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3篇

发布时间:2022-12-18 09:42:03 来源:网友投稿

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3篇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  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学习心得:坚定信念保审判  保安全  为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改进司法警察执法作风,全面增强司法队伍的整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3篇,供大家参考。

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3篇

篇一: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

  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学习心得:坚定信念保审判

  保安全

  为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能力,改进司法警察执法作风,全面增强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审判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和人民法院安全稳定,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活动,在全院集中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在动员教育阶段,我常想,司法警察工作又不是法院的主角,在某种意义上说是配角,手中无权,口袋里无钱,在司法警察队伍里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有什么意义,这不在作秀吗?然而,仔细想想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三起典型案例,这三起案例又的的确确是发生在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真人真事,事态严重,影响极坏。再联系我院实际情况,开展这项活动是极为必要。我们都知道,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是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审判工作提供有效保障的。这支队伍应该是极为重要的,然而,人民法院对这队伍的重视程度一直不够,一直把司法警察工作当配角,平时看不起,要时打急火。在进人方面,人员来源复杂,有司机,有复员军人,有书记员,素质参差不齐,接受教育程度不一。司法警察建队一来还从来没有单独进行过整顿教育。司法警察手中虽然一无权、二无钱,但也和法官一样长期处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常年接触社会的阴暗面。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加之社会不正之风和某些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信念一旦动摇,思想稍有杂念,就会偏离法制的轨道。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三起典型案例,就是血的代价,惨痛的教训。

  三起典型案例的问题出在:一是政策观念模糊、法律意识淡薄、法治理念不强。私放被告人,让被告人脱逃,造成了无法挽

  回的损失。二是组织观念淡薄、敬业精神不强、工作作风不端正。面对法官错误的指令,不假思索地予以执行,以致造成极坏的影响。三是廉洁自律意识差、自我防护能力不强。办案过程中收受贿赂,走上犯罪之路。

  对照案例,看看我们的警队,也存在不少问题和一些不良现象:1、警令不畅通。在调配警力时,有的讲价钱、打折扣或找借口推辞。上次刑事庭在县政法委组织下进行量刑规范化开庭,有四名被告人,须向各庭室局调警力,不是说开庭、就是说出差、还有的说要办案,最后还是王秀会副院长亲自打电话,可到第二天开会还是有许多法警不来参加会议。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部队,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工作作风如此拖拉散漫,到要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岂不要误事!2、编队管理流于形式。根据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实行统一编队集中管理。除人民法庭可保留1名法警外,其他内设机构不得留用兼职司法警察,对不愿归队管理的司法警察,一律予以退警,不得享受司法警察的待遇。然而,我院21名司法警察却分散在法院的各个部门,编队管理流于形式。3、责任意识弱,安全意识差。部分司法警察在安全保卫、值庭、押解、安检时,缺乏履职尽责观念,安全意识淡薄,有的在值庭时打瞌睡、思想不集中,让被告人的亲属随意接触被告人,对被告人与亲属讲话不制止。安检时比较随意,对应该发现的安全隐患却未能发现。警车提押被告人时,让法官和其他社会上人搭乘,没有一点安全防范意识。4、职业素质偏低,敬业精神不强。少数司法警察作风散漫,工作缺乏主人翁意识,行为举止表现警不像警、民不像民,甚至时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有的法警在看守被告人时把脚放到写字台上,口里嚼槟榔和抽烟,极不雅观。5、着装随意,损害队伍形象。不具备司法警察身份的违规着警服,已授衔的不按规定着装和配戴警衔标志,警服便服混穿,警衔标志、警号私借他人使用,穿警服随意进入娱乐场所,等等,严重影响司法警察形象。

  我认为这些现象是平时慢慢养成的,应借此次警示教育之东风予以解决。其方法是:一是加强学习。学习是一名干部职工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半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只有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才能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二是坚定信念。一个人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特别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自觉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三是以案为鉴。看到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这些反面案例,在自己思想深处受到了极大触动。对他们所犯的错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这些法警平时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背弃共产主义理想和党的宗旨,人生观和价值观偏离了方向,道德观念失衡,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权,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平时又不加强学习,心中安全意识差,缺乏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敬业精神;组织纪律观念淡薄、工作作风不端正。以至于发生了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学习对照,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从中吸取教训,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四是科学安排,学教结合。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使自己的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作风等方面得以全面提高。

