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分析

发布时间:2023-09-12 15:42:03 来源:网友投稿

高鸿 宁昊

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金融科技不断创新,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入,以诈骗和洗钱为代表的金融犯罪规模和影响日益扩大,金融犯罪的识别和分析日趋复杂,预防和控制金融犯罪已成为各国关切的问题。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需要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领域,探索金融犯罪防控措施,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金融犯罪的危害

金融犯罪严重损害企业和机构信誉,助长破产和失业,特别是在监管薄弱的发展中国家,金融犯罪的危害与日俱增,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破坏金融稳定。金融犯罪是破坏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金融犯罪的事件极易引起公众、社会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导致挤兑事件、引起股价暴跌,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带来严重的经济与安全问题。

扰乱市场,破坏诚信体系。金融犯罪会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公众对市场的信心,破坏诚信体系,对整个经济金融市场造成恶劣影响。

腐蚀金融体系的可靠性。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和敏感性,金融犯罪案件发生后,金融机构可能会极力掩盖自身发现的问题以避免被曝光或追责,从而引发塌方式连锁反应,影响整个系统的可靠性。

危害可持续发展。金融犯罪活动如果被主流社會所默认,就会逐步取代合法经济活动,严重阻碍正常的投资贸易活动,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公众甚至会质疑政府的合法性。

金融犯罪案件的特征

我国对金融犯罪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司法领域。系统的金融犯罪预防和控制研究体系尚未形成,针对国际金融犯罪防控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2017年至2022年8月,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一审刑事案件累计11.71万件,18.63万名被告被判处刑事处罚。2015—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为3594件。其中涉及的金融机构以银行占比最高(58.07%),保险机构次之(17.6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占比较高,分别为22.43%和17.08%;
风险类型以业务经营类案件占比最高(43.32%),其次为内部腐败类案件和交易诈骗类案件,占比分别为31.69%和24.99%。在有涉案金额记录的2838件案件中,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案件占比为6.73%;
涉案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案件占比为74.35%(见图1-图4)。案件特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违法犯罪风险向银行类金融机构,特别是以农商行、农信社为主的地方银行机构集中。业务关联性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职务关联性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集中,成为两大核心风险点。

二是犯罪手段不断升级,隐蔽性、危害性加大。业务关联性犯罪“合法”与“非法”问题交织,职务关联性犯罪从“明腐败”向“暗腐败”“微腐败”“同盟型腐败”迁移。

三是犯罪形态链式延展,关联犯罪增长引发新的风险。金融犯罪逐渐扩展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与金融业务存在某种关联规范的犯罪,上下游犯罪形成闭环链条。例如,上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出售其数据应用于下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上游金融从业人员内外勾结行为增多,加大了下游洗钱犯罪的查处难度。

此外,我国金融犯罪还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例如,虚拟货币成为新型犯罪结算工具,传销犯罪网络化趋势明显,洗钱犯罪行为手段隐蔽性不断提高,非银支付涉诈、涉赌、涉洗钱等现象频发,“互联网+金融”致使犯罪手段复杂多样,“银发危机”显现、老年人成金融犯罪重要目标,海量电子数据加大了案件调查难度等。

金融犯罪防控存在的问题

金融监管层面。在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中,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和触犯法律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事实认定具有极高的专业性,虽然大部分金融犯罪在法律上都给予特定的处罚,但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一类的预防性、“去犯罪化”的金融法律,加之公众对金融知识的储备存在相当程度的不足,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对金融犯罪严重性后果的认识(例如,电信诈骗买卖账户在定罪过程中不仅要看出售账户的金额,还要看账户中的涉案交易规模)。同时,当前打击金融犯罪的部分措施与监管机构和金融法律的传统规定方法不相适应,导致相关工作在一些领域难以被认可。

