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9篇)

发布时间:2022-12-28 12:24:02 来源:网友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9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五章复审复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9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9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五章复审复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1X20=20分)1.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________•答:监察建议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非经.,不受政务处分。

  答:法定事由、法定程序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降级处分的期间是________,撤职处分的期间是___________________。

  答:24个月、24个月4.政务处分期自____________计算。答: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5•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答: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答:从重

  7.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最长不得超过()个月。答:48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__________________o

  答: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9.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警告、记过、记大过

  10.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___________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答: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11.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_________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答:监察机关

  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答:政务处分决定生效

  13.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_给予政务处分。

  答:不再

  14.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最重处分是_______

  答:撤职

  1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最重处分是______」

  答:开除

  16.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最重处分是___________-

  答:撤职

  1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_________________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答:2

  1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政务处分决定书

  19.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答: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

  20.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

  答:1

  二、单项选择题(1X10=10分)

  1.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A.公务员

  B.全体党员C.领导干部D.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答案:D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A.纪委机关B.监察机关C.纪检监察机关D.纪委监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答案:B3.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A.免予政务处分B.不予政务处分C.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D・从轻处分答案:C4.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给予政务处分。A.应当从重

  B.应当加重C.应当从重或加重D.可以从重或加重答案:A5.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同时给予政务处分。A.可以B.应当C.协商只能一家处分D.两家同时答案:A6.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A.应当同时B.可以同时C.不能同时D.协商给与答案:B7.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A.县级人民政府B.乡镇人民政府C.县级或者乡镇人事部门D.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答案:D&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最重的处分是()。A.警吿B.记过C.记大过D.降级或者撤职

  答案:D9.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最重处分是()。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降级或者撤职答案:c10.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最重处分是()。A.警告B.记过C.记大过D.降级或者撤职答案:D三、多项选择题(1X10=10分)1、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A・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B・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C・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D.罪责刑相适应。答案:ABC2、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和()A.定性准确B.处理恰当C.程序合法D.手续完备答案:ABCD3、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和()A.降级B.撤职C.开除D.严重警告

  答案:ABC4、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A.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B・直接责任人员C.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D.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答案:AC5、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A.谈话提醒B.批评教育C.责令检查D.予以诫勉答案:ABCD6.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政务处分。

  A・减轻B.免予C.不予D.从轻答案:ABCD7.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A.职务B.职级C.衔级D.级别答案:ABCD9•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A.职务B.岗位等级C.职员等级D.职称

  答案:ABCD

  10.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A.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B.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C.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D.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答案:ABCD

  四、判断题(1X20=20分)

  1.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宪法》,制定本法。(X)《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3.记过处分的期间是十个月。(X)12个月

  4.政务处分决定自下发文件之日起生效。(X)作出之日

  5.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x)可以

  6.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开除。(x)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7.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x)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被撤职的公职人员,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J)

  9.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X)从事管理的人员

  10.被开除的公职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x/)

  11・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X)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12.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7)

  13.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最重处分是撤职。(J)

  14.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V)

  15.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X)撤职

  16.X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V)

  17.参与赌博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V)

  18.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最重处分是予以开除。(V)

  19.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V)

  20.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全社会宣布。(X)一定范围

  五、简答题(5X4=20分,附加2题)

  1•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2.政务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政务处分的期间分别是什么?

  答: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4.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如何处分?

  答: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5.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栽明审项有哪些?

  答: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违法事实和证据;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6.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六、论述题(5X4=20分)

  1.监察机关进行监察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有哪些?

  答: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公职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二是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三是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是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五是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是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3、公职人员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二是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三是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是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是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是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4、公职人员犯罪予以开除情形有哪些?

  答: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是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5、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的情形有哪些?

  答: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修改,有这些看点!

  作者:暂无来源:《廉政瞭望》2019年第17期

  文/本刊记者许然

  8月22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作为监察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法案的出台将明确政务处分的原则、情形、权限、程序以及处分的种类和措施等。对此,外界普遍认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弥补纪、法中间的空白地带。

  就该部草案而言,从制定到出台应遵循哪些原则?对于推动纪法、法法衔接,政务处分法起着怎样的作用?本刊记者采访了秦前红、庄德水、韩旭等专家及纪检监察干部,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政务、政纪处分不再并存,政务处分法如何修?

