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有感

发布时间:2022-10-10 17:48: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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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有感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有感5篇

第一篇: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有感

ITU-R P.368-7建议书修订草案*

频率在10 kHz和30 MHz间的地波传播曲线

(1951-1959-1963-1970-1974-1978-1982-1986-1990-1992)

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全会,

考虑到

由于计算复杂,有一套关于标准频率值和地面特性范围的地波曲线是有用的。

一致建议

1 适用于下面规定条件的附件1的曲线,应当用于确定频率在10 kHz和30 MHz间的地波场强;

2 这些曲线一般只应在已知电离层反射幅度可以忽略时用来确定场强;

3 这些曲线不能用于接收天线位置远高出地球表面的情况;

注1 — 这就是说,当εr   d1,由Millington方法(§ 1)得到的场强曲线位于相应于两个不同的电特性的曲线E(σ1, ε1) 和 E(σ2, ε2) 之间。在距离d = 2 d1处,其中d1为由发射机到二区段分界点的距离,只要场强是按分贝数线性标度的,该曲线就通过曲线E(σ1, ε1)和E(σ2, ε2) 的中点。此外,该曲线趋近一渐近线,如图12所示,该渐近线与曲线E(σ2, ε2) 相差m dB,其中m为二曲线E(σ1, ε1)和E(σ2, ε2) 在 d = d1处的分贝数差的一半。d = 2 d1这一点和该渐近线使总和场强曲线易于画出。


图13表示电常数由σ2,ε2变到σ1,ε1的二区段路径的曲线,其中复介电常数的模| ε"(σ1, ε1) | > | ε"(σ2, ε2) |。记住渐近线现在平行于E(σ1, ε1) 的曲线,上述程序在此也可应用。

对于由两个以上的区段组成的路径,每一变化都可以与第一个变化同样的方式分别考虑。总和曲线必须是连续线,各曲线部分都移置得平行于前一区段末的外推曲线。

图解法的精度,取决于场强曲线的斜率差,因而也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频率。对于LF频带,§ 1所述方法与本近似方法间的差别通常是可以忽略的.但对于MF频带最高部分,这种差别在大多数情况下将不超过3 dB 。

图14至50包含了作为距离函数的场强曲线,地面电特性是一个参数。



附 件 3

传播曲线的生成

在附件1和2中,已经用计算机程序GRWAVE来生成传播曲线。GRWAVE计算出指数环境下作为频率、天线高度和地面常数函数的地波场强;
近似频率范围为10 kHz-10 GHz。

该程序及相关文件可以从ITU-R网站上与无线电通信第3研究组有关的部分中获得。

第二篇: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有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旗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
五角星用黄色是为了在红地上显出光明。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颗小五角星代表中国人民;
五颗五角星相互的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大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麦稻穗、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的底子及垂绶为红色,金、红两种颜色在中国是象征吉祥喜庆的传统色彩。天安门象征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不屈的民族精神;
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
五颗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大团结。

党旗

    中国共产党党旗旗面为红色,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

  党旗有5种通用规格: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长144厘米,宽96厘米;
长96厘米,宽64厘米。

团旗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帜的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
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周围环绕黄色圆圈,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

军旗

    象征军队或建制部队的旗帜。有些国家的军旗还包括主管人员旗。一般由旗幅、旗杆和旗顶组成。旗幅的规格、质料、颜色、图案(字样)及制作方法等,各国军队都有严格的规定。旗杆一般为金属品,表面有旋纹;
旗顶多为矛头、十字或其他象征性图形,有的饰穗子 。军旗是军队荣誉 、勇敢和统一指挥的象征,由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制定和颁发。

