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11篇)

发布时间:2022-12-30 17:24:02 来源:网友投稿

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11篇)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制度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设置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信访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11篇),供大家参考。

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11篇)

篇一: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制度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设置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信访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信访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它一方面在救济公民权益和监督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被党和政府所倚重;另一方面许多学者认为它是与法治相违背的,因此应该弱化或取消。信访制度的功能主要包括公民对行政的监督和政民沟通、公民权利救济两方面。信访制度本身并不与法治相抵触,信访泛滥的原因在于对其功能的认识错位,特别是对其救济功能的无限扩大和对其监督沟通职能的忽视。

  中国信访制度批判

  (本文为于建嵘应燕南讲坛邀请于2004年12月2日在北京大学所作演讲全文,经本人审阅)最近,我主持的课题组发表了一份题为《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的调查报告,受到朝野关注并引发了一场有关信访制度何去何从的争论。国内最具影响的媒体《南方周末》对此评论说:“于建嵘在这场争论中是比较孤独的一个。他的„弱化信访权利救济功能‟观点遭到了强有力的质疑。有人认为是不考虑中国国情的理想主义,更有人认为是迂腐。”虽然我对许多媒体的相关报道并不完全认同,却不得不承认上述有关我目前处境“孤独”的描述是比较客观的。的确,在我每天接到的数十个电话或邮件中,虽有人对我表示关心和慰问或求助,但鲜有明确表示同意我观点的,更多的是不满或指责。这样的指责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其一是国家信访系统的官员,特别是那些要求强化信访的官员,就有地方信访官员从南方飞到北京来,其目的就是要当面指责我:“如果不给我们信访部门实权,那老百姓的冤屈如何才能解决呢?!”。其二是那些称之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学者如康晓光等人,他们的理由是中国是一个以行政主导的国家,加强信访机构的权力来解决社会问题是“亲民”和“仁政”的重要表现;其三是一些信访群众和具有社会底层关怀的学者。有一位打算到北京来上访江西农民给我写信说,如果没有信访了,中央如何才能帮我们解决问题呢?就连我十分敬仰的秦晖教授也在电话里质问我,“如果取消了信访制度,人民还有说话的地方吗?”面对如此多的批评和质疑,我感到有必要作一些回应了。正因为如此,我特别感谢北京大学的燕南讲坛为我提供了这样一个陈述的机会。我的基本观点仍然是,现行信访制度已成为了祸国殃民的遮羞布,必须进行彻底的改革。我今天要讲两个问题,其一,调查结论;其二,改革设想。一、调查结论我对信访制度最初的关注是在1999年。当时,我在调查湖南农民维权抗争时就感到信访制度存在重大的缺陷。因此,在近几年发表的论文中,我提到过要改革信访制度。但由于那些调查并不是针对信访制度进行的专项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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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本也是区域性的,缺乏有说服力的证据。为此,2004年5月至10月,在国家软科学的支持下,我组织了一个课题组对我国的信访制度状况及改革方向进行了专项调查研究。此项调查包括对进京走访者(主要是农民)进行问卷和深度访谈、分析了来自全国各地的2万多封控告信,与部分信访官员进行座谈及进住“上访村”体验生活等形式进行。通过调查,我认为,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适应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了国家政治认同性流失的重要渠道,如果不进行彻底的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这些缺陷主要有三个方面:(一),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导致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在客观上造成了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现行的信访机构庞杂繁多,归口不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由于信访机构并属于国家机关序列,这些机构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中央信访机构对地方信访机构及中央各部门信访机构之间的管制协调能力十分有限,各地信访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及运作方式都有较大的差异,而导致信息不共享,缺乏强制约。这样势必造成两种情况。其一,由于各级信访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下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据国家信访局统计,2003年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14%,省级只上升0.1%,地级上升0.3%,而县级却下降了2.4%;中央和国家机关受理群众信访量上升46%,省、地、县直属部门增幅较少,有的还是负增长。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10.7%,接待群众上访的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20.6%、29.9%。2004年第一季度,国家信访局受理群众来信同比上升20.2%,接待群众上访批次、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9.4%和94.9%。中央有关部门受理信访量直线上升,说明了信访者对中央能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还抱有一定的希望。而省、地、县一级已失去了或正在失去信访者的认同。这一点,从我们对进京上访的农民问卷调查可以获得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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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说明,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在进京走访的农民心目中还有较高的地位,有49.5%的人认为党中央国务院还有很高或较高的威信。而中央以下的各级政府的威信已直线下降,其中,认为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党政威信很高和较高的分别是较低或很低的分别为24.6%,4.5%,1.7%,0.7%。其二,由于信访机构林立,而缺少统领机关,各机构推来推去,信访人投诉无门,来京后不停地在各信访机构之间来回跑动。据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的调查,他们走访的部门平均在6个以上,最多的达到18个。其中主要有,国家信访局、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中纪委、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等等。信访者在北京四处投诉后,可问题并不能真正得到解决,导致对中央的政治权威的认同发生非常明显的变化。

  表二通过对56位第一次进京上访的农民在不同时期的对比性调查发现,刚进京上访时,农民对中央的认同是非常高的,认为“中央真心实意欢迎农民上访”的高达94.而七天后则下降到39.而认为“中央怕农民上访”的则从7.6%,3%。1%上升到58.9%;认为“中央会打击报复上访的人”从1.8%上升到60.7%。另据对632位进京上访农民调查,有74.2%的认为,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在内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都推来推去”没有决心解决。一份在北京上访村流传甚广的署名为“亿万冤民者”的传单就称“想起国务院,好似阎王殿,外边是疯犬,里边是贪官”。从早几年听到的“中央是恩人”到直接质疑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一变化,是非常值得警惕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进京上访成为了中央政治权威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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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要渠道。(二)、信访功能错位,责重权轻,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从体制上动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现行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正式制度所具有的职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政治参与,也就是公民通过给国家有关机关写信或走访反映民情社意,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即所谓的“民意上达”。其二是权利救济,即信访作为一种正常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但在实践中,不仅存在着各种诉求往往交错在一起,出现“信访问题综合症”,而且公民往往把信访看成了优于其它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第一,信访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出现了信访问题综合症,使信访机构承受了太大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对那些进京上访农民来说,他们经常是作为当地农民的代表而出现在中央的信访机构的,他们反映的问题多而复杂。表三对632位进京上访的农民的调查说明,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已远远超出了个人的冤案之类的请求,而且关系到农村工作的各个方面。信访者要求问题的复杂综合性,必然增加问题解决的难度。由于信访部门并不具有解决这些问题的实际权力,可信访者却在很大程度上把信访部门当成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这样就势必把信访部门当成为了信访群众的直接对立面。