此外,监管部门在协助司法部门对金融犯罪进行调查或对金融犯罪案件进行执行时,承担的各类风险逐年上升,包括履职风险、信息泄露风险、行政复议风险等。金融犯罪的隐匿性还导致监管部门需要平衡成本和效率的关系,再加上监管资源和力量不足,大部分的金融监管和服务事项在业绩考核上要高于处理冗杂的金融犯罪案件,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将有限的资源配置在金融犯罪防控领域。

金融机构层面。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担心声誉风险,不愿将涉及内部人员的洗钱、诈骗等金融犯罪案件上报或公布,加之金融机构需要协助有权机关协查、独自评估或调查金融犯罪行为,同时承担法律和监管的双重责任。一方面,在缺乏对金融犯罪的充分培训、专业素养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极易因疏忽大意或未执行法律规定,而成为协助洗钱、诈骗等行为的共犯,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预防和控制金融犯罪的工作多与本单位设定的经济利益目标相冲突(例如,涉诈审慎开户与开户数量增长目标的冲突),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和负担。

此外,还有金融机构外包的问题。银行、保险、支付机构经常将办理信用卡、销售保险产品、推销POS机等服务外包给代理商或供应商以便降本增效,但也由此带来信息泄露等内控、监管和合规上的问题。特别是高流动性、逐利性以及对监管规范、客户责任等工作缺乏了解,导致一些外包人员主动或被动地被金融犯罪组织渗透,窃取并为金融犯罪提供信息,甚至直接利用客户的机具或账户实施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从合规角度上看,金融机构的合规性是防控金融犯罪的重要环节,它可以减少滥用职权并增加实施犯罪的困难程度,但金融机构合规工作在执行上经常存在不到位的问题,例如,反洗钱中存在形式化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和表面化的风险自评估工作;
流程上缺乏整合,例如,对交易記录的完整、连续、可追溯的合规要求非常严格,但对资金来源和用途只要有可行性的程序即可。金融机构虽然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自由度和容忍度对合规流程进行优化(例如,对不同群体的账户交易限额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但由于工作的复杂性缺乏优化的动力。同时,金融机构的合规部门很难处理洗钱、有组织犯罪等重大案件,却需要承担侵犯个人隐私甚至玩忽职守、协助犯罪的风险。此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发现可疑金融犯罪行为并提供信息时一般能够获取奖励,奖励方会对信息提供者予以保密,但是检举和揭发经常被单位认为是制造麻烦,信息提供者并不会得到机构内部的尊重和支持,导致金融犯罪奖励制度在金融机构层面实施效果不佳。

政策建议

完善监管方式,引入创新机制。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审慎监管原则,突出金融犯罪预防性监管理念,完善金融犯罪风险识别程序和化险方案,提前识别风险并及时进行监管介入。针对不同机构的特点,定制化推行监管新规和措施,减少被动性的事后监督手段;
创新委托管理的方式,通过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金融犯罪的调查和取证来解决监管资源和力量不足的问题;
注重参与到协助司法活动过程中,有效识别和查封金融犯罪资产,从资产来源和性质上获取线索、补全疏漏,完善措施;
配合建立受害者资金挽损、补偿和返还机制,在震慑和警示犯罪行为的同时,践行金融为民服务、维护金融法规权威。

此外,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也是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抓手,应充分发挥各类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金融从业人员的行为操守,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自律能力,也可以利用一些民间组织发布的数据指数,提升防控金融犯罪的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当推动打击和防控金融犯罪的相关法律给予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相应的保护,探索保险业在防控金融犯罪工作中的作用,创新银保联动机制,例如,对预防金融诈骗投保,由保险来赔付诈骗等金融犯罪造成的损失,并向犯罪嫌疑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

