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流动党员定期摸底排查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4篇

发布时间:2022-12-17 18:3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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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流动党员定期摸底排查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4篇

篇一:关于做好流动党员定期摸底排查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

  探索新形势下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新思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力在产业间的转移和地区间人员的流动日趋广泛,致使党员流动的数量逐年增多,流动的频率逐渐加快,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流动党员这一新兴党员群体随之出现,给党员的教育管理带来了新的课题。针对流动党员呈现“数量速增、构成复杂、从业多样、流变性强”的特点,需要我们积极探索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一、现阶段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认识程度不高、思想重视不够。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改制,部分党员下岗后一直没有与党组织取得联系,原单位也没有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加上自身家庭困难,下岗后一直对组织和单位心中充满怨气,更是在接转组织关系中发牢骚,说怪话,话语尖酸刻薄。再加上大多下岗流动党员对社区工作不理解、不配合,感觉上这些党员不好管,造成社区工作人员产生不想管、不愿管的思想。(二)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不实、力度不够。一是对流动党员信息排查登记力度不大,覆盖面不广。一方面,有些社区党组织平时只注重外来人员的暂住证信息的登记,却忽视其中的党员信息的收集登记。从而导致大多数流动党员变成了“隐性党员”。另一方面,很多社区辖区范围广,党员多,有的社区党员人数达到500人左右;有的社区所辖单位庞杂,对属地归口单位摸排不清,使得所属党组织、党员数基数不清;有的街道、社区办公场所宣传不够,使得想转组织关系的党员找不到党组织,再加上平时教育管理松懈,使得部分党员无声流出。

  二是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环节,服务不到位。多数党员对组织关系接转环节不清楚,在接转关系过程中,有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解释不清楚,部分党员认为接转组织关系过于繁琐,就会导致部分“口袋党员”出现及组织关系丢失等情况发生。

  (三)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法不灵活,抓手不够。一是流动党员在管理上没有好的方法和有效的抓手。由于流动党员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生事物,没有可借鉴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加之流入党员无隶属关系,流出党员无联系方式,给社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造成“流出党员管不到,流入党员管不了”的不良局面。此外,社区工作人员人少事多,缺乏足够的精力;有的社区,虽然建立“党员之家”、“党员活动中心”,但由于组成人员没有正常听收入、无固定工作,他们还要为自己的生计四处奔波,无暇对其它党员实施管理,更谈不上开展活动,造成了“人来就管,不来不管”的结果。二是流动党员的教育缺乏好的形式和方法,且内容陈旧。有的社区党组织未分清流动党员的类别,采取了同样的教育方式,使得党员认为学习无非是读读书、看看报,失去兴趣;有的社区未摸清流动党员生活状况,一味要求参学率、出勤率,使得下岗失业党员及生活困难党员产生思想情绪。(四)关心服务党员方式单一、活动单调且配套设施不全。一是对党员的关心服务针对性不强。服务仅限于接转组织关系、发送学习材料、重大节日慰问等,而对党员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不够,没有解决党员的根本问题,致使党组织的凝聚力不高。二是流动党员的活动设施不全。有的社区缺乏应有的党员活动阵地。给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带来困难。有的新建党支部,无办公用房和办公经费,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二、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一)建立流动党员分类登记管理体系,畅通联系渠道,让党员有“家”。

  社区党组织要按照直接管理、协商管理的原则,搞好流动党员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随时掌握流动党员的变更情况。对于流入的党员,做到底数明,情况清;

  对于流出党员,把好外出关,做到去向明。同时将流动党员划分为参与型、型服务和救助型等分类管理,

  一是针对流入党员的管理。流入地社区党组织要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和密度,建立与公安流动人员管理部门“协管”流动党员的新机制,定期对流动党员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已掌握的流动党员,要有进分类登记,有针对性地搞好服务保障工作。同时,要让他们定期参加社区党组织的活动,参加社区的志愿者组织,融入社区建设中,在流入人口中当好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员和群众工作的信息员。

  二是针对流出党员的管理。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要认真落实党员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台帐、全时跟踪、专人联系、定期汇报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制度,全面掌握外出党员的去向。对于没有融入流入地的流出党员,流出地社区党组织要通过“连心热线”、组织短信、网络QQ等方式,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传达亲情问候、通报支部工作开展情况,每个外出党员每季度都要向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按时缴纳党费,完成支部分配的任务及工作生活中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等情况。对于融入流入地党组织的流出党员,流出地社区党组织要定期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以便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外出党员的全面情况。

