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谈谈对法治思想理解

发布时间:2022-06-18 09:18: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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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谈谈对法治思想理解

谈谈对法治思想的理解4篇

第1篇: 谈谈对法治思想的理解

浅谈对“法治政府”的理解

一、法治政府的由来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即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不应该是人来统治的,而应该由法律来统治。这一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政府的思想渊源。《韩非子有度》中曾经出现这样的文字: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政府,即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政府。它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地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行政,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就是把法治政府的内涵具体化并且运用于实际操作的过程。十二五期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随着行政生态环境的新变化,对政府公共治理提出严峻的挑战,政府在新的治理中需要实现由财富创造者向环境提供者转变、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治理型政府转型、由官本位向民本位回归。


法治政府是近年来提出的一个新的行政法治理念和目标。在我国,对行政机关及其社会公共管理活动的规范,最早提出的要求是强调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办事,这种提法从改革开放初期一直持续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直到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才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概念。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完备,更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1978年,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1999年,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依法治国入宪。2003年,《国务院工作准则》将依法行政作为国务院三项基本工作准则之一。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除了以上重大成就之外,改革开放30年来,党中央已经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相关性文件,可见党中央对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抉择,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不断迈出重大步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着眼未来的战略部署,必将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的进展。


二、法治政府的含义
广义上说,法治是指通过法律治理社会。在现代社会,治理社会的主体是政府。政府通过法律治理社会,应达到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与理想化的社会治理状态所匹配的政府状态,我们可以称之为法治政府。法治政府首先应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组织形式必须法定,即政府必须依法律设置,其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政府内部具有的组织及其享受的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而具有法律依据的职权应是符合权力制衡下的权力分配结果。政府所拥有的职权来源于法律,而法律的规定又是最为合理的,只有这种应然状态,才是法治政府应具有的状态;二是法治政府所要求的状态应是政府的权力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一丝不苟,准确无误,其所达到的结果应该是法律固有的目的。当然,这里的法律是指良法。良法通过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达到立法者的应有目的,这种状态就是法治政府应有的状态。法治政府不仅是一种法治状态,而且,还应是一种科学的行为模式。固然法治政府所要求的状态是理想化的状态,而实现这种理想化的状态依赖的主要还是政府通过一定程序设计的行为来实现,所以,法治政府还应表现在一定的合法合理的行为模式上。这要求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其行为必须合法,非经法律授权,不可具有并行使某项职权。政府的行为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是法治政府另一层含义。也就是说,为了达到一定的理想治理状态,需要理想化的治理路径,这种治理路径体现在政府行为的模式上,如果政府的行为模式符合法律的要求,这种政府,我们称之为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模式,状态是法律框架下的理想状态,行为模式是法律指导下的运行模式。无论在状态上,还是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都能符合法律的要求的政府才是法治政府。从状态上讲,法治政府是人类社会的追求,是人类社会的奋斗目标;从行为模式上讲,法治政府是指在追求人类社会最高法治境界的状态过程中,能够达到的最为合理的政府权力运行路径。我们一般所谈的法治政府建设,主要是指在行为模式上的构建。从政府行为模式的构建上来讲,法治政府的运行机制应是科学合理的,这主要包括政府责任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合理、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合理、政府行政管理公示制度健全合理、政府行政评议考核机制健全合理、政府行政损害赔偿制度健全合理以及政府公开采购制度等均需要健全合理。所以,从政府行为模式的构建角度理解法治政府,应该认识到法治政府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即便是在一定时期,达到某种制度要求,也可以理解为实现了法律意义上的法治政府,但是,这并不是终极目标。


三、法治政府不同于法制政府
应当说,现在所提出的法治政府的概念不同于以往我们所提出的依法行政的概念。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要依据法律规定,在宪法和法律等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活动。从价值取向来看,依法行政更多强调的是一种行政机关的行为原则,即对行政机关从事的社会公共管理活动所提出的一种原则要求。依法行政所依之法,指的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从依法行政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的目标来看,它追求的是法制政府而非法治政府。由此可见,依法行政虽然强调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要依据法律规定,在宪法和法律等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活动。但是,依法行政却无法包含法治政府所包含的高效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等涵义。因此,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和治国目标的提出,也必然要求政府做到依法行政,并最终建设成为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与法制政府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制和法治。从静态意义上讲,法制是指一国的法律制度;从动态意义上讲,则指的是法的制定、法的执行、法的遵守和法的监督等各个环节的统一,指的是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的动态过程。法制的核心是依法办事。而法治作为一种国家的治理方式和原则,其中蕴涵有良法之治、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价值取向。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对法治概念的最早诠释中,实际上就已经区分了法制与法治的不同涵义。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法治,至少应包括两个条件:一是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二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遵守,这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二者的完美结合,即为法治。可见,法制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含义虽然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却有本质的不同。法制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必须具有法律和制度,都强调法律的执行和遵守,都强调依法行政。但是,法制政府所强调的依法行政之法,却没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即良法(善法)、恶法皆为法。由此引申,法制政府既可以依良法而行政,也可以依恶法而行政。如果依恶法而行政,则政府只能是专制政府而非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所依行政之法则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即为良法。非良法即非法治政府。当然,法治政府的完整涵义应当是依良法而严格行政的政府。因此,法治政府除了法制政府所包含的具有法律制度、强调法律的执行和遵守、强调依法行政等价值要素之外,还包含有法治所蕴涵的民主政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权力制约等价值要素。正因为如此,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强调,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体制强调行政管理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四、法治政府的主要特征
(一)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所谓责任政府,就是说政府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政府是民主政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诉求,也是政府实现廉洁、高效的必要基础。作为现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其应然性质主要体现在:
1,责任政府是有能力的政府。公共性是政府的一个重要属性,其首要的和最终的目的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的利益需求。这就决定了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去实现这一使命,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政府能力始终就是判断政府优劣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政府能力的强弱决定了政府能否把自己的意志、目标转化为满足公众需要的现实能力,而政府的目标和意志主要是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这也就决定了政府必须是强政府(而不是弱政府)才能最大限度的运用它所掌握的各种资源,认真贯彻、落实为人民谋福利的宗旨。政府能力的价值判断标准主要是:政府自身素质的高低、政府能否对所拥有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政府能否运用合法性权威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整合等方面。


