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机关党政治建设

发布时间:2022-09-20 10:18: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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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机关党政治建设

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机关党的政治建设3篇

【篇1】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机关党的政治建设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福建省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2]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按照有利于保障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能,实行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审判体制。

二、主要职责

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部署,提出全县法院系统的全局性工作。

(二)对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四)依法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并由县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教育培训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八)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九)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十)管理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民法院内设11个职能庭处室及按规定设置的监察室和1个直属机构,并保留林业审判庭和4个基层人民法庭。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本院机关行政后勤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全院性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
负责简报、情况反映、信息编辑、法制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负责文件收发、机关公文处理、文印、档案、保密、机要通信等工作;
负责财务、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
负责指导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
负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2、政治处

负责本院干警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依照《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开展院系统的奖励、表彰和干警教育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干部队伍;
负责全县法院系统法官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警衔评授和管理工作;
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管理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负责本院的干部任免和人员调配、工资福利、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人事编制工作;
负责党组、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的会务工作;
负责督办以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刑事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案件。

4、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
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案件;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案件;
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指导基层人民法庭民事审判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

5、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国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
审判第一审国内融资、租赁、证券、期货、票据、公司、外贸代理、保险、破产等案件;
审判因商务活动而产生的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担保方式纠纷案件、金融案件;
审判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承包案件;
指导基层人民法庭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6、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负责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7、执行局(挂执行庭牌子)

依法执行本院一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
受理其他法院统一委托的执行案件;
协助外地法院到本县执行的案件。

8、立案庭(加挂书记员管理室牌子)

依法办理由本院管辖的一审各类案件进行立案;
依法受理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申请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处理非诉来信、来访;
指导人民法庭的告诉立案工作;
协调本辖区内各法庭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
处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督促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来信,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对各业务庭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同时加强对书记员的教育管理,提高人员素质,确保办案质量,并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及庭审中的记录工作和其他应当书记员完成的工作。

9、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判本院需要再审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本院生效的各类申诉案件;
审判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按照最高法院《审判案件质量综合评定办法》和《审判质量不合格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审判监督,切实做好案件审判质量的评查和日常检查工作,认真落实错案和不合格案件责任追究。

10、少年审判庭

依法审判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以及与少年、妇女权益有关的案件,维护少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惩罚和教育少年犯罪,保障无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

11、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全局性方针、政策及重大理论问题,分析掌握法院工作动态,总结推广法院工作经验,提出解决审判工作问题的建议,适用法律政策请示;
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
负责本院综合性材料工作,组织指导本院调研工作;
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和宣传工作。

12、林业审判庭

依法审判第一审林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13、监察室

负责监督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纪律的情况;
受理本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负责违法审判案件的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调查处理本院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违法违纪案件;
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制定本院廉政建设方面制度。

县人民法院监察室与中共惠安县纪委派驻县人民法院纪检组合置办公,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职责。

(二)直属机构

司法警察大队

司法警察大队作为县法院的直属机构,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送达法律文书;
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维护本院机关秩序。

(三)派出机构

县法院在全县设置四个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县法院的派出机构,分别为城关人民法庭、东园人民法庭、崇武人民法庭、净峰人民法庭。

其职责是:依法审判本辖区第一审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
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办理县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和县委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惠安县人民法院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111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3名。纪检、政工主要领导干部由本院副院长级干部担任。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1名。

▲根据泉委编[2005]4号《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增加全市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增加惠安县人民法院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7名,合计118名。

▲根据泉委编办[2008]54号《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委编办〈关于分配下达全省法院系统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的通知》,增加惠安县人民法院机关政法专项行政编制10名,合计128名。

【篇2】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机关党的政治建设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14〕23号

【发布日期】2014-12-15

【生效日期】2014-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4〕23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现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2.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3.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功能设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

将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重点,高度重视提升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水平。注重地区差别和层级差别,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注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

二、诉讼服务大厅

(一)基础建设

1.诉讼服务大厅应当有明显标志,方便群众出入,并建有无障碍通道;
面积要满足功能发挥的实际需要。

2.信访接待场所和其他诉讼服务场所分开设置,做到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在保障安全有序的前提下,采用“柜台式”“窗口式”等开放办公方式;
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建立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与上下级法院的互联互通。