  三是定期核实、更新信息。继续用好省流动党员网上系统,对流动党员信息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核实,及时更新信息。落实好流动党员“七个一”管理法,即“一人一证”、“一人一档”、“一人一员”、“一季一联”、“一节一访”、“一年一议”、“一年一训”,使流动党员始终置于党组织的管理中。

  四是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

  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二)建立流动党员分类教育管理体系,理顺组织关系,为党员建“家”。

  1、在建好“家”上“操真心”。“送钱送物不如建个好支部。”党员找到了登记了,没有相应的党组织开展活动,找到的党员仍旧像一盘散沙。对于流动党员,我们因人、因地制宜,合理组建党组织,从而把党员集中起来,发挥他们的作用。

  一是对基础较好的及时建立党组织。在征求大多数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本着“便于党员生活、便于党员工作、便于党员学习”的原则,在流动党员相对较集中的区域建立楼宇党支部或楼栋党支部,并选配好那些群众公认威信较高,工作积极性较强的骨干党员担任支部成员。此外,对于流入的党员,各社区在征求党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将组织关系转到最近的党支部。

篇二:关于做好流动党员定期摸底排查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2篇

  篇一:高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落聘待岗、学习进修、讲学、科研、挂职锻炼、出国(境)和学生毕业后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而本人脱离学校时间较长的党员。

  第三条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有利于党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关系管理

  第四条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有固定地点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由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按时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五条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时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党员三人及以上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设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对外来流入党员,应在接到流出地党组织的委托管理信函后,根据其工作岗位将其及时编入一个党支部,并加强与流出地党组

  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对于非学校正式编制党员需要和学校使用部门签订固定用工合同后,方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接收其组织关系。

  第八条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及时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故意隐瞒党员身份,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条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在预备期满前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流出地党组织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明确其组织关系的隶属,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条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或持所在单位证明补交党费,但不能少交或不交。

  第三章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前除履行学校要求的请假手续外,还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交纳党费,并由所属基层党组织登记备案。基层党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与其保持联系,并开展相应的学习教育。回国后,本人应到原单位党组织报到,党组织应及时恢复其组织生活。出国(境)党员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可在回国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本人在国内学习、工作时期的标准一次性补齐。

  第十二条预备党员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并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党费。回国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组织关系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私临时出国(境)的党员,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党员或出国(境)定居的党员,一律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出国(境)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党组织同意,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所

  属基层党组织。

  (二)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在其出国(境)后,应停止其党籍,不连续计算党龄。

  (三)出国(境)长期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四)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在外期间的表现。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在国外境外的表现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五)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

  (六)对未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时间超过6个月仍不提出保留党籍申请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章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

  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校区)党委同意,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五条对保留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学院(校区)党委应指定专人联系,掌握流动去向、地点、联系方式及思想、就业、生活等情况,同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他们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以多种形式将其纳入组织管理,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

  第五章流动党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外出前,流动党员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开具党员证明信或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凭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接受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三)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四)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五)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简洁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工作的通知》,本着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流动党员指因辞职、辞退、离退、待岗落聘、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出国(境)等原因,使工作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的或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在较长时间无法正常参加正式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党员分散外出从事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进修、挂职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由党员所在党

  总支出具证明到组织人事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第五条党员3人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临时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负责。

  第六条离退休党员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党总支。异地安家或居住地离学校较远,不便参加离退休党员组织活动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居住地或有关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凡来我校学习、进修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党员,时间在6个月之内的,一律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党员证明信)。

  第八条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调入、调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党员证明信的出具。

  第九条我校引进的人员,暂未转来党员组织关系,但有材料证明其党员身份的,相关单位应将其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员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出国(境)党员应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停办手续,并定期以书信或电话向党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回校后要及时申请,办理恢复党籍手续。

  第十一条流动党员的管理教育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但在职党员无论集体或分散外出,只要行政关系未脱离原单位,不论其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转出,原单位党组织仍应对其进行管理和教育。

  第十二条党员外出时须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党总支批准后,到组织人事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或党员证明信。外出后要及时将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交给所去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其教育和管理。外出期间要坚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外出返校后,应主动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转回的党员组织关系或党员证明信及其他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十三条流动党员外出前,所在党组织要对其进行登记,并进行行前教育。外出后,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外出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其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校后,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记载的内容和鉴定材料,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十四条经组织接转的外来党员,相关党总支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离校时应如实写出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在我校缴纳;临时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党费到原单位党组织缴纳。

