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9篇

发布时间:2022-12-13 10:06:03 来源:网友投稿

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9篇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浅谈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  作者:孙丽华来源:《法制博览》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9篇,供大家参考。

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9篇

篇一: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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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

  作者:孙丽华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员交往极其频繁,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的国境里没有外国人。怎样区别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即属于国籍问题。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关国籍方面的立法也是不同的,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国籍的冲突,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当,就会引起国家之间的纠纷。中国在解决国籍冲突方面形成了许多有效的做法,但存在很多不足,因此要不断加以完善国籍立法。

  【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国籍冲突

  一、国籍的概念

  各国对国籍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国籍①是一个人作为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个人与某个国家之间固有的稳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国籍对国家和个人具有下列重要意义:

  (一)对于个人国籍赋予其具有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最重要的区别标志。

  (二)国籍确立了个人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即决定了具有某国国籍的人必须接受该国的统一管理与法律约束。

  (三)国籍是国家对个人进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二、国籍法

  国籍法②是指一国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属于国内法范畴。

  因为国籍问题属于国内法调整的范围,而每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具体情况来制定国籍法,必然导致国籍规定之间的冲突。三、国籍冲突

  国籍冲突问题主要有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一)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③,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国籍。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国籍的人称双重国籍人,双重国籍是一种非正常的国籍现象,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第一,当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如果这两个国家都规定了服兵役的义务,在战时,如果这两个国家恰好是敌国,那么他无论在哪一方服兵役,都将被对方视为叛逆。第二,双重国籍问题还可能会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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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间的纠纷,如1812年,英美之间就发生了第一个问题中所说的纠纷,并最终成为英,美两国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二)国籍的消极冲突

  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无国籍现象的产生,也是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不同而致。

  无国籍人虽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但并不意味着他不用承担任何义务,他们在哪个国家居住就要受到该国法律的约束和政府的管理,但却享受不到与该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并且也不能视为外国公民,这样这些无国籍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概述

  1.旧中国共颁布了3部单行国籍法规④,其中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是中国的第一部国籍法。

  2.新中国成立后,旧的国籍法被废除,我国在总结多年来处理国籍问题的经验,并在参考其他国家国籍立法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国籍法,该法对我国国籍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

  1.中国国籍的取得

  (1)因出生地取得中国国籍的,适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来讲,如果父母双方都是中国公民,本人也出生在中国,那么他就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国外,那么本人出生时就具有居住国的国籍,并且不能再取得中国国籍。(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所谓归化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且愿意受本国法律约束的;或者定居在中国的;或是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具体程序是:相关人员可以向当地公安局提出入籍申请,人在国外的可以向中国设在当地的外交部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后,须经相关权力机关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公安部发给入籍证书,此人即取得中国国籍。

  2.中国国籍的丧失

  (1)自动丧失。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如果取得该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申请退出。中国公民如果是某外国公民的近亲属,或是定居在外国,或是有其他正当的理由的,可以经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中国国家公务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提出退出中國国籍的申请。

  3.中国国籍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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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曾经有过中国国籍,如果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五、对我国国籍立法提出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为使国籍冲突问题尽可能的减少,有必要对国籍法作必要的修改与完善,这里,我仅就消除和防止国籍冲突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增加处理多重国籍问题的灵活性

  目前,大多数国家仍不承认本国国民具有多重国籍,其法理在于国家主权原则,即不接受外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多重国籍的人在本国实施权威。不过,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国家是否可以施加保护,1930年《关于国籍法若干问题的公约》给予了否定回答,但也有人认为,如今情势已发生很大变化,近年来国际法发展的趋势是注重有效国籍原则,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作灵活处理,为避免个人无法寻求外交保护,国内立法可能也有必要对此予以规范。(二)具体国籍法律中有关词语的含义

  在我国的国籍立法中,对有些名词的解释比较模糊,在处理问题时可能产生不确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做出具体规定。

  (三)同有关国家就具体的国籍冲突问题加以协商,尽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双边协议来解决。

  注释:

  ①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5页。

  ②援引盛愉.《中国国籍法与国籍法原则》,载《中国国籍法年刊》,1982年:第210页。

  ③参见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前言部分。

  ④王英著.《国际私法》,商务印书馆(上海),1934年:第59页。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1.

