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议事规则汇编 (6篇)(完整)

发布时间:2022-07-09 13:24: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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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事规则汇编 (6篇)(完整)

目录

1.党委会议事规则

2.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3.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4.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5.会议议事规则‍

6.街道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的基本原则:

(一)议大事原则。党委要围绕企业发展中心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研究加强党在企业的领导、企业党的建设,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党委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定事项的前置程序,讨论《公司法》规定的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

(二)群众路线原则。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三)实事求是原则。党委议事、决策要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通过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进行决策或参与决策讨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五)回避原则。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委员或其家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该委员回避。

第二章‍议事范围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第三条‍企业党的建设需经党委讨论做出决定和决议的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决议、指示,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公司党建工作制度、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制定公司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研究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人才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做出决定。

(六)提名、推荐和审议公司管理的干部以及出资人代表人选,确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提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后备人选,决定公司管理的党群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七)研究制定公司党员、干部及其他人才的教育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

(八)研究决定公司及上级单位各项先进和荣誉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事项。

(九)研究决定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和职工代表大会向党委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体系,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审议董事会、经理层提请的有关公司改革发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

(十二)研究公司重大稳定问题和重大突发性事件。

(十三)研究决定需由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决策时,党委会应专题研究,并把党委会研究作为董事会决策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按照市委要求开好每年一次的党内民主生活会,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开好党内组织生活会。

第三章‍议事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书记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内容确定会议召开的方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

第七条‍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召开党委会时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需要做出决议或讨论重大事项、重大人事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党委成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党委会,须在会前说明,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主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监事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九条‍会议议题的确定:

(一)企业党的建设方面的议题,需报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直接提出议题。重要议题事先须向党委委员通气、酝酿。

(二)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

(三)党委议事过程中,一般不可插入临时议题,如遇急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是否插入议题。

第十条‍会议准备:

(一)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二)党委会召开之前,党委成员应就重要议题充分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三)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十一条‍会议讨论:

(一)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讨论前先由相关部门或分管的党委委员汇报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

(二)讨论干部任免,应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党政主要领导就拟任干部人选先行沟通,经党委组织考察后,提交党委会研究,按照法定程序任免。提交会议研究之前,应先征求纪委意见。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定,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可临时动议,仓促决定。

(三)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会议讨论中,党委书记不首先发言定调,应在认真全面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后,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言表态。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

(一)党委会决定重大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二)遇到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一般应暂缓表决,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后再议。

(三)党委会做出的各项决策,会后要及时行文,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并按照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章‍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执行

第十四条‍每个党委成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决议,任何个人都无权改变。对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

第十五条‍党委成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党委决定、决议的落实,并主动向党委汇报各自执行的情况。党委书记要对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党委会或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十六条‍担任董事、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委委员要按照党委决定在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发表意见,向董事会和经理办公会提出党委对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党委报告落实情况。

第五章‍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不能以党委成员个人参与决策代替党委集体研究讨论,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凡重大问题没有按本规则进行民主讨论而擅自决定并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十九条‍出席和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未经组织同意,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党委会议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党委会内容如需要整理成会议记要的,应当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纪要一般只发至党委委员,如需扩大范围,应当经党委书记书面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组织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由党组书记确定。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不在时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

三、党组会议必须由党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议定事项方为有效。

四、党组会议召开前,由综合科提前向党组成员和有关科室征集议题,经党组书记同意的议题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有关科室做好上会准备,必要的问题应提前进行沟通酝酿,以提高会议的效率和质量。

五、党组成员没有特殊情况,应按时参加党组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党组书记请假。

六、党组会议除党组成员参加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参加的,由党组书记决定。

七、党组会议应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每次会议后都要形成有关决议。

八、党组会议具体议事内容: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市委重大决策;2.中心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季度工作计划;3.审批中心正副科级干部的任免、调动;4.确定中心人员调配,内设机构和职能划分;5.对党员、干部的奖励或处分;6.党组班子的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7.工作中的重大问题;8.涉及全中心的重大问题及请示报告;9.上级党委要求和主任会议认为应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九、党组会议由综合科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材料由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严格保管。

