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制度1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 市林业局行政人员(包括参公人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每年考核一次,全面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干部考察制度,菁选2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干部考察制度1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对象
市林业局行政人员(包括参公人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每年考核一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参加业务培训情况。勤,是指岗位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和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是指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
考核行政人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人员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工作人员当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基本或以下等级。
(一)发生违反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领导批评的;
(二)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未能完成本年度工作或领导交办任务的;
(三)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严重失误或有明显差错的;
(四)无故多次迟到早退,未经请假,在工作日内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五)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集体组织的会议、活动和政治学习的;
(六)受到群众投诉,经查实确有其事的。
三、考核办法
(一)个人自评。每年11月底前,撰写个人总结,对本年度本人的工作进行述职并自评。
(二)处室考评。每年12月15日前,由处室负责人召集全处室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对本处工作人员提出考评意见。
(三)分管局长复评。分管局长对分管处室人员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四)根据复评结果,报局党组审定后,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四、考核结果
(一)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对确定为基本以下等级(含基本等级)的工作人员,由分管该处室的局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及时指出问题,帮助其改进工作。
(二)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三)本年度受到党纪、政纪以上处分的,自处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和当年年终奖。
干部考察制度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按任务和需要分为:
(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二)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三)后备干部的考察;
(四)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 考察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 考察预告形式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领导干部交流后任现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3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条 考察预告程序:
(一)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二)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或述职评议会、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内容;
(三)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第四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公示或预告;
(四)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第六条 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求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应加盖公章。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都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线索清楚。
第七条 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关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及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考察
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反映人的登记和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
考察组成员如有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要与差额考察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等相关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预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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