推动金融合规,培养专业人才。合规管理有助于识别可疑交易,发现异常行为和风险点。提升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是预防和控制金融犯罪的重要抓手。央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金融犯罪预防策略和程序,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岗位风险、任职能力、八小时以外活动的核查和审计,对防范金融犯罪特别是反洗钱、防诈骗和有组织犯罪等进行重点培训,强化履职经验、业务素质方面的赋能,加强对可能为金融犯罪提供便利的工具、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和管控。加强金融行业数据信息保护,有效控制信息的获取、交易、记录。对机构已整改的合规内容减少处罚,对拒不整改的采取拒绝展期、吊销或终止营业许可证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规范金融机构的部门配置,推动合规部门与管理层相互分离,减少本单位的制约。鼓励合规能力不强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强化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引入专业人士参与合规工作和防控金融犯罪工作,或通过将合规工作外包给专业的评级机构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合规水平,避免出现治理洼地。进一步强化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着力培养一批高质量的合规人才,积极推动相关单位参与国际行业准则的制定和研讨培训活动。

创新监管科技,挖掘数据潜力。随着金融犯罪环境的变化,不断更新监管科技手段,降低金融犯罪的发生率。建设金融犯罪预防控制系统,强化预防程序设计,降低内部人员的犯罪率。建立防控金融犯罪的定量评价技术,优化考核标准和监管评价体系,不以片面的结果、破案率、审判率来评价金融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探索构建金融情报数据库体系,建立防控和打击金融不法活动的专用金融情报系统,强化金融违法信息共享,考虑成立多部门联合的金融情报委员会或工作组,为数据共享、分析和研判提供便利。

金融数据信息多涉及商业秘密甚至国家机密,在部门共享过程中特别要严格遵循保密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在国际金融交流活动中,要特别限制与国外机构沟通信息的用途。在电信诈骗等金融犯罪活动中,很多嫌疑人并没有被提起诉讼,仅承担了一定的经济处罚,甚至只是警告,而这些人群重复犯罪的发案率很高,严重限制了涉诈惩戒数据库的预防作用。因此,可以探索商业数据库在金融犯罪防控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商用数据库中公开披露的信息,辅助金融机构日常的尽职调查工作。进一步可以尝试推动建立金融大数据库并与其他数据整合到一个国家级的智能系统中,反向协助监管部门的金融调查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合规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金融犯罪。创新机器学习、生物行为识别和实时诈骗预警等技术的研发投入和实践运用,降低防控金融犯罪的长期成本,建立内外部金融犯罪监测系统,及时识别洗钱、涉赌涉诈等金融违法事件。

设置特别监管部门,强化国际交流协作。由于政府部门进行宏观调控时需要注意保护公众利益,加上金融犯罪调查工作的复杂性、专业性、执行成本高昂等特点,可考虑在中央金融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在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内设置金融犯罪特别监管部门(例如,金融犯罪监管局)将跨境赌博、电信诈骗、洗钱、有组织犯罪、违规金融放贷、非法集资等涉及金融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在推动行业内有序处理、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将配合工作延伸到行业外的司法领域,出台完善相关法律,赋予金融犯罪监管部门对全部参与金融活动主体的金融调查权力(类似税务稽查权),建立金融调查队或执法队(执法队建立前可以通过法院代为追缴违法犯罪者收益),用于收集复杂隐秘的金融证据,追回和移交犯罪收益,追究扰乱金融市场、破坏金融稳定的责任,应对金融犯罪手段花样不断翻新的挑战,改善目前洗钱、诈骗、跨境赌博等金融犯罪在起诉、定罪和收缴违法所得等环节执行率和完成率低的状况。

近年来,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为防控和打击以欺诈为重点的金融犯罪,成立了联合部门,制定相关指标,发挥了重要作用(见表1、表2)。我国应强化防控金融犯罪的国际合作,推动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在与全球诈骗、洗钱、跨境赌博等金融犯罪斗争过程中简化司法程序、签署国际公约、实施互相认可的治理标准,共同完善计量金融犯罪指标和相关指标框架,探索金融犯罪实施主体信息向国际组织、属地司法管辖区监管当局披露,联合开展跨境惩戒工作,压实所在国业务机构的金融准入控制和属地管理职责,将防控国际金融犯罪与国际减贫措施、全球环境治理、全民教育行动等国际重点工作摆在同等位置,进一步开展对未来相关事项的研究工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杨生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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