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菁选2篇

发布时间:2023-02-26 14:00:10 来源:网友投稿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1  一、有三处规定  1、发起人另行募集股份:股份公司认股人到期未缴纳出资,经发起人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发起人可以向他人另行募集股份(《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  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菁选2篇,供大家参考。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菁选2篇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1

  一、有三处规定

  1、发起人另行募集股份:股份公司认股人到期未缴纳出资,经发起人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发起人可以向他人另行募集股份(《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

  2、对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3、解除股东资格:对瑕疵出资股东,经公司催缴后仍不履行的,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二、分析和应用

  1、【1】和【3】异曲同工,【1】针对股份公司,【3】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公司的资合性看,向他人募集股份也就是否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以有限责任公司重视人合性的特点看,解除股东这一身份是非常严厉的措施,所以限定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两种情形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是不能适用该规则的。【1】规定了解除股东资格后具体做法,找其他人募集;【3】没有说解除股东资格后,未出资部分怎么处理,但一般法院会释明:要么公司减资,要么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这部分出资。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法院将【1】和【3】结合起来使用。

  黄冲与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张庆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发起人可对该股份另行募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现类似违约情形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但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保护守约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不违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也应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同样的救济途径,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其他股东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认缴资格,由其他股东另行认缴。

  (二)【2】限制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合理”,股东未出资部分占认缴出资的20%,公司对其新股认购权中的80%进行限制,就属于不合理。既然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对应的是股东出资义务,那么未出资占认缴出资的比例与限制的比例最好能相互对应。

  (三)【2】中仅是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三种权利进行限制,还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也可以限制呢?从法条看,罗列出的股东权利都指向了股东自益权(表明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未指向共益权(表明股东的身份性和支配性)。实务中对表决权的限制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亦兼有保障股东自益权行使与实现之功能,具有双重性。公司可以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但对股东表决权限制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的明确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不对共益权进行限制的原因是,股东身份在,共益权就在,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一般不会因为出资的瑕疵而被否定。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2

  一、有三处规定

  1、发起人另行募集股份:股份公司认股人到期未缴纳出资,经发起人催缴后逾期仍不缴纳,发起人可以向他人另行募集股份(《公司法解释(三)》第6条);

  2、对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进行合理限制(《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3、解除股东资格:对瑕疵出资股东,经公司催缴后仍不履行的,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二、分析和应用

  1、【1】和【3】异曲同工,【1】针对股份公司,【3】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份公司的资合性看,向他人募集股份也就是否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以有限责任公司重视人合性的特点看,解除股东这一身份是非常严厉的措施,所以限定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两种情形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是不能适用该规则的。【1】规定了解除股东资格后具体做法,找其他人募集;【3】没有说解除股东资格后,未出资部分怎么处理,但一般法院会释明:要么公司减资,要么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这部分出资。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法院将【1】和【3】结合起来使用。

  黄冲与湛江市沪湛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张庆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发起人可对该股份另行募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现类似违约情形应如何处理,法律并未作出规定。但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保护守约股东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在不违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也应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同样的救济途径,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其他股东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认缴资格,由其他股东另行认缴。

  (二)【2】限制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合理”,股东未出资部分占认缴出资的20%,公司对其新股认购权中的80%进行限制,就属于不合理。既然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对应的是股东出资义务,那么未出资占认缴出资的比例与限制的比例最好能相互对应。

  (三)【2】中仅是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三种权利进行限制,还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也可以限制呢?从法条看,罗列出的股东权利都指向了股东自益权(表明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未指向共益权(表明股东的身份性和支配性)。实务中对表决权的限制常成为争议的焦点,表决权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经济民*利,原则上属于共益权,但亦兼有保障股东自益权行使与实现之功能,具有双重性。公司可以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但对股东表决权限制需要通过公司章程的明确约定或者股东会决议。不对共益权进行限制的原因是,股东身份在,共益权就在,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一般不会因为出资的瑕疵而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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