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2-12-17 20:06:02 来源:网友投稿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3篇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CompanyDocument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3篇

篇一: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CompanyDocument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第四条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六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下列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一)招标范围,包括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三)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四)发包初步方案。前款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部门。第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属于本条例第九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第八条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第九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招标:(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三)招标人在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第十二条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十三条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三)评标报告;(四)中标通知书;(五)承包合同。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只提供第(二)、(三)、(五)项备案材料和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其中,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出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才能发出。第十四条招标人应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项目情况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十五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的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第十六条资格预审包括强制性标准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方法。采用强制性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得分高低选择潜在投标人,但不得少于5家;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少于5家的,应全部选取。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第十七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审标准应当公开。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行业、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也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或其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符合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禁止以划小标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附属工程一般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第十九条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不设标底的,项目合同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可以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得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参与编制、确定标底。第二十条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投标。从事项目总承包的企业,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项目监理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确定。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在省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设立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标。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投标无效。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三十二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或者以审批等形式干预,也不得因此拒绝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招标人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或抬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以外,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第四章监督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第三十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第三十六条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依法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视情节可以禁止其参与四川省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第四十条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第四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九)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五条招标、评标和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人的,终止招标、评标活动;中标人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重新招标、评标或依照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合同已部分履行的,其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未履行的部分重新招标、评标或依照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二)非法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三)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五)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决定。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的,由先受理的机关处理。第五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比选文件内封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标准比选文件

  比选人(项目业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①:

  年

  月

  日(公章)②

  注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即被授权人)的签字,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签(包括姓和名),不得由他人代签。本比选文件中其他要求签字的地方,也按此要求执行。②在填写的年月日上应加盖公章(即法定名称章,并用鲜章)。③发布比选公告需提交本页和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第3章比选公告”之3.1。

  第2章比选项目概况

  “比选项目概况”编制说明:①比选项目概况由比选人(项目业主)根据规定编制,正文使用仿宋三号字体排版。②比选项目概况应主要叙述:(1)比选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和/或标准)、资金来源等内容;(2)项目的审批情况;(3)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者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以及本项目(合同段)的最高限价等内容;(4)比选方案的备案情况。

  2

  第3章

  特别说明:

  比选公告

  3.1比选人必须在省指定媒介四川日报网站(www.sichuandaily.com.cn)发布比选公告。在指定媒介发布比选公告并同时在网上发售比选文件的,应当向省指定媒介(比选网站)提交如下四项资料:(1)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比选方案和项目审核(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其中,两次或两次以上招标失败,比选方案后应附经原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不再招标并变更为比选的文件;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省政府或市(州)政府同意不招标实行比选的,应附同意的文件。(2)比选文件内封页[即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年月日上加盖公章的页]。(3)比选人按第2章要求编写的“比选项目概况”。(4)比选人按标准比选文件要求编写的比选公告(包

  3

  括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档)。

  3.2以上四项资料由比选人直接送与或传真给指定媒体四川日报网站并提供电子文档。除比选人亲自将上述文件、资料原件送到网站外,为保证真实性,比选人应通过比选方案备案部门提供电子文档或传真上述资料,比选方案备案部门应保存比选人签字和盖章的原件备查。

  3.3比选公告中的空格部分由比选人填写,但这种填写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备案的比选方案和标准比选文件的要求进行。空格处比选人必须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3.4比选人应参考示范的格式进行编辑。

  3.5比选人必须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四川日报网站(www.sichuandaily.com.cn)发布“比选公告”。网上发布的比选公告应和比选人编制的比选文件中的比选公告内容完全一致。不一致的,以网上发布的比选公告为准。

  3.6本页、比选公告格式及范例仅作说明之用,比选

  4

  人据此格式和要求写出新的“比选公告”。

  3.7签字和盖章部分网站可用打印体代替,或使用复制件。

  3.8

  附:比选公告格式

  5

  比选公告格式

  比选公告①

  项目

  比选公告

  一、本项目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名称)批准建设,比

  以(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名称及编号)

  选方案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本项目现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和确定中

  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只有报名参加了比选,并被随机抽取到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才有资格被比选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比选人(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实施时间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6

  建设资金②其他三、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③(表二)施工1施工2施工3……勘察……设计……监理1监理2……货物④1货物2……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

  7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⑤;

  (3)其他要求:

  ⑥.