  [2]刘海山.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9.

  

篇二: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双重国籍允许中国移民自愿保留中国国籍而不需要按照外国人入境办法办理签证保证他们在国际经贸与文化的频繁交流中来去自由减少他们为国服务的障碍从而有利于我国大量吸引海外华裔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海外华人华侨这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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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利弊分析及制度设想

  作者:桂莹曹静程亚萍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10期

  我国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顺应当时外交环境的需要实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然而时过境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移民数量大增,国家之间的经贸、文化交往也日益频繁。单一国籍造成了我国的人才流失,而双重国籍符合国家和海外华人的利益。在对当今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利弊进行分析与权衡后,不难发现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是与时俱进、与世界接轨的应然选择。

  国籍是指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取得国籍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他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是国家对他的保护,即国家对个人的接纳、认同以及是否享有相应的国民待遇。目前,世界各国国籍授予有三种形式:其一,血统主义,即以血缘关系而取得国籍,凡是本国国民所生子女都具有本国国籍。其二,出生地主义,即以出生地决定国籍,在本国出生的儿童,不论其父母是何国人都具有本国国籍。其三,混合主义,即兼采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

  各国关于国籍取得和丧失的不同规定产生了国籍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以上的国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而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双重国籍是国籍积极冲突的表现之一,简单地说,双重国籍就是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例如适用"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之子女,在适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出生时,便会发生双重国籍。如今跨国界移民者不断增多,使得双重国籍现象日益普遍。

  一、我国对待双重国籍的态度及其历史背景

  我国不同于许多其他国家那样采取承认、默许或是不特别提及的方式来承认双重国籍,而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国籍法》第3条)。同时明确制止双重国籍现象的发生,“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但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法》第8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国籍法》第9条)”。

  我国采取严格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态度是有深远的历史背景的。20世纪50-60年代,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冷战,印尼和东南亚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担心当地华人进行“革命输出”颠覆当地政权,实行排挤和迫害华人政策。中国政府为保护华人华侨免遭当地政府的迫害,同时也为了缓和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改变以往的国籍政策,与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主动在法律上规定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并鼓励当地华人入籍侨居国,尊重所在国的法律。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不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侨胞在当地长期生存和发展并改善了我国的外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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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半个世纪过去了,整个国际局势和我国的外交环境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两极格局结束,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题。我国早已与全球大部分国家建交,并与东盟各国建立了稳定的外交关系,外交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国为吸收更多的人才,纷纷转变国籍政策,接受双重国籍。中国实施改革开放,对内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对外融入全球化经济体系,这些都需要人才跨越地域和国界的流动作为支持。因此,适时承认双重国籍是与时俱进、与世界接轨的应然选择。

  二、我国承认双重国籍之利

  (一)符合国家和海外华人的利益

  中国新闻社《2008年世界华商发展报告》曾估计改革开放后移居海外的华人华侨约600万,目前中国每年有超过20万人出国留学,在海外留学人员已经超过100万。至2009年,中国总共送出留学人员大约162万,已经回国的大约49.7万。中国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

  海外华人回国手续本身比较复杂,国籍限制更给他们回国发展带来诸多不便。双重国籍允许中国移民自愿保留中国国籍,而不需要按照外国人入境办法办理签证,保证他们在国际经贸与文化的频繁交流中来去自由,减少他们为国服务的障碍,从而有利于我国大量吸引海外华裔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海外华人华侨这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资源。

  (二)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许多侨居海外的中国公民由于生存、工作或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加入外国籍,但对祖国的感情仍然很深厚,希望能够保留中国国籍,呼吁国籍制度的改革。允许华侨自愿保留中国国籍,不仅可以激发他们无论身在海外还是祖国都以主人翁的姿态维护祖国利益的情感,还可以吸引他们以公民的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为民族发展献计献策。这一制度的施行,将成为维系华侨与祖国之间关系的强有力的情感纽带,从而加强海外华侨之间、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三)有利于依法管理海外归来人士

