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8篇

发布时间:2022-12-17 20:24:03 来源:网友投稿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8篇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统计学视角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研究  作者:李明宇田国忠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8篇,供大家参考。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8篇

篇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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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学视角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研究

  作者:李明宇田国忠刘合民来源:《中国经贸》2018年第05期

  课题基金:承德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基金编号:201707A034)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土地被征用为非农建设用地,从而导致大批被征地农民的出现。有些被征地农民甚至种田无地、就业无技、工作无门、保障无份,这既不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如何解决安置被征地农民生活尤其是养老保险体系构建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基于统计学视角,阐述我国目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随后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土地征收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1.现阶段土地征用情况

  截至2015年末,全国共有农用地64545.68万公顷,其中耕地13499.8万公顷(20.25亿亩)。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人均GDP自2011年起逐年增长。据此分析,我国充满活力的经济发展必将有助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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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图2可以看出,我国耕地面积虽然一直守住了18亿亩红线,但是耕地面积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这表明我国为满足建设用地等需求还在不断的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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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阶段,随着开发和建设用地需求量的增加,征占农用地规模也将越来越大,相应地,被征地农民也必将迅速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群体。

  2.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低且筹资渠道不通畅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为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统账比例计发。2017年,我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2362元,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水平与职工养老金水平比差距太大。按照制度规定,个人缴纳部分占筹资总额的30%,在其个人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由于政策没有吸引力、参保意识不强、过于看重眼前利益,再加上缴费额需要一次性缴清,很多被征地农民在得到安置补助费后不愿意在掏钱参保。集体补助部分占筹资额的40%,但由于集体补助只针对被征地户而非全村范围,因此,集体补助难以在村民大会上通过,造成资金难以落实。缴费高,待遇水平低,筹资不畅已经成为被征地养老保险的难点。(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且管理难度较大根据我国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实行县级统筹,各县(市、区)参照市级政府的实施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从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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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县级来说,便于政策实施和管理,但对于省或者市级来说具体情况太复杂,操作细则均不同,统筹层次低,管理难度大。以河北省为例,石家庄市各个县的实施情况不同。养老保险按照困难地区、一般地区和较好地区,分别确定保障标准,管理复杂。

  (3)制度碎片化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强烈的现实需要,为了适应和满足参保群体的意愿和要求,各地纷纷开始出台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土地换保障”、纳入相应的其它养老保险体系等办法。这些碎片化的制度看似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实则不然。碎片化的制度意味着多种退休制度的并存,造成社会摩擦和社会矛盾。

  3.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点

  (1)养老保险类型差异较大

  养老保险包括建立单独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等多种类型。

  (2)养老保险资金负担方式多样

  一种是“分摊制”,即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三方共同分担,大部分地区按3:3:4的比例出资,不足部分一般由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补齐;另一种是地方政府承担或用地单位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不用再出资就可以被纳入养老保险体系。

  (3)保障水平差异较大。从全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领取标准看,最低的西部某县为每月39元,最高的东部某县为每月2058元。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建议

  1.提高待遇水平和理顺筹资渠道

  提高待遇水平需要财政的支持,政府应当加大保障力度,财政方面应大力支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但由于有些地区存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的差距,提高待遇水平对贫困的地区财政收支影响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该地政府在拨款时可以根据该地的财政收入、被征地农民数量等,对财政压力较大或较贫困的地方适当予以财力倾斜,以减小两级分化的可能性,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能力。对于被征地农民本身来说,提高待遇水平,增加政策吸引力会从一定程度上改善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能力,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差距,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

  2.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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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保障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的最好方式。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集中在政策层面,被征地的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还不完善,主要是以地方规章为主,统筹层次低。建议人社部尽快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切实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并加快出台相关制度的衔接办法,特别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在保证参保人权益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平稳过渡,从源头上断绝“碎片化”问题,使制度运行具有统一性和规范性。

  3.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

  政府应当积极构建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为补充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险公司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市场化管理。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需求设计更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险种,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在被征地农民生活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时,政府可以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生活补贴。对于特别贫困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要求纳入农村低保,或实施“农转非”,让其享受城镇低保、城镇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保障以及相关补贴。

篇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调研报告目前,我市正在加快双转移、建设富庶文明大西关的战略攻

  关。近几年,我区为了进一步提升工业品位,打造具有一定规模的石材基地,征地开发成为我区的一个中心工作,但是随着征地工作的推进,问题随之而来。为了让我区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建设幸福城市,确保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创造我街和谐稳定的生活、投资环境,解决在征地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逼在眉睫。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我街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努力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失地而降低的长远保障目标,对我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细致的调研。一、基本情况安塘街位于XX区东南部,距XX市区16公里,广梧高速、324国道、夏小线、三茂铁路云腰支线穿境而过,交通便利。全街下辖14个村(居)委会,总面积82.5平方公里,总人口2.3万人。安塘街的经济以石材特色产业和城郊型农业为主。2016年,全街实现地方生产总值5.4亿元,工业总产值23亿元,农业总产值2.8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235元,实现工商税收入库3655万元。1、随着近几年我街石材等产业的高速发展,据统计,截止2016年6月累计被征地农民人数1100人。2、被征地农民60周岁以上人数136人,享受新农保人数136人,参保率100%。3、养老保险待遇情况: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被征地农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二、政策规定止2016年我街未出台专门文件,严格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三、当前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1、农民认为现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偏低。现时的征地补偿标准都已经制定一段时间了,但在近几年我国物价不断上涨,蔬菜等农产品经济效益较高的经济作物扩种比例大,而且我区果树种植在农村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每亩耕地产值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现在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支持农业发展,延长了农村土地承包期,

  但是相应的土地补偿费没有提高。所以,农民普遍认为,征地补偿标准不高,农民几代人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了,对其以后的生活的不稳定性感到担忧,导致农民不愿意耕田被征。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合理。随着农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业产业化程度的不断升级,农作物品种经过不断的改良和换代,新品种不断出现。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农产品价差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因为部分农民有抢种行为,征地部门监管不到位,有的农民觉得辛辛苦苦种植了几年的果树,比别人靠一天两夜抢种的补偿少,心理觉得极大的不平衡。因此,清点工作往往被阻止。3、土地补偿费用分配发放问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发放是征地的最后一个环节,征地工作往往在这一环节受阻。土地补偿费用最终是要按每户的人口数计算分发到各家各户,但在耕地的承包期间,出现的生死婚嫁而影响到人口数变动时,村民们的意见就很难统一。如我街的桐围村委会罗茆二队在安塘街石材基地征地中的征地款分配,因有极少数村民不同意村民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导致出现上访、闹访现象,影响基地建设。4、征地者没有为被征地农民的出路提供协助,农民生计堪忧。农民是弱势群体,他们的想法也是最现实的,只有补偿款拿到手上,才觉得生活有保障。土地被征用,关系到农民下半辈子及以后几代人生计出路方面的问题,没有了土地,今后出路在哪里?这些非常现实的问题,这也是征地难的一大原因。5、农民在懂法用法环节薄弱,依******意识有待加强。随着各级政府对三农问题的持续关注,目前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对政策的理解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获取信息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素质的提高是好事,说明他们知识水平在提高,处事会更加理性。但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农民的知识水平有限,用******的意识刚开始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出现偏差,导致农民因片面理解法律而武断地质疑一些征地的合法性,阻碍了征地和征地款分配工作的开展,甚至有一些农民假借依******之名,实质为了个人私利,以煽动、鼓吹群众,阻挠征地工作开展、工程建设等********件,以此给征地者压力,实现个人非法利益。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方面对于目前被征地农民所涉关政策有些头重脚轻。中央、省、市都十分重视,到了基

  层县上这一级就有些落实的实际困难,政策可以比照制定,但如果好的政策得不到落实也如同废纸一张,归根结底,是目前征地这一块由于商业利益潜力并不太大(如工业园区规划征地、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征地等),多数资金需要政府来筹措,而区级财政十分困难,征地涉及的人数又较多,需要一大笔资金,政府无力筹集。另一方面,被征地农民由于生活来源单一,加之许多农民只重视眼前利益,如果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来养老,他们就要精细算账,因为靠儿养老思想根深蒂固,如果费用过大,他们则就要放弃。据调查,2016年在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扩面工作中,有许多被征地农民就没有参加,原因是认为自己身体还好,子女还小,不会有很大问题,不愿意做贡献。这是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不慎,认识不够造成的,还有就是宣传未跟上。五、对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建议应当说,绝大部分农民对土地征用是支持和拥护的,他们理解政府通过征地来扩大城市规模、实现产业的升级,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最终实现全面小康,是一件造福人民的工程。广大农民群众深知分散小规模的种田没有出路,通过征地拆迁,得到补偿,改善生活质量,以转移劳动力来创造更多的财富,过上像城里人一样的高品质生活。从这一点看,政府和农民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的发展,实现全面小康,让农民过上好日子。同时,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我们调研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有待提高。最近几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对土地的需求进一步加剧,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加上我国房地产业的过热发展,房价高企,一线城市的地王价格多次刷新,这也刺激着我市被征地农民对征地价格的期待值。目前物价不断上涨,存在通货膨胀的预期,如果补偿标准不适时调整,则难以使农民交出赖以生存的土地。2、上级政府出台适时政策,建立长效稳定机制,加强对基层政府工作方法和政策上的指导。例如,对于征地款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全市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性规定,把政策性问题解决在上层,以减少镇村干部与农民的矛盾和村委会、村民小组与村民之间的纠纷。征地工作应成立专业的机构,归属一个部门统一组织、布置和实施,而不是成立临时的机构,人员

  临时抽调,一个项目换一批人员。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性高的工作,应当配备一支专业的高素质队伍,在当地政府的协助下,深入村民家中,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防止农民对当地政府出现不信任的芥蒂,阻碍了征地工作的推进和出现社会不稳定性因素。3、上级政府应为征地农民今后的出路问题制定指导性的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民的后顾之忧。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征地后农民失去了土地,感觉失去了根基。若政府能在社会保障,农民再就业和就业培训上提供支持,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征地工作的阻力。4、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民依******意识。我国一直坚持走依法治国道路,并且在法律法规完善上不断改进,最终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是指日可待的。但是,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人民群众懂法,做到有法必依还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不断出现,若政府不能有效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提出诉求,不但不能有效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引致********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所以,政府在为群众提供更多的申诉渠道的同时,更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让群众依法提出诉求。

篇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周云凤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被征地农民的数量日益增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补偿费偏低、缴费方式单一、补偿费分配混乱,以及就业难、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难等问题。政策建议:制定科学的征地补偿政策;建立科学的筹资机制和资金监管体系;采取灵活的社保缴费方式;加强被征地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大力支持和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就业;实行有差别的分类保障;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Withtheacceleratingpaceofchina'surbanizationandindustrialization,thenumberoflandlesspeasantsisincreasingandtheproblemofsocialsecuritybecomesmoreandmoreserious.Thispaperputsforwardsomemeasuresaimedatsolvingtheproblemssuchasthelowcompensatoryfees,singlepaymentmethods,thechaosofcompensationdistribution,thegrimemploymentsituationanddifficultyinchildren'seducation,medicalandprovisionfortheaged.Thesemeasuresinclude:formulatingascientificlandcompensationpolicy,establishingascientificfinancingmechanismandfundsupervisionsystem,adoptingagilesocialsecuritypaymentmethods,strengtheningvocationaleducationandskillstrainingofthelandlesspeasants,supportingandencouragingthelandlesspeasantstobecomeself-employed,carryingoutdiscriminatingclassificationsecurity,andfurtherimprovinglandrequisitionsystem.

  【期刊名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年(卷),期】2013(000)002

  【总页数】3页(P44-46)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问题;政策建议

  【作者】周云凤

  【作者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北京1001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1;F062.1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发展过程中为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提供的社会服务及其措施,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由于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化格局,农民基本上被排除于一般的社会保障之外,在城市居民享受高补贴、高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却无法享有养老、就业、医疗等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和政府补贴,农民仍把土地作为维系其基本生活最直接的元素。然而,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农村集体土地将大量被征用,大量农民将成为被征地农民,生活在相对陌生的城市里。大多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还有就业岗位、住房、生活保障和集体资产,特别是失去了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低成本生活方式及发展方式。这部分农民并没有完全享受到土地增值给他们带来的利益,而陷入了“种田无地,上班无岗,社保无份”的艰难境地,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本文以某省为例,深入探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有关问题,以期对尽快建立和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参考。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被征地农民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由于城市建设、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需要,耕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但仍然保持着农民身份,并未真正转变为城市居民的农民。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被征地农民的数量也在日益增多。以中部某省为例,2001~2010年共征地168万亩,其中耕地45万亩,被征地农民数量大概在75万人左右,其中无地农民在15万人以上。随着承接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以及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这一数字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建设的重心一直在城市,社会保障的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因城市发展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却由于现存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导致的身份差别等原因,未能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一直游离于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之外,导致被征地农民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2001~2011年某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群众上访中,涉及被征地农民补偿与安置问题的占90%以上,在同期政府接待的群众信访中,被征地农民补偿与安置的问题也约占涉农信访的三分之一。如何加快社会保障机制创新,尽快建立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前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中的重中之重。随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为妥善解决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需求,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了具体的补偿与安置方法,如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实物安置、集体经济建设、购买社保等。由于各种补偿与安置方式各有优缺点,各地在实际应用中往往是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并辅以相应的配套措施,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2.1征地补偿费用偏低近年来各省市和各地区为了保证和加快本地区的高速发展,纷纷提出“要想富先修路”、兴办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发展思路,大肆征用土地,用于道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地方政府还针对具体重点工程项目制定了专门的征地补偿方案,统一征用补偿标准,通过行政措施强制执行。这种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

