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菁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4-14 10:36:03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十一条*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按下列三个条件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菁选五篇,供大家参考。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菁选五篇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十一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按下列三个条件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见《*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标准》。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十七条 凡符合奖励办法第二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的,均可申报*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申报期。

  第十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通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科学技术成果水*的评价证明(鉴定、评审、验收证书)。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主要完*数不超过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数不超过九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七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数不超过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五个。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

  (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二十四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申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主管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学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交通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申报单位应负责对申报项目组织审查,并应根据同行的意见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符合要求的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

  (四)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一)(二)(三)装订成册,一式四份,附件(四)一式一份。

  第二十六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及本细则规定的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路学会办公室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4

  第三十三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申报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路学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完*、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申报单位、申报人及项目完*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公路学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协助。申报单位接到*公路学会办公室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内容的答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 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申报部门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5

  第三十八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以*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三十九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选5篇)扩展阅读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选5篇)(扩展1)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篇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软科学研究”,是指为公路交通行业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针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是指在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要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标准化、科技信息研究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技术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及其应用推广。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十七条 凡符合奖励办法第二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的,均可申报*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为申报期。

  第十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通过有关部门认可的科学技术成果水*的评价证明(鉴定、评审、验收证书)。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参加*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主要完*数不超过十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十个;二等奖的主要完*数不超过九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七个;三等奖的主要完*数不超过五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五个。

  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

  (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三十八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获奖等级进行审定、批准,以*公路学会的名义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三十九条 *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选5篇)(扩展2)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篇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防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奖)申报、评审和管理等工作的质量,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防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异议处理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国防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调动国防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从而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 国防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五条 国防科技奖是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成果知识产权的转移不影响其主要完*获得国防科技奖的权利,同时,授奖证书也不作为界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国防科技奖的管理工作,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负责国防科技奖的评审,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负责国防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防科技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国防科技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一次。*科技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各有关单位的历史获奖情况、科研情况和成果登记情况下达其当年申报限额数,根据总的成果申报情况和科技奖励政策导向,确定当年授奖项目限额数量。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四十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产生评审结果。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五分之三以上的票数通过。

  具体评定规则由*科技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国防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主要完*或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四十九条 国防科技奖申报材料,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对在初审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要求申报单位限期修改补正;对申报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未在规定期限按要求修改补正申报材料的项目,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

  第五十条 各专业评委会对申报项目划分到专业小组,首先由各专业小组进行评审、投票,然后再经本专业评委会评审、投票、统计,形成本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报国防成果办。

  第五十一条 国防成果办将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在适当范围进行内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

  第五十二条 经过异议处理程序后,对无异议的项目和异议已处理完毕的项目,提交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进行终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五十三条 国防科技奖的评审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对匿名、无正当理由超过异议期和关于提高奖励等级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对公布项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书中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五十五条 异议及处理程序:

  (一)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将异议书及证明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单位)和国防成果办各一份。

  (二)异议处理程序

  1、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

  2、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

  3、*归口管理单位内部的异议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4、各军工集团公司、*归口管理单位之间的异议,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异议,由国防成果办负责处理;

  5、各异议处理单位按项目申报渠道将处理结果报国防成果办;

  6、对于重大异议项目,必要时由国防成果办报国防科技奖评委会裁决。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选5篇)(扩展3)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篇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1

  第一条 为做好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快湖州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科学发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遵循科学、公开、公*、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

  (一)在项目完成过程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党委、*及所属部门,人大、*、法院、*、*、人民团体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已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成果的完成形式需要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

  (五)未解密的保密项目。

  申报、推荐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受前款第三项限制。

  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个人、单位”,应当是在本市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成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自然人、法人机构。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

  本市市民或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外取得科学技术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且该科学技术成果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起到突出贡献的,可以按照奖励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

  第六条 申报推荐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是5年内完成的,并已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授予个人或者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

  第三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专家评审。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报推荐项目所属的专业领域进行分组,同一专业项目(人)在同一专业评审组评审;同一专业项目(人)数量过少的,相近专业可以合并评审。

  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同行业技术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专家在网络评审系统上对该组别的候选人、候选项目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分别进行评审,并以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二)考察审核。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通过对候选项目(人)现场答辩、实地考察、财务专项审计等程序后提出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建议名单以及市科技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建议人选,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市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市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程序包括:

  1.审阅材料。市评审委员会成员审阅材料。

  2. 初评汇报。听取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市科学技术奖初评情况汇报。

  3.陈述答辩。听取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主要完*的陈述并进行现场答辩。

  4.投票表决。市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充分讨论评议后,以记名方式,表决产生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拟授奖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拟授奖项目。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应当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80%以上(含80%)。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拟授奖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拟授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票数。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拟授奖名单,经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

  第四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候选人、候选项目(组织)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市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一)候选人、候选项目完*。

  (二)三年内曾在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任职或者担任顾问的。

  (四)与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四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做出评审,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得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通过评审提供便利,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第四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奖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程序和纪律,不得接受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的不正当要求。不得透露、发表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信息和意见。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纪检*门的监督。

湖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3

  第四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审查结果、评审结果、拟授奖名单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纪检*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四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及项目完*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征求异议者意见。

  第五十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被异议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五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协助。

  (一)转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受理的异议转达给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

  (二)提交申辩意见。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事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申辩意见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核实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申辩材料进行核查,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连同异议核实情况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五十二条 非实质性异议处理。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第一申报单位协助。

  (一)转达。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受理的异议材料转达给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第一申报单位。

  (二)提交申辩材料。第一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异议事实的调查,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

  (三)核实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对异议申辩材料进行核实,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连同相关核实情况材料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交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五十三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初步处理意见提交由市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在裁决后将裁决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申报单位、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

  第五十四条 异议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符合申报推荐或授奖条件的异议项目,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或参加本年度授奖;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异议自公示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异议项目需要重新申报推荐。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选5篇)(扩展4)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 (菁选3篇)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1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规定》第一条 中所称“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是指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

  本市市民或者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外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可以按照《奖励规定》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创新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候选对象,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候选对象按照贡献大小排序。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对象。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2

  第五条 《奖励规定》第七条 (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是指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六条 《奖励规定》第七条 (二)所称“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应当是继续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工作者。

  第八条 科技功臣奖排名以奖励委员会按科学研究类和技术开发类候选对象当选得票数确定,每类中最多评出1名,得票数多的排名在前。

  第九条 《奖励规定》第八条 自然科学奖所称的“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是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是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新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己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项目候选对象应当是主要研究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获奖候选对象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广泛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大量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引用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奖励规定》第九条 技术发明奖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适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是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是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曾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技术发明成熟,已应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

  第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获奖候选对象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主要完*。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获奖侯选对象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较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已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奖励规定》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软科学类项目,其候选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科技管理、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六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转化和应用推广。

  第十七条 技术开发类获奖候选对象所完成的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有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八条 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是指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学普及读物和其他成果。

  第十九条 社会公益类获奖候选对象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成果转化程度高,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国内领先水*,并接近国际先进水*,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已在行业得到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的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水*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国内领先水*,成果已转化,已在行业得到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获奖候选对象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很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质品标准,可读性很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很大,对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作用很大,普及面广,发行量很大,已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质品标准,可读性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对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作用大,普及面广,发行量大,已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创作难度较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良品标准,可读性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大,对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作用较大,普及面广,发行量较大,已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一条 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或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二条 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于组织。重大工程类获奖候选对象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等创造性贡献的个人,符合《奖励规定》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推荐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其他各类奖项。

  第二十四条 软科学类项目是指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对*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类获奖候选对象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观点、理论、方法或者对策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和影响,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观点、理论、方法或者对策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大,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很大作用和影响,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很大贡献,取得很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观点、理论、方法或者对策有一定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作用和影响,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所设的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软科学类项目所涉及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单项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个项目的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重大工程奖每个项目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

  第二十八条 《奖励规定》第十一条 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籍)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九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本市的个人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本市与外国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进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上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3

  第三十条 《奖励规定》第十二条 (一)、(二)所列推荐部门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十一条 《奖励规定》第十二条 (三)所称的“其他单位”是指经上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中央各部门在沪单位以及其它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十二条 《奖励规定》第十二条 (三)所称的“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上海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上海市科技功臣奖获奖人、*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四条 被推荐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对象,必须按填写说明的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等附件材料。推荐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和对完成单位、完*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申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六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申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七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第三十八条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候选对象,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选5篇)(扩展5)