2,责任政府是可问责的政府。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定是一个可问责的政府,而且,可问责政府也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关键和必然选择。然而,长期以来,政府官员既没有要问责的习惯,也没有被问责的心理准备,社会也没有要问责的氛围,而公众更没有问责的勇气,习惯和惰性导致了对政府进行问责的最大障碍,一旦出现重大事故或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向谁追究责任?按主权在民和民主政治思想,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公众的授予,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对公众负责,公众有问责的权力,政府有受问责的义务。这就要求政府做到:一是在行使职责过程中,要有所交代,向公众解释这么做的理由;二是在完成职责后,如出现差错或损失,应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责任;三是在这种责任中选择正确的责任形式,做到罚当其责。只有这样,公众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才拥有知情权,并对其失职行为进行问责,这样的政府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负责任的政府,这也是责任政府的本质体现。然而,在现实中,当政府及其行政人员一旦出现失职行为并且对公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时,公众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问责显得多么的苍白无力,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政府问责制不健全、不完善,主要表现为:(1)问责主体(人为的缺位;(2)问责客体不清晰;(3)问责范围太窄;(4)问责力度不强等因素。从而导致问责不能顺利开展,侥幸有个别官员被问责,甚至引咎辞职,也是迫于上级和公众的压力,或自感有愧于公众所托而辞职,而非政府官员的主动辞职,这完全有悖于民主政治理念,有悖于责任政府。


(二)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这主要表现在政府权力有限、政府职能有限这两个方面。政府权力有限是指: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政府权力的,因此,政府只有在法律的权限之内才能获得权力和行为的合法性。从权利和权力的来源来看,在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上,公民权利是政府权力之源;公民权利是公民本身固有的,不是由政府赋予或让渡的;相反,政府权力则是公民权利授予的,而非自身固有的。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的权利是广泛的,只有法律禁止的,公民才不得为之,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即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而政府的权力则是有限的,它的权力只能来源于人民以及法律的授权和委托,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否则即为无效或非法,即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政府的权力必须以法律作为自己的最终依据。由此可见,法治之下的政府权力必然是一种有限权力,法治之下的政府也必然是一种有限政府。政府职能有限是指:政府职能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行政权力作用的范围。在不同的时期,政府的职能是不同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那时奉行的原则是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但是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垄断和竞争的加剧,出现了市场失灵,因此,需要政府出面加大对社会的干预力度。但是后来由于政府干预过度,在某种程度上又出现了政府失灵的问题。于是,人们又要求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在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的职能几乎是无所不包,与之相适应,政府的权力也是无限的,政府几乎无所不管,那时的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几乎是全能政府和无限政府。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有很多事情不需要政府去管理,而应由社会和市场本身去解决。


经过长时问的实践和认识,人们基本上达成了以下共识:第一,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要靠市场自身去解决,政府不要干预;第二,凡属社会组织、中介组织能够解决问题的,让它们自己去解决,政府不要插手;第三,凡是属于政府、市场都能解决问题的,仍然让市场去解决,政府不要干预,只有在市场和社会解决不了,或者市场解决的成本和社会组织解决的成本高于政府解决的成本时,政府才应介入。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作了明确的界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政府行政权力与其他任何权力一样,具有扩张性和腐蚀性。如果不对这种权力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制约,任其无限扩张,就有可能出现行政权力滥用,产生腐败,从而不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还会侵害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因而,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


(三)透明政府。2003年3月19日,在国务院第1次常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要建立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透明政府作为一种政府模式建设受到了中央的重视,这是理论研究与政府实践的互动发展。透明政府至少包括政府组织透明、政府决策透明、政府管理透明。政府组织透明要解决的问题是公众有权知道政府在做什么。具体来说,主要包括:政府机关的设置体系,明确各个政府机关的职能分工,公开政府机关的办事规则与要求;公开政府工作人员(公务员和政治官员)职权范围,包括拥有的决策、指挥、命令、制裁的权能,其中主要是包含有多少决策权、财产支配权、人员调拨权、公物享用权,以及对管理相对人的处分权,这些权力的公开有利于克服滥用权利、机构之问争夺权力和相互扯皮的现象。政府决策透明要解决的问题是公众有权知道政府为什么要这样做,政策、法规为什么这样制定。政府决策透明不仅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重要条件和保证,而且也关系到决策权的正确使用问题。政府决策公开,特别是政府重大决策公开,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最基本要求之一。而且,政府决策公开是防止权力严重错位,避免因官僚主义造成纳税人投资重大损失的重要措施。政府决策透明主要包括决策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政府管理透明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怎样做。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权。行政职权所涉及的范围及其广泛,从内容上看,行政机关执行权涉及的决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包揽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各个方面。由此可见,政府执行的公开涉及到社会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执行的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向纳税人和公众公开,既要让当事人了解,也要让其他纳税人或有关的组织了解,为纳税人和有关的组织评价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供机会。政府执行的公开可以分为执行过程的公开和执行结果的公开。行政执行过程的公开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公开其过程,也就是要让纳税人清楚执法活动是怎样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处置、行政检查、强制执行、监督、奖励、物质帮助、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认可及行政合同等。公开行政执法的过程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地行使执法权,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政府透明化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政府透明化可以让纳税人和公众知道政府在做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又是如何做的。政府透明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监督政府。2008年,我国出台了首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件》,其中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让政府信息公开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在条件逐年推进中,我国政务信息加速走入阳光季。


