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17篇

发布时间:2022-12-17 19: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17篇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公证职能对社会法治建设的价值  一、转变观念,切实端正公证工作的价值追求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公权力,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17篇,供大家参考。

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17篇

篇一: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公证职能对社会法治建设的价值

  一、转变观念,切实端正公证工作的价值追求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公权力,对社会安定、和谐发展有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而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实质上就是公证行业的价值追求。首先,坚持服务大局的价值追求。公证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公证发展历程反复证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公证工作的根本价值所在。只有紧跟时代步伐,坚持把公证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思考、认识、把握和推进,才能取得成绩,有所作为。其次,坚持服务群众的价值追求。公证制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在服务群众工作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和作用。新形势下,必须深入研究群众思想的新特点,把握群众对公证工作的新要求,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群众路线贯穿于公证咨询、受理、办证的各个环节,把群众的满意度作为公证工作的

  证制度应有的社会价值。实现这一价值追求,要靠一线公证员和公证处管理人员的接受和认同,并在此价值观的影响下通过具体公证事项的办理体现公证的价值,塑造公证公信力。这就要求每一个公证员严格遵守职业操守,按照公证程序要求,把握每一个环节,认真审查,仔细甄别,努力做到忠诚敬业,实事求是,周到服务,清正廉洁,勇于创新,公正执法。

  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强化业务素质建设,以提升“五项能力”为目标,深入持久地开

  展教育大培训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全面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诚信、廉洁执业。大力加强公证行业党的组织建设,为提升公证法律服务水准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智力支持。

  二是创新管理机制,保证公证服务优质高效。深化公证处管理制度改革,健全完善制度体系、质量体系,包括法人治理机制、民主决策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公平激励机制、质量管理机制、社会保障机制以及岗位目标责任制等。通过全面科学的制度体系,保证公证工作健康发展,形成自律、自觉、自强、自信、创业干事的浓厚氛围。创新公证处管理手段,在内部管理上推行公证人员分层管理、动态考核、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服务质量全程跟踪等管理措施,合理配置管理资源,充分发挥管理潜能,激活各种管理要素,为持续推进公证服务的广度、深度打造动力引擎,推动公证工作科学发展。

  三是更新服务理念,促进服务方式持续优化。以“三优一满意”(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提升社会和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健全公证诚信体系,完善公证员诚信档案建设、质量监控机制建设,督促公证员落实“三要对”、“四结合四必访”等制度,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在公证处牢固树立“社会效益

  特快专递”“、网络诚信平台”等服务举措,方便企业和公民对公证服务的需求。通过诚信服务机制和手段的持续创新,为公证服务赢得信誉,不断提升公信力。

  作者:钱树军单位:河北省滦平县公证处

篇二: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到了欧洲的封建社会宗教公证制度逐步被皇室与诸侯公证制度替代尤其在法国国家专门设立了公证处作为公证的专门机构随之也就逐步确立了公证人的社会地位公证人也成为了国家的公职人员公证人的职权范围逐渐扩大

  浅淡公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摘要】公证是由私证演变而来的,它起源于古罗马,发展于十九世纪初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有近两千年的历史。现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制度。本文旨在对公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进行阐释,以此发现公证制度肩负着预防性使命与法律服务的双重职责,而确立公证制度基本价值体系显然成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首要任务。

  【关键词】公证制度的界定价值与功能

  中国人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西方人则主张法律至上。中国人致力于“无诉”来维护社会的安定,西方人则以“好诉”来争得权利。以下我们将对公证制度的基本概况、价值和功能作以阐释。

  1.公证制度的基本概况。

  1.1公证的涵义。公证一词来源于拉丁语nota这个词,其意是指古罗马的“书记”们用来迅速抄录文书的一种速记符号。后来,公正被用来表达为国家或为社会公认的证明活动。在我国,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证明活动。公证是在公民或法人的权益尚未受到损害的时候,通过证明的方法来预防权益遭受损害。公证机关对引起民事权益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给予证明,证明它是真实、合法的。

  1.2公证制度的历史演进。公证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出现一种由奴隶主授权,专为主人处理法律事务的奴隶“诺达里”。后来,则发展为一种专业的法律代书人——“达伦比”,他们以自己专有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书写契约、遗嘱等法律文书,还在必要时在法律文书上签字作证,然后向国家索取酬金。这便是现代公证的起源。到了欧洲的封建社会,宗教公证制度逐步被皇室与诸侯公证制度替代,尤其在法国,国家专门设立了公证处作为公证的专门机构,随之也就逐步确立了公证人的社会地位,公证人也成为了国家的公职人员,公证人的职权范围逐渐扩大。在法国,率先颁布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而完整的公证法规《法国公证人法》,1804年拿破仑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对公证制度也有了相应的规定。此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如意大利、德国、英国、比利时和日本等国家也相继采用了公证制度,先后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并颁布了公证法。

  在我国,公证制度是从古代的四证制度演化而来的,作为私证的“见证人”、“中人”、“保人”制度在我国流传久远。早在民国时期的国民党政府鉴于各国推行公证制度、减少诉讼,于1920年在东省特区法院推行公证,于1935年7月由司法院公布《公证暂行规则四十七条》,到1943年初制定《公证法》。新中国成立之初,在长春、沈阳、上海先行设立了公证组织。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

  “县级人民法院和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管辖,公证及其他法令所定非诉时间”。这就成了我国建国之初建立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2.公证制度的价值体系。公证制度是一种让申请人以较小的代价赢得一种国家意义上的证明。这种证明使得个体本身的信用得以创设或增强,这正是公证制度最为核心的价值。

  首先,公证的产生源于信用的需要。公证是基于人们在交往中自我保护的需要,人们基于信用而交往,公正恰好满足了人们对信用的向往。其次,公证本质与信用存在契合。公证是国家权力及其所承载的国家至高信誉和公共权威在证明活动中的体现。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最大价值就在于“信用”二字,公信力是公证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再次,公证担任着社会信用管理的角色。公证制度在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通行,公证书的法律证明力的其它小吏受全世界司法、经济界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普遍认可。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启动的20余年里,公证实际上已经担起了社会信用管理的角色。

  3.公证制度的功能。

  3.1公证制度的现实作用。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1.1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在日益复杂的经济交易中,利用公证法律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合作各方相互信任、降低风险、提高效率,无疑是便捷而有效的。将公证法律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纳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可以确保交易安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1.2有利于增进人们对公证的信任和期待,定纷止息,调整社会关系。公证制度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公证机构代表国家居中对各方当事人的争执予以公证协调,其目的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公证制度有助于防止交易风险,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运行。公证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能够对社会产生公信力。国家、社会、个人都需要用它止息纷争,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繁荣。

  3.1.3有利于抑制和预防矛盾。公证制度属于非诉讼领域,在民商活动中对法律行为和事实经过公证程序,加以监督和规范。对于过错或违法当事人具有警示作用,促使其主动改正或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究。对于潜在的不规范或背离法律要求的,可以提醒或促使他们依照法律加以调整或修改。对于守法者能起到行为的预期效果,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对不熟悉法律的当事人起到学习宣传或启示的作用。

  3.1.4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公证、调解、仲裁、诉讼、执行形成了我国民事程序法一完整的系统。构筑具有中国特

  色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法治系统,在民事程序中达到完美的结合。他们之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相互依托,协调发展。总之,市场经济和公证制度之间呈现出良性互动系,为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发挥着巨大的效能。

  3.2公证制度中国家干预功能的加强。在我国,公证制度在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中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公证制度的国家干预功能还需有待加强。

  3.2.1预防纠纷功能的强化。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前沿。通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审查监督,进一步降低经公证的行为、实事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3.2.2监管经济、民事活动功能的履行。公证监管可以实现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的间接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并为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具有国家公信力的证据。

  3.2.3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功能的发挥。公证机关通过办理与不动产、公司、知识产权、婚姻财产约定等相关的公证事项,承担起对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的审查义务和代办登记等相关业务,能有效地促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4.结语。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强调中立性、客观性和均衡性,侧重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应该符合程序、正义、自由、效益这一法律的基本价值标准。而建立一个符合程序、正义、自由和效益要求的公证制度,应当成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与完善的价值选择与追求。

  参考文献

  1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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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杨荣元.《论公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中国司法》.2005.3

  4陈宏榕.《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的探讨》.《法与思考》.2003.5

  5裴晓光.《建立必须公证制度:作用、目标、领域》.《求索》.2004.2

篇三: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服务。一是主动上门办公证。凡遇有年长体弱、行动不便的或住院治疗中的当事人,我们都直接到当事人家中或医院去办理公证。去年来,主动上门办理公证169件。二是运用特殊方法办理公证委托。如某企业与某职工为了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但某职工颈椎以下瘫痪,丧失了语言能力,需要委托其妻、其父代理。所以,我们邀请主治医生、律师、摄像师到场,由律师进行询问,当事人用眨眼睛表示认可和不认可,由摄像师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充分体现了委托人的真实意愿,确保了委托书的合法性、真实性。三是加班加点办理公证。凡遇有人急需使用公证书的,不管是中午、晚上等下班时间,还是周末、公休假日,我们都会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加紧办理,往往让当事人十分感激。”登封市司法局局长何延木对积极发挥公证职能作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有较深的体会和信心,他对记者说:“公证工作在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它有效地预防和化解了社会矛盾,增进了团结,促进了社会和谐。”他表示:“2010年,我们要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自觉把公证预防的理念贯穿到执业活动的过程中去,真正把公证服务过

  程变为减少矛盾纠纷的过程,实现公证服务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大化。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

  正因为公证工作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与普法宣传相结合,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公证,熟悉公证,自觉运用公证预防和化解矛盾。其次,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研究新形势下的新问题,在公证制度与化解矛盾的内在联系方面拿出新措施。第三,要注重公证质量,力争把每件案办成铁案,以诚信取信于社会,使公证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我国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决议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这一重要战略思想的要求,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公证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持社会安定有序、捍卫社会公平正义、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塑造社会诚信、维护法律尊严,促进国际间交往与合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理应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一、发展公证事业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以民主法治的健全完善为基础,民主法治是手段,和谐社会是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公证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司法证明制度,同时也是保障民

