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张宗麟论幼稚教育地位和作用

发布时间:2022-09-23 12:06: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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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张宗麟论幼稚教育地位和作用

张宗麟论幼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5篇

第一篇: 张宗麟论幼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论工程师的地位和作用

一、摘要

所称的“工程师”在我国称为“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单位”,在英国称为“咨询工程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将其统一称为工程师。在施工合同条款下工程师扮演着不同且相当复杂的角色,享有众多的权利,同时也有行为准则的限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他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协调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平衡二者之间的相互利益,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以及工程按期按质完工。是联系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不可或缺的主体。因此,对于工程师地位和作用的清楚正确的认识将有利于其对实践操作的指导意义,有利于理清工程项目当事人之间关系,有利于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的控制和保证。

本文基于对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01)的理解,将对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全面分析总结。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师;地位;作用;比较分析

二、工程师的地位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工程师扮演着业主代理人、独立人、施工监理人、准仲裁员四种不同的角色,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

1、工程师的权利源于业主的授权,其基本地位是业主的代理人

既然业主选择了一个合格的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那么对于业主而言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工程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限定的资金、设计和规定的质量要求下完成。而在这个时候,工程师的角色就是作为业主的代理人,按照合同要求来完成业主分配的使命,通常包括下述几种职责:设计、质量控制、工期控制、项目组织管理、成本控制等。

工程施工合同有关工程师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工程师经发包人授权行使发包人的权利,而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授权工程师行使权利,或者说这些条款实质是发包人授予工程师行使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部分或全部权利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01)中的“工程师”指发包人授权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授权代表可以行使全部“工程师”的全部或部分权利,(监理)工程师则行使剩余之权利。也就是说,(监理)工程师行使的其实就是发包人授权代表之权利。作为该文本制订依据之一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也有类似之规定。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件第 3.1条款明确指出“业主任命工程师”,“除非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工程师履行职责或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权利,应视为工程师为业主工作”。这些主要规定均表明:工程师系受业主之托,行使业主的权利,而非受承发商双方共同委托,行使双方共同授予的权利或进行调解。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实质上也是一份业主对工程师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分析表明:工程师的权利来源于其与业主签订的委托合同,工程施工合

同有关工程师的规定,不过是业主授予工程师在工程施工合同中部分或全部权利

的一份授权委托书,工程师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地位是业主代理人。

2、工程师是独立人

许多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均规定除了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之外,工程师还有独立人地位。工程师虽然是受业主聘用为其监理工程,但工程师是业主和承包人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处于中间人的地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01)通用条款第5.4条款规定“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FIDIC)制订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件规定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采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作出公正的处理”;
有25处规定工程师就工期和价款确定问题作出确定前应该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地协商”;

工程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工程

进行监理。他在处理各类合同中的问题时,表明自己的意见、决定、批准、确定

价值时,或采取影响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的任何行动时,均应仔细倾听双方

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然后根据合同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决定。

3、工程师是施工监理人

从工程师权利条款看,工程师首先处于监督管理承包人、宏观控制承包人在施工中履行合同情况的地位。其有权进行主动的安全、资金、进度和质量跟

踪,而并非只是施工中的被动检查。如果承包人对于工程师的指示不能做出有效

反应,则工程师有权根据合同提出警告、强迫执行,甚至动用“承包人违约”条

款来进行制裁。

承包人作为施工合同的实施者和执行者,他首先并且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按照

合同中规定的方法来达到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相对而言,在承包人执行

施工合同来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时候,工程师就处于作为施工监理人的地位。

而在发挥施工监理人作用的时候,工程师必须意识到这一地位的重要性,并且在

承包人力图实现质量目标的努力过程中发挥积极支持和推动性作用。

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第37.1、37.2款分别规定工程师作为监理人,应该通过“检查”、“计量”、“检验”2‘等手段来保证项目的施工满足下面几个

方面的要求:①按照规定的质量要求;②按照进度计划规定的进度要求以及合同

规定的工期要求;③按照成本计划规定的费用要求;④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工期

要求;⑤按照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例如: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工程师通过

完成这些要求,控制并促使承包人从组织和管理上采取积极措施,随时调整施工

过程中的偏差,以确保合同总目标的实现。

4、工程师是准仲裁员

通常情况下,工程师并无最终决定工程争议的权力.只是以准仲裁员身份出现,除非施工合同特别约定。承发包双方依法享有诉权。当工程师的地位为发包人的代理人时,工程师没有裁决权,对工程师所作决定,承包人当然有权提起诉讼。当工程师为发包人的代理人并兼为独立人时,如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及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等标准合同文本中,工程师往往拥有一定的裁决权,但该裁决权是相对的,承发包任一方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第5.4条款规定,“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即对发生的影响承发包双方权利义务的时间时,工程师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处理)有异议时,按照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37条款则规定规定了约定仲裁或诉讼的两种方式。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通用条件第67.1条款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最初的裁决决定之日起70天以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庭对工程师的裁决提起异议。

但是在影响仲裁结果的诸多因素中,工程师的意见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因此,工程师的这一准仲裁员地位对于承包人,或更广泛地说对合同双方的经济

利益是相当关键的。

3、工程师的作用

1、协调各方关系

工程项目实质上是要建立一个以工程师为中心的合同管理体系,工程师是否能独立于业主和承包人,对完成施工合同条件赋予其的使命至关重要。因此工程师的首要任务就是协调好各利益相关方的关系,构筑起业主、承包人、工程师三者之间的三角关系并实现相互平衡。尽量减少工程纠纷与索赔事件的发生,使工程能够顺利的进行。

工程师的协调工作包括:

a. 与建设单位的协调, 应当以合同为前提, 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对不合理的要求进行耐心的解释, 要定期向建设单位沟通汇报, 反应工程建设进度、安全、质量情况, 争取建设单位的谅解与支持; 要以邀请建设单位参加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研讨、联谊活动等为契机进行沟通;

b. 与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协调: 工程师在现场要积极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 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要认真落实监督部门所提出的整改要求, 争取监督部门支持;

c. 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在施工阶段的监理中,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即不是建立与被监理的关系, 也没有合同关系。在监理工作程序方面, 监理方对设计的要求与建议, 一般通过建设单位进行转达或落实, 但也不能局限于此, 要与设计现场配合人员建立正常的沟通渠道, 以便随时沟通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d. 与施工单位的协调: 工程师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工程师要及时与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 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使施工单位主动配合工作。

2、维护监理程序,实行监督管理

工程师的任务是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即通过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实现项目的最优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实际上工程师相当于项目经理的角色。工程师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保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的态度。在与承包商的交往中要以恰当的口吻,要不失原则和灵活性。同时注意自身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因承包商的态度而不关心承包商的合法权益。通过实际行动和磨合后, 承包商就会理解、信任,服从管理。有的业主有积极性但不知如何入手; 还有些存在着雇佣思想, 常在工程开始时对工程师不放心。遇到这些情况, 总工程师要通过自身的行动, 既为业主出谋划策, 又不失时机地介绍和宣传监理程序, 争取业主的理解。经过一段时间的不懈工作, 取得业主的信任。