  改革开放以来,出国留学和海外移民已经相当普遍,依法合理地管理这部分人群也是必不可少的。而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海外侨民与祖籍国之间的关系加以确定,能使海外华侨在政治上效忠祖籍国拥有合法依据,便于中国政府依法进行有序管理,创造国际竞争双赢局面。

  (四)符合国际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大约有90多个,其余的国家大多是默认状态,即既不承认这一群体公民的外国籍,也不因他获得外国籍而剥夺本国籍。当今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美、加、澳等移民国家,英、法、西班牙、意大利等传统发达国家,日本与“亚洲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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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龙”以及“金砖四国”中其他三国等新兴国家和地区,除中国内地之外都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可见,承认双重国籍是世界潮流之导向,我国应在国籍立法方面争取与世界接轨。

  三、我国承认双重国籍之弊

  (一)个人面临双重义务

  双重国籍人与两个国籍国都有固定的法律联系,他可以享受两个国家赋予的权利,但也意味着他要履行两个国家的法定义务,效忠于两个国籍国,然而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比如,凡属一国国民都负有为本国服兵役的义务,双重国籍人对此就很难履行,特别是当所属两国发生交战,其将处于两难之境。同时,承认双重国籍也容易造成交叉管理,这反而不利于保护双重国籍人的权益。

  (二)为犯罪分子提供机会

  从法律上看,双重国籍有可能为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者获得较轻处罚提供机会。有的行为在一个国家属于违法,在另一个国家则不属于违法;在一个国家要受到重罚,在另一个国家只受到轻罚。因此,双重国籍可能会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逍遥法外或获得从轻处罚。这也是许多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的重要原因。

  (三)易引起国家间的纷争

  我国海外华人数量庞大,在东南亚各国的华侨人数众多,而这些东南亚国家到目前为止主要还是实行单一国籍,秉持反对双重国籍的态度。如果现在承认中国公民可以拥有双重国籍,将使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对这些拥有双重国籍者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上产生冲突,恐怕会引起有关国家对中国的猜忌和疑虑,并容易被国际敌对势力曲解利用作为反华的借口。因此,坚持单一国籍能够避免外交上的矛盾与纷争。

  四、我国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单一国籍不利于我国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全面承认双重国籍也会引起一些弊端,一味墨守单一国籍和无限制地开放双重国籍都是不明智的。因此必须结合实际,灵活处理,在当前形势下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是应然选择。

  所谓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是指我们在实行双重国籍政策的时候,区分不同国家,考虑海外华人所在国的态度或利益,实行区别对待的国籍政策,以最大限度保护海外华人的利益。

  首先,可以采用双边对等的方法,国家之间对应承认双重国籍。根据各个国家对双重国籍的认可情况,与各个国家签署各种不同的条约。这也是现在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即对实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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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国籍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与之签订双边协议互相承认彼此侨民拥有双重国籍,对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实行单一国籍。利用这一方法则不难解决东南亚国家这一障碍,比如南亚孟加拉和巴基斯坦等国不欢迎双重国籍,我们的双重国籍政策就不针对这些国家,只针对那些不反对双重国籍的国家。这样既尊重了他国,也便利了本国的发展。

  其次,用灵活的方式使部分人拥有双重国籍。有些学者提出可以采取不再取消中国国籍的做法,即在修改国籍法时,可参考许多其他国家的做法,不明确表示是否承认双重国籍,实行模糊政策,而不再采取"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种硬性规定。实际上,中国政府现在已经开始采取这种灵活的方式放宽对户籍的限制,比如公安部”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实际让部分出境人员保留了中国国籍,并可能在加入其他国籍后获得本质上如同双重国籍的待遇。

  再次,可以采用对香港居民的做法。目前居住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可以持有外国护照,作为旅行证件出入香港。同时,在香港特区内,可以申请中国特区护照,完全以中国人身份出现,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对此,全国人大曾有解释:“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目前,香港实际上是允许双重国籍的,香港居民,不论在海外有何种国籍,都可以申请中国人民共和国香港护照。这种执行方式具有借鉴意义。