3."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卫生服务设施;
提供笔墨纸张、复印、打字、电话、传真、网络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为当事人提供来访须知、诉讼指南、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指引资料,配备电子触摸屏等自助查询设备。

5.在明显位置公布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法院和大厅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6.配备手持安检仪、液体检测仪、通道式X光物检仪及防爆桶、防火毯等安检设备。

(二)主要功能

1.诉讼引导、法律宣传。由专人负责接待,根据来访人员的目的将其引导至相关区域,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引和法律宣传。

2.登记立案、先行调解。接收案件材料,办理登记立案手续、核算诉讼费;
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用于查询案件信息、查阅案卷的验证密码;
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根据规定办理诉讼费的减、缓、免除。确有需要的,为当事人提供上门立案、节假日预约立案服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金融机构现场服务窗口,实现诉讼费等费用的现场缴纳。

设立调解工作室,由法官、专职人民调解员等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3.受理申请、材料收转。接受当事人等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委托鉴定等申请,形式审查后转相关部门办理。特殊情况下,提供紧急办理申请事项的服务。

接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转交法官或合议庭。

5.文书送达、判后答疑。在合议庭与当事人已有约定后,为当事人提供窗口送达诉讼文书服务。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疑问的,通知合议庭答疑。

6.信访接待、投诉建议。接待处理申诉信访;
开展远程视频接访。

设投诉信箱,接受举报投诉与意见建议,转相关部门处理。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纪检监察窗口。

(三)岗位要求

1.导诉人员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询问来访人员的目的,介绍办事程序,指引办事地点,开展法律宣传。

2.立案法官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及时移交调解。

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告知诉讼风险,及时办理登记立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
不能当即立案的,说明原因,并约定立案时间;
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进行法律释明并作出指引。

先行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转入立案、审判程序。

3."受理申请岗位由民事、行政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轮流派驻法官、法官助理当值。应统一常见申请的形式要求。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开具收据,认真审查;
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
符合形式要求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5.窗口文书送达岗位人员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送达文书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当事人当场对裁判文书提出疑问的,应当即刻通知合议庭答疑,或由合议庭与当事人预约时间答疑。

6.信访接待法官应当及时接待来访人,认真审查申诉材料、听取意见,完整记录来访信息。能够当场解答处理的当场解答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按规定约定期限处理。对集体访等非正常上访,及时报告,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7.设立纪检监察窗口的,投诉建议岗位由纪检监察部门派驻人员担任;
未设立纪检监察窗口的,可以由其他非审判人员担任。应当及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办举报投诉,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定期汇总意见建议转相关部门。

8.安全保卫人员由法警担任,要严守岗位,文明执法,认真履行安检职责,确保场所安全与秩序。

三、诉讼服务网

(一)基础建设

1.建立诉讼服务网,完善法院公开信息、案件流程信息、诉讼电子档案等数据库,作为诉讼服务网的支撑。实现诉讼服务网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相互链接、资源共享。

2.建立通讯服务系统,实现与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3.完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与诉讼服务网、通讯服务系统数据的及时交换。

(二)主要功能

1.信息查询、诉讼指引。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凭查询密码登录网页查询案件信息。公众直接登录网页查询法院机构、人员、工作流程、生效裁判文书、常用法律法规等公开信息和诉讼指引信息。提供常用的起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格式电子文档,供当事人等查看和下载使用。通过通讯服务系统,以短信、微信、微博、移动通讯应用客户端等方式主动向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推送案件主要流程节点信息,或根据查询申请推送相关案件信息,以及主动向社会公众推送公开信息。

2.预约立案、网上立案。当事人通过网络提交案件材料,经立案法官在线审查,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预约当事人、代理人到诉讼服务大厅办理立案手续。

探索建立诉讼行为真实性识别机制,实现立案法官在线登记立案。探索建立网上缴费系统,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费等费用的网上支付服务。

3.受理申请、材料接收。当事人等通过网络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委托鉴定等申请,法官在线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预约申请人到诉讼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探索建立诉讼行为真实性识别机制,实现法官在线审查、处理相关申请。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通过网络上传案件材料,法官处理后回复。

