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篇)

发布时间:2022-12-29 13:24:02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企业法律工作方法及技巧  2007-6—24  第一讲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篇),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篇)

篇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企业法律工作方法及技巧

  2007-6—24

  第一讲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在2004年5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一、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

  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

  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

  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二、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法律顾问负责。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四、监督检查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二讲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一、竞业禁止[案例]庄某和尚某均为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5年10月6日,庄某和尚某又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微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6年2月7日,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董事庄某和尚某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免去庄某和尚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庄某和尚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无线电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二人当场拒绝。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董事将32万元所得交予公司。[问题]公司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法律链接](一)竞业禁止的分类和适用范围即不得从事相同的职业,以时间为标准,分为:1.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1)法定禁止:《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法》也有规定,上例中就属于此.(2)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适用于高经管理人员、合伙人之外的员工。2。员工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只能用合同约定,适用于所有员工.(二)违反竞业禁止的处理1。《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①没收违法所得;②赔偿损失;③纪律处分.2。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二、商业秘密保护(一)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价值指具有商业价值、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专有技术、配方等,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资料、价格策略等。商业秘密首次由民事诉讼法在1991年提出,后由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界定。商业秘密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具有知识价值。(二)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1。侵权行为的方式有:(1)擅自使用、泄露;(2)擅自给他人使用;(3)盗窃.2。处理:(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1—20万元罚款。[投影]华东船院工厂诉程金才、常州常通内燃机有限公

  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第三讲合同法律实务操作

  一、合同的订立(一)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1)当事人的姓名或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除争议的办法(二)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占有一席之地,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共识.但是今年我省采用了新的评价体系(本报做过系列报道),不少企业对成为评估重要条件的——制订和执行《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不知如何下手。为此,本版将推出此制度的参考样本中的重点内容。

  1。“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2)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

  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

  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

  管理。(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

  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

  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应收账款逾期现象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三)注意事项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4.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但可归

  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名片;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各类电话、BP机等通迅工具号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包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5。时间和地点:工作日、办公室等正式场合;禁止:休息日、夜晚,休息场所。

  6。笔墨:用自己的笔签字,禁用私章,禁用园珠笔、铅笔、纯蓝墨水.

  7。起草:亲自起起草,若他人代写,一定要写上“情况属实”再签字.

  8.形式:签字与正文之间不要有空白处,以防变造新的债权文书。9.字词:禁用错笔字、形近字、多音字。[案例1](错一字,大相径庭)某建材销售公司与一钢材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原订“货到付款”.钢材生产厂家按时把320万元的货发到了建材销售公司,随即要求销售公司及时付款。谁知销售公司不但不付款,反而拿出合同,指责钢材生产厂家不守信义.原来,合同书上写的是竟是“贷到付款",销售公司称:只要贷款到位,保证及时付款。钢材生产厂家这才知道上当,原来当初将“贷”字错看成了“货"字。后来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钢材生产厂家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案例2](多音字,难辩是非)某个代理商为某啤酒生产厂家代销啤酒,向厂家赊欠啤酒价值12万元,并立下了欠条,欠条上注明欠款数额和日期。到了约定的时间,厂方来催款,代理商还了部分款项后,又在欠条上写上了“还欠款捌万元两月后归还”。后隔两个月,厂方又来催款,代理商给了4万元,可厂家却讨要8万元.双方发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厂家出示了欠条。对欠条上写

  的“还欠款捌万元"双方各有解释:代理商说已偿还“huan”8万元;而厂家说还hai欠款8万元。究竟是“hai"还是“huan",双方都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只得给予调解,双方同意,代理商再还给厂家6万元。虽然了结了官司,可双方都觉得付了一笔冤枉钱.

  10。标点符号[案例](小标点,重似千钧)某县苹果获得了大丰收,一时间囤积如山,急寻买主.数日后上等的苹果都有了销路,唯有一般的苹果无人问津。一日有一主顾登门订货,酒足饭饱之后签订一纸合同。合同中言明苹果一斤3只左右,但有虫斑的不要。可是执笔人却写成“苹果供货要求:每斤3只左右、有虫斑的不要。"不日,该县把苹果发往销售地,可此时些地市场苹果饱和,别说这样的小苹果,就是大苹果也无销路。这一主顾立即玩起了文字游戏,不但拒收苹果,还要索赔.他拿出合同指着顿号,把意思重新解释为“每斤3只左右和和有虫斑的都不要"。某县无奈请法律帮忙,面对这一纸合同,法院也无可奈何.某县只能自认倒霉,一车苹果白白送给这一主顾作为赔偿金.二、合同的履行[案例]2001春天,木材厂与经销部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经销部供给木材厂一台天车,交货期限为2001年6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天车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由经销部负责安装调试。同年10月22日,经销部将天车安装调试完毕,木材厂遂投入使用。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木材厂对天车的质量问题用电话提出,但未向经销部提出过书面异议,并且支付了货款10万元,安装费3万元。后来木材厂以该天车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该台天车,并要求经销部赔偿经济损失。[问题]木材厂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法律链接]质量异议操作:1。异议时间: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约定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后,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二、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还是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或国家规定办检验、试验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出书面异议。2.异议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供方应对提供产品的质量负责。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后果: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木材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台天车的内在质量问题提出过书面异议,应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故驳回木材厂的诉讼请求。

  第四讲担保法律实务处理一、保证保证就是用人的信用担保债.[投影](一)保证人的禁止范围:1.学校及其职能部门;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违反后果:保证无效,承担责任。[注意](1)未经企业法人同意个人和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不得做

  保证人;(2)学校或企业法人对无效保证不得口头或书面追认.[投影]华东船院诉镇江建设银行润江支行、润州乳制品厂保证

  案(二)保证时间:1。合同约定:2。法律规定: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内。逾期后果: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注意](1)保证人对超过保证期限的不要履行。(2)债权人不能逾期后主张保证责任。[案例]南方供销社于1998年9月6日与诚信信用社签订了

  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供销社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由白云服装厂进行连带责任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由于南方供销社经营不善,未能偿还到期贷款,但在诚信信用社于2001年3月8日送达的催款通知单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同时,信用社也派人到白云服装厂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白云服装厂在信用社于2001年3月28日送来的贷款催收通知单保证人一栏处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2001年9月8日诚信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南方供销社还款、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

  [问题]原告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审理结果]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驳回原告要求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请求。[法律评析]本案中,诚信信用社对南方供销社的贷款是1998年9月6日,期限6个月,即1999年3月7日,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到2001年3月7日以后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已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南方供销社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法院依法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由于该批复是针对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并不涉及其他人,因此,该批复的法律效力并不适用于担保人。

  二、定金指为了保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其构成条件为:1。必须实际已经支付;2.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案例]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1000吨螺纹钢,价款共600万元,甲方要支付200万元订金。后甲方按约支付了200万元订金,乙方因为货源价格不合理,1个月内未能供给甲方钢材,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双倍返还订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甲方诉至法院。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2、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法律工作

  人员。总法律顾问直接接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导,负责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和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法律顾问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和各单位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1、接受公司总法律顾问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2、接受公司总法律顾问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三、工作内容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等管理活动。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四、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2、指导为主的原则。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3、依法从业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4、保守秘密原则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5、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事原则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五、附则1、法律顾问的职权范围包括公司本部的所有下属公司.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要在建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顾问人员的同时,结合实际,积极创新,探索建立有效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促进和保障法律顾问人员不断提高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使之真正成为企业领导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的助手,成为企业防范、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专家。创建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责任机制,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职责、义务,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制定必要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确