综上所述,法治政府是一个全新的行政法治理念和行政法治模式。它不仅要求政府(行政机为要严格依法行政,政府(行政机)为的设立和运作要依据法律,政府(行政机)为的立法行为和执法行为要严格遵守法律,从而实现政府组织和行为的合法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而且要求整个政府(行政机关)及其行为要体现法治的价值理念,即体现民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等价值理念。可见,依据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意愿和民主、公平、正义、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等价值理念的法律而设立和行为的政府,才是法治政府。



第2篇: 谈谈对法治思想的理解

谈谈你对依法治疆意义的理解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具体到新疆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对于推进新疆社会治理现代化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总体战略,为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指明了方向。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其中依法治疆是基础和前提,起引领和保障作用,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新疆情况复杂特殊,必须实施依法治疆基本方略。

  新疆是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高举宪法旗帜、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

  新疆是多民族、多宗教、多元文化地区,许多问题相互交织、复杂敏感。只有坚持依法治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有统一的准绳和标尺,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

  新疆信教群众比例高,宗教对社会生活影响大,特别是一些地方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严重。只有切实强化各族群众法治意识,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才能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新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地域辽阔,区域发展差距大,教育、就业等问题突出。只有依靠法治,才能做到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统一、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相统一;
才能维护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效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

  新疆社会发育程度较低,工作基础比较薄弱,有的干部工作方法需要改进。必须依靠法治强化秩序观念、现代观念,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问题,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新疆正处于暴力恐怖活动的活跃期、反分裂斗争的激烈期、干预治疗的阵痛期。只有坚持依法治疆,才能最大限度地团结争取绝大多数各族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打击极少数敌人。

  把握好全面推进依法治疆的重大问题

  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但法治不是只有一种模式,我国法治不同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点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我们的法治不是“三权分立”的法治,不能走西方“司法独立”“司法中立”的路子。在这个问题上绝不能含糊,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切实把握好以下重大问题。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证各族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使各族群众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央明确提出,当前新疆各族人民同“三股势力”的矛盾上升为突出问题,要切实把新疆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上来,统筹谋划部署各领域各方面工作。依法治疆也不例外,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要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来进行。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也需要通过科学立法来引领、严格执法来落实、公正司法来保障、全民守法作基础,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2010年,自治区党委针对“7·5”事件后新疆维稳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着眼科学治疆,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明确提出“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着力推进维稳常态化,维护新疆社会大局稳定。新形势下,要深刻认识“三股势力”是破坏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根源,暴力恐怖活动是影响新疆社会稳定最直接、最现实的威胁,是国际公认的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的严重犯罪;
反暴力就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法治尊严、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各族群众的共同利益。深刻认识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标志,是新疆长治久安的基石,讲法治就要坚决维护法律权威,违法必究,犯罪必惩。深刻认识秩序是社会和谐、文明的体现,是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前提,引导各族群众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正当诉求,保持社会在有序轨道上运行,不断提高新疆治理水平。

  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平等保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观念、公民意识和法治自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不管哪个民族、不管信仰何种宗教,都必须严格遵循宪法法律,任何诉求和意愿都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和解决。

  坚持依法治疆和以德治疆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打击的一手要硬,教育疏导的一手也要硬;
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多措并举宣传教育群众、团结争取群众,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疆精神贯彻体现到法治建设之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新疆地域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引导规范各族群众的思想认知和行为模式,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坚持思想问题用思想方法解决,文化问题用文化方式解决,习俗问题用尊重态度对待,宗教问题按宗教规律做好工作,暴恐问题用法治和严打方式解决,最大限度地将各族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

  把依法治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必须着眼于新疆发展的重大问题,把依法治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努力开创法治新疆建设新局面。

  依法打击“三股势力”,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同“三股势力”的斗争是长期、复杂、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严厉打击“三股势力”是维护新疆稳定的主要任务,也是新疆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要适应当前斗争的新特点新形势,完善有关立法,针对“去极端化”、互联网管理、打击暴恐音视频等问题,制定完善相应法规规章,加快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依法打击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犯罪活动,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严厉打击利用网络传播暴恐、宗教极端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保护合法宗教活动,保障信教群众合法宗教需求,依法开展“三非”整治,严禁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严禁宗教妨碍正常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严禁利用宗教干预世俗化的生活方式,既尊重信仰宗教自由,也尊重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

  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着力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良好法治环境是宝贵的软实力,也是一个地方的重要竞争力。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地区间竞争越来越由过去的税收、土地等优惠转向软环境特别是法治环境。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作用和意义日益凸显。要围绕完善市场经济环境,制定和健全促进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法规规章,进一步释放发展活力。严格执法,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对垄断,打击不正当竞争,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建设法治社会,努力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法治既有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显功能”,也有引领社会预期、凝聚社会共识的“潜功能”。要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深入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的作用,积极引导和推动制定维护民族团结、推进“去极端化”、打击暴力恐怖等方面的乡规民约、规章制度。重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建设功能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宪法法律全面正确实施。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提升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行政公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坚守公正司法底线,增强司法公信力,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完善有关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增强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让各族群众知道什么行为合法、什么行为违法,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
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一切宗教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新疆绝不允许有法外之人。把法治教育培训与法治实践结合起来,让各族干部群众在每一项具体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学习法律、感受法治,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各族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不越法律红线、不碰法律底线,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以实际行动释放以上带下的正能量。