  廉政瞭望:政务处分法与此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相比有哪些区别?其优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监察法已经颁布,但围绕监察法还需要出台一系列的法规制度,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监察法体系。这其中,政务处分法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如何细化监察法中的制定内容,更好地规范监察委员会的职权,提高监察委员会的权威性。

  目前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相当于是个集合性的规定,对相关人员或特定监察对象还是用原来的处分条例或法规。比如,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处理,还是沿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于公务员,依然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老办法。如今,出台正式的政务处分法可以整合处分、法规和制度内容,完善对监察对象的监督、管理和处置。可以说,这是“应现实之需”。

  纪检监察干部:“行政处分”是指监察体制改革前,由监察部(厅、局)根据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作出的纪律处分;“政纪处分”则是行政机关、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职人员任免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存在行政违纪违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惩戒的一种措施;“政务处分”是由监察委员会根据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出的处分,从适用对象看,行政处分适用对象最狭窄,政纪处分次之,政务处分适用范围最广。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提到,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这些规定并非协调一致的,甚至有相互打架的情况,甚至有些是个别部门的内部规定。监察委员会作为具有宪法地位的机构,怎么能依据内部规定作处分呢?所以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十分有必要。

  廉政瞭望:政务处分法将具体衔接监察法的哪些条款?将如何利于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秦前红:主要是衔接监察法第11条: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还有55条、56条、57条等规定了违反监察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纪检监察干部:目前,在实践中存在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并存的情况,而两者的调查处理程序有很大差异,可能导致案件质量参差不齐。比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既可以由监委给予政务处分,又可以由主管单位给予政纪处分。如果按照监委的处理程序,则需要经过立案、调查、审理等程序,而如果由主管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则没有严格的审理程序。又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部门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可以进行处分处罚,没有明确的处理程序。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将进一步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对规范基层办理有非常强的针对性。

  廉政瞭望:政务处分法从制定到最后出台应遵循哪些原则?

  庄德水:出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作为监察法的配套法律,政务处分法在出台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比如实务工作者以及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的专家学者的看法和建议;在草案修改的过程中,也要对标吸收监察体制改革和地方实践经验,适时视情况公布草案。相信政务处分法出台的整个过程会规范高效,充分体现法治精神。

  纪法、法法衔接任务重,还需要修好这些法

  廉政瞭望:去年以来,我们已经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印发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正在研究起草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与监察官法,总体来看,各项规则和配套法规正在完善。接下来,对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庄德水:可以说,本次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是向纪法、法法衔接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就法法衔接来看,还有很多事要做。特别是涉及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包括监察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都需要在实践中努力完善。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为了与监察法相协调,在未来修改刑诉法时,建议对第52条第2款进行修改完善,在取证主体上增加“监察机关”这一新的办案主体。由于监察法规范的是监察机关的调查等行为,案件调查完毕移送起诉后,司法机关办案适用刑诉法规定,如果刑诉法不作相应修改,那么对监察调查证据的使用将会无所适从。

  中央纪委法规室副局员陈三坤:就纪法贯通来说,要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健全统一决策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各项规则和配套法规。目前党纪处分条例的修订,很好实现与监察法的有效衔接。

  此外,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必须有相应的法规制度来支撑。在这方面,已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特别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各项要求,保障了法法衔接顺畅有序开展。

  目前也在研究起草监察官法,该法案的出台将明确监察官的条件、任免、等级设置等内容,为建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提供法律依据。

  廉政瞭望:在已有监察法的基础上,未来还应修订和出台哪些方面的法律?