  第十六条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中流动的,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考察。凡正式组织关系转来我校的预备党员,到期转正时,所在党组织必须征求对方党组织的意见后,再讨论是否按期转正并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流动党员的统计,由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基层党组织统计上报。统计上报时间安排在每年11月。

  第十八条党员在流动中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应根据党章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关于做好流动党员定期摸底排查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过全市各级党组织的努力逐步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网络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以形成党组织与党员联系密切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着力教育和管理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作用发挥明显进步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适应党员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日益频繁的新形势,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把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流动党员队伍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系统、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抓好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全市各级党组织的努力,逐步建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网络,规范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以形成党组织与党员联系密切,流动前、流动期间、流动后各环节全面加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着力,教育和管理有机统一的工作机制,使党组织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有效,流动党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党员意识明显增强,纪律观念明显加强,作用发挥明显进步。二、明确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应把握的原则流动党员,主要是指离开原党组织所在地,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包括外出务工、经商、居住,连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党员;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连续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转移正式组织关系而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党员。要按照“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作用”的要求,确定并落实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主管党组织。具体应把握以下原则:⒈双向共同管理原则。对流动党员,实行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共同管理。流出地党组织要对流动党员登记造册,掌握去向,采取有效办法加强管理,并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流入地党组织要主动承担起管理的责任;做到

  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负责,经常联系、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流动党员教育管理中碰到的问题。⒉条块结合管理原则。对外来流动党员,实行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相互结合管理。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党组织为主管理;就业不稳定或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的,由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为主管理。工作单位、居住地和单位所在地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沟通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利用各自优势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⒊因人制宜管理原则。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稳定性不强、居住地比较固定的,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居住地经常变动的,由原所在党组织管理。⒋信息动态管理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党建工作信息网络,逐步实现党内基本信息实时网上传输、查询,提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效能。流动党员情况由所在党组织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各基层党委及时把流动党员基本情况输入信息库,逐步实现信息化动态管理。三、严格按规定做好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管理工作⒈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办理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原所在党组织应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经常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每年至少查验一次《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外出所在地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验证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⒉党员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要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入

  所去地方、单位的党组织。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主管单位的党组织或所在地党组织。⒊部队转业、复员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流动人员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至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再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⒋留职停薪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原单位;有新的固定就业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企业下岗和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居住地党组织,找到新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离开原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⒌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居住地党组织。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被其他单位聘用的,或离开原居住地,到异地居住时间较长的,要事先向所在党支部说明情况。党组织要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为其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或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⒍外出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半年以内的党员,开具党员证明信;半年以上的,转移正式组织关系。⒎对流动中的党员,凡是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或单位党组织都应予以接纳。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织关系。没有转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应督促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的,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⒏党员因私出境出国,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中组部和省委组

  织部有关规定执行。⒐对从市外流入我市的党员,各流入地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要求,凭组织关系介绍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予以接纳,落实教育管理措施。对没有转移组织关系,且未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又无党员证明信的,要动员党员及时办理。⒑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退离休干部职工党员将组织关系转移到街道社区党组织。转移流动党员组织关系时,党组织应充分尊重党员本人意愿。四、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组织体系⒈建立外出流动党员党支部。名以上正式党员集体外出到同一城市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人员相对集中,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个月以上,属同一基层党委的,该基层党委应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属不同基层党委的,上一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他们中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有关基层党委。⒉建立流动党员联合党组织。积极推行流动党员区域化集中管理,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工业区、住宅区、商业区建立联合党组织,对区域内工作单位未建党组织的流动党员实行统一管理。流动党员较多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可以建立外来党员联合党支部,统一管理辖区内难以落实党员组织关系的外来党员。⒊对于待安置(就业)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由军转办、安置办、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等有关部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党组织,负责他们待安置(就业)期间的教育管理。⒋拓展新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切实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团组织等领域的党建工作,不断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农村、社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新社团组织的党的基层组织,要主动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职责,及时掌握人员流动中的党员情况,协助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认真落实教育管理措施。

  ⒌设立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机构。市上设立流动党员服务中心,市人才交流中心、劳动力市场和各区、县设立流动党员服务站,做好跨区域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党员组织关系无合适去处的党员,协调安排到流动党员联合党组织。各区、县委组织部要指派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其他党委组织部门也要指派专人专管或兼管这项工作。流动党员较多的街道和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与流动党员的联系、教育和管理。五、探索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发挥作用的方法途径⒈切实抓好流动党员教育工作()实行经常性全程教育。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告知联系方式。党员外出期间,各基层党委及党支部应定期邮寄党课教材及有关学习资料,督促流动党员自学。教育、引导流动党员时刻要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流入地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流动党员至少每个月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外出时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党员返回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开展谈心活动,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有效性。要根据流动党员人多、面广、分散、职业杂等特点,结合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如定期寄发学习资料,利用书信、电话等方式加强联系。在每年“七一”等重大节日和上级作出重要部署时,开展专题教育等。在流动党员集中返回时,要抓住时机组织集中培训,开展流动党员座谈会等组织活动。有条件的还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教育手段,提高教育效果。()丰富教育内容,增强针对性。在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性党纪和党的知识教育的同时,要结合流

