境利益受到侵害的公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公司环境民事合规抗辩的路径适度减轻自身责任。此外,由于社会公众在环境权益受损后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对此企业应当尽力做好前期补偿公众以及宣传安抚工作,化解对立情绪和矛盾。

综上所述,在不久的将来,企业环境合规应逐步建立多方主体共同治理的局势,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下调动企业的参与积极性,并将社会的监督力量发挥出来。在环境合规阶段,企业应将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全面发挥出来,在积极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义务的同时,对企业环境治理规则进行自主设置,对企业自愿环境合规制度体系进行探索与改善,建立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局势,将公众的环境监督作用发挥出来,将政府的监管作用发挥出来使企业强制披露环境信息,进而使企业在与环境法相符的前提条件下进行有序生产运营。

五、结语

完善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形成公权力机关、企事业主体以及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格局,是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在当前实现“双碳”目标的大背景下,企业既要面对政府强力环境监管,又要解决与社会公众的环境争议与矛盾,同时面临政府强大的监管风险和日益频繁的环境诉讼风险两大困难。企业应将新的环境法理构造作为环境合规的基础,这种全新的法理构造具有双层嵌套结构,不但能将企业在生产运营阶段所应享有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反映出来,而且也将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环境权力、企业的环境责任反映出来,企业义务嵌套于企业责任体系中。在这种环境法律下建立企业环境合规的法律实现路径,应从本质上划分为权利类、义务类环境合规路径两种类型。前者是基于企业所享有的自身环境权利所延伸的环境合规路径,属于一种内部路径 ;
后者是一种外部监管路径,企业应对政府监督管理以及环境诉讼的路径,最终形成多方主体共同治理的环境治理体系,在理论层面上为企业环境合规提供有力指导、明确的实施方案。

(责任编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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