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10篇

发布时间:2022-12-11 18:18:02 来源:网友投稿

市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10篇市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10篇,供大家参考。

市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10篇

篇一:市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第四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第六条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

  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第八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第九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

  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第十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第十一条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

  (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第三章班次和学历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

  第十二条

  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

  干部的轮训任务。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第十四条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第十五条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

  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第十八条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

  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第二十条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第四章教学工作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

  第二十一条

  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第二十二条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第二十三条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

  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第二十四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

  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第二十五条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第二十六条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第二十七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

  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第二十八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

  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第二十九条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

  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第三十条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

  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第三十一条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

  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第五章科学研究工作第三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第三十三条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第三十四条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第三十七条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第三十八条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第六章学员管理第三十九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第四十条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第四十一条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第四十二条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四十四条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第四十五条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第四十六条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

  第四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第八章机关党的工作第五十条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第五十一条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第五十二条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第九章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第五十三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第五十四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第五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

  铺张浪费。第五十六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执行与监督第五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篇二:市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

  (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

  (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第八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

  (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

  (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

  (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第九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

  第十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第十一条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

  (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

  (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第三章班次和学历

  第十二条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

  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

  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

  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

  第十五条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

  第十八条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第二十条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二条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

  第二十三条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

  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

  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

  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

  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二十六条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二十七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八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九条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三十条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三十一条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三十四条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

  第三十七条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

  第六章学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条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四十二条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五条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四十六条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

  第四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八章机关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

  第五十二条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

  第九章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三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六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执行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篇三:市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第四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第六条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第八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第九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第十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第十一条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第三章班次和学历第十二条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第十四条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第十五条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第十八条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第二十条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第四章教学工作第二十一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第二十二条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第二十三条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

  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第二十四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第二十五条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第二十六条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第二十七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第二十八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第二十九条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第三十条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第三十一条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第五章科学研究工作第三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第三十四条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

  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第三十七条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第三十八条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第六章学员管理第三十九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第四十条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第四十一条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第四十二条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四十四条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五条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第四十六条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

  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第四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第八章机关党的工作第五十条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第五十一条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第五十二条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第九章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第五十三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第五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第五十六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执行与监督第五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篇四:市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新华社北京2008年10月29日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第四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第六条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第八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第九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

  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第十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第十一条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第三章班次和学历第十二条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第十四条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

  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第十五条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第十八条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第二十条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相关阅读:李克杰:删除党校学历规定厘清权力界限媒体称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中国青年报:承认党校学历有碍国家自考统一第四章教学工作第二十一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第二十二条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

  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第二十三条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第二十四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第二十五条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第二十六条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第二十七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第二十八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第二十九条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三十条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第三十一条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第五章科学研究工作第三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第三十三条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第三十四条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第三十七条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第三十八条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第六章学员管理第三十九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第四十条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

  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第四十一条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第四十二条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四十四条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第四十五条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第四十六条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

  第四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第八章机关党的工作第五十条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第五十一条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第五十二条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第九章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第五十三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第五十四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第五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第五十六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执行与监督第五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

  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来源:新华社

  

  

篇五:市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发〔199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中共中央1995年9月6日

  第一条为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要求的党校教育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的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

  第三条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轮训和培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阵地,成为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四条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人才。

  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一)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二)培训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三)培训意识形态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理论骨干;(四)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学员在校期间进行考核考察;(五)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六)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第六条党校通过轮训和培训,提高学员五个方面的素质:(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

  主义的世界观,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自觉地、坚定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不正之风作斗争;

  (五)坚持无产阶级党性,模范地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意见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党校教职工必须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实事求是,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用改革精神办好党校。

  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八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建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地(市)委党校,县(市)委党校。

  第九条各级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校方向和教育方针,并

  进行督促检查;(二)制定各级领导干部进党校轮训、培训的政策;(三)配备党校领导班子;(四)协调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支持党校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十条党校校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

  门正职干部选配。第十一条各级党校的办学规模由同级党委根据轮训、培训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实际需要

  确定。第十二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

  委会在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第十三条上级党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一)对下级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提出意见

  和建议;(二)与有关部门一起,对下级党校的班次、学制、课程设置、师资培训和科研工作进

  行研究和协调,帮助下级党校提高教学科研水平;

  (三)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校的教材编写和学员的学历、学位及教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第三章班次、学制和学历