十、党组会议内容及议定事项,在未公开前应严格保密。

十一、党组会议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纪律要求,加强我委集体领导,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和监督议事决策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平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党组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做到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党组成员既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又要根据会议的决定和分工,主动抓好工作落实,对集体决策事项共担责任。

二、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市发改委工作中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点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3.讨论研究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以及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等;

4.研究市发改委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委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任免和人事管理等事项;

6.研究委机关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8.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会议主持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或请假期间,由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代为主持。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会议议题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办公室收集汇总,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四)参加人员

党组会议由委党组书记和党组各成员组成。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履行请假手续,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通知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按照确定的会议议题,办公室督促议题承办科室充分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凡需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办公室应在会前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参会人员,便于充分酝酿、沟通和准备。

(二)会议决策

1.严格议题。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事先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搞临时动议。

2.充分讨论。会议决定事项,应先进行充分讨论,各成员要紧扣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3.民主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以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4.会议记录。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人做好记录,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做如实记录。

四、会议落实

1.纪要编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编发党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起草,党组书记签发。

2.事项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相关科室抓好落实。在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

3.督查督办。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机关纪委会同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深化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作用,提高规划的统筹性、前瞻性、系统性、落地性,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合法性,有效履行xx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职能,维护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组织机构

(一)市规委会人员组成

市规委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规划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规划副主任以及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住建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市民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市规委会成员。

市规委会参会对象采取“固定+弹性”的“1+n+x”模式确定,“1”为固定参加对象,包括邀请参会的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及市规委会组成人员;“n”为视项目和事项需要参加的各乡镇(街道)部门负责人;“x”为邀请参加的相关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

(二)市规委会办公室设置及主要职责

市规委会办公室是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资规局,市资规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改局、市住建局、xx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市民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梳理、初审、上报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议题;

2.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组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

3.负责市规委会专家选聘工作;

4.负责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各项规划协调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事项;

5.承担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专家咨询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

专家咨询组成员由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市政、水利、环保、工程、交通、景观等方面的若干名国内外资深专家和市内专家组成,具体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选聘。

专家咨询组负责协助市规委会开展议题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为市规委会审议相关规划和市政府、市人大审批相关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议事事项

市规委会主要审议如下事项:

(一)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法规、政策,有关空间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定,城乡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市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省级以上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的审议;

(三)发展战略规划研究,重要片区(产业园区、城市核心片区)详细规划、重要专项规划编制或修编,城市片区、重要地段、重要节点城市设计及环境景观设计,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重大非法定规划的审定;

(四)市域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布局、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服务业项目、矿山布局选址、项目投资规模、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详细设计方案等;

(五)市区重要公共建筑、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定;

(六)审定土地开发和要素处置等相关内容:①土地要素配置,农转用报批前,由资规局牵头梳理报批区块、面积、用途等;②土地收储,由住建局牵头梳理收储的必要性、可行性,收储方案、前期准备情况等;③土地出让,由资规局牵头梳理拟出让地块的区位面积、收储出让条件、挂牌时间、是否净地、市场分析等;④指标调剂,由资规局牵头梳理建设用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高标准农田等土地指标调剂面积、时间、对象、金额等;

(七)年度各类规划编制计划的审议;

(八)需要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受理审核。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需上会的议题,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属于市规委会研究的议题按程序退回。

(二)议题酝酿。市规委会办公室将待研究事项报请市规委会领导审定,对需提交专家咨询组论证的事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先行组织专家论证;对需进行事前社会公示的事项,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会议审议。对酝酿成熟的相关议题,提交市规委会会议研究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

(四)办理实施。市规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可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执行依据,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组议事规则

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对xx工作的领导,特制定本制度。

1.会议参加人员: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党组成员参加,需有关人员列席的由党组书记指定。

2.会议主要议题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府及上级xx机关的重要指示及决定,通报有关重要情况,研究本局贯彻执行意见。

(2)研究确定xx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及重大事项。

(3)听取xx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重大xx问题和措施。

(4)研究决定局管干部任免、人事调动、考核奖惩等事项。研究推荐、协助考察属上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和地方党委主管的领导干部,并向上级党组织和地方党委提出推荐、任免、任用建议和意见。