  道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项目的高速推进,为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补偿标准普遍偏低,加上部分被征地农民缺乏理财意识,补偿款很快就消耗殆尽,给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2.2缴费方式单一如某省2008年12月31日颁布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以参保时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20%为费率,一次性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参保时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上述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后直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里的缴费方式都是一次性缴满15年,而被征地农民所得的补偿款本身就不是很多,一次性要拿出大笔现金缴纳养老保险费,困难较大。2.3社保资金筹集困难由于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本上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有难以到位的隐患。一是各地补偿标准普遍不高,被征地农民缴费困难。补偿标准过低,其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占征地补偿费的比例过高,即使政策好、农民参保意愿强,被征地农民也无力参保。二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中政府负担资金大都从土地收益中列支,由于资金监管不力,导致土地收益一般都优先用于发展地方经济,往往难以及时足额到账。三是各地政府为鼓励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水平普遍较低,即使政府配套资金到位,所筹集资金也将很快用完,政府支付压力很大。2.4土地补偿费分配较混乱,操作性规则配套不全目前,许多省市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缺乏具体细则,造成各地对征地安置补偿费分配比较混乱。在分配的比例上有的全额到户,有的部分留村,留村的比例又各有不同;在发放时间上,有的一次性发放,有的分若干年;在发放对象上,有

  的按人头发放,有的一半按人口、一半按被征用土地面积发放,有的征到谁家的土地钱就归谁家所有,没有征到的就分文不给。即使按照常住人口分钱,也要涉及到有田没户口、有户口没田、没田也没户口、有自留地的迁出人口、农嫁女等等问题,情况非常复杂。2.5被征地农民就业难,子女教育、医疗和养老问题突出根据调查显示,与征地前比较,征地后农民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数量普遍下降,外出务工和经营二、三产业劳动力人数虽有所增长,但赋闲在家待业的劳动力人数相对更多。目前我国各地被征地农民的数量大大高于已经就业安置的数量,相当一部分被征地农民未被安置就业岗位。部分农户在耕地被征用前生活水平在当地为中低水平,耕地被征用后,随着补偿费的日益消耗,他们由于失去土地又找不到工作,生活没有来源,而子女教育费用日益增加,他们的生活水平呈现下降趋势。此外,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也使被征地农民苦不堪言。养老更是成为被征地农民普遍关注的难题。3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平的政策建议3.1制定科学的征地补偿政策首先,土地征用补偿应遵循市场原则,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和项目。我国应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以市场为基础,除了补偿土地价值、劳动力安置、青苗损失以及地面附着物外,还应增加农民在若干年内土地正常收益权损失、土地潜在收益损失、土地增值的价格损失以及农民失去土地的各项间接损失等,充分体现“效益、公平”原则。其次,实现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多样化。既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采用实物补偿,还可以实行多种补偿方式相结合形式。最后,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集体是农户的“代言人”,但现行法律对“集体”界定模糊,从而使少数村干部成为土地征用补偿的实际分配者,这就造成了被征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客观因素。因此,必须进一步界定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受益主体,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3.2建立科学的筹资机制和资金监管体系资金筹集和管理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我们必须在市场化运作的基础上,从征地源头开始,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的多方筹资方式,建立可操作性强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机制,充分体现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共同责任。同时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财政“专人专户专管”模式,并引入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待条件成熟,实行全国联营,并最终纳入到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3.3采取灵活的社保缴费方式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单一缴费方式,建议政府在出台被征地农民保障政策时能够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缴费方式。那些能够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一次性缴纳;而对于那些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应该允许他们分期缴纳。这样既能够减轻他们的负担,同时还能够提高他们参保的积极性。3.4加强被征地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的保障基金中应有一部分专门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培训,以增加其劳动技能及就业机会。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充分运用政府的行政职能,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现有的培训基地以及地方职业院校,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让被征地农民学会一项甚至多项职业技能。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农民携手合作、利益共享的机制,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从而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就业机会。3.5大力支持和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就业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支持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从事种养业,不断发展产业链条,壮大村镇集体经济,使其向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同时政府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被征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出路。3.6实行有差别的分类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部门应从根本上解除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鼓励被征地农民务工、经商、创业的同时,建立健全现有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分类保障,避免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导致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征用后的情况相差很大。3.7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创新征地制度,淡化行政操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对不具有强制性的工商业经营性用地,可引入竞争机制和谈判机制,在按规定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农民与用地方可自行谈判确定补偿费数额,也可允许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租的方式参与土地的开发,分享社会进步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二要制定约束机制,及时把国家征地政策、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农民公告,并将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一并公开。三要建立“征地调节基金”制度。各地政府可以考虑从历年土地出让金收入中一次性筹集一定资金,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再提取一定比例充实资金,作为征地调节基金,为被征地农民设立教育、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多种保障。参考文献[1]叶仁荪,曾国华.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安置路径问题研究——基于江西省南昌市的调查与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8(9):236-240.[2]钱忠好,曲福田.中国土地征用制度:反思与改革[J].中国土地科学,2004,18(5):5-11.[3]曲天娥.农民失地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3):22-25.

  [4]施昌蔚,林金腾.大力构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J].农村经济导刊,2003(8):40-41.[5]马驰,张荣.城市化进程与农民失地[J].农村金融研究,2004(1):47-50.[6]孔祥智,王志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补偿[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5):60-65.[7]冯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初探[J].财政研究,2004(6):42-44.[8]高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探讨[J].经济学家,2004(1):47-51.[9]杨翠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分析与评价—以浙江省10个市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4(5):61-68.[10]陈立明,郑毅,赵杰,等.金华地区失地农民现状调查及对策分析[R].宁波: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05.[11]廖小军.努力建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N].福建日报,2007-10-10(10).

篇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土地无法保障家庭养老自古以来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但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冲击土地养老形式在逐步弱化特别是在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取代了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集体内部的积累机制和集体保障的经济基础以及组织功能大大削弱农民在获取土地的使用权时同时也失去了可以靠集体经济实施社区保障的可能人地矛盾突出

  湖南商学院北津学院学年论文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农村养老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从分析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现状的角度出发,发现其中问题,并借鉴国外发展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新农保政策的对策。其中主要观点是立法先行、政府主导,继续完善“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新农保政策,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养老;农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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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根据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数据,目前全国2343个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3.58亿人参保,9880万人领取养老金,覆盖面扩大到60%以上[3]。并且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今年年底前要实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全覆盖。这也意味着,2012年将是社会保险体系制度全覆盖的收官之年。但从这我们也可以看出,制度覆盖并不意味着人群全覆盖,制度全覆盖解决的是形式上层面的指导思想问题,是为了让今后的实施有“制”可依。“制度全覆盖”之后,还有实践层面的“人群全覆盖”长路。但总的来说,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有序推进,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向制度全覆盖迈出重大步伐,是推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的重要成就。

  二、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一)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功能逐渐弱化随着农村老龄化的步伐加快,家庭人口规模的缩小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使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弱化。其所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子女的赡养压力增大。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我国农村的家庭结构缩小,大都是4-2-2和4-2-1家庭模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来临,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趋势,往往一对年轻夫妇就要赡养四个老人,这无疑加重了年轻一代的养老压力。2.农村大量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向城市流动,给家庭赡养带来了负面影响。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造成土地荒芜,农村社会“空心化”现象。“空巢老人”在生活上、精神上都不能得到满足,生活艰难。前些天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故事:吴家耀是中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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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江西省一个贫困县的农民,养育了四儿一女,多年来,早已成家立户的儿女为了谋生长年在外打工。74岁的老人吴家耀最近一年来病倒了,走路都有些困难,可是,他实在没钱去正规医院看病,只能找民间游医抓些便宜的药对付。儿女在外打工很辛苦,赚钱更不容易,要强的吴家耀实在不好意思向他们提养老费。只要精力稍好,这位倔强的老人还要拖着带病的身体去干农活,而这点微薄的农业收入,却是他和老伴的“活命钱”。据民政部统计,目前我国1.69亿60岁以上老年人中,40%过着子女不在身边或没有子女的“空巢”生活,个别老城区的空巢老人家庭比例已高达70%。中国农村现有10%的老人感到不幸福,有35%的老人经常感到孤独。

  3.随着农民观念和家庭规模的变化,传统的大家庭模式正在被核心家庭模式所取代,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思想和“尊老敬老”的美德也受市场经济的冲击,正在淡化,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正在弱化。新一代年轻人在市场经济上形成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他们的优势地位逐渐取代了老一辈,追求物质上更大满足和个性的发展,家庭观念也以自己的小家为主要中心,更加重视下一代的发展。传统的“家庭至上”、“父母至上”的观念为追求个人价值的观念所取代。

  (二)土地无法保障家庭养老自古以来,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但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冲击,土地养老形式在逐步弱化,特别是在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取代了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集体内部的积累机制和集体保障的经济基础以及组织功能大大削弱,农民在获取土地的使用权时,同时也失去了可以靠集体经济实施社区保障的可能[4]。农村老年人单纯依靠农村可耕地养老的形式日显不足。这主要体现在:1.人地矛盾突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很多农地被用于工业用地、城市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负责人就预测,“十一五”期间,预计我国每年新增被征地农民达300万。近十年来,由于我国城镇化速度加快,被征地农民已达到4000多万[5]。而农村人口在绝对数量上是增加的,使得人地矛盾日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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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农村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时无法从土地上获得收益。当人老体衰时,对于依靠劳动力耕作的田地,老年人已经无法通过依靠自己的体力耕田种地实现养老,又加上年轻一代的流动,老年人只能“望田兴叹”。现在“空巢老人”、“土地抛荒”现象的存在更证明了这点。

  3.农民对土地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当遇到重大疾病或生活遭遇困境的时候,农民不能依靠变卖土地来获取钱财解决生活难题。往往在这种时候,大多数老年人都选择变卖家产来解决难题,这只能让他们的生活雪上加霜。因此,土地作为农村老年人的经济来源已不大可能,单纯依靠土地养老已不现实。

  (三)社会养老保险标准低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对全国10%的县进行试点,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每月55元的标准,对于现在的物价来说,55元买不了一桶油,买不了一袋米,而对于家庭相对富裕的农村老年人可能又不会在乎这55元。而在2012的两会调查中,超过九成的网友表示要增加养老金,也有委员强烈呼吁提高养老金标准。(四)农村集体养老面临困境,举步维艰集体养老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完善和物质的丰富,存在的心理基础是老人社会交际的广泛和子女对养老认识的多元化。在目前农村经济普遍落后的情况下,其适用对象、范围具有一定局限性和特定性,集体养老难以普及化和规模化。(五)储蓄养老不大现实储蓄养老固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但是银行储蓄的低利率、高膨胀、大额的医疗费以及农民收人低的现实,使得单靠储蓄难以保障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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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问题。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还没

  有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要求,新农保政策还没有实现人群全覆盖。同时,在实施该政策过程当中,还面临诸多问题。针对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别悬殊、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借鉴吸收各国成功经验,逐步完善新农保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新农村。

  三、国外农村养老保障的新探索及成功经验(一)立法保障,社保法律体系完备中国和日本同为东亚国家,文化接近。日本自20世纪50年代逐步建立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纵观日本农村养老保险的整个发展历程,始终有相应的法律保驾护航。日本早在1959年就颁布了《国民年金法》,保证了每个日本国民都能享受到国民年金。1970年国会通过了《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标志着日本建立了专门的农民年金制度。1985年,修改了《国民年金法》,创建基础养老金制度,国民年金覆盖了全体国民[6]。这两大法律为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二)政府主导,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制度发达国家大多构建了包括社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发展中国家更多强调如何将政府提供的保障(如社会救助和普惠制的低水平社会养老金)、家庭和社区能够提供的保障、市场化商业机构提供的保险保障进行组合与构建,旨在最大限度地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近年来,在巴西、阿根廷、南非等国建立的社会救助养老保险计划,通过以政府筹资为主体的多方筹资渠道,为老年劳动者特别是农村老年人提供一定水平的社会救助性养老金,对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解决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毛里求斯经多年的探索,逐步建立起普惠制养老金、国民养老金、国民储蓄基金、公共服务养老金及各类年金计划,并充分关注75岁老年人的高龄老人补贴养老金,形成了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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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7]。国内外经验都表明,只有政府承担起责任,充当主导的角色,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才有可能取得成功[8]。

  (三)重视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近年来,由于受到养老金支付压力的日益增大,不少西方国家重提家庭养老保障,希望在解决广大居民的养老问题上能够重新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家庭保障作为一种非制度型的、非正式的而又天然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意味着在多元化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模式下,家庭成为可以辅助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一种有效的养老保障载体[9]。尤其是东南亚地区长期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从制度立法、家庭经济资助、居住安排、文化教育等方面强化家庭文化及家庭保障作用。东南亚各国的家庭保障传统在一定程度上仍受到重视,有效抑制了这一地区老年人自杀率上升的发展势头。联合国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特别提倡子女赡养父母,强调从社会的文化价值取向上倡导家庭养老文化的制度建设[10]。(四)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监管机构,促进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在欧洲国家,这方面做的很好。如德国、法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受投资公司管辖,由银行进行监管。他们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房地产、股票、和储蓄。瑞士的养老保险基金受联邦法律管辖,定期向监管当局提交运营状况报告和审计师、精算师的报告,瑞士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37%)、房地产(19%)、本国股票(15%)、抵押证券(10%)、外国债券(8%)、储蓄(6%)和外国股票(5%)[11]。通过这种多渠道的投资,有效地促进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五)发挥民间自治组织的作用日本农协对农村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如组织建立共济年金,提供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等。为了解决护理老年人的问题,日本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老年人护理保险制度[12]。农协开展老年护理活动的地区往往是在国家医疗资源相对缺乏,老龄化率高的地区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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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是其他民间事业团体不愿涉足的地区。农协利用组织的优势,在这些地区大力开展老年护理服务,是国家护理服务的有效补充。