  第十四条党校的主体班次是进修班、培训班和理论班。第十五条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按照分工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干部和地厅级正职党员干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三个月;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五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地厅级副职和县处级正职党员干部,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两个月;县处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三个月。

  地(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县处级副职党员干部和部分乡(镇)科级正职党员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至两个月。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部分乡(镇)科级党员干部和基层党支部书记,每期时间可根据同级党委干部教育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地(市)委以上党校应有计划地开设中青年党员干部培训班。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培训班的学制一般一至二年。地(市)委党校培训班的学制一般三至六个月。

  中央党校培训班主要培训地厅级中青年党员干部,同时吸收少量优秀的正县、处级党员干部参加。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培训班主要培训县处级青年党员干部,同时吸收部分优秀的乡(镇)科级党员干部参加。

  地(市)委党校培训班主要培训乡(镇)科级青年党员干部,同时吸收部分优秀的基层干部参加。

  各级党校培训班还可从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中挑选年轻优秀的党员参加学习。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开设理论班,培训意识形成部门的干部,学制一至二年。其中研究生班学制二年。第十八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历,是任用干部的一个必备条件:(一)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按干部轮训规划到相应的党校学习,取得党校进修班结业

  证书;

  (二)中青年党员干部在被提升或提名选举到上一级领导岗位前,应具有相应党校的培训班毕业学历。

  第二十条中央党委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经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求,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校的研究生,并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二十二条地(市)委以上党校受党委或政府的委托,可以举办领导干部和党内外专家参加的专题研究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办分校、分部,轮训和培训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前提下,可办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与党校职能相应的函授教育。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函授教育学历。

  第四章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六条党校教学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主课,同时开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的其他课程。

  第二十七条课程设置要贯彻“学马列要精,要管用的”原则,根据教学目标的实际需要和学制的长短,作出不同的安排。学制长的培训班,开设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中心内容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课、领导干部必备的业务知识课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课;学制短的进修班、研讨班重点开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课,同时开设若干专题讲座。

  第二十八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性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同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主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结合起来。

  第二十九条党校教学改革的目标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员基本路线为指导,建立能够体现党校教育方针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党校教学体制,逐步形成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中心内容的教学体系。

  第三十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的主体班次,实行以自学为主、阅读马克思主义原著为主、注重研讨的教学方法。

  第三十一条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到党校讲课,并和学员一起参加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讨。

  党校教学要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发挥教员和学员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各自的优势,互教互学,教学相长。

  第三十二条党校要积极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效果。

  第五章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三条科学研究是教学工作的基础。党校科学研究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围绕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求规律,提出对策,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社会实践服务,为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服务。

  第三十四条中央党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系统的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要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学科人才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重大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第三十五条党校科学研究工作要面向社会,与社会各学术单位、实际工作部门及国外学术界加强联系与协作,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科研体制。

  第三十六条地(市)委以上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富有开拓精神的理论队伍,建立起党校系统的科研协作网络,并定期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党校科学研究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在研究新问题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第三十八条党校应加强科研信息情报工作,改进科研手段,提高科研工作水平。第三十九条党校要建立相应规模的图书馆(室)。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逐步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第四十条党校的理论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综合体现党校教学与科学研究的成果,成为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论坛。

  第六章党的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经常对党员和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第四十二条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负责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进行党内监督,充分发挥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学研究、行政后勤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三条党校各主体班次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十四条党校主体班次设组织员或班主任,配合党支部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考察管理工作。

  第七章队伍建设

  第四十五条党校要建立一支与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教研队伍、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行政后勤队伍。

  第四十六条学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党校教师必须做到:(一)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二)有探索、研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问题的能力;(三)胜任教学、科研工作,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四)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学员学习,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七条党校教师队伍应形成学科结构合理、老中青相结合的梯队。在发挥有经验的老教师的骨干作用的同时,重点培养中青年教师,同时可根据需要聘请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学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教师,参加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十八条党校教师要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经常深入实际,参加实践活动,进行社会调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以上党委和政府要为党校教师出国出境考察、进修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条件。

  第四十九条党校教研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证质量。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单独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党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第五十条党校的人事和工资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专业教研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相应的工资制度。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和党务工作部门的干部,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工资制度。

  第八章后勤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一条后勤工作地教学与科学研究的重要保障。要逐步改善学员和工作人员的学习条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要建立和健全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十二条党校经费包括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党校事业费除一般行政经费外,还包括教学业务、教学研究、图书资料、教员进修调研和业务指导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全额拨款;党校基本建设经费由各级计划部门安排。