中国从原始社会后期起即以旗帜作为聚集族人的标志 。当时的旗帜样式简单 ,只是系在竿头上的象征性物件或图形。《尔雅》记载的“有铃曰旗”,《周礼》上称的“交龙为旂”,就是在竿头上悬铃、在帛上画龙作为旗帜。传说黄帝练兵摆阵法,设五旗五麾,“麾”就是古代指挥军队的一种旗帜。随着社会发展和军队指挥的需要,旗帜样式不断改进,种类不断增多。北周时期,由军将、师帅、旅帅、卒长掌握使用的旗帜就有麾、旞、 、斾四种。明朝军事家戚继光率领的“戚家军”,设有主将用的三军司命旗,识别将领身分的认旗等。清太祖努尔哈赤的八旗兵就是根据旗帜图案而命名,即画龙和不画龙的黄、红、白、蓝4色共8种旗帜。清太宗皇太极(1627~1643)时,八旗兵用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和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八色旗帜相区别。中华民国政府1912年6月颁布的国旗及陆军、海军军旗命令,规定以五色旗为国旗,以19星旗为陆军旗,以青天白日旗为海军旗;
同年10月,颁布陆军团旗命令,规定陆军团旗的图案与陆军旗相同,另加黑色丝边,旗杆顶端冠矛头,饰朱旄,靠旗杆一侧书写团的番号;
同年11月,颁布的海军旗条例,规定了大总统、海军总长、次长等军事指挥人员旗,以及舰艇各种旗帜样式和使用场合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旗是在革命战争时期产生和逐步定型的。

从毛泽东领导的湘赣边界秋收起义开始,就制定了旗帜。1927年9月初,为筹备秋收起义,刚成立的中国工农革命军第1军第1师奉命研制了起义的旗帜样式:旗幅为红色,象征革命;
中央为白色五角星,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
星内嵌交叉的镰刀斧头,表示工农大众紧密团结;
靠旗杆一侧旗幅的白布条上竖写“中国工农革命军第一军第一师”。9月11日,该师指战员高举鲜红庄严的军旗,举行了著名的秋收起义。此后,中国工农革命军(后改称中国工农红军)的军旗样式曾作过多次修改,但组成军旗的基础图案(五角星、镰刀、斧头或锤子)和鲜红的旗色没有变。1930年4月,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红军各级军旗的规定的通知》中,规定旗幅上方增加横写的“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字样,旗边加饰旗须,并确定了旗帜的规格、斧头样式和刃锋的方向等。1931年3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了《苏维埃和群众团体红军旗帜印信式样》,红军军旗样式有较大变化,镰刀斧头改为金黄色镰刀铁锤,五角星由白色改为金黄色,单独置于旗幅内上角,以旗须颜色(红、黄、黑、白、蓝、绿)区分部队属性(步、骑、炮、工、辎、医)。还规定了授旗范围和红军各级旗帜规格:中央军委为5.6×4(市尺,下同),集团军为5×3.6,军为4.4×3.2,师、团为3.8×2.8,营、连为3.2×2.4。抗日战争开始后,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和新编第四军,统一使用国民革命军旗帜。
  1949年6月,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命令,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样式为:旗幅为红地,长方形,横竖为5∶4,靠旗杆上方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故简称“八一”军旗。五星和“八一”两字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诞生以来,经过长期奋斗,以其灿烂的星光普照全国。“八一”军旗是荣誉、勇敢与光荣的象征,是鼓舞全军指战员团结战斗的旗帜。1992年9月5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公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使用的陆军、海军、空军军旗样式。陆军、海军、空军军旗旗幅的上半部(占旗面的八分之五)均保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基本样式,下半部(占旗面的八分之三)区分军种:陆军为草绿色;
海军为蓝白条相间;
空军为天蓝色。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旗,主要授予团以上部队和院校,由司令部门保管,通常在典礼、检阅、隆重集会等时机使用。全军指战员必须自觉尊重和保卫自己的军旗,战时如由于部队怯懦而丢失军旗者,该部指挥员应受到军纪惩处。

世界各国军队都有自己的旗帜。有些国家军队的旗帜种类繁多,如武装部队队旗,独立军种(兵种)旗,部队(兵团)旗或战旗,海军舰艇旗和辅助船只旗,主管人员旗等。1990年前,苏军把授予团、旅、独立营(或炮兵营)、航空兵大队、军事院校、教导部队、海军支队的旗帜称战旗,战时随部队行动。苏海军舰艇还使用主管人员旗帜:苏联最高统帅旗、国防部长旗、总参谋长旗 、海军总司令旗 、海军总司令部参谋长旗,舰队、区舰队、分舰队司令旗等。

队旗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是五角星加火炬的红旗。少先队的队旗是少先队组织的标志。队旗为红色,象征革命胜利,队旗中央的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火炬象征光明。队旗寓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向着光明的未来前进。

少先队员要热爱自己的队旗,在举行集会、队旗出场和退场时,队员应严肃、立正并敬礼。
   大队旗,高为90厘米,长为120厘米,旗中心有黄色五角星及火炬(火炬镶黄色边,内为红色)。可用布、绸、缎