  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证工作是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护法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公证员应当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由此可见,依法办证是公证机构办证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工作的灵魂。公证员是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经过考试或考核,由国家司法部批准从事公证业务的专业人员,其执业地点在依法批准的公证机构。公证活动,向公证当事人阐释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让民众接受公证法律精神的“洗礼”,有益于传播公证法律知识,有助于社会法治环境的不断净化。在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中,公证人员的行为都象一杆标尺,维护着民主法治的进程和衡平。与当事人交谈的过程,就是耐心和热情宣传公证法律知识的过程;公证员审查材料并要求当事人补充部分资料甚至核查的过程,就是告知当事人公证法律程序规则的过程;公证员依法拒绝公证的过程,就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摒除违法和不当因素的过程;当事人使用公证文书的过程,就是实现法律权威的过程。公证员执业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对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保护和捍卫。

  目前,遗嘱公证愈来愈受到老年人的钟爱。为弘扬敬老爱老养老的精神,让老年人夕阳无限好,很多子女都能尽心做到孝敬老人,但也有个别子女不尽孝道。不闻老人之事,一心只看到老人的钱财。前不久,我处接待了两位男子,自称其父母已相继过世,父母遗留了一处房产,其小妹依据父母生前所立遗嘱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兄弟俩得知后大为恼火,怒气冲冲来到我处,要求撤销其父母生前所立的遗嘱,声称该遗嘱公证程序违法,未经其知晓是无效的。针对投诉,我处仔细调阅了该公证卷宗。从受理、审查、出证、送达每一个程序环节,两名承办公证员均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且卷内还有录像佐证。办证人员遂对两位男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悉心讲解法律知识、从法律角度讲解遗嘱公证的效力。后本处又组织公证人员进行回访,查知这两名利害关系人在老人生前未尽赡养义务、虐待老人,老人在没让儿女知道的情况下双双来到了公证处分别办理了遗嘱公证。该公证遗嘱反映了两位老人的真实意愿,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生前嘱托得以实现,同时也体现出公证员依法办理公证、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二、发展公证事业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积极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是一个拥有广泛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公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有序的作用,《公证法》第一条也明文规定: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公证制度作为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较为完善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具有重要作用。公证制度发展的历史和实践都已经证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地位独立、立场中立、态度客观,并且不偏袒任何一方。可见,公证充当的是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润滑剂”和“减压阀”的角色,它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道稳定防线。通过公证,可以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完善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准确把握协议或合同中的文字,完善协议的法定要件,规范当事人的法律用语,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最终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通过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执业行为,在办理公证事项中,公证员凭借其执业修养和高水准的业务水平,审查协议或合同中的有关条文、剔除一些不利的因素,为和约双方的友好协作搭建了绿色通道,也为合约双方自动履行协议或合同提供了和谐的平台。前不久,本处受理了一起合作协议公证事项,一方为显示其实力,在提供给公证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弄虚作假,将其注册资金200万改成1000万,从而欲增加合同标的,我处公证员在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时,要求其出示营业执照原件予以核对,当事人见无法隐瞒便向公证员坦白了真实情况,并主动承认了错误,另一方当事人经公证员的耐心劝解也息怒从和,在合同标的上做了一些调整,双方最终友好达成了合作协议。在此案件中公证促成了当事人的诚信合作、和谐统一。据有关部门统计,经过公证的合同履约率达95%以上,而未经过公证的合同履约率仅仅只有50%,这也充分体现出公证良好的社会效果。三、发展公证事业有利于推动诚信社会建设,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道德风尚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特征,也是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要求:“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

  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我们建设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讲诚信、崇礼仪、重道德、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社会。公证引导当事人遵守承诺,是构建社会和谐的诚信大使。在一些经济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有时互存戒心,但为了友好合作,便寻求独立、诚信的第三人给予保障,公证就是这样的一个诚信第三人。《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提存公证业务则能有效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诠释提存公证的意义。在经济合同案件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金钱的一方先行将款项存入公证处专设的提存帐户中,待对方履行了合同或协议中应尽的义务后,再持有关履行证明并经支付提存款项者认可向公证处申请获得提存款项,从而使整个经济交易顺利的进行,避免了种种不利因素和相互的不完全信任,较好地维护了经济交往,培养了社会诚信,公证处也成了诚信机构,公证员成了维护社会诚信的使者。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个信用体系就需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诚信来维系。公证工作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诚信友爱中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要:“强身键体”从自身的公信力做起。公证行

  业要牢固树立公信观念,把提高公信力、维护公信力、爱护公信力转化为执业理念和自觉行为,每位公证执业人员,要象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切实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公证质量是公证公信力的决定性要素,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牢固树立“公证质量是公证事业的生命线”,严把公证质量关,以高质量的公证工作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尽力消除“西安宝马事件”及“郑州撬门事件”给公证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公证行业的诚信力的提高,关键在于公证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切实做好思想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党的建设,造就一支“坚定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公证队伍,真正使这支队伍成为和谐诚信大使。四、发展公证事业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公证作为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

  场秩序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手段,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此规定阐明了公证行业的性质同时也为公证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非营利性是指公证机构的设立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要求公证机构不能惟利是图,单纯地追求经济效益,而要以社会正义为己任。公证的非营利性表明公证机构不是企业,不是国家机关,也非一般的中介服务机构。公证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几年来,我处在为供电部门防窃电、打击窃电和电力设施保护中做了大量的保全证据公证。为环保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过程中做了大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保全证据公证。据不完全统计,此类公证全市每月近30件,市拂晓公证处近20件,切实为市场经济治理和行政执法服务。此公证事项得到供电部门的好评,也得到了环保和技监部门的广泛认可。可以说,公证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宿州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五、发展公证事业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

  党的十七大把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环节来推动,充分发挥公证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法律保障作用,能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减低行政成本,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证越来越受到社会认可、行政管理部门的肯定和公民的青睐。这也是普法教育和依法行政自觉性的充分表现。伴随着“五五”普法的不断深入,法制观念已基本深入市民和行政执法单位。要打造“法制国家”,就必须先打造“法制政府”。打造“法制政府”的关键是要构建“有限政府”达到“简政放权”的目标。管的多的政府并不一定是好政府,一般来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规范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不宜通过行政管理解决。近几年来,我市行政审批事项已有原来的八百二十多项减少到一百九十七项,就是“有限政府”的具体体现,这也为公证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充足的空间和机迂。可以这样讲,公证机构具有“准司法”的功能可以平衡利益个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弥补政府“有限”后在管理方面的不足,从而大大减轻政府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的负担。

  2006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须提交“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属于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应提交“赠与公证书”“接受赠与公证书”“赠与合同公证书”和或。这类政府部门的指导意见,对公证业务的开展是极大的喜讯,它传递出当今的政府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自觉性越来越高这样一种实在的信息,这样需要我们公证工作者用诚信、热情及和谐激情让更多的部门了解、理解、知晓公证,真正使公证为和谐社会做更大的贡献。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来我市共办理“继承权公证”共2349件;“赠与公证”及“赠与合同公证”共3100件,切实消除了各种潜在的不利和纠纷,维护了家庭团结,促进了“和谐宿州”的创建。六、发展公证事业有利于促进对外交往,更好维护改革开放的大好局面党的十七大指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

  主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开放的社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必然要整合各方面的资源,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在竞争和合作中不断发展壮大实力。发挥公证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有利于促进国内外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而且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互相了解,清除障碍和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公证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个最佳的“沟通媒介”。从我市来说,宿州的和谐不仅仅是内部的和谐,也是宿州与外省市,乃至与国外之间互动的和谐。公证依其自身的程序和要求,减少了纠纷产生的可能性,搭建了互相信任的桥梁和平台。公民去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所持有的证件、材料如何让使用国(地)认可,如何获得使用国(地)的信任,往往通过公证就可以实现。我国法人去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开工厂、办企业、参加国际投标、进行国际工程承包、申请专利、商标注册或输出劳务、转让技术等,哪一项也离不开公证。2004年12月份应中煤三建七十二处的申请,为其办理赴土耳其务工人员学历及技术等级公证近400件。3天内经全处公证人员共同工作,全部办结,获得

  该处及务工人员的一致赞同,可以说,宿州与国内外沟通交往公证功不可没,公证已成为构建“和谐宿州”的重要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需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汇聚起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合力,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发展公证事业,必须要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公证独特作用,充当好应有的角色,不断提高公证服务水平,增强公证公信力,努力提供为和谐社会建设更为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

  近年来,全区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中共审查出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311件次。其中,毕业证公证103件次、身份证公证100件次、高考成绩公证41件次、婚姻状况公证39件次、继承权公证15件次、房屋产权公证6件次、经济合同公证6件次、经历公证1件次,有效的防止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发生。为切实发挥公证文书的法定证明效力,我区加大了对公证质量监管力度,通过采取规范公证人员的办证行为,严格办证程序等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质量监管体系。在制度建设上,各公证机构都实行了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落实三级审批制,即:主办公证员审批、质监部门审校、主任签证审批,力争对每项公证做到认真审查、全面把关、谨慎办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公证质量检查力度,提高公证质量。截止目前,我区未发生一起错证、假证事件,大大提高了公证的社会公信力,为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协助民政部门办理转业安臵费用协议书公证,解决退伍军人后顾之忧;参与劳动保障部门对一些工伤事故的处理,办理理赔

  协议书公证;参与市房屋管理部门组织的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摇号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等等。

  长期以来,我县公证处坚持在各金融部门,开展强制执行公证的特殊服务,运用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不必经过诉讼程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文书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的公证特殊功能,为银行的借款、抵押、房贷金融等各类债权文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公证的运用,可以实现缩减诉源,督促践约,节省成本,最大限度减少诉讼,获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今年我处还将该公证引入到金融公司办理按揭汽车贷款这一领域,为我县金融次序的稳定做出较大的贡献。公证服务的过程,是公证员依法执业,诚心执业,尽责执业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牢固树立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自觉把公证服务过程变为依法构建经济社会关系,减少矛盾纠纷的过程,使公证制度内在功能和价值充分显现出来,实现公证服务社会和谐成效的最大化。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中央政法委提出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廉洁公正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罗山县公证处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罗山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提供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一是拓展公证服务领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免费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畅通服务渠道,及时受理出证,实行公证《便民服务联系点》制。公证员充分进行证前准备,并主动到涉案单位上门办理,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出了一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健全公证公示制度,强化公证职能作用。立足提高自身素养和岗位技能,努力增强公证工作的公信力,结合公证实际,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加大服务力度,将公证职责、公证事项、公证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公示,方便了当事人对公证业务的了解,使公证服务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三是禁止公证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杜绝虚证、假证、错证行为,切实抓好“公正廉洁执法”。对特困户、五保户等符合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进行无偿公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公证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成效。四是彰显公证服务能力。实行节假日值班制,保证随时服务。提升公证处公证服务为人民的意识和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合法利益的社会效果。