  第五十三条党校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分流一部分人员创办校办企业,并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包括工资调级)同在职时一样对待。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照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有关副省级城市的规定,参照本条例精神执行。第五十六条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国有大型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党校,结合各自的特点参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办理。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发布日期:1995年09月06日实施日期:1995年09月06日(中央法规)

  

  

篇六:市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以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深入地开展大规模干部培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打造一支党性强能力优本领高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顺利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方案

  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方案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方案怎么策划?许多人并不是很清楚了解,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范文,欢迎阅读。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以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持续深入地开展大规模干部培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打造一支党性强、能力优、本领高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顺利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二)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的原则。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教育培训需求,激发干部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根据干部的不同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地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2、突出重点、全员培训的原则。以县(处)、科级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各类干部培训一起抓,深化和拓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坚持一手抓思想政治教育和党性教育、一手抓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3、质量第一、学以致用的原则。切实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意识,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采用实地调研、挂职学习和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培养干部,积极引导干部运用所学理论和指导实践,全面提高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制度规范、改革创新的原则。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规范教育培训行为,构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师资队伍,推动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模式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目标坚持以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目标,紧紧围绕“十一五”时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积极创新培训工作机制,拓宽培训渠道,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培训基地建设。进一步推进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扩大干部教育培训的覆盖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类开展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支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每年有五分之一的干部得到培训,形成全体在职干部普遍接受教育培训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高全市干部队伍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服务现代化建设的本领。(二)主要任务1、党政干部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务实创新等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坚持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研讨制度和在职自学制度。每年以举办专题辅导班、报告会等形式,至少将县处级干部集中培训一遍。同时,采取组织点名调训的方式,加大脱产培训的力度,每年有计划安排200名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其中市委在市委党校每年举办2期培训班,培训150人次左右;选派参加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及自治区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30人次左右;选派参加境外培训3人次左右;选派参加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培训15人次左右。

  科级干部及中青年干部的培训:坚持组织调训与单位自主培训相结合,有计划地安排科级干部及中青年后备干部参加政治理论培训、业务专题培训和任职培训。每年以举办短期辅导班、报告会等形式,将市直各部门、城区镇(乡)科级干部集中培训一遍。每年举办一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培训45岁以下科级干部60人;举办一期城区镇(乡)领导干部培训班,培训科级干部80人左右;安排60人左右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区内外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各县委组织部、市直部门每年都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本地区、本单位科级干部培训一遍。同时要通过选派到高等院校进修、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到基层和艰苦地区挂职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地培养锻炼干部。

  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的培训: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的培训力度。每年举办1期妇女干部培训班、1期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培训班,培训120人次左右。

  基层干部的培训: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以乡镇(街道)、村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整体能力素质。每年分别举办1期村党(总)支部书记、社区(居会)支部书记、基层团干部、基层政法干部、基层工会干部培训班,培训人数在500人左右。五年内将各村委会主任、社区工作者集中培训一遍。按照要求抽调村党支部书记、社区工作者参加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在区内外举办的培训班。各县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确保培训覆盖到全体基层干部。

  公务员的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培训与单位自主培训相结合的'办法,以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和依法行政等为核心内容,以集中学习为主、自学与专家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分层次、分阶段对科级以下公务员进行初任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500人次。同时,把全市大专以下学历的公务员作为干部学历教育的重点,有计划地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各类成人、普通大专院校、或党校电大、函大等学校的学习,力争到2010年使全市50岁以下的公务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大学本科学历以上的达到65%。

  2、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目的,围绕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形成核心竞争力等要求,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市场竞争、推动企业创新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战略思维能力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队伍。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教育,以及政策法律、现代企业管理人员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的培训。各县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地区和本系统规模以上重点骨干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2-3期,培训200人左右,占到应培训人员的20%以上。3、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以提高职业道德、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重点,坚持德才兼备、全面发展、尊重特点、鼓励创新,努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认真贯彻《中卫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特别是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大力培养各类学科带头人、技术骨干、实用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继续做好中组部实施的“西部之光”和自治区实施的“基层之光”人才培养计划研修人员的选派工作,积极推进中卫市“基层之光”人才培养计划,继续拓展培训领域。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以贴近需求、体现公用性、拓宽视野、提高创新能力为目的,实施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覆盖面达90%以上。通过专门业务培训、选送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学习进修等形式,加强高级人才的培训工作,每年有计划地选送一些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年轻技术人员等到外地参观考察、培训学习或疗养休假。