篇二: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

  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识(心得体会

  2022年,中央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若干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这三个文件就如三把利刃,直指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希望能真正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廉洁性。司法改革以来,中央进一步加大力度,不断督导检查,不断出台举措,殷殷之情,拳拳之心,都是在为实现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而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感受,想说一说聊一聊。

  1.《三个规定》的背后,是要我们谨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

  十几年前大学入学之初,便认识了一个词,叫"法律职业共同体"。那时对这一概念还仅仅停留在"学的一样、工作性质相同"这一层面上,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是考试中的一个考点罢了,甚至对"配合"两个字不太感兴趣,而对"制约"有莫名的好感。工作后,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都是相互配合的。一个案子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宣判,证据链条是逐步完善的,而完善的过程离不开每一位参与者的努力,没有配合,一个案件的顺利结案简直是无法想象的。这时才对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但时间日久,我们是否忘记了最初的承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否蜕变成了"利益共同体"?公检法之间、公检法与律师之间等

  等,是否轻易由"定天下三分魏蜀吴",变成了"宴桃源豪杰三结义"?现在念叨"互相制约"这四个字,也许显得书生气太足,却也值得每一个司法者思考。互相制约,保持距离,绝不是不通情理,更不是六亲不认。而

  是要每一位司法官谨记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每个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行使自己的职权,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确保当事人罚当其罪,确保法治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体现。

  但是我们有时能发现,实践中本应相互制约的地方,却有相互发酵的现象。这让我想起中国政法大学何X教授的一段话:"公检法人员,大多来自升斗小民之家。入职之初,仍然记忆着普通人民失败和困苦,弱小和无奈,努力和希望……点点滴滴,仍在心头。但入职时间越长,他们与普通人民交往渐少,检法人员相互交往日多,互相发酵和激励。他们看到的,更多是卷宗里一张张冷冰冰的证据,一条条干枯的法律。天长日久,他们变了。"虽然变质的是少数,但这足以使我们警醒。领导干部插手办案,干预司法活动,当事人吃请等等行为,在该拒绝时就要拒绝,该上报时就要上报,这不仅是《三个规定》所要求的,也是自身职责所要求的。即使有一天,我们中的一些人已经身处庙堂之高,也别忘记了在江湖中奔波的人们,不要忘记民生之艰难,不要因为一己之私,使当受处罚的人逃脱制裁,使完全可以免于刑罚的人经受牢狱之灾。

  2.《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是要放开司法官的手脚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司法官的权力逐步放开,对案件结果的裁量权也逐步加大,当然伴随而来的也是责任终身制。我们看到放权以来司法官越来越能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办理当中,但是在放权过程中,却也有着些许的不足,突出表现在对司法官信任不足。"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句话耳熟能详,道出了"权力"的弱点——极易寻租,滋生腐败。但是这能不能成为束缚司法官手脚的理由?《三个规定》实施的目的,是要让司法官大胆办案,有人干预办案的话有法律和组织为你撑腰。

  但在实践中,在有些地方,"审批制"又有回潮现象,已经下放的权力又有要收回去的迹象,亦或者反复督查、动辄通报。这一方面可能是放权以来确实有部分司法官肆意使用权力,任意不捕不诉、量刑畸轻畸重,导致司法不公出现,因此上级决定要对司法权力加以限制。但另一方面,是对司法官疑虑有加而信任不足。我认为,充分的信任是《三个规定》落实的前提。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总能看到上级的顾虑,顾虑会不会导致权力滥用?会不会导致司法活动失控?因此总是想方设法加以制约。权力应当得到监管,但是监管不等于束缚手脚。当司法官对案件的裁量没有最终决定权的时候,势必会使得他们更多考虑的是如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登记,对自身前途会是什么影响,而不是法律规定,更不会考虑社会效果——这也是人之常情。

  更进一步说,权力下放一定会导致权力滥用吗?我看未必。权力下放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精兵简政的需要,是小政府、大社会的需要,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没有实质权力,为何责任终

  身?权力下放后,对上级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对阳光司法提出更高要求,也对司法官本身的职业道德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权力下放过程中的顾虑,与其说是对权力的怀疑,不如说是有些地方,有些领导干部对失去权力的恐惧,对监管能力不足的无奈,而这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克服的。大胆放权给司法官,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同时加大外部监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等等,提升上级监管能力,促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在司法官履职时给予更多的关爱和鼓励。