  年初以来,我局紧密围绕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以“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内容的三项重点工作。结合司法部开展的公证工作“三化一建设”我局积极探求公证发展之路,努力提高公证工作效能。整合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一、提高认识,切实把公证处的建设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公证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县级司法局来讲,尤其如此。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相对较弱,较虚,而公证工作作为一项法定职能,显得非常具体,硬实,可以说是县级司法局的门面,起着“强内亮外”的积极作用。对内能进一步强化司法局的职能,有效推进司法局的整体工作,提高司法局的综合水平;对外能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服务大局,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亮化司法局服务为民的良好形象。因此,我们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公证处的建设,始终坚持一手抓服务、一手抓建设,把公证处提升到司法局的文明窗口来认识,来发展,政策上大力扶持,管理上积极倾斜,使公证处获得了较快发展。二、多措并举,不断提升公证处的建设水平1、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办公环境。霸州市公证处过去一直在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破旧不堪的平房内办公,条件十分简陋。不但影响了公证员积极性,也影响了公证处的对外形象。为改善办公环境,我们多次请示市委、市政府,得到了市领导的大力支持。经多方协调,市里最终为我局调配了现在的8间办公用房,使公证处有了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从而使公证员人均办公用房达20平米,总使用面积200多平米。按照公证处功能配臵,分别建立了接待室、工作室、财务室、会议室、图书资料室、涉外接待室等内部办公格局。同时,在办公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

  我们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相继购臵了办理公证业务所需要的通讯、交通、书籍、电脑等办公设备,现在公证处有办公电话一部、汽车一辆、人手电脑一台、业务用书500余册。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先进的办公设备,极大地调动了公证员的工作积极性。2、狠抓队伍建设,提升业务素质。有一流的队伍,就会有一流的业绩。首先,在选人用人上。我们严格把关,敢于对人情、关系、背景说“不”,抵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坚决把熟悉公证法律知识,热心公证事业、工作踏实勤奋、具备较高学历的人才引进充实到公证员队伍中来。目前,我局已有执业公证员6名,其中涉外公证员4名,他们中80%以上持有大学本科学历。其次,在学习培训上。我们始终把公证员的教育培训抓在手上不放,相继制定实施了公证员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和公证员培训规划。定期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处务会议,努力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知识、时事报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政治和服务方向。积极鼓励和支持公证员参加各种培训和教育活动,使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大大提升。第三,在业务开展上。在办理各类公证案件的基础上,我们积极与各单位协调,千方百计开拓证源,并与相关单位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既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公证法律服务,又为我局增加了收入。3、完善管理机制,确保高效运行。为进一步约束公证员的公证行为,我们在抓队伍、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重点探

  索执行了整套内部管理机制。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取得了一定实效,也给全市公证工作带来了可喜变化。相继制定实施了公证处岗位目标及考核办法;公证处主任职责和公证人员岗位职责;公证人员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定期召开处务会议制度,研究和部署相关公证工作;公证人员廉洁执业和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证业务文明服务承诺,重大、疑难、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公证信访、投诉接待处理制度;公证档案、内部文书专人管理制度以及公证处内部印章保管和使用的规定等九项制度。同时,为调动公证员工作的积极性,还为他们按时足额交纳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这些制度的制定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公证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三、强化职能,积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公证处的建设切实增强了自身的综合实力、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力地推动了公证工作的全面发展。我们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经济强市、打造文化名城、构建和谐霸州”的号召,找准公证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主动上位,积极作为,优质服务,做出了应有贡献。一方面,围绕中心,着眼大局,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功能,积极为“三农”服务,大力开展民间借款协议、遗赠抚养协

  议、赡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等公证,加强证后回访和纠纷调解工作。几年来,公证工作办证量逐年增长,年办证量由前几年的一两千件增至现在的四千余件;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公证业务范围由前几年的简单的民事、经济公证拓展到现在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房产、拆迁安臵、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把公证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2007年12月,杨萍的一个朋友托她给一同事办理房屋产权分割协议公证,在审查过程中杨萍发现当事人向公证处隐瞒了其还有妹妹的事实,杨萍获知后即严厉批评了当事人,随即要求其妹妹来公证处确认。当事人又承诺其妹妹对该房产分割无任何异议,当事人父母也确认情况属实,并且当事人朋友在场作了担保,但杨萍仍然坚守原则,没有轻易办理公证,直到后来当事人将其在浙江打工的妹妹叫到公证处,杨萍才依法出具了公证书。事后,该当事人不仅没有因为杨萍的较真而生气,还被杨萍的责任心所感动。正因为有这样负责任的公证员,玉山县公证处的公信力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赞许。

  。探索创新,不断拓展公证证源,围绕政府工作重心,公证处积极主动参与拆迁、征地、招投标、国有土地拍卖、金融贷款、提存等业务公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近年来,公证业务量以两年翻一翻的速度快速增长,2003年全区共办理各类公证业务2488件,2004年上升为3820件,2005年1-10月,已办理各类公证业务3974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也收到了良好经济效益的,公证工作日益受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重视和支持,使公证业务的开展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

  三、规范办证程序,严把办证质量关公证机构为多揽证源,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随意降低收费、支付回扣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证的公信力。针对社会上存在的这些现象,州公证处进;步健全和规范了公证内部管理制度,从公证申请、受理、审查、出证、送达、收费等办证全过程以及内部稽查、错案追究等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岗位职责更加明确,管理方法更科学,改变过去单纯以情感人管理模式,建立以制度服人为主导和以情感人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激发了公证人员工作积极性、自觉性。通过规范办证程序,完善质量监督制度,加大对公证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纪处罚力度,有效地防止了假证、错证、违规办证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公证质量大幅度提高。从未发生因公证质量引发的信访、复议和诉讼案件,公证工作公信力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大幅度攀升。今年,州公证处和吉首市公证处联手,坚决纠正支付回扣、手续费及降低收费等违规现象,抵制人情证、关系证件,拒办不合法公证件。特别是在吉首“三馆”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和体育馆联合开发协议要求办理公证,尽管该项目收费可达3万元,又属州庆重点工程,州领导非常重视,但因为合同定性不准确、内容不清楚、手续不齐全,全处公证员经过集体讨论,反复协商,以质量第一为标准,为当事人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意见,坚决要求办齐手续后才予以办理,后当事人找到其它公证

  处办理了此证,不久“三馆”开发事件因不手续不全在们去人》杂志上爆光。事后,州公证处规范的办证程序,严格管理公证质量的做法受到社会高度评价,使州公证处成为___州公证行业的典范。

  五、围绕社会需要,提供高效服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公证服务的领域和层次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在社会关注的热点企业改制问题,我州公证处想为企业之所想,急为企业之所急,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一是在吉首市药材公司清算组拍卖资产办理现场监督公证及购买协议公正中,针对下岗职工的疑虑,认真履职。特别是现场所做的工作记录,成为法院定案的有力证据,使清算组顺利完成清算任务。二是在闻得福集团收购万宝山企业的过程中,共办理了178件股权转让协议及收购职工确认书公证,使该集团顺利完成了资本扩张,壮大企业实力。三是在吉首建材厂因改制安置职工分配新建住房现场公证中,职工情绪恶劣,扬言要闹事,从上午九时到下午三时,连续工作六个小时,积极参与,维持秩序,顺利完成了分房的各项公证作,寸丁破了建材厂四个月无法正常工作的僵局,受到法院同志的高度赞扬。六、努力做女子传统业务,积极开拓新证源州公证处是块优质品牌,在业务工作上,与州金路公司、州路桥公司、州航道段、个协、退伍办、建行、采购中心等近二十家单位有着长年合作关系,有着良好的信誉。对于已经较为成熟的传统女务,力争将工作做精做细:一是对于合同协议公证,公证员帮助3事人修改、完善协议;二是对于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的债权文书建议赋予合同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使公证真正渗透到有X民、商事活动的全过程并切实发挥作用。除此之外,州公证处还积极拓展新证源,在潜力巨大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也迈出步伐,一是帮助草拟了《吉首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管理、登记、的规定》,二是与州农业银行和州工商银行达成长期合作办理借贷款

  合同公证的口头协议。通过不断的探索创新,使该处公证业务的开展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也收到了良好经济效益。

篇四: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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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公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辽宁省铁岭市公证处杨志强

  摘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来,全国各行各业都在研究、规划如何构建和谐社会,都在探讨如何更有效的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此后,胡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阐述的科学发展观,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引发了全国上下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士的不断深化和拓展。

  那么,做为国家公证机关,应该如何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呢?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粗浅认识。

  关键词:公证和谐社会法治

  一、公证制度的曲折发展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初期,是公证制度初创与发展时期,在当时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和公民身份和财产上的权益,在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50年代,除基于国际惯例办理的少量涉外公证外,国内公证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我国公证工作几近取消。改革开发以来,这一法律服务工作开始恢复。1979年,司法部重建之后,即着手推动公证制度的复建与发展工作。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1993年以后,司法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启动了公证体制改革。2000年以来,中国公证事业进入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和公证队伍初具规模,全国已建立3150家公证处,有近12000名公证员,公证从业人员将近2万人。公证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近年来,中国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每年办理公证大100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29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个地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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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完备的公证法律制度,2004年12月25日,公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我国终于有了一部自己的公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依法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从新中国公证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难看出,公证制度不论处于何阶段,都起到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谐社会的构建,既包括调动一起积极因素,增强全社会的创造力,又包括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既包括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和谐相处的人际环境,有包括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而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公证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方面,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构建和谐社会是公证工作发展的新动力和新契机,公证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研究、去思考,自觉地承担起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光荣使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充分发挥法律赋予公证工作的职能,更好地位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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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证机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宣传者。为此,公证机关应结合自身业务,利用一切机会,通过各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治观念,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保障社会安定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

  时间证明,公证机关通过公证活动,向人民群众广泛开展法治教育,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通过办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签订合同的原则、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通过遗嘱、继承权公证的办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意义,传播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遗嘱的内容和有效条件以及遗产的处理方式等,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公证机关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公证机关的特有职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协调发展,是国家公证机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当前的经济建设中,加强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需要一个稳定的经济秩序。但是,各种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以及违约事件的频繁发生,其结果必然引起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从而干扰,甚至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家公证机关就是要用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介入经济活动的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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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节,大力开展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办理公证业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公证机关积极围绕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完善金融运行机制等,提供公证服务和公证保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通过国家公证机关,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法律监督,严肃合同的履约,促进合同的正确履行,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我国是农业大国,要长期关注“三农”问题,应是国家公证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此,就要注重办理好于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有关的公证,依法维护农民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服务,为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搞好服务等等。