3、工程师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在执行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 工程师负责决定有关合同及对合同有影响的各种事项, 协调合同有关各方的关系。工程师在处理合同问题上, 有权独立判断决定, 排除一切干扰, 保持自己的独立地位, 不屈从于任何命令, 以保证公平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 保证施工合同条款的正确贯彻执行。目前我国监理不仅要强调其独立性, 也应着眼于“ 理”字和“服务性” , 这与我国改革中的市场经济体制及政府体制是分不开的。参加建设的各方有时都是全民所有制单位, 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任何一方的损失都是国家的损失。虽然在工程建设中分工不同, 责任不同, 局部利益会有冲突, 但均不可以第三方过分强调“控制” 、“ 监督” 、“制约” , 加重对立, 增加矛盾, 造成国家更大的损失。其中监理的协调作用尤为重要。工程师在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做到:

(l)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条件的规定管理承包人的合同实施状况。为了管理好承包人,工程师们熟练地掌握施工合同条件和工程项目的全套合同文件,紧扣合同条款,合理解释合同条款,做到以理服人。

(2)认真进行施工监理,恰当处理“监理”和“咨询”关系。

(3)在进行全面的合同管理。工程师深入深入细微的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对工程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甚至工程变更方案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意见,一方面使工程变更不会引起或尽力少引起工程投资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另一方面使工程变更更加符合现场条件,甚至能够节约投资。在这些方面,工程师们对维护业主利益做出了贡献。

4、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施工合同条件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业主、工程师、承包人,三者之间是“三位一体”的关系,而工程师在其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具有业主代理人、独立人、施工监理人和准仲裁员四种不同的地位。按照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师的享有众多权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有的业主对工程师干预较多,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法规、合同文本的完善、理顺业主、承包人与工程师之间关系、赋予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的地位。

这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咨询业,与国际工程接轨是十分关键的。

第二篇: 张宗麟论幼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目 录

摘要·····················································1

1.欧盟法院的成立·······································2

(1)欧盟法院的历史······································2

(二)欧盟法院的工作任务··································2

(三)对于欧盟法院成立的评价······························3

2.欧盟法院的管辖范围···································3

(1)欧盟法院的管辖权的确立·····························3

(2)其管辖权所依据的法律·······························4

(3)欧盟法院的管辖范围·································4

3.欧盟法院的地位········································5

(1)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司法机构····························5

(2)具有极为广泛的管辖权的国际组织······················6

(3)拥有司法解释权以及审查权的机构······················7

4.欧盟法院的作用········································8

(1)确保各共同体成立的条约的遵守························8

(2)强化共同体的法律····································9

(3)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的重要作用······················9

(4)对于成员国以及非成员国关系的协调···················10

五.总结·················································11

参考文献·················································13


论欧盟法院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欧盟法院的成立是有着悠久的历史的,并正朝着一体化不断地发展着。欧盟法院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司法机构,也是协调成员国以及非成员国家的特殊的国际组织,有着司法解释权,司法审查权以及司法救济权。并且欧盟法院在不同的时期所发挥的作用是有着较为大的不同,主要是分为了四个时期:欧共体的时期、《欧盟条约》时期、《阿姆斯特丹条约》时期以及《尼斯条约》时期。欧盟法院在涉及不同的领域也是有着不同的私法作用的,在主体、合同、侵权、破产、诉讼等等的领域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同的。欧盟法院的主要的作用包括了四个方面,首先是在于督促各个成员国家对于所制定的条约的遵守,其次是在于可以通过欧盟法院来强化欧盟的共同法。另外欧盟法院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面也是起着重要的并且是其他无法替代的作用。最后欧盟法院还对于不管是成员国家还是非成员国际之间关系的进行有效的协调。

关键词:欧盟法院 管辖权 地位 作用

ABSTRA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uropean court has a long history, constantly developing towards integration. Court in the European Union is as a regional economic integration of the judiciary, and coordination of member states and non-member countries specia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with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judicial review and judicial relief rights. And the role of the European court has a relatively big difference in different period , mainly divided into four periods, the treaty, the treaty of Amsterdam, as well as the period of the nice treaty. The European court in relation to different also has the effect of different private law field, in the main body, contract, tort, bankruptcy, litigation and so on.Court in the European Union"s main role includes four aspects: the first is to supervise and urge each member country to abide by the treaty of formulated by the second is that can strengthen the common law by the European court. In addition the European court in the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lso plays an important and irreplaceable role. Finally the European court for both members and non-members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ng role between the relationship.

Key words :the European court;jurisdiction;status;function

一.欧盟法院的成立

(1)欧盟法院的历史

在1952年,当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了之后,就开始组建了煤钢的共同体的法院,并且根据到相关的规定,这个法院开始使用了共同体对于审判案件的司法权力。在接下来的1957年的时候,依据《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相关规定又设立了分别的法院,这些法院分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法院以及原子能联营的法院等,并且在各自的法院里面规定并且是起草了协议书。这个几个法院分别独立地行使着自己的职能,分别不相干涉地存在着。在1967年所签订的《关于欧洲共同体某些共同机构公约》之后,正式地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欧洲的法院,也就是说这个几个法院由独立的关系走向了共同合作的关系。在1989年所设立的初审法院,成为了欧盟法院的一个附属的机构,以便处理并且减轻其工作的压力。也同时建立了专门的小组来负责相应的案件,更加完善了欧洲法院的各项职能。

(二)欧盟法院的工作任务

1.审查所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

欧盟法院有个重要的工作任务就是查看对于自己所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查看由欧洲议会以及欧盟理事会所制定出来的法令以及规定是否是符合到相关的格式,是否没有违背到制定法令的基本精神或者是原则。这些都是由欧盟法院来进行审查的,他们需要在这个部分进行严格的把关,只有通过了严格的把关了之后,才可以符合相关法令的规范性内容的。

2.审查对于第三方产生法律效果的法规是否合法

欧盟法院在一个方面对于自己的制定出来的相关的法令是否是合法的,在另外一个方面也是很关键的一个部分,就是对于能够对第三方能够产生效果的一些法令的制定的相关内容方面是否具有合格,是否能够满足到相应条件。因此欧盟法院的任务还包括到了对于由欧盟理事会以及欧洲中央银行等所制定出来的那些对于第三方有规范性作用的法规,但是在这个部分里面还对于有些问题要除外,就是对于这个里面所提出了的建议方面并不是予以采纳。

3.对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欧盟法院可以对于部分的案件能够行使管辖权,比如说可以负责审理由自然人或者是相关法人对于某些问题所提出了的诉讼案件,或者是由关于欧共体和它的成员所发生的一些争议的解决,都是可以通过或者是说也是成为了欧盟法院必须的并且是直接的工作任务。在对于当事人如果对于欧盟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出现了不服的情况,也是可以提出上诉的。这个权利也是保留在当事人的手中,也是欧盟法院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保障。

(三)对于欧盟法院成立的评价

欧盟法院的成立是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也是有着对于制定的法令的合法性的审查,还有包括了对于部分案件上面所具备有的管辖的权利,当然欧盟法院的设立也是有其必然的原因。可以看到当今的社会是一个不断紧密联系的社会,不同的国家需要共同的合作,不同的国家之间同时也会有纠纷的出现,当这些纠纷或者是相关问题法令需要得到及时的解决的时候,那么处于这些国家中的司法机构欧盟法院的出现,也就有了它出现的必然的因素以及不可以回避的深刻的意义。欧盟法院的成为一个方面可以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最为及时的解决,能够平衡到各个国家的力量,以及对于国际关系的维护也是有着不能够忽视的作用的。