  秦前红:事实上,现阶段能把政务处分法和监察官法制定出来就很不错了。未来,公务员法、人大代表法、律师法、国家赔偿法等都要出台或做好修订,并提上议事日程。

  庄德水:法法衔接,更多地体现在程序上或者具体工作衔接上。未来如果监察法能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话,很多矛盾就能迎刃而解。因此,应先完善与监察法相关的程序法、组织法、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网”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1)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对处分谁、谁来处分、处分什么、怎样处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对建设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处分对象“全面覆盖”。政务处分法采取“集成方法”,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起来,把党政机关公务员、执法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管理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体系,对有违法行为公职人员的惩戒实现全覆盖。通过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处分情形“事由法定”。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作为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体现纪

  法贯通,着力解决以往对些公职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多头管、管不了”的现象,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从而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衔接。

  处分主体“双轮并行”。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处分程序“权威规范”。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

  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激励公职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中尽职履责为民造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网”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6月20日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健身我们要明确健身哪些部位,健身多久比较有效果,怎么健身比较合理等问题,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依据哪些行为确定处分等级、影响期多久、事件调查定性程序和原则等做了详细规定,也是为建设公道正派的公职人员队伍保驾护航。

  “练哪里”,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行为。健身,我们要先考虑清楚,这次健身是要练哪个部位。而公职人员处分法也需要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如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6类人员;政务处分有6种,其中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等。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就是政务处分法的基础和根本,正是因为明确了“力的作用点”,才能将作用力变得有效。

  “练多久”,确定政务处分时间和目的。健身,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要练成什么样,要练多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也是样,政务处分目的并不是要单纯处分,而是以惩戒的形式进行教育。处分以违法

  违规严重程度确定影响期就是以严重性和危害性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处分为12个月等。以目标为导向,以处分行为和处分时间为主要手段,保障对公职人员进行更积极、更有效的教化。

  “怎么练”,严格政务处分程序和要求。健身,我们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达到良好的健身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务处分原则和程序,并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工作纪律和要求。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等11类行为。严格处分程序,并细化处分流程才能让违法违规行为“无缝可钻”,强调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纪律要求才能让执法“公平公正”,从而切实做到真管、真查、真处分,建设出作风优良、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公职人员队伍。

  落其实者思其树,饮其流者怀其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方面是为了加强公职人员管理,进行定期“敲打”和肃清“毒瘤”,另方面是为了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就如健身的过程是痛苦和劳累的,但是目的是为了你身体变得更健康,身形变得更优美。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点解读全面解读

  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成果。该法是一部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实现了不同公职人员处分标准的统一。

  本文就《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解读!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背景和意义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国家监察法体系中不单纯是国家监察法,还涉及四个方面的具体法律: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法、程序法、监察官法和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对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但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按照什么程序给予政务处分,都没有明确。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政务处分的依据、程序作了规定,是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因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国家监察体系中最为重要和最为迫切需要制定的一部法律。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该部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以及法律责任、附则等。

  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起草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列入立法规划。起草工作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牵头、全国人大司法和监察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2019年6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将草案初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出议案。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与国家监察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专班,进一步研究论证,形成正式草案,于2019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今年4月二审、6月三审,于6月20日通过。

  从草案初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到最后审议通过,正好一年时间,进入审议程序不到8个月,作为一部新制定的法律,立法进程可以称得上快。

  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思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这部法律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关于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四、《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点内容解读第一、实现公职人员监督的全覆盖政务处分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出现的产物。2017年11月5日,新华社发表了一篇关于北京、山西、浙江三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成果的万字长篇通讯。其中,提及三地均用“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并调整处分审批权限,依法对职务违法犯罪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据报道,同年1至8月,这三地分别给予“政务处分”284人、1180人和951人。这是“政务处分”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关于纪检监察部门的新闻报道中。

  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这是“政务处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该法还明确了做出该处分的主体、处分的对象、相关惩戒手段等。政务处分包含所有公职人员就意味着,不仅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都将被覆盖。目前,全国在编公务员数量约为800万,人员来自党政机构、工商联等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落地后,覆盖人员估计有几千万之多。