第三篇: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有感

我国十五年来 刑事立法的回忆与前瞻

【原文出处】法学

【原刊地名】沪

【原刊期号】199501

【原刊页号】004-007

【分 类 号】D41

【分 类 名】法学

【复印期号】199504

【作 者】高铭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8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有15年了。实践证明,它是一部爱护人民、惩处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好刑法。然而,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这部刑法典不论在体系结构、规范内容依旧在立法技术上,都还存在一些缺陷。1981年以来,最高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1个单行刑事法律,并在70多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刑法典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这些补充和修改解决了当前急需的许多问题,弥补了刑法典中的某些缺陷,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通过零散修补的方式并不能从全然上解决问题,而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不平衡现象,因此,立法工作机关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法:一是依照司法实际的需要,接着出台一些单行刑事法律;
二是着手进行全面修改刑法的工作,这项工作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打算,可望在不久的今后进入立法程序。下面我对十五年来刑法的修改补充情况作一简要的回忆,并就全面修改刑法的问题谈些个人意见。
      一、1981年以来刑法的修改补充概况
    1981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1个单行刑事法律,有的叫“条例”,有的叫“决定”,有的叫“补充规定”,按照时刻顺序,它们是:198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1981年6月10日《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1982年3月8日《关于严惩严峻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关于严惩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1月21日《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9月5日《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11月8日《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爱护的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0年6月28日《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1年6月29日《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1年9月4日《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2年9月6日《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2年12月28日《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3年2月22日《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3年7月2日《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994年3月5日《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4年7月5日《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在70多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立有附属刑法规范。这些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对刑法典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概括而言,大致有以下十几个方面;