二.欧盟法院的管辖范围

(1)欧盟法院的管辖权的确立

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其实也是历经磨难的,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将在自然情况、经济状况、法律制度等等各方面都结合在一块,并且在这个结合中能够发挥到各个国家的重要作用,可以说欧盟法院的管辖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二战结束了之后,欧洲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以及危机,欧洲在不停地思索着应该怎样能够在废墟中站起来,怎样才可以让自己的国家们保持到长时期的稳定,在这个时候就有了欧盟法院的出现,而且欧盟法院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到上面所说到的问题,欧盟法院在纠纷的解决,以及对于战后急需要重建国家因此要制定法令规范都是可以起到有力的作用,法律成为当时强有力的重建国家的力量④。法院可以说对于统一的欧洲发挥了不可以替代的作用。当时,各个成员在签订了相关条约,并且约定了让欧共体各自拥有到的法院能够合并成一个单一的并且是具备有多功能的法院,让这个法院使用到一种统一的管辖权。从那个时候开始,欧盟法院的管辖权就走向了统一,并且也在不断地扩张着。

(二)其管辖权所依据的法律

欧盟法院的管辖权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这些法律依据成为欧盟法院能够行使管辖权的重要的支撑,并且同时也是对于其不滥用管辖权的最好的约束。而欧盟法院所依据到的管辖权主要是一些基于各个国家所签订的条约以及法院本身的一些规定所来的。就比如说《欧洲共同体条约》还有《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相关条款制定了欧洲法院的管辖权的内容。欧盟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是包括了三个方面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一就是初步的裁判权。初步的裁判权是欧盟法院是对于欧洲共同体依据法律的解释来对于具体的案件来进行裁决。第二个是受理的委员会对于当有关成员违反了由另个成员所必须履行而却没有进行履行的义务的时候,所向欧盟法院提出来的诉讼。第三是接受由欧共体所一切提出来的诉讼,这个必须是一起提出,包括比如说对于相关法案的否决或者是宣布无效的情况⑤。在不断的变化中,欧盟法院所具备有的管辖权都是处在一种不断地进行扩张的一种状况,并且让这个状况涉及到很多的领域里面。

(二)欧盟法院的管辖范围

1.作为宪法性的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

欧盟法院在行使管辖权的时候,是具备有多项的职能的,其中的一个职能就是作为宪法法院来发挥出来的作用,主要是依据到相关法院所制定出来的法令来对于其的规范能够得到统一的实施⑥。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欧盟法院所实施的宪法性质的管辖权的时候其实和行政法院在功能上面其实是存在一定的相同的,主要是表现在职能管辖上面的范围有着重合,都是要对于欧共体的法规的进行统一的实施,所以这个也是这个两个在一些方面的重合。但是虽然是存在是重合的,但是主要的管辖权还是有着较为大的区别的:在欧盟法院作为宪法性的法院所实施的管辖权事实上是分为两个类型,一个类型就是直接管辖权,包括了其中委员会所提出了的诉讼案件,当然也是包括了其他额成员所提出了的诉讼案件的。另外一个类型就是间接管辖,间接管辖和直接管辖在方法上面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的。

2.作为行政性质的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

欧盟法院不仅仅是作为宪法性的法院会行使管辖权,同样也是作为行政性质的法院,同样是欧盟法院的一个重要的职能。因此在这个两个不同的角色上面也是有着不同的管辖权的,虽然这些管辖权的范围在一定的程度上面有着重合点,但是这个两个还是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的。作为行政性质的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主要是对于机构的行为是否是合法有效的这个方面来进行审查。而且这个也是和作为宪法行政的法院的管辖权一样分为了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两个不同种类。欧盟法院最为直接管辖权在行政法院上面所发挥的功能是直接的。而间接的管辖权,则是通过不是直接的方式来对于相关机构的行为来进行合法性审查。直接管辖权中包括了无效之诉以及不作为之诉⑦。无论是直接管辖权还是间接管辖权都是对于将欧盟法院的功能以及主要职能发挥到最大的作用。

3.作为民事性质的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

欧盟法院在作为民事性质的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的范围和以上两种的范围都是不同的,所以在这里也是需要单独地提出来进行探讨的。而作为民事性质的法院所行使的管辖权主要是围绕着国际私法领域的,包括了私法领域里面的各种纠纷。并且在解决纠纷的途径中也是主要分为了两个不同的类型。这两种不同的类型包括了直接管辖权,是对于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案件进行直接地进行裁决的权力,而对于间接管辖权是对于成员国在涉及到相关的案件所对于案件行使的初步性质的管辖的权力。

三.欧盟法院的地位

(1)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司法机构

1.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背景

欧洲的国家在自然的情况、经济情况、工业的发展、文化的进步,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发展的步伐,这个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从二战开始到现在近六十年以来,欧共体维持了一种长远的并且是非常稳定的发展,这个也促使了欧洲一体化的进步的步伐,以及进步的节奏还在进一步地加快着,当然在这个里面有着很多的因素促使了现象的发生。

2.促使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司法机构的出现

在这个过程中是很容易就会产生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就容易促使冲突的发生。并且这种冲突一旦发生,其实也是会成为一个必然的过程,就需要有一个区域经济能够一体化的机构来起到一个居中的状况,来对于这种冲突进行解决,而这个时候欧盟法院的出现就满足了这个要求。欧盟法院是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司法机构。当各个欧盟国家在进行交往,进行各自国家发展的过程中,一旦是发生了矛盾,就可以由欧盟法院来出来进行对于具体的案件进行具体的判断。

3.欧盟法院发挥的作用

因此在这个时候的欧盟法院,这个一体化的司法机构,可以说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也在很大的程度上面避免了因为纠纷冲突发生而导致战争的发生,这个也是对于世界和平的需求表现⑧。欧盟法院通过欧共体所制定出来的统一的规范以及条约来约定各个国家的行为。欧盟法院作为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司法机构,在解决关于纠纷的问题上面,对于维护各个国家的稳定以及长期发展是有作用的,同时也是贯彻了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及严格执行。

(二)具有极为广泛的管辖权的国际组织

1.欧盟法院设立的目的

欧盟法院是一个国际组织,并且是一个特殊的国际组织。这个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处理欧盟国家的纠纷而设立存在的,与国家间的组织是具有相同性的,但是也并不与联邦制的国家法院具有相同性,也就是与美国最高法院相比。欧盟法院并不是成员国法院的上级法院,也并不是他们的最高的法院,而是成员国之间所依据其共同法为依据的法院。并且这个法院是具有国际组织性质的,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法院。

2.欧盟法院的管辖权

并且欧盟法院也是有着较为广泛的管辖的权力,分别分为了作为宪法法院的管辖权,行政法院的管辖权,以及民事法院的管辖权。不同的管辖权又分别分为了直接的管辖权以及间接的管辖权。这些都是有着差异性的。但是却在很多的领域里面有着它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但是和国际法院相比,也是存在着差别的。欧盟法院具有对于某个案件的司法的审查的权力以及对于这个案件的最终的解释的权力。有的人会认为欧盟法院的地位其实就是出于国际法院与最高法院之间的一种国际组织性质的司法机构。因此可以说欧盟法院是一个具有非常广泛的管辖权力的,并且同时有着某种程度上面最高法院性质的司法机构⑨。