  三、主要措施(一)突出重点,联系实际,不断构建适应发展需要的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体系干部教育培训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社会实践为重点内容开展培训,以促进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1、突出政治理论培训。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把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首要任务,落实到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中。2、加强政策法规培训。要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重大工作部署进行,要注重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努力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3、强化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坚持实际、实用的原则,不断丰富和完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体系。业务知识培训重点以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尤其是宏观经济、公共管理、财政金融、信息科技、国际经济贸易等前沿知识为主要内容。技能训练要围绕我市实施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市化、旅游特色化“四大”发展战略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培训。4、加强社会实践锻炼。逐步在市内外干部培训机构、企业、乡村、社区建立一批社会实践锻炼基地,针对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干部,安排到不同的培训基地开展社会实践锻炼,延伸、拓展培训渠道,使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经受磨练,增加阅历,增长才干,提高能力。5、加强干部培训教材建设。要把全国干部学习读本、专业知识读本和相关学习参考资料等统编教材作为干部学习培训的基本教材,同时紧贴实际编写具有中卫特色的培训教材以及其他适合不同教育培训对象特点的教材,大力开发案例教材、情景模拟教材、音像教材和多媒体教材,努力体现教育培训内容和教材的时代性和针对性。6、建立培训需求调研制度。采取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深入单

  位考察等方式,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干部的素质和能力状况作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分级分类地及时准确了解干部各方面的培训需求,设置相应的培训内容,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改进形式,创新方法,不断构建灵活高效的干部教育培训教学体系

  1、进一步改进教育培训形式。坚持理论培训与专业知识培训、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中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集中培训与社会实践等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教育培训。要科学调整、设置培训班次,突出短期培训,缩短培训周期,提高培训效果。

  2、进一步创新教学方法。正确把握干部教育培训教学方式的多元化发展趋势,积极探索现代培训方法,根据不同层次和类别干部的特点,选择相应的培训方法。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现场教学等教学方法,把理论联系实际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提高学员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加大教学中专题研讨的比例,推广和开发现场教学点,探索能力培训的有效形式。

  3、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教育培训。逐步推行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新的教学手段,依托市、县党校,发展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远程教学,建立远程教学体系,推进干部教育上网工程,通过互联网拓宽培训空间,节约成本,改善管理,提高效率。

  (三)整合资源,夯实基础,不断构建优质规范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

  1、优化整合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逐步建立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为主体,以部门、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为补充,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体系。要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在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导作用,突出办学特色。对办学条件较好、具有相对优势的培训机构,要在政策上扶持,财力上倾斜,使其能够更好地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对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培训机构,要予以调整、整顿。要大力实施“借田育人”战略,争取在区外建立1-2个质量好、信誉高的干部培训基地,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进行培训。

  2、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主阵地建设。各级党委要从党的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切实加强各级党校领导班子建设,挑选政治素质高、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懂教育、会管理、有事业心、年富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市、县党校领导班子中,改善班子的整体结构,提高班子的领导水平和领导能力。要不断增加投入,加强市、县党校信息化改造,不断完善网络培训、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的设施条件,改善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要完善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师管理、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逐步实行党校规范化管理。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队伍。要制定和落实教师培养计划,通过承担课题、专业进修、实践锻炼、调查研究等方式,建立知识更新机制,加大在职专职教师的培养力度。每年组织在职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累计不少于1个月,从市、县党校选派优秀中青年教师脱产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专题进修班,争取五年内打造10门精品课程和10名骨干教师。建立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选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党政领导干部、区内外专家学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担任干部教育培训的兼职教师,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师资资源共享。

  (四)完善机制,强化措施,不断构建科学规范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系

  1、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约束机制。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对领导干部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脱产培训、在线学习和学历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定量考核和管理,对不能按时完成规定学分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训;进一步健全完善班务管理、培训情况通报等培训班管理制度,严肃培训班纪律,提高培训效果;建立培训档案和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信息库,对培训对象参加培训及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干部培训动态。

  2、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激励机制。逐步推行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重点在科级干部中开展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考察干部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的程度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方可作为县处级后备干部和提拔使用的人选;探索建立干部教育培训与考核、提拔相结合机制,逐步把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调动各级各类干部参加培训学习的积极性。