  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疆的领导

  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统一的。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疆的领导。

  按照“三统一”“四善于”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疆全过程和各方面,体现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既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统筹好法治建设各领域工作,又切实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不断提高领导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法治新疆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党中央依法治国的重大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加强党委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自治区党委要依据宪法法律治疆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支持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贯彻党委决策部署,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

  加强党内法规建设。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要注重党内法规同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第3篇: 谈谈对法治思想的理解

论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

新疆工作极其重要,备受瞩目,新疆的发展和治理牵动着许多人的心。

半年前召开的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以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引领,以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基础,以促进民族团结、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等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

在日前闭幕的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上,张春贤同志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沉甸甸的十二个字,深刻而准确地抓住了新疆发展和治理的根本,是党的治疆方略和治疆理念的发展和升华,是做好新疆工作的总体战略。

实施好这个总体战略是历史赋予新疆各级干部和各族群众的重大时代命题。

(一)

自古边疆稳,则国安;
边疆乱,则国难安。

2010年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新疆各项事业取得显著成绩,新疆发生了有目共睹的巨大变化。但是,多年来,境内外“三股势力”不顾新疆各族人民福祉,鼓吹民族分裂主义,策划组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给新疆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

在疆内外,在思想界,在新疆广大干部群众中,就新疆如何保持发展稳定、实现长治久安,引出许多思考。

走出一条科学的治疆稳疆兴疆之路,说到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疆的具体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新疆的具体化。

一个地方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战略,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重大问题。新疆的治理和发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不能脱离新疆的自身特点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具体情况。

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总体战略科学地总结了新疆历史发展经验,深刻地把握了时代发展趋势和新疆现代化总进程,准确地结合了新疆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有效地针对了新疆目前处于暴力恐怖活动活跃期、反分裂斗争激烈期、干预治疗阵痛期“三期叠加”特殊时期的特点。可以说,这个总体战略抓住了新疆治理和发展的“根”和“魂”,廓清和统一了人们对新疆治理和发展问题的思路与认识,指明了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路径。

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从三个不同侧面回答了治疆稳疆兴疆的根本途径和方略,三者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密不可分,融为一体。

依法治疆是前提。它起引领和保障作用,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新疆区情复杂、任务特殊,越是这样,越需要靠法治来规范和引领。通过推进依法治疆,立治有体,施治有序,以良法图善治,全力保障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实现。

团结稳疆是基础。合则俱荣,分则俱损。新疆的历史就是各族人民共同抵御外侮、共同艰苦奋斗、共同开发建设的历史。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团结是福,分裂是祸。民族团结犹如空气和阳光,受益而不觉,失之则难存,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在新疆,一定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

长期建疆是落脚点。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成的事业。新疆反恐维稳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需要我们把工作落脚到长期性上来;
促进民族团结、消除民族隔阂、加强交往交流交融,需要我们把工作落脚到长期性上来;
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滞后,历史欠账较多,围绕改善民生、争取民心推动跨越式发展,需要我们把工作落脚到长期性上来。我们须充分认识和全力践行,从微末做起,从点滴做起,以小胜积大胜,最终完成千里之行,形成合抱之木。

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工作指针。认识新疆问题,解决新疆问题,制定工作措施,我们就有了更清晰的思路和方法,既可以使我们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抓住根本,也可以使我们坚定必胜信心,保持战略定力,在前进路上迈出坚实步伐。

(二)

法治,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意味着对合法权利的保护,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对可预期未来的庇佑。它不是一个宏大抽象的概念,而是真真切切关乎每个人的福祉。唯有以法治取代人治,以规则约束权力,才能开拓前行空间、赢取固本安邦。而法治具体到新疆的实践,就是依法治疆。

法治于新疆,尤为根本。

法治是社会的稳定器。这些年,受暴力恐怖事件频发、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等影响,一些内地来疆的人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消除这些顾虑,营造一个稳定祥和的社会环境,根本之道在于法治。事实早已雄辩地证明,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也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不可否认,新疆区情复杂,多民族、多宗教,文化多样、利益多元,现代社会发育程度低。然而越是这样,越需要法治,有法治才有稳定。

补齐社会中的法治短板需要法治。现实中,一些地方、一些人,往往将法治视为羁绊,“以权代法”“信教不信法”“教大于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要么漠视法治,比如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新疆情况特殊复杂,严格依法办事会束手束脚;
要么无视法律,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宗教明里不信暗里信,甚至公开信教做礼拜;
在一些地方,领导更换后,原有通过法律程序制定的一些规划、政策和制度也随之改变……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损伤了政府公信力,又影响了法治新疆的建设步伐。如果把各种个人、团体或是组织的行为比作一列火车,那法治就是轨道。只有在法治的轨道上,各种短板才会被补齐,从而凝聚更多的正能量。

依法治疆千头万绪,每个方面都很重要。依法治疆,需立足长远,着眼现实,扎实推进,力求实效。

依法治疆首先要找准着眼点和着力点。这个着眼点和着力点就是要紧紧围绕事关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中心工作,精准发力。当前,反暴力、去宗教极端化、宗教事务管理等工作,既是制约新疆未来发展,又是影响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现实中,这些工作中有的还有法律空白,不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所以,依法治疆,无论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要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来进行。让打击“三股势力”、促进民族团结、坚持“一反两讲”等这些中心工作在法治建设中找准前进方向,进而产生极大的示范与导向作用,推进和带动经济、文化等其他领域的法治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建设水平。