  第二,从理论上来讲,信访只是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手段之一,而国家的司法救济才是公民权利救济最为主要的形式。可在实践中,民众更多地相信信访这一行政救济手段并把其作为最后的希望所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各地司法腐败导致公民不能得到正常的司法救济是其主要原因。在接受问卷调查的632位进京上访的农民中,有401位在上访之前就上访的问题到法院起诉过,占总数的63.4%,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有172位,占42.9%;认为法院不依法办事而判决其败诉的220位,占54.9%;认为法院判决胜诉了而没有执行的9位,占2.2%。其次,也与依靠“清官”为民作主的社会传统有相当大的联系。表四表明,有90.5%的是为了“把问题反映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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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来,让中央知道情况”;88.5%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求问题的解决”;69.2%是为了“引起中央机关的重视,问题可以直接解决”,81.2%“也知道中央不会直接解决,但可以得到批文”。这表明,报警、求助和施压是农民进京上访的主要目的。

  在一定的程度上,信访制度因具有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这一基础,所以它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通道,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的是,这种试图用行政救济替代司法救济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在客观上会消解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这一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三)、信访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政治迫害和政治激进主义相伴而生,不断诱发较严重的冲突事件。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立案和答复均具有十分的随便意性。虽然在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确定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基本原则,即根据来信来访提出问题的性质,按照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业务范围进行处理。可是对于如何确定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却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各部门均可以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而处理问题又要看领导脸色行事,靠上级批示。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各地还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这种领导体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直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领导不负责,发生较大规模的连续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或到北京上访,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客观地说,这种信访领导体制对各级党政重视信访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也解决一些问题。但由于各级政府为了抑制住上访的增加和升级在收买和欺骗等方法不能发生效果时,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对信访群众进行打击甚至政治迫害。自2003年10月以来在北京“上访村”广为流传的一份署名为“全体上访人”的《上访人员上议书》就写道:“地方政府借用信访条例,滥用职权,欺压上访人员,用各种手段收容、遣送、关押、毒打,有的被送进精神病院,上访人员问题得不到解决,人身受到伤害,精神受到摧残,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从课题组的调查情况来看,上述所列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少数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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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暴力等手段拦截上访人(上访人员称之为“劫访”)进入上级党政机关已是公开的事情,有些地方党政对上访人进行打击和政治迫害可谓是触目惊心,令人发指。表五说明,有55.4%的农民认为因上访被抄家、被没收财物、东西被抢走,有50.4%的农民认为其因上访而被关押或拘留,有53.6%的农民认为因上访被干部指使黑社会的人打击报复。

  少数地方党政对信访者进行打击和政治迫害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其中之一,就是使信访成为了有效的社会动员方式和维权抗争的手段,导致集体行动增加。有近一半的农民进京上访的主要目的就是因为“政府打击、拘捕领头上访的农民”(见表三)。而为了减少因上访所遭受打击或政治迫害的风险并引起高层的重视,在法不责众的意识影响下,许多农民就会动员更多的人参与上访。2003年国家信访局接待群众集体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升41%和44.8%。其中,50人以上的集体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比上年上升33.3%和39%;单批集体访人数最多的达到800多人。同时,更为激烈的抗争活动也时有发生,如进京上访人员在一份《到天安门广场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中称:“监于以辽宁接(截、劫)访团为代表的地方驻京工作人员,长期以来在国家各接访口,主要在国家信访局群众来访接待室门前,层层设卡,围堵拦截上访群众,多次、经常推搡、殴打上访群众,打伤、打残、打死、非法逮捕、关押、拘禁上访群众”,“提请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2003年12月12日,来自29个省份的600多名上访人在天安门集会,就是这样的例子。后果之二就是政治激进主义在信访者中产生并获得迅速繁殖的社会土壤。一位因经济合同纠纷而上访遭受打击的信访者,就以《中国共产党的极端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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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腐败》为题印制了大量的传单,其中称,“中国共产党当前的极端的政治腐败,没有资格继续成为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没有资格独霸国家政权!”表六就有53.6%的表示要“做点让干部们害怕的事”,87.3%的表示“跟贪官污吏拼个鱼死网破”。

