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发布时间:2023-08-22 14:30:05 来源:网友投稿

江必新 曹梦娇

党的二十大是中国共产党在一个百年历程迈向新的百年历程的历史节点上召开的关键会议,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描绘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部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行稳至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而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居于战略性和基础性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一重要命题,(1)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40页。揭示了法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内在深层逻辑,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内涵。进言之,“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既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党的伟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高度凝练,又是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提出的更高要求和更严标准。本文拟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本内涵、要把法治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各领域、要以中国式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三个方面尝试对该重大命题进行分析和解读。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蕴含着丰富的法治内涵和治理理政的智慧。本部分先梳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形成过程,再从六个方面解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涵。

(一)“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形成过程

“在法治轨道上”的表述最早出现在2006年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的报告中,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党依法执政,就是要把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掌权、依法用权并依法接受监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贯彻党的执政宗旨。”(2)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55页。2007年,他在《坚持科学维权观》中再次提到:“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把维权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3)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7页。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两次提到:“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12月4日)》,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曾三次出现“在法治轨道上”的相关表述。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5)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求是》2014年第21期。

此后在环境、互联网、新媒体传播、社会保障、民族自治、特别行政区自治、乡村治理等具体领域都出现过类似表达。比如,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十五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政府就职典礼上提到:“要努力打造勤政、廉洁、高效、公正的法治政府,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施政,使特别行政区发展始终沿着法治轨道展开。”(6)习近平:《在庆祝澳门回归祖国十五周年大会暨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2014年12月20日),载《人民日报》2014年12月21日第2版。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开幕式指出:“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7)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2015年12月16日),载《人民日报》2014年12月17日第2版。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批示:“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把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8)《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09页。2017年,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前提和保障,要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9)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91页。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要坚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10)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19年9月27日),载《人民日报》2019年9月28日第2版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中学习时的讲话提到新媒体传播时要求:“要使全媒体传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实行一个标准、一体管理。”(11)习近平:《加快推动媒体融合发展 构建全媒体传播格局》,载《求是》2019年第6期。2020年,我国面临新冠疫情的袭击,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导疫情防疫工作时专门提出:“疫情防控越是到了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12)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就社会保障的法治化问题上作出指示:“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13)习近平:《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载《人民日报》2021年2月28日第1版。

党的二十大报告作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政治决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到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标志着党中央对法治化范围的不断拓展,对法治作用的愈发看重。

(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意味着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意味着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而是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厉行法治是在人类在历史长河中不断摸索而得出的治国理政经验。治国理政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就是治国理政中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运用法治方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提供制度化的方案。

(三)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彰显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作用

法治是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凸显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作用。“实践证明,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14)习近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载《求是》2020年第22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15)习近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载《求是》2020年第1期。这也客观决定了以法治为基础建立的规范体系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将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党的二十大报告又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意味着在未来发展中法治将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深度融合,法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将更加凸显。

(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蕴含着法治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架桥铺路的使命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深入推进,书写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我国发展具备了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更为完善的制度保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了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16)同前注①,习近平书,第16页。“两大奇迹”的背后蕴含着深刻的制度治理逻辑,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要将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全面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未来党的中心任务,(17)同前注①,习近平书,第21页。法治建设要紧扣全面建设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中心任务,积极回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和新要求。“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洞察社会治理逻辑,把准时代脉搏,科学设计制度,补短板、强弱项、固底板、扬优势,以良法善治引领和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18)《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88页。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法治必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修好法治之路、铺好法治之轨、畅通法治之道。

(五)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意味着要将国家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19)同前注①,习近平书,第40页。“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即意味着要严格依法办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人治权,要将国家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

(六)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体系化建构的新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20)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载《求是》2019年第4期。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门部署,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健全保障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同时,此次报告中频繁出现“体系”“制度”“体制”“机制”等语词,这些相关表述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范畴。法治建设的体系化建构是一项难度高、挑战大的精细化作业,要求对概念、原则、规则和规范进行系统整合,从而形成逻辑自洽的法体系结构,以保持法秩序的稳定性与协调性。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既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是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体系化建构的新阶段。

(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着重处理好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改革与法治同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手段,两者相伴而生,相向而行。“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如何辩证认识和处理当前我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作出的深刻论断,也是新时代下推进改革和法治互动的正确途径。一方面,改革开放为法治体系的完善提供内在需求和动力,提供实践基础和经验;
另一方面,改革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做到改革与法治同步进行,增强改革的穿透力。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经济、科学技术、政治、精神文明、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但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在现代化国家建设的诸多领域和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法治与经济建设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态势总体向好,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核心就在于把握市场经济的规律、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济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四部分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系统部署,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风向标。