  (4)本项目(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⑦。

  五、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网站(www.sichuandaily.com.cn)报名⑧并购买比选文件,比选文件收费为200元(人民币)⑨,售后不退。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200月月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200日15时截止⑩。

  8

  年年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户名:

  开户银行:账号: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4)比选人将根据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选人。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比选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选的,中选人在提交履约担保⑪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选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2倍的差价履约现金担保⑫。(5)报价要求。比选人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实行一次性报价或二次报价。比选人对比选申请人报价的具体要求见表三。(6)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⑬、报价要求○、最高限价○、比选保证金○一览表141516

  9

  (表三):合同段报价方式施工1施工2施工3……勘察……设计……监理1监理2……

  货物1

  报价要求

  最高限价

  比选保证金

  备注○17

  货物2……

  最高限价和比选保证金单位为万元。

  六、随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

  10

  (1)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8即北京时间200年月日时分,在有关监

  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详细地址]

  19(www.sichuandaily.com.cn)○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网站

  随机抽取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活动,从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个○比选申请人参加评比。20(2)抽取方式。采用A、B、C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对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按其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比选人只在报价最低的9个○比选申请人中进行21随机抽取;采用D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在所有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七、联系方式:

  比选人(全称):地邮址: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11

  传

  真:(如有)

  电子邮件(E-mail):

  附:工程量清单(B、C两种报价方式适用)○22

  200

  年

  月

  日(公章)

  12

  注释和说明:

  ①

  比选公告是比选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比选人编制的比

  选文件中的内容与比选公告不一致的,以在指定的公共媒体四川日报网站(www.sichuandaily.com.cn)发布的比选公告为准。比选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比选人也可根据项目的需要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但内容应与在指定媒体发布的完全相同,不同的,以指定媒体为准。发布的比选公告应全文放在比选文件中。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未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发布比选公告的,或未经该指定媒体在网上接受申请人报名的,违反了《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原则和该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比选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比选无效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给比选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应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比选公告中的“”部分由比选人根据比选项目

  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由比选人填写,不得留有空白。比选公告的其他部分,比选人不得删减和修改。

  13

  ②

  建设资金。比选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应当有进行

  比选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比选公告中如实载明。例1:某比选项目资金来自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已落实。例2:某比选项目资金来自四川省2007年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银行贷款及自筹。补助资金已落实,银行贷款及自筹资金来源已落实。例3:某比选项目资金来自中央排危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资金已落实。例4:某比选项目资金来自业主自筹(或自有资金),资金已落实。

  ③

  对比选的项目,比选人(项目业主)可以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合理划分合同段。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划分合同段。为体现规模效益,便于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比选人可将实施时间相近、或技术相近的单项工程(但每一个单项工程都应低于招标的限额标准)打捆为一个比选合同段(多个单项工程打捆为一个比选合同段的总投资额可以超过招标的限额标准)打捆的比选合同段应在比选公告。(表三)之“备注”栏将单项工程分别列出。为防止以打捆为名排斥潜在申请人,打捆的比选合同段只能要求一个资质,不得同时要求一个比

  14

  选申请人具有多个资质。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合同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申请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比选申请人的报名,更不得规定一个项目有几个合同段的只能中选一个合同段。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可对本项目一个合同段提出申请,也可对本项目的多个合同段分别提出申请。但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为比选项目提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以及有股权关系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比选。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参加比选。”因上述规定应回避的单位,不得参加比选。不自行回避的,应取消其比选和中选资格,报名费用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比选项目划分为多个合同段的,各合同段的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填写。例如,施工1:某医院项目内装饰装修;施工2:某医院项目消防工程;或施工1: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厂区外管网工程施工;监理1:某医院项目施工监理;货物1:某医院项目电梯采购及安装。又如某污水处理厂货物(设备及安装)的比选内容为“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操作人员培训、操作维护手册的编制、全厂两月联合试运行以及质保期内设备的维护等”;再如货物1: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厂区外