  四、国外经验对我国解决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启示虽然我国在2009年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作出了新的尝试,进行了改革,并且初步取得了成效,但我国农村养老保障还面临着起步晚、标准低、群众参保意识不强、政策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通过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大致了解及外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成功经验,得到以下几点启示:(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证。国外的成功经验说明:法律是社会保障实施的基础和关键。构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应当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证它的实施。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还很缺乏,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把成熟的检验上升为法律。当前,新农保政策的出台,去年7月生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为我们的农村养老保障上升了一个阶梯。当前,希望更加完善法律法规来保证和监督它的实施,这才是一项制度能够执行下去的根本保证。(二)重视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政府责任根据布坎南的公共产品理论判断,农村养老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排他性但不具有竞争性[13]。公共产品就意味着要有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就意味着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也会导致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从这个理论上看,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的提供方式上应当起的是主导作用。郑功成教授也认为:现代社会保障既不是传统的恩赐式官办慈善事业,也不是以契约为基础的商业保险,而是建立在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之上,基于人们对平等、幸福和谐生活的追求和保证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正义举措[14]。同时,从另一方面来说,政府主导有其先天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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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公平,也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强有力的政府组织介入社会保障之中,运用行政强制力推进社会公平,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我们的新农保政策基本原则中“政府主导和自愿相结合,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也体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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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充分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借鉴日本农协组织的作用,在我国农村,村民的自治组织就是村民委员会。我们可以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一方面,积极宣传和响应新农保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新农保;另一方面,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也可以借鉴日本的农协,组织一个护理老年人的护理队伍。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而庞大的农村老年人口还有农村的实际情况告诉我们,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还存在很大的空缺,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急需要改进和改善。所以想要真正地解决突发而来的“银色浪潮”,只有快速而有效地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以立法为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社会组织为支撑,因地制宜和多样化养老方式的养老体系,才能够减轻、化解养老压力。从更深的意义上来说,只有全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得到完善,才可能有全中国的安定与幸福。

  参考文献

  [1]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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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ociety.people.com.cn/GB/1062/11084704.html[7]国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探索及其经验.中国农村研究.西南财经大学,选举与治理网,2011-01-10.[8]刘奕,张怡.当代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J].晋阳学刊,2007,(5):50-52.[9]米红,杨翠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基础理论框架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8.[10]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96719。[11]http://www.110.com/falv/jijinfa/jijinfalvfagui/qt/2010/0726/191931.html.国外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管理经验,2010-07-26.[12]杨复兴.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创新研究[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13]田伶.新时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商业化经营[D].河北大学经济学硕士论文,2006.[14]郑功成.农村社会保障的误区与政策取向[J].理论与实践,(2003)9.[15]http://finance.china.com.cn/special/lianghui2012/20120305/571490.shtml.中国网,2012-3-12.

篇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土地做为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历来得到珍惜和保护,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大量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土地被征用后,以土地为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民的生活保障、生存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从2006年开始我市将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提上议事日程,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字〔2006〕10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此建立。

  一、基本情况据劳动部门初步统计,全市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市区在0.4亩以下,县(市)0.6亩以下,年满16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约有42530人,主要集中在市区和县(市)、区城镇中。我市自2006年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来,先后在桥西区、南宫市、内邱县、沙河市开展试点,至今已全面铺开,目前已真正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1785人,核定养老保险资金5080万元,核定并到位的政府社保储备金8772万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1850万元,被征地农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开展。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认识不到位,参保意识差。由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起步较晚,加之相关政策宣传不够,被征地农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缺乏足够认识,参保意识还较差,有的群众认为土地被政府征收征用,养老保险应由政府承担,存在着“等、靠、要”的依赖思想。

  据统计,目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有1785人,参保率较低。造成参保率低的原因:一是应由用地单位(开发商)或政府承担的参保补贴部分95%以上落实不到位,严重阻碍着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比例。二是老弱病残人员土地被征用后生活失去了保障,无力缴纳养老保险。三是部分中青年农民感到现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距今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太长,不愿参保。四是农民只看重即得利益,被征地后只想尽快把补偿拿到手而不愿参保。

  2、生活负担重,缴费能力弱。一是早期被征地农民获取的补偿标准低,按现在统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较为困难。二是家庭人口较多的被征地农民,生活负担重,长期没有稳定的收入,无钱缴纳数万元养老保险费。

  3、保障标准低,生活难保障。我市参保政策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我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目前养老金发放标准为每月市区265元、县(市)225元,总体上看保障标准偏低,按目前物价看就是保生活都很困难。

  4、补贴不到位,社保开展难。一是政府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根据市政〔2006〕10号文件规定:政府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30%,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实际上至少占95%以上没有落实到位。二是集体补助资金难以到位,文件规定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筹资额的40%,目前不少村集体没有积蓄,村级资金不宽裕支付不了应承担的40%补助资金。我市市区各村(即城中村)土地没有分包到户,全部归村集体所有,并且这些村人均耕地已不足0.4亩,以上各村只要被征地就涉及到全村参保,用地单位(开发商)或政府拿不了,村集体拿不起。三是人员和办公经费不足,制约农

  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我市虽然已经开展了农村社会保险工作,但是人员和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制约了我市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建议1、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增强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识。一是劳动部门要继续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做到家喻户晓,让失地农民逐步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和“等、靠、要”的思想,增强参保意识。二是要提高各级干部的社保认识,统一思想,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人民群众渴望办理的事情办实办好。2、调整标准,增强社会保障的可行性。一是建议将缴纳养老保险3:4:3的比例,调整为3:3:4,即个人出资30%,集体出资30%,政府出资40%。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让被征地农民不再为生活忧虑,并使他们感受到政府的关怀。二是要逐步提高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我市现在执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是按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建议适当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3、完善措施,提升服务,增强养老保险吸引力。一是要及时拨付用地单位(开发商)或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市政府应按照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将由用地单位(开发商)或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30%拨付到位。同时要加大对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业务经费的投入,以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征地应按招、拍、挂出让价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而不应以政府收购价提取,比如政府征地

  收购价是一亩3万左右,而出让价可能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一亩,所以应按出让价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地报批手续办理,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权利。三是要继续积极争取全国新型农保试点。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两会”上指出:“要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我市要继续积极行动,切实把启动新型农保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2009年我市的沙河市被纳入全国新型农保试点市,2010年我市有8个县市积极做准备,已上报5个县市,争取更多的县(市)、区早日纳入全国新农保试点。据测算,如果我市的南宫市一个市早一年纳入全国试点,就可以每年多为我市农民争取4000多万元的经济实惠。

  4、发展经济,扩大就业,增强集体个人缴费能力。一是要千方百计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再就业。要专门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结合企业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设立培训专业和工种,落实培训资金,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应明确规定用地者在用工方面应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做到与其他员工同等待遇或安排部分人员到用地者的二、三产业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及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各类岗位用工信息和劳务信息,合理引导其就近就地就业或外出就业。三是鼓励和支持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要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对失地农民创业相应减免两到三年税费,金融部门要放宽信贷条件,降低门槛,鼓励和扶持被征地农民发展生产。

篇六: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探讨

  曾玉平;颜令晓【摘要】Land-lostfarmerisaspecialgroupemergingintheurbanizationprocessasaninevitableoutcomeoftheurbaniza-tionandindustrialization.Withthegrowthofthisgroup,securityproblemsfortheiroldagebecomemoreandmoredistinct.Auditingandsupervisionshouldplayamoreimportantroleintheestablishmentprocessofthesocialsecuritysystemfortheland-lostfarmers.%失地农民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产生这样的群体是一个国家进入城市化、工业化的必然产物。随着这个群体人数的增加,其今后的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和显著。审计与监督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当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期刊名称】《广西财经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3页(P72-74)【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审计监督【作者】曾玉平;颜令晓【作者单位】桂林市审计局,广西桂林541002;桂林市审计局,广西桂林541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67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农地因非农建设被征占,失地农民群体将日益庞大,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0年到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超过5450万亩。以每征一亩地,伴随着1.5个农民失业来计算,将意味着我国的失地农民达到1.1亿人。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探索建立合理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其成为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与发展的保障,为农民市民化提供基本保障,适应新型工业化、城市化的客观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一、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概述(一)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范围和政策保障1.失地农民失地农民是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人群,是我国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产物。他们有别于城市居民,作为边缘群众,他们是“进退两难”的尴尬群体。2.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文,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对象的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因国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二是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3.失地农民社会养老的政策保障国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列入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有了一定的政策保障。《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及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等文件中,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提出了“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的明确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文件也明确指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为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总体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应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规划区外的应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出资筹集。三方出资的比例,个人和集体部分不高于70%,政府部分不低于30%。”等要求。系列的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二、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一)政策实施目前基层县(区)级具体执行存在落实困难或落实不到位,一是由于资金需要政府来筹措,而县区级财政十分困难,征地涉及的人数又较多,需要一大笔资金,政府无力筹集。二是县区级财政需要对保障资金进行兜底。农民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寿命延长,保障资金必然存在缺口,这个缺口要财政弥补,资金缺口增大,压力随着加大,财政无力承担。在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中,统筹账户资金到账率低,主要以解决眼前困难为重,减少征地的阻力和稳定失地农民的情绪,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和应急性。(二)被征地农民观念乏陈由于传统的家庭保障观念存在,许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形成,思想观念难以转变,社保观念和就业观念相当薄弱。一部分村民在拿到征地补偿款后毫无计划地大肆消费,形成被政府征收土地后,坐等花光补偿款,日子过不

  下去的时候再去找政府解决的依赖思想。(三)待遇标准偏低,影响参保率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层次低、覆盖低、待遇少,养老保险给付额固定,没有相应的缴费激励机制,无法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和弥补征地造成的利益损失。加之许多农民只重视眼前利益,面对先缴纳一定费用来养老的现实,则精细算账。如果缴纳费用过大,领取的养老金低,眼前加入保障基金不划算,他们则就要放弃。据某市调查,自从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以来至2010年,应安置被征地农民70216人,实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7498人,仅占应安置人数的10.68%。三、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方式构建被征地农民是一个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更为弱势的群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确保其长远生计,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一)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管理针对不同情况设计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方法,对城市规划范围的可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险制度,一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由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允许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缴纳保险费。为所有被征地农民安排同等社会保障费用,不管是16周岁以上还是以下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劳动力还是被征地养老人员,他们和被征收的土地的法律关系一样,在土地被征收时,他们应当享受到同等社会保障待遇;二是不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新农保社会保障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候,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三是对同一区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要统一标准,不要形成同城待遇不一样,影响被征地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和社会稳定。(二)多渠道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

  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是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和保证。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不充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就成为无米之炊;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不到位,则可能产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是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土地补偿费一般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掌握,集体使用,安置补助费一般发给农民个人。因此,要坚持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此外,要发动企业、社会团体和慈善机构积极参与捐赠,提供社会救助,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标准要确保被征地农民至少获得相当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社会保障费。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三)建立强制性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仅靠“自觉”使更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政府在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强引导,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能保证失地农民养老无忧。建立带有强制性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到:

  一是要将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到位,让失地农民对政策充分了解;二是养老金要足额、准时发放,提高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三是实施过程中加强失地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增加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信任;四是必须有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避免以后失地农民可能存在的社会问题。(四)监督资金的制度建立、执行和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办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文件精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口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核定和资金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是农民的养命钱,为此,审计机关应从资金的制度建立、执行和资金的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促使财政部门安全有效地管理使用资金。(五)增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与增值方式虽然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但其主要以银行存款方式保值,既不购买国债,也不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其他投资,其保值都成为很大的问题,更无法增值。从管理机制上看,普遍缺乏对资金运营及管理的明确而容易操作的规定,负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者的专业性不强。审计机关应加强探索和引导管理者,制定有关保值增值机制,使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参考文献][1]李灵毓,徐秀丽.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研究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10,(22).[2]张翠云,王裕明.失地农民养老问题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09,(11).

  [3]刘朝品.试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与完善[J].国土资源情报,2008,(5).

篇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及思考

  有专家估计,全国目前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超过2000万人。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农民只有循序地从土地上剥离出来,才能提高生活质量,才能加速我国现代化的步伐。从趋势上看,今后还会有数以万计的农民离开土地。但千百年来和土地唇齿相依的农民,却由此失去土地这条生存底线,生活保障成了一大忧患。因此,失地农民有理由希望和城里人一样获得工作机会、社会保障来支撑起未来的生活。但因历史及文化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失地农民在社会上屡屡遭遇挫折,生存状态明显处于无助的弱势之中。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及思考意见。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中的配套制度,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在大制度框架内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一要尽快制定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办法。同地不同价、资金不到位、村集体滥用补偿费等等,是征地过程中最容易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有关人士指出,这些问题的产生,是政府绕过市场以行政方式征地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内,凡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要大力创新征地制度,淡化行政操作,强化市场引导,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费为4至6倍。一方面,一些村镇补偿标准由于征地用途、耕地年均产值、计算倍数等不一样而相差悬殊;另外一方面,补偿标准制定过低,绝大多数农民不满意,是失地农民上访靠告状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各地政府出台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办法迫在眉睫。二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要根据农民的需求、承受能力和目前条件,按分类分层保障原则扩大农村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并且相应提高参加社会保险费率的基数。要在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

  基础上,尽快把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保项目建立起来,保证失地农民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权益、劳动安全等方面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并在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城乡一体化的轨道。三要着手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制度。各地政府可以考虑从历年土地出让金收入中一次性筹集一定资金,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再提取一定比例金额充实资金,多渠道筹措征地调节资金。这项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补助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劳动技能培训等。四要制定土地补偿积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村财务监督管理机制。要实行专款专用。土地补偿金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制定制度杜绝镇(街道)等其他任何单位截留或变相截留。征地补偿款分配混乱容易引发纠纷,一般村民对于村留下部分补偿款用于村道建设等集体公益性事业,或者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多半没有什么意见。但由于留村的征地补偿款份额较大,有的还没有建立规范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少数村干部依靠手中权力大肆挥霍失地农民的保命钱,有的干脆强取豪夺将集体资产收归自家囊中。因此,要制定约束机制及时把国家征地政策要求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农民公告,并将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一并公开,防止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集体”滥用而产生不良后果。五要制定公平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现象,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政治生活及社会保险待遇。要在就业安置中,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建立使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园区企业每使用一定亩数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