  保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其次要建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的机制,使他们能够参加有关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审查、参加起草审查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文件,列席企业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保证他们了解、熟悉有关情况,及时提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积极做好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的调处和诉讼应对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还应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或委托的地位,对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再次是建立法律顾问的学习、工作条件等保障机制,使他们有参加培训进修、研讨交流的机会,使他们具有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氛围,使他们享有相应的职级待遇,以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篇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推动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方案》(京办字〔2017〕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与公司或集团所属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法律相关事务工作,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人员。第三条公司律师的申请、管理和服务,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律师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法务部,负责公司律师的审查、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拟定、修改公司律师的管理制度,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二)负责办理公司律师的注册、申领及年审;(三)负责对公司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并组织相关培训;(四)对违反公司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向相关单位提出处罚建议;(五)负责与律师行政主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日常联系;(六)与公司律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各单位法务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公司律师的管理部门,配合公司法务部进行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执业申请第六条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与公司或所在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三)专职从事法务相关工作一年以上;(四)品行良好,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公司律师工作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公司律师执业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公司律师执业申请书(见附件1);(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三)所在单位、部门同意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证明(见附件2);(四)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公司律师注册、年检等相关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第四章公司律师的工作职责第九条公司律师的工作职责:(一)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二)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三)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四)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五)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六)接受公司法务部门指派为公司所属单位提供律师服务;(七)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公司律师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一条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公司及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务。

  第五章公司律师的权利第十二条公司律师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有权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第十三条公司律师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且在本单位从事法务管理相关工作的人员,享受法律职业津贴待遇。各单位应比照不低于本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待遇向上述人员发放法律职业津贴。同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执业资格的,职业津贴不重复享受。法律职业津贴待遇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或其他序列职称津贴

  不同时享受,按照标准高的津贴等级执行。第六章执业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律师有下列行为的,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进行处罚:(一)违反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二)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或以律师身份办理公司及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务;(四)其他应予处罚的行为。第十五条公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或其所在单位予以解聘:(一)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应受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所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五)其他不宜担任公司律师的情形。被解聘的公司律师,其执业证由所在单位法务管理部门负责收回,由公司法务部交司法行政机关注销。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关于最新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吧!

  2017年最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篇四: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

  ..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部控制(风险管理)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及其配套应用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体系,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诉讼(仲裁)案件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商标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及风险辩识、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管理,法治建设的考核管理,等。本制度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

  ..

  ..

  ..

  ..

  ..

  损害的可能性。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

  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需要集体审议或决策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是指公司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制定的的对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是指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决策层为主导、全体员工

  ..

  ..

  ..

  ..

  ..

  为主体、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为主力的的组织管理体系。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中指董事长和总经理)是

  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落实上级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直接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授权公司有关领导具体分管法务工作。

  第七条公司法律合规部是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主责部门,履行以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增强新入职员工、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与维权意识;(三)对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及公司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四)对公司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管理;(五)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及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进行管理;(六)对公司诉讼(仲裁)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管理;

  ..

  ..

  ..

  ..

  ..

  (七)对公司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进行管理;(八)对公司商标事务进行管理;(九)收集公司外部法律环境信息,并根据公司的法律风险状况变化及管理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新调整;(十)根据公司法律风险状况变化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调整,持续开展法律风险的辩识、分析、评估工作;(十一)根据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对此前所制定的措施进行必要的评估和调整,以确保措施的实时有效性;(十二)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事务。第八条公司其他各单位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配合协办单位,其职责包括:(一)为法律合规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法律合规部依法开展工作;(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合规部及外聘法律顾问要求及时提供案情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三)负责本单位部法律事务与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第三章总法律顾问制度第九条公司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

  ..

  ..

  ..

  ..

  ..

  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的事项涉及法律问题

  时,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第十条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聘请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

  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四章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审核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应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由法律合规部、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再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发文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送审稿涉及员工(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或决策。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规章制度的计划、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审批权限、审批流程。

  ..

  ..

  ..

  ..

  ..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与发文审批流程。

  第五章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法律审核第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要求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应当在签约前由合同承办单位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评审,并由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审核(属于公司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应当由法律合规部交付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合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及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合同承办单位提交评审的合同经财务、法务等评审通过的,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办理合同审批签发手续。其中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合同,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应当提供已经通过集体决策的证明文件。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合同评审与签发审批流程。第六章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第十九条公司涉及章程修改、投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事项或

  ..

  ..

  ..

  ..

  ..

  重大投资安排事项,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进行评审,并由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审核。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法律审核成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重要事项在审议或决策前不可逾越的环节。

  第二十条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时,应当在法律审核后(属于公司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需要由法律合规部交付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再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长审批。

  公司集体审议或决策通过后,还需要向省国资委履行报批程序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程序。

  第七章授权委托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对非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的行为,实行委托授权管理。受托人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围诚实行使该权利。第二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代理期间有效。授权委托书文本有修改或涂改痕迹的,一律无效。第二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事项:接受委托书的单位名称,受托人、性别、职务、号、联系方式,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间,委托人名称等容。

  ..

  ..

  ..

  ..

  ..

  接受授权委托书的外部单位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当由受托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发起“网上授权委托管理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办理业务工作需要授权的,根据工作性质,以一事一办的方式为主,以年度授权为辅。

  第二十六条一事一办授权委托的代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代理期间届满后仍未完成委托事项的,需要重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下列法律事务的代理期限可实行年度授权或按事项完成期限授权,不受一个月期间的限制:

  (一)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代理公司诉讼或仲裁案件;(三)代表公司多次前往业务单位收款;(四)代表公司参与具体项目的投标、合同谈判、签约等;(五)承包项目中需要多次对外签订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或施工分包合同等相关合同的代理。第八章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第一节外聘法律顾问的选择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

  ..

  ..

  ..

  ..

  ..

  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社会法律中介

  机构介入的。(二)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提供法律事

  务的。(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企

  业外聘法律顾问的。第二十八条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

  先、服务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公司建立《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

  项法律顾问,应当从《公司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中选聘。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的,须签订《外聘法律

  顾问服务合同》。第二十九条公司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常年法律顾

  问,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本单位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由法律合规部负责与其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并负责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年度评定。

  第三十一条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末应当向公司总法律顾问书面报告年度相关工作。

  ..

  ..

  ..

  ..

  ..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定期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组织法律合规部就受聘社会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第三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依程序解除聘用合同,直至追究相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章规定的原则,制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节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由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分别进行审核。第三十五条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可以动态调整,由总法律顾问提出并按程序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第三十六条《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应当及时抄送省国资委。第三十七条对需要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重大事项,公司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分别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双方意见

  ..

  ..

  ..

  ..

  ..

  有分歧的,如属于一般分歧,最终法律审核意见由总法律顾问确定;如属于重大分歧,总法律顾问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决策层和省国资委。

  第九章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第三十八条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案发单位经办人发起“网上诉讼(仲裁)案件审批管理流程”,填报案由、对方当事人、涉案标的额、受理案件的机构、案发原因等案件基本情况;(二)案发单位负责人审核;(三)法律合规部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属于公司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应由法律合规部交付外聘法律顾问同步出具法律意见);(四)公司分管相关业务或案发单位的领导、分管法务的领导审查提出意见;(五)公司总经理批准;(六)法律合规部组织应对与处理。其中涉案标的超过1000万元或者涉及出资人和公司重大权益和造成重大影响的,法律合规部应当自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及时将包括法律合规部法律意见书、主要案情、分析预

  ..

  ..

  ..

  ..

  ..

  测、处理方案容的专项报告经由总法律顾问签字、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应当在法律合规部的统一组织下,与案发单位(必要时聘请外聘法律顾问)共同策划应对。

  第四十条法律合规部应当加强案件策划管理工作,编制《案件策划书》,《案件策划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涉及:诉讼(仲裁)目的(意图)分析;诉讼请求(仲裁申请)的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梳理;合同等法律文件和证据清单准备;法律依据、裁判规则、类似案件审判实务研究;诉讼(仲裁)风险、反诉风险的评估和应对;管辖策略、财产保全及执行效果评估;部相关部门(单位)和外部法律资源的协同;案件调解、和解的可能性和选择;预期目标及实现概率等。

  外聘法律顾问编制的《案件策划书》应当提交法律合规部。第四十一条外聘法律顾问作为案件代理人收到裁判文书后2日应当将原件交给法律合规部保管,法律合规部应当在2日,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案件处理结果。第四十二条案件审理结束后30日,法律合规部应当形成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字数一般不超过2000字。第十章非诉讼(仲裁)法律纠纷的处理

  ..

  ..

  ..

  ..

  ..