  15

  管网夹砂玻璃钢排水管材料采购”。

  ④

  比选中所称的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

  ⑤

  比选人应根据比选文件对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和

  比选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资质要求,如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如划分合同段而又有不同的资质要求,应按合同段分别说明。比选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参选人,不得对潜在参选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参选人提出与比选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常用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要求请参阅四川日报网站(www.sichuandaily.com.cn)《常用企业资质等级及承包工程范围》栏目,比选人也可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咨询。

  ⑥

  其他要求主要包括财务(注册资本、是否亏损)、设备、

  人员、业绩、信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资质和技术职称等。无其他要求,则填“无”。比选人要求比选申请人有类似比选项目业绩的,一般为2个左右,最多不得超过5个。

  16

  ⑦

  比选的项目,绝大多数规模较小,技术相对不太复杂,

  为便于管理,建议比选人一般不接受组成联合体参加比选。如比选人选择“接受”,在比选申请报名时,由主办方进行报名申请并提交比选保证金,其他联合体成员不报名。如比选申请人被随机选中,则以联合体的名义参加谈判并参加评比,联合体的主办方必须是参加了报名并被随机抽取的比选被邀请人。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比选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比选文件对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参加比选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参加比选协议提交比选人。联合体中选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就比选项目向比选人承担连带责任。比选人不得强制比选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比选,不得限制比选申请人之间的竞争。

  ⑧

  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执行。没有在比选

  网站(电子数据交换网络)注册登记的不能参加比选。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网站报名,应按“第四章比选申请

  17

  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提供“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资质等级证书(包括许可证,副本);3.法定代表人网络报名授权书;4.比选申请人承诺函”。比选人在比选公告中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被随机抽中(邀请)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比选被邀请人)在谈判和评选过程中应当提供。

  ⑨

  比选文件收费以物价部门的核定为依据,并由比选网站

  在比选公告中载明。比选文件收费包括网络服务费、比选文件费等。比选申请人在比选网站注册登记不收费。

  ⑩

  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工作日,不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公休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星期天等)。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也不发布比选公告。期间个工作日)(3的计算:发布比选公告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如发布公告的当天是星期五,则应从下一个星期一开始计算)。截止的当日必须是工作日,而不得是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比选公告一经上网发布,比选申请人即可在网上自愿报名参加比选,网下报名的无效。一个项目的一个合同段只能

  18

  报一次名,重复报名的都无效,报名费用不予退还。

  ⑪

  是否要求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由比选人在比选规则中

  规定,要求中选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在比选规则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和交纳方式(如现金担保,或保函担保等)。

  ⑫

  差额履约现金担保是由于中选价低于基准值,为保证项

  目质量、工期及合同的全面履行,凡低于基准值中选的,中选人在提交正常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选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2倍的差价履约现金担保。如:某施工合同段比选的最高限价为100万元,基准值为比选最高限价的85%,即85万元。该合同段的中选价为80万元,中选人须额外提交的差额履约现金担保为10万元。低于基准价中选的差额履约现金担保必须在签订合同前足额及时提交,否则取消中选资格。差额履约现金担保由比选人存入专户管理,利息归承包人所有。差额履约现金担保应随工程进度按比例逐步退还承包人,项目完工时必须退款完毕。

  ⑬

  报价方式。比选人应按“第五章

  比选报价”的要求选

  定一种报价方式(一个项目没有划分合同段的,只能选一种

  19

  报价方式;一个项目划分几个合同段的,每一个合同段都应选定一种报价方式)。在每一个项目(合同)“比选报价”栏分别填写:A.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最高限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B.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下浮一定比例报价C.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D.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后报价如合同段施工1填写的报价方式为:C.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第六章规定了比选报价的四种方式,比选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四种报价方式中自主选择一种作为比选具体项目的比选报价方式。但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具体项目(一类或某一个项目)比选报价的方式有规定(四种比选报价方式中规定)的,比选人应当依照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本章所列四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也不得将所列四种方式修改、综合或分拆使用。