(3)拥有司法解释权以及审查权的机构

1.欧盟法院的司法解释权

欧盟法院的地位还体现在,它所拥有的司法解释权以及审查权,在众多的领域里面,欧盟法院都是通过自己的管辖权来对于这些案件有所涉及。并且通过司法解释,其中包括了扩大解释,在有关于就业问题上面,欧盟法院就采取了扩大解释的方法对于就业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其中包括了成员国中的任何一个国民成员,不管是他的居住地方是在哪里,都是拥有使用另外一个国家成员的雇佣当面的法律法规,这个条款就是通过扩大解释来规定成员国的雇佣方面的自由权利,并且对于工人以及国籍虽然没有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如果根据到法律的定义就可以推出里面的具体内容了。虽然有人建议根据到国内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定,欧盟法院对其发表了否定的态度,并且指出了工人是拥有到特殊的意义的。在使用了扩大解释的同时,欧盟法院还使用了缩小解释的方面,在关于人的自由流动方面就有了缩小解释来进行规定,也是就规定了其的狭义内容,欧盟法院划分国家的公职员工的例外情形只是包括了拥有到某些行驶权利并且是有关系的东西上,并且在接下来的文件中,欧盟法院还进一步的说出,仅仅是具有保护国家利益的相关人员才是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这个范围。

2.具有的审查权

欧盟法院不仅是对于案件以及概念方面具有司法的解释权,同时对于相关违反欧盟法的案件具有审查的权利。在自然人的地位内容,欧盟法院主要是根据到基础的规定,共同体的法律为主要的方式。根据到《罗马条约》,欧盟法院对于相关的案件具有司法方面审查的权利。因为欧共体的司法活动对于全体的公民的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其目的是保证到自然人的权利不受到侵害,欧盟法院的审查活动可以说是在最大的程度上面保护了自然人的利益的。欧盟法院在对于不论是关于程序上面所出现问题的,或者是在实体法律上面出现问题的方面都是具有审查的权利。

3.问题出现的救济措施

并且欧盟法院还拥有到司法方面进行救济的权利,也就是对于问题出现后进行救济的措施,欧盟法院受理相关国家因为违反到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时候,拥有了自己的案例以及原则,在通过了不断地进行实践活动之后,然后变成可以受到法院所遵循的内容。这个救济的行为同样是欧盟法院对于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以及相应的欧盟成员国成员的利益的最大程度上面的保护了。

四.欧盟法院的作用

(一)确保各共同体成立的条约的遵守

1.确保了各个共同体成员对于条约的遵守

欧盟法院的出现是有着很多的作用的。欧盟法院的最为主要的作用也就是促使了并且是确保了各个共同体成员对于条约的遵守。条约的目的是对于各个成员国家能够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也是可以促使各个国家的各自的发展的重要保障。如果这个各个国家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并且是和谐的条约法令作为支撑,那么势必在交往贸易过程中会出现冲突,以及矛盾甚至还可以导致严重到战争的发生。这个是每一个国家都不想看到的,并且也是和平时代的基本要求。

2.欧盟法院的体系的作用

因此欧盟法院的出现可以说是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首先,让各个国家统一制定出来一个合法的并且有效的条约法令来进行相互之间的约束,一旦出现问题就可以依据这个实现制定好的,前提也是这个法令以及条约的也是具有强制力的,所以欧共体通过这个方式有效地维护了各个国家的平衡性的发展。另外,一旦这些国家的矛盾以及冲突发生了,那么就可以通过这个方式来对于对于对的事情的裁决,对于不合法的行为予以制止,然后以一个强有力的后盾作为保障,让每一个成员国必须来对于共同制定的条约进行遵守。欧盟法院的体系包括了欧盟的共同体的法院,初审的法院以及包括了专门的法院。通过一些以前的案子建立起来了一系列的重要的法律规则原则,对于促使欧盟一体化有着不可以忽视的用途,并且在欧盟宪法化法制化也是有着作用的。但是也是可以发现到随着所受理的案件在不断地增加,也会发现到其中的众多的问题在不断地出现急待着被解决。欧盟法院在督促着各个国家来遵循所制定出来的法律以及条约。并且通过各个方面可以表现出来欧盟法院的这个作用。在某些方面,欧盟法院所发挥的作用与大陆法系的行政性质的法院发挥会相似的功能。欧盟通过司法解释权,司法审查权以及司法救济权等各个方面都是对于共同体所成立的法律的遵循的确立以及保证。比如说预先裁决的权利,预先裁决是指依据到成员国家的诉讼请求,对于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欧盟法律的概念以及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过程以及最终做出裁决的最后结果。依据欧盟条约的规定,这个预先裁决的范围包含有关于欧盟条约进行解释,机构以及中央银行所制定的法律进行解释等等的规定。而这个的目的就是在于进一步确保欧盟法的权威性,以及督促相关机构对于欧盟法的遵循。

(2)强化共同体的法律

1.对于共同体法律的强化

欧盟法院可以有效地强化共同体的法律。在制定出来的相关的法令了之后,对于执行方面因为有了欧盟法院而有了更强的执行力,那么这个就是在最大的程度上面强化了共同体的法律。欧盟法院的初审性质的法院,是一个作为欧盟法院的内部设立的一个审判性质的法院,目的是对于具有管辖权的案件来进行审判,并且审判由自然人以及法人所提出来的诉讼的案件,也同时审理关于成员国对于相关纠纷的所直接提出来的诉讼争议。在这个过程中欧盟法院时刻地发挥着强化共同体法律的作用,以为对于合法的行为会予以保护,对于违法法令法规的行为予以强烈地制止,并且会有相应的处罚。

2.欧盟法院可以对于案件提出相应的意见

同时在很多的时候也是可以对于相关案件提出意见,这个意见也是对于欧共体法律进行强化的一个表现。通过对于欧共体法律的强化,让这个欧共体的法律具有更多的功能,让这个欧共体的法律具有更强的执行力。促使了各个成员国家,共同体对于强化了之后的法律遵循。

3.强化共同体法细节上的体现

并且这个强化共同体法律的也体现在一些细节的方面,比如说在欧盟法院对于上诉的理由的限制也是极为的严格的,仅仅是三个方面,如果是因为这三个方面的原因那么就可以进行上诉,如果不是这个三个方面,那么就会失去了上诉的权利了。一个方面是对于初审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的时候没有具有相应的管辖权力,欧盟法院在对于管辖范围是有着严格的划分的。第二个方面是违反了程序上面的要求,在程序上面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话,就构成了对于程序上面的违法,如果程序上面的违法也是会导致这个无效。第三个方面是对于在具体适合欧盟法律上面出现了错误,也就是在实体方面出现了错误,也是可以进行上诉的理由。如果不是上诉的几个理由那么是绝对无法上诉的,从这个小小的细节也是可以看出欧盟法院对于共同体法律的强化的体现。

(3)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的重要作用

1.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不可以忽视的作用

欧盟法院最对于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起到了不可以忽视的重要作用的,并且也是在民事法律的制度方面可以是有不可以小看的作用。并且这个作用体现在了多个方面,首先是司法的解释权,司法解释权可以在解决条约矛盾上面发挥作用。欧盟的一体化正在朝着更深的方向进步,在司法的内务方面的合作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内容了,欧盟法院使用司法的解释来解决掉关于欧盟法中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相互矛盾以及相互冲突的部分。