  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等与他们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组织流动党员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⒉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系员,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卡,负责每季一次与流动党员进行双向性、经常性、动态性的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进行跟踪考察。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建立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基层党组织要设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以及现实表现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登记相结合,党支部每半年将登记情况上报上级党组织,党总支、基层党委每年终或次年初上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对流动党员的数量、流向及表现进行分类分析、研究,提出管理意见上报党委,针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要不定期组织开展流动党员摸排梳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将游离于党组织之外的流动党员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中,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员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考察,了解党员工作情况,掌握思想动态,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党员返回后,党组织要上门慰问,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家乡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对外来党员,有关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同样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⒊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妥善解决流动党员参加选举的问题。办理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的流动党员,要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他们参加,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切实保障这部分党员的权利。⒋做好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转正工作。预备党员流动期间,预备期满要向流入地或流出地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向流入地党支部提出申请的,流出地党组织要提供其在流出地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情况;向流出地党支部提出申请的,流入地党组织要及时提供其在流入地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情况。然后由流入地或流出地党组织按程序和要求办理转正手续。⒌注意做好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要全面了解、认真分析本地本单位外出(来)务工、经商人员的情况,从中发现和掌握一批先进分子。对那些政治思想好、有致富能力、有文化、自愿书面申请的外出(来)务工经商人员,党组织要在其务工、经商地分别指定—名党员负责联系、引导教育及培养考察,并通过组织程序将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⒍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流动党员应在组织关系所在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工作。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参加的,应寄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党组织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做好对流动党员的组织考察和表彰、处置工作。

  对符合优秀党员条件的流动党员要予以评选、表彰;对不能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违法违纪的流动党员应加强教育,该处理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章、党纪及时处理。处置不合格流动党员,要坚持思想教育与组织处理并重,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注意把因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的党员不能履行义务同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⒎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施外出党员反哺工程,利用外出党员活动范围广、经营门路多、获取信息灵的优势,发动外出党员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拓展农产品流通市场,引进发展经济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实施外来党员先锋工程,根据外来党员素质相对较高、在外来人员中有一定号召力的特点,引导外来党员带头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充分发挥他们在外来人员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外来人员共同为第二故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实施流动党员培养工程,重视对流动党员中优秀分子的培养和使用,及时把政治素质好、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事业心强、群众拥护的流动党员,选拔到社区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班子中,充实基层党的工作力量。8、加强流动党员党费收缴工作()每年年初,流动党员应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如实申报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党组织根据党员收入情况,按照中组部组通字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原则上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缴纳党费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至少每季度交纳一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领导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工作难度较大。各级党组织要强化领导,以创新的精神,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促进工作上水平,出成效。⒈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要将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商、税务、民政、人事、劳动、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建立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应职责。⒉强化督查指导工作。各级党委特别是区、县委领导和相关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注意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以典型引路,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同时,对工作不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批评,督促整改。区、县委组织部每年底要逐级上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市委组织部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此项工作开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⒊为加强党员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级党组织要针对党员活动缺少经费、场所,党务干部待遇低的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办法,积极寻求有效对策,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大投入,切实保证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和党员活动必要的经费支出。各区、县委和市直相关党工委要采取财政或行政安排一点,基层党组织争取行政支持一点,按规定留存的党费列支一点的办法,积极筹措工作经费。市委组织部每年将从市管党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上级组织部门另有规定,按新规定办理;如与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各区、县委和市直相关党工委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篇四:关于做好流动党员定期摸底排查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工作方案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觃范流劢党员管理工作形成系统科学有敁的流劢党员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劢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収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亍加强党员流劢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觃定和xx党委组织部关亍加强流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觃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工作方案

  第一章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形成系统、科学、有效

  的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XX党委组织部《关于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经常离开本地、本单位党组织或者连续离开

  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第三条党员外出应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

  理由、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第四条党员外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基层党组织应予同意并及

  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出具党员证明信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第五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