  14○

  报价要求。比选人采用的预报价方式,一种是将比选申

  请人的预报价直接作为比选被邀请人的最终报价(一次性报价)第二种是将比选申请人的预报价作为比选申请人的第一;次报价,评比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比选被邀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二次报价)。比选

  20

  人应在“报价要求”栏中填“一次性报价”或“二次报价”。但第二次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

  15○

  最高限价。比选人应该设定比选报价的最高限价,比选

  申请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即可以等于或低于最高限价)。在比选网站填写的报价比例超过最高限价的,比选网站的程序设臵应作拒绝处理。最高限价应是一个固定金额,如177万元。不得是一个比率。比选人采用“A.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最高限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B.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下浮一定比例报价、C.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三种报价方式的,必须在比选公告中公布最高限价。采用“D.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后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可在比选公告中公布最高限价,也可不公布最高限价。不在比选公告中公布最高限价的,最高限价栏用“/”表示。

  16○比选保证金。比选保证金收取的具体标准见5.2。

  交纳比选保证金的两种方式由比选申请人自主选择,比选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比选申请人不按比选公告要求提交比选保证金的,该比选申请人的报名将被拒绝,不能进入随机抽取程序或作为比

  21

  选被邀请人参加评比。比选申请人应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如只报名参加一个合同段的比选,则只按比选人要求的数额提交一份比选保证金;如参加一个项目多个合同段(如有)的比选,应每个合同段都提交相应的比选保证金,但可以对参加的一个项目的几个合同段一起缴纳。比选申请人报名参加了多个合同段比选,但比选保证金不足,并无法确认哪个合同段提交了比选保证金,按“比选公告”中“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的先后顺序确认其提交比选保证金的合同段,余额不足的合同段,视为没有提交比选保证金。

  17○“备注”是用于注明打捆项目或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8,即,“随机抽取参○“报名截止时间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的时间必须是报名截止时间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如某项目是发布比选公告是2007年7月17日星期二,当天不算,从2007年7月18日星期三起算三天即2007年7月20日星期五下午3点截止,2007年7月21日和22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国家法定公休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国家调休的除外),随机抽取的时间则应是下一个星期一即2007年7

  22

  月23日的上班时间。

  19○

  比选人可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选择随机抽取的地点。但

  比选人确定的随机抽取地点必须有能够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和打印机,并能为比选申请人和比选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提供方便条件。比选监督部门对比选随机抽取的地点有规定的,比选人应从其规定。

  20○

  比选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

  人)数量为2个至3个(即比选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的数量只能是2个或3个)比选人应在此范围内预先。确定比选被邀请人的个数,并在比选公告中载明。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2个以上(含),但等于或者少于比选公告中预先确定的个数的,比选人应向全部比选申请人发出比选邀请,不再随机抽取。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超过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个数的,比选人在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按预先确定的比选被邀请人数量从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确定,当场向其发出比选邀请。

  21“A.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是:

  23

  最高限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B.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下浮一定比例报价、C.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三种报价方式的,为比选申请人在报名时进行预报价。比选人对所有通过形式审查的比选申请人按其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比选人只在报价最低的9个比选申请人中进行随机抽取活动,排名9个之外的比选申请人不进入随机抽取名单。报价最低的9个比选申请人按如下规则确定:(1)按照6.5.2比选申请人“下浮一定比例报价”的,下浮的幅度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超过两位小数的无效。(2)对比选申请人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编号,2、1、3、4、5、6……,报价相同的编为同一个号(并列,不分先后)。如比选申请人的报价分别为(下浮%):21.00、20.70、19.85、19.85、15.33、15.33、15.33、14.00、13.55、13.55、13.55、13.55、13.55、13.15……则排序为:

  序号(下浮比例比选申请人名称由低到高)1234司、十五公司

  24

  报价(下浮%)21.0020.7019.85、19.85

  五公司十公司四公司、九公司

  十一公司、十三公15.33、15.33、15.33

  5

  十二公司

  14.00

  一公司、二公司、13.55、13.55、13.55、6三公司、六公司、13.55、13.55七公司7十八公司13.15

  (3)选择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9个(9家比选申请人)单位,根据从低到高、最后一个报价相同的全部进入的规则,排在序号前6的13家比选申请人进入比选抽取程序。

  22“B.经评审的预○工程量清单。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为:

  算投资额下浮一定比例报价、C.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两种的,比选人应在比选公告后附工程量清单。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为:“A.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最高限价下浮一定比例报价、D.被确定为比选被邀请人后报价”两种的,比选人不在比选公告后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其要求见“6.6工程量清单”。

  25

  比选公告范例

  比选公告

  保城市龙台县旺盛乡卫生院项目施工

  比选公告

  一、本项目经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关

  于转下达2007年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7‟777号)批准建设,比选方案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保城发改„2007‟比选备案第33号。本项目现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和确定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只有报名参加了比选,并被随机抽取到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才有资格被比选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26

  比选人(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实施时间

  保城市龙台县旺盛乡卫生院保城市龙台县旺盛乡卫生院改建保城市龙台县旺盛乡拟于2007年12月24日开工,建设工期6个月

  工程规模(和/或标3900平方米准)来源于2007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其他三、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表二)施工1施工2保城市龙台县旺盛乡卫生院改建土建施工保城市龙台县旺盛乡卫生院内装饰装修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具格有独立企。(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施工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三级;施工2: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三级。

  27

  业

  法

  人

  资

  (3)其他要求:施工1和施工2要求比选申请人有3个类似项目业绩。(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1)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网站(www.sichuandaily.com.cn)报名并购买比选文件,比选文件收费为2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2)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2007年10月19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2007年10月24日15时截止。(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户名:保城市龙台县旺盛乡卫生院

  28

  开户银行:农行保城市支行旺盛乡分理处账号:10000000777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4)比选人将根据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选人。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比选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选的,中选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选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2倍的差价履约现金担保。(5)报价要求。比选人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实行一次性报价或二次报价。比选人对比选申请人报价的具体要求见表三。(6)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最高限价、比选保证金一览表(表三):合同段报价方式施工1

  C.预算控一次性制价下浮报价一定比例

  29

  报价要求

  最高限价

  比选保证金

  备注

  130

  6

  报价

  施工2

  B.经评审的预算投二次报资额下浮价一定比例报价504

  最高限价和比选保证金单位为万元。

  六、随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

  (1)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北京时间2007年10月25日10时30分,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龙台县卫生局5楼501会议室(龙台县正府路3号)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网站(www.sichuandaily.com.cn)随机抽取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活动,从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3个比选申请人参加评比。(2)抽取方式。采用A、B、C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对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按其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比选人只在报价最低的9个比选申请人中进行随机抽取;采用D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在所有进入随机抽取

  30

  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七、联系方式:

  比选人(全称):保城市龙台县旺盛乡卫生院地邮址:龙台县旺盛乡恒升路30号编:638050兴恒

  联系人:

  联系电话:(0826)3333333传真:(0826)7777777

  电子邮件(E-mail):JW99@263.NET

  附:工程量清单(B、C两种报价方式适用)

  2007年10月19日(公章)

  31

  第4章

  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规定

  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简化程序,从制度和技术上保证比选的公平公正,实行比选的项目,比选申请人只在四川日报网站(www.sichuandaily.com.cn)进行报名并下载比选文件。为保证交易安全,防止欺诈,保证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比选申请人在网上报名时,应如实并按要求提供以下1、2、3、4项资料(只需要一次性提供,在有效期内长期有效)进行注册登记: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等级证书(包括许可证,副本)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等级证书(包括许可证,副本)应提供原件以供查验,并留存加盖企业鲜章