  3.对记录者的保护机制还有待完善

  追责问责,是对司法权力的强有力监督,是对司法腐败的有效震慑。而保护机制,更是对司法官独立办案,不受外界干预的有效保障。《三个

  规定》里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办案等行为如何惩处有详细的规定,对不严格进行登记、记录的司法官,也有惩处举措,但对如实记录、登记者的保护,仅仅用一条加以规定。缺乏保护机制的规定,在实践中势必会大打折扣。

  绝大部分的司法官就是你我身边的普通人,有家庭,有亲人,有生活上方方面面的压力,有对荣誉和升迁的向往,当然更有对被处分和被冷落的顾虑。因此在规定当中,要不断完善保护机制,体现出对敢于说真话,敢于坚持原则的司法官是有保障的,是有相应激励措施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责任制真正贯彻到底,才能促使司法官心无旁骛地行使司法权,使《三个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篇三:公安机关防止敢于司法学习心得

  队结合当前开展的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树立新时期交警形象专题教育活动把学习纪律条令作为正在开展的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树立新时期交警形象专题教育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制订了学习方案和学习制度保证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集中组织所有民警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原文逐条逐句地学习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令重要意义的认识

  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心得体会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是公安机关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纪律条令》的颁布实施,是公安队伍正规化、法制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对于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打造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三清山大队遵照省总队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通知》,掀起了学习贯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新高潮。

  一、把《警察条令》作为“专题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大队结合当前开展的“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树立新时期交警形象”专题教育活动,把学习《纪律条令》作为正在开展的“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树立新时期交警形象”专题教育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制订了学习方案和学习制度,保证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集中组织所有民警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原文,逐条逐句地学习,提高对贯彻执行《条令》重要意义的认识。并开展“四个一”学习活动,即:建立一块学习园地、制定一份学习计划、展开一次讨论剖析、撰写一篇心

  得体会,迅速形成学习贯彻的浓厚氛围。从推进队伍反腐倡廉建设,维护队伍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令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自觉性和坚定性,自觉把学习贯彻条令作为当前加强队伍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

  二、对照检查自身行为,严格纪律规定。大队要求每个队员要准确把握《条令》的基本内容,深入领会精神实质。《条令》共分3章31条,具体设定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方面的76种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条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划定了公安监管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高压线”。对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等5种行为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对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非法剥夺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65种行为最高给予开除处分;对擅自设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等6种行为最高给予撤职处分。其内容在监督体制上体现创新性,在处分幅度上体现刚性,在内容和适用对象上体现全面性,在执行效力上体现权威性。《纪律条令》对警车管理使用、着装、警察证件、服务群众、公安信息网使用、酒后驾驶机动车等方面都设置了“红线”,作出了明确规定和适用处分。大队领导要求每个民警结合查摆活动,认真对照《纪律条令》的相关规定,深入查找纪律作风建设中存

  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存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早加以解决。把好头脑中的“第一关”,坚定意志,牢记信念,做到清正廉洁,永葆人民警察忠诚本色;做到“慎微”,从微小之事做起,从微小之处严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做到“慎欲”,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经营好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娱乐圈”;做到“慎独”,要记住一句话——“人在做,天在看”,越是在“八小时”以外,越要遵守道德操守,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抵制不正之风,严格约束自己。要算好“政治帐”,不要自毁前程;算好“经济帐”,不要倾家荡产;算好“名誉帐”,不要身败名裂;算好“家庭帐”,不要妻离子散;算好“自由账”,不要身陷囹圄。联系近年来交警队伍管理中的案例,深入查摆剖析,总结教训。按照“抓细节、抓作风养成”的总体要求,坚持严字当头,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做好八小时以外的洁身自律,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规范执法行为,和谐警民关系。大队以《纪律条令》的实施为契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强化执法为民意识;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民警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完善执法程序;努力把贯彻实施《条令》的过程转化为公安监管部门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的过程,转化为推动公安监管民警规范、文明执法的过程,推进规范执法工作

  严格执行《纪律条令》第十六条规定“严禁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严禁违反规定办理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文明、理性执法,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坚持先“敬礼、再说理、后处理”的原则,解民忧、消民怨,进一步和谐警民关系。严格贯彻落实《纪律条令》精神,切实发挥《纪律条令》在民警工作、生活中的“保护神”和“紧箍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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