  二、改革设想上述的调查和分析表明,目前我国的信访制度存在着重大的制度性缺陷并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因此必须进行彻底而系统的改革。由于对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有着不同的认识,因此对信访制度何去何从也有不同的看法。目前主流性观点认为,“信访的产生有着深层体制上的原因,在目前,相关改革还未到位,取消信访制度是无法做到的。而通过对信访立法改革信访制度则是目前一个较好的化解办法”,而其基本思路要重新构建信访体系框架,整合信访信息资源,探索“大信访”格局,并通过立法统一规范信访工作,从而建立高效的信访监督监察机制,使信访机关这个曾经的“传声筒”变成了一个“实权单位”。具体来说,希望通过立法,明确有关部门在交办和督办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实行行政问责制,直接授予信访机构对办理机构人员处分的建议权,通过明确法律责任,防止置之不理。目前各地所进行的信访改革就是,一方面试图加强信访机构的权力;另一方面则是制定许多禁止性条款来规范民众的信访行为。我认为,中国现行的信访制度的理念基础是驭民乃至人治,设立信访制度的初衷是建立一条民意“上达”的渠道,而不是民意“表达”的渠道。但这种制度已成为了中国社会的政治现实,我们只有面对而不能回避。因此,要从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的重要性,并从政治体制现代化的视野来重新确定信功能目标和信访体制。具体来说,首先要重新确定信访的功能目标,即在强化和程序化信访制度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同时,要把公民权利救济方面功能从信访制度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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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要改革目前的信访体制,可以考虑撤销各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全部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再次,也是最为重要的是,要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少数地方党政迫害信访者的案件要坚决查处。目前可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层面考虑如何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一),短期的行政治标之策是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和给信访公民松绑,以减小信访的规模和冲击性,维护社会稳定。主要措施是:(1)中央减少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压力,不按信访量给各地排名,取消信访责任追究制,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2)中央信访部门不再给省市开信访移办单;(3)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作特别的限制。(4)由信访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信访而发生的治安案件。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1)减弱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降低群众对信访的预期,会迅速使一些信访案件平息,减少群众进京走访;(2)在中央的高压下,地方政府为了息访,对于信访公民不是收买或欺骗,就是打击迫害,从而诱发更多的信访案件。给地方政府减压,才能给中央减压;维护地方的政治权威,才能加强和巩固中央的政治权威。(二),中期的法律治标之策是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主要措施有:(1)由上级法院和检察院下派一级设立告诉申诉案件受理机构;(2)扩大诉讼受理范围,对关系到民众生活的案件可以考虑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费;(3)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力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克服司法腐败;(4)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告诉和申诉案件要在限期内给予答复;(5)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信访人迫害案件;(6)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群众告诉申诉进行法律援助;(7)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并在制度上确立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要人员和经费均由上一级法院和检察院管理和保障。通过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可以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到正规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政治行动。(三),长期的政治治本之策是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并系统地建立民众的利益表达组织。主要措施是:(1)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对本选区的重要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和督办;(2)公布各级人民代表的联系方式;(3)建立全国信访网,并把一些重大问题的信访资料上网公示让民众评议。(4)允许社会各阶层建立利益表达组织,以法律允许的方式让他们通过集会示威等方式表达利益。这样做的好处是:(1)使各层级各选区的人大代表有了一项新的具体职责,他们有法律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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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论免责权和调查权,也有义务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向成为信访对象的一府两院提出质询,直至向严重渎职、失职、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提出罢免动议。这样,不仅使信访工作获得一个权力主体,同时也使信访工作具备了应有的问责性,即向人民负责的特质;(2)将目前散存在各职能部门的信访资源合并到人代会将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提供大量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政治资源,将为人民代表逐步专职化和与此相应的人代会逐步实质化创造资源和职责两方面的条件;(3)把信访集中到人大后,可以建立一套统一的科学的信访登记体系和检索体系,不仅可以准确统计信访量,而且可以节约大量的社会资源,克服目前信访公民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巨大资源浪费和政治信任流失。(4)最关键的是中国政治改革的方向要容许各种社会利益表达组织的存在,只有让社会各阶层都有自己的利益表达组织,才能产生一个利益相对均衡、社会相对和谐的现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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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办理制度(一)有信访工作领导班子;(二)把信访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定期研究

  信访工作;(三)热情、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对信访事项认真登记,规

  范齐全,明确答复意见,有记录;(四)对群众来信认真登记规范,按时办结无积压和丢失;(五)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做好老、难、缠上访户工作;(六)对上级交办件要按时办结和报送,办结件事实清楚,定

  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七)按时按要求上报信访报表;(八)收集整理好各类信访资料并归档。二、信访信息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信访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和综合开发利用工

  作,建立畅通高效的信访信息运作模式,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单位所有干部要注意在办信、接访、查办信访案件

  及其他日常工作中搜集有价值的信息,要及时整理,准确、快速上报,确保信访信息的时效性.

  (二)信访信息要一事一报,专题反映;重大集体访、越级访、异常访信息要立即报送,不得迟报、漏报。

  (三)一般信访信息由局领导审定签发,重大信访信息报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四)报送的所有信访信息材料要及时送办公室统一存档。(五)要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对需保密的信访信息文件资料不得上网共享、传送和发布。三、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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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实现信访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领导配合抓的领导责任体系,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1、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整体部署,统一安排;2、结合实际,不定期主持召开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3、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4、审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5、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6、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7、解决好信访工作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等有关问题;8、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三)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1、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单位和同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2、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3、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4、组织落实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制;5、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6、协调解决信访工作机构日常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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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四)其他班子成员对信访工作负直接责任。对职责内的信访事项做到“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确保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五)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1、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决策部署,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3、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地点上访的;4、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导致信访人重访的;5、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四、信访事项受理制度(一)登记制度信访人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提出信访事项后,办信人员应当进行登记.登记作为一种程序上的规定,要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进行登记.(二)告知制度本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单位提出;对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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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单

  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有关单

  位收到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

  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转送制度

  本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其它单位处理

  决定的,转送其它单位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

  建议,报请领导决定.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

  理的单位办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

  报告。

  (四)相互通报制度

  为了保证转送和交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办理,上级信访工

  作机构定期向下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

  构要定期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有

  关行政单位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五、领导信访包案制度

  (一)对一些重大的信访案件、上级交办案件、领导批示的案

  件、重复访的案件、上级单位督办的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二)对涉及系统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涉及多个单位的问题,

  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包案调处.