  3、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围绕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力量、组织管理、教学设施、经费保障等要素,开展干部教育培训的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综合评估。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改革,提高教育培训水平。

  4、完善干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每年将干部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予以保障。要积极拓宽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来源渠道,鼓励社会组织、企业资助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不断构建统筹协调的干部教育培训领导体系。

  1、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摆上议事日程。每年至少要听取1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汇报,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项任务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本地区、本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的顺利完成。

  2、进一步明确干部教育培训职责。市干部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关于干部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具体要求及办法,研究制定全市干部教育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干部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对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培训对象、培训经费、培训资格认定、设施建设、培训方式和工作程序予以统一规范、管理。市委组织部履行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等职能,负责牵头抓好全市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

  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市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3、实行干部培训计划申报制度和组织调训制度。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每年举办各类培训班,要在上年12月初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列入本年度培训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要通过合理安排教育培训内容、时间和机构,适时下达脱产调训任务,对重点对象要实行点名调训,被抽调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干部所在单位要尊重和维护调训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按照计划要求抽调干部参加培训。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抽调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培训,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训,以维护干部调训的正常秩序,避免多头调训、重复培训。

  4、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对《干部教育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向上级党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干部教育条例》的情况、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领导干部参加培训情况、培训效果、保障措施特别是经费的落实情况等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贯彻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篇七:市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

  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

  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

  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第四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第六条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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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第二章第七条党校,市(地)委党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第八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第九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

  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第十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

  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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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

  (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第三章第十二条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任务。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第十四条训。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第十五条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班次和学历

  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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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民族干部班次。第十七条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第十八条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

  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

  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第二十条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

  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第二十二条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教学工作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

  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第二十三条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

  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4-

  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第二十四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

  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第二十五条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

  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第二十六条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

  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第二十七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

  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第二十八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

  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第二十九条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

  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第三十条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

  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第三十一条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

  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科学研究工作

  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

  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第三十三条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第三十四条制。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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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

  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

  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第三十七条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

  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第三十八条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

  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学员管理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

  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第四十条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

  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第四十一条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第四十二条展工作。第四十三条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第七章第四十四条伍。第四十五条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队伍建设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

  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

  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

  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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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第四十六条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

  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

  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第四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

  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

  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第八章第五十条机关党的工作

  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

  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第五十一条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

  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第五十二条关党的建设。第九章第五十三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7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

  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

  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

  第五十四条

  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

  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第五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

  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第五十六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

  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第五十七条执行与监督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

  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

  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一章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同时废止。附则

  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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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市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第四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第六条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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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第八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第九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第十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第十一条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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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第三章班次和学历第十二条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第十四条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第十五条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第十八条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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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教学工作第二十一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第二十二条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第二十三条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第二十四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第二十五条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第二十六条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第二十七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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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八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九条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三十条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三十一条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科学研究工作第三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第三十三条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第三十四条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第三十七条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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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

  第六章学员管理第三十九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第四十条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第四十一条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第四十二条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四十四条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第四十五条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第四十六条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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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

  第四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八章机关党的工作第五十条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第五十一条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第五十二条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第九章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第五十三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第五十四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第五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第五十六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执行与监督第五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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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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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市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

  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

  (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

  (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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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

  (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第八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第九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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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

  第十一条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

  (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

  (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

  第三章班次和学历

  第十二条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

  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

  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

  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部。

  第十四条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

  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

  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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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

  第十八条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第二十条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第四章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第二十二条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

  第二十三条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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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

  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

  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

  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四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二十六条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二十七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八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九条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三十条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三十一条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科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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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

  第三十四条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

  第三十七条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

  第六章学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条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

  第四十一条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四十二条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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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七章队伍建设

  第四十四条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

  第四十五条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

  (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

  (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

  第四十六条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

  第四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八章机关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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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

  第五十二条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

  第九章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三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

  第五十四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六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执行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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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市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

  中发【2008】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党委要把党校办成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队伍,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使之成为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第三条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第四条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尊重和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针对干部成长的特点和需求,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第五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一)培训轮训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养理论干部;(二)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三)围绕国际国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下达的调研任务,推进理论创新;(四)针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学位研究生以及其他形式的干部继续教育和培训;

  (六)开展同国内国(境)外教育、研究等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第六条围绕党校教育的目标要求,提高学员以下5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第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第八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