将法治要求落实到经济建设,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第二,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要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第三,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方面,要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第四,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方面,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法治与科学技术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推动实施了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的科技事业有了整体性、历史性的重大变化。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五部分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作出系统部署,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21)同前注①,习近平书,第33页。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深刻影响着国家的前途命运,更与人民生活福祉息息相关,而科技的发展则需要法治保障。将法治要求落实到科学技术发展,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完善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统一领导的体制,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第二,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科技评价改革。第三,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三)法治与政治建设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22)同前注①,习近平书,第37页。“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23)同前注①,习近平书,第37页。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六部分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出系统部署,丰富和扩展了人民民主的内涵,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坚实保障。

将法治要求落实到政治建设,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方面,要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拓展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第二,在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方面,要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机制。第三,在积极发展民基层民主方面,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完善办事公开制度,拓宽基层各类群体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四,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方面,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四)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仅要注重物质文明,而且要发展精神文明。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八部分对“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作出系统部署,明确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方向。以法治方式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助于增强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将法治要求落实到精神文明建设,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方面,要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加强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第二,在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要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第三,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方面,要完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第四,在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方面,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

(五)法治与社会建设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九部分对“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作出系统部署,为新发展阶段的社会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要依靠法治平衡各方利益,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矛盾。

将法治要求落实到社会建设,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完善分配制度方面,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第二,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方面,要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和政策弊端,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第三,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第四,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方面,要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

(六)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十部分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系统部署,勾画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未来图景。法治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具有密切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保障。”(24)同前注⑧,习近平书,第147页。“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把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25)同前注⑧,习近平书,第109页。

将法治要求落实到生态文明建设,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方面,要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第二,在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方面,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三,在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方面,要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第四,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方面,要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

(七)法治与国家安全建设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26)同前注①,习近平书,第52页。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系统部署,为我国未来国家安全建设指明方向。

将法治落实到国家安全建设,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健全国家安全体系方面,要完善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重点领域安全保障体系和重要专项协调指挥体系,强化经济、重大基础设施、金融、网络、数据、生物、资源、核、太空、海洋等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完善国家安全力量布局,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安全防护体系。第二,在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方面,要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第三,在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方面,要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健全生物安全监管预警防控体系。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第四,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方面,要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八)法治与军队和国防建设

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事关国家安全、人民利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实现军队和国防的现代化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十二部分对“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作出系统部署,提出了“依法治军”的新要求,为推进强军事业提供了坚实保障。实现治军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可以确保军队能够积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促进军队的现代化转型。

将法治要求落实到军队和国防建设,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全面加强人民军队党的建设方面,要健全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体制机制。推进政治整训常态化制度化。第二,在全面加强军事治理方面,要体系优化军事政策制度。加强依法治军机制建设和战略规划,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第三,在巩固提高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方面,要加强政策制度衔接,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九)法治与“一国两制”建设

“一国两制”是经过历史检验的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十三部分对“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作出系统部署,描绘了“一国两制”事业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

将法治要求落实到“一国两制”方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第二,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落实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第三,坚持中央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统一,坚持行政主导,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提升全面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完善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十)法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

当今时代,世界各国都面临着层出不穷的挑战,尤其是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加剧了经济下行的风险和趋势,世界各国联系日益密切。各国应当超越国家、民族、文化、意识形态的界限,树立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外交观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十四部分对“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系统部署,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将法治要求落实到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第二,要中国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第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积极参与全球安全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

(十一)法治与党的建设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27)同前注①,习近平书,第63页。这一重要论断,明确了党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十五部分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系统部署,坚定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决心。

将法治要求落实到党的建设,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体系和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第一,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贯彻民主集中制,创新和改进领导方式。第二,要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的关键节点。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认识逐渐深入,战略日臻成熟。历史条件的多样性,决定了各国现代化的实现模式和道路具有显著差异。“世界上既不存在定于一尊的现代化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现代化标准。”(28)习近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必然要求构建新发展格局》,载《求是》2022年第8期。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中国式现代化”,既具有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也有基于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29)同前注①,习近平书,第22-23页。而中国式现代化要以中国式法治予以保障,这是因为法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建立在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之上,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民主政治发展情况相适应。中国式法治扎根于中国大地,契合中国实际,其中蕴含了人口基数巨大的治理经验,反映了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兼顾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了人与自然的内在张力,体现了互利共赢、亲诚惠容的合作理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中国式法治是与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心任务密切相连的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包含了国家治理的基本要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程度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走向成熟定型的重要标志。我国的法治建设始终与现代化建设紧密相连。比如,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法治建设集中体现在经济立法,旨在为改革开放提供制度、规则保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发展阶段的中心任务。我国的法治建设要始终以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深刻把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对法治建设的新任务和新要求,致力于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法治建设要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符合社会治理的底层逻辑,实现顶层设计与问计于民相结合,法治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二)中国式法治是中国特色、法治底色与人类共同价值有机融合的法治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指出:“人类历史上没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可以依赖外部力量、照搬外国模式、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实现强大和振兴。”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民族多样、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法治的发展也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既不能过于冒进、超越阶段,也不能墨守成规、亦步亦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充分考虑到中国人口规模巨大的现实情况,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科技自立自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等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目标相契合。