  (三)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问题由包案领导带队组

  织工作组调处,并对包案查处结果负责。

  (四)包案领导要深入发案地方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真正做

  到包调查、包处理、包落实、包稳定,不能包而不实,更不能转

  包,层层下包,导致群众重复上访。

  六、信访首问责任制

  (一)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凡第一个接触群众来电来访的,

  为首问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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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首问责任人对人民群众来电来访,都应热情、积极、主动予以接待。

  (三)首问责任人对信访问题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事项,应尽快办理并答复信访人,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0天。

  (四)首问责任人对信访问题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帮助联系接待单位和接待人,并负责督办和答复工作,直至该信访问题处理完毕。

  (五)首问责任人应将所受理信访问题的档案材料交本单位信访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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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百度文库

  优化信访监督管理办法/信访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及时教育和警示广大党员干部,有效防范和制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信访监督要坚持以下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三条信访监督的对象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含控股)企业中的县(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行政监察对象。第四条实施信访监督的范围(一)反映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决议、决定、命令中存在的问题。(二)反映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三)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媒体反映的“热点”问题。(四)反映在贯彻执行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中,存在情节轻微、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改正的问题。(五)反映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经调查属实或部分属实,但不构成立案检查条件的问题。(六)其他需要实施信访监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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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信访监督的主要方法根据信访监督内容,信访监督主要方法有:信访通知书、信访谈话、诫勉谈话、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专题汇报、信访通报、集体警示等。(一)信访通知书。对群众反映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问题以及反映问题比较单一、情节较轻并需要立即整改的违纪问题,以《信访通知书》形式告知被反映人(党组织)。(二)信访谈话。对群众反映内容比较具体的问题,通过谈话,对被反映人或被反映党组织负责人当面了解事实真象,并提出批评指正意见、责成其改进。对有问题需要纠正的,提出纠正意见;对有错误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三)诫勉谈话。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并经案件审理部门审核,认为被反映人(党组织)存在违纪行为和不廉洁行为,但不构成立案检查条件的问题,可对被反映人(党组织)实施诫勉谈话。(四)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群众反映领导班子一定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领导干部引起重视的问题,以《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通知书》的形式,建议被反映的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请有关组织或当事人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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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将拟提拔重用或拟表彰人员的信访情况及时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供其选拔、任用、考核干部和表彰时参考。

  (六)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监督。对群众反映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党组织、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其实施信访监督时,可以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与被反映人(党组织负责人)实施信访监督,责成被反映人(党组织负责人)作出说明,并将办理情况向市纪委反馈。

  (七)专题汇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市纪委常委会听取专题汇报,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整改措施。

  (八)信访通报。对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关注、尚未形成风气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信访通报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九)集体警示。对一定时期内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普遍性、苗头性问题,市纪委组织召开一定规模的会议,集体进行警示教育。

  第六条信访监督的工作程序(一)筛选。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市纪委信访室定期进行筛选,对符合实施信访监督的信访举报件,提出信访监督建议,内容包括实施信访监督的形式、承办单位或参加人员及办结期限。(二)审批。市纪委信访室将拟实施信访监督的信访举报件送市纪委信访件集体审批督办协调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出实施信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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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经主管信访举报工作的副书记审定批准实施。涉及重要信访举报问题,报市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实施。根据市纪委领导审批意见,由承办部门或人员负责具体实施信访监督。

  1、采取《信访通知书》形式进行监督,应将群众反映的主要内容进行摘录转给被反映人(党组织),严禁将原信转给被反映人(党组织)。被反映人(党组织)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就通知书所列内容如实作出说明和解释,一式两份报市纪委信访室。

  2、采取信访谈话或诫勉谈话形式进行监督,承办部门须提前二至三天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内容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谈话对象或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谈话须由两人以上进行。一般情况下,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市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实施谈话;其他副县级干部由市纪委常委或监察局副局长实施谈话;也可由上述领导委托信访室或其他业务室主要负责人实施谈话;相关室工作人员负责做好谈话记录。谈话时应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向被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责成其就有关问题如实说明情况,必要时,限其在一定时间内写出书面材料;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

  3、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形式进行监督,应提前三天向被反映领导班子或成员的党组织发送《建议召开民主生活会通知书》,并根据实际情况派人参加会议。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一式两份报市纪委信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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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采取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形式进行监督,应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函文和市纪委领导的批示意见,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将拟提拔重用或拟表彰人员的信访情况提供给组织、人事部门,供其选拔、任用、考核干部和表彰时参考,也可与组织部门一同对有信访反映者进行信访了解(调查)或初步核实。

  5、采取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信访监督形式进行监督,承办部门或人员须明确以何种方式对被反映人(党组织)实施信访监督,并将委托函发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责成被反映人(党组织负责人)作出说明,然后将办理情况一式两份向市纪委信访室反馈。

  6、采取专题汇报形式进行监督,承办部门或人员应提前两天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包括汇报内容、时间、地点、汇报人等。

  7、采取信访通报形式进行监督,承办部门或人员根据情况可随时通报。通报以文件或会议方式为主。

  8、采取集体警示形式进行监督,承办部门或人员应根据领导批示,提出警示内容、明确参加人员。

  第七条信访监督的审结承办部门或人员在实施信访监督工作后,要提出审结建议,填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监督办结呈批单》,经市纪委主管副书记或书记审批,装卷归档到市纪委信访室。提出审结建议的原则: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被反映人(党组织)已经说明清楚的,可予以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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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反映的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应要求被反映人(党组织)继续说明清楚。

  3、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4、反映的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反映人(党组织)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限期改正。

  5、被反映人(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存在重大疑点,应及时提出信访调查建议,报市纪委主管副书记或书记审批。

  第八条信访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讲究方式方法。既要严肃指出问题,又要充分听取被监督对象的意见和申辩。

  第九条要维护举报人和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准向被监督对象泄露举报人及其提供的材料,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被监督对象和谈话内容以及举报人和举报材料。

  第十条责任追究1、信访监督对象,隐瞒事实真象、欺骗组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拒不接受信访监督、不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2、对一年内受到诫勉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专题汇报等两次以上信访监督的,通报市委组织部门,并上报市委。3、承办信访监督的工作人员违反信访工作纪律、保密工作纪律,不能正确行使信访监督职权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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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可参照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年5月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的《信访监督通知书制度》、《诫勉谈话制度》同时废止。优化信访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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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行为,明确信访工作责任,维护来信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信访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原则,信访办公室负责“归口办理”。按照领导批示要求,结合机关各股室及各单位职能,统一进行转办、交办,依法依规及时开展信访工作。