2.欧盟法律的优先制度

比如说由欧盟法院所确定的欧盟法律的优先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欧盟法院在1964年中就明确了欧盟法高于成员国的法律的原则,接着在后来的实际情况中把优先的原则扩充到了欧盟法比成员国所签订的条约具有更优先的效力。从这里面可以得出,欧盟法的条约法律,指令等等都是具有比成员国法律优先的效力,优先于他们所签订的条约。所以一旦发生了欧盟法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有不一致的地方的时候,并不是根据到其他的法律或者是条约,却是根据欧盟法院所设立的优先的规定的。同时,欧盟法院也是吸收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智慧之点的,并且从中走出了属于自己的道路,在1998年就对于习惯居所的这个说法进行了借鉴,可以看出来欧盟法院对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智慧的吸收。并且还对于承认亲子关系方面有了新的认识。通过借鉴以及吸收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优秀的地方,欧盟法院正在不断地完善自身,不断地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着。这个内容不仅仅是包括了司法的解释的权利,同时还有关于司法的审查的权利,这个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到《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中的规定,成员国对于不符合欧盟法的相关规定的时候,需要受到欧盟法院的审查。欧盟法院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行为来行使欧盟法院所具有的司法的审查权,要求成员国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是裁定到对于其有法律的束缚力。假如说在过后欧盟当做一个部分加入到了私法会议的过程中,作为一个重要整体的欧盟签订相关法律的时候,这个时候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欧盟自己的行为。并且在今后所签订的约定是必须要经过欧盟法院的审查,符合到审查的相关规定,如果不符合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在这个方面是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以及要求的。

(4)对于成员国以及非成员国关系的协调

1.非成员国家所面临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里面,因为欧盟组成了一个关于欧洲地区的法律,而对于欧盟的那些非成员国家所面临的不单单是欧盟的各个成员国家之间的私法内容,同样也得同时面临这个这样的具有同一的国际司法的法律。一旦欧盟的成员国家和非成员国家之间发生了矛盾了之后,同样是需要用欧盟国家的法律来进行调节这个里面的冲突的。

2.欧盟法院对于成员国家与非成员国家的协调

虽然根据欧盟的一些基本的条约可以看出,欧盟法的管辖范围并没有涉及到非成员国家,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上来看,是超过了欧盟法律所应该管辖的范围,这个也是实际情况上面的需要。在这个过程中无论你是成员国家还是非成员国家都是一律要遵守欧盟法律的。如果有的国家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行为,那么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着无论是成员国家还是非成员国家都是应该这样的。同时在另外的一个方面,欧盟成员以及非成员国家都是不得违反到其中的一些基本的原则以及一些基本的规定。作为欧盟的区域性的司法机关,欧盟法院有着重大的任务以及责任,在对于司法解释,司法审查等等方面都是具有很多的权利的。在解决由欧盟成员以及非成员国家之间的冲突的时候,欧盟法院可以说发挥了间接的作用。由欧盟法院来对于相关内容的解释之后,就形成了概念、原则、内容,这样对于非成员国家解决实际的问题提供了依据以及可以直接进行适用这些内容。在对于解决欧盟成员国家以及海牙国家私法会议的成员对于这个会议公约的使用上来看,欧盟法院通过解释的方式,来决定是否适用欧盟法或者是适用国际私法会议的相关公约,以及内容的解释上面都是可以寻求到欧盟法院的解释的帮助。

因此,无论是对于欧盟成员国还是对于非成员国家来说,欧盟法院都是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通过了对于国际私法领域内解释的了解,是能够将符合自己的涉及欧洲的争议得到解决。

五.总结

欧盟法院一直被认为最代表了欧盟精神的一个机构。欧盟法院在向着一体化的方向不断地发展着,一直不断地进步着。并且欧盟法院通解释的方法,拥有了一个统一的关于法律的系统以及系统中的概念,在解决各个国家之间的纠纷以及矛盾的时候发挥了协调的作用。并且在欧盟在多个领域具有较为广泛的管辖权,也能够让欧盟法院的作用发挥到最大的程度的。另外欧盟同时也是享有一定的立法的权利,通过了司法的审查制度来保证都是有用的。并且在对于行为的是否合法都是有严格的把关,从而保证了欧盟的司法的一个和谐。欧盟法院的三个主要的任务不断地推使着国际私法的进步以及发展。

首先在司法解释方面是有着重要的体现。欧盟法院用着自己的方法拥有了和谐并且是统一的原则以及规定,每一个国家不论是成员国亦或是非成员国都是必须要来遵守的,这样对于各个国家的发展是有作用的,并且统一了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凡是法院中涉及到了欧盟的相关问题的,欧盟法院是具有很强的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的,确定了成员国家在承担义务以及责任的统一和法律的具有的统一。欧盟活动显示着欧盟机构的立法活动的进步,欧盟法院的从根据到相关法令的初步的裁决权利,到对于解释条约的概念含义等等方面,而对于提起案子的主体由最高司法机构到一般成员国家的法院的主体。欧盟法院的解释权是随着国家的进步地不断地进步以及不断地发展着,在不同的领域里面,有着不同的发展的效果,因为所在的领域的不同,因此你也是可以发现到这样的一个事实,也就是欧盟在其中所起到的解释的作用并不是相同的。并且在各个时期,不同的领域,欧盟法院都是用着自己的努力推动着国际私法的不断地进步。

其次在司法审查的方面,欧盟法院也是有着不可以替代的作用。欧盟法院的审查权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有两大类,一种是审查的是成员国家的行为,一种是对于机构的行为的审查。而对于成员国中的行为里面不仅仅有成员国对于欧盟法律的执行,也同时包括了这个过程的一个决定或者是不作为的行为。在司法领域里面,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看成员国的行为以及具体做法是否符合了欧盟法律的相关规定。欧盟共同体的每一个机构,不管是方式以及制度是怎样的,可以制定出来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的措施。并且司法和某些内容的决定也是受到了欧盟法院的审查的约束的。这个审查权是对于欧盟法律的保障以及维护,同时也是为了达到欧盟的要求的。

另外是关于欧盟法院的救济权利。欧盟法院的救济方面的权利主要是表现在受理有关成员国、自然人以及法人的诉讼请求,使用接受成员国的诉讼请求,督促各个成员国家执行法律,这些是对于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利益的是最大的保障了。在这个方面是具有直接的效果的,各个国家遵循到欧盟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就形成了欧盟法律的一个部分⑩。在私法的部分,欧盟法律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对于成员国违反的基本的规定的诉讼请求,也包括了对于二级立法的诉讼的请求以及还有相关机构的诉讼请求。条约被今后的有类似性质的案件所遵守,来保证到每一个成员国家能够认真地遵守欧盟的法律,确保欧盟私法的法律能够走向统一。

参 考 文 献

1 刘卫翔.欧洲联盟国际私法[M],法律出版社,2001:213

2 卲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160

3 郭树理.回顾与展望:世纪之交的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运动[M],2011:27

4 袁泉.荷兰国际私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51

5 曾令良.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51

6 董国路.略论欧洲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M],2002:134

7 周忠海.从罗马条约谈欧共体国际私法统一化[M],1997:64

8 张弦.欧盟法的“先决裁决”机制[J],2000(2)

9 范明志.论欧盟法院的先决裁决[J],2002(6)