  我们还应看到,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事纠纷的最前沿。通过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审查和监督,帮助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一步降低经过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同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调,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消除纠纷,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4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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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而公证机关通过办理大量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事务,可以使公民在财产上、身份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综合治理。因此,做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公证工作,就能预防和减少公民个人财产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这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也呈多元化表现形式。对此,公证机关就应根据各地实际,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交通事故处理、医患纠纷、拖欠工资等方面的公证,积极预防各类社会矛盾的激化。如,通过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减少诉讼,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通过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可以使“幼有所育、老有所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此外,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财产赠与、分割协议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婚姻状况公证,保全证据公证,以及保管公民个人遗嘱或其他文件等业务,均可以起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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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少数利用虚假证明申办公证的事件给予坚决斗争。如有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有的冒名顶替他人丈夫,企图骗取贷款;有的隐瞒继承人的真实情况,以求独占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有的擅自涂改亲属关系证明,骗取处境证明等等。公证机关建立不良信用登记和通报制度,对虚假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予以登记和通报,维护社会信用。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揭露,维护了法治的严肃性。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律证明制度,公证文书具有跨越国界和地区界限的普遍效力,在对外交往中,许多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财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通过公证机关提供必要的证明,使他们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目前,我国公证机关办理涉外公证文书的内容非常广泛,在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开发第三产业等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我国公证机关,按照国际惯例和双边协议,提供各类型的涉外公证文书。如为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出具法人资格证明公证,以便这些单位在国外注册登记,设立办事机构,开展业务,参加投标,承包工程;在劳务出口,为派出的技术工人、技术员和工程师办理学历、经历、职称、未受刑事处分等公证;为出口的商品出具商标注册公证书等。同时,还为广大侨眷和其他公民出国探亲定居、升学、谋职、继承域外财产等出具相关的公证证明。通过这些涉外公证,对促进经济贸易往来和科学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

  从另一方面来看,发挥公证的法律保障作用,还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重要服务。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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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在履行审批、行政许可、登记等职能过程中,越来越多地不再承担对有关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的审查义务。公证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证明权;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公证机关积极办理与不动产、知识产权、婚姻财产约定等相关事项公证,承担对有关合同、协议和章程的审查义务,并开展有关登记等相关业务,促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为我国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对公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让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以胡锦涛总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振奋精神,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努力把公证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公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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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历

  杨志强,男,一九七七年八月三十日出生。辽宁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二00一年参加工作,二00三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辽宁省铁岭市公证处经济部副科长。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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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浅淡公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摘要】公证是由私证演变而来的,它起源于古罗马,发展于十九世纪初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有近两千年的历史。现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制度。本文旨在对公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进行阐释,以此发现公证制度肩负着预防性使命与法律服务的双重职责,而确立公证制度基本价值体系显然成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首要任务。

  【关键词】公证制度的界定价值与功能

  中国人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西方人则主张法律至上。中国人致力于“无诉”来维护社会的安定,西方人则以“好诉”来争得权利。以下我们将对公证制度的基本概况、价值和功能作以阐释。

  1.公证制度的基本概况。

  1.1公证的涵义。公证一词来源于拉丁语nota这个词,其意是指古罗马的“书记”们用来迅速抄录文书的一种速记符号。后来,公正被用来表达为国家或为社会公认的证明活动。在我国,公证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证明活动。公证是在公民或法人的权益尚未受到损害的时候,通过证明的方法来预防权益遭受损害。公证机关对引起民事权益发生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给予证明,证明它是真实、合法的。

  1.2公证制度的历史演进。公证制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出现一种由奴隶主授权,专为主人处理法律事务的奴隶“诺达里”。后来,则发展为一种专业的法律代书人——“达伦比”,他们以自己专有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书写契约、遗嘱等法律文书,还在必要时在法律文书上签字作证,然后向国家索取酬金。这便是现代公证的起源。到了欧洲的封建社会,宗教公证制度逐步被皇室与诸侯公证制度替代,尤其在法国,国家专门设立了公证处作为公证的专门机构,随之也就逐步确立了公证人的社会地位,公证人也成为了国家的公职人员,公证人的职权范围逐渐扩大。在法国,率先颁布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而完整的公证法规《法国公证人法》,1804年拿破仑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对公证制度也有了相应的规定。此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如意大利、德国、英国、比利时和日本等国家也相继采用了公证制度,先后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并颁布了公证法。

  在我国,公证制度是从古代的四证制度演化而来的,作为私证的“见证人”、“中人”、“保人”制度在我国流传久远。早在民国时期的国民党政府鉴于各国推行公证制度、减少诉讼,于1920年在东省特区法院推行公证,于1935年7月由司法院公布《公证暂行规则四十七条》,到1943年初制定《公证法》。新中国成立之初,在长春、沈阳、上海先行设立了公证组织。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

  “县级人民法院和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人民法院管辖,公证及其他法令所定非诉时间”。这就成了我国建国之初建立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2.公证制度的价值体系。公证制度是一种让申请人以较小的代价赢得一种国家意义上的证明。这种证明使得个体本身的信用得以创设或增强,这正是公证制度最为核心的价值。

  首先,公证的产生源于信用的需要。公证是基于人们在交往中自我保护的需要,人们基于信用而交往,公正恰好满足了人们对信用的向往。其次,公证本质与信用存在契合。公证是国家权力及其所承载的国家至高信誉和公共权威在证明活动中的体现。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最大价值就在于“信用”二字,公信力是公证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再次,公证担任着社会信用管理的角色。公证制度在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通行,公证书的法律证明力的其它小吏受全世界司法、经济界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普遍认可。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启动的20余年里,公证实际上已经担起了社会信用管理的角色。

  3.公证制度的功能。

  3.1公证制度的现实作用。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1.1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在日益复杂的经济交易中,利用公证法律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确保合作各方相互信任、降低风险、提高效率,无疑是便捷而有效的。将公证法律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机制纳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可以确保交易安全,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3.1.2有利于增进人们对公证的信任和期待,定纷止息,调整社会关系。公证制度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公证机构代表国家居中对各方当事人的争执予以公证协调,其目的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公证制度有助于防止交易风险,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促进经济活动依法有序运行。公证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能够对社会产生公信力。国家、社会、个人都需要用它止息纷争,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繁荣。

  3.1.3有利于抑制和预防矛盾。公证制度属于非诉讼领域,在民商活动中对法律行为和事实经过公证程序,加以监督和规范。对于过错或违法当事人具有警示作用,促使其主动改正或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究。对于潜在的不规范或背离法律要求的,可以提醒或促使他们依照法律加以调整或修改。对于守法者能起到行为的预期效果,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对不熟悉法律的当事人起到学习宣传或启示的作用。

  3.1.4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公证、调解、仲裁、诉讼、执行形成了我国民事程序法一完整的系统。构筑具有中国特

  色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法治系统,在民事程序中达到完美的结合。他们之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相互依托,协调发展。总之,市场经济和公证制度之间呈现出良性互动系,为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发挥着巨大的效能。

  3.2公证制度中国家干预功能的加强。在我国,公证制度在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中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公证制度的国家干预功能还需有待加强。

  3.2.1预防纠纷功能的强化。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前沿。通过公证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审查监督,进一步降低经公证的行为、实事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3.2.2监管经济、民事活动功能的履行。公证监管可以实现国家对经济、民事活动的间接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并为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具有国家公信力的证据。

  3.2.3降低政府管理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功能的发挥。公证机关通过办理与不动产、公司、知识产权、婚姻财产约定等相关的公证事项,承担起对有关合同、协议、章程的审查义务和代办登记等相关业务,能有效地促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4.结语。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强调中立性、客观性和均衡性,侧重的是保护公共利益,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应该符合程序、正义、自由、效益这一法律的基本价值标准。而建立一个符合程序、正义、自由和效益要求的公证制度,应当成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与完善的价值选择与追求。

  参考文献

  1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6

  2陈光中.《公证与律师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0

  3杨荣元.《论公证制度的价值与功能》.《中国司法》.2005.3

  4陈宏榕.《公证制度的若干问题的探讨》.《法与思考》.2003.5

  5裴晓光.《建立必须公证制度:作用、目标、领域》.《求索》.2004.2

篇六: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法制理念在我心中公证处员工演讲稿

  “执法为民”无小事一叶一枝总关情列位好!我来自××市公证处,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执法为民”无小事一叶一枝总关情》。清朝诗人郑板桥曾有诗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叶一枝总关情。这句反映封建时期官员爱民、为民的诗句流传甚广,因其言之殷切至今仍常被人们引用,把这句话运用到咱们司法行政工作中,确实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在不同的行业应有不同的注解,作为咱们司法部门,公平和正义是永久的主题,咱们的工作,确实是准确地诠释法律的含义,使法律的规定在人们的生活中得以实现。众所周知,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机构作为基层法律效劳单位,与人们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超级紧密,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几乎天天与当事人打交道,咱们在工作中适用法律必然阻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公证活动进程中,可否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不仅关系到国家法律的适用,也事关执法形象。“执法为民”关于咱们来讲,意味着提高执法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好法律,最大限度地爱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在前一段时刻发生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西安市新城区公

  证处公证员董某严峻失职,被非法分子钻了空子,发生了严峻损害彩民利益,损害政府声誉,损害公证工作公信力的彩票讹诈事件。对此,咱们应引以为戒,并从中吸取相关教训,在不断提高业务素养的同时,加倍注重职业道德修养。

  如安在公证工作中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我以为,第一,咱们要正确明白得并适用法律,在受理业务和审查出证的进程中,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及时、准确地出证,以维持经济秩序,稳固社会关系,减少没必要要的纷争和诉讼,“为民效劳无小事”,那个进程,既要求咱们具有丰硕的专业知识和实践体会,又要求咱们认真、细心。现今中国的法治水平还不是很高,有些当事人,包括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当事人,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记得有一次,一名中年妇女带着女儿前来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原先这位女士的丈夫不久前遇车祸死亡,在合肥遗留有房产一套,这对母女要求对遗产进行继承。我处接待公证员在了解情形后,耐心地向她们说明了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除她们母女外,假设被继承人的父母尚健在,也享有继承权,并要求她们到死者生前单位出具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第二天,这对母女带着亲属关系证明来了,但证明上对死者父母的死亡时刻却模棱两可,公证员为慎重起见,数次到死者生前单位了解情形,并和死者父母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终于查实原先死者的母亲尚健在,但远在浙江乡下务农,全然不明白对儿子的房产