  二、单位全体机关干部要认真接待、处理、承办来信来访事项,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1、成立城管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城管局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落实工作。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本股室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信访办公室为单位信访工作的接待室,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转办、协调、督办及资料归档。对每一件信访案件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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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责任,抓好查办,尤其要抓好初信初访的查办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切实减少上访案件。对办理困难的案件,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由分管局领导牵头办理。

  2、属于来信类信访事项,由信访办负责受理、报分管领导批示、转办、协调、督办、归档,职能股(室)或各下属单位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答复当事人,并将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3、属于来访、来电类信访事项,执行单位首问责任制有关规定。接待受理必须登记备案。登记内容为受理时间、信访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反映的主要问题、信访当事人要求答复内容及时间要求、办理结果等。对来访、来电的受理,要接待热情、用语文明,记录认真,耐心回答来访(电)者的提问。

  4、属于市长区长热线及重大信访案件要及时向局长汇报。

  四、信访工作督办1、对各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案件,由各单位负责办理并向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负责督办。2、办公室负责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和到局机关上访的信访案件及领导交办案件进行督办,并按照办理程序规定做好回复工作。3、对重大疑难和涉案单位较多的信访案件,由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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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牵头,组织召开由分管局领导以及法规股等职能部门和涉访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信访工作会议,提高工作效率。研究的工作措施由办公室进行督办。

  4、机关各股室、各下属单位接到信访件后,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办理,办理结果书面报信访办,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要提前说明,进行延期。

  5、建立信访督查通报制度。采取定期书面通报、专题督办、电话督促、实地督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办和通报。

  五、处理信访问题的一般要求1、信访接待人员应当保持与区信访局的联系畅通,一经发现发生集体上访、越级访、异常访及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并协调有关人员控制维稳。2、对不按“逐级上访”规定越级上访的群众,接访人员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工作和思想疏导工作,劝其按程序向有关单位逐级反映。3、对于群众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服。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向群众解释清楚。4、凡由单位领导阅示的群众来信,各有关股室应当在接受之日起2天内对办理情况作出反馈,有时限要求的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结果。5、对于单位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有关股室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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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接受之日起3天内办理完毕,上报结果。承办股室可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信访人。不能如期上报的,要说明情况。

  6、信访人对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原承办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查答复。

  7、经上级部门复查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承办股室一般不再处理,但应当对信访人解释说明,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8、承办股室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依据充分,没有法律依据或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前,不得随意作出定性答复。

  9、信访工作人员或承办信访事项工作人员要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被控告对象或单位。

  10、各股室要严格执行信访事项办结期限,对建议、咨询类的信访件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答复;需要调查处理的信访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转交的信访件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对受理、承办、复查的信件,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办结期限。

  11、处理、承办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该工作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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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重大、紧急问题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制度一是加大信访信息工作力度。基层各单位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紧急信访情况和信访信息,要立即报告。坚持重大信息筛选、调研、报送制度;建立局信息网络,局系统各单位每月20日要定期向局信访办公室通报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确保不迟报、漏报。各单位要按照条例和上级的要求落实这一制度。二是加大排查调处工作力度。基层各单位建立预防预测制度。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预测、排查调处工作,发现群众有上访特别是进京赴省上访苗头,要提前介入,及时调处劝阻。做好超前防范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当地。三是加大集体访、越级访、重信重访、联名信处理力度。实行件件接待交办,实行党政领导接待、领导包案、个案专题会研究等办法限期解决。七、信访责任追究1、实行引发上访过错责任追究制在上访案件中,凡是因为违反办案程序,工作履职不到位,违法违纪导致上访发生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2、实行办理信访过错责任追究制在办理信访工作中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凡是违反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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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不到位,导致群众上访,或在办理信访案件中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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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我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信访工作制度》,结合我支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我支队及机关各科、室、大队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咨询及投诉,依法应由我支队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本制度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各科、室、大队应当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

  众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并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要求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各科、室、大队的信访工作应当在市信访局、市交通运输

  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公开、便民,依法、及时、就地依法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各科、室、

  大队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信访人歧视、刁难、压制、打击报复和迫害,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各科、室、大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决

  策中应充分考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

  -77-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科、室、大队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检查、指导、督促信访工作。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渠道及职责第七条各科、室、大队应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配

  备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有条件的科、室、大队应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室。第八条支队综合科是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的信访工作

  机构,应设置专门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网站等渠道,并将单位名称、接访受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及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网站,信访接待时间(包括委领导接访日)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和结果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九条各科、室、大队应及时上报重大集体上访和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信息,做到及时沟通情况,及时预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逐步建立健全交通信访信息网络。第十条综合科代表支队受理信访事项,其职责是:(一)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中共中央、国务院、广东省和深圳市各级领导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四)向各科、室、大队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五)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支队领导、市信访办、市交通运输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等反映信访信息,特别是对信访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分析、排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六)指导、检查各办理单位的信访工作,审查办理单位回复的信

  -78-访事项;(七)维护信访秩序,向信访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信访事项处理程序;(八)建立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信访问题的机制,积极为信访人提供法律知识咨询服务,为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信访人提供协助;(九)属于本部门职责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一条各科、室、大队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有效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不当利益;(三)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和擅自销毁。第十二条各科、室、大队应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科、室、大队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信访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信访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各科、室、大队受理综合科转办、交办的下列信访事项:

  -79-(一)对本科、室、大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对本科、室、大队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三)对本科、室、大队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检举、揭发、申诉;(四)市信访局、市交通运输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等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五)属于本科、室、大队职责有权作出处理决定或答复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四条综合科办理信访工作应遵循的程序:

  (一)登记、转办。1.来信(含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办理要求(1)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上级主管部门等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完善各项登记手续(附件1),及时转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附件2、3)。(2)对信访人采取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和请求、事实、理由(附件4、5)。(3)综合科通过投诉信访处理系统网上转往各科、室、大队的信访件,各办理科、室、大队必须在网上签收及回复。2.来访办理要求(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到支队机关、违章处理室或各大队提出信访事项,必须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并推举其中1人为联络人,负责与相关单位联系和收受答复意见。没有推选为代表的其他来访人应在《来访人员登记表》的背面签名认可。坚持不推选代表或坚持不在背面签名认可的,按个访逐个接谈。(2)接谈时应当首先要求来访人或来访代表出示身份证或其他合

  -80-法有效证件。除初访外,应当要求来访出示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信访问题的《介绍信》或《告知单》、处理(或复查、复核)意见书等。(3)接待来访群众,必须耐心听取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详细了解此信访事项是否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复查、复核;是否经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有无相关

  文字结论或法律文书。同时要向来访人宣传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其他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的职责和要求等。做到讲情、讲理、讲法,耐心劝导,认真答复来访人提出的问题,热心为来访人排忧解难。(3)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支队领导报告;视实际需要请责任单位派人前来协助处理接访。(二)报批。对市信访局、市交通运输委等上级主管部门等转办、交办有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或需回复的重要紧急信访立案事项,综合科需立即报支队领导阅批,根据支队领导阅批意见,综合科登记编号后及时转办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办理部门应按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回复信访人,并抄送综合科。(三)办理。1.各科、室、大队在收到综合科转办的信访事件后,须向信访人告知是否受理(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疑难、重大问题或需多个部门协调办理的信访事项,最长不超过30日办结。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性诉求应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处理;对其不合理诉求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明确驳回,引导其息诉罢访或循法律途径寻求最终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解决不了的应告知信访人解决方案及解决时限。办理结果须形成书面材料通过OA系统报支队领导审阅后答复信访人,并抄送综合科(附件7)。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科、室、大队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立即报

  -81-告上级有关部门。2.各科、室、大队在收到综合科转办的信访事件后,对不属于支队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引导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诉求(附件8)。3.各科、室、大队在收到综合科转办的信访事件后,对属于支队但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业务或需多个业务部门合力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转办件的3日内向综合科反馈,提出合力处理的建议。(四)催办。综合科对交办的各类信访案件,应当及时催办,对大案、要案、难案可以派员协调处理,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派专人处理,也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协调按时限要求慎重妥善处理。(五)复查。1.综合科认为办理科、室、大队对交办信访事项敷衍塞责、处理不当的,可以退回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间不得超过30日。2.信访人对我支队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复查请求的,我支队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重新调查,并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3.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提出复核请求的,我支队应当再对信访事项进行重新调查,并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我支队不应再受理,只作政策性宣传引导或解释。4.对持有办理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而要求重新处理的信访人,应直接受理及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信访人,不得批转

  原处理部门办理。(六)结案、归档。信访案件经审核可以结案的,应当及时办结案手续,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汇总并归档。

  -82-(七)通报。对于逾期未处理或未回复信访件的科、室、大队,视为投诉成立,由综合科在《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简报》中进行通报。第十五条对上级交办的信访大案、要案,各科、室、大队领导要分工负责,亲自包案、亲自过问、亲自协调,限期完成,不得敷衍塞责。综合科协助做好工作。第十六条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能按期办

  结的信访件,应当向转送、交办的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说明情况,并持续跟进,按月报送有关办理进展及下步工作计划。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科、室、大队或者个人,以及所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改进我支队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信访人,可以由综合科建议给予奖励。第十八条各科、室、大队在处理信访工作中违反规定,不履行职

  责、推诿、敷衍、拖延的,我支队可以对其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妨碍

  信访秩序的,我支队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时,交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交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纪委、监察部门督办或转办涉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信访事项,按纪检部门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支队各科、室、大队可依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

篇六: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办理制度(一)有信访工作领导班子;(二)把信访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定期研究

  信访工作;(三)热情、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对信访事项认真登记,规

  范齐全,明确答复意见,有记录;(四)对群众来信认真登记规范,按时办结无积压和丢失;(五)严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做好老、难、缠上访户工作;(六)对上级交办件要按时办结和报送,办结件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七)按时按要求上报信访报表;(八)收集整理好各类信访资料并归档。二、信访信息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信访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和综合开发利用工

  作,建立畅通高效的信访信息运作模式,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单位所有干部要注意在办信、接访、查办信访案件

  及其他日常工作中搜集有价值的信息,要及时整理,准确、快速上报,确保信访信息的时效性。

  (二)信访信息要一事一报,专题反映;重大集体访、越级访、异常访信息要立即报送,不得迟报、漏报。

  (三)一般信访信息由局领导审定签发,重大信访信息报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四)报送的所有信访信息材料要及时送办公室统一存档。(五)要遵守有关保密制度,对需保密的信访信息文件资料不得上网共享、传送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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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为了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实现信访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领导配合抓的领导责任体系,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责任制。(一)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1、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整体部署,统一安排;2、结合实际,不定期主持召开信访工作专题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3、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4、审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5、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6、负责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落实;7、解决好信访工作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等有关问题;8、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三)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主要责任.1、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单位和同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2、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3、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4、组织落实本单位信访工作责任制;5、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督促、办理上级领导批示给本人的信访事项并审核签署办理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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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协调解决信访工作机构日常工作中的实际困难;7、其他应当承担的领导责任。(四)其他班子成员对信访工作负直接责任。对职责内的信访事项做到“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确保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五)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1、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决策部署,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2、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3、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信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地点上访的;4、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导致信访人重访的;5、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四、信访事项受理制度(一)登记制度信访人按照规定向本单位提出信访事项后,办信人员应当进行登记。登记作为一种程序上的规定,要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进行登记。(二)告知制度本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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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单位提出;对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有关单位收到信访事项,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转送制度本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其它单位处理决定的,转送其它单位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领导决定.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单位办理,并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四)相互通报制度为了保证转送和交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办理,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定期向下级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有关行政单位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五、领导信访包案制度(一)对一些重大的信访案件、上级交办案件、领导批示的案件、重复访的案件、上级单位督办的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二)对涉及系统范围内的重大问题,涉及多个单位的问题,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包案调处。(三)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闹事的问题由包案领导带队组织工作组调处,并对包案查处结果负责.(四)包案领导要深入发案地方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真正做到包调查、包处理、包落实、包稳定,不能包而不实,更不能转包,层层下包,导致群众重复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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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信访首问责任制(一)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凡第一个接触群众来电来访的,为首问责任人。(二)首问责任人对人民群众来电来访,都应热情、积极、主动予以接待.(三)首问责任人对信访问题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事项,应尽快办理并答复信访人,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0天.(四)首问责任人对信访问题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帮助联系接待单位和接待人,并负责督办和答复工作,直至该信访问题处理完毕。(五)首问责任人应将所受理信访问题的档案材料交本单位信访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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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改革需要新思维