  第四十三条外来法律函件(包括律师函等)的应对处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司各单位收到外来法律函件,应当由经办人发起“网上请示(报告)审批流程”,经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提交。

  (二)行政事务部转发法律合规部审查;(三)法律合规部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法务工作的领导同意后,交事发单位进行处理并给予指导。(四)事发单位经办人根据法律合规部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法律合规部反馈处理结果。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纠纷事件时,公司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法律合规部提出;法律合规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等共同商讨应对策略,并报公司分管法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妥善处理,将风险与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第四十五条公司各单位或个人发现其他外部单位可能有侵犯公司知识权产权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公司科技发展部进行报告。第四十六条公司科技发展部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采取非诉讼(仲裁)法律措施维权的,应当发起“网上请示(报告)审批流程”,经公司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批准后,转发法律合规部进行处理,由其根据具体情况研究采取发送律师函、向知识产权行

  ..

  ..

  ..

  ..

  ..

  政管理部门举报等非诉讼(仲裁)法律措施,维护公司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公司科技发展部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采取诉讼(仲裁)法律措施维权的,应当发起“网上诉讼(仲裁)案件审批管理流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章商标的管理第四十七条法律合规部对下列商标相关事项进行管理:(一)负责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工作;(二)指导、监督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三)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四)负责处理公司商标被侵权纠纷案工作,组织应对侵害他人商标权的纠纷案件;(五)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第四十八条法律合规部应当在法律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总结中对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情况进行报告。第十二章日常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第四十九条法律合规部按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分别收集外部法律环境信息,编制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信息库》。

  ..

  ..

  ..

  ..

  ..

  第五十条法律合规部按照《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的要求,进行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评价工作,编制公司法律风险清单。

  第五十一条法律合规部指导各相关单位针对不同的法律风险制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包括风险规避、风险控制或降低、风险转移或分担、风险承受和其他策略等)、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应对计划(或解决方案),使法律风险处于可控制的状态。

  第五十二条法律合规部应当实时跟踪外部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及时监督和检查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运行状况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及时采取措施,以确保法律风险应对计划的有效执行,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三条公司对法律风险管理实行动态监控和报告制度。法律合规部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法务工作的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以下法律风险管理信息:

  (一)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事项;(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情况与全面自查情况;(三)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做法;(四)法律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

  ..

  ..

  ..

  ..

  (五)与法律风险管理有关的其他信息。第五十四条公司在法律事务决策过程和法律事务管理执行中应当利用信息化办公系统、实名电子、EMS特快专递等多种可追溯的方式与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充分沟通,并保存相关记录。第十三章法治宣传教育与普法工作第五十五条法律合规部制定年度法治宣传教育暨普法工作计划,经公司分管法务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由法律合规部组织实施。第五十六条法律合规部在人力资源部的支持下,通过知识竞赛、法治征文、培训讲座、座谈会、微信公众号发文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新进员工、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自觉主动学法、守法、用法。第十四章法律事务管理的考评与奖罚第五十七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评。法律合规部制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经公司分管法务的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第五十八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当作为依法治企的重要方面,纳入公司绩效考核奖惩体系。第五十九条公司相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司重

  ..

  ..

  ..

  ..

  ..

  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应当听取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

  (二)应当交由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的;

  (三)应当采纳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的。

  第六十条法律风险事项因法律顾问审查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顾问失职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司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和外聘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应当印发关于转发执行本制度的通知并明确具体的法律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并报法律合规部备案。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或印发关于转发执行本制度的通知并明确具体的法律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并报法律合规部备案。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

  ..

  ..

  ..

  ..

  ..

  起执行。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

  ..

  ..

篇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

  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篇六: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浙江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浙江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中央在浙企业,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除外)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领导组织工作。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对象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五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第六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各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三)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现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岗位;(四)具备与拟申请职业岗位等级相适应的法律专业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了解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相关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五)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第八条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二)经单位考核合格。第九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第十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

  年;(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第十一条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可评定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申请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法律类、经济类等专业大专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三年;(二)具有法律类、经济类等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年;(三)具有法律类、经济类等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的。第十二条申请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需有近3年来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正式出版的国家级期刊、报纸上公开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法律类、经济类或管理类论文1篇;或近3年来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期刊、报纸上公开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法律类、经济类或管理类论文2篇;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的法律类、经济类或管理类方面的专著或译著1部。(二)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需有近3年来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期刊、报纸上公开发表过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法律类、经济类或管理类论文1篇;或参与编辑正式出版的法律类、经济类或管理类方面的专著或译著1部;(三)申请企业三级法律顾问,需有近3年来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公开发

  表过的法律类、经济类或管理类论文。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十三条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条省国资委组建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承担全省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的具体工作。省国资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评审的具体工作。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国资委建立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成员组成。第十六条省国资委建立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库由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企业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负责人;(二)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的有关专业人员;(三)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四)国资监管机构从事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第十七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第四章评审程序第十八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符合本实施办法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二)由企业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材料报送,企业人事部门负责对报送评审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印章。(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2.学历或学位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证明材料及各项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3.评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2~3项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相关原件经认证核对无误后交还申请人,复印件装订成册附在《申报评审表》后留存备档。(四)企业审核同意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五)申报人的评审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充,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材料后,负责在评审会召开前将申报人的评审材料送达各位评委。(七)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一次性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评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为通过。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度自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库选取9~11位专家,其中法律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组成当年的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其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2.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评委出席的情况下召开评审会议,开展评审工作。3.未出席评审会议、中途退场或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4.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评审对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应当回避。(八)确认评审结果。对通过评审的人员,评审委员会应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报表》中写明评审意见,注明票数,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九)适当方式公示。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的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对呈报的经评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行讨论认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第五章评审原则及纪律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客观公正,集体评审,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第二十一条评审期间,对申报人评审材料有异议并提出相应证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查实。第二十二条对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从评审当年的次年起,2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第二十三条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或降低其岗位等级资格,并由省国资委收回其原岗位等级资格证书:(一)违反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二)严重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罚;

  (三)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四)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五)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被评审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和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企业聘任后,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所在企业到新的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评审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经新单位审核确认后仍然有效。第二十六条国有参股企业及其他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并委托评审委员会评审。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机构:省国资委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9日

篇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企业法律工作方法及技巧

  2007-6—24

  第一讲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在2004年5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一、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

  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

  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二、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

  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法律顾问负责.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

  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

  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

  事务机构;(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

  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

  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保护工作;(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

  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四、监督检查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

  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第二讲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一、竞业禁止[案例]庄某和尚某均为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5年10月6日,庄某和尚某又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微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6年2月7日,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董事庄某和尚某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免去庄某和尚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庄某和尚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无线电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二人当场拒绝.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董事将32万元所得交予公司。

  [问题]公司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法律链接](一)竞业禁止的分类和适用范围即不得从事相同的职业,以时间为标准,分为:1。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1)法定禁止:《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法》也有规定,上例中就属于此。(2)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适用于高经管理人员、合伙人之外的员工。2.员工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只能用合同约定,适用于所有员工.(二)违反竞业禁止的处理1。《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①没收违法所得;②赔偿损失;③纪律处分。2。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二、商业秘密保护(一)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价值指具有商业价值、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专有技术、配方等,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资料、价格策略等。商业秘密首次由民事诉讼法在1991年提出,后由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界定.商业秘密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具有知识价值。(二)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1。侵权行为的方式有:(1)擅自使用、泄露;(2)擅自给他人使用;(3)盗窃。

  2。处理:(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行政责任:1—20万元罚款.