    1.在空间效力上,除了刑法规定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爱护原则外,增加了普遍管辖权原则。
    2.在法律溯及力问题上,有个不单行刑事法律采取了与刑法第9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同的原则。
    3.在犯罪主体上,增加了某些罪的单位犯罪规定。比如,走私罪,贿赂罪,某些毒品犯罪、淫秽物品犯罪,偷税罪,假冒商标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
    4.在共同犯罪定罪和处罚原则上作了一定的补充,即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时,按身份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在经济性、财产性犯罪中,对犯罪的总数额负责的不仅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且还有其他情节严峻的主犯。
    5.在刑罚种类上,除了刑法规定的九个刑种外,对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增加了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作为附加刑;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军官,还附加剥夺军衔。
    6.在量刑制度上,除了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外,对个不情节增加了加重处罚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许多从重处罚的情节,也增加了个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7.在一罪和数罪问题上,明确规定了某些情况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从而排除了按牵连犯、汲取犯处理的可能;
但对有的牵连犯罪情况仍不规定数罪并罚,而坚持按其中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同时规定适用轻罪的附加刑——罚金。
    8.在缓刑制度上,增设了战时缓刑制度。
    9.在分则罪名上,刑法原来只有110多个罪名,现在通过这几年的不断补充,差不多增加到190多个罪名。
    10.在罪状(即犯罪构成)上,对某些罪补充规定了概念、特征,使构成要件更加明确、具体;
有的还分不情节、数额档次,使法定刑更加相适应,便于司法掌握。
    11.在法定刑上,提高了许多罪的法定刑,其中有的罪增设了死刑。刑法原来可处死刑的罪名是28个,现在增加了32个,共有60个可处死刑的罪名。
    12.在罚金适用上,对某些罪,开始规定罚金的数额。如一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下,偷税数额五倍以下,抗缴税款五倍以下,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等。
    13.在法条适用上,通过“比照”的立法方式,扩大了刑法分则某些条文所规定的犯罪的适用范围。
    从上述补充和修改情况来看,我国刑事立法工作一直是抓得专门紧的,成绩也是专门大的,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有力的。然而,由于在刑法典之外,还有这么多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缺乏一个体系上的归纳,显得有些零乱,不便于掌握;
而且有的单行刑事法律出台以后,刑法原有条文规定究竟是废除了依旧没有废除也不明确(如第155条贪污条文,实际废除了;
第141条拐卖人口罪仍然存在),以致司法文书中对有的罪,既引用刑法条文,又引用单行刑事法律相应条文(如贪污罪、受贿罪、走私罪等等),专门不规范。再讲,由于单行刑事法律一个一个地补充,彼此缺乏照顾,在法定刑上显得有些失衡。特不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实现体制转轨,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深刻变化,在犯罪现象上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加强宏观调控,需要加快经济立法,同时也需要完善刑事法律。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轨行为,哪些应规定为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划分,如何对这些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这些都要作通盘的考虑,而不是通过几个单行法律修修补补能够解决的。因此,不管是司法实际部门,依旧刑法学界,比较一致的呼声是要求全面修改刑法,也确实是要通过全面修改,制订出一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在,立法工作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修改工作。
      二、关于全面修改刑法问题
    全面修改刑法是宽敞刑法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呼声和要求,反映了全国修改刑法的必要性。因此,也有个不同志担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正处于由打算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有许多问题还看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行划。在这种情况下,全面修改刑法,可能以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了,有些规定又得修改。认为现在全面修改刑法时机不成熟。这种看法,也不是一点没有道理。但我总的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目前全面修改刑法的时机差不多成熟,全面修改刑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存在许多有利条件:
    首先,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党的差不多路线、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全面修改刑法指明了方向。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刑法的修改列入工作打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专门多预备工作。1988年至1989年差不多有了一个初步的修改方案,并结合修改工作,收集、整理了许多有关外国资料。现在,又在组织小班子,把刑法分则条文包括原有条文、补充的条文加以汇合整理,对刑法总则条文也在进行修改研究。这就为全面修改刑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刑法及其修改补充的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差不多过不同时刻、不同程度的司法实践的反复检验,属于立法缺陷与不足的问题以及它的症结所在,差不多有了较为充分的表露,加之“两高”为全面修改刑法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还针对实践中的问题,作了许多司法解释,这些都为刑法的修改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第四,政法院系、法学研究单位的刑法专家、学者,对刑法的修改进行了多年认确实研究,发表和出版了许多研究成果,在宏观和微观上都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合理的建议。
    所有这些,差不多上全面修改刑法的有利条件。只要充分利用这些条件,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修改刑法的工作将要大踏步地前进,一部新的刑法的出台是可不能专门久的。
    关于全面修改刑法中要解决哪些要紧问题,这是一个见仁见智、有待各方探讨的问题。那个地点我仅就个人考虑到的、自认为比较重要的几个宏观问题,提出些展望性的看法。
      (一)关于刑法总则的体系结构问题
    现行刑法总则分为五章,即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犯罪;
刑罚;
刑罚的具体运用;
其他规定。在第二、三、四章之下又各分若干节。现在看来,那个体系结构要作适当调整,内容上要有所补充。我认为,总则似可分设七章:
    第一章 刑法的依照、任务和原则。既规定刑法的制定依照和任务,又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各国刑法的一项最差不多的原则,凡是法治国家,无不采纳此项原则。我国现在也强调依法治国,因此在刑法上应当规定一条:“关于行为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1979年刑法规定类推制度,在当时情况下是能够理解的,十几年来的经验证明,适用类推的案件极少,而且大差不多上小案,有些得不偿失,因此应当废除,如此在国际上也比较主动。
    第二章 刑法的适用。包括刑事管辖权;
刑法的溯及力即从旧兼从轻原则;
以及刑法及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的关系。   
    第三章 犯罪与刑事责任。包括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有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犯罪的预备、末遂和中止;
共同犯罪;
法人犯罪等。
    第四章 正当行为。要紧即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第五章 刑罚。差不多上维持现行的各个刑种,但剥夺政治权利一节可改为剥夺权利,其中有的剥夺政治权利,有的剥夺其他权利,如担任一定职务、从事一定职业的权利。
    第六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包括量刑的原则;
自首、坦白与立功;
累犯与再犯;
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时效。
    第七章 刑法用语。即对某些用语进行界定。
    从上述体系看,刑法总则差不多上是属于小改,因为现行刑法总则是比较好的,实践中并没有遇到专门大的问题,因此,我认为稍加修改补充即可。
      (二)关于刑法分则的体系结构问题
    现行刑法分则分为八个罪章,即反革命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
妨害婚姻、家庭罪;
渎职罪。此外,军人违反职责罪单有一个条例规定。然而,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进展,也日益暴露出那个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斗争的需要,要紧是有的类不犯罪同类客体太粗,不利于反映不同犯罪的本来面貌,有的罪章包括的罪种有些杂乱,阻碍刑事立法明确性原则的贯彻。最近几年来,大量的修改补充是集中在刑法分则的专门多具体罪上,加之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新出现的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规定为犯罪,因此,上述分则体系可能不能不作较大的调整,有的名称也要作适当改动。我的意见要紧是:

    1.反革命罪一章宜改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要紧理由是:(1)反革命罪差不多上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使用这一罪名不太符合法律的规范化要求,而且也容易给人提供借口:反革命罪是政治犯罪,反革命罪犯也确实是政治犯。依照“政治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我们就专门难惩处那些逃到国外去的危害了国家安全的罪犯。因此,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代反革命罪,有利于适应国际斗争的需要,如此也和《国家安全法》的规定相衔接。(2)反革命罪中的某些具体罪如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罪中的相关罪名的区不仅在于有无反革命目的,而认定有无反革命目的,难度较大,将这些罪并入一般刑事犯罪类不之中,并不阻碍对这些犯罪应有的惩处。(3)从国外立法进展情况来看,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刚刚胜利之初虽也规定有反革命罪,但从五十年代以后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反国家罪等,此项经验值得借鉴。 
    2.增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专章。现行刑法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合为一章,实际上是平列了两个同类客体,未必协调;
更重要的是为了适应现时期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需要,也应当突出对公民民主权利的爱护。
    3.增设妨害司法罪专章。现行刑法把一些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分散规定于不同罪章中,这不符合我国刑法依照犯罪同类客体对犯罪作科学分类的立法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对司法活动的有力爱护。我认为,应把现行刑法中属于这方面的犯罪加以集中,同时依照需要再增设若干罪名,如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罪,暴力阻止证人作证罪,严峻扰乱法庭秩序罪,破坏监管秩序罪等。如此不但有助于对犯罪作更加科学的分类,而且更重要的是加强了对国家司法机关活动和执法秩序的专门爱护,符合大力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
    4.增设有关违反劳动爱护和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专章,这几年国家制定了一些有关劳动爱护的法规,其中的《劳动法》差不多出台;
此外,还颁布施行了诸如《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等重要法律。上述这些法律,对有关违反劳动爱护和危害公共卫生的某些犯罪都分不作了规定。将这些分散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辑为专章,是必要和重要的。
    5.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应该是修订的重点之重点。这一章内容专门多,这几年进展的情况也专门快,能够考虑划小同类客体,增分为数章,如走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危害金融罪,妨害公司、企业治理罪,妨害公平竞争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税收罪,危害环境和自然资源罪等等。如此有利于理顺关系,明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进一步加强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进展服务。
    6.为了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有必要把贪污贿赂犯罪单列一章。现行刑法把贪污罪置于侵犯财产罪中,而把贿赂罪置于渎职罪中,有其合理的一面;
然而,二者都侵犯职务的廉洁性,差不多上腐败的重要表现,而且确定罪与非罪、罪的轻重,都离不开犯罪对象的数额计算,因此,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二者同时予以规范。考虑到已有的执法经验,此类犯罪宜作较细致的规定,明确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故以列为专章更为有利。
    7.关于毒品方面的犯罪,因事关国民健康、民族体质,而且记取鸦片战争的历史教训,理应加强打击,从严惩治;
加之这类犯罪往往是跨国性的,也是国际刑法关注的一个重点,因此,列为专章,以唤起人们的注意,提高斗争意识,也是完全必要的。
    上述意见,假如是合理可行的,那么,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就不止是现行的八类犯罪,而是十几类甚至二十几类犯罪了。因此,如何做到对形形色色犯罪的科学分类,既保持严整的体系,又便于司法工作实际操作,便于宽敞公民的知法守法、学习运用,是需要深入研究、反复对比分析的。这需要通过多次的探讨、论证,然后才能作出决策。
    此外,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是否纳入以后刑法典分则的体系,刑法学界研讨中曾有过三种意见:一是主张纳入;
二是主张单独制定军事刑法;
三是主张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后删去“暂行”二字,仍保持条例的形式。我个人认为,该条例“暂行”时刻已近十三年,修改补充势在必行;
但从长远看,为了保持刑法典体系的完整性和作用的权威性,似以纳入刑法典分则体系作为专章为宜。条例原包含的个不总则性条款,如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以及战时缓刑制度,可并入刑法典总则有关部分。对军内不适用管制刑的问题也可在总则中加以特不规定。如此立法,简便易行,比单搞一部军事刑法或仍保持条例分立状态,似更可取。
      (三)关于刑法典立法技术完善问题
    立法技术的完善,直接关系到立法内容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进而关系到实践中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因而不可忽视。尤其是作为刑事立法体系主体和核心部分的刑法典,其立法技术的完善与否,不仅关系自身,而且还阻碍到其他刑法规范的创制和完善,因而更应引起注意。我国现行刑法典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和立法经验的限制,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宜粗不宜细”、“宁疏勿密”的做法。这表现在某些分则条文不是一条一罪,而是一条数罪;
某些条文罪状的规定过于简单,犯罪构成要件缺乏必要的描述;
许多法定刑幅度过大,加之情节档次抽象,遂使轻重宽严难以掌握;
如此等等。这些都不利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真正贯彻。为此,在全面修改刑法典时,应当在立法技术上有一个较大的改进。
    我认为,刑法典不管在条文结构依旧条文用语表述上都应讲究科学性,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得当,尽可能做到明确、具体、严谨,便于实际应用。
    首先,每条条文前应设立标题,概括地明示该条内容,使人一目了然,这是一项进步的立法技术,已为专门多国家刑法典所采纳。采纳这项立法技术,有助于促进立法的成熟、规范和科学,也有利于司法实践对条文的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特不是分则条文,标题也确实是罪名,这对统一司法极其有利。
    其次,分则条文原则上应采取一条一罪的规定方法,便于分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对某些常见多发而且情况复杂的犯罪,还应注意运用设立一般构成与加重构成或减轻构成的立法技术,区分犯罪的不同情况和危害程度,规定轻重不同而互相衔接的几个法定刑档次,便于“对号入座”地定罪量刑,有效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在罪状表述上,应尽量少采纳简单罪状的方式,多采纳叙明罪状的方式,对犯罪特征的描述力戒笼统、模糊,力求明确、具体。对某些经济犯罪条文,也可适当采纳空白罪状的方式,利用经济法律、法规对现实生活反应敏捷、应变性强的优点,使刑法条文既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能适应现实进展变化的要求。
    第四,要注意各种犯罪法定刑之间的协调平衡。重罪、轻罪在法定刑上应有显著差不;
危害性相近的犯罪在法定刑上也应大体接近。关于具有法条竞合关系的犯罪条文,专门法条的刑罚应重于一般法条,至少也不能轻于一般法条。
    最后,要总结现行刑法典中法条用语和表述笼统、模糊、不严谨的事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切实予以纠正,使修改后的刑法典,不仅内容科学新颖,体系结构合理,而且文字表述明确、具体、严谨,从而给我国人民和司法机关提供一部具有高度政治性、科学性、便于操作遵行的法律武器和行为规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责任编辑:卢勤忠)