  信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制度,虽然在

  计划经济时代起到过一定作用,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已不

  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在客观上成为国家政治认同流失的重要渠道

  并引发了多起群体性事件,如果不进行彻底改革,将会产生十分严重

  的后果。

  在我看来,我们需要从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和长治久安的角度重新定位

  信访的改革方向。根据目前的情况,我建议从行政、法律、政治三个

  层面考虑如何对信访制度进行稳妥而有步骤的改革。

  第一步: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做特别的限制,由信访地公安机关

  依法处理因信访而发生的治安案件。

  第二步:强化各级司法机关接受公民告诉、申诉及处理案件的责任和

  能力,由司法机关承办目前积压在信访部门的案件。主要措施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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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上级法院和检察院下派一级设立告诉申诉案件受理机构;也可以考

  虑建立全国性的巡回法庭。(2)扩大诉讼受理范围,对关系到民众生

  活的案件可以考虑缓收、减收或免收诉讼费;(3)加强新闻媒体和社

  会力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克服司法腐败;

  (4)司法机关对受理的告诉和申诉案件要在限期内给予答复;(5)

  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信访人迫害案件;(6)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群众

  告诉申诉进行法律援助;(7)增加司法机构的资源投入,并在制度上

  确立法院和检察院的重要人员和经费均由上一级法院和检察院管理

  和保障。通过树立国家司法机构的权威,可以把社会矛盾的解决引导

  到正规的司法渠道,逐步减少信访以及伴随信访的非制度化公民政治

  行动。

  在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同时,对现有的社会调解制度也要有所加强。

  可以考虑以现有的基层信访工作人员加强社会调解机构,以作为司法

  制度的必要补充。

  第三步: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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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院的工作,并系统地建立民众的利益表达组织。主要措施是:(1)组织各级人民代表特别是县乡人民代表对本选区的重要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和督办;(2)公布各级人民代表的联系方式;(3)建立全国信访网,并把一些重大问题的信访资料上网公示让民众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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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完整)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平台及走访等形式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提出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本单位受理的活动。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信访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群众来信、来访,提出问题答复和处理,要按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办理。对于超出自己权限的问题,要以一定形式呈请领导批示或商请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成立单位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主任任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纪检组长具体分管信访工作,纪检监察室为本单位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信访日常工作。重大信访问题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意见,协调处

  (完整)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理。各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经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后,由监察室或相关承办部门反馈告知来信来访人。

  第五条实行单位领导定期接访、下访、约访群众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接访、约访工作按《领导接待日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要有一个工作日下访群众,可专门进行,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其它时机进行.有关科室、直属单位要做好领导接访、下访、约访登记工作,建立规范的工作台帐。

  第六条实行领导包抓重点信访事项制度。对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主要领导应亲自批办,组织专题研究,确保办结落实。对于赴京、赴省集体上访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逐案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包案领导要全程参与案件的调查、协调和处理,确保信访事项依法按政策处理到位。

  第七条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会商制度。对矛盾纠纷隐患每月进行一次排查,并建立排查化解台帐。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进行汇集研判和任务交办,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处理解决时限和要求.领导班子每

  (完整)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季度召开一次信访形势研判会,研究解决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对本级职

  权范围内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相关职能部门。

篇九: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是指“由各级国家机关设置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信访干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信访制度,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等参与形式与我国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吁请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信访制度在运行中有着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①主体的多方性,包括:被信访人、信访受理人、信访人。②内容的复杂性,信访内容涉及面宽,除信访人反映的土地、腐败、城建、劳动人事、民政、政法等问题外,凡是生活中发生的涉及政治权力运行和政府职能行使的问题都可以信访。由于信访内容涉及多方利益和广泛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了信访制度内容的复杂性。③形式的灵活性,除了传统的书信和走访形式以外,信访的基本形式也在不断增多,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都可以作为信访的形式。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政府办公网信息化建设,信访的渠道在不断增多,通过部门领导公布的微博、QQ等信息化手段来反映问题,可以做到信访足不出户。④运行的程序性,信访制度运行的程序是指信访的方式、步骤、路径。程序性是指这些方式、步骤、路径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具有相对确定性,而不能是一种无序的状态。目前,信访案件的受理、转办审批、回复期限、督办审查、答复上访人的方式方法等均有相应的规定,各信访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案件的终结也有相应的规定。信访讲求程序性就是要以最小的运行成本换取最大的成效。信访制度作为极具本土特色的制度形态,具有如下功能:①民主性和政治性信访制度我国国情的具体体现之一,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来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也是法律所赋予权利之一,也是社会注意民主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意志的表达,同时信访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民主。尤其是目前国家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国家更应该注重人民通过信访来表达自己的意见,也是普通老百姓参与政治的一种方式。②维权性和补救性在目前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安定的情况下,信访是人民群众迫不得已的选择,也是人民群众权益受到损害和遭遇不公待遇等情况下,寻求维权