  但是,制定政务处分法之前,许多涉及到政务类的处分比较分散。有的在党务规定里,有的在行政规范中。例如,公务员依据的是《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依据的是有关事业单位人士管理条例中的纪律处分;国有企业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村居两委严格来说没有明确的处分条例,相关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有的规定还存在盲区,存在“法律管不了、党纪不适用、政纪够不着”的问题。例如在监察体制改革前,如果是非党员的村干部违法违纪了,但情节又比较轻,这种情况下,处分起来就有些难度。用党纪?党纪对非党员没有约束力,纪委不能处理。国法?但他们没碰到刑法这条“红线”,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就管不了;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村组干部不由乡镇政府任命,也不是《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问世后,因为覆盖到所有公职人员,对上述人员就有了“用武之地”。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同时,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文本与法律体系缺一不可,通过立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通过施行让“纸面上的法律”成为“践行中的法律”,法治才能真正成为“良法之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十分注重纪法协同、法法衔接,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从而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案分为七个章节,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五章:复审、复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其中,第三章节(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具体包括:(1)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2)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因此针对于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最重的处分是撤职处分,其次为降级、记大过或记过。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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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个问题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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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个问题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为什么要制定《政务处分法》?据中心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介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

  《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牢固际阅历,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赐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确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供应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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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与法律的连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动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实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务处分法》适用于哪些人群?《政务处分法》其次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赐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其中,《政务处分法》明确: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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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务处分与处分是什么关系?童卫东介绍,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

  所谓“合”,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政务处分和处分覆盖监察法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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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依据规定订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听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邹开红表示,《政务处分法》分类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留意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并依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避开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确定畸轻畸重的问题。

  五、政务处分分为哪些种类?(一)警告,处分期间:六个月;(二)记过,处分期间: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处分期间:十八个月;(四)降级,处分期间:二十四个月;(五)撤职,处分期间:二十四个月;(六)开除。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赐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赐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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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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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阻挡他人检举、供应证据的”应从重赐予政务处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赐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指责教化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表示,在“从重赐予政务处分”和“从轻或者减轻赐予政务处分”的相关规定,既体现党纪处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又连接党规国法中对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规定,更加精准地体现宽严相济。

  六、《政务处分法》如何保障公职人员权利?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具有体现——《政务处分法》

  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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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探讨确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同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赐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篇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析:公职人员处分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析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这些问题,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解读四:设立6种政务处分,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一)警告,处分期间:六个月;(二)记过,处分期间: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处分期间:十八个月;(四)降级,处分期间:二十四个月;(五)撤职,处分期间:二十四个月;(六)开除。解读五: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同时规定:本法

  念,对两类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对任免机关、单位,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

  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规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同时规定:监察

  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解读六:规范处分程序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其中,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同时,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此外,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六个问题读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篇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作为公职人员要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要做好遵纪守法的榜样,发挥好示范引领榜样作用。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健身我们要明确健身哪些部位,健身多久比较有效果,怎么健身比较合理等问题,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依据哪些行为确定处分等级、影响期多久、事件调查定性程序和原则等做了详细规定,也是为建设公道正派的公职人员队伍保驾护航。

  “练哪里”,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行为。健身,我们要先考虑清楚,这次健身是要练哪个部位。而公职人员处分法也需要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如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6类人员;政务处分有6种,其中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等。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就是政务处分法的基础和根本,正是因为明确了“力的作用点”,才能将作用力变得有效。

  “练多久”,确定政务处分时间和目的。健身,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要练成什么样,要练多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也是一样,政务处分目的并不是要单纯处分,而是以惩戒的形式进行教育。处分以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确定影响期就是以严重性和危害性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处分为12个月等。以目标为导向,以处分行为和处分时间为主要手段,保障对公职人员进行更积极、更有效的教化。

  “怎么练”,严格政务处分程序和要求。健身,我们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达到良好的健身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务处分原则和程序,并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工作纪律和要求。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等11类行为。严格处分程序,并细化处分流程才能让违法违规行为“无缝可钻”,强调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纪律要求才能让执法“公平公正”,从而切实做到真管、真查、真处分,建设出作风优良、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公职人员队伍。

  落其实者思其树,饮其流者怀其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公职人员管理,进行定期“敲打”和肃清“毒瘤”,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就如健身的过程是痛苦和劳累的,但是目的是为了你身体变得更健康,身形变得更优美。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近日,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部内容共七章六十八条,

  对公职人员的各种情形的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处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用法律的形式进行了固定。