依法治疆,要健全整个社会法治体系。健全法治取决于良法与遵循良法的二重奏,而核心抓手就是管理者、执法者要依法办事。法治新疆的建设最终要靠人来实施,特别是靠各级管理者、执法者去落实,他们法治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包涵立法、行政、司法和全民法治观念的整个社会法治体系的建设,直接关系到依法治疆的顺利实施。假若各级官员把法治大纲只当作对公众的教科书,对自己例外,那么再好再完备的法治体系也只是白纸一张。所以,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做严格守法的楷模,这本身也是最好的普法。只有人人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文本上的法律才能真正落实到生活之中,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才能构建起发达的法治新疆体系。

(三)

事成于和睦,力生于团结。团结稳疆是治疆之本。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新疆的问题,最难最长远的还是民族团结问题”“新疆最大的群众工作就是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

张春贤同志反复强调:“我们要教育各族群众牢记一个道理:动乱遭殃,稳定安康;
树立一个观念:民族分裂势力越是企图破坏民族团结,我们就越要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

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办好新疆一切事情的生命线。回溯新疆历史,有一个铁律:凡是民族团结搞得好的时候,社会就稳定,人民就安居乐业;
凡是民族团结遭到破坏的时候,就必然导致社会动荡,发展受阻,群众遭殃。

这两年,新疆暴恐事件频发,每次暴恐事件背后,都有“三股势力”在民族和宗教问题上大做文章。我们只有把民族团结搞好,才能根除分裂势力的土壤,社会稳定才有基础,长治久安才有保障。

毋庸讳言,这些年,受一些暴恐事件和其他因素影响,在新疆不同民族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隔阂、猜忌、疏离。所以,搞好民族团结,一个重点就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田地区洛浦县有个拜什托格拉克乡,汉族居民和少数民族居民结对子,一起学技术、搞生产,一起致富,其乐融融,亲如一家。这说明,只要肯做、会做,交流起来并不难。各级党组织要注意引导,结合实际创新方法。各族干部群众都要有这个意识:在新疆,没有和团结无关的人、无关的单位。大家都要以实实在在的行动,给民族团结添砖加瓦。

搞好民族团结的另一个现实问题,是加快偏远落后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发展。这些年,新疆发展很快,各族群众生活水平大大提高。但说实话,一些条件艰苦的地区,依然还很落后,收入低、教育跟不上、就业难、农村闲散劳动力多、文化活动匮乏,一些人就容易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加快这些地方的发展,让发展成果惠及各族群众,显得愈加重要。各地要针对各自地域、产业、人口等实际状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尽快打通制约群众脱贫致富的“最后一公里”;
多办一些顺民意、惠民生的事情,多解决一些让群众牵肠挂肚的问题,让发展的阳光温暖每个群众的心。

实现中国梦的新疆篇章,不是哪一个人的梦想,而是全体新疆人共同的梦想。要实现这个梦想,必须拧成一股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古往今来,新疆各族人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这是新疆的一大特色,也是新疆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我们就是要用共同理想把各族人民力量汇聚起来,建设我们共同的家园。要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对于各民族传统文化,要真正做到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相互欣赏,积极引导各民族文化与现代社会相适应、和现代文明相协调,构筑起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

(四)

新疆工作重要而紧迫,等不得;
新疆问题长期而复杂,急不得。实现新疆长治久安是个长期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制约新疆现代化建设的许多矛盾和问题是历史形成并长期存在的,不能指望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而且加之发展不足、教育落后、就业率低、贫困人口多等薄弱条件,决定了我们做许多工作须付出几倍、数十倍于别人的努力。宗教、文化、国际、国内、历史、现实,种种因素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在这样复杂的情况下,单从一个纬度用力往往难以奏效。

“谋长远之策,行固本之举,建久安之势,成长治之业。”习近平总书记这句话说得极为深刻。我们一定要做好长期建疆的思想准备,积小胜为大胜,图近功至恒远。

成长久之业,须本固木长、源浚流远。

长期建疆,重在基层。新疆工作最坚实的力量支撑在基层,基础牢才能走得高走得远。我们反观一下,这几年暴恐分子每每兴风作浪,试问,风从何起,何以作浪?根子和土壤主要在一些地方基层工作薄弱。有群众用“三知三不知”的戏言道出了其弊病所在:村干部知道,装作不知道;
乡镇干部不知道,装作知道;
县市干部想知道,可是不知道。基层组织如果缺位,党和政府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就断了。基层组织缺乏活力、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政权巩固就是天方夜谭。痛定思痛,查漏补缺。从这个意义上讲,自治区20万名干部下基层开展“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显得尤为重要。一个村一个村整治,一个社区一个社区梳理,一个阵地一个阵地巩固,步步为营。从党务公开、财务透明、民主自治、服务群众入手,让党的旗帜在每一个基层阵地上都高高飘扬起来,让各族群众真心跟党走。基层强、民心聚,这是长期建疆的根本。

发展,也须立足长远。新疆长期发展滞后,历史欠账多,要和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发展步子肯定要迈得更快一些。事关长远的基础设施、大工程大项目大产业必须抓紧实施。除此之外,我们的发展必须在“强基固本”上多着力。比如强化教育、扩大就业、完善医疗服务、满足群众文化需要等方面,尤须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只要扭住事关新疆发展稳定的长期性、根本性问题,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紧紧抓在手上,发展的根基就会越来越牢,步子就会越来越扎实。

树立长期建疆的思想并付诸行动,是对领导干部的重大考验。这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打基础的工作通常很艰苦,且长期默默无闻,其价值体现需要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和过程,或许没有轰轰烈烈的显绩,甚至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功成名就”。如果不能看淡功名利禄、看淡个人升迁,没有默默奉献、任劳任怨、求真务实的精神,没有“前人栽树后人乘凉”心态,是不可能做到、做好的。“久久为功”这四个字说来容易,做起来难。不论是抓好基层建设还是社会管理,不论是抓宗教管理还是文化建设,不论是对口援疆还是民族团结,都要树立“久久为功”的思想,老老实实去做“打基础”的工作。

战略既定,铿锵前行。面对历史的重任和时代的使命,我们必须高扬奋斗的旗帜,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努力奋斗!

