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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心得体会 妇联反家暴工作经验材料

发布时间:2022-08-06 19:12: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反家暴心得体会 妇联反家暴工作经验材料,供大家参考。

反家暴心得体会 妇联反家暴工作经验材料

反家暴心得体会

篇一:反家暴活动总结

反对家庭暴力促进社会和谐

——玉潭小学“反对家庭”活动总结

11月25日上午,为进一步增强广阔教职工的反家暴意识,倡导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确保每位同志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家庭、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区工会的统一要求,我校在全体教职职工中,开展了反家庭暴力建设和谐家庭“”宣传活动。

田校长在解读《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假设干意见》活动围绕“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防止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夫妻间发生家庭暴力无过错方的权利、受暴者应保存哪些证据”等热点难点问题,校长亲自培训,将反家暴宣传活动推向了深入。

通过这次活动,提高了广阔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意识,增强了教职工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为平安和谐家庭、社会创建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篇二:反家庭暴力总结

呼吸内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学习总结为响应国家号召,配合德宏州妇联工作,同时也为了让每个职工防止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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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真学习;我科科主任积极响应院领导指示,组织全科职工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总结如下: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说明了态度,表达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说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认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表达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阔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总的来讲,反家庭暴立法表达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考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总结为以下9点:

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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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2.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3.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办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4.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强制报告义务

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残障人士等没有行为能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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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6.紧急庇护制度

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中,创设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撤销监护制度,紧急庇护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构建了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

7.公安告诫制度

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8.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除规定通常保护令,增加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除了禁止令、迁出令,还有弹性规定,根据当事人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对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用足保护令措施,依法及时制止暴力发生提供了依据,值得肯定。

9.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

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反家暴是国家责任,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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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催促其他部门的反家暴工作,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残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呼吸内科

2016-03-12

篇三:反家暴活动总结

反家暴活动总结

什么是家庭暴力? 可能在很多人眼中,家暴是家丑,家丑不可外扬。实际上,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对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那么一旦遭遇家暴如何处理?为进一步增强广阔教职(转载于: cSSyq.co m 书业网:反家暴心得体会)工的反家暴意识,倡导家庭成员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确保每位同志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家庭、平安家庭的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结合教育局的要求,我校在全体教职职工中,开展了“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反家庭暴力主题宣传活动。

历经了20余年的酝酿,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学校组织专题会议,向老师详细介绍了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明确规定、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等有关法律规定,并鼓励广阔教师,尤其是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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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要独立自主,积极勇敢,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遇到家暴时勇于向亲友求助,或者向妇女组织、公安、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途径解决。

工会褚主席解读了家庭暴力的概念、表现形式、具体特点及类型。

什么是家庭暴力?大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身体上的侵害,其实不尽然。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另外,反家暴法在附则中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预婚姻自由、虐待、遗弃。三、家庭暴力的特点: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当事人之间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具有隐蔽性,取证难;恶化升级,后果严重,处罚偏轻。

四、家庭暴力大致分为四种类型:

⒈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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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⒉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预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⒊性虐待式。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⒋虐待体罚式。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⒌经济虐待式: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蔡校长跟大家普及了遭遇家暴如何处理?

反家暴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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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受到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

蔡校长说,之前没有反家暴法,所以很多人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到法院跟法官说遭受家庭暴力要离婚,但没有任何证据。另外就是难以取证,很多人遭受轻微的暴力后是不报警的,所以没有任何报警记录、投诉记录,自己拍的照片不一定能在法庭上得到认可。因此,对于遭受家庭暴力,首先要及时报警,如果不能报警,也要通知家人、朋友或者是邻居帮助报警。

此外,除了报警,还可以向村委会或者学校工会求助。身体受到伤害的,应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疗机构实情,医疗机构除了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外,还可以提供伤情病情就诊记录等材料,而这些将来在法庭上,都可以作为维权的证据使用。总之,本次活动围绕“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防止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受暴者应保存哪些证据”等热点难点问题,将反家暴宣传活动推向了深入。

会后,全体教师一起观看了反家暴事件案例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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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一系列反家暴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了广阔教师(尤其是女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她们的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她们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健康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增强了教职工参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感,也为平安家庭的创建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建设温馨幸福“小家庭”,共建和谐“大家庭”。

201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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