  同。六要制定规避投资风险制度。严格限制村级集体资产投资一般竞争性行业,对已经介入的要逐步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要鼓励土地连片征用,要求连片征用的土地按照项目落实情况分期开发和投入使用,不得抛荒闲置。

  三、积极推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切实加强资产的经营管理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准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做股,使农村集体组织参与土地增殖收益的分配,长期分享土地的增殖收益,防止出现失去保障;工商业用地则应该实行租赁,由转让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向企业收取租赁费,用于解决失地农民长期保障的问题。

  四、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制定和完善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支持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不断发展产业连条,壮大镇村集体经济,使其向集约化方向发展。

  五、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能力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农民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六、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加强镇村劳动保障管理,做好失地农民的转移就业工作

  在大的村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点,乡镇、街道的就业服务重在及时、准确地提供岗位供求信息,降低农民外出就业成本,减少农民盲目流动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按期举办劳动力就业洽谈会,促使农民有秩序地向二、三产业转移。制定计划,争取在一定时间内使新的已有的由农民转化而来的新市民在二、三产业就业,使其工资性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以上。

  总之,在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上要实行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就业安置等积极的保障政策,通过三管齐下,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使农村经济尽快融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轨道。

篇八: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分析-住房保险论文-保险论文

  摘要:随着雄安新区的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愈发受到重视。它关乎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发展。我们针对雄安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与不足,并且结合其他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得出针对雄安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改善方案。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不同地区制度模式;考虑因素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建设用地不足的问题,这个时候政府便会进行征地,导致农民耕种的土地面积随之大幅度减少,部分农民失去耕种的土地。雄安新区因其新成立和城镇化的要求,各个行业领域所需要的土地面积都在不断增长。所以雄安新区失地农民的出现也是其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随着新区的建设发展进程加快,失地农民人数也会出现明显增长。农民失去了他们生存的土地,这部分农民在心理状态、就业、物质上的准备都不充分,所以他们如何适应并且生存是保证社会能否和谐稳定进步的一个前提。保障失地农民群体的生存发展,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都和失地农民保险的建立健全息息相关。我国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研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在多数现象与个别例子的结合上边还多有不足,且这部分情况的探讨不能够很好的与时俱进贴合实际情况,都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延后性。

  (二)研究意义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随着失地农民数量的增多受到了社会大众的关注。对于这个领域的研究也显得越发的关键,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助于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应有权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个较为平稳的过渡环境。在为其提供较为全面的生活

  补偿,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及养老保障等问题的同时,也给失地农民带来较强的心理安慰,使失地农民以积极的心态处理好生活和。其次,重视失地农民,为其解决后顾之忧将会调动失地农民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失地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也将推动失地城镇化和工业化建设。最后,通过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例的不断探索,可以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少数或者单个例子的研究是研究雄安新区养老保险模式的一个新的突破点,借此来完善我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现状分析

  (一)征地情况雄安新区的城镇化建设是分批逐步进行的。初期、中期还有远期的所有征地面积一共2300平方公里。荣城首批进行征地,征用土地约12.7平方公里。第二批征地涉及的范围较广,一共涉及了三个县54个村,征地约50284亩。

  (二)缴费状况与补贴经过搜集数据可知,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是分情况进行规定的。男性年龄超过60和女性超过55岁的失地农民个人不用再考虑缴费,而是由政府代为支付。其次,失地农民中超过45岁而不到60岁的男性和超过40岁不到55岁的女性,个人只需要缴纳20%的费用,其他部分由政府和集体承担。不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失地农民,即年龄达不到的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也会有一定程度的优惠政策。补贴情况:参保补贴额=补贴基数某12%某补贴年限,6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补贴年限为15年,年限随着年龄逐渐递减,其中补贴年限最低标准是5年。

  (三)国家政策雄安新区因为其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征地建设,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也为了社会安定和谐发展,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国家政策为失地农民提供保障。其中《雄安新区被征地人民养老保险保障实

  施办法》和《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两部文件中分别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适用人群、缴费方式、补贴金额、各类型人群不同的补偿方式、领取形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雄安新区失地农民群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存在的阻碍

  (一)失地农民生活负担重在土地被征收后,蔬菜粮食不能自给,所有食物都需要购买,但又没有其他收入,消耗较大,吃穿出行都是较大的花费。部分失地农民家庭人口较多,生活负担相对来说比较重,他们原来以种地为生,失去土地后,短时间内无法获得稳定收入,没有经济能力缴纳保费。在失地农民自身生活负担就很重的情况下,他们对于其他方面的需求就会相应的减弱。例如,在他们专心解决生活上边的困难的时候,他们就很少能够在养老保险方面进行关注。因此,受失地农民生活负担重的影响,致使他们缴纳养老保险的能力较弱,对于养老保险的关注度也不高。这种情况的存在对于其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阻碍。

  (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层次单一失地农民因其经济条件的不同,对于养老保险需求程度也有所不同。但保险公司并没有相对完善的保险产品来满足失地农民的需要。部分失地农民因失地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低不愿投保,他们会选择专门的养老保险产品来满足养老需要。同时也有部分失地农民因经济条件较差,无法承担过高的缴费而选择放弃投保,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无力去考虑他们的养老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产品更加多样化,才符合现代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需要。

  (四)被征地农民保险意识薄弱被征地农民可能大多数学历不高,可以胜任的工作种类不多,所以个人收入水平不高,平时基本生活可能都不能达到普通家庭的生活水平。而且受制于传统的观念,青睐于银行,忽略了保险,不懂得利用保险的形式来转移风险,对保险公司不信任,觉得不

  可靠,缺乏基础的保险知识。所以相关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不能够很好的发挥原有的作用,在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上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五)政府财政压力大60周岁以上的男性和55周岁以上的女性国家规定他们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一切由政府承担。而雄安新区的建设导致被征地农民数量很多,年龄大的农民数量也越来越多。这就代表着领取养老金的人数众多,政府财政支出压力逐渐增大。如果想要更好的发挥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作用,保障社会的稳定,就需要政府强大的财政支撑。

  四、不同地区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

  (一)浙江省义乌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义乌市针对被征地农民采取的是补偿款和商业保险同时进行的保障模式。补偿款和商业保险二者照顾到了农民群体的土地补偿和生活保障。首先,土地补偿是按照2:4:4的比例来分配的,20%是留在村集体当中,有40%是属于农民自己支配,另外的40%是养老保险的部分。中国人寿也适时研究出来了合适的产品“团体年金分红保险”等保险种类,前提要求是要由村集体出面一起来投保,签订保险合同。这种制度意味着把失地变成了货币“存”起来,还能保值增值,让农民的生活有了保障。

  (二)上海市失地农民的安置模式失地劳动力进入劳动单位时,劳动单位应为失地劳动力建立保险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周年的,安置单位要为失地劳动力一次性补缴不足15周年的养老保险费用,补缴比例应为上一年全市职工的18%,并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不被计入个人账户。

  五、根据研究结论来构建体系制度方案

  经过对于雄安新区的失地农民基本情况和养老保险现状的了解和分析,我们了关于雄安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后面经过对三个城市不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发现各个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都有所不同。每个地区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都应该是基于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建立的。每个地区都有其独特的状态和存在的问题,不可能每个地区在不同情况下可以共用一个完全相同的制度。所以我们应该在分析其他地区特有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独属于雄安新区的一套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也应是基于多重因素下考虑的。

  (一)考虑适当的降低失地农民的缴费比例前面的分析中提到,失地农民生活压力大,缴费能力弱,给雄安新区的失地农民保险制度体系的建设带来了阻碍。为了减轻被征地农民的压力,可以考虑适当地降低他们缴费的比例,提高政府的扶持力度。土地是农民的核心,农民失去土地的会失去赖以生存的支撑,由于家庭巨大的生活开支和很难融入城镇的生活节奏,很多低收入失地农民会放弃投保。政府通过加大扶持的力度,适当的降低失地农民缴费的比例,将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也有助于政府更好构建当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政府应加大对失地农民再就业的扶持力度政府结合当地环境特点和农民受教育程度,进行适合本地区的特色的失地农民再就业政策,加大对失地农民再就业政策扶持力度。政府将和相关企业达成合作协议,为失地农民解决再就业问题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劳动力人才。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失地农民,政府也会提供咨询服务和相关的技术培训服务,使得这部分农民可以自主选择职业并提高自身技能,增大就业可能性。

  (三)加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农民投保率低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部分农民不知道这款养老保险或不懂,政府相关人员需要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对农民进行详细的讲解,可以通过开展宣讲会、张贴公告、喇叭广播的形式,让农民对涉及到自身相关权益的内容有更多地了解。同时鼓励他们去参保,让失地农民深刻意识到,给自己买份养老保险也是对未来的一种好的投资与保障,不要只看眼前。也要向农民讲解国家对于失地农民的各项政策照顾,在养老保险方面给予的帮助扶持,把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向农民传达,提高他们的投保积极性。

  (四)保险公司创新研发新的保险产品由于失地农民自身需求不同,保险公司要适应市场,根据失地农民的现实需要不断地创新相应的保险产品,丰富保险产品层次,并完善相关的配套信息和服务,使得失地农民既可以承担养老保险的花费,也能得到理赔方面的保障。

  (五)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条款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施过程中要遵循法律化,制度化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保证征地的顺利进行,发挥出政府促进失地经济和谐稳定发展的作用。根据上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个人、集体、政府三部分一起缴费的情况下,政府要多进行分担。在雄安新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中,政府要承担起主要责任,并且加大资金投入,减轻失地农民的负担。对于失去土地的这部分农民要为他们建立有针对性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制定适合雄安新区当地失地农民的各项优惠措施。要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就业方面的能力进行提升,倡导鼓励再次就业,并且鼓励失地农民进行创业,给予一定程度的扶持。让失地农民不仅仅只是依靠政府补贴和失地补偿来生活,更要自己有能力生活。与此同时,要做到相关的各项制度完善全面,

  信息要公开化透明化,让失地农民了解失地养老保险建立和实施的各项事宜,参考失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并且接受失地农民的监督。

篇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补贴资金筹集各地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先保后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以往征地遗留问题。

  2保障范围

  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保障人员名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定,经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确认并予以公示后,报当

  1

  地人民政府备案。保障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点。

  3保障方法和补贴标准

  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本意见实施后新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政府按规定为其提供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不享受缴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参保缴费资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已高于本标准的地方,应维持原补贴标准,不得降低。对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为20%。缴费补贴用于被征地农民补贴年限内应缴纳的社会统筹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

  2

  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对本意见实施前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各地应按照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应保尽保的要求,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解决。对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困难的,鼓励地方探索采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部分养老金偿还等方式予以解决。

  4补贴资金筹集

  各地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要求,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的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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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实行分账核算、规范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当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或者本意见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问题,以及弥补因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产生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比较集中、资金缺口较大的地方,应在赣府厅发〔2007〕20号文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土地出让收入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提取比例。本意见实施后,各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根据拟征地规模、保障人数(按照拟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测算)和补贴标准等因素,测算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资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各地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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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5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强化政策落实,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研究政策措施,加强工作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提取、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参保人员范围,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审查关。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各地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要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准确评估和精算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后产生的制度风险和基金缺口,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的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在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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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方面的扩面征缴责任和基金托底责任。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出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地方,要按照本意见规定对原有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得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确保新老制度平稳过渡;未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地方,务必在2014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各设区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在实施前,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县(市、区)实施办法在实施前,须报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为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从2014年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激励机制,所需经费由省级社保征缴激励经费统筹安排。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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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和对策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的规模日益增大,大批农民离开他们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进入城市。由于农民在失地的同时也失去了附着在土地之上的财产权利、就业权利、基本生活保障等一系列权利,他们可能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城市边缘群体,特别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这一群体的养老保障现状不容乐观。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一)现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体制上的障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直接导致了城乡二元的养老保障结构。人们本可以通过城市化的进程改变现状,但由于二元户籍制度及与之配套的就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的改革均没有跟上,导致失地农民无法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养老保障待遇。(二)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存在缺陷1、土地权属模糊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以及《农业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实际情况是: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多不存在;村民小组是农村群众性自治性组织,不具有农村土地处置权;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并不完善。村委会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作为“政府职能代表”和“群众自治代表”,无法完全代表农民利益与征地方进行谈判并公平分配上地收益,失地农民的养老权益究竟由谁来予以保障并不明确,2、征地范围过宽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上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上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公共利益需要”作出明确的阐述和界定。由于因公共利益征地的补偿要低于其他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许多非公共利益的用地项目纷纷搭乘公共利益的便车,低成本征地无疑侵犯了失地农民的权益。

  3、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上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标准规定”。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未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此做出规定,基本上是由省级政府或下放至市、县政府制定相关规定,这样,地方政府同时作为征地的实施主体,实际上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具体标准的制定上,“年产值倍数法”是按传统的粮经作物比测定前3年的农业产值,但实际上现在的城郊农业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土地的产出价值已大大超出了粮食或蔬菜的价值。同时,补偿标准是按土地原用途计算的,无法解决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后土地增值分配的不合理问题。(三)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不足资金来源不足,有可能是因为土地出让金总量过低,也有可能是因为出让金内部分配不合理。一方面,由于开发商有意压低土地出让金或者是某些地方政府的“零招商”行为,势必会导致土地出让金的总额下降,另一方面,在土地出让金一定的情况下,若政府保留的土地增值收益过高,则农民的所得份额肯定会过低。这也直接导致了“土地财政”的出现:一方面是地方政府永远填不饱的“用地饥渴症”;另一方面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严重不足,(四)失地农民缺乏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能力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现状来看,大部分人还是习惯于传统的货币安置补偿方式。失地农民“坐吃山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这一方面是由于他们受“落袋为安”的观念影响,并不了解或者信任长远且预期的养老保障权益,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征地补偿较低,完全归失地农民自己所有的仅仅为青苗补偿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如果安置补助费不够抵缴养老保险费,还需要他们补缴,特别是那些外出打工的年青农民和经济落后地区的失地农民,如果拿不到补助反而还要出钱,他们肯定会产生抵触情绪。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策和建议(一)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从世界范围来看,城市化进程中出现失地农民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一