第4篇: 谈谈对法治思想的理解

对法治思维的认识


对法治思维的认识

  税收法治是法治的属概念,“公正”与“平等”是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权力制约是税收法治的核心,税收法治是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的有机统一体。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欢。

  篇一

  一、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正确认识“检辩”关系。

  1.对抗关系。法律人的思维是在对抗中寻找法律的真谛。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角形的制度设计目的是通过控辩双方的对抗,便于法官发现案件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对抗关系”是诉讼结构设计的需要、权利保障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在公诉案件中,控辩双方任务不同,但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一致。依客观义务之要求,检察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搜集和审查有罪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但检察官传统的追诉思维,往往使其更青睐于有罪证据。因此,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辩护律师应是检察官最可信赖和依靠的确保准确指控的力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官只有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综合审查事实和证据,才更有可能避免错捕、错诉的发生。

  2.合作关系。刑事和解的案件对控辩双方而言、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是双赢的。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能真诚悔悟以及愿意赔偿损失,则需要辩护律师做相关的引导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刑事和解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是合作的关系。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检察官应当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当然,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不是无原则的合作,应严格遵循回避、不得私自会见律师、不得为律师提供不正当帮助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相关规定。

  3.制约关系。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除了犯罪追诉者、诉讼活动监督者和强制措施裁判者的角色外,还承担诉讼权利救济者的角色,即听取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所提出的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的申诉、控告,并对相关侵权行为开展调查。辩护律师通过申诉、控告、辩护等方式对检察官行使职权进行监督制约。因此,检察官应依法听取辩护意见,特别是对于律师提出的权利救济的申请应依法审查,不得无理拒绝辩护律师的申请。

  二、坚守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底线,妥善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1.善待舆论监督,坚守司法“底线”。对于舆论,检察官首先应该是一个理性的聆听者,其次是独立的兼听者,最终是公正的监督者维护者。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应坚守两个底线:一是良心底线,即检察官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和判断的底线。就个案裁判的公正性而言,对于当事人的诉求,对于舆论的声援,检察官应力戒“鸵鸟思维”,既要坚持独立办案又要遵循执法的“良心规则”。二是法律底线,就是忠实于宪法和法律,要求每一位检察官在职业生涯中的任何时候都不能背离宪法和法律,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外,坚守法律的底线,还应包括向媒体披露案情时所应把握的“适度性”。

  2.借助网络力量,加大反腐败力度。首先,应该充分认识到网络反腐是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的重要体现。其次,应该看到虽然网络反映腐败问题存在真假难辨的客观局限性,但是为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强大的舆论支持。再次,根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网络反腐案件,检察官应该高度重视并主动收集网络反腐线索,并积极开展调查工作。特别是在已经开通的网络举报系统的基础上,建立网络舆情即职务犯罪线索搜索、分析机制,对于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反映出来的贪腐信息及时甄别,适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三、加强释法说理,正确认识职业法律人与普通民众思维的差异。

  由于职业背景的不同以及价值观的差异,在认识法律问题上,职业法律人的思维与普通民众的思维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宁可错抓,不可错放”等思维,与法律人“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思维方式相冲突,加之缺乏有效的沟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往往产生质疑,使检察官面临巨大舆论压力。笔者认为,检察官应放下“法律贵族”的架子,开展有效的释法说理:一是对法律文书进行说理,尤其是对于不立案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二是对当事人释法说理。要按照高检院要求,坚持将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三是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进行说理,将生涩的法言法语“翻译”成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当事人听明白、易于接受,形成法治共识。

  篇二

  1 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我国新时期如何进行依法治国作了重要部署。在与大学生交流时曾指出,“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担当,国家就有前途,民族就有希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有源源不断的强大力量”。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特殊的时期,已经非常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总体目标,但我们仍然要看到国际形势的错综复杂、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和依法治国的各种问题。高校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育高等院校大学生法治思维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积极的促进总用,作为当代大学生,既要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也要坚定自身的法治信仰,以法律规范作为个人社会行为、学生生活的指南,以法治精神作为个人社会活动的底线,增强自身履行法制的主动性,做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倡导者,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高等学校也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大学教育体系和校园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2 有利于践行核心价值观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任务。指出:“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而青年又处在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时期,抓好这一时期的价值观养成十分重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大学生法治思维,就是要加强法治实践育人建设,发挥校园文化的熏陶作用,要在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中,形成大学生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的道德风尚,增强大学生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等学校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大学教育总体规划,贯穿始终,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覆盖到全体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需要创建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培育校园法治文化等。

  3 有利于高等学校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内在需要。当前,高等院校的发展环境、发展理念、发展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快高等院校大学制度建设。大学生是高等院校事务的管理主体之一,推进依法治校,培育大学生法治思维,需要高等院校积极转变观念,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本,德法兼修,用良好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加强和改善大学生法治教育,把法治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与义务观、公平公正观、科学与理性并存的民主法治观。