  [投影]华东船院工厂诉程金才、常州常通内燃机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第三讲合同法律实务操作一、合同的订立(一)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1)当事人的姓名或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除争议的办法(二)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占有一席之地,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共识。但是今年我省采用了新的评价体系(本报做过系列报道),不少企业对成为评估重要条件的-—制订和执行《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不知如何下手。为此,本版将推出此制度的参考样本中的重点内容。

  1.“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2)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应收账款逾期现象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三)注意事项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名片;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各类电话、BP机等通迅工具号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包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5.时间和地点:工作日、办公室等正式场合;禁止:休息日、夜晚,休息场所。

  6.笔墨:用自己的笔签字,禁用私章,禁用园珠笔、铅笔、纯蓝墨水。

  7.起草:亲自起起草,若他人代写,一定要写上“情况属实”再签字。

  8。形式:签字与正文之间不要有空白处,以防变造新的债权文书。

  9。字词:禁用错笔字、形近字、多音字.[案例1](错一字,大相径庭)某建材销售公司与一钢材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原订“货到付款”.钢材生产厂家按时把320万元的货发到了建材销售公司,随即要求销售公司及时付款.谁知销售公司不但不付款,反而拿出合同,指责钢材生产厂家不守信义。原来,合同书上写的是竟是“贷到付款”,销售公司称:只要贷款到位,保证及时付款.钢材生产厂家这才知道上当,原来当初将“贷”字错看成了“货”字。后来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钢材生产厂家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案例2](多音字,难辩是非)某个代理商为某啤酒生产厂家代销啤酒,向厂家赊欠啤酒价值12万元,并立下了欠条,欠条上注明欠款数额和日期.到了约定的时间,厂方来催款,代理商还了部分款项后,又在欠条上写上了“还欠款捌万元两月后归还".后隔两个月,

  厂方又来催款,代理商给了4万元,可厂家却讨要8万元.双方发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厂家出示了欠条。对欠条上写的“还欠款捌万元”双方各有解释:代理商说已偿还“huan”8万元;而厂家说还hai欠款8万元.究竟是“hai"还是“huan”,双方都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只得给予调解,双方同意,代理商再还给厂家6万元.虽然了结了官司,可双方都觉得付了一笔冤枉钱。

  10。标点符号[案例](小标点,重似千钧)某县苹果获得了大丰收,一时间囤积如山,急寻买主。数日后上等的苹果都有了销路,唯有一般的苹果无人问津.一日有一主顾登门订货,酒足饭饱之后签订一纸合同。合同中言明苹果一斤3只左右,但有虫斑的不要。可是执笔人却写成“苹果供货要求:每斤3只左右、有虫斑的不要。”不日,该县把苹果发往销售地,可此时些地市场苹果饱和,别说这样的小苹果,就是大苹果也无销路。这一主顾立即玩起了文字游戏,不但拒收苹果,还要索赔。他拿出合同指着顿号,把意思重新解释为“每斤3只左右和和有虫斑的都不要”。某县无奈请法律帮忙,面对这一纸合同,法院也无可奈何。某县只能自认倒霉,一车苹果白白送给这一主顾作为赔偿金。二、合同的履行[案例]2001春天,木材厂与经销部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经销部供给木材厂一台天车,交货期限为2001年6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天车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由经销部负责安装调试。同年10月22日,经销部将天车安装调试完毕,木材厂遂投入使用。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木材厂对天车的质量问题用电话提出,但未向经销部提出过书面异议,并且支付了货款10万元,安装费3万元.后来木材厂以该天车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

  回该台天车,并要求经销部赔偿经济损失。[问题]木材厂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法律链接]质量异议操作:1。异议时间: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4条的规定: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约定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后,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二、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还是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或国家规定办检验、试验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出书面异议。

  2。异议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供方应对提供产品的质量负责。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逾期后果: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木材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台天车的内在质量问题提出过书面异议,应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故驳回木材厂的诉讼请求.

  第四讲担保法律实务处理一、保证保证就是用人的信用担保债.[投影](一)保证人的禁止范围:1。学校及其职能部门;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违反后果:保证无效,承担责任。[注意](1)未经企业法人同意个人和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2)学校或企业法人对无效保证不得口头或书面追认.[投影]华东船院诉镇江建设银行润江支行、润州乳制品厂保证案(二)保证时间:1.合同约定:2。法律规定: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内。逾期后果: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注意](1)保证人对超过保证期限的不要履行。

  (2)债权人不能逾期后主张保证责任。[案例]南方供销社于1998年9月6日与诚信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供销社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由白云服装厂进行连带责任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由于南方供销社经营不善,未能偿还到期贷款,但在诚信信用社于2001年3月8日送达的催款通知单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同时,信用社也派人到白云服装厂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白云服装厂在信用社于2001年3月28日送来的贷款催收通知单保证人一栏处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2001年9月8日诚信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南方供销社还款、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问题]原告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审理结果]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驳回原告要求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请求。[法律评析]本案中,诚信信用社对南方供销社的贷款是1998年9月6日,期限6个月,即1999年3月7日,并开始起算2年的

  诉讼时效,到2001年3月7日以后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已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南方供销社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法院依法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由于该批复是针对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并不涉及其他人,因此,该批复的法律效力并不适用于担保人。

  二、定金指为了保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其构成条件为:1.必须实际已经支付;2。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案例]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1000吨螺纹钢,价款共600万元,甲方要支付200万元订金。后甲方按约支付了200万元订金,乙方因为货源价格不合理,1个月内未能供给甲方钢材,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双倍返还订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甲方诉至法院。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

  展,制定本工作制度.2、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法律工作人

  员。总法律顾问直接接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导,负责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和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法律顾问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和各单位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1、接受公司总法律顾问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2、接受公司总法律顾问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三、工作内容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等管理活动.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四、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2、指导为主的原则。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3、依法从业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4、保守秘密原则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5、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事原则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五、附则1、法律顾问的职权范围包括公司本部的所有下属公司。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要在建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顾问人员的同时,结合实际,积极创新,探索建立有效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促进和保障法律顾问人员不断提高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使之真正成为企业领导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的助手,成为企业防范、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专家。创建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责任机制,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

  的职责、义务,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制定必要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其次要建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的机制,使他们能够参加有关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审查、参加起草审查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文件,列席企业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保证他们了解、熟悉有关情况,及时提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积极做好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的调处和诉讼应对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还应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或委托的地位,对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再次是建立法律顾问的学习、工作条件等保障机制,使他们有参加培训进修、研讨交流的机会,使他们具有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氛围,使他们享有相应的职级待遇,以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篇八: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企业法律工作方法及技巧

  2007-6-24

  第一讲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在2004年5月11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4自年6月1日起施行。一、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

  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二、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法律顾问负责。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四、监督检查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第二讲竞业禁止和商业秘密保护一、竞业禁止[案例]庄某和尚某均为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5年10月6日,庄某和尚某又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合伙开办了一个无线电厂,从事微型收录机的生产,其产品与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6年2月7日,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董事庄某和尚某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免去庄某和尚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庄某和尚某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无线

  电厂期间所得收入共计32万元交给公司,二人当场拒绝。A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董事将32万元所得交予公司。[问题]公司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法律链接](一)竞业禁止的分类和适用范围即不得从事相同的职业,以时间为标准,分为:1.员工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1)法定禁止:《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合伙企业法》也有规定,上例中就属于此。(2)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适用于高经管理人员、合伙人之外的员工。2.员工离职以后的竞业禁止:只能用合同约定,适用于所有员工.(二)违反竞业禁止的处理1.《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①没收违法所得;②赔偿、损失;③纪律处分。2.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二、商业秘密保护(一)商业秘密的界定和价值指具有商业价值、已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专有技术、配方等,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资料、价格策略等。商业秘密首次由民事诉讼法在1991年提出,后由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界定。商业秘密隶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具有知识价值。

  (二)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和处理1.侵权行为的方式有:(1)擅自使用、泄露;(2)擅自给他人使用;(3)盗窃。2.处理:(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行政责任:1-20万元罚款。[投影]华东船院工厂诉程金才、常州常通内燃机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第三讲合同法律实务操作一、合同的订立(一)主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1)当事人的姓名或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除争议的办法(二)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成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占有一席之地,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共识。但是今年我省采用了新的评价体系(本报做过系列报道),不少企业对成为评估重要条件的——制订和执行《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不知如何下手。为此,本版将推出此制度的参考样本中的重点内容。1.“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2)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