  件;(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第九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第十条党校校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可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第十一条上级党委党校负责对下级党委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包括:(一)对下级党委党校执行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有关部门共同对下级党委党校工作进行评估;(四)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下级党委党校的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学科建设、学位评定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五)定期召开下级党委党校校长会议,沟通信息,总结经验,研究工作。第三章班次和学历第十二条党校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各种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各级党校根据干部轮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在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轮训任务。中央党校主要轮训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县(市)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厅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乡(镇)党委书记。市(地)委党校主要轮训副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正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县(市)委党校主要轮训副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干

  部。第十四条市(地)委以上党校开设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后备干部进行任职培训。中央党校主要培训厅局级中青年党员领导干部中的省部级后备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主要培训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厅局级后备干部。市(地)委党校主要培训乡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县处级后备干部。第十五条市(地)以上党委根据中心工作的需要,在党校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第十七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第十八条党校要加强对学员培训轮训情况的考核,把学员的学习、党性修养、遵守校规校纪情况作为考核内容。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党校培训轮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轮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第二十条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第四章教学工作第二十一条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第二十二条党校教学布局要坚持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着眼于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素质和执政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第二十三条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臵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依据培训和轮训两类班次的不同定位及层次区分,作出既有区别又相衔接的教学安排。培训班的教学按照任职需要,系统安排理论学习、能力训练和内政外交国防等其他相关知识的学习。轮训班的教学以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地方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相关专题,进行集中研讨。坚持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与各级党校的任务分工相结合,实现全国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臵和有效利用。第二十四条党性教育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校要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第二十五条党校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第二十六条党校要切实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第二十七条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学科建设,要立足于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干部的需要,重点建设以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逐步形成既与国内外学科发展趋势相衔接又具有鲜明党校特色的学科体系。第二十八条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要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工作,优化资源配臵,推进学科建设。第二十九条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第三十条学位研究生教育要注重质量,坚持国家标准,办出党校特色。中央党校要加强对党校系统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研究生学位工作评估制度。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第三十一条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科研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应当大力加强和推进信息化建设。第五章科学研究工作第三十二条科学研究是党校教育的基础。党校科研工作,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第三十三条党校科研工作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正确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鼓励刻苦钻研、大胆探索,努力推进理论创新。第三十四条党校科研工作要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国(境)外学术界的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的科研体制和以科研项目为枢纽的科研管理体制。第三十五条加强党校之间的科研协作,充分发挥党校系统的整体优势。中央党校负责定期对党校系统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并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各级党校要制定科学研究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设立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要在党校科研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组织党校系统和社会各方面研究力量,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和宣传。第三十七条党校要重视图书馆(室)建设。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图书馆要办成多功能、现代化的综合性文献资料中心。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图书馆(室)的数字化水平。第三十八条党校报刊和出版单位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要坚持正确导向,活跃学术思想,努力为党校教学科研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第六章学员管理第三十九条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第四十条党校学员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学习管理要充分调动学员学习积极性,增强教学效果。组织管理要完善并严格学籍、学习、考勤等制度。生活管理要提倡艰苦奋斗,严格校规校纪,积极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学习生活,增强学员体质。思想政治教育要贯穿于学员管理全过程。第四十一条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第四十二条党校各班次要建立学员党支部,在校委会领导下、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和党校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第七章队伍建设第四十四条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第四十五条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教学科研人员要做到:(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

  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勇于理论创新,具有探索、研究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能力;(三)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总结实践经验、理论联系实际,掌握现代干部教育方法,具有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能力;(四)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第四十六条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要着力完善学习进修、实践锻炼、激励竞争、考核评价等培养机制;营造在理论研究和教学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宽松环境;引进学术界高层次专家学者和有志于从事党校教育事业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等人才;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第四十七条各级党校中,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工资等管理按照公务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未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部门,其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事工资等管理制度。党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教师的各种待遇。第四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设臵和聘用要求,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和程序,切实保证评审质量。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要支持和帮助党校做好优秀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党校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第八章机关党的工作第五十条党校建立机关党的组织。机关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协助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促进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校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第五十一条党校机关党组织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

  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同意。第五十二条党校的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第九章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和经费保障第五十三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行政、后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各项必要的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后勤保障能力。第五十四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党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行政后勤等各方面工作的需要。第五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党校教学设施建设,加大基本建设经费投入,以满足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要努力改善党校学员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要提倡艰苦奋斗,厉行勤俭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第五十六条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执行与监督第五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各级党校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五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委党校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及党校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执行本条例的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副省级城市的市委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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