10 李琼英.国际私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1

第三篇: 张宗麟论幼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张宗麟一生专注幼教事业,他认为幼儿教育是一切教育之本,是培育人才的基础,但又是最不被国人重视的环节,同时痛心的看到这一领域被外国人把持,因此他不顾社会的轻视,家庭的阻挠,成为我国幼教史上男大学生中当幼儿教师的第一人。20年代的中国,幼儿教育问题很多,张宗麟一方面赴各地调查研究,一方面协助陈鹤琴在鼓楼幼稚园等实验基地从事研究。1927年他任南京市教育局学校教育课幼教视导员,在次期间受到革命影响,认为当时的幼教只为富人服务,所以他开始从事乡村幼稚教育的研究。

      张宗麟的幼稚教育思想是其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他对幼儿园课程本质的探讨,以及关于幼儿园课程内容、编制方面的研究很有贡献。

    (一)课程的本质是活动

与陈鹤琴、张雪门的课程本质观相比,张宗麟对课程本质的理解更为宽泛。他指出,“幼稚园课程者,由广义的说之,乃幼稚生在幼稚园一切之活动也。”(集,31)它包括“一切教材,科目,幼稚生之活动。”(同上)关于幼稚园课程的划分,他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儿童的活动划分,课程包括五个方面:(1)开始的活动,即幼稚生初入园时必须养成的习惯,也就是人生最基本的习惯,如放手巾、认识教师和同学,以及初步的礼节等;
(2)身体活动,既强健身体的习惯与技能,如各种卫生习惯、跑步、跳、爬等;
(3)家庭的活动,如反映家人之间的关系、礼仪,以及家庭事务的活动;
(4)社会活动,即养成公民素质的教育活动,包括各种节日、同伴关系的活动等;
(5)技能活动,是培养儿童适当表现自己的活动。另一种是按学科划分课程。具体划分为音乐、游戏、故事、谈话、图画、手工、自然、常识、读法、识数等十个科目。其中每一个科目又包括一些小项目。如音乐包括听琴、唱歌、节奏动作、弹奏乐器,游戏包括个人游戏和团体游戏,故事包括听、讲和表演,图画包括自由画、写生画和临摹画,手工包括纸工、泥工、缝纫及竹木,读法包括认字、短句故事等。“总之,无论以儿童活动分类或以科目为课程之单位,教师决不可拘泥于某时当教何种课程,致使贻削足适合履之讥也。”

(二)幼稚园课程的来源及其特点

幼稚园课程的设置,是为了满足幼稚生的需要及社会的希望。但由于六岁以下是幼稚生与社会发生的关系比较少,满足其自身的需要则更为重要。对幼稚生来说,“在身体上各种动作,大致能做,而心理上之发展尤为迅速,求知、想像、模仿……诸般活动,件件勃发,幼稚园课程即可循此而得其端倪。”(35页)课程内容来源有四:(1)儿童自发的活动;(2)儿童与自然界接触而产生的活动;
(3)儿童与人事界接触产生的活动;
(4)人类流传下来的经验,合乎儿童需要的部分。这四个方面的活动共同构成一个整体,具有完整的目的,形成合理的课程。

怎样厘定幼稚园的课程?幼稚园的课程应有什么特点?张宗麟认为,“生活便是教育,整个的社会便是学校。”这是厘定一切学校课程的总纲领。幼稚园课程的厘定也要根据一般的课程标准,但是,由于幼稚生的生理与心理还不成熟,厘定课程时还应注意以下四点:(1)多注意动的工作,为儿童提供充分的动的机会;
(2)鼓励幼稚生多与自然界接触,保持他们对大自然的浓厚兴趣;
(3)要多注意儿童个体的小社会,为儿童提供充分的“自我表现”的机会;
(4)多注意饿饿儿童的直接经验。

根据以上原则,编制课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幼稚园的课程不能用科目来编制;
(2)教师对幼稚园的课程要有一个通盘计划,在充分观察自然界和人事界的基础上,决定课程内容;
(3)每一个课程单元,长短不拘,但要段落分明;
(4)教师的责任是拟订大纲,预备教材,指导儿童进行活动,而不是强迫儿童去做,也不是代替儿童去做。

(三)社会化的幼稚园课程思想

张宗麟先生在30年代出版的《幼稚园的社会》一书中,提出了他的社会化的幼稚园课程思想。他认为,幼稚园课程中应增加“社会”科目,因为幼稚园的一切活动都具有社会性,幼稚园的儿童之间也进行社会性交往。而且,“幼稚园的一切活动,由广义说来,都是‘社会’。其中最有独立性的只有‘自然’,但是幼稚园的‘自然’决不是‘纯粹的的自然研究’,必定是‘与人生有密切关系的自然元件。’涉及人生也就是‘社会’了。”

那么,确立幼稚园社会化课程的根据是什么?张宗麟指出,“无论哪级教育的课程,只有两个根据,好像人类只生了两只脚。这两个根据,一个是成人的生活---社会;一个是孩子的生活。”(283)社会是极其复杂的,整个的社会有三个方面:一是过去的历史的关系,二是现代的各方面关系,三是影响于未来的情形。学校课程也就要包括这三个方面。但是,幼稚生年龄还小,对于社会的经验还很少,幼稚园要把整个社会都做非常不容易的。不过,孩子们对小团体的生活却是能领悟的,并且能作到单纯的“互助”、“合作”等。这些需要孩子的直接经验。在直接经验的基础上没儿童能够“领悟任何人生的、物质的、以及社会集团的、现代状况的一切,这种种领悟的能力,只有他自己的经验所能给予的。”(284)因此,设计幼稚园课程的社会科目,需要了解幼稚生的社会。

那么,幼稚园儿童的“社会”是怎样的一种社会呢?张宗麟指出,幼稚园儿童的社会不同于成人的社会,它实际上是幼稚生的“生活状况”。幼稚生的生活状况是由直接经验组成的社会,脱离了儿童的具体的生活经验和其周围的社会环境,是难以理解儿童的“生活状况”的。然而,幼稚生的生活彼此之间是差异实在是太大了。课程设计者只能根据普遍的情况,来制订富有弹性的社会课程。

社会化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7类活动:(1)关于生活卫生、家庭邻里、商店邮局、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和名胜古迹等方面;(2)日常礼仪的学习和演习;(3)节日和纪念日活动;(4)身体的认识活动和基本卫生活动;(5)健康和清洁活动;(6)认识党旗、国旗和总理形象的活动;(7)各种集会和社团活动。为了能充分保证社会课程对儿童的教育作用,实施社会活动时应做到:(1)注重培养儿童互助与合作的精神;(2)培养儿童对他人的爱怜情感;(3)培养儿童具有照顾他人的品质;(4)使儿童明了生活的根源;(5)使儿童了解人类生活具有纵横两个方面。

课程内容确定之后,如何实施就成为十分关键的一环。张宗麟从教育学、心理学方面寻找理论根据,提出了应遵循的教育学原则和心理学原则:(1)将学校生活与实际生活打成一片;(2)既注意儿童的个别学习,又注意儿童之间的互助与合作;(3)教师要做儿童的朋友;(4)使儿童获得成功;(5)通过继续不断的学习养成良好的习惯;(6)激发儿童进行良好社会性行为的兴趣,达到教育目的;(7)要注意对儿童社会性行为的交替培养。