  庞大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从本质上来说还是走什么样的城市化道路的问题。拉美国家因城乡发展不均衡带来贫富悬殊、城乡差距、社会不公、两级分化、利益冲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教训值得深刻汲取,我们只有通过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逐渐填平城乡之间的鸿沟,这才是城市化的应有之义。

  (二)改革现行征地制度征地制度的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在明晰农地产权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征地规模,逐步实行土地的招标、拍卖等完全市场化运作,并严格要求土地开发商一次性兑付土地出让金;二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征地补偿采用“区片综合地价模式”,即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没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征地综合补偿价格;三是构建合理的征地补偿权力制约机制,在我国的征地补偿权力分配框架中,行政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居于主导地位,应当在国家立法层面确定征收补偿的最低水平,限制征收补偿立法的主体和层级,同时完善土地征收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压缩行政权力滥用的空间。(三)整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障资源家庭养老资源、社会养老保险资源、商业养老保险资源构成了失地农民全部的养老保障资源,为了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效率目标,我们有必要整合3种养老保障资源,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以家庭养老为补充的养老保障体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对象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在具体的养老模式选择上,除就业安置方式已失去适用意义外,可以视各地区的土地价值、征地与城市或城镇的距离远近、征地农村非农产业的发达程度等情况,单一或者结合使用选择适用其他几种养老模式、经济发达地区可以直接将农民纳入城保,经济条件尚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建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今后逐步与城保模式接轨。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32号)要求,属于10%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可将新征地农民直接纳入新农保体系。(四)增强失地农民自我保障的意识

  要让失地农民相信政府解决他们养老问题的决心和能力,首先要做的就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让失地农民看到政府真金白银的支付;其次是要尽快出台相关的金融政策和财税政策,如小额贷款优惠,对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公司相关险种盈利的税收优惠等;再次是通过对该项制度意义的宣传,引导和培养失地农民转变养老观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资源,通俗化解释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各项政策,分析农民今后面临的养老风险和参保后实实在在的好处,切实增强他们的自我保障意识。

篇十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P>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我县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亲自挂帅的高规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由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县政府协管县级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切实做到月19日我县出台了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祁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两个政策文件

  钱零给找店绝拒”而子“面好西东买看菜饭剩见可处堂食停水离灭灯走人重严常非象现源资园校品备必为已P3等M脑电机手装服牌名穿:比攀相互目盲力实济经里家顾同观消费浪张铺、受享图贪成形学多很下响影素因良不些一会社今在。善改了到得也活生们我足富件条质物步进的代时着随,前当

  XX年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XX年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调研报告祁阳县地处湖南省南部、永州北大门,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陶铸同志的故乡、国家认定的革命老区。现辖19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552个行政村,总面积2538平方公里,总人口108万、其中农业人口87万。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为更好地掌握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祁阳县人社局在分管副局长黄长清同志的带领下,深入重点乡镇和重点村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详细了解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对策,现将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状根据湘政办发〔20xx〕35号和永政发〔20xx〕26号文件规定,我县于20xx年初制定出台了《祁阳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祁政发〔20xx〕5号),全面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目前已有14个镇(街道办)、112个村的11498名被征地农民,纳入了生活保障范围。今年,根据湘政办发〔20xx〕31号)和永政办发〔20xx〕12号文件精神,我县在广泛调研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祁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祁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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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XX〕1号)和《祁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祁政办函〔XX〕13号)两个文件,全面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推动了新老政策有序衔接,确保了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一)明确了认定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因县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亩(含本数);二是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户口在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三是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16周岁以上(以签订征地协议日期为基准日)的在册农业人口。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以户为单位填写《祁阳县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表》,村组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镇(街道办)初审,经国土、农经、公安等部门审核确认,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审定,最后报县城乡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和缴费手续。(二)明确了保障方式。对原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继续享受原生活保障,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对新征地的失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选择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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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三)明确了补贴标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参保缴费补贴额=参保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和补贴方式以征地协议日期为基准日,1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补贴5年;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每增加1周岁(不足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补贴)增加补贴4个月,截至参保对象正常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为止。对第一次征地被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重复确定为社会保障对象,其缴费补贴按第一次确定的数额不变。(四)明确了资金来源及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等方面:一是用地单位缴纳。按照工业及政府公益设施项目30元/平方米,其他项目40元/平方米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标准,按湘政办发〔20xx〕6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城市规划区内按20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二是政府划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xx〕100号)要求,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三是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征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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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四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另外,不足以支付的由县财政予以解决,确保被征地农民和社会养老保险顺利接轨。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文件精神,我县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亲自挂帅的高规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由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县政府协管县级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切实做到了“五个到位”:(一)政策宣传到位。今年4月19日,我县出台了《祁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祁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两个政策文件。4月28日,召开了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动员大会,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14个镇(街道办)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经办人员及112个村的村干部参加了会议,就被征地农民新老制度并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正式启动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目前,我县原保障范围的人员已完成了本人申请、村组讨论和公示、镇(街道办)初审,参保资料已呈报到国土、农经、公安等部门审查。通过宣传发动和清查、清退,广大农民对政策精神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不符合条件的自动要求退出,符合条件的主动申请参保。截止目前,全县共有3690人不符合参保条件停发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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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退出1180人。(二)标准执行到位。对申请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均按流程经过调查、审核和公示,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联席会审核后,送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参保和领取参保补贴。按照被征地农民“三个准入”条件,统一宣传口径、统一参保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严把关口,一律不得纳入保障范畴。坚决杜绝不按程序办事、乱开口子、乱开绿灯、徇私舞弊等行为。对今后涉及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做到先保后征,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三)资金保障到位。我县自20xx年1月全面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以来,共收缴资金亿元,累计发放基本生活费亿元,目前结余9866万元。由于我县已纳入原保障范围的人员基数较大,我们制定了“五年计划”:即从XX年起,用五年时间分别为75岁以上、70岁至75岁、65岁至70岁、60岁至65岁、60岁以下的群众提供社保补贴。今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资金6000万元,再从当年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XX万元,用于当年被新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进行缴费补贴、已纳入保障生活范围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对应年龄段人员进行缴费补贴、已纳入保障范围没有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放基本生活费,以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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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四)待遇保障到位。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将按照城镇职工退休领取待遇,选择继续在原保障范围领取待遇的,将按第三年龄段(男50周岁至60岁,女45周岁至55岁)280元/月,第四年龄段(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岁)420元/月领取基本生活费。(五)督查审核到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了全县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范畴。县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办,县“两办”督查室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行专门督查,确保工作有序、有效推进。明确了各部门职责,确立了联合审核制度。国土、农经、公安等部门和镇(街道办)负责对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的认定,审核确定保障对象具体人员;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以及政府补助资金的划拨工作;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以及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三、存在困难和问题(一)资金压力大。我县已纳入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范围的有11498人,这部分人员按自愿原则如全部转轨,县财政需承担缴费补贴约6亿元。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大部分年满60岁以上,他们个人所需缴纳的保费也是沉重的负担。(二)征地行为核定矛盾多。一是镇政府征用土地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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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县级及以上政府征地,但群众分不清是哪一级征地,争议较多、矛盾较大;二是耕地位于建设工程征地范围外的,受工程影响导致无法耕种的,群众意见较大;三是征地年份较长,由于保管不善,征地协议丢失,导致审核手续不全而无法参保。(三)集体补助难到位。按政策规定,要一次性提取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际情况是土地补偿费已分发至农户,无法提取。(四)群众期望和政策规定有差距。对非政府征地行为(如水淹区、土地抬填区、自然灾害、土地损毁未恢复到位等)不能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但由于群众期望较高,导致矛盾突出,存在信访隐患。四、有关对策建议(一)建议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县级财力有限,支付压力大,恳请省政府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接轨时给予有关政策支持,并以被征地农民征地当年的缴费基数进行参保缴费;允许县级政府对参保缴费的财政补贴挂账,分年度归还到位。同时,建议上级财政对县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二)建议加强业务培训。迅速举办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培训会,进一步提高部门协作和业务经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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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年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今年4至5月,市政协副主席李国友、顾问陈志明先后带领部分省、市政协委员,深入到7个县(市、区),通过走访被征地农民和基层干部、听取各地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20xx年至20xx年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情况一是征地安置情况:20xx年至20xx年,全市因各类建设共征农用土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征地公顷,单项选址建设征地公顷。已完成补偿面积公顷。应安置农转非59397人,其中劳动力36284人。已安置农转非21462人,其中劳动力12366人。二是就业情况:通过各种办法和渠道实现就业29841人,就业率达到%,其中政府安排公益性岗位3825人,用地单位吸纳1682人,自主创业3177人,自谋职业和转移就业21157人。三是社保情况:全市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失业保险的为36284人,已参保的有8866人,其中,万源市、开江县被征地农民由于未办理农转非手续而无人参加失业保险。征收失业保险费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万元。全市符合川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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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15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为57185人,已参保的有24510人,其中,通川区10600人、万源市5800人、宣汉县546人、大竹县6715人、开江县849人。征收养老保险费万元。应参加医疗保险的为17048人,已进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的有11407人。未农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使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大力宣传,努力落实有关政策,积极搭建就业服务平台等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了全市经济社会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从目前看,全市被征地农民大多数生活状况较好,心态也比较平稳。有20%左右的人经济收入比较丰厚,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有60%左右的人有一定的经济来源,生活较为稳定。有20%左右的人,生活水平有所下降,甚至生活出现困难。原因是有的过去主要依靠土地生存,缺少其它生存手段;有的是“4050”人员,文化程度低,又无一技之长,就业竞争力弱;有的是家里人生病等。二、问题与困难(一)被征地农民多数未农转非。一是多数被征地项目不是全征全转,被征地村社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以及剩下的土地按其总人口进行平均分配,导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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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农转非指标难以落实到人;二是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有农转非指标,但担心农转非后,享受不到国家现有的惠农政策,也担心今后若土地全征撤销建制分配集体资产时享受不到收益补偿,因此不愿意农转非;三是被征地农民对农转非后参加社保的相关政策了解不够,顾虑较多,农转非后就业难,怕生活无着落。(二)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尽管就业率达到%,但其中70%以上属自谋职业和转移就业,工作的稳定性差;又由于受自身年龄、文化、能力所限,一些人对再就业存在等、靠、要的依赖思想,主观能动作用发挥不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意识不强;加之政府一些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实效性不强,未能很好提升其职业技能,引导就业、指导创业不够,提供就业岗位有限,因此,就业仍十分困难。(三)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难度大、缴费标准不统一。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筹集应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责,以政府土地收益筹集为主。但是,全市的征地项目多数是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和招商引资进来的,政府的土地收益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社保所需,财政无力兜底,不敢启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加之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被部分村社分给了个人,集体拿不出,从而也增大了征收难度。同时,根据川办发15号和川办函30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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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区分为新被征地和老被征地农民,两者缴纳社保的标准不统一。有的老被征地农民因当时得到的安置补偿费较低,无力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四)被征地农民参保积极性存在差异。据了解,接近参保年龄上限(即女40-50周岁、男50-60周岁)的人员,由于参保后很快就能领取养老金,因此参保积极性较高。而多数年轻人则认为,若现在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时间太长,领取养老金还要等上几十年,对自身生活只作眼前打算,希望将补偿、安置费直接发到手中,对参保的积极性不高。(五)政策规定不一致。按照川办发15号和川办函302号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而《四川省实施办法》规定农转非的女性退休年龄为50周岁。两者规定不一致,致使基层单位操作困难,被征地农民也反映强烈。三、几点建议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以下建议。(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体,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和社会问题,高度重视,认真解决。要加强政策引导,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协调指导,专题研究并解决好具体问题,强力推进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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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力协作,相互支持搞好服务;加强法律援助,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二)加强政策宣传。由于涉及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社保的相关政策较多且复杂,还有部分人对政策了解不够、掌握不准,甚至还有盲区。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被征地农民的知政权。各地除继续开展行之有效的报刊、电视、广播、专栏、咨询等宣传外,应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到被征地农民较集中的乡(村、社区)面对面地进行宣传解释。可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办事程序等编印成册,送发到被征地农民手中,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大力宣传参加保险与否的利弊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观念的转变和参保意识的增强。(三)大力促进就业。一要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真正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和就业竞争能力。二要明确用地单位吸纳就业的责任,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要将政府或社区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尤其是“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四要完善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引导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享受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同等优惠政策。五要政府就业部门搞好就业服务,随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促进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六要尽力发展本地劳动密集型企业,给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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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农民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四)确保社保到位。一要切实落实农转非政策,将应转非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农转非。二要将符合条件的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三要继续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确保应收尽收。四要拓宽社保资金筹集渠道,除按照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社保金纳入建设单位用地成本外,可建立社保调节基金,其经费从土地收益中留取部分,从资源税和项目投产后税收中提取部分,实行逐年滚动注入,缓解政府投入压力。(五)实行统一政策。调研中,倾向性的意见是解决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建议政府依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将被征地农转非的女性法定退休年龄统一确定为50周岁,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化解由此产生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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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P>  四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制定和完善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支持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不断发展产业连条壮大镇村集体经济使其向集约化方向发展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及思考

  有专家估计,全国目前失地农民的数量可能超过万人。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农民只有循序地从土地上剥离出来,才能提高生活质量,才能加速我国现代化的步伐。从趋势上看,今后还会有数以万计的农民离开土地。但千百年来和土地唇齿相依的农民,却由此失去土地这条生存底线,生活保障成了一大忧患。因此,失地农民有理由希望和城里人一样获得工作机会、社会保障来支撑起未来的生活。但因历史及文化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失地农民在社会上屡屡遭遇挫折,生存状态明显处于无助的弱势之中。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及思考意见。一、充分认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党在十六大中提出一个新的思路:解决“三农”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就是要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的竞争力,为农村经济发展开拓新的空间,为农民增收开辟新的途径。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离开土地,从而在工业化、城市化的牵引下完成人口与资源的优化组合。因此,要充分提高认识:农民失地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时代进步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离开土地,不仅符合政府的愿望,也是多数农民的愿望和要求。城市化有利于农民富裕,而不是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社会不公。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应认识到:农民失去土地之时,便是政府引导农民建立长久生活基础唯一的“历史性时刻”。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大量土地被征用后必须做好补偿工作。与此同时,要考虑到失地农民今后的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问题。土地补偿安置费是农民的“保命钱”,政府对村土地补偿款分配和使用的监管必须十分到位。