  享有继承权,通过公证员的多方和谐尽力,死者的母亲最终取得了房产折价款四万多元。咱们为这一结果感到由衷的欣慰,因为,咱们深深地明白:法律应当公正地爱惜所有人的利益,试想,若是公证员在审查进程中,没有足够的细心或马虎应付,那位远在农村的不幸母亲的权利谁来爱惜?若是公证员不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社会秩序又将如何维持下去?因此我想,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和需要应当是咱们法律效劳人员“执法为民”的前提和本质。第二,作为法律效劳行业的公证,从其工作性质上来讲,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还应当尽可能给当事人提供方便,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为人民群众效劳一两次并非难,难的是不时刻刻内心都装着人民群众,任何时候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名!这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作为一个方才从事公证行业的新人,这一点我在处里的老同志身上学到很多,在受理群众来电咨询和接待时,我处不管是主任仍是一般公证人员,都能热情、耐心而又详尽地进行解答,为当事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忙,把每一次解答咨询都看做是对法律的宣传进程;在办证进程中,关于一些年老体弱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咱们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尽可能有利于当事人的时刻安排,多次利用周末和中午休息时刻开展上门效劳;我处每一名公证员每一年都自觉办理必然量的法律援助业务,在平常工作中,

  咱们还一贯注重办证效率,使当事人的需要能够及时知足,当事人的困难能够及时解决。当一份份精心装订好的公证书送到当事人手上的时候,铛铛事人的脸上露出中意的笑容的时候,咱们真切地感受到,这,确实是咱们公证人的价值!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咱们所做的,确实是以实际行动使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深切人心,令人们的日常生活沿着法治的轨道进行,令人们知道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眼前人人平等”。“路漫漫其修远兮”,许许多多个日子咱们都是如此走过来的,许许多多个日子咱们还将如此走下去。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伙儿!

篇七: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公证的职能和作用公证具备法律效力,在市场经济以及生活中的地位不可取代。随着社会发展,公证服务在今后的受众人权将不断增加,自身服务也在不断的拓展,满足大众的需求。2017年作为知识产权年,知识产权公证也受到了国家的支持,国家司法部也着重加大力度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完善。其中对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的打造,更加显现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原创作者权力保护的重视。按照当前社会用户对于公证的职能服务和作用或许并不了解,对于普及公证知识也成为今后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通过申请实施公证行为,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务纠纷发生,减少诉讼,保障交易安全和民事行为正确履行。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务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公证的职能公证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经济流转秩序和各种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通过办理公证,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各种经济和民事活动中的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稳定;促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从而保障对外开放的顺利实施。公证的作用1.服务作用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以特有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在直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在社会上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2.沟通作用公证是民事交往、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效力不受人员、行业、职业、级别、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是国际通行的可靠性极高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3.证明作用。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经过受理、审查、审批等若干程序出具公证书,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4.监督作用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公证当事人在开展相关民商事活动时的诚实信用,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监督和促使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尽可能避免损失,以保证共同利益的安全实现。

篇八: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关于公证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思考

  值此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之际,公证机构秉持着一如既往的努力,始终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理念要求。公证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公证工作服务民生既是贯彻落实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根本途径。基于这样的认识,结合公证工作实际,本文尝试对公证工作服务民生进行理论探讨,以期对公证工作服务民生实践有所裨益。

  一、公证能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理论基础

  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具有预防矛盾纠纷、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功能,是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法律制度。公证人一直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充分履责、规范履责、诚信履责、廉洁履责”的基本要求,着眼大局,开拓创新,强化建设。

  相关法律对公证制度的界定是公证能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基础。公证制度是国家“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不用武力解决争端的方法。”[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0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公证员应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充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将公证制度定为国家司法预防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公证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能够对社会产生公信力。国家,社会,个人都需要他止息纷争作用,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经济繁荣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生问题,简单的说,就是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最主要表现在吃穿住行、养老就医子女教育等生活必需上面。民生问题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教育是民生之基,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安全网。这四大问题都是民生的基本问题。从实践来看,法律服务能够有效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服务的合法权益,是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公证作为非诉领域的法律服务方式,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不遗余力的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公证机构代表着国家行使证明权力,其证明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做人民的公证员。公证员的本质属性决定在执业中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执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去落实、创新。

  二、公证工作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领域及途径

  党的十七大提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从就学、就医、就业、养老、住房等五个方面,对社会保障问题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

  中国的公证事业可以说发展的还不够完善,以我县为例,仅仅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民生方面的业务大多数是新型业务,尚处于成长和发育过程中,目前还比较不成熟。从总体上看,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涉及民生的领域还没有公证业务,有的领域公证业务受到限制,有的领域的公证业务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不正当竞争依然存在。依法保障和服务民生为公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公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公证工作要充分了解民生领域的特点,深入研究民生领域办证的细则和方式,努力拓展新的业务类型,充分发挥监督、证明、沟通、服务的职能作用,逐渐提高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能力。

  首先,积极为维护人民群众的个体合法权益提供服务。我处及其他公证处在日复一日的工作中,严格办理遗嘱、继承、委托、赠与等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项,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的

  方便、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围绕企业职工安置、征地农民补偿、农民工工资、老年人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伤残补偿等等惠及民生的具体问题研究探讨,发展出新的业务,通过办理协议、声明、证据保全等公证事项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其次,尽力为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民生工程提供服务。我县近两年正在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各种民生工程亦开展的如火如荼,我公证处为了响应县政府及党委的号召,从自己的职责出发,在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环境治理保护等民生工程方面提供公证服务。积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认真办好农村经济和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精神文明和基础性建设、民主法治建设等“三农”问题涉及的公证事项。围绕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创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出国劳务,积极提供各类公证业务,我处每年为出国留学、务工、经商办理各类涉外公证上百件,涉及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意大利、阿尔及利亚、巴西、澳大利亚、巴基斯坦等等,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再次,积极提供公证服务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积极研究涉及民生、民权的公证事项,深入企业、基层、社区和乡镇,密切关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清欠工资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我处每年都办理大量的公证业务有助于农民工讨要工资或者解决生产过程中发展的事故纠纷,充分发挥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优势,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利用公证的手段帮助政府化解信访、上访事件,为维护东明县的经济秩序及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了自己的作用。

  最后,相应国家规定,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为农民工、下岗职工、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开设绿色通道,实施关爱行动和法律援助,减免公证费,对于不方便来到公证处的,我县公证处还提供上门服务,例如我处多次为行动不便或者在读学生提供上门服务,进一步满足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的公证服务需求,真心实意为群众排忧解难,在接待群众时,做到了热情、耐心、负责,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公证工作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进一步设想和努力

  民生问题是一个长期的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而公证为服务和保障民生已作出的工作值得肯定,但是对于这一伟大的事业而言,还需要进一步的设想和努力。

篇九: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8.28•【文号】•【施行日期】200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这部法律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做好《公证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公证法》的重大意义《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典,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动公证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公证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推动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完善,我国公证工作已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的重要法律手段。加强公证立法,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是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运用公证等法律手段推动经济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公证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通过行使法律证明职责,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保障交易安全,这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公证工作预防纠纷、维护诚信,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颁布实施《公证法》,是依法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是更好地运用公证手段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

  《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证工作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公证法》是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它明确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公证执业活动的基本原则,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和公证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它充分肯定了建国以来我国公证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绩,总结吸纳了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以来,特别是《公证暂行条例》颁布后公证改革发展建设所积累的经验,同时,也借鉴了国外有益的做法,为我国公证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总之,《公证法》的颁布实施,为广大公证人员依法从事公证执业活动,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员协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公证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公证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二、明确学习、宣传、贯彻《公证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要运用好《公证法》,必须抓好《公证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等各项工作。(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

  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公证法》,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公证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公证工作管理,提高公证公信力,提高依法开展公证工作的水平,增强全社会对公证制度的深入了解,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证制度,发挥公证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职能作用。

  (二)主要任务:一是组织全国公证管理干部、公证人员学习《公证法》;二是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形成一定规模和声势的《公证法》宣传活动;三是按照《公证法》确立的原则,研究制定推进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强公证队伍建设的措施、意见,制定修改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基本要求:一是通过组织开展《公证法》的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公证管理干部和公证人员的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了解和掌握《公证法》的立法原则、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做好公证工作的责任感,提高贯彻落实《公证法》、依法开展公证工作的水平;二是通过开展《公证法》的宣传活动,营造贯彻落实《公证法》的社会氛围,促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公证制度,自觉运用公证手段保障和促进经济、民事活动顺利开展;三是通过贯彻落实《公证法》,进一步完善公证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拓展公证业务,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公信力,推动公证制度创新与发展。

  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公证法》的组织领导工作学习、宣传、贯彻《公证法》,任务繁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员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学习、宣传、贯彻的任务落到实处,以便为明年3月正式实施《公证法》打下思想基础、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公证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的一把手要负总责,厅(局)党委(党组)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公证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

  指导,根据司法部即将提出的贯彻落实《公证法》的工作意见,组织研究制定本地的贯彻实施意见。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公证管理干部、公证人员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公证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上来,统一到部党组的有关工作部署上来,切实熟悉《公证法》的各项内容,全面、准确领会《公证法》的立法原意。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公证法》,列入今年全国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重要内容,以此推动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认真开展学习培训。2005年10月中旬,司法部、中国公证员协会将举办《公证法》培训班,为各地开展培训提供师资力量。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可陆续组织《公证法》培训,2006年2月底前要完成本省(区、市)公证业务骨干培训任务。目前,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撰《公证法》释义,作为《公证法》学习培训资料。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从现在开始到明年3月《公证法》正式实施的这段时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员协会要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公证法》宣传活动。司法部将研究制订《公证法》宣传提纲,开展一系列《公证法》的宣传活动。各地要制定《公证法》宣传工作计划,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公证法》宣传活动,把宣传《公证法》与宣传公证制度、宣传公证行业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形成声势,取得实效。

  (四)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司法部将根据《公证法》的有关规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公证法》的工作意见,在今年适当时候召开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公证法》会议,对贯彻、落实《公证法》作出部署。2006年3月1日前后,司法部陆续出台《公证法》的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对已有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清理。各地要加强论证和调研,积极配合完成有关的工作任务。同时要依据《公证法》,结合本地实际,及早研究本地学习贯彻《公证

  法》的意见。(五)加强工作配合和协调。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公证法》,各级司法行