第四篇: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有感

“学为主线,课堂达标”六环节教学法课时备课

学科:音乐 主备人:
时间:2015 年 9月6日

第五篇: 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简史有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xx》

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及培训,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xx作业。

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目的:

1.1为保障公司财产物资安全及公司员工健康安全;
 1.2 规范仓库安全管理,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事故;
 1.3 加强仓库管理,保障仓库规范、高效、有序运作;
 2.指导原则:

2.1 仓库安全工作应贯彻“安全

一、预防为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指导原则 3.适用范围:

3.1.1. 本制度适用于 xx可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仓库安全的管理,所属各店铺也可根据

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  4.权责:

4.1物流部负责公司仓库安全工作的执行、日常管理和自检,负主要责任。

4.2物流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督促指导本部门安全工作,

4.3仓管负责货品和物资的保管安全工作

第一章仓库安全组织管理

1.  物流经理对公司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负以下责任: 1.1 建立仓库安全管理机构;

1.2 建立、健全仓库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1.3 组织制定公司仓库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 督促、检查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5 组织制定并实施仓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1.6 及时、如实报告仓库安全事故;

2. 仓库应明确一名员工为仓库安全管理责任人,该责任人负有以下责任:

2.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及安全管理工作;
 2.2 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2.3 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及安全管理的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2.4 组织开展防火及安全管理检查,消除隐患;

2.5 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2.6 定期总结消防及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奖惩. 3. 仓库安全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及变动应向公司备案

3.1xx管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

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4.  仓库新晋员工应当接受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后,能xx作业5. 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仓库安全状况进行经常

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状况应当记录在案.