  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职能(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应收账款逾期现象的发生。(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三)注意事项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4.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名片;各类广告、宣传资料;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各类电话、BP机等通迅工具号码;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包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5.时间和地点:工作日、办公室等正式场合;禁止:休息日、夜晚,休息场所。6.笔墨:用自己的笔签字,禁用私章,禁用园珠笔、铅笔、纯蓝墨水。7.起草:亲自起起草,若他人代写,一定要写上“情况属实”再签字。8.形式:签字与正文之间不要有空白处,以防变造新的债权文书。9.字词:禁用错笔字、形近字、多音字。[案例1](错一字,大相径庭)某建材销售公司与一钢材生产厂家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原订“货到付款”。钢材生产厂家按时把320万元的货发到了建材销售公司,随即要求销售公司及时付款。谁知销售公司不但不付款,反而拿出合同,指责钢材生产厂家不守信义。原来,合同书上写的是竟是“贷到付款”,销售公司称:只要贷款到位,保证及时付款。钢材生产厂家这才知道上当,原来当初将“贷”字错看成了“货”字。后来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合同有效,钢材生产厂家只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案例2](多音字,难辩是非)某个代理商为某啤酒生产厂

  家代销啤酒,向厂家赊欠啤酒价值12万元,并立下了欠条,欠条上注明欠款数额和日期。到了约定的时间,厂方来催款,代理商还了部分款项后,又在欠条上写上了“还欠款捌万元两月后归还”。后隔两个月,厂方又来催款,代理商给了4万元,可厂家却讨要8万元。双方发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厂家出示了欠条。对欠条上写的“还欠款捌万元”双方各有解释:代理商说已偿还“huan”8万元;而厂家说还hai欠款8万元。究竟是“hai”还是“huan”,双方都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只得给予调解,双方同意,代理商再还给厂家6万元。虽然了结了官司,可双方都觉得付了一笔冤枉钱。10.标点符号[案例](小标点,重似千钧)某县苹果获得了大丰收,一时间囤积如山,急寻买主。数日后上等的苹果都有了销路,唯有一般的苹果无人问津。一日有一主顾登门订货,酒足饭饱之后签订一纸合同。合同中言明苹果一斤3只左右,但有虫斑的不要。可是执笔人却写成“苹果供货要求:每斤3只左右、有虫斑的不要。”不日,该县把苹果发往销售地,可此时些地市场苹果饱和,别说这样的小苹果,就是大苹果也无销路。这一主顾立即玩起了文字游戏,不但拒收苹果,还要索赔。他拿出合同指着顿号,把意思重新解释为“每斤3只左右和和有虫斑的都不要”。某县无奈请法律帮忙,面对这一纸合同,法院也无可奈何。某县只能自认倒霉,一车苹果白白送给这一主顾作为赔偿金。二、合同的履行[案例]2001春天,木材厂与经销部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经销部供给木材厂一台天车,交货期限为2001年6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天车安装调试合同,约定由经销部负责安装调试。同年10月22日,经销部将天车安装调试完毕,木材厂遂投入使用。

  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木材厂对天车的质量问题用电话提出,但未向经销部提出过书面异议,并且支付了货款10万元,安装费3万元。后来木材厂以该天车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该台天车,并要求经销部赔偿经济损失。[问题]木材厂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法律链接]质量异议操作:1.异议时间: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天内(约定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后,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二、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还是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或国家规定办检验、试验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出书面异议。2.异议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供方应对提供产品的质量负责。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后果: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木材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台天车的内在质量问题提出过书面异议,应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故驳回木材厂的诉讼请求。第四讲担保法律实务处理

  一、保证保证就是用人的信用担保债。[投影](一)保证人的禁止范围:1.学校及其职能部门;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违反后果:保证无效,承担责任。[注意](1)未经企业法人同意个人和下属单位职能部门不得做保证人;(2)学校或企业法人对无效保证不得口头或书面追认。[投影]华东船院诉镇江建设银行润江支行、润州乳制品厂保证案(二)保证时间:1.合同约定:2.法律规定: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内。逾期后果: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注意](1)保证人对超过保证期限的不要履行。(2)债权人不能逾期后主张保证责任。[案例]南方供销社于1998年9月6日与诚信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供销社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期限6个月,由白云服装厂进行连带责任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由于南方供销社经营不善,未能偿还到期贷款,但在诚信信用社于2001年3月8日送达的催款通知单上加盖了单位公章。同时,信用社也派人到白云服装厂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白云服装厂在信用社于2001年3月28日送来的贷款催收通知单保证人一栏处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2001年9月8日诚信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南方供销社还款、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问题]原告的要求对不对?为什么?

  [审理结果]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驳回原告要求白云服装厂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请求。[法律评析]本案中,诚信信用社对南方供销社的贷款是1998年9月6日,期限6个月,即1999年3月7日,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到2001年3月7日以后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已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南方供销社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法院依法判决南方供销社归还诚信信用社贷款本息。由于该批复是针对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这一特定情形,只涉及借款,并不涉及其他人,因此,该批复的法律效力并不适用于担保人。二、定金指为了保证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其构成条件为:1.必须实际已经支付;2.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案例]甲乙两家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在1个月内向甲方提供1000吨螺纹钢,价款共600万元,甲方要支付200万元订金。后甲方按约支付了200万元订金,乙方因为货源价格不合理,1个月内未能供给甲方钢材,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双倍返还订金。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甲方诉至法院。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法律顾问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工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2、公司设立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法律工作人员。总法律顾问直接接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领导,负责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和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法律顾问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和各单位应予以贯彻执行。二、工作方式。工作方式。1、接受公司总法律顾问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2、接受公司总法律顾问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三、工作内容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等管理活动。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四、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2、指导为主的原则。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3、依法从业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4、保守秘密原则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5、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事原则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五、附则

  1、法律顾问的职权范围包括公司本部的所有下属公司。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要在建立法律事务机构、配备法律顾问人员的同时,结合实际,积极创新,探索建立有效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促进和保障法律顾问人员不断提高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使之真正成为企业领导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的助手,成为企业防范、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专家。创建有效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的责任机制,明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职责、义务,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制定必要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其次要建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的机制,使他们能够参加有关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审查、参加起草审查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和文件,列席企业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保证他们了解、熟悉有关情况,及时提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意见建议,积极做好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的调处和诉讼应对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还应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或委托的地位,对企业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再次是建立法律顾问的学习、工作条件等保障机制,使他们有参加培训进修、研讨交流的机会,使他们具有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氛围,使他们享有相应的职级待遇,以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篇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发布日期】2004-05-11【生效日期】2004-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

  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第三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出师

  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篇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05.112004.06.0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律师

  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

  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

  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

  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

  部各项监督机制。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

  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

  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第三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P>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1997.05.031997.05.03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律师

  部门规章现行有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

  现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王忠禹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日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第五条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定取得。第六条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第七条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第八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负责。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以上各项职责,企业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五)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权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四条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P>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篇十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P>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国家电力公司2000.11.052000.11.05

  律师行业规定现行有效

  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00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电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充分调动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国家电力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资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国家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明,由电力企业聘任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电力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和被聘任辅助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认定。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是国家电力公司对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水平确认。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实行统一注册、统一资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的岗位等级、任职条件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按下列岗位设置法律顾问:(一)首席法律顾问;(二)高级法律顾问;(三)法律顾问;(四)助理法律顾问。第六条首席法律顾问负责承办企业重大、复杂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工作,解决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

  的疑难问题,组织本部门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首席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恪守企业法律顾

  问职业道德;(二)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熟悉生产过程,掌握企业经营情况,

  能为单位决策提出准确的法律咨询意见;(三)具有组织、管理、培训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人员的能力,在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中全面负责处理

  法律事务工作中成绩显著;(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十年以上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六年以上的;文字水平高,口头表达能力强;(五)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六)经国家电力公司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第七条高级法律顾问负责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是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

  业人员。高级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恪守企业法律顾

  问职业道德;(二)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生产过程,了解企业经营情况,能为单位

  经营管理提供正确的法律咨询意见;(三)具有负责处理本单位法律事务的工作能力;(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八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电力

  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文字水平较高,口头表达能力较强;(五)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六)经国家电力公司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第八条法律顾问承办比较复杂的案件和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是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政策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恪守企业法律顾