  各级政府要在思想上把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去考虑问题,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宣传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客观必然性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二、建立和完善土地征用中的配套制度,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在大制度框架内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一要尽快制定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办法。同地不同价、资金不到位、村集体滥用补偿费等等,是征地过程中最容易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有关人士指出,这些问题的产(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生,是政府绕过市场以行政方式征地的必然结果。因此,在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内,凡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要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要大力创新征地制度,淡化行政操作,强化市场引导,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年平均产值的至倍,安置费为至倍。一方面,一些村镇补偿标准由于征地用途、耕地年均产值、计算倍数等不一样而相差悬殊;另外一方面,补偿标准制定过低,绝大多数农民不满意,是失地农民上访靠告状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各地政府出台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办法迫在眉睫。二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要根据农民的需求、承受能力和目前条件,按分类分层保障原则扩大农村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并且相应提高参加社会保险费率的基数。要在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尽快把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保项目建立起来,保证失地农民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权益、劳动安全等方面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并在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城乡一体化的轨道。三要着手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制度。

  各地政府可以考虑从历年土地出让金收入中一次性筹集一定资金,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再提取一定比例金额充实资金,多渠道筹措征地调节资金。这项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补助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劳动技能培训等。四要制定土地补偿积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村财务监督管理机制。要实行专款专用。土地补偿金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制定制度杜绝镇(街道)等其他任何单位截留或变相截留。征地补偿款分配混乱容易引发纠纷,一般村民对于村留下部分补偿款用于村道建设等集体公益性事业,或者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多半没有什么意见。但由于留村的征地补偿款份额较大,有的还没有建立规范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少数村干部依靠手中权力大肆挥霍失地农民的保命钱,有的干脆强取豪夺将集体资产收归自家囊中。因此,要制定约束机制及时把国家征地政策要求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农民公告,并将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分配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一并公开,防止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集体”滥用而产生不良后果。五要制定公平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彻底取消限制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歧视性政策,清理各种乱收费现象,使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政治生活及社会保险待遇。要在就业安置中,大力鼓励用地单位和企业把合适的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并建立使用被征地农民数量与用地规模挂钩的制度,规定进园区企业每使用一定亩数土地后,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被征地农民在本企业就业,并签订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六要制定规避投资风险制度。严格限制村级集体资产投资一般竞争性行业,对已经介入的要逐步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要鼓励土地连片征用,要求连片征用的土地按照项目落实情况分期开发和投

  入使用,不得抛荒闲置。三、积极推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切实加强资产的经营管理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准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做股,使农村集体组织参与土地增殖收益的分配,长期分享土地的增殖收益,防止出现失去保障;工商业用地则应该实行租赁,由转让土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向企业收取租赁费,用于解决失地农民长期保障的问题。四、鼓励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制定和完善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支持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基地等,继续从事种养业,不断发展产业连条,壮大镇村集体经济,使其向集约化方向发展。五、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失地农民就业竞争能力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把劳动保障、农业、水利、科技、建设、社会团体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现有的培训基地确定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机构,落实培训职责和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积极探索创立政府和农民携手合作、利益分享的机制,鼓励投资兴办民办培训机构。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六、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加强镇村劳动保障管理,做好失地农民的转移就业工作在大的村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点,乡镇、街道的就业服务重在及时、准确地提供岗位供求信息,降低农民外出就业成本,减少农民盲目流动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多渠道收集企业用工信息,按期举办劳动力就业洽谈会,促使农民有秩序地向二、三产业转移。制定计划,争取在一定时间内使新的已有的由农民转化而来的新市民在二、三产业就业,使其工资性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以上。总之,在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上要实行货币安置、留地安置、就业安置等积极的保障政策,通过三管齐下,全方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使农村经济尽快融入市场经济发展的良性轨道。

篇十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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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作者:伊宝德赵宏燕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23期

  摘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而推出的一项制度安排。但该制度尚存立法缺位、保险体系单一、筹资渠道不畅、筹资水平低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须采取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理顺筹资渠道、提高筹资水平等举措。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模式;筹资渠道

  中图分类号:F840.6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083-02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用地被征用,催生出一个急剧膨胀的社会群体——被征地农民。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报告,1987—2001年间造成的被征地农民数量至少达3400万人,2000—2030年间还将增加7800万人,这意味着中国失地农民规模将超过1亿人口。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为其提供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实现老有所养之目标,确保社会和谐安定,已成为各级政府努力实现的施政目标之一。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困境

  农民承包的土地一旦被征用,将会面临失业和老无所养的困境。为此,中央要求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而地方政府却基于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量,对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导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面临诸多困境。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立法缺位

  从中国养老保险立法进程看,迄今尚无一部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性立法。即便是近期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也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具体规定。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原则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文件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供给远远落后于城市化速度。各地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文件,大多属于市县层级,省级政策文件屈指可数。上述政策文件的理念、内容各异,地方特色鲜明,相互协调融合性差,且缺乏稳定性,严重制约了全国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单一

  目前,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已实现制度上的全覆盖,但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尚在建设中。从各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看,仍以政府主导、组织实施的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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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保险为主,给补充养老保险及商业保险的空间极小。农民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大多成为“种地无田、工作无岗、社保无份、创业无钱”的“四无农民”,原来享有的土地保障丧失殆尽,进而导致家庭保障功能的极度弱化,其未来生计保障面临诸多的不确定性。被征地农民面临较城镇居民、非被征地农民倍增的养老风险,体系单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难以应对,亟须构建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予以应对,转移化解被征地农民面临的养老风险,解除其后顾之忧。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筹资渠道不畅、筹资水平低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通过三个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集体给予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的补助;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划拨给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的补贴[1]。各地政府在履行出资责任时存在与民争利的情况,更有甚者,凭借政府的强势地位弱化其出资责任,降低出资数额或出资比例,不按时划拨财政补贴资金,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农村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后,大多因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凋敝,村集体补助资金难以落实到位,若从村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还要面对挤占挪用、侵占贪污等违规违法现象大量发生,村集体尽量逃避出资责任,即使无法逃避也要降低出资数额或出资比例等诸多问题。被征地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弱势的部分,大多数被征地农民的收入水平在征地后不升反降,严重制约其养老保险缴费能力,有限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在弥补日常生活开支后所剩无几,再拿出一部分缴纳养老保险费更是捉襟见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筹资渠道不畅、筹资水平低,已成为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最大障碍。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

  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过渡性,使其在经济能力、职业活动范围、流动性等方面,既不同于城市居民,也不同于非被征地农民,因而这一群体在养老保险方面存在特殊的需求。为此,须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弥补政府主导型的城市化给被征地农民带来的损失。

  (一)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立法先行、制度跟进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保障。目前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以地方规章或部门规章为主,层级较低。鉴于各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差异性过大,应当由国务院适时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例》,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制度框架,养老保险模式,筹资渠道,明确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保、农保衔接预留制度接口等。国家应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修订《社会保险法》,补充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面的规定,也可制定《养老保险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等单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2]。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为各地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探索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在上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使上位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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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构建多支柱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

  政府应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诉求,采取有效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在政府主导下参与构建以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补充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为补充的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政府在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划拨一部分资金,再以制度化安排从用地单位的土地增值收益中筹集一部分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从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挤出一部分资金,构建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以弥补褒奖被征地农民为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所作出的巨大牺牲及贡献;政府亦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参与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如在保费筹集上,政府给予政策支持,采用政府、集体、被征地农民个人三方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的方式,使被征地农民能以较少的投入获得一份商业养老保险,保险公司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的养老需求,设计养老年金保险、老年护理保险等险种;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时,由政府为其提供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

篇十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P>  浅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

  武心天【摘要】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日益突出,目前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主要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单独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三种模式,随之带来的是养老保险的统筹水平低、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以及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因此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统筹以及提高保障水平.【期刊名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5)002【总页数】3页(P98-100)【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作者】武心天【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0.67失地农民是新生的弱势群体,其大量出现,随之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保障。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用地大量被征用,缓解了城市激增人口的压力,满足了不同的工业需求,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则成为被城市边缘化的弱势群体。一方面由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地农民就不

  能算作完全意义上的农民;另一方面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以及户籍制度的存在,失地农民不能迅速地被城市接纳而成为城镇人口。失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也失去了土地所具有的养老保障功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越来越重视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并开始着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完善,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步等原因,不同地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也不同。根据笔者阅读的相关文献,主要有以下模式:(一)纳入农村新型的养老保险制度该模式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青岛市主要采取该模式。青岛即墨市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相结合”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区(市)和街道(镇)财政给予补贴”的四方共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当年缴费基数,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当年缴费基数的6%为起点,最高不超过18%,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状况自主选择适当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财政按照当年缴费基数的5%、镇财政按照当年缴费基数的1%拨付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1](二)建立单独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以河北省涿州市为例,涿州市是基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的一类养老保险,它既不属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也不属于农村养老保险范畴,是独立于这两类险新建立的专门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险种,养老金标准依据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来确定,采取大账户和小统筹储备积累式管理基金。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是按照30%、40%、30%的比例分担基金的筹集,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列支,放入统筹账户;集体补助部分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个人缴费部分从征

  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不足部分由参保人自筹资金缴纳,两部分共同纳入个人账户。当个人账户和统筹资金不足时,从风险基金账户中支出。(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模式浙江最为典型。浙江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就业人员按政策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定期领取养老金至终身。[2]此种模式较多强调了享受保障权利与缴费义务对等原则,实行个人账户制,保障水平相对较高。[3]由此,浙江的被征地农民虽然身份上并没有完全变为城镇居民,但是在养老方面,已经按规定可以纳入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这对养老保险进一步的城乡统筹是一个重要步骤,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还存在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以及失地农民自身都要重视,并从不同角度采取不同措施加以解决。(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养老保险统筹水平低就目前来看,各地根据当地实情,采取了不同形式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从短期看,无论是将其纳入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单独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或者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能够缓解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带来的各方面压力,短期内使失地农民的养老有所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社会养老保险最终要走向统筹,不同省市间的统筹,城乡的统筹,才是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单独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或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都与统筹的养老保险存在一定距离,不同地区的不同政策,养老保险的不同类型都无法实现统筹。2.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覆盖范围小

  目前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整体的保障水平较低,部分省市农民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在100元左右,不能满足生活所需。另外现在关于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并没有实现广覆盖,只是在个别的省市开始推行,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很多失地农民依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只能靠征地补偿款以及传统的养老保险方式养老,再加之征地补偿的水平较低,征地补偿款使用不规范等原因,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更需要养老保险来保障。只有扩大保障覆盖面,才能为实现养老保险的统筹打下基础。3.失地农民缺乏参保积极性通过调查发现,失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并不高,很多失地农民并不了解养老保险的问题,也没有积极性去了解养老保险问题,这和个人缴费比例高,失地农民经济基础薄弱有关。此外法律不够健全,征地补偿款的使用不当也会影响失地农民的参保积极性,相关部门缺乏宣传力度以及失地农民自身的素质不高也是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失地农民问题是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关涉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社会民生问题,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来解决这一问题。[4]1.完善社会养老保险,逐步实现统筹城乡差别客观存在,特别是二元经济结构将长期维持,由此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和城镇要分别实行适合各自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5]无论是完善城镇养老保险,重建农村养老保险,还是新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都必须留出制度间的接口。随着失地农民向城镇转移,其养老保险也应向城镇养老保险体系转轨。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就是要让其与城镇的养老保险制度最终实现接轨,这是实现城乡统筹的重要部分,也为实现社会公平向前迈了一步。各省市之间应增进交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实现统筹为目标,在短期内建立适合自己的失地农

  民养老保险制度,并随着各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实现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实现统筹。2.发展经济,加强法制建设,提高保障水平社会保障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因此就国家层面来说,要大力发展经济,有了强大的经济实力作为后盾,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就成为可能。经济的发展,征地补偿款会随之提高,与征地补偿款相关的养老保险水平会随之提高,作为缴费基础的标准随之提高,相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会相应提高,即增加了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在福利刚性的影响下,社会保障水平会随之提高。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以增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确保征地补偿款等与失地农民利益相关的款项能够更有效更规范地使用。3.完善其他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以配合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其他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养老制度互相配合,以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的保障和互济等功能。加强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使失地农民的健康负担得以缓解,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未来的养老问题。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以保障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水平,并以此为前提,创造更多的财富,不断提高自身的养老能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扩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不仅关注已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老年人,也要关注有劳动能力的青年农民。4.提高失地农民的素质,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失地农民本身要提高其自身素质,增强参保意识。在家庭养老逐渐弱势的情况下,失地农民应该意识到参加养老保险是未来养老的重要途径。政府和村集体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失地农民参保意识,从而有利于参保率的提高,有利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为实现统筹提供有利条件。

  【相关文献】

  [1]李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2]潘峰,蒋励.浙江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分析[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7,(5).[3]谭静.江苏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立法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2007.[4]罗遐,夏淑梅,何霄.我国失地农民的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5]许文兴.农村社会保障[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303-306.