  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政工部门、法制部门、法制宣传部门和公证员协会,要注重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工作的协作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公证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合力。

  (六)严肃工作纪律。贯彻落实《公证法》,将涉及到部分机构、人员的调整,对此,必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司法部作出有关部署前,各地要严格执行2004年9月13日《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公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04]第142号),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公证处的人事、财务、办证质量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严禁违规处置资产,严禁违规发放钱、物,维护当前公证工作的正常秩序,保持公证队伍的稳定,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国有资产不流失。

  各地传达落实此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部。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篇十: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公证工作服务社会调研报告

  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正常社会交往的有效防线;是强化当事人法律观念、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渠道;是制止违法活动、保障民商事活动公平有序的有效手段;它也是促进公民和法人之间跨界交流以及在世界人民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重要工具。公证在社会生活和国际交往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公证员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办证、热情服务、公平公正、服务大局”四种意识,以“真诚、真心、爱心、热情”做好公证工作。

  一、依法是公证工作的核心。(一)依法认证的主要内容依法申请公证,是对申请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认识事实和文书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证明的过程。应当从公证申请、受理、审查、核准、认证等方面认真审查。1.在申请和受理阶段,要注意审查:当事人是否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委托时,是否提供了正确的证明文件;是否有不得委托的事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的四个条件。2.在审查阶段,要注意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相应权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申请公证的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意思表示是否清楚,签名、盖章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3.在审批认证阶段,要注意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文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遵守《公证法》、程序规则和相关认证规则;拟出具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公证员依法申请证书的要求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法律素养。学习应该是每个公民一生的事情,尤其是公证人。我们不仅要认真学习公证的程序法,而且要认真学习实体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知道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具有法律意识的事实和文件,它们是否合法,它们符合什么法律。比如要公证继承权,必须知道《继承法》的内容;

  1

  对土地合同进行公证,要明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此同时,原有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废止,xx法律法规也在不断颁布实施。如果你不学习,你就会落后。省级办事处还要求公证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学习,提高公证员的专业素质,为法律认可知识打下坚实的基础。

  2.遵守法律。不懂法难守法,不守法难执法。想象一个连法律都不遵守的公证人。他如何依法申请证书,如何做好工作?相反,它只会申请证书、假证书和错误证书。只会损害整个公证员的名誉和形象,也会害了自己。

  3.自觉接受监督。任何没有监督的权利都有可能产生问题,公证也是一样。公证员不受任何限制和监督,必然会造成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公证员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司法行政xx、行业协会xx、媒体xx、社会各界。更重要的是,他们应该改进监督管理机甲

  热情是指温暖的情绪;服务是为了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或事业而工作。热情就是带着强烈的情绪做好工作。热情不仅要求公证员微笑着向当事人打招呼,说话亲切,态度和蔼,举止文明;需要公证工作的整个程序,在制度设计上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xx、快捷、便捷的措施,真正做到让当事人开心、满意。

  1.当事人申请公证时,要主动热情接待当事人。对于年老体弱或因其他原因不方便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员可以主动上门。

  2.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立即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告知拒收原因。3.符合发证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发证。及时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是当事人x的热情所在。4.热情的服务也体现在公证的硬件建设上。公证处没有电脑、打印机和复印机。起草的文件,甚至公证书,都是当事人自己打印,打印回来,公正官检查,有错误的地方改正,再打印,来回折腾,xx拿不出公证书。这怎么能叫热情服务呢?公证处没有摄像头或摄像机,年老体弱的当事人办理遗嘱公证。如何才能保证公证的有效性?今年,省政府启动了“三合一建设行动”。如果能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实施活动,三年后,公证整体工作将达到更高水平,服务客户的效率将大大提高。(二)温馨服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加强xx学习,提高公证员xx素质。热情要求我们真诚地把当事人的利益

  2

  作为公证的根本目的。公证员必须加强xx学习,提高xx素质,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争做人民群众的勤务员,提供周到的服务,慎重考虑,有公正的态度。

  2.注意上门公证。上门申请是热情服务的具体体现,既能解决当事人的一些实际困难,拉近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又能进行一些实地调查,更全面、细致地了解情况。同时要注意具体分析不能来公证处申请证书的原因,是否存在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形,是否存在胁迫的情形。比如遗嘱公证,要问清楚为什么不能来,头脑是否清醒,财产情况,谁来继承。

  3.特别注意不要以热心服务、方便群众为由,对不符合公证条件的不真实违法行为进行公证。

  第三,公平正义是公证工作的价值追求。(一)公平正义的主要内容公正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公证的价值追求。树立公平正义意识,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合理。司法的主要内容是确保所有行为符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心办好每一公证事项。同时还应注意合理,合理就是要符合常理。如有些农村荒山承包合同,期限五十年,承包面积几千亩,承包费总共几千元,那我们公证员就必须考虑,是否合理,是否有损公肥私,恶意串通现象。据报道一次房产拍卖,报名竞买者有十几家,可真正到现场竞拍的却只有三家,其中两家还不竞价,这正常吗?经查,其他竞买者的竞买牌被人采取手段给“没收”了,现场的两家也变成了“托”。2、平等对待。对每一个来办公证的当事人都要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不能因是陌生人、平民百姓,就是冬天、横眉冷对;看见熟人、xx,就是夏天,热情似火。我们要坚持反对特权,反对对于同样公证事项,有不同的结果;也禁止歧视,不能对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有歧视行为。3、及时xx。有些公证当事人申办公证要求时间性很强,超过规定时间就会影响当事人下一步工作。有一次,下午下班时,一对夫妇急匆匆的来到公证处,想申请办理一份声明书公证,称儿子患尿毒症,需要换母亲的肾,母亲需要出具

篇十一: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P>  浅谈公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辽宁省铁岭市公证处杨志强

  摘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以来,全国各行各业都在研究、规划如何构建和谐社会,都在探讨如何更有效的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此后,胡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阐述的科学发展观,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而引发了全国上下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士的不断深化和拓展。

  那么,做为国家公证机关,应该如何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呢?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方面粗浅认识。

  关键词:公证和谐社会法治

  一、公证制度的曲折发展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初期,是公证制度初创与发展时期,在当时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和公民身份和财产上的权益,在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50年代,除基于国际惯例办理的少量涉外公证外,国内公证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文革”期间,我国公证工作几近取消。改革开发以来,这一法律服务工作开始恢复。1979年,司法部重建之后,即着手推动公证制度的复建与发展工作。1982年,国务院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公证暂行条例》。1993年以后,司法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启动了公证体制改革。2000年以来,中国公证事业进入深化改革和全面发展的新时期。目前,我国公证机构和公证队伍初具规模,全国已建立3150

  家公证处,有近12000名公证员,公证从业人员将近2万人。公证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近年来,中国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每年办理公证大1000多万件,其中涉外公证290多万件,发往100多个国家个地区使用。

  为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完备的公证法律制度,2004年12月25日,公证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我国终于有了一部自己的公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依法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从新中国公证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难看出,公证制度不论处于何阶段,都起到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谐社会的构建,既包括调动一起积极因素,增强全社会的创造力,又包括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既包括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形成和谐相处的人际环境,有包括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而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公证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方面,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构建和谐社会是公证工作发展的新动力和新契机,公证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保障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研

  究、去思考,自觉地承担起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光荣使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充分发挥法律赋予公证工作的职能,更好地位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

  国家公证机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执行者和维护者,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宣传者。为此,公证机关应结合自身业务,利用一切机会,通过各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树立法治观念,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保障社会安定团结和国家长治久安。

  时间证明,公证机关通过公证活动,向人民群众广泛开展法治教育,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通过办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签订合同的原则、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通过遗嘱、继承权公证的办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意义,传播了法定继承人的顺序、遗嘱的内容和有效条件以及遗产的处理方式等,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公证机关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公证机关的特有职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协调发展,是国家公证机关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当前的经济建设中,加强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实行稳健的财政政

  策,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就需要一个稳定的经济秩序。但是,各种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以及违约事件的频繁发生,其结果必然引起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从而干扰,甚至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家公证机关就是要用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介入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大力开展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办理公证业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公证机关积极围绕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完善金融运行机制等,提供公证服务和公证保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通过国家公证机关,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法律监督,严肃合同的履约,促进合同的正确履行,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我国是农业大国,要长期关注“三农”问题,应是国家公证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此,就要注重办理好于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有关的公证,依法维护农民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服务,为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搞好服务等等。

  我们还应看到,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事纠纷的最前沿。通过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的审查和监督,帮助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一步降低经过公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使公证成为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同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

  中发生的纠纷,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调,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消除纠纷,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4条规定:“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35条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而公证机关通过办理大量涉及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公证事务,可以使公民在财产上、身份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而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综合治理。因此,做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公证工作,就能预防和减少公民个人财产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这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也呈多元化表现形式。对此,公证机关就应根据各地实际,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交通事故处理、医患纠纷、拖欠工资等方面的公证,积极预防各类社会矛盾的激化。如,通过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减少诉讼,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通过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可以使“幼有所育、老

  有所养”,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此外,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财产赠与、分割协议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婚姻状况公证,保全证据公证,以及保管公民个人遗嘱或其他文件等业务,均可以起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的作用。

  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对少数利用虚假证明申办公证的事件给予坚决斗争。如有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有的冒名顶替他人丈夫,企图骗取贷款;有的隐瞒继承人的真实情况,以求独占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有的擅自涂改亲属关系证明,骗取处境证明等等。公证机关建立不良信用登记和通报制度,对虚假证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予以登记和通报,维护社会信用。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揭露,维护了法治的严肃性。公证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法律证明制度,公证文书具有跨越国界和地区界限的普遍效力,在对外交往中,许多涉及国家、企业和个人财产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通过公证机关提供必要的证明,使他们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目前,我国公证机关办理涉外公证文书的内容非常广泛,在对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开发第三产业等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我国公证机关,按照国际惯例和双边协议,提供各类型的涉外公证文书。如为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出具法人资格证明公证,以便这些单位在国外注册登记,设立办事机构,开展业务,参加投标,承包工程;在劳务出口,为派出的技术工人、技术员和工程师办理学历、经历、职称、未受刑事处分等公证;为出口的商品出具商标注册公证书等。同时,还为广大侨眷和其他公民出国探亲定居、升学、谋职、继承域外财产等出具相关的公证证明。通过这些涉外公

  证,对促进经济贸易往来和科学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

  从另一方面来看,发挥公证的法律保障作用,还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了重要服务。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政府在履行审批、行政许可、登记等职能过程中,越来越多地不再承担对有关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的审查义务。公证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证明权;另一方面为社会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公证机关积极办理与不动产、知识产权、婚姻财产约定等相关事项公证,承担对有关合同、协议和章程的审查义务,并开展有关登记等相关业务,促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为我国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对公证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让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以胡锦涛总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振奋精神,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努力把公证事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公证法律服务。

  个人简历

  杨志强,男,一九七七年八月三十日出生。辽宁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二00一年参加工作,二00三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辽宁省铁岭市公证处经济部副科长。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

篇十二: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P>  Theso-calledgeniusisalie,andhardworkisrea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

  夫妻财产合同公证的意义是什么?