  另外,应该放宽中国绿卡发放标准和范围。为吸引更多人才来中国投资、工作和学习,我国采取了授予“永久居留权”即中国“绿卡”的做法。目前的中国“绿卡”主要针对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或者有高额投资的外国友人,而更多的外籍华人还未从“绿卡”制度中受惠。如果进一步放宽中国“绿卡”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并给绿卡以基本“等国民待遇”,必定能发挥大部分双重国籍的作用,对那些希望回国创业发展的海外华人华侨而言这一政策必然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五、结语

  我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必要和正确的。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减少人才流动的阻力、提升综合国力,在权衡利弊后,我们应当逐步采取宽松的国籍政策,适应双重国籍这一国际潮流。唯此我国才能凝聚世界优秀人才,为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M].商务印书馆.1979.

  [2]刘春霞.关于双重国籍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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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叶鹏飞.移民利益、国家利益与双重国籍[J].法制与社会.2010(3).

  (作者简介:桂莹(1989.9-),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2008级本科生;曹静(1988.3-),女,山东临沂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2008级本科生;程亚萍(1975.6-),女,湖北黄冈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经济法学。)

  

  

篇三: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第一节

  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国籍

  概念。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地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联系。意义。1、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某国国民或公民的依据,2、国籍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重要意义。3、国籍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法的概念。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的法律规范。

  三、关于国籍的立法。1、在宪法中规定,最早的是1791年法国宪法。关于国籍的立法2、由单行法规定的最早是在1842年12月31日普鲁士国籍法。

  四、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国籍的取得。(一)国籍的取得。、国籍的取得根据各国的国内法规定,个人的国籍通常是因其出生或入籍而取得。1、因出生取得国籍(原始国籍、固有国籍)A、血统主义标准a.单系血统;b.双系血统B、出生地主义标准C、混合主义标准(一般都将两个标准兼用)我国就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2、因入籍而取得国籍(后来国籍、继有国籍)A、自愿申请;B、由于婚姻入籍;C、收养;D、交换领土;E、其他方式:认领、选择、取得住所。、国籍的丧失(二)国籍的丧失、1、自愿解除国籍:基于当事人意愿而丧失。包括自愿丧失和自愿选择2、强制(非自愿):基于法定原因。A、发生了法律事实,以取得外国国籍:结婚、收养、国家继承、认领非婚生子、自愿取得外国国籍。B、主管机关剥夺其国籍以作为一个惩罚制度。

  五、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1、积极冲突:是一个人同时具有多个火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国籍——多重国籍、双重国籍2、消极冲突:是一个人不具备任何一个国家的国家——无国籍3、后果:积极冲突——不仅会导致其国籍国间对他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冲突,而且会给个人带来麻烦;消极冲突——在其经常居住的国家通常只能享有一般外国人的待遇,不能享有该国公民的专属权利,并且当他们的合法权利遭到该国侵犯时,除了《联合国宪章》及有关人权条约或明文规定他们的地位的条约而受到保护外,没有国家保护他们。4、解决途径: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国际公法。

  第二节外国人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于其居住地享有的权利和义务。A、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国内法不得与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

  B、不能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法规则。C、还应顾及外国人本国的属人管辖权。

  二、外国人的概念。指在一个境内不具有所在国国籍,而且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包括外国人的概念。

  自然人和法人。

  三、外国人的管辖

  A、属地管辖权:居留国对居民其领域内的外国人的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外国人的本国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外国人的入境

  A、入境条件:a、外国人的本国与所在国之间有相互允许对方国民进入的对等或互惠关系;b、外国人入境的目的须合法;c、程序合法,须持有护照和办理签证,除非两国订有互免签证的协议。B、各国有权禁止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刑事犯、从事不正当职业者的入境

  五、外国人的居留

  A、时间:短期、长期、永久性B、外国人在一国居留是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而其人身、财产和其他正当权利应受到保护。C、享有权利:人身权、财产权、著作权、发明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权等。D、外国人一般不享有本国人享有的政治权利,无须负服兵役。