  问职业道德;(二)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电力法律事务,对企业的生产过程、

  经营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三)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持有原电力部颁发的《法律顾问工作执照》,并依法注册。第九条助理法律顾问是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助理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恪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的;(二)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三)比较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能辅助处理一些电力法律事务;(四)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第三章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及管理第十条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的注册工作。国家电力公司每年对首席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实行注册管理。第十一条首席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由国家电力公司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核发岗位等级资格证书。法律顾问和助理法律顾问,经所在单位考核后,报国家电力公司核发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在电力企业法律顾问辅助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规定实施后四年内取得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50岁以上除外)。未取得资格的工作人员,不得继续以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第十三条有关总法律顾问的条件及任职资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十四: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P>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章总则条为规范公司和各项目的法律事务管理,健全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保证公司和各项目管理与决策的合法性,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障规范运营、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第三条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

  章法律事务机构和岗位第五条公司成立法律室,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设立法律事务联络员。公司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司发展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岗位。第六条公司法律室法律室是公司设置的专门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管理。法律室设专职法务人员负责业务管理并向公司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负责。(一)法律室的主要职责:

  1、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3、审查、修改、会签合同、协议,参加重大合同、协议的谈判和起草;4、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5、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抵押等法律事务,做好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6、负责或者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7、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8、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公司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协助公司有关部门或委托律师处理与公司有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9、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选择、推荐、联络及相关协助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10、监督、指导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11、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二)人员:法律室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勤勉、高效、

  优质”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制度履行工作职责。第七条项目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一)项目法律事务分管领导项目书记为项目法律事务分管领导,未设书记的项目应当指定副

  职以上领导为项目法律事务分管领导,负责本项目法律事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项目法律事务分管领导的职责:1、全面负责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和处理项目决策、经营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法律事务。2、参与项目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3、负责指导、规划项目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4、对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5、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报告纠纷或法律风险事件,接受其工作指导。(二)法律事务联络员法律事务联络员是项目经理部设置的承担本项目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项目法律事务联络员应由项目经营部门人员兼任,有条件(或重点、重大)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职法律人员。法律事务联络员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管理。

  项目法律事务联络员的职责:1、负责上级法律事务工作有关制度和文件的传达贯彻。2、负责项目部的普法宣传教育按照和公司制订的普法计划,并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及问题,灵活参与或开展普法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普法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提高项目员工的法律意识。3、负责项目部合同资料的管理和归档按照《合同证据资料管理指南》的要求和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提醒和督促项目各有关部门及时保存、收集、整理、汇总和移交合同资料,并按照指南和制度的要求对项目的合同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4、开展项目法律文书管理法律事务联络员应从法律证据的角度对项目实施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包括合同文件、履约资料、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进行管理,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全面落实到各种具体资料中。5、完成和公司安排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法律事务联络员应当认真学习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积极主动地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法律审核第八条法律审核主要包括公司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经济合同法

  律审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和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公司法律室、企业法律顾问具体负责法律审核工作。

  第九条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重大决策包括下列内容:(一)起草、审查、修改公司章程;(二)决定公司的成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撤销、解散、破产、清算及改制、重组、上市;(三)决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四)决定投融资、担保、重大招投标、转让出资或股份、权利转让、重大资产处置;(五)决定重大纠纷的起诉、上诉、申诉或者申请仲裁;

  (六)其他应当实施法律审核或论证的重大事项。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审核重点是:

  (一)审查论证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二)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三)重大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四)重大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五)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六)重大决策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公司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先进行法律审核和论证。由公司法律室、法律顾问按照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的工作流程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过法律审核论证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要及时予以纠正。法律审核意见应与重大决策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条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买卖、借款、融资、租赁、担保、股权转让、建设工程、加工承揽、专利、技术开发、委托服务等所有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对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审核的重点是:(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三)合同中是否有侵犯我方合法权益的条款;(四)合同形式是否合法;(五)合同订立程序是否合法;(六)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的约定是否对我方有利;(七)合同文字是否规范、准确,有无歧义。公司法律室或法律顾问按照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的工作流程负责审核合同的法律性条款,其他条款的审核由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合同文件经过法律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签署;对于法律室或法律顾问提出的审核意见、建议,经办人应予重视并及时修正和完善;合同经办部门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积极跟踪和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同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合同的证据材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经办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归档保存。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送交法律室或法律顾问审核会签,规章制度起草部门经过法律室或法律顾问审核后根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并再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送签发,法律审核会签意见应随相关资料一并存档。

  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法律审核的重点是:(一)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四)格式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五)是否存在实施后的法律风险;(六)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及时修改和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应颁发红头文件,并采用公告、相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公示或告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第十二条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一)企业行为是指企业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包括投资行为、生产行为、分配行为、交换行为等。(二)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对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保其合法性。(三)对企业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在实施前应先征询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企业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应

  就企业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提出降低企业行为法律风险的

  建议和预防措施。(四)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需预先获得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的

  企业行为,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在获得公司同意的批复后,方可

  实施。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和

  实施法律审核并根据法律审核意见办理相关事项;公司法律室或法律

  顾问应当切实履行法律审核职责,对所提出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不按照本办法实施法律审

  核或不按照法律审核意见办理,导致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发生重大法

  律纠纷案件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国家和企业关于重大经

  营决策失误和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于

  法律审核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正确,引发重大法律风险或造成

  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处理

  有关法律事务。外聘律师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应当具有相当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公司可与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签署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拟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合同中做出

  如下承诺:(一)不接受与及公司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业务;

  (二)不接受及公司主要竞争对手或利益关联或对立者的委托业

  务。

  第十七条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项目:(一)日常法律服务事务1、为企业就企业管理及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口头或书面的

  咨询意见;2、为企业审查、修改有关合同、协议、章程、规章制度及其他

  法律文书,提供参考意见;3、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对其决策的可行性、风险

  性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4、根据企业的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5、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信息,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

  和法律知识的培训;6、根据企业的需要,提前介入企业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

  的法律服务。(二)非诉讼法律事务1、为企业进行有关的企业资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2、为企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3、为企业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

  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提供法律服务;4、代理企业办理公证、工商、税务、海关、房管、商标、专利

  的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等各类企业法律事务;5、代理企业办理信贷、贷款、融资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三)诉讼法律事务

  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进行民事、刑事、经济、劳动和行政案件的诉讼或仲裁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法律室应对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有如下情况的,应对其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

  (一)违反承诺接受正与或公司进行仲裁、诉讼活动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业务的;

  (二)没有合理的理由,未能完成所委托的法律事务工作的;(三)由于过错导致企业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四)被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的;(五)由于其他原因被列入及公司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公司不得选择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外聘常年法律顾问。

  第五章普法和法律培训第十九条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防范和减少法律风险,公司应结合公司实际,开展普法教育和培训工作。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普法学习宣传制度和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同时将普法和法律培训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保证普法和法律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十一条普法的对象是全体员工。普法和法律培训的重点对象是:(一)高级管理人员;(二)经营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等。

  十二条普法和法律培训的主要内容分为通用法律和专业法律法规两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涉及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十三条法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主,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十四条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与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的途径。

  十五条对学法用法成效显著的,应及时宣传并给予表彰;对不重视法律学习,在业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条各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各项目部实际情况,开展普法教育活动。普法教育对象为项目经理部全体员工。

  十七条普法内容为公司和下发的年度普法计划、各项法律文件以及与项目施工建设有关的法律知识等。

  第六章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不执行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导致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法律问题,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事务管理职责,导致出现重大法律争议或严重法律风险,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三)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法律审核,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经发现后仍不及时改正,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九条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应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第三十条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对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二)加强法律事务管理,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三)在国家、企业或地方法制先进评比中被评为先进单位或个

  人的。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经办责任人应全面收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应当将法律事务支出列入年度预算,为企业法律事务的顺利开展提供财政上的保证。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企业管理科—法律室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P>  对于有关法律事务如有司综合管理部的书面文件统一部署或授权各部门可以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第六条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精品整理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法律顾问工作,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的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二)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三)根据需要对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商标注册、专利、商业秘密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四)协助公司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根据需要,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五)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六)根据需要对公司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公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七)协助公司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八)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九)协助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页脚内容

  精品整理

  (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十一)参与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十二)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十三)接受公司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第四条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第五条法律顾问履行前述第三条(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工作职责,各部门须通过公司综合管理部向法律顾问交办。对于有关法律事务,如有公司综合管理部的书面文件统一部署或授权,各部门可以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系。第六条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第七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第八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页脚内容