  有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以及减少纠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管辖。

  一、夫妻财产合同公证的意义是什么?1、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在这个法治社会里,一切都讲究证据。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它可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当然,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双方当事人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纠纷问题呈上升趋势。正是因为大多数的情侣在结婚的时候根本就不会想到有一天会为

  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只看到了眼前的幸福,而没有想到将来的麻烦,因此,大部分人根本不会去为自己的财产在婚前做一个公证。等到发生纠纷的时候,才发现为时已晚。总之,婚前财产公证对我们中国人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有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2、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离婚率逐年上升,而且大多涉及到财产纠纷。在离婚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已就离婚达成了一致协议,只是因为无法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一致而起诉到法院的。在庭审中,特别是调解阶段,经常看到原被告及其亲属为了争取各自的财产份额而吵得面红耳赤,他们“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是因为在法庭上都是讲证据的,因此,在很多时候,有的当事人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在财产问题上吃了亏,但是也是毫无办法,因为判决只能依法进行。进行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不会再为划分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也就不需要起诉到法院,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这样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

  3、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对情侣贫富悬殊且认识的时间也不长,那么,在结婚时,为了防止经济条件差的一方是为钱而来跟富裕的一方结婚,

  在婚前办理财产公证将是非常理性的做法。一旦将来发生争执,感情破裂,就不会为财产问题争吵,也不会使富裕的一方因离婚而失去过多的婚前财产。夫妻互敬互爱,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然而在现代社会,这是理想主义,它看完美,而实则隐藏着矛盾和纠纷。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婚姻发生裂变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夫妻双方良好感情的维系

  由于在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中的一方也会在心里产生压力,即使是有钱了也不至于大手大脚,因为他(她)知道,如果这样做,很可能导致离婚,而在失去这段感情的同时,在经济上也不可能得到对方更多的好处。所以,在这样一个压力下,婚前财产公证对夫妻双方起到了一个约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家庭。

  二、内容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系息归属。

  近几年中,也是经常会出现在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上产生纠纷,所以为了减少此类的纠纷,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办理夫妻财产合同公证手续,那么在办理公证手续时也是需要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以及财产证明等材料,同时也是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篇十三: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P>  公证处人员法治理念教育演讲稿

  文章标题:公证处人员法治理念教育演讲稿各位好!我来自××市公证处,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执法为民”无小事一叶一枝总关情》。

  清朝诗人郑板桥曾有诗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叶一枝总关情。这句反映封建时代官员爱民、为民的诗句流传甚广,因其言之殷切至今仍常被人们引用,把这句话运用到我们

  司法行政工作中,就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在不同的行业应有不同的注解,作为我们司法部门,公平和正义是永恒的主题,我们的工作,就是正确地诠释法律的含义,使法律的规定在人们的生活中得以实现。众所周知,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实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机构作为基层法律办事单位,与人们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非常紧密,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几乎天天与当事人打交道,我们在工作中适用法律必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公证活动过程中,能否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不仅关系到国家法律的适用,也事关执法形象。“执法为民”对于我们来说,意味着提高执法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好法律,最大限度地庇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遗憾的是,在前一段时间发生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公证员董某严峻失职,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发生了严峻损害彩民利益,损害政府声誉,损害公证工作公信力的彩票欺诈事件。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并从中吸取相关教训,在不断提高业务本质的同时,更加注重职业道德修养。

  如安在公证工作中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我认为,首先,我们要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在受理业务和审查出证的过程中,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及时、正确地出证,以维持经济秩序,稳定社会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和诉讼,“为民办事无小事”,这个过程,既要求我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又要求我们认真、细心。现今中国的法治水平还不是很高,有些当事人,包罗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当事人,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记得有一次,一位中年妇女带着女儿前来要求办理继续公证,原来这位女士的丈夫不久前遇车祸死亡,在合肥遗留有房产一套,这对母女要求对遗产进行继续。我处接待公证员在知道情况后,耐心地向她们解释了我国继续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除她们母女外,若被继续人的父母尚健在,也享有继续权,并要求她们到死者生前单位出具死者的亲属关系证实。第二天,这对母女带着亲属关系证实来了,但证实上对死者父母的死亡时间却模糊其词,公证员为慎重起见,数次到死者生前单位知道情况,并和死者父母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终于查实原来死者的母亲尚健在,但远在浙江乡下务农,根本不知道对儿子的房产享有继续权,经过公证员的多方协调努力,死者的母亲最终获得了房产折价款四万多元。我们为这一结果感到由衷的欣慰,因为,我们深深地知道:法律应当公正地庇护所有人的利益,试想,假如公证员在审查过程中,没有足够的细心或者马虎应付,那位远在农村的不幸母亲的权利谁来庇护?假如公证员不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社会秩序又将如何维持下去?所以我想,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和需要应当是我们法律办事人员“执法为民”的前提和本质。其次,作为法律办事行业的公证,从其工作性质上来说,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还应当尽量给当事人提供便利,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为人民群众办事一两次并不难,难的是时时刻刻心里都装着人民群众,任何时候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作为一个刚刚从事公证行业的新人,这一点我在处里的老同志身上学到很多,在受理群众来电咨询和接待时,我处无论是主任还是一般公证人员,都能热情、耐心而又详尽地进行解答,为当事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把每一次解答咨询都看作是对法律的宣传过程;在办证过程中,对于一些年老体弱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我们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尽量有利于当事人的时间安排,多次利用周末和中午休息时间开展上门办事;

  我处每一位公证员每年都自觉办理必定量的法律援助业务,在平时工作中,我们还一贯注重办证效率,使当事人的需要能够及时满足,当事人的困难能够及时解决。当一份份精心装订好的公证书送到当事人手上的时候,当当事人的脸上露出满足的笑脸的时候,我们真切地感受到,这,就是我们公证人的价值!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并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们所做的,就是以实际行动使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深入人心,使人们的日常生活沿着法治的轨道进行,使人们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本身的正当利益,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路漫漫其修远兮”,许很多多个日子我们都是这样走过来的,许很多多个日子我们还将这样走下去。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公证处人员法治理念教育演讲稿》来源于,谢谢阅读公证处

篇十四: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P>  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

  摘要:公证法律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应用,能够解决家庭之间存在的矛盾,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主要对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阐述,以此提升公证法律的社会服务性,提高服务质量。

  关键词:公证;家事法律;社会服务性

  要想让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充分发挥其能力,需要将司法行政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能力结合起来,更好的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1公正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1.1在婚姻中的作用

  随着法治的不断普及和推进,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能够更好的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权益,协调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婚姻中,公证后,夫妻之间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就无需过多的担心,但是如果夫妻之间存在问题,或者想要结束夫妻关系时,则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这时就需要利用合法手段,解决财产分割中的问题,以免更大纠纷的出现。

  而家事公正服务的出现,则是运用法律手段保证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其在处理婚姻中存在财产纠纷问题有着显著效果。例如,对于一些再婚的老人来说,由于财产状况的不确定,划分不明,经常会出现子女争夺财产的情况,甚至还有子女逼迫来人离婚的情况,导致家庭关系不和,这时就需要利用公证服务来进行财产问题的有效解决,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实行财产划分,保证老人的正常生活,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自从家事公证服务出现后,面对夫妻财产纠纷问题得到了更加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也减少了过激矛盾的产生,为和谐社会的创建提供了更多保障和支持。

  1.2未成年人保护中的作用

  未成年人保护一直都是各界人士关心的重点问题。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展还不是十分成熟,对于社会并未形成一个清晰的认知,一旦在家庭出现变故的情况下,如不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很容易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对未成年人财产实行分配时,先要出具相应的公证书,然后由有关部门对公证书内容予以调查与审核,在了解事情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合理的判决。同时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监护人,并将相应财产支配权利委托给合格的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1.3遗嘱继承上的作用

  结合我国现今家庭情况来看,遗产公证的数量还相对较少,人们也很少注重遗产公证的重要性,所以很难有效发挥其具有的法律效益。为此,我国应加大对这方面的建设力度,提高遗产公证的公信力,并建立完善的服务部门,提高整体服务质量。再者,对于原有的遗产公证模式,还应实行不断的创新和优化,提高遗产公证的实践效率,完善相应的服务体系和内容。

  1.4综合性养老中的作用

  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我国现今面临的严重问题,养老问题也在困扰着相关部门和机关人员。如今原有的养老社会管理服务机制也很难满足养老社会服务的需求,而公证机构的建立为养老社会服务提供了更多的窗口和

  保障,有效解决了我国现今面临的养老问题。通过公证机构的建立,可以从法律的手段来为养老问题打来一个缺口,并通过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应用,扩大养老机构的范围和管理模式,养成尊老爱幼的优良风气,为老年人提供更多舒适的生活空间,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2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应用

  公证机构要想在家庭中发挥其重要作用,就需要同社区部门进行有效合作,深化社区人员的法律意识,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调节家庭中存在的矛盾和纠纷,解决人们存在的实际问题,真正让法律服务落地生根。

  2.1以公证人为核心,实现司法资源整合,开展多元化服务

  由于公证机构自身实力较为薄弱,相应的人员配备也不是十分齐全,要想充分发挥自身的功效和作用,就需要同司法部门和社区服务部门进行通力合作,结合各方势力,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提升服务质量。

  其次,对于法律辅导员来说,应增强其工作积极性,让辅导员主动解决社区居民中存在的纠纷,耐心听从人们的诉求,利用科学的方式改善人们的生活品质。

  最后,法律调度员应该借助司法资源竭尽全力的调节邻里、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在公证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和预测,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确保问题解决的合理性、高效性;且与法律援助中心展开合作,为相关人员提供法律方面的扶持;若遇到需要诉讼解决的事件,则可按照正规流程递交诉状,提供律师信息,并将家庭法庭引入到家事法律服务室中,以加快问题解决效率。