  和补救的手段。通过信访这种方式,损害的利益和不公待遇得到恢复或有效处理,因此可以说信访具有维权性和补救性。③监督性监督是对某一特定事项或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过程,来达到预定的目标,信访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监督效果。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诉情况反映到国家信访部门,信访部门受理后,来把情况反馈给相应部门,对相应的机关施压,起到督促作用。我国现代信访制度的建立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并逐渐呈现出法制化的趋势。主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70年代末)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注重倾听民声民愿,把信访看成是党和政府加强与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这一时期是信访制度的雏形时期,其主要内容:1951年6月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份关于信访工作的文件,文件中明确强调,各级政府应为人民群众做主,要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服务,做好与人民相关的事情,鼓励人民群众积极监督政府的工作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反映情况。1957年11月国务院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指出各级领导要亲自接待、阅批人民来信来访制度。第二阶段(改革开放至90年代初)《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的制定开创了信访制度新时期,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后,“文革”遗留问题被突击性解决,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逐渐恢复正常,针对这一情况,1982年2月国家及时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通过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和《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这也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逐渐走上了正规化道路,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条例(草案)》共六章二十一条,为信访机构设置、信访工作人员的配置、办理信访事项的原则和方法提供了依据,省市级以下(包括省市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设立信访工作机构,也可以分别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各大部委及县级企事业单位可以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干部”。《条例(草案)》还规定信访工作要遵循“分工负责、归口办理、件件有着落、有结果”的原则,对于涉及到几个部门、情况又比较复杂的信访问题,应由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办理。处理意见不统一的,原则上由党委和政府出面主持,会商办理,并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为了适应新信访形势的需要,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1995年10月28日,是信访工作标志性的日子,国家颁布了《信访

  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信访行政法规。《信访条例》的出台是对建国以来信访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的一次全面总结和肯定,是国家在信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做出的重要努力和尝试。从《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到《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到《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到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边实践探索、边向法治轨道靠近的过程,国家将致力于建立一套系统而权威的规范信访活动的法律制度,将信访逐步推向法治化。

篇十: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马官镇二官小学信访工作制度

  (一)为保持学校行政与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更好地依法治校,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制度。(二)本制度所称的信访,是指师生员工、法人和其他个人、组织等信访人,通过书信、网络信箱、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及各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学校及各部门处理的活动。(三)学校及各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师生员工服务。(四)学校的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五)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法规、文件精神,研究并制定学校信访工作规范,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努力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受理、转办和承办信访人向学校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学校领导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助学校领导做好来访的预约、接待和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协调、督查各部门处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学校信访情况,上报学校信访信息,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

  的建议;对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六)各部门的信访工作职责是:根据学校信访工作的总体要求,研究部署本部门信访工作,积极畅通本部门的信访渠道,完成学校交办的信访工作并解决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积极采纳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从源头上预防信访矛盾和纠纷的产生。(七)学校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即学校行政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八)学校将各部门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干部和精细化管理考核的内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有较大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二、信访事项的提出(一)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各部门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三)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向学校提出:

  1.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2.对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3.对学校及各部门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4.向学校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四)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2.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3.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4.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三、信访事项的的办理和督办(一)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登记、转办、催办、回复、检查、归档等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信”。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化解矛盾。(二)收到信访事项后,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明确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但信访人的姓名、住址不清的除外。(三)学校应当认真研究论证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学校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四)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请求事实清楚,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信访人;重要信访事项经分管领导签发后,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信访事项事实不清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

  由;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对于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解释清楚,要主动证明澄清;对于不理会的请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理,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六)信访人对各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进行复查。信访工作办公室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七)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省教育厅或者省信访局请求复核。(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部门不再受理。(九)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发现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办理: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十)收到领导批示件后,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处理意见由本部门分管

  领导审阅、签发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学校和答复信访。(十一)对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对于有可能造成学校、社会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并积极协助领导做好工作。(十二)各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报送的信访信息有:1.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2.涉及学校稳定的重大信访事项和处理情况;3.信访工作总结及机制创新情况。四、信访渠道与方式(一)各部门应当进一步畅通网络信访渠道,为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投诉请求、查询有关信息及办理结果提供便利条件。“校长信箱”是学校行政联系师生员工的重要渠道,学校办公室应当进一步做好“校长信箱”工作,完善网络信访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促进院务公开。(二)信访人需要直接向学校领导反映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学校信访办公室进行预约登记,提供必要材料,由每周接待日值班院领导进行接待,或由学校信访工作办公室视情况,根据学校领导的分工,安排时间进行接待。(三)对师生员工反映较集中的信访事项,部门应当及时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学校领导应当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及时召开现场办公会,协调解决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四)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制定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

  益的有关政策,以及涉及个人重大问题的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需要确定参加人员,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一系列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意见。五、信访工作纪律(一)各部门对办理的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瞒报、谎报、缓报。(二)信访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四)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2.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4.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马官镇二官小学信访工作制度

篇十一:信访制度包括网络监督吗

P>  三级信访网络工作制度

  为了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立健全信访网络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使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当地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县纪检委监察局设立信访室,由纪委书记主抓信访工作,配足配强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干部,核查部分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情节简单、情况经济的突发性集体上访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重大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批办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并督查、督办批转信访件的处理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纪委及县直单位纪委(纪检组)信访工作,做到重大信访问题不出县,能就地解决的,绝不上交矛盾,解决不了的,要拿出方案,为领导解决问题提供参考。

  二、乡镇纪委书记负责来信来访及电话举报的办理工作,及时上报要求结果的信访件的结果,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坚持说服疏导,保持和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把群众稳定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认真组织开展村“民主日”活动,充分发挥村级信访员的作用,要及时发现基层存在的信访动态。

  三、村一级由一位村委会副主任负责信访工作,及时发

  现并向上一级反映当地的信访动态,使基层群众的信访问题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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