篇十五: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P>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汇报

  篇一:区贯彻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情况汇报区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莆田市区人民政府(20年5月26日)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我向区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报告我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一、主要工作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区“一核四翼”城市建设和“产业强区”发展战略的推进,征迁量不断加大,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热点、焦点问题。区委、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年来,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更加注重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切实做到农民失地不失利,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一)坚持依法征迁,大力度维护失地农民权益。为进一步维护失地农民经济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区建立土地规划委员会管理制度,所有涉迁项目必须上会研究。制定严格的征迁安臵补偿、安臵区及配套等统一建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增长情况,及时调整和提高征迁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地保障征迁群众的利益。严格执行征迁工作程序,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对于不按规定履行征地程序的、不落实失地农民安臵补偿和养老保障政策措施的,不予受理审批征地。此外,为确保失地农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支付,在每年的预算中,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优先安排征地拆迁资金预算,依法依规及时支付农民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资金现象发生。(二)实施就业帮扶,多举措施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优先组织失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使失地农民掌握一技之长,推行与

  用工企业对接的订单式培训、定向输出,拓展失地农民转移就业渠道,提高就业率。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为失地农转城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建立完善小额贷款担保政策,降低担保门槛,提高贷款额度,为失地农民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失地农民,积极安排公益性岗位,如城管、治安、交通协管、环卫、巡防员等,对失地农民进行就业安臵。20年以来,全区已累计扶持失地农民就业创业112人,专门针对失地农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1258人次,发放培训补贴37.74万元,发放小额担保贷款31笔,发放贷款资金248万元。

  (三)落实社保制度,多渠道保障失地农民生计。为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区政府根据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于20年12月出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将全区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区人均耕地面积30以下的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农民纳入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直接享受养老保障。设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从207年4月28日以来依法征收耕地,按每亩3万元的标准收取。失地农民年满60周岁可每人每月可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建立物价上涨调整机制,失地农民养老金从90元/月,提高至目前的132元/月。此外,对经济困难的部分失地农民优先纳入低保范围。20年以来,全区应参加养老保障的失地农民10969人,目前已参保10969人,参保率为100,其中3243人领取被征地养老金1138.55万元,平均月养老金约217元;应征收专项资金涉及的土地面积9365.62亩,应落实专项资金2.7亿元,已划入财政专户资金2.45亿元,入库率为90.74。在专项制度保障的同时,我区还积极将失地农民纳入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予以保障。截至20年,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人数9385人,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人数1877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启动以来,虽然相关制度措施逐步规范和完善,各项工作稳步开展,但此项工作开展还不到位,社会保障效果还不太明显。

  (一)宣传发动有待进一步加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方面的政策宣传还不到位,各职能部门间工作合力还未形成,基层工作人员特别是部分村居主干作对政策不熟悉,面对群众的政策咨询

  难以正确解答,影响养老保障工作的开展。同时,失地农民对养老保障政策的基本原则、保障对象、社会保障等政策了解不是很清楚,尤其是中青年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认为离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年龄相对较长,中间不确定因素较多而不愿现在参保,更愿意将得到的征地拆迁安臵补偿费放在投资或自己经营上,这样收益来的更明显。

  (二)就业问题有待进一步破解。尽管我区针对失地农民实施了一系列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但由于失地农民之前绝大部分从事农耕,一旦失地,便成为无技能、无资金的弱势群体,转行就业非常困难,即便实现就业,也很容易失业。主要原因有:一是企业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受下岗职工和外来务工者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

  二是失地农民年龄结构偏大,技能单一,尤其是4050人员,以及身体上有缺陷的残疾人和体弱多病者,掌握使用新技术速度慢、效率低,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困难重重。

  (三)政策设计有待进一步优化。我区虽然为失地农民建立了专项的养老保障制度,但总体还处在试行阶段,一些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调整完善,要实现失地农民应保尽保,还面临诸多困难。

  一是制度设计缺乏吸引力,失地农民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由于现行政策缴得多、领得少、门槛高、实惠少,失地农民参保意愿不强,扩面工作推进缓慢。

  二是养老保障专项资金落实难、入库率低,沉淀大、使用效率低。征地工作直接关系到地方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存在落实养老保障政策和确保重

  点项目开工的矛盾。部分项目往往采取“先缴纳一部分、余下财政作承诺”的变通方式来落实专项资金,导致应解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难以足额入库。比如,20年之前征收财政担保的保障金仍有5778.45万元无法到位(政府性项目担保4697.5455万元,企业项目担保1080.909万元)。同时,由于许多失地农民不愿

  意参保,大部分专项资金用不出去,资金大量沉淀、闲臵,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存在着专项资金落实难与已落实资金使用效率低相交织的矛盾。此外,省级财政按照每征用一亩耕地8000元标准补助的资金也无法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区政府将以此次人大审议为契机,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探索制定深化体制改革的政策,以更优惠的政策,给予更多的关注,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使失地农民不失利、不失业、不失居、有保障。(一)抓政策宣传。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将该项工作作为重要抓手切实抓好,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定期研究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的考核指标内容。同时,加大业务骨干、一线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加强政府组织引导工作,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到保障范围。(二)抓制度优化。探索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对制篇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总结207年我县的农村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在上级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农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省政府浙政发〔202〕27号、〔203〕26号文件精神及省五部门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扎实开展农村养老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1、207年,全县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万元(利息),支出万元,当年结余万元,历年结余万元。到月底,全县共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人,其中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人。2、为深化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片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5〕3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5〕63

  号)文件精神,在国土、社保、罗阳、雅阳等单位调查研究基础上,于207年10月出台了《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通知》,并于207年12月开始申报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207年,我县共有被征地项目17个,涉及11个乡镇14个行政村,应当落实即征即保对象225人。到207年12月底,共落实应保对象155人.

  二、存在的问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一直是县领导十分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但由于试点工作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因此,我县207年之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主要原因在于:1、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识不强由于被征地村人均被征耕地省,土地安置费基本已被农民领去,个人部分无法缴纳,而且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认为参不参保无所谓。2、资金难以筹措根据前些年我县耕地征用补偿情况分析,个人安置费部分无法抵足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缺口较大。而集体承担部分的资金,因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返回金为全体村民所共有,主要用于补足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用集体所有的资金为部分村民缴纳保险费,大多数村民在思想上不能认同,集体出资部分筹集也会遇到较大的难度。除此之外,县政府需要承担的资金也较大,一步很难到位。3、参保对象难以界定。根据泰顺的实际情况,由于二轮土地承包不到位,即使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也还存在着“征地而不失地”的现象。有的村还在征地之后,把征地费平均分给了村民,同时对被征的土地进行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导致参保对象一时难以确定。4、历史遗留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新58省道改建工程征地项目中,因工程资金紧张,有相当大一部分被征地属于我县内部政策处理,没有严格按征地标准报批,故该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均未落实。三是珊溪水库工程牵涉到当时移民对象19114人,共被征用土地6928亩。库区移民只享受移民安置补助待遇,并未真正享受失地待遇,由此,可能存在较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2021年工作思路2021年,我县将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到即征即保。同时,要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推进社会保险全民化。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篇三:太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汇报(

  地未涉及耕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可按征用农用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人均占有农用地数量测算。

  (二)在资金的筹集方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由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4:3的比例共同承担。

  用地单位为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预存款制度。用地单位按照按各县(市、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缴纳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之前,应将养老保险预存款存入市财政局设立的预存款专户。

  (三)在缴费标准和保障标准方面,被征地农民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四类地区设三个档次选择参保,其保障标准最低档为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最高档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在审核程序方面,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拟用地单位的申请并审查同意后,向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

  征收土地情况的函》;村(居)委会根据拟征(用)土地基本情况,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表》,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情况汇总表》、《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经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签注意见,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注意见,并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持《××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情况的函》、拟用地单位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到位凭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意见》、《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核表》等其它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市及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函告后,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送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

  (五)在落实保障对象、养老待遇的计发和申报办理的方面,被征地村(居)委会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参保方案。市辖六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三县一市和开发区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三县一市和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村(居)委会根据核准的参保方案,填写《太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花名表》,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公示期3天。市财政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规定将多缴纳的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退还拟用地单位,将拟用地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预存款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贴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个人账户;同时,将市辖六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从市财政预算资金足额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统筹账户。三县一市、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部分由三县一市、开发区财政从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中足额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的统筹账户。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发放经县(市、区)、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初审,三县一市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市辖六区和开发区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由市农保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按核定保障标准发放。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项工作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引起重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政府承担部分落实难的问题。根据晋政办发[2021]72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在用地单位支付所征农用地统一年产值的5倍费用后,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此规定一是未考虑到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征地,其政府承担的社保费用由市、县政府承担是否合理的问题;

  二是未明确市、县政府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不足以支付社保费用时,资金如何筹集的问题。

  (二)对于2021年前失地农民未能享受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2021年,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出台了《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发[2021]48号),建立了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已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如何落实的问题,国家和省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已被征地农民因未享受相应待遇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现象,易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下一步的工作建议(一)进一步提高用地单位缴纳社保费用的标准

篇十六: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P>  事实上中国70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在农村由于农村生活条件较城市为差加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广大老年农民的老年生活面临很大的困难农村养老问题急需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而不能将农村的养老看成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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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作者:戴旻来源:《职业时空》2008年第03期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人口老龄化开始加剧,目前我国已有老年人口1.43亿,到2025年,这一人数将接近3亿。那时,社会平均每5个人中就有一个是老年人,而这些老年人口当中将近70%的老年人居住在农村,由于农村生活条件与城市相比较差,加之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因此目前农民的养老、医疗都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而能否妥善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因此,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村养老保障现状,探讨现阶段农村养老的可行路径,是理论和现实都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当前农村地区养老保障现状及存在问题

  1.与城市相比,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5岁以上人口已达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其中农村为5938万,占老龄总人口的67.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迁移流动,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已经超过城市。1992年民政部虽然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但从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情况来看,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而占总人口20%的城市居民,却占到社会保障费用的90%。从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来看,城市居民是农民的20倍以上。

  2.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导致养老功能日益弱化。目前全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人数不到全国农业人口的9%,而90%以上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几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向城镇转移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实施,农村面临的人口老龄化压力与日俱增,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据初步调查统计,2007年农村家庭户均人口不到3.8人。家庭小型化得子女拥有数逐渐减少,子女拥有数的减少又会使老年人养老费获得额下降,家庭养老面临考验,靠儿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面临挑战,使农村老年人“养儿防老”的压力增大,农村老年人生活非常艰难。

  3.资金筹集标准过低,保障能力极其有限。与城市老年人不同,农村多数老年人一生无储蓄或储蓄很少,他们除了家庭外没有工作单位,因此养老负担全部落在家庭,老来生活更为拮据。考虑到我国农民收人水平普遍较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费率水平也设计得较低。如果按照《方案》设定的最低缴费标准2元/月缴纳保险费,10年之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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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9.9元,这很难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这样低标准难以达到养老保障作用。

  4.农村老年人整体生活条件差。与居住在城市的老年人相比较而言,农村老年人整体生活条件差。一方面,农村老年人对别人的依赖性强,用水、烧煤、磨面、碾米、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需要别人的帮助。另一方面,农村老年人没有“退休”之说,60岁对他们来说并没有特别之处,只要身体允许,就会不断地劳作,有的超过80岁还在做农活;而高龄阶段劳动,容易造成对身体的损害,同时也会降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使“老有所乐”无从谈起。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滞后,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单一。农村老年人对别人的依赖性强,用水、烧煤、磨面、碾米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需要别人的帮助。而《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缴费原则是:“坚持资金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基础薄弱,根本无法兑现集体补助和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和鼓励性储蓄。既未体现“社会保险”,也未体现“社会共济”,名不符实的“养老保险”使农民难以接受和认同。

  6.体制不顺,管理混乱。其一是管理体制不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存在条块分割的现实:民政部门管一块(社会救助),卫生部门管一块(农村合作医疗),社保部门管一块(养老保险),这种条块分割的现实造成了政策协调、资源共享等诸方面的人为矛盾,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推动和开展。其二是管理机构不健全。从目前已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地区的情况看,农村社会保险机构只在县级以上才设立,乡镇还没有健全机构,行政村也没有设立代办员,专业人员更是寥寥无几。由于技术落后,管理混乱,还出现了个别违规操作的挪用和挤占行为。

  7.法律保障缺失。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建设实践中的主要依据是1992年颁布实施的《方案》和1995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以及一些相关法律中关于应该重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条款。由于没有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各地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另外,由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基金的流失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基金的正常运转。

  8.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越严峻。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失地农民,由于征地的安置补偿机制不健全、社会保障缺位,其中相当多的人成为“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员,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比下岗工人问题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给予更多地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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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1.提高对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性的认识。事实上,中国70%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在农村,由于农村生活条件较城市为差,加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广大老年农民的老年生活面临很大的困难,农村养老问题急需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而不能将农村的养老看成是一家一户自己的事情。我们必须对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保持足够清醒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应结合实际制定出发展规划,经过数年的建设,在农村人口老龄化到来之前就打下一定的基础,避免因人口老龄化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

  2.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不断探索农村新的养老形式。2006年我国已全面启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是为收入难以维持农村最基本生活标准的人群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克服了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存在的救济范围窄、标准低、随意性大的弱点,使社会救济有了普遍的适应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无疑是对农村老的办法有力补充,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资金,尽快把农村低保工作全面推进。由于我国各地区财政收支状况各不相同,对此各地要认真落实资金,本着实事求是、合理负担的原则,划分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分担比例,建立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的安全快捷通道,坚持资金封闭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原则,确保资金到户到人。

  3.完善农村家庭养老机制。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与传统大家庭和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相联系的一种方式,也是老年人最感舒服的一种方式。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国家不可能拿出足够的资金用于养老方面,因此,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不管社会如何发展,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不会被社会养老完全代替。特别是在农村,我们更应积极培养、发展和完善它,尽快形成较完善的家庭养老机制。其中一项最关键的举措是解决家庭养老中的老年人患大病和丧礼的高额花费两大难点。因这两种花费都比较高,对于中等以下收入的家庭来说会直接影响日常养老的投入,也经常是养老纠纷的焦点。解决的办法是优化养老机制,患病的高额开支由社区通过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等形式承担大部分,家庭承担小部分;丧礼的大操办可通过老年协会或红白事理事会进行限制,提倡红白事俭办。若能去掉这两个大额开支的压力,绝大多数家庭都能尽心照料好老人。

  4.关注和帮助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办法和养老保障办法。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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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通过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要按有关规定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5.坚持因地制宜与自愿的原则,避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刀切”。要避免强迫农民参加的做法,杜绝“好心办坏事”。因为这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而且也不可能持久。只有坚持自愿原则,并通过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与政策引导,才能使这项工作健康持续地运行。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搞,以点带面,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进。