中国式法治体系要保持开放性,学习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体现人类共同的价值理念。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和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约公权力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础,并不具有普适性,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盲目移植,要深刻吸取“全盘西化”和“全盘苏化”的历史教训,建立自主的法治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话语体系。

(三)中国式法治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尽可能统一的法治

法治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正义,既包括形式正义,也包括实质正义。形式正义,要求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其侧重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
实质正义即法律必须符合法的理性,其侧重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实质正义是法治的最高追求和最终目标,形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各种程序规则,实现程序规则的民主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要以实质正义为最高追求,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问题,实现良法善治。

(四)中国式法治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精神和制度体系完美融合的法治

法治文明是国家文明的内在构成。中国历史悠久,渊源流长,形成了诸多优秀的法律文化。比如,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开成文法典先河,《唐律疏议》集律法和律法解释于一体,体系完备、内容详实,是古代法典的范例。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积累的宇宙观、天下观、社会观、道德观的重要体现,同科学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具有高度契合性”。(30)同前注①,习近平书,第18页。这些理念是几千年来形成的智慧结晶,对治国理政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中国式法治的发展必须重视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在创新中不断突破。

与此同时,中国式法治要保持开放性和时代性、与现代精神和制度体系相融合。当前世界正处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全球治理结构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制度竞争成为国家竞争的核心。处于新的历史阶段,要具有全球化的问题意识和战略思维,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推进构建国际法治新秩序。要以兼容并包、海纳百川的胸怀吸收借鉴优秀的域外经验,使之与中国本土实践相融合。

(五)中国式法治是作为根基的法治与政治、德治、社治、自治、智治等治理方式融合的法治

中国式法治要具有整体意识,要将其放置于国家治理的整体格局中观察和研究。一方面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和法治风气,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的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要注重发挥其他治理方式的独特功能和作用,推动法治、政治、德治、社治、自治、智治“六治”融合。具体而言:

第一,要高度重视政治引领在社会治理中的决定性、根本性作用,切实把政治引领贯穿于国家治理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对国家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第二,要充分发挥“德治”的教化作用,提高全民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和谐敦睦、诚实守信等良好风尚融入全民生活。第三,要发挥“社治”的辅助作用,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释放自治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承担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组织势能。第四,要发挥“自治”的基础作用,建立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机制。第五,发挥“智治”的支撑作用,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推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手段工具优化升级。

(六)中国式法治是日趋体系化、各领域制度建构成熟定型化的法治

体系化是中国式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快车道,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诸多领域的法律规范纷纷出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已经基本形成。经济活动的广泛多元、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导致现有的法律规范也呈现出分散性、碎片化的状态,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甚至存在不协调的现象。加之,改革开放初期不得已奉行“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路,许多法律规范较为原则和笼统,操作性不强,难以有效指导实践。目前,我国法律体系面临的突出问题已经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如何进行体系化建构的问题。体系化是法律具有科学性和理性的重要标志,在实现法的统一性、协调性和系统性方面具有独特作用,能够有效稳定法秩序。202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民法典》,将原本分散的民事单行法整合为由统一价值理念统筹下的规范体系,为法律体系化提供了良好示范,未来在其他等领域也可进行有益探索。

中国式法治要在各领域构建成熟定型、具备现代化特征、高质量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一项制度从生成到发展再到成熟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积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意味着对既有制度和秩序的突破,又意味着对未来进行艰难的探索和尝试,是制度建设到制度成熟的必然过程。不成熟的制度因具有不稳定性而使人难以预测未来,无法有效解决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对于已经取得显著效果的改革措施,应当及时上升至法律层面,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且稳定的制度保障,保障国家现代化建设行稳至远。

(七)中国式法治是人本化与科学化相结合的法治

中国式的法治应当是人本化的法治,要始终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理念,为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供法治保障,高度重视对人民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不断满足和适应人民对自己合法权益保护的新要求和新期待。“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31)同前注,习近平文。

中国式的法治应当是科学化的法治。法治的科学化是一个复杂且长期的过程,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反应全体人民的需求和意志,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解决矛盾冲突的问题。“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32)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0页。与此同时,法治建设要立足于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大局,不断优化与革新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回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立足新时代新征程的历史方位,作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部署。“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蕴含着丰富的治国理政智慧,凸显了法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把法治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各个领域,要立足于中国国情,以中国式法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从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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