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情况汇报 妇联反家暴工作经验材料

发布时间:2022-08-06 18:48: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情况汇报 妇联反家暴工作经验材料,供大家参考。

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情况汇报 妇联反家暴工作经验材料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情况汇报

市民政局

(20xx年x月)

妇女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近年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围绕妇女参政议政和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等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对维护妇女正当社会权益和正当权利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一、着力培养和提高农村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

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既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也是妇女政治地位提升的重要标志。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富余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广大农村妇女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为动员和鼓励广大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真正实现政治上的男女平等,市民政局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大力宣传,提高认识,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政议政。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离不开妇女的参与、妇女的智慧和妇女的创新。在每次换届选举前,各级民政部门都会通过电视、广播、宣传车等多种媒体,积极引导教育妇女干部正确看待和估价自己,时刻保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各村以妇代会为主,组织农村妇女广泛参与经济建设,动员全村妇女骨干和妇女代表积极商讨如何开展各项中心工作、如何进一步带活集体经济等村中大事,营造良好的参政议政氛围。

(二)加强培训,树立典型,全面提高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当前,基层党委、政府组织了很多卓有成效的培训,但专门针对妇女参政议政的培训还不多见。在历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各级民政部门都要会同组织、妇联等部门进行关于妇女参政的教育培训,把“有文化、有素质、懂技术、会经营、热心公共事务”的妇女作为重点培养对象,通过开展一系列的专题培训,如政治理论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农村行政管理培训等,进一步提高她们发展经济的能力,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使她们有机会、有能力、有信心参与社会事务和民主管理的竞争。对优秀的妇女进行宣传,开展表彰活动,通过优秀代表再辐射至全村,使更多的妇女向榜样看齐,鼓励广大妇女要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建功立业, 以自身努力和奉献来赢得社会认可,从而为有效参选参政奠定良好基础。

(三)重点培养,积极任用,营造有利于妇女参政议政的社会氛围。市民政局十分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想方设法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参政环境:一是在进行“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提名时,应当让男女比例达到和谐,至少确保有一名妇女为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二是选举村民代表时,贯彻男女平等的思想,让农村妇女能够在参政议政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在选举女候选人时,教育引导村民从大局出发,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民主权利,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做实事的妇女选进村支两委班子,保证男不占女位。同时,积极引导农村中优秀的妇女、致富能手、受教育程度较高、各方面综合素质较高的妇女参

与到竞选上来。四是对于已选进村两委的女干部应引导她们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对于那些工作得力、群众满意的女干部,大力宣扬,并进行表彰,树立好榜样作用。

20xx年我市进行了第x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农村妇女参政议政情况有了一定改善,对村级组织建设,她们有了从忽视到重视、从冷漠到热情的转变。全市xx个村民委员会有xx个村民委员会完成了换届选举,选出村委会主任xx人,其中女性xx人,占x%;选出村委会副主任、委员共计xx 人,其中女性xx人,占xx%,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所占比例较往届均有所增加。

二、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有明显上升的趋势。由于受到几千年陈旧封建思想的影响,传统婚姻家庭中的女人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很多家庭父权、夫权思想严重。有些丈夫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和附属物,轻者随意打骂,重则摧残;一些妇女“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封建传统意识浓厚,不能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影响。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家里的“丑事”,不敢也不愿意寻求帮助,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升级。

2001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禁止家庭暴力”被明确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条

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被人们锁广泛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调整的范围。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多部门合作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责任,为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部门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在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方面做出了大量努力:

(一)教育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向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单位进行举报,有效发挥居(村)委会在化解家庭矛盾方面的作用,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争取在事态还没有完全恶化的情况下得到协调解决。

(二)要求市级和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会同司法、卫生、妇联等有关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

(三)在婚姻登记工作中,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加强《婚姻法》宣传工作。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中将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况列入了离婚的法定要件之中,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项规定使离婚的理由相对法定化,也具有了更大的可操作性,对一些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前来办理离婚登记业务的当事人进行帮助,使尽快得到救助和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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