(5)研究各科室、下属单位对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和需要向上级请示的重大事项。

(6)听取党建和群团工作汇报,研究本局党的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及工会、妇联等群团工作。

(7)其它需要党组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

3.党组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况增减会议次数。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提出,并提前通知各成员和相关人员。

4.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听取意见,集思广益,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决议一经形成,必须贯彻执行。如需修改,须经党组会议复议。

5.严格党的纪律,党组会研究讨论的问题未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6.凡党组会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必须无条件带头贯彻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可以在以后党组会议上提出或向上级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消极、抵触。党组成员间要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及时沟通。

7.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党组成员及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8.会议议定事项由局办纪录、党组书记审核后存档。

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领导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局长办公会议由正副局长、总xx师、办公室主任参加,需有关人员列席由召集领导确定。会议由局长召集,局长因公外出或休假期间由受委托的副局长召集。但会议需要作出决定的应当事先听取局长意见。

2.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上级xx机关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重要指示和决定,研究具体执行意见。

(2)研究确定本局xx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

(3)听取分管局长和有关科室、下属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及工作建议,研究确定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和措施。

(4)讨论审定重大xx业务问题和xx规范制度建设。

(5)审定大额经费支出、基建修缮、重大物资采购和干部职工福利。

(6)审定本局各科室年度工作考核结果。

(7)审定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包括省厅和外单位邀请学习考察)事项。

(8)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大事项。

3.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况增减会议次数。

4.会议要求: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主任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提交局长审定。会前分管局长、办公室主任、有关科室,对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和方案分析,以提高会议效率。与会人员要敞开思路,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会议主持人要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决策。会议形成决定、意见要按分工认真落实,并对其落实结果负责。

5.会议由办公室专人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6.会议确定的事项,需要通知有关科室或下属单位执行与上报的,由办公室负责承办和督查。

三、局务会议制度

1.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局长主持,需有关人员列席的由主持人确定。

2.会议主要内容

(1)传达贯彻上级xx机关和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和指示精神。

(2)听取各科室和下属单位前一阶段工作情况汇报,通报阶段性工作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

(3)讨论各科室和下属单位需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4)通报局党组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讨论局领导提请讨论的有关事项。

3.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办公室秘书记录。

4.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要按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办公室做好督查工作。并做好局务公开工作。

四、xx业务会议制度

为规范xx执法行为,客观公正审定xx报告和xx决定,依据《国家xx基本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1.xx业务会议由正副局长、总xx师,法制科或复核人员、有关xx业务科长组成,实施xx的xx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经济责任xx科长参与经济责任xx项目讨论。重大项目也可聘请有关专家或其他专业人员参与。

2.会议主要审理的事项

(1)局长办公会议确定或局长认为需要提请xx业务会议讨论的重大xx事项(包括xx报告、xx调查报告、xx结果报告、xx决定书、xx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代拟稿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x事项,由分管局长提出,经局长同意列入xx业务会议审定。

A.xx报告、xx调查报告、xx决定书、xx移送处理书、xx建议书代拟稿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执行后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

B.被xx单位对xx报告中有关问题有较大分歧的。

C.xx法律文书中主要问题的定性处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不明确的。

D.被xx单位违纪违规行为较为严重,或具有一定特殊性、典型性xx事项。

3.xx业务会议召开之前,法制科及有关科室要对xx报告、xx决定等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项目实施科室、xx组要根据xx报告和被审单位认证意见经集体讨论,提出书面意见说明。

4.非重点项目和问题的xx项目,由分管业务局长召集法制科长或复核人员及有关业务科、下属单位负责人、xx组长和有关人员召开xx业务会议讨论审定。

5.xx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局长主持。xx组长要如实全面汇报xx情况与问题、被审单位认证意见及科室有关情况说明。法制科、经责科等科室和与会领导从事实认定、法规运用、xx处理等方面提出复核或讨论意见。会议主持人综合xx情况,形成会议审定意见。