  2.2合理规划和设置家事法律服务室的相关内容

  对于城镇来说,在每一区设置家事法律服务室是不现实的,所以需要结合城镇的具体情况,合理规划家庭法律服务室的数量和职责范围,在确保建设成本的同时,真正发挥家事法律服务室的作用。同时还要制定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家事法律服务室的统筹管理和安排,有效的解决社区居民中存在的矛盾,保证社区的和睦发展。不仅如此,还需合理规划家事法律服務室的服务范围,让家事法律服务室的服务范围延伸到相邻的社区、商圈、企业,实现以点成线、以线成面的发展思路。

  2.3强化家事服务效能

  家事法律服务室的相关工作人员,一方面需要应用各种宣传途径深化人民的法律意识,学会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另一方面还要对周边环境、社区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以此来完善服务内容,制定合理的服务项目。再者,还可针对不同年龄段的人群制定合理的培训方式,保证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此外,对于周边企事业也要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倡导合同公证、推广保全证据、提存等公证事项,进而保障交易过程的安全性,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3结语

  总之,为了更好的突显公证服务的作用和价值,应当从人们的生活实际出发,根据社区服务结构建立完善的家事法律服务室。也只有这样才能全面的发挥出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中的作用,让人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以此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篇十五: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P>  各位好!我来自××市公证处,今日我演讲的题目是《“执法为民”无小事一叶一枝总关情》。

  清朝诗人郑板桥曾有诗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叶一枝总关情。这句反映封建时代官员爱民、为民的诗句流传甚广,因其言之殷切至今仍常被人们引用,把这句话运用到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中,就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在不同的行业应有不同的注解,作为我们司法部门,公正和正义是永恒的主题,我们的工作,就是精确地诠释法律的含义,使法律的规定在人们的生活中得以实现。众所周知,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公证机构作为基层法律效劳单位,与人们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特别亲密,一年三百六十五天,几乎每天与当事人打交道,我们在工作中适用法律必定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公证活动过程中,能否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不仅关系到国家法律的适用,也事关执法形象。“执法为民”对于我们来说,意味着提高执法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好法律,最大限度地爱护人民群众的正值权益。圆满的是,在前一段时间发生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公证员董某严峻失职,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发生了严峻损害彩民利益,损害政府声誉,损害公证工作公信力的彩票欺诈大事。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并从中吸取相关教训,在不断提高业务素养的同时,更加注意职业道德修养。如何在公证工作中真正做到“执法为民”?我认为,首先,我们要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在受理业务和审查出证的过程中,仔细审查有关材料,准时、精确地出证,以维持经济秩序,稳定社会关系,削减不必要的纷争和诉讼,“为民效劳无小事”,这个过程,既要求我们具有丰富的专业学问和实践阅历,又要求我们仔细、细心。现今中国的法治水平还不是很高,有些当事人,包括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当事人,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记得有一次,一位中年妇女带着女儿前来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原来这位女士的丈夫不久前遇车祸死亡,在合肥遗留有房产一套,这对母女要求对遗产进展继承。我处接待公证员在了解状况后,急躁地向她们解释了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告知除她们母女外,若被继承人的父母尚健在,也享有继承权,并要求她们到死者生前单位出具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其次天,这对母女带着亲属关系证明来了,但证明上对死者父母的死亡时间却模糊其词,公证员为慎重起见,数次到死者生前单位了解状况,并和死者父母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最终查实原来死者的母亲尚健在,但远在浙江乡下务农,根本不知道对儿子的房产享有继承权,经过公证员的多方协调努力,死者的母亲最终获得了房产折价款四万多元。我们为这一结果感到由衷的欣慰,由于,我们深深地知道:法律应当公正地爱护全部人的利益,试想,假如公证员在审查过程中,没有足够的细心或者马虎应付,那位远在农村的不幸母亲的权利谁来爱护?假如公证员不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社会秩序又将如何维持下去?所以我想,能够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应当是我们法律效劳人员“执法为民”的前提和本质。其次,作为法律效劳行业的公证,从其工作性质上来说,在精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还应当尽量给当事人供应便利,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为人民群众效劳一两次并不难,难的是时时刻刻心里都装着人民群众,任何时候都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作为一个刚刚从事公证行业的新人,这一点我在处里的老同志身上学到许多,在受理群众来电询问和接待时,我处无论是主任还是一般公证人员,都能热忱、急躁而又详尽地进展解答,为当事人供应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忙,把每一次解答询问都看作是对法律的宣传过程;在办证过程中,对于一些年老体弱或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我们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尽量有利于当事人的时间安排,屡次利用周末和中午休息时间开展上门效劳;我处每一位公证员每年都自觉办理肯定量的法律救济业务,在平常工作中,我们还一贯注意办证效率,使当事人的需要能够准时满意,当事人的困难能够准时解决。当一份份细心装订好的公证书送到当事人手上的时候,当当事人的脸上露出满足的笑容的时候,我们真实地感受到,这,就是我们公证人的价值!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我们所做的,就是以实际行动使公正正义的法制理念深入人心,使人们的日常生活沿着法治的轨道进展,使人们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值利益,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公平”。“路漫漫其修远兮”,许很多多个日子我们都是这样走过来的,许很多多个日子我们还将这样走下去。

  我的演讲完毕,感谢大家!

篇十六: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P>  公证的职能和作用

  公证具备法律效力,在市场经济以及生活中的地位不可取代。随着社会发展,公证服务在今后的受众人权将不断增加,自身服务也在不断的拓展,满足大众的需求。

  2017年作为知识产权年,知识产权公证也受到了国家的支持,国家司法部也着重加大力度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完善。其中对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的打造,更加显现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原创作者权力保护的重视。

  按照当前社会用户对于公证的职能服务和作用或许并不了解,对于普及公证知识也成为今后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

  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通过申请实施公证行为,发挥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能够有效防范民商事务纠纷发生,减少诉讼,保障交易安全和民事行为正确履行。对于依法规范民商事务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交流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公证的职能

  公证的职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经济流转秩序和各种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通过办理公证,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各种经济和民事活动中的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社会稳定;促进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交流,从而保障对外开放的顺利实施。

  公证的作用

  1.服务作用

  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以特有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在直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同时,在社会上发挥引导和服务作用。

  2.沟通作用

  公证是民事交往、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效力不受人员、行业、职业、级别、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是国际通行的可靠性极高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

  3.证明作用。

  公证证明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经过受理、审查、审批等若干程序出具公证书,可以对当事人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以及依法进行的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

  4.监督作用

  通过公证可以促进公证当事人在开展相关民商事活动时的诚实信用,制止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监督和促使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来实施法律行为,尽可能避免损失,以保证共同利益的安全实现。

篇十七:公证工作法治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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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述公证事业在加强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谢群来源:《活力》2012年第18期

  一、积极参与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作为一项法定证明制度,它具有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证明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保全和增强证据法律效力的重要职能。这对于有效防范民商事务的纠纷发生,减少法律诉讼,保障交易安全和民事行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公证制度是一项以预防为理念的制度设计,充当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系的第一道防线。通过预防矛盾、减少纷争,促进民事商事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是公证制度的基本价值,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具有引导规范、预防疏导、监督保障、沟通媒介等功能,可以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包括通过证据保全,有效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制观念,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等经济成本和司法成本,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起着独特的作用。

  公证机构对外开展服务的过程,已经成为利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过程。社会转型期间,矛盾多元多样多发,一些小矛盾往往会引发大的冲突,一些小纠纷还往往会引爆影响社会稳定的火药桶。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量增的趋势,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邻里矛盾、房产用地、交通事故、经济来往和劳资债务等纠纷上面。公证处通过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办理财产赠与、分割协议、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保全证据公证以及遗嘱等业务,依法向当事人讲明权利、义务,分析矛盾和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以法律手段钝化和解决社会矛盾,防止矛盾隐患流向社会。同时,认真严格审查核实证明材料,对不真实、不合法或可能产生社会负面影响的公证申请不予办理,积极主动地消除纠纷隐患。

  二、积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公证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城乡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提供着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公证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是公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公证机构紧紧围绕地方经济中心工作,着眼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局,在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并购重组、对外经贸交往等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和合同公证,提供优质专业的公证服务,有力发挥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积极为当地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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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事业服务改革开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中做出了应有贡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初期,公证机构积极服务于农村联产承包、乡镇企业发展、农业购销等活动,积极开展涉农事项公证,增强了农民对政府的信心,激发了其参与承包、市场经营的热情,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公证机构积极服务于企业改制、联营合营、招商引资、金融体制改革,通过办理协议、委托、证据保全、加工合同等经济类公证,规范了企业行为,有效避免并大量减少了企业的诉讼风险和经济损失。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办理了诸如农村集体事务民主管理、小城镇建设、各业承包等大量涉农公证种类,为中央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以及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打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别是近年来,公证机构投身于大型项目建设、大中企业改建重组、转型升级以及新兴产业发展、节能减排等当地的重点工作,提供了全方位、多层面的公证法律服务,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健康的发展。

  公证机构围绕各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公证机构在经济发展中为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提供公证服务,积极介入中小企业改革、房地产领域,积极介入关系国计民生的工程基建投资、城市开发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等项目,确保地方经济活动能够公开、公平、公正运行,为加强和改善政府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经营,保持地域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有序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坚强服务和有力保障。同时,为政府依法行政服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积极参与政府民主决策、政府采购等过程,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公证服务;依法履行公证审查职责,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依法登记等提供事实依据;积极拓展涉外、涉台港澳公证业务,为公民办理出国留学、移民、商务、劳务、收养和涉台港澳探亲、婚姻、商务、旅游等公证,发挥公证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对外开放、两岸同胞往来和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做了大量有益服务。

  三、坚持依法规范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体制是新的历史阶段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公证工作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直接的作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坚持树立公信观念,把提高公证工作公信力作为一切工作标准的原则,坚持依法公证、诚信公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把公证高质量要求贯穿到公证管理工作和公证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确保公证文书真实、合法、有效,以体现公正的价值观和职业观,通过具体工作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把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了公证事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公证制度以其规范、监督的手段维护着依法行政的良好运转。多年来,公证机构以相对独立第三方的身份,通过现场参与,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积极参与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招标、拍卖、挂牌,政府投资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参与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村(居)委会选举、新农村规划和新农居建设项目,参与了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举办的包括公开拍卖、彩票开奖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活动,有效确保依法行政和社会事项的公开性、公正性。在上述建设或活动中,广大公证机构为涉及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和事实提供法律公证服务,对于合法的给予确认和证明,对于不合法的给予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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