  3 大学生法制意识淡薄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刘某系吉林省某重点大学的工科学生,一直聪明好学,且家境非常优越,学习成绩名列前茅。但其有个特别的爱好就是喜欢“研究”侦探小说。同时,为了体验小说中警察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较量结果,他开始盗窃学生宿舍的财物,每次行动他有一个原则,即控制财物的价值,不要达到数额较大1000

元以下,以免构成盗窃犯罪,他认为小偷小摸警察抓不到,而且他行动时都戴手套,抹去痕迹,即使被抓获,也最多拘留几天。刘某先后作案十多起,最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时孙某才如梦初醒,可悔已迟矣。

  案例分析:刘某之所以盗窃是要与警察较量,这也说明其法律心理的扭曲,缺乏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所以,“知法”绝不是对法律的一知半解,它不仅要求对法律条文有完整准确的理解,而且要求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同时要求有一个健康的法律心理。

  案例二:现年20 岁的李某原本是湖南省某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大一学生,性格温和的曾某是李某的同班同学,关系一直十分要好。2006 年4 月,李某多次偷偷使用曾某的手机给男友打电话,由于是长途电话,话费自然很贵。当月月底,曾某发现话费猛增,便想去移动公司查询话费详单。李某害怕事情暴露,决定杀死曾某。2006 年5 月1

日上午,李某手持菜刀,趁曾某不备将其砍倒在血泊之中,事后经公安机关查明,曾某的身中62 道刀伤,造成重伤。2006 年10 月23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十年。

  案例分析:年仅二十岁的李某将在监狱中度过近二十年的时光,用她全部的青春岁月和大半的宝贵人生为她的罪行承担罪责。一些在校大学生法律观念淡薄,甚至犯了罪还全然不知。社会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对大学生犯罪的产生具有多么巨大的影响。

  4 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有效途径

  4.1 坚定法治信仰

  大学生要发自内心地认同和尊崇法治,时刻牢记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任何条件下都不亵渎法律。要严格敬畏法治,深入践行法治,真正把法治作为学习和生活的准则,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

  4.2 强化法律学习

  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新时期的大学生,无论毕业即将从事什么行业,都应该系统学习《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为依法维权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篇三

  第一,法治理念。因为法治思维只有在法治理念支配下才能形成。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思维方式。“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法治思维必然体现出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程序正义的五大法治理念。第二,法律规范。法治思维是在法律规范指引下的一种逻辑思维方式。这是因为法律思维本身就是规范性思维,这种规范性思维具体体现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特征,这种规范性思维可以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向,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框架内活动,做到守法而不逾越法律,用法而不规避法律,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客观要求。第三,法治逻辑。法治思维应该是沿着这样的逻辑思维思考问题:在法治理念支配下,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指引下,对现实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在这种过程中,首先要从法治理念出发,确定法律依据包括法律规范、原则、精神,然后通过判断、推理,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结论、决定。法治思维就是依这样的法治逻辑思考、认识乃至解决问题的过程。

  “法律思维方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思维方式的地位在中国并未真正确立。几千年来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泛伦理化的思维方式和革命战争时期所形成的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依然阻碍着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和普及”对法治思维的研究不仅从理论上有着积极意义,更重要的是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具有以下指导意义:一是弄清法治思维的内在含义,使各级领导干部能够搞清法律思维的要素和思维途径,从而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开辟了道路,指明了发展方向。二是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法治思维,并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为社会及各级领导干部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而这些知识和价值观又在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社会及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增强社会及领导干部抵御“人治”思维的能力;从而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三是当法治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为领导干部思维方式及行为提供了标准。当这种法律思维成为思维定式,领导干部就会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以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时时以法治逻辑来思考、认识乃至解决问题。那么,法治社会的实现也就为期不远了。四是法治思维方式有利于领导干部对法律价值的重新认识,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它对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会发生很大影响,使广大领导干部懂得法律不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

  关于领导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目前,在这方面研究的理论成果寥寥无几,也没有一个权威定论。有人认为:“领导干部应具备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思维、依法行政的法律思维、权力有限的法律思维、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的法律思维。”有人认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的思维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等。姜明安认为为了让政府官员切实遵循和运用“法治思维”,需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合法:“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笔者认为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必然体现出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程序正义、权责一致的五大法治理念。在这样法治理念的支配下,形成以下法治思维:

  一法律支配权力的法治思维它要求领导干部:一是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树立职权法定原则,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无论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还是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应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自己的思维方式,包括目的、权限、内容、手段及其程序都要以法律规范审视其是否合法。对于法律赋予的职权,要正确行使,用足用好用到位,做到不错位;对于法律要求应当履行的职责,要勇于承担起来,做到不缺位;对于法律没有赋予的职权,坚决不去行使,做到不越位。二是要强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强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尽快从习惯于以权办事转变到依法办事上来。三是破除以下二个观念:一要破除以权代法观念。比如:遇到问题想领导是怎么讲的多,想法律法规是怎么要求的少。二要破除以情代法的观念。讲交情、重友情的意识已经成为部分领导干部办事情的一种思维模式。要破除这种以情代法的观念,根本的一条就是领导干部要按照报告提出的: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这是法律支配权力思维的有力体现。

  二权责一致的法治思维权责一致的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它要求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实现权责一致的思维必须做到:一是授权明责:授予权力,明确责任;二是受权受责:接受权力,接受责任;三是履权履责:履行权力,履行责任;四是用权负责:使用权力,担负责任;五是怠权问责:懈怠权力,拷问责任;六是渎权追责:亵渎权力,追究责任;七是弄权查责:以权谋私,依法查处。