除了上述几点原则之外,张宗麟还就开展社会性活动之前和与儿童共同开展社会性活动时的具体做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在开展社会性活动之前,教师要留心儿童的动作,相机予以帮助和指导;注意儿童临时的遭遇;在必须要儿童领会的事情,教师要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活动,向儿童提供有意的刺激,促进儿童的社会性发展。在与儿童开展活动时,教师要为儿童准备丰富的原材料和适当的工具,原材料比现成的玩具有用,不必多买现成的玩具;
鼓励儿童积极自由地活动,但教师要适当指导,引导儿童思考;教师要掌握好活动的过程,适时地结束和总结活动。

以上所述张宗麟的学前教育课程思想,都是他在长期的课程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从他关于课程编制的研究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要编制出适合儿童的课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他关于幼稚园课程的思想也是逐步形成的。

在刚刚接触幼儿教育之初,张宗麟对当时上海、南京、杭州等地的幼稚园教育进行了一番考察,发现幼稚园抄袭外国的成法,不问国情和儿童的实际的现象比较严重,而其中他感到最需要研究的是课程。于是他和当时一起研究幼稚园课程的人制订了一切以儿童为基础,不是教师的,也不是家长的;一切课程是当时当地儿童自发的,不能抄袭任何别人的课程;教师的职责只有回答儿童的提问,以及为儿童准备应用的材料、布置环境。这样,教师的工作改变了,也改变了以前采用的课程。原以为这样就合于理想了,但是很快便发现问题不少:教师穷于应付,儿童在“原地”打转转,不好动的儿童就更呆了,儿童的注意难以集中。这种情况出现后,他们感到“此路不通”,没有计划不行。于是,他们先拟订课程大纲和细目,据此去找材料,加强了教师的指导。但是,他们又发现,这样做强制了儿童的兴趣,轻蔑了儿童的个性,教材常常会不适合儿童,而且临时发生的事情很难插入。总之,照这条路走下去,他们感到教师省了不少事,但儿童的自由却被剥夺了。这不符合教育宗旨,必须予以改变。以后,通过大量的实践研究,张宗麟等人才逐渐建立起比较适合幼稚园儿童的课程。

张宗麟关于幼稚园课程的研究还设计许多方面。他不仅对课程的一般性问题进行了探讨,而且对一些具体的课程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比如他对具体的教育活动内容的研究,关于课程的时间安排,如何进行科学教育等。这些都为我们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参考。

 

 

张宗麟的学前教育理论构建与陈鹤琴的活教育、陶行知的生活教育紧密相联,颇具特色的是他的幼儿“社会教育”思想。张宗麟于1931 年出版《幼稚园的社会》,阐述了他关于幼稚园社会教育的主张。他认为:“我们需要的孩子,决不是只会吃,只会个人享受的孩子。我们需要的是能为孩子们谋共同享受,能注意他的四周事物的孩子。为着这种关系,幼稚园的各种活动力都应含有‘社会’的意味。”[可见,张宗麟幼儿社会教育理论的核心不外是不能抹煞幼儿同社会和生活的联系。这同“活教育”“行为课程”理论有相通之处。与陈鹤琴、张雪门的课程本质观相比,张宗麟对课程本质的理解更为宽泛。他指出,“幼稚园课程者, 由广义的说之, 乃幼稚生在幼稚园一切之活动也。”(集,31)它包括“一切教材, 科目, 幼稚生之活动。”(同上)关于幼稚园课程的划分, 他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儿童的活动划分,课程包括五个方面:(1) 开始的活动,即幼稚生初入园时必须养成的习惯, 也就是人生最基本的习惯, 如放手巾、认识教师和同学,以及初步的礼节等;
(2) 身体活动,既强健身体的习惯与技能, 如各种卫生习惯、跑步、跳、爬等;
(3) 家庭的活动, 如反映家人之间的关系、礼仪,以及家庭事务的活动;
(4) 社会活动,即养成公民素质的教育活动, 包括各种节日、同伴关系的活动等;
(5)技能活动,是培养儿童适当表现自己的活动。另一种是按学科划分课程。具体划分为音乐、游戏、故事、谈话、图画、手工、自然、常识、读法、识数等十个科目。其中每一个科目又包括一些小项目。如音乐包括听琴、唱歌、节奏动作、弹奏乐器,游戏包括个人游戏和团体游戏, 故事包括听、讲和表演,图画包括自由画、写生画和临摹画,手工包括纸工、泥工、缝纫及竹木,读法包括认字、短句故事等。“总之, 无论以儿童活动分类或以科目为课程之单位, 教师决不可拘泥于某时当教何种课程, 致使贻削足适合履之讥也。”

张宗麟十分重视幼师的培养,他认为幼稚园教师的任务重于小学教师,它包括:养护儿童,发展儿童身体,养成儿童相当之习惯,养成幼儿相当之知识与技能,与家庭联络并谋家庭教育改良之方,研究儿童。其中尤以养护儿童为幼稚园教师的最重要的责任。幼师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幼稚师范学校进行的,他还提出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幼师只靠在学校中的几年学习是不够的,还必须随时修养,以谋和于潮流,以求其业之进步。幼师的培养是多方面的,有品性上的,有学问上的,也有能力技术等其他方面的。

总之,张宗麟作为陈鹤琴和陶行知的学生和助手,他积极参与了两位师长的学前教育方面第二许多实验研究,对学前教育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的实验研究成果和他的学前教育论著都曾在我国幼教界产生广泛和积极的影响。对我国学前教育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他主张尊重儿童和解放儿童。主张从中国国情出发,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反对理论脱离实际,主张学以致用,崇尚亲身感知,亲自实践。他在学前教育领域的献身和创业精神是值得后人继承和发扬的。

第四篇: 张宗麟论幼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论国防的地位和作用

国防,就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恐怖分子等,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国防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扩张型。大国为了维护本国在世界各地的利益,奉行霸权主义,侵略、颠覆和渗透他国。自卫型。主要依靠本国力量,广泛争取国际支持,防止外敌入侵,维护本国安全。坚持和平自主的防卫原则,永不扩张,也不容别国侵犯我国一寸土地。联盟型。以结盟形式,联合他国弥补自身力量的不足。又分为扩张和自卫型,还可分为一元和多元联盟,前者有一个大国做盟主。中立型。中小发达国家严守和平中立的国防政策,制定总体防御战略和寓兵子民的防御体系。如瑞士。中国追求和平崛起属于积极防御自卫型的国防。国际形势日渐缓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横行。居安思危,我国既要加速发展,也要确保安全。“国富”“兵强”是我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两大支柱。

国防的具体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的国防手段包括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国防的对象是指国防所要防备、抵抗和制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界定,国防的对象,一是“侵略”,二是“武装颠覆”。国防要防备和抵抗的是“侵略”,国防要制止的是“武装颠覆”。

国防,是一门求生学问,也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国防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服务于国家利益。丘吉尔有一句名言:“我们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此言语中的国防直接关系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尊严、社会的发展。

现代国防又叫社会国防、大国防、全民国防,包括武装建设、国防体制、军事科技和工业、国防工程、军事交通通信、人力动员、国防教育、国防法规诸多方面,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从最高元首到每个公民,从军事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意识形态都与之密切相关。