  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加强,“老虎”要打、“苍蝇”也要拍,体现了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是对公职人员政务活动的进一步规范,明确了政务活动违法的界限,为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设定了“红线”。十八大报告指出党执政面临脱离群众等四大危险,究其原因是公务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摆特权思想,服务意识淡薄,出现“门难进、事难办”等严重脱离群众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形象和与人民的鱼水关系。

  新时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头换面出现,“四风”也有所抬头,如何有效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是作风建设的当务之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就是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体现,也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路漫漫其修远兮”,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建设,并坚持依法治国,才能取得反腐败斗争的决定性胜利。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7月16日,恩格贝生态示范区组织全体干部学习《政务处分法》,我听了两个多小时的课程,从中也学到了很多东西。《政务处分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

  从春秋时期百家争鸣的法家,到清末寻求救国的戊戌变法,上下五千年的朝代更迭中法治无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不仅挽救了中华民族建立了新中国,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担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员数量的逐年增加,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推进,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运而生。它规范了处分的主体、处分的对象、处分的种类、处分的适用原则、处分的程序等,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只有真正执行落到实处,法律才富有生命力,才能起到权威性作用。

  政务处分的对象,上到党政机关公务员,下到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从上贯穿到下,不放过任何一个拥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系统的阐述了各种违纪行为的处分主体和处分结果。联想到我自己,我既没有职务又没有级别,一旦出现违纪行为,虽然不能降级和撤职,但也能降低薪酬甚至开除,还可以给予警告和记过,这样就不能参与评优活动,所以《政务处分法》还是与我息息相关的。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同时还是一名共产党员,我一定要做好遵纪守法的榜样,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为建设一支廉洁、忠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贡献自己的力量,做好排头兵。

  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永无止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目的在于教育、警示,树立和增强依法用权意识,尽量避免违纪违法行为出现。所以公职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

篇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专题讲课发言稿

  ——提升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关于政务处分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推进了政务处分规范化法治化。

  一、统一处分标准,规范开展政务处分工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紧紧围绕规范约束公权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总则部分的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并确认“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法律的形式将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和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下来,有利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各自职能定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提高管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

  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统一了处分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间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为监察机关精准规范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此前相关法律法规确立的处分种类进行整合

  完善,统一设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政务处分,

  明确了政务处分期间。同时,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第九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则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

  “对于所有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共同违法责任承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违法所得追缴、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与此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根据其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保证政务处分的有效性。

  在适用对象的类型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二条对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对象的处分后果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

  考虑到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存在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情况,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这一条作为兜底条款,确保了对所有违法公职人员的处分无死角。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少辞职或退休的原公职人员被查处,敲响了执法无禁区的警钟。对此,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退休后,以及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从而向全体公职人员释放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

  二、衔接党纪国法,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

  着眼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是自始至终贯穿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制定过程的工作原则和思路,又是这部法律本身的一个重要特点。

  该法在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

  该法第四条确定了政务处分的一系列原则,包括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这些内容都和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需要坚持的原则具有内在一致性。

  惩前思后、治病救人,这一要求也贯穿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法条当中。比如,该法的第一条,就列出了“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等七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

  不仅处分原则,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上,也具有一致性。具体来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与政治纪律相关,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涉及组织纪律,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与廉洁纪律有关,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内容包含群众纪律,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则分别与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有关。这些规定,明确了应当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比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这一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内容相对应。这就实现了党纪与法律的有机衔接,有利于发挥纪律和法律的协同作用。

  政务处分制度的法法衔接,体现在违法情形、程序和申诉等方面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

  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予以从警告直至开除处分。这与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不得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相衔接。

  再如,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内容还是适用上,均与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这正是法律体系内在协调一致的体现,有利于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统一正确实施。

  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明确要求。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

  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

  政务处分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政务处分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明确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防止因滥用处分干扰公职人员正常履职的行为。

  一方面,通过严格的程序约束政务处分实施主体,保证处分调查事实的清楚、准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规范了政务处分的程序,对处分主体的立案、调查、处分、宣布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防止公职人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为了维护政务处分的公正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另一方面,通过赋予被处分人陈述、申辩等充分的程序权利,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为了充分保障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章用专章规定复审、复核。其中,第五十六条明确提出,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此外,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

  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等11种情形的,对负有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这些规定有助于推动监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提高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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