  3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等级证书(包括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等级证书(包括许可证,副本)原件扫描的电子彩色文档(图像类型为RGB色彩,JPG格式,分辨率300ppi)。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和资质发生换证、变更、合并或注销事项的,比选申请人应及时到网站进行更新。比选人在比选公告中,要求比选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比选申请人应当具备。被随机抽取参加谈判和评比的比选被邀请人,比选人应要求其提供比选公告要求的材料、文件和证明,比选被邀请人应当提供。

  3.法定代表人网站(电子数据交换网络)报名授权书

  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委托代理人限一人,并向网站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参加比选竞争的,必须由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方为有效。委托代理人发生变更的,比选申请人应撤销原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为(格式和内容不得修改):

  33

  法定代表人网络报名授权书①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比选申请(姓名)为我单位

  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委托代理人(报名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的网上报名。凡是以我单位及委托代理人设定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的网上报名,以及委托代理人进行的其他与比选报名相关的活动,视为我单位授权的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我及我单位均予以承认并全部承担其责任。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手机:职务:传真:

  委托代理人部门:单位电话:

  比选申请人:(全称并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

  注①应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彩色)。

  34

  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比选活动的,不需要提供授权书。联系方式一有变化,应立即更新。

  4.比选申请人承诺函

  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理解以下承诺,同意的才签署,不同意的可以不签署并不参加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不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比选申请人都不得修改《比选申请人承诺函》。比选申请人应签署《比选申请人承诺函》一式二份(原件),供比选网站留存。

  35

  比选申请人承诺函格式

  比选申请人承诺函

  我单位非常愿意参加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作为比选申请人,我单位承诺如下:一、对我单位报名参加比选的所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视为我单位同意并接受比选文件,以及严格遵守《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各项规定。二、我单位对比选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意并配合行政监督机关和比选人对我单位进行的查询或调查。如与事实不符或弄虚作假,或有应回避的情形而不回避的,本单位愿承担一切责任(包括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等)。三、我单位完全理解比选人因法律和政策原因取消比选、以及拒绝所有的比选申请人而重新比选,并对此类任何行动不承担任何责任。四、我单位理解和遵守有关部门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定,对项目所作出的处理。由此给我单位造成影响的(如取消中选资格、或宣布比选无效,即使已签订合同),有关部门对此类行动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我单位有申诉和投诉的权利。

  36

  五、不论中选与否,因比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我单位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文并理解,也深知上述承诺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后果。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全称)(签字)(签字)

  二○○

  年

  月

  日(公章)

  37

篇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

  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

  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四)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五)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各地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六)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监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的建设;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订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八)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凡招标投标工作由上级部门监督的,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实施地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九)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或按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比选规定执行。二、严格招标条件和程序(十)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日内抄送有关监督执法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十一)禁止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由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的方式。鼓励各类合法资金以各种法律法规不禁止

  的方式投资政府工程项目,但该工程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资者及关联企业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十二)严格招标程序。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十三)严格招标备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因备案审查不严格或违反有关规定备案审查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备案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十四)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至递

  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4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招标结果须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时限及时办理退还投标担保、合同签订和支付等事项。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十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范本另行制定。(十六)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十七)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到省建设厅履行备案手续。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凡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

  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十八)一个中心城市原则上只建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适用)、开标和评标。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本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省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可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开标和评标。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应设在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建设工程交易场所提供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场地和服务,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当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但不得代行监督职责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实行按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重新确定。(十九)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评标时按各投标

  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鼓励推行电子招标,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投标等文件无纸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二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二十一)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监督部门认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影响公正

  的,可建议项目业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代表业主参与评标,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二十二)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二十三)规范不招标项目发包方式。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各地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州)政府同意,可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四、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加强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为确保招标结果落实,实行以下制度:(二十四)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二十五)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二十六)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二十七)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二十八)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二十九)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十)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

  和本意见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三十一)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本意见各项规定。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上曝光。1-3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三十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应移交有权部门处理。(三十三)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各级招监委牵头,相关招监委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协调具体招标投标活

  动的监督执法工作。(三十四)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责、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程

  建设

  投资

  招投标

  意见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省法院,省检察院,成都军区,省军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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