  精品整理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第十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办法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第十二条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如因受诉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顾问提出建议人选供公司相关负责人参考,共同协商确定。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交通、住宿费,根据事务的归属,由发生该事务的相关部门审查承办,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解决。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公司部门经理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页脚内容

篇十六: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P>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xx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xx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第十二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精品文章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个人申请;(二)单位评议推荐;(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五)备案。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实用文档

  第七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第十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第十一条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实用文档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第十二条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1个部门或1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第十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授权和备案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企业。

  实用文档

  第十四条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可委托有评审权的机构或企业进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第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第十七条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相当学历,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有关评审机构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十九条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和有关评审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实用文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已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第五条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本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原则上每2年举行一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一)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6年,或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实用文档

  (二)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4年,或取得初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

  (三)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学历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法律或者经济工作满1年。(五)取得法律、经济或者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第八条国家经贸委会同司法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和命题工作。国家经贸委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考前培训的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进行。第九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国家经贸委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实用文档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国家经贸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为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管理机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中央直属企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工作和人员的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遵守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实用文档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未经注册者,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行业务。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再次注册者,应当有所在企业考核合格及参加业务培训、进行继续教育的证明。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三)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第十五条实用文档

  经批准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由注册机关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注册机关应当在年终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情况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在一个企业内正式执业。第十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七)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经董事会聘任担任董事会秘书;(八)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实用文档

  第十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在所审核的经济合同、拟写的法律文书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签字,对上述业务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忠于职守,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进行有悖于企业法律顾问职业道德、有损于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二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第二十一条企业应为企业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了解国内外与企业有关的法律信息,熟悉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的各项有关业务,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业务。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注册机关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及责任者进行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由此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注销实用文档

  其注册,由发证机关取消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回证书,并给予2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策规定、职业道德、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处分。

  企业应当将企业法律顾问受处分的情况如实上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所犯错误性质,决定是否注销其注册。被注销注册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注册机关对企业法律顾问所受处分,应当及时在其证书中的惩罚登记栏内予以记录;注销注册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实施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是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上评聘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实用文档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规定实施后4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否则,不得继续以企业法律顾问的身份执行业务。第三十条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培训、注册管理等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经贸委。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聘任企业法律顾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实用文档

篇十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P>  1.总则

  1.1.为深入推进企业全面依法依规治企,健全完善法律合规风险防控机制,规范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管理,深化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强化打造世界领先企业的法律合规保障能力,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主要规范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分(子)公司(以下统称直属单位)企业法律顾问管理。

  1.3.规范内容界定

  1.3.1.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与公司或直属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法律相关职业资格,在总部或直属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1.3.2.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司律师证书,在总部或直属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组成部分。

  1.3.3.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或者法律相关职业资格,由公司或直属单位依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规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治建设、合规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和其他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

  1.3.4.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机构,是指公司及各直属单位设置的承担企业法治建设、合规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1.4.公司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重点,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边界清晰、统分结合、运转高效、资源共享的法律支撑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与世界领先企业相匹配、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法治建设、合规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和服务保障作用,防控法律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1.5.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企业法律顾问

  2.1.企业法律顾问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2.1.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执业;

  2.1.2.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1.3.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合规风险为主、事后法律救济为辅。

  2.2.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2.2.1.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有关法律事务;2.2.2.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2.2.3.根据工作需要,享有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和其他必要的工作职权;2.2.4.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授予的其他权利;2.2.5.各单位企业法律顾问,对本单位不采纳其依法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有权直接向总部法律事务机构反映有关情况。2.3.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3.1.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3.2.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2.3.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合规性负责;2.3.3.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2.3.4.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2.4.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具体履行下列职责:2.4.1.参与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2.4.2.对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审核;2.4.3.为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2.4.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工作;2.4.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2.4.6.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2.5.公司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持证上岗,执行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

  2.5.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拟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员工,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2.5.2.已专职从事法律工作但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的员工,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应积极考取法律职业资格。

  2.6.总部及直属单位应支持员工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竞聘企业法律顾问岗位。

  2.7.总部及直属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合规工作业务培训机制,提高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素质和水平。

  2.8.总部及直属单位应加强法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储备,积极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法律人才,畅通人才成长通道。

  2.9.总部及直属单位根据国际化经营需要,向驻外代表处和境外项目、分(子)公司派驻法律顾问或法律代表,全程参与境外项目,防控境外法律合规风险。

  3.公司律师

  3.1.公司建立健全公司律师制度,实行公司律师两级管理模式。

  3.1.1.总部法律事务机构是公司律师制度和队伍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规划、推进公司律师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公司律师资源的统筹调配和使用。

  3.1.2.直属单位是本单位公司律师管理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3.1.2.1.负责本单位公司律师资质审核、推荐遴选、业务安排、教育培训、档案管理、证照管理、年审备案;

  3.1.2.2.负责办理公司律师业务所需介绍信、委托函、授权委托书等手续。已向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建立公司律师制度的直属单位,应按照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要求,自主加强公司律师管理。

  3.2.公司及直属单位严格公司律师准入管理,申请或担任公司律师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2.1.与公司或直属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且从事企业法治建设、合规管理、法律风险防控工作两年以上;

  3.2.2.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并自愿申请参加企业组织的公司律师遴选;

  3.2.3.征得所在单位同意,且无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律师工作的情形;

篇十八: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P>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11•【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企业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所出资企业反映,所出资企业的法律顾问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以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协助企业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第十七条大型企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第十八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第十九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产生。招聘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制度。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第二十一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第二十三条大型企业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第二十四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三)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九条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对其子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企业报请管理机关暂停执业或者吊销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侵犯所出资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依法加入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第三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篇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P>  国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核、合同管理与法律审核、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的要求,全面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法律工作管理体制,逐步形成法律事务机构健全、法律顾问人员到位、责任落实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基础法律管理、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基本职责

  第六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是公司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全面领导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内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外聘律师在总法律顾问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配合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

  2.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3.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4.组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5.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6.指导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在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意见与建议;

  8.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9.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公司设法律事务部并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协调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及组织具体实施公司法律事务相关制度;

  2.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指导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3.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4.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为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计划及有关经营方针、规章制度提供政策依据及建议,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5.负责审核公司对外合同(协议),参加重大合同(协议)的谈判,参加合同的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并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6.参与公司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投资、融资、资产重组等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论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7.负责处理公司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及商业秘密等保护工作中的相关法律事务;

  8.负责公司的普法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建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

  9.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法律咨询;

  10.负责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等活动;委托和协助外聘律师处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对律师就本企业重大经济活动出具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查管理;

  11.负责对外聘律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12.负责公司法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等相关工作;

  13.编制本部门各项法律事务费用预算;

  14.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公司所属企业应在业务相关部门设置法律事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兼职)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事务所,承担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与股份公司间法律工作的联系。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设立专门法律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职责。

  第九条公司所属企业应将本企业法务人员或法律事务联系人员基本情况、外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专业律师相关情况及时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权利及义务按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法律事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公司各部室及所属各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章法律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关于合同、纠纷案件、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知识产权、应收付账款等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法务人员对本单位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经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总法律顾问)审定后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由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务人员签收。收发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立即送交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务人员签收。

  第十六条法务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要求:

  1.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

  2.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

  3.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

  4.不得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或材料;

  5.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6.其他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务人员,应给予经济或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重大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法务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法律审核与咨询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法律审核,是指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针对本企业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制定的规章制度、签订经济合同、开展经营决策、拟订重要经营性法律文件、处理纠纷、仲裁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等运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潜在法律风险等所进行专项审查、评估并提出法律建议的过程。

  第二十条法律审核工作原则:

  1.合法性原则。法律审核工作应当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法权益出发,对主办部门、所属各单位提供的各类证件、文件、合同等书面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

  2.实用性原则。在合法合规基础上,针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况,适应改革发展的需求,采取灵活的应对措施,提出实用、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

  3.预防为主的原则。法律审核工作应当立足于充分防范法律风险,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减少争议和纠纷。