  三“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思维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精神就是要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法治社会的理想就是要使“权力”服从于“权利”,并使“权利”有效地制约“权力”。而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这种无限制的、被滥用的公权力,有悖于宪政原则和法治理念有损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势必导致对私权利的恣意侵犯。因此,要想实现“权力”服从于“权利”的法治理念,要想实现宪法的核心和最高价值,领导干部就必须将“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思维萦绕脑际。时时刻刻不忘规范、约束自己的公权力,知悉权力范围,严格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认真接受“权利”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四应具备程序正义的法律思维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程序正义是法治理念的生命线。因为存在着个人的情感在内,所以人们对于法律结果的接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即使已经非常公平、正义的一个决定,不同立场的人也就有不同的认可度。只有完全按照法律的程序走,让当事人充分的参与到每个程序中来,其所作的决定才能更让人信服,才更有说服力,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领导干部要具备程序正义的法律思维,在行使职权中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路径

  关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的途径,主流观点无外乎在于内在法治理念的形成与外在法治环境的培育。笔者也是遵循这样的一条路径进行以下探讨。

  一培育领导干部的常态化法治思维

  “由于几千年封建社会深入人心的道德思维和建国前后几十年一贯的政治思维作崇,我们常常有意或无意间用道德思维或政治思维来代替法律思维。”法律一直是以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而出现,并没有内化为人们心中的信仰和思维的惯性,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的思维惯性中,法律成为装饰门面的工具,需要就用,不需要就不用,甚至需要时也不用。因而,法律思维被排斥在常态思维之外,因此,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路径首先要解决思维惯性问题,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领导干部不管是决策、还是执行;不管是思考问题、还是解决问题都要养成以法治理念支配、以法律规范指引、按照法治逻辑去思维的惯性,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让法治思维真正成为领导干部的常态思维。

  二建立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

  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常态思维就必须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实现学法常态化是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思维的重要基础。这种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包括各级党委中心组领导集体学法制度,新入职的、在职的的公务人员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提拔前和重任前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犯错误被责任追究后的的学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司法工作人员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自学制度、领导带头讲法制度等等。其中,中心组集体学法是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的保证,学法的时间每月应不少于一个法律学习日。规定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提拔前和重任前、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每年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和内容,特别是针对领导干部犯错误被责任追究后的学法时间和内容做出严格的规定。另外,将学法内容纳入理论学习计划之中,学法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应重点包括:历届党代会工作报告中关于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人类政治文明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依法治国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我国基本法律的学习、行政执法方面的内容、新出台的法律以及现实案例等,不断强化法治思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

  三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

  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常态思维,除了必须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外,更重要的是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法治实践是法治思维的归宿,只有强化法治实践,才能检验、巩固法治思维。要多主动实践。第一,对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问题,在众多的解决方式中,要首选法治方式或者以法治为主要方式去解决。第二,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要牢固树立“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思维,坚持依法办事,“权利本位”的思想。第三,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行政诉讼,通过积极出庭应诉、积极旁听法院庭审、调查研究分析案例、谈判等实践活动,强化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第四,领导干部要多咨询法律专家。领导干部不可能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在解决问题时也会遇到法律难题,应当将行为的性质、解决问题的途径、法律后果、风险预测与防范等问题,积极咨询有关法律专家。

  四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必须摈弃“官本位”思想

  “官本位”思想,其实就是“官崇拜”,其实质是“权崇拜”,是对权力运用、滥用、享用的崇拜。因此要规范权力的运用、监督、制约,使为官者不想、不便、不敢、不能滥用权力,树立对“民”之敬畏,对“法”之敬畏。同时,要明确权力的来源,围绕“权力是谁给的”这个根本问题实现观念变革,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赋的“民本位”思想。实现从权力本位向“民本位”、责任本位的转变。从而淡化领导干部长期内心形成的“人治”的思维,有利于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

  五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必须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外部法治环境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除了内在理念的培育外,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外部法治环境也尤为重要。

  第一,要不断建立健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权力常态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工作,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监督有力、有效。

  第二,要将“法治思维的应用”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的一个常态化要求。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前对领导干部的评价激励机制密切相关。衡量各项工作的优劣、成败都是围绕着各种硬性的、具体的发展指标、任务,很少审视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及其所领导的地区、部门的法治生态和法治环境。为此,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法治社会要求的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评价标准。用一些具体量化、可操作、可测量的指标如组织学习法律的次数,法制机构的健全情况、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受理数量及裁决状况等等来评价政府的工作和考核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从而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第三,大力选拔任用有法律背景的人担任领导干部成为常态。目前,我国正处于国家建设阶段向管理阶段转型时期,从世界范围看,管理阶段的领导人具有法学背景的人居多,这是因为,现代管理主要是法治管理,法治是调整社会各阶层利益及社会矛盾最基本的手段和方式,因此,大力选拔任用有法律背景、具有法治思维的人担任领导干部,对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有着正向积极的激励引导作用。

  第四,借鉴反思要常态化,创造“典型”环境。一方面树正面“典型”激励,自觉学习那些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干部和事迹,另一方面以反面“典型”警示,对于那些坚持“人治”思维,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违法行政、有法不依、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失而受到追究的反面典型与以鞭挞。从而,形成学法、用法、依法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第五,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搭建领导干部与法律专家沟通的平台。据了解,河北省从今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准备在全省、各地市及乡级三级政府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是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法治思维的重要举措,值得借鉴和推广。总之,领导干部具备何种法治思维?观点各异,但,在法治社会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育应该是常态化的机制与路径,这样,才能让法治思维真正成为领导干部的常态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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