6.会议审定的xx事项,由项目xx组长或主审负责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经主持人审定后据此修改代拟的xx报告、xx决定书、xx建议书、xx移送书等。

五、工作汇报制度

为落实分工责任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与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分级汇报制度。按照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监督。各科室、下属单位的工作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各分管工作由副局长向局长汇报。要做到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把关,进一步提高xx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2.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把握面上情况。xx干部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同意见可直接向局长汇报。为便于工作安排,提高工作效率,对工作汇报实行预约制,预约可通过办公室安排或口头、电话联系确定。

3.按照xx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确定实施的xx项目,xx组要按国家xx准则的要求认真搞好审前调查,制定xx实施方案,并在实施中严格按方案内容要求执行。各分管局长、科长对分管xx项目的实施方案要认真审核把关,xx实施、撤点之前要听取实施情况汇报,把握实施是否到位,重点问题是否搞清。xx组向被审单位提交的xx报告要按准则要求,把好事实、定性、处理建议关,进一步提高xx质量与成效。

4.各科室、下属单位上报局领导研究的事项,事先应进行充分调研、分析和科学论证。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单位应进行协调。对有不同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如实说明或提交不同方案供局领导研究决策。对提交xx业务会议讨论的项目,xx组长或主审要按业务会议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便于会议讨论审定。分管领导应督促有关科室和下属单位做好汇报准备工作,对无准备或准备不充分的不提交讨论,以提高会议和决策的效率。

5.局分管领导及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区委、区政府、省厅、市局及有关部门会议后,应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局领导汇报。一般干部参加业务、工作会议回来后,视情况向科长、分管局长、局长汇报。有关材料交局办公室或有关科室。需要在局有关会议上传达的,由参加会议人员提出,局办公室征求局长意见后安排。重要材料办结后及时交局档案室归档。

街道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工委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党工委议事的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党工委决策水平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事关全局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工委集体研究决定。

笫三条‍党工委议事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党工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权威,保证各级政令畅通。

(二)实事求是原则。党工委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各位委员要畅所欲言,态度鲜明地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集体决策原则。党工委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工委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工委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工委议事要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建议,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

(五)相互平等原则。党工委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如遇到复杂情况意见难统一需要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四条‍街道党工委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具体意见、措施。

(二)讨论研究街道党的建设,包括街道本级班子、社区、机关事业、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研究街道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中长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党建工作、街道重点或中心工作等情况的汇报。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任免、调整及奖惩事项。讨论决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优推荐等事项。

(五)研究议定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

(六)对人大工委、办事处和纪工委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武装部等组织的工作汇报。

(七)讨论研究法治建设、综治平安创建、信访维稳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并就有关问题作出相关决议和决定。

(八)研究决定党工委、人大工委、办事处、纪工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措施;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九)讨论通过党工委的重要文件和党工委负责人代表党工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审定以党工委名义召开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审定党工委向区委、区政府作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审批发展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一)其他需要党工委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二)对有关全局性重大事项的决策,党工委讨论决定后须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待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街道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紧急事项需要可随时召开。党工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党工委会议由书记召集。根据议事需要可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参会人员为党工委委员,列席人员由书记办公会议决定,列席人员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党工委会议议事,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相关党工委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并征求不是党工委委员的领导成员的意见,然后由书记与兼任办事处主任的副书记及专职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见后,由书记决定是否上会,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各党工委委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党政办公室在召开会议1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

(四)会议讨论。会议由党工委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由各党工委委员发表个人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并将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严格实行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或受其委托主持会议的领导末位表态制。

(六)会议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讨论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时,以党工委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七)会议记录。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要由党政办公室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八)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党工委委员和有关股室外,还须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九)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党工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参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执行。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七条‍党工委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作出的决定无效,并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第八条‍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可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第九条‍党工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条‍党工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讨论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十一条‍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或党工委委员达不到规定人数,无法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及表决的,经书记同意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工委汇报

第十二条‍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书记、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党工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区委反映。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请党工委重议,但在党工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工委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现。

第十四条‍党工委应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纠正整改;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党工委会议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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