6. 仓库应当组建义务消防和应急救援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演练. 7. 仓库应建立值班和巡视制度,并建立值班xx.

8. 仓库员工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三章库存安全

1. 储存条件:

1.1 所有服装储存在常温、常湿、、常压的自然环境中, 且仓库货品物资摆放必须要保

持通风度良好,并做好防火、防尘、防虫、防霉,防盗

1.2 仓库内应明显划分储存区、作业区、办公区,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隔离措施,

要划出相对独立的外来人员活动区域,仓库xx、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

1.3 依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仓库的任一防火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

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按其中的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1.4 所有货品物资储存不得随意摆放,必须摆放在规定的货品存放区内,不得超过警戒

线,且不能把消防器材及通道围住、堵死,特殊情况需要在2小时之内进行整理归位

1.5 所有货品储存必须整齐有序稳固的摆放在相应的储位衣杆或货架上,不得放在地面

或似稳非稳的储位上,

1.6 摆放在衣杆或货架上的货物数量应视衣杆、货架及楼层地面承载能力而定,以免发

生危险

1.7 摆放在衣杆、货架两侧货品必须要牢固阻挡,防止滑落发生意外.

1.8 所有箱装货品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2m,绝不可出现摆动摇晃现象,仓储物资应实行定

置管理,货品仓储应符合“五距”要求,既指墙距、柱距、顶距、灯距和杆距,规定如下:墙距--货品与内墙距不得少于0.3m,柱距—货垛或货架与库内支撑柱子之间应留有0.5m的距离,顶距—货品与天花板的距离不得小于0.5m,灯距—货品与照明灯之间必须严格规定不得小于0.5m,杆距—两个平货杆或货架与货架之间应不得小于1m.,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4m.

1.9 为便于仓储管理所有货品必须按品牌、款号分区分位管理,不同品牌的货品储位应

依储位标示原则标示在衣杆或货架上,

1.10 仓库保持整洁、货区货位整齐化,如有废弃物或发现较多灰尘时随时清理、清扫,

使之符合5S管理要求.

1.11 在上架、配货当中要确定梯子放稳后才能上下.

1.12 仓管必须定期进行各类存货的的分类整理,对存货期限较长、残次等不良存货,要

按月编制报表,报送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

. 1.13 仓管必须合理设置货品物资的台账,仓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各类货品的类别、款

号分门别类建立相应的料卡,必须严格按照仓库作业流程进行操作,仓管对当日发生的货品异动必须及时录入Retail Pro系统,做到日事日毕;
日结月清,确保Retail Pro系统数据的准确无误,及时登记料卡并与Retail Pro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确保两者的一致性,做好货品物资的日常核查工作,仓管必须对库存货品定期检查盘点,并做到帐、物、卡三者一致。物流部负责人必须定期不定期对库存进行抽盘

1.14 仓库盘点应做到以下几点:每日盘点,仓管每日将周转率较高的物资进行抽盘,依

卡片对实物再对Retail Pro库存帐务;
每周盘点,xx管每周末将Retail Pro库存系统中现有库存明细表列印一份,xx管根据现有库存明细表对照实物盘点,作为xx库每周盘点依据,但无需存档.每月盘点,xx管每月最后一天为xx库盘点,盘点清册从Retail Pro系统中列印(列印盘点清册前,xx管人员知会电子商务相关人员执行库存更新作业),以帐对实物进行盘点,经整理后作为每月盘点依据,以电脑存档.季度盘点,xx管从系统中转成Excel档,整理成盘点清册,由公司派人至xx库盘点

盘点仓管从系统中整理出盘点清册交至公司,公司派财务按比例抽盘。

1.15 库存货品清查盘点中发现问题和差错,应及时xx原因,并做相应的处理,如属短

缺、急需报废处理的,必须按审批程序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进行处理,否则一律不准自行调整,如发现盘亏盘盈、质量上的问题(如残次、发霉等)或操作失误造成的不良,应及时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汇报,禁止漏报、瞒报。 1.16 存放物品的库房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库房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

关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1.17 储存作业中严禁存在以下情况:不安全的环境、不安全的动作、堆积方法错误、超

量存放、警戒和防护不当等

1.18 仓管人员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事项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写明情况,

双方签字,物流部领导见证.应移交的事项包括:①经管的货物②单据、卡片、账本(必要时)及经管的文件、档案资料③经管的办公操作设备、设施、工具及文具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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