4."联系法官、网上阅卷。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通过网络请求与法官通话、约见法官,或在特定案件公共交流平台上给法官留言,法官处理后回复。

在诉讼档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提供网上阅卷服务。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经密码验证后,通过网络按照相关规定查阅卷宗或下载。

5.网上信访、预约接访。当事人上传申诉材料,提出申诉请求,信访法官通过网上信访系统在线办理并答复当事人。当事人在网上提出预约接谈申请,信访法官审查后预约排期。

(三)岗位要求

1.诉讼服务网由专门的机构、人员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转;
相关部门要负责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审判人员、辅助人员要及时录入案件信息,确保信息查询功能与诉讼指引功能的有效发挥。

2.网上立案法官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到诉讼服务大厅办理立案手续或直接决定立案。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网上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回复释明法律并作出指引。

3.网上办公系统法官个人终端都是诉讼服务网的一部分。当事人等提交的申请和材料经数据交换到达法官个人终端,承办法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回复。

4.网上信访法官应当认真审查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并完整的填写处理意见和理由,在网上答复当事人。

四、12368诉讼服务热线

(一)基础建设

1.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设置专门的接听场所,配置必要的工作设施,实现与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网上办公系统、诉讼服务网、通讯服务系统的有效衔接,共享基础数据库。

2.有条件的可以实现信息语音化,建立自助语音应答系统。

(二)主要功能

1.信息查询。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拨打热线通过自助语音查询案件信息;
未建立自助语音应答系统的,由座席员接听后查询答复或通过通讯服务系统推送查询结果。

3.联系法官。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拨打热线要求联系法官的,帮助联系。

4.预约服务。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提供帮助预约节假日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

(三)岗位要求

2.服务热线应当有专门的管理维护人员,已建立自助语音应答系统的要保证24小时正常开通运行。

五、制度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功能,制定工作规则,规范运行程序,加强相互衔接,确保三大诉讼服务平台规范、高效运转。重点要建立以下制度:

1.规范服务制度。三大诉讼服务平台均应当明确各项服务项目的办理时间、期限和要求,并严格落实,确保诉讼服务规范化。

2."岗位责任制度。对三大诉讼服务平台的各个岗位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做到职能清晰、任务明确、权责一致。接待来访、接听来电的首位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来访接待、电话接听与登记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办理;
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将移交、转办情况及时回复来访、来电人员。

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单独考核。

3.办事公开制度。各项诉讼服务工作的流程和结果应当留有记录并方便群众了解查询,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大诉讼服务平台均应当建立群众满意度评价系统。

4.庭长值班制度。审判业务部门轮流安排负责同志在诉讼服务中心值班,指导处理疑难事项,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5.督促提示制度。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诉讼服务工作。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审判管理系统应当以一定的方式逐级提示其上级管理者进行督促。

6.文明接待制度。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上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服务周到、用语文明,工作高效、方法适当。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院长亲自抓,各部门通力配合。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总体要求和各地基础条件、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建设时间进度,积极抓好落实。

2.统一名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场所统一使用“诉讼服务中心”名称。

3.加强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托立案庭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构建诉讼服务中心日常管理部门。要注重增强协调力度,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召集各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研究处理,确保工作高效。

4.加强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要求,为诉讼服务中心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实行定期轮岗;
初任法官和拟任中层领导的人员应当到诉讼服务中心锻炼,将中心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可以根据岗位的不同实行人员分类配备。非审判岗位可以由退休法官、志愿者担任,并可以探索实行劳务外包。

5.注重宣传。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各类社会媒体和法院系统自有媒体,加大对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的了解,争取社会各界对建设工作的广泛支持。

6.强化监督考核。上级人民法院要强化措施,加强对下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考核、验收,推动建设工作不断深入。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5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3】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机关党的政治建设

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作者:孟祥;

作者机构:;

来源:新华月报

ISSN:1001-666X

年:2016

卷:000

期:019

页码:P.75-77

页数:3

中图分类:D926.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社会诚信建设;执行工作;人民法院;社会文明进步;失信行为;传统美德;中华民族;惩戒机制

摘要:“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系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准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依法惩戒机制。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法[2016]33号,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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