——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菁选3篇)

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1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创新活力,加速创新型衡阳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技术发明奖;

  (四)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建设创新型衡阳”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管理和组织工作。

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2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

  (二)市人民*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批准。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批准和签署。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人30万元,其中3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其生活和工作环境,另7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市技术发明奖奖金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奖,奖励单位的奖金为10万元,奖励个人的奖金为3万元。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从2012年起列入市财政年度专项预算。

衡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3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公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菁选5篇)(扩展6)

——湖里区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菁选3篇)

湖里区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1

  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年满六周岁随迁子女参加积分入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含两年,截至2017年8月31日,下同)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中间间断累计不能超过三个月)且目前在湖里区暂住。

  在湖里区购置超过50%(不含50%)产权比例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的随迁子女父(母),若因办理暂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可凭借其本人(或配偶)在厦门购买房屋的登记备案时间与其办理暂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暂住时间。满足近两年连续暂住的,可视为符合暂住时间的基本条件。

  随着居住证政策的实施,有关暂住的要求按居住要求实施,并根据随迁子女父母在*机关记录的实际居住时间计算积分。随迁子女父母申领居住证前在*机关记录的暂住时间,与居住时间合并计算积分。按*机关规定,2016年12月1日前办理暂住证且暂住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在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内的随迁子女父母,在申领居住证时由于*机关的原因出现衔接断档的,断档时间计入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二)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三)随迁子女父(母)最近三年(2014年9月—2017年8月)在厦按时缴交社会保险的年限累计达到两年(24个月,含24个月,补缴月份不纳入累计)以上,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

湖里区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2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三部分计算积分。具体积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一)基本分,总分30分。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三项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得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总分70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两年)的,每多累计1年得2分,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天数*2分/365天计算得分,本项总分不超过12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24个月)的,每多累计12个月得4分,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4分/12个月计算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

  3.随迁子女父(母)在湖里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并实际入住,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合计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实际入住的一套计算。

  4.随迁子女父(母)近两年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湖里区的,得9分。

  5.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10分。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可作为附加方申请附加分:附加方在厦暂住且务工按每年得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满12个月得2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计算积分,但附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湖里区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3

  (一)实名注册,网上报名。(4月14日-4月28日)

  符合参加湖里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需在报名前登录“i厦门惠民*台”(http://.ixm.gov.cn)或关注“i厦门”微信公众号进行实名注册,并于4月14日至28日期间在“i厦门惠民*台”的“积分入学 ”栏目或通过“i厦门”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报名,填写准确的个人信息。逾期未进行网上报名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二)系统审核,计算积分。(4月29日-5月底)

  积分入学报名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自动调取申请人的暂住、缴交社会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信息进行审核并试算积分。

  (三)公布积分试算结果,积分确认。(6月初-6月中旬)

  湖里区教育局将于6月初公布积分试算结果及积分确认方式,逾期未进行积分确认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具体积分试算结果公布时间及积分确认方式请随迁子女家长及时关注湖里区教育局网站或湖里教育微信公众号的相关通知。

  (四)公示积分(6月26日-6月30日)

  6月26日至6月30日,区教育局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的入学积分,公示期5天,接受监督。随迁子女家长如对积分计算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其它异议的`,可向湖里区*门或厦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

  (五)公布积分全区排名位次及学位情况(7月14日)

  7月14日,区教育局公布本区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与民办小学名单、招生名额和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全区排名位次。

  (六)填报志愿(7月14日-7月15日)

  7月14日至7月15日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进行网上志愿填报,逾期未填报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七)派位入学(7月24日前)

  7月24日前,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和填报的志愿顺序,以电脑派位的方式安排入读我区公、民办小学,派位结果向社会公布。电脑派位相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派到民办校的随迁子女注册报名(7月26日前)

  派到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请携带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7月26日前到所派学校注册报名(报到时可不带孩子),具体注册时间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九)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报名(7月29日前)

  7月29日前,民办学校在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随迁子女报名,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民办学校是否有空余学位及具体报名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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