  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应担负起管理流动党员的

  职责。坚持条块结合,实行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的方式。第七条流出地党组织要掌握流动党员去向,采取有效办法加强教

  育管理,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及时掌握外出党员的表现情况;流入地党组织要经常与流出地党组织主动联系、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责任。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八条

  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

  理方式。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

  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单位不够稳定但居住地比较固定的,可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居住地经常变动的,可由原所在地党组织管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设立XX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跨区域

  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并将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登记造册。各基层党组织每年须对《流动党员活动证》查验1次,3年期满后换发新证。对流入我市的流动党员持有的《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相关内容要认真填写。第十条市直属机关党委、街道党工委、苏木党委及相关党委(党

  工委)也应设立基层党组织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流动党员活动证》统一发至各基层党委(党工委)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由其发放或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流入我市的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党小组),或单独建立流动党员党组织。各基层党委(党工委)要指派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农牧区、街道社区、企业等党组织要设立流动党员登记

  工作站,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流动党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市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机构应成立党组织,负责管理进入人才、劳动力交流服务机构,尚未落实工作单位又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第十二条集体外出、地点相对固定,时间在6个月以上,属同一

  基层党委的3名以上正式党员,应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属不同基层党委的,上一级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隶属有关基层党委;条件具备的,可以建立流动党员党总支或基层党委。第十三条切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

  体等领域的党建工作,提高党组织的组建率,不断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保证流动党员能够过上正常的组织生活。

  第五章

  组织关系

  第十四条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在6个月

  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

  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等,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一般开具党员证明信;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第十五条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

  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或党员所居住的村、社区党组织。以上单位或地方接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服务机构党组织。第十六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

  企业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流向不确定的,一般先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其居住地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党组织。第十七条对根据国家政策有关规定,已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

  职工党员,其所居住社区具备接收条件的应当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党员居住的社区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在外长期定居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现居住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组织关系;被原单位返聘的,应当继续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第十八条

  对于待安臵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中的党员,由军

  转办、安臵办、人才交流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教育管理;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至本人、父母或配偶所居住社区党支部或市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教育管理。第十九条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党组织参加

  组织活动的,其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第二十条在职党员擅自离职、下岗职工党员和农牧区无职党员擅

  自外出,所在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第六章

  信息网络

  第二十一条

  市直属机关党委和街道社区、苏木嘎查、科技园区、

  驻市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动党员详细情况。市委组织部要利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管理系统专门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录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党支部每季度

  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基层党委(党工委)每半年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组织部。第二十三条建立全市党内基本信息管理网络,逐步延伸到每个基

  层党组织,实现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化管理。第二十四条大力发展流动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党建网站

  或网页、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要根据流动党员人多、面广、分散、职业杂等特点,

  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流动后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第二十六条党员外出前,党组织要进行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告

  知联系方式;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谈心,认真

  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搞好经

  常性的党内活动。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法律、现代科学技术等与之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使流动党员真正从思想上受到教育和启发。第二十八条对流动性较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随时返回原所

  在地区(单位)的流动党员,由原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积极引导流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外出党员

  活动范围广、经营门路多、获取信息灵的优势,发动外出党员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引进发展经济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根据外来党员素质相对较高、在外来人员中有一定号召力的特点,引导外来党员带头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充分发挥他们在外来人员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外来人员共同为第二故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第三十条重视对流动党员中优秀分子的培养和使用,及时把政治

  素质好、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事业心强、群

  众拥护的流动党员,选拔到农牧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班子,充实基层党的工作力量。

  第八章

  权利保障

  第三十一条

  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如果其

  所在的党组织由流入地管理,在流入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其所在的党组织由流出地管理,在流出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十二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证明信外出的流动党员,

  在流出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章

  民主评议

  第三十三条

  未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流动党员,原则上回

  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第三十四条

  流动党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

  评议的,可交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第三十五条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听取流动党

  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等方式,掌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严格执行评议标准,按规定评定等次。

  第十章

  党费收缴

  第三十六条

  每年年初,流动党员应向党组织如实申报上一年度外

  出后的实际收入,党组织根据党员收入情况,按照中组部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交纳党费的基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第三十七条流动党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

  至少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第十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各基层党委(党工委)要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党委(党工委)领导

  班子及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内容。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相应职责。第三十九条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流动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商、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

  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每人联系1至5名流动党员。联络员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外出表现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第四十一条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地、

  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第四十二条建立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

  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第四十三条对在转出和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中推诿扯皮

  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指正,对拒不纠正的,以及在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中违反党的纪律和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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