  6.关注和帮助老年人口中的脆弱群体。做好以上三点工作,大多数老年人都会得到较理想照料而安度晚年,但还有少部分特殊情况的老年人需要特别的关照。他们是:①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②丧偶独居的老人;③卧床不起或生活难以自理的老人;④家有严重残疾的孩子且不能成婚的老人;⑤特困家庭中的老人;⑥子女之间有严重养老纠纷家庭中的老人。这部分老人约占老年人总数的5%左右,他们是老年人口中的脆弱群体,各自都有特殊情况,而且多是家庭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必须由社区和社会予以特别关照,根据每个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尽量帮助所有的老年人摆脱困境,安度晚年。

  (作者单位: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篇十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P>  四是相当一局部参保居民因文化水平较低对政策了解不够透彻算不明白账没有长远打算不能解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零风险的概念即个人在交费后如果意外去世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加利息全额返还如果在退休以后去世退还个人账户剩余金额以及利息并发放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和终身受益的概念即在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养老金形式领取完以后至终生的养老金包括以后年度增长局部均由政府出钱个人缴费档次越高政府隐形补贴越多政府负担的養老金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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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措施建议

  作者:姜全方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13期

  摘要:

  土地是农民生活最基本的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失去土地,农民就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如果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和后续的生活保障,就会造成大量被征地农民成为介于农民和城镇居民之间新的弱势群体,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而且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这就要求政府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好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措施建议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3.008

  0引言

  在全国上下倾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今天,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成了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实现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最大化,笔者围绕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深入七个镇、八个街道办事处的被征地村庄,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运行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

  1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

  即墨区自2006年起开始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将人均农业用地0.3亩以下村庄中18岁以上的农村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将库区移民村和海岛村也纳入了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了农民参保范围的最大化。2008年又进行参保扩面,将城市规划范围内村庄、全国重点小城镇、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由被征地农民向普通农民的重大突破。2009年开展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自2011年起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双轨运行制度,被征地农民可同时参加两项保险,享受双重待遇。目前,全区共有18处镇(街道)142个村庄64535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31122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为91元月,养老金领取最高标准达到1684.24元/月,平均待遇水平208.02元/月,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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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目前制度运行情况看,即墨区级、镇级财政资金均能完全到位,镇、村两级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比较重视,但因受经济收入影响,在2006~2009三个年度期间村级补助已到位,之后年份经济收入较好的村庄继续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进行村集体补助,而无经济来源的村庄则停止了村集体补助。

  部分村庄只注重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并且村庄之间相互攀比,将大部分村集体收人用来发放米、面、油等对村民来讲眼下比较实惠的福利待遇,并且福利标准逐年增高,直接导致村集体没有多余财力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缴费补助。如果村庄能够从提高被征地农民长远利益的角度,把用来发放生活福利的资金以村集体补助的形式补贴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用来缴纳养老保险,虽然不能立见成效,但是,在被征地农民到达退休年龄以后,将会极大地提高个人养老金待遇水平,并且终身受益。

  大多数被征地农民目前经济情况较好,心态也比较平稳。从调査情况看,全市被征地村庄中,有20%左右的家庭比较富裕,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有75%左右的家庭有一定的经济来源,生活较为稳定;仅有5%左右的家庭,生活水平有所下降,甚至生活出现困难,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是:有的过去主要依靠土地生存,缺少其他生存手段;有的是“4050”人员,文化程度低,又无一技之长,就业竞争力弱;有的是家里人生病或致残等。

  2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综合上述情况,目前全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群众对现行养老保险政策的连续性存在疑虑。

  2009年即墨区纳入国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原老农保政策同时停止,开始实行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对原老农保的参保居民,根据个人意愿进行退保或者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来;2006年即墨市实行被征地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底又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分离,实行“双轨运行”。因此,参保居民对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的连续性存在疑虑,感觉变化太快,从而造成一定的戒备心理。

  (2)经办人员与参保居民对政策了解不透彻。

  一是个别经办人员对政策学习了解不够,未能深入地为参保居民解答疑问和相关的政策,甚至只是告诉参保居民只要缴费就能享受基础养老金,片面地追求参保率,导致参保居民选择低档次缴费较多,从而影响退休以后的养老待遇水平。二是经办人员队伍不稳定,年龄偏大、兼职多、信息化操作、知识缺乏等问题较为突出。三是参保居民不了解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按照三个月定期利率来计息,满一年按照一年的定期利率计息的规定。四是相当一部分参保居民因文化水平较低,对政策了解不够透彻,算不明白账,没有长远打算,不能解读城乡居民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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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零风险的概念(即个人在交费后,如果意外去世,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加利息全额返还,如果在退休以后去世,退还个人账户剩余金额以及利息,并发放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和终身受益的概念(即在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养老金形式领取完以后,至终生的养老金包括以后年度增长部分均由政府出钱,个人缴费档次越高,政府隐形补贴越多,政府负担的養老金越多)。

  (3)集体补助短板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参保率低下。

  自2011年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村数和人数均出现大幅滑落。究其原因,除个别经济困难村庄自始至终无力补助外,大部分村庄是用多年的经济积累承担了前几年的补助,但由于村庄缺乏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加上缴费基数调增,后续补助难以为继,不少村庄干脆不再补助;也有一些经济状况稍好的村庄,在2009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将补助资金投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只实行单一制度补助,集体补助短板直接导致被征地养老保险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减少,领取待遇也相应降低。

  (4)村两委与个别参保居民重福利轻补助。

  个别有经济实力的村庄,宁愿每年拿出上百万为村民发放生活福利,也不愿意从福利资金中抽出一部分钱用于加大对参保居民的集体补助,只考虑本届村委班子的威信和利益;还有的村与村之间相互禁比,看相邻村庄行事,别的村发生活福利,自己村也要发,暂时无钱借钱也要先发福利,而不考虑村民参保补助,这些习惯和现象严重影响了村集体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更好的落实。而个别被征地农民更是注重眼前利益,只想着发到手的才是自己的,以后的养老保障问题不愿过多考虑,没有算明白账,更无长远打算。

  (5)参保居民对被征地养老保险重视不够。

  目前,被征地村庄大部分中青年人群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参加的人员中一部分认为自己距离退休年龄还早,现在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还有一部分觉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以后待遇相差很大,且保障水平低,持观望态度,乃至一马双跨,重复参保,以获取村级集体补助;而较大一部分年龄偏大的中老年参保人员由于没有固定收入或收入低的原因,往往选择低档次缴费。

  3推进被征地农民養老保险的措施建议

  3.1养老保险政策要具有连续性

  为了使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给老百姓吃上定心丸,能够很踏实地感受到政府承诺是严肃的、到位的,让百姓切实享受国家惠民政策所带来的福祉社,建议养老保险政策要保持相对稳定,且具有长久性、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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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保险转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现有保障水平已越来越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近年来,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实现十七连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达到了2000余元月,同时每年还享受取暖补贴(1700元),死亡后家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及遗属待遇,这与现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产生了较大差距。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久生计,顺应他们的期盼,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实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1)打破传统的制度模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让被征地农民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最低缴费满15年,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如果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仍可按照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这样既能保证新老政策不脱节,也给被征地农民提供了自愿选择的机会。

  (2)建立参保补贴制度,使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能享受政府补贴。根据上级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相关文件,参照城乡居民缴费补贴办法建立参保政府补贴制度,可对自愿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办法,对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等有参保意愿而又缴费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由村居集体给予补助,以“补”促“缴”,鼓励适龄被征地农民转移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

  (3)开辟一次性补缴绿色通道,解决已到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问题。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同时又要区别于纯粹的灵活就业人员。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开辞绿色通道,允许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实现以“领”带“缴”,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4结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进而关系到被征地农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以上措施建议既能有效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待遇水平,又符合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人城镇社保体系”精神,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政府部门应大力开展政策宣传,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参保意识,鼓励“多缴、长缴、多补、多得”;同时,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村集体补助力度、提升经办水平等措施,积极实施双轨运行,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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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刘相鸿,张梅花.日照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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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朱瑶.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估算及政策选择[D].南昌:南昌航空大学,2017.

  [4]刘胜霞.邢台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5.

篇十八: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P>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问题与对策研

  究

  摘要:现阶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本文中主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根据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使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问题;对策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之下,很多农村地区的土地都被政府所征收,土地公农业

  逐渐的转移成为非农业产业,而在此过程中,很多农民失去了之前赖以生存的土地,因此其社会保障就会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我国政府也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并没有获得良好的效果,为了能够使被征地农民保持一个平稳的生活现状,就必须要梳理和分析现阶段被征地农民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存问题

  (一)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健全截至目前为止,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规定,而这就会导致各地区在进行相关政策及制度制定时无法可依,就会根据自身对政策的判断及相关问题的认识进行制度制定,特别是在缴费标准待遇方面。其次,相关制度存在着不衔接的问题,因为各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并不统一,因此在农民出现跨地区流动的情况时,就会导致其保障关系难以被转移的

  问题。除此之外,对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容易进行衔接。(二)相关征地补偿标准较低征地单位支付的安置补助金以及征地补偿金是现阶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关于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需求的相关规定,对于这部分农民的补偿标准也比较低,地方政府能够拿出的补贴资金数量也并不多,使得这部分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在这种情况之下,被征地农民并不愿意参与到社会保障当中,即便农民参与的社会保障当中,自身的基本生活也并不能够得到保障,而这就会导致征地补偿制度失去其原本的意义。(三)保障基金筹集难度较大虽然现阶段被征地农民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较为多样,但依然存在着操作上的困难。首先,因被征地农民自身参保的意识较弱,而征地补偿的标准较低,因此很多农民并不愿意进行缴费。虽然集体缴费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但是集体缴费除了需要从土地补偿款当中支出,还需要集体经济的一定支持,而一些郊区的村民集体经济并不强,因此并没有能力缴纳集体费用。此外,对于政府出资的部分来讲,很多地方仅仅只是停留在政策承诺上,但是具体的金额并没有到位。(四)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屡屡被侵害目前很多地区都推出了独立的改革措施,但在这些措施推出的过程当中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真实利益并没有考虑,而是对其土地征收补偿费强行进行扣留,这种保障措施是政府作为主导。虽然政府的本意是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但是并没有和这部分农民之间有效的进行沟通,就会导致农民对其进行误解,或者存在反感现象。有部分地方会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作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并许诺农民利润分红,但是这一做法也会让农民感到反感和不信任。

  二、最终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的有效对策

  (一)加快全国以及地方的立法促使制度公交规范化,统一化

  建议地方政府尽快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以及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制度,要按照政府的规章统一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标准及待遇。对于一些违规操办的行为一定要严厉的进行处罚,待到时机成

  熟时再进行地方性法规的建立,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二)对土地征收制度和征地审核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

  首先,要对现有的证据制度进行完善,对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提升。要

  呼吁国家进行《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在对农民进行补偿的时一定要符合市场规

  律,并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确保被征地农民补偿的合理性。科学合理进行征地

  补偿标准的制定,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生活成本来进来定标准,比如说这部分

  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费用。此外,要加强对这部分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的重视程度,将其作为征地程序和制度改革及完善的重点,如果不能对社会保障

  问题有效的进行解决,就不能进行征地,并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这部分农民社会保

  障基金的筹集。其次,要对征地审核程序进行完善,促使整体程序更加的科学、

  合理化。想要进行征地,就必须要对相关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进行落实。地方相

  关部门要说明文件应急保障标准及范围等。如果地方相关部门没有出台相关文件,

  征地补偿标准较低,没有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妥善解决因征地造成重大群体性事

  件时,不允许其进行征地。

  (三)进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首先,要对养老保险资金的缴费标准和筹集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承担一部分的

  养老保险,资金缴纳可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当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列支;村集

  体要承担一部分的费用,从土地补偿金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可

  以从安置补助费当中按照一定比例列支。其次,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进行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进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实

  施。将村集体和政府负担的一部分缴纳资金用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进行相应统筹账户的建立,并将县市级暂时作为统筹层次;将个人以及村集体负

  担的一部分资金用作建立个人账户。而农民缴费的多少直接决定其养老保障的待

  遇,且要高于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将制度的价值充分

  的

  凸

  显

  出

  来

  。

  (四)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政府要进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为被征地农民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可以

  通过政府和民间结合的方式,进行多元化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要吸引社区企业

  以及社会个人多方面的资金捐助,对被征地农民的医疗救助基金进行保障。其次,

  进行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通过政府引导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保险、企

  业经营管理的方式来进行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筹资机制可以采取政府

  集体扶持以及个人缴费结合的方式,并要由保险公司来对这些资金合理的进行管

  理、被征地农民以及政府对缴纳资金实时进行监督。

  (五)进行社会就业保障制度的建立

  想要使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被有效解决,除了要对其进行就业安置,还要使被

  征地农民自身具有全新的就业观念。因此相关部门一定要鼓励这部分农民参与到

  就业培训当中,使自身的劳动技能能够得到提升,并能够在劳动市场当中寻找合

  适的就业机会。各地区的政府部门应当进行就业培训体系的建立,并根据文化层

  次以及年龄层次有针对性的设置培训项目,有效的解决这部分农民难以就业的问

  题

  。

  (六)进行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的建立

  要对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科学合理的进行确定,就先要对其基本生活

  需求进行维护。要从地方财政乡镇集体的承受能力以及当地人均收入等几个方面

  综合进行考虑,并以此为依据科学合理的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此外,应进

  行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的建立,除被征地农民、地方政府、村委会外,各层政府

  读必须要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对低保资金的投入进行加大。除此之外,还

  应当吸引社会捐款等渠道,进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

  结

  束

  语

  总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模式现阶段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相关部门对此一

  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解决社会保障模式存在的问

  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就业等,使其生活处于一个较平稳的状态。

  参考文献

  1.马婷婷,翟华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问题与对策研究[J].河北企业,2020(7):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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