  4.保守秘密的原则。法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工作中涉及的商业机密。

  第二十一条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及法务人员法律审核工作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行使:

  1.参加或列席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及各类经营决策会议,对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2.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出具口头或书面意见或方案;

  3.通过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法律文件或全程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签约、履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分级分类法律审核管理。

  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统一协调处理全局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的法律审核。

  公司法律事务部具体负责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行为的法律审核业务,指导所属各单位法律审核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务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审核工作,重大(合同)事项应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务部门审核范围:

  1.根据公司领导指定参与的公司拟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包括:

  (1)企业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破产、解散、清算以及重组、改制、上市;

  (2)投资、融资、发行债券、对外担保、重大资产采购出让资产处置、股权变动;

  (3)关于劳动用工、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分配与改革、经营业绩考核、职工持股等其他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出的经营性法律文件,主要指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与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涉及法律适用的文件。

  2.公司制定的重大规章制度,包括: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等根本性规章制度;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风险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等。

  3.公司所签订应予审核的各类经济合同。

  4.经济纠纷(包括诉讼、仲裁案件)。

  第二十四条所属各单位的法务部门或法务人员负责本单位下列事项的法律审核工作:

  1.本单位拟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2.拟以本单位名义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营性法律文件;

  3.负责本单位承办的各类经营合同的审核;

  4.经济纠纷包括诉讼、仲裁案件材料的初审;

  5.须予审查或管理的本单位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或所属各单位对由自己主办的属于法律审核范围的事项负有在自审后报送法律审核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基于法律审核需要,法务部门有权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提供与法律审核相关的资料及书面说明,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实施法律审核,应当对审核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权限、程序、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对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在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或补充基础资料时,承办部门(所属各单位)应按照法务部门或法务人员的要求补充或修改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负责审核的法务人员认为需要审核及论证的事项重大或者总法律顾问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外聘专业律师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二十九条法律事务的咨询以各单位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主要以口头咨询、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进行,应区分不同业务及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咨询、指导方式。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所属各单位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通过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门寻求法律咨询。

  第三十二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与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书。

  第五章法律纠纷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业务主办部门或单位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可能避免一般纠纷升级为诉讼案件;各业务主办部门或单位应全力配合公司法律事务部跟踪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业务主办部门或单位收到法院传票、律师函等诉讼材料,应第一时间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并根据具体案情及法律事务部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提供相关材料,做好应诉准备。

  第三十五条涉案单位(部门)应配合法律事务部或其所聘律师完成以下法律纠纷材料准备工作:

  1.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原因;

  2.相关单位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合同及文件;

  3.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4.其他应当收集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涉案单位(部门)及法律事务部未经分管领导批示,任何人不得向案件相对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三十七条对于案件处理过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涉案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或所聘律师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根据案件情况、纠纷性质,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中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将损失减至最低,力争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定期对各业务主办部门或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归类,从中找出共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三十九条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文书,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于公司作为权利人的,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协助相关单位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公司作为义务人的,应履行裁判。涉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部有权督促其履行。

  第四十条案件处理完毕后,对于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进行通报,经过批准可作为警示案例材料、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四十一条法律事务部应当及时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发挥好信息库作用。对自身案件资源,定期统计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处理纠纷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章普法宣传培训与法律风险预防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建立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制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员工应当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公司设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普法工作领导办公室设在本部法律事务部,按照上级单位或相关部门的整体部署和有关要求制订普法规划,负责全公司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始终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中心工作进行,通过专题会议、专题培训、宣传窗、宣传册、公司网站及新媒体等方式,加强对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全体员工的普法培训,坚持普法工作的长期性与广泛性,以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四十五条普法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员工,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1.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了解履行领导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2.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十六条法务人员应把合同文件作为公司经营、工程管理活动最重要的武器。并建立完善合同会签、合同评审、监督检查、纠纷预警等合同动态管理及履行工作制度,对重要合同应先期介入、全程参与。

  第四十七条合同履行部门或单位发现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问题时,要积极与各方协商,积极咨询、听取法务人员的建议,并做好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对自身在履行合同文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保存好对方所发出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八条在推行合同管理信息化、项目管理信息化的过程中规范合同评审程序及标准,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审查质量,加大对重要合同的法律审核力度。逐步实行合同文件的信息化管理,同时加强对合同履行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外聘律师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法律事务部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律师的选聘和管理。

  第五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管理行使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所需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聘用、管理与考核;

  2.组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选聘和谈判;

  3.指定专人负责与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联系,协助申请部门安排、督导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进行。对于按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聘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聘用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在延长石油公司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内,并符合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的相关专业要求;应当综合衡量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信誉实力及收费标准,具备与公司行业特征和产业结构相同或相近的项目经验,指派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及业务熟悉度等,择优聘用。

  第五十三条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承担如下工作:

  1.协助合同、项目谈判,草拟、审查、修改对外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书;

  2.协助审核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并对合法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就严密性、可操作性提出建议;

  3.从法律风险角度,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经营决策、改革改制、劳动用工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提出处理意见或方案,并按照要求出具律师函、法律咨询意见;

  4.结合公司培训需求安排法律知识培训;

  5.协助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6.其他交办的法律工作。

  第五十四条对于专项法律服务事项,相应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要根据专项法律服务内容确定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的服务内容和方式,确保其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够满足需要。

  第五十五条法律服务合同到期时,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部门应及时根据外聘律师服务情况并依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服务费用支付或合同续签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法律事务处理的原则、方法和流程

  第五十六条法律事务处理原则:

  1.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

  2.必须坚持依法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出资人及员工合法权益;

  3.发生法律争议或纠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

  第五十七条法律事务处理方法:

  1.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接到其他处室报请处理的法律事务材料后,应会同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律师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出具法律分析意见,制定处置或代理方案,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增加损失;

  2.法律事务问题比较复杂或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时,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总法律顾问报告;总法律顾问根据情况可以向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

  3.法律事务需经仲裁或诉讼解决的,统一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登记、审查和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4.所属企业的重大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并购、破产、解散、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工程建设及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及其他按规定需报告公司的法律事务,应提前个工作日向公司报请、报审、报批,接受指导;在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要及时报告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在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应于个工作日内报备相关材料;

  5.法律事务部对所属企业报请、报审及报批事项,要及时予以回复,并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八条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1.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但处理重大法律事务须报本企业总法律顾问批准;

  2.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受委托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应予以登记并及时报告;

  3.各部门(单位)需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并及时向总法律顾问报告;

  4.所属企业需要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供法律支持的,应书面报送有关资料,经总法律顾问审定后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法律事务定期报告:

  1.公司外聘的常年法律顾问应在每年月结束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上半年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报告;在每年月日之前,向公司提交上一年度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报告,经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后,送主要领导审阅;

  2.所属企业于每年月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形成上半年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报告,报送公司法律事务部;于每年月日前向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总结

  半年工作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工作计划任务分解及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发生的法律纠纷事项及应对措施等。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本企业上一年度法律事务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下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采取的措施;对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自查自评情况;

  3.法律事务部应于每年月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形成上半年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报告;于每年月日前向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的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半年报告和年度报告经总法律顾问审核后,送公司主要领导审阅,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半年工作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目标任务分解、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发生的法律纠纷事项及应对措施等。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公司上一年度法律事务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下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采取的措施;对公司本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自查自评情况;对所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及结果运用建议等。

  第九章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条公司法律事务部要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六十一条对在法律事务工作管理、依法治企、经营决策、重大项目实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对于重大案件、重大经营事项法律文书隐匿不报,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事务部将视情节和后果,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以隐瞒案情、伪造证据、夸大事实等不正当手段误导企业领导或业务部门,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所属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管理和监督机制,以及有章不循、违规决策,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引发重大法律纠纷事项,或对重大法律纠纷事项处理不当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司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法律事务管理实施细则,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公司原印发的相关规定、细则或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二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P>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5.03•【文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7.05.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号)

  现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王忠禹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日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第五条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定取得。第六条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第七条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第八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负责。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

  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

  秘书;(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以上各项职责,企业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逐步履行。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五)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

  权性负责;(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四条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企业法律顾问

版权所有:睿智文秘网 2009-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睿智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睿智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辽ICP备09028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