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重要的无非两件大事。

一个是发展问题,一个是安全问题。国防是人类社会发展与安全需要的产物。它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的根本大计。一个国家想要持续发展,首要的条件是巩固国防,只有国防巩固了,政府才能集中精力制定正确的政策,才能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经济建设,人民也才能安居乐业。巩固国防,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是中国国防政策的基本目标,也是中国宪法赋予中国武装力量的主要职责。国防是保护人民财产的保证,没有国防国家和人民就得不到安全保证,没有国防就没有在国际中的各种权利,就算文化经济再好也是待宰羔羊。所以国防是国家发展与安全的先决条件,今天没有国防,明天就没有国家,国防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没有一个强大的国防,就没有国家的主权和独立。人民的幸福和民族的振兴也就没有保障。这从我国近代史上有国无妨或防而不固的惨痛教训中得到证明。例如,我国历史上唐的由兴转衰、宋的屈辱战争史和明受倭寇之患。可见,国家独立自主,国家安全保障,民族兴旺发达,离不开整个民族的尚武精神,离不开具有强大战斗力的国防军和后备力量的建设。所以,国防是国家独立自主的前提。

.巩固国防,防备和抵抗侵略是国家发展的基础。中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不可侵犯。一旦国家遭受侵略,中国将依照宪法和法律,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统一、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保卫国家的领土完整进行抵抗,这也说明了国防的重要。

现代国防以军事力量为核心,还包括有关的非军事力量;
它重视国家的战争潜力,特别是战时的动员效率;
它还是以经济和科技为主的综合国力的竞争。现代军队是知识和科技密集的武装集团,强调质量建军胜过“人海战术”。和平时期国防的作用是威慑,要求不战而胜;
战时国防的责任是实战,目标是胜利。

强大的国防是我们社会稳定的基础 ,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因此,我们一定要重视国防 加强国防建设,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中国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走一条经费投入比较少而效益比较高的道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中国军队坚持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积极推进各项改革,适应世界军事变革的趋势,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实现军队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

制止武装颠覆,维护社会稳定。中国宪法和法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中国武装力量把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作为重要职责,严厉打击各种恐怖活动,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和破坏活动,打击危害社会稳定的各种犯罪活动,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强大的国防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国防显然也和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相关,它在无声无息之中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所以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重视国防,铭记国防在国家发展中有不可替代地位和作用。

第五篇: 张宗麟论幼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家庭教育在现代是一个既古老又新潮的话题,说它古老是因为自从有了家庭就有了家庭教育,那时他是独一无二的,占据着教育的整个阵地。随后,由于学校教育的兴起,才使家庭教育受到了冲击,直到现在,它已经失去了应有的地位而不被人们所重视。所以谈到家庭教育,我们许多家长都感到陌生,好多人还认为这是一个比较新潮的名词!新潮就新潮吧,事实是家庭教育这项工作已经重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尤其是得到了还存在着高中以下各级孩子的家庭家长的重视,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得到了各级教育部门的重视,得到了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高度重视!

教育就目前的现状来看,依据施加教育的来源可分为四个部分: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自我教育。这几种教育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有特点又有共性,既有分工又相互渗透的整体教育的几个有机的组成部分。社会教育主要是纪律、规则、规范、准则、法律、法规、法制、公德、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主要是影响和约束);
学校教育主要是文化、知识、技术、技能、技巧、能力、行为习惯、思想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主要是传授、教导、测试、要求、目标);
家庭教育主要是为人处事、人际交往、待人接物、道德品质、传统继承、习惯养成、个性气质等方面的教育和培养(主要是言传身教、以身示范、耳濡目染、影响熏陶和监控制约、反复矫正);
自我教育主要是自觉地实践总结、思考反省、体味感悟、钻研探索、寻求突破、消化吸收和强化自身的自发成长过程(主要是自我尝试、总结、反省、感悟和突破、提高)。

在这四种教育中,对未成年的孩子来讲,我以为家庭教育最为重要。原因如下:

就自我教育来讲,是孩子自己对自己的一种教育。孩子的自我教育能力是随着孩子年龄的不断增大、文化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而不断增强的,这无疑需要一个为时不短的过程。所以,孩子越小,自我教育的地位越低,其作用也就越小。反之,孩子越小,家庭教育的地位也就越重要,其作用也就越大。

就家庭教育来讲,是父母对孩子的教育。从横向上来看,它涉及的方面很广;
从纵向上来看,它贯穿的时间最长;
从牢固程度上来看,它以血缘为基础,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没有选择和回旋的余地,是牢不可破的;
从空间距离和亲密程度上来看,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也相距最近,也最亲近、最亲密;
从教育的结果对教育者的影响来看,孩子表现的如何对父母和家庭的影响也是最大的。所以,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发展的影响是最大的。再则,家庭教育主要是做人的教育、品德的教育、思想的教育、生活能力和方法的教育和培养、良好习惯的养成、人格性格的培养,也就是人的素质的教育和培养。所以,对未成年的孩子来讲,家庭教育至关重要,它是基础的基础,重中之重,开始的最早,结束的最迟。贯穿始终。当然,他的地位和作用是随着孩子年龄的不断增长而不断降低和减弱的。

就学校教育来讲,是学校对孩子的教育。学校教育是整体教育一个主干道,它主要是文化知识和技能的教育,特别是应试教育的这一点表现得更为突出,尽管国家一再要求和提倡素质教育,但是终究没有得到落实,因为考试制度没有改变,选拔的标准没有改变。再则,学校教育是阶段性教育,他是靠好多学校分段接力来完成的。学校从时间段上分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大学(其中又分为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博士后等)等,这些学校分别完成各自层次和时段对孩子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的教育。随着孩子年龄的不断增大,学校层次的不断提高,学校对孩子思想道德的教育和管理也就不断的淡化,只要是靠制度来管理和教育,如几门课不及格就注消你的学籍,劝其退学等,一般的大学每年都有数以百计的学生由于学校疏于管理而学习成绩下降最后导致被逐出校园。还有一些初中、高中采取各种措施阻拦一部分学生参加升学考试,以提高学校的升学率和知名度。对学校来讲,这一部分学生是少数、无关大局,但是对这些孩子和家庭来讲那就是百分之百,那就成了大事,天塌地陷的事!学校只管一段,而家庭则是负责终生的。这就足见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重大作用!

就社会教育来讲,是社会对孩子的教育。社会对孩子的教育其主渠道还是学校教育,学校教育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这是对广大健康孩子施加同等教育的主阵地。另外,还有对问题孩子专门施加特殊教育的场所——少管所,它是国家公安机关对问题孩子专设的强制性的管教机构。这些孩子都是由于受各种不良社会和家庭因素影响而导致思想、心理、行为不健康,产生犯罪行为,造成一定后果,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他们尽管数量很少,但仍然是一个孩子群体,不可忽视。再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教育,也就是除了家庭以外的校外教育,即社会环境教育,这是一种社会环境因素施加给孩子的干预影响性的教育,尽管这种教育是无意识的,但却是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强烈的影响着孩子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加之,孩子的免疫力、选择能力和过滤性不强,就容易接受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所以,社会教育的校外部分更多的是一些不良的东西,这些 正是我们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所要战胜和杜绝的东西。

总而言之,家庭教育在整个对孩子的教育系统和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十分巨大的作用,我们每个家长、特别是年轻的家长,对此都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都必须十分重视家庭教育这项工作,因为家庭教育决定着孩子的前途和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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