  六、外国人处境

  A、一国不能拒绝外国人合法离境B、条件:主要是有国内法规定。一般要求处境签证、无待偿纳税义务或债务、无未了结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纠纷C、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限令外国人离境或将其驱逐出境:a、危害居留国法人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b、侮辱居留国;c、危害或侮辱其他国;d、在国内或国外犯有严重的行为;e、经济上损害居留国;f、违反禁止而居住居留国的。

  七、外国人待遇

  A、国民待遇:国家在同等条件下合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B、最惠国待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火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C、差别待遇:国家队外国人不同本国公民的待遇D、普通互惠待遇: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发展中国家无需给发达国家待遇。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1、概念: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处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2、规则A、请求引渡的主体一般是对罪犯主张管辖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受害国B、引渡的对象:被引渡对象。包括:被请求国的本国人、第三国人(应征得第三国同意)、请求国人。C、政治犯不引渡。(1)、关于政治犯的含义和范围缺乏明确性;、对于某些犯罪是否是政治犯的决定权属(2)于被请求国。3)目前多数国际文件和双边条约的明确规定某些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的有:(、

  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以及侵害外交代表、劫机、贩毒、刺杀国家元首。D、双重犯罪原则: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印度国双方法律都认为为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E、罪名特定原则(同一原则):在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请求引渡时所主张的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不得以不同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F、双重审查制:引渡需要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审查通过。3、引渡的根据(1)、法律根据:国际法上的依据、国内法上的依据(双边条约,如1937年英国和美国)(2)、程序(外交途径)A、被请求国应请求国的要求对被引渡人临时逮捕;B、请求国提出正式的引渡请求;C、被请求国有关机关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并将决定交由有关机关批准;D、被请求国按约定的时间、地方、方可与请求国完成罪犯移交。4、引渡的效果——根据罪名特定的原则,即对杯引渡人的审判或处罚,应只限于请求引渡和准予引渡所依据的罪行。5、不能引渡的情形:A、被请求国有管辖权;B、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根据年龄、健康等)C、已对该人提起刑诉;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6、外国向我国引渡:准予引渡、拒绝引渡(可以引渡、应当引渡)、引渡请求提出、引渡请求审查。分工:外交部——形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国务院——行政审查7、我国向外国引渡:附条件的引渡——外交部在不损害中国主权和国家利益、公告利益上作出承诺,限制追诉由最高人民检查院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量刑。二、庇护1、概念:国家对于遭受追诉火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起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1)、来源于:国家的属地管辖(2)、庇护权:各国自主处理和决定给予外国人庇护事实的权利。它属于给以庇护的国家而不是个人的庇护。2、依据:、国内法(主要是各国国内法)(2)(1);、有关的国际的条约分为世界性条约、区域性条约。3、对象:、政治犯、(1)(2)、因种族宗教、从事科学和创作活动而遭受迫害的人。不得获得庇护的人:犯有灭种罪、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的人以及其他国际罪行的人,还有公认的普通刑事犯罪。4、受庇护人的地位:其地位与外国人相同,他应遵守庇护过的法律、规章,不得参与庇护国的政治活动,也不得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活动。5、效果(1)、对受庇护人本国而言,排除了其属人管辖权。(2)、对庇护国而言,A、积极的作为:允许其入境、居留加以保护。B、消极的不作为:不将其引渡也不得驱逐。6、域外庇护(侵害一个国家的主权或内政的行为)(1)、含义:指一国利用其驻外的使、领馆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本国军舰、停留在国外机场的本国飞机,或军事基地给避难者以庇护,又称外交庇护。

  (2)、域外庇护与领土庇护的最大区别在于:她是庇护国在外国领土内利用特权与豁免。(3)、合法性争议:根据外交关系,一国享有特权与豁免权,同时必须尊重和遵守所在国法律。

  

  

篇四: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不过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国家是否可以施加保护1930年关于国籍法若干问题的公约给予了否定回答但也有人认为如今情势已发生很大变化近年来国际法发展的趋势是注重有效国籍原则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作灵活处理为避免个人无法寻求外交保护国内立法可能也有必要对此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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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

  作者:孙丽华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员交往极其频繁,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的国境里没有外国人。怎样区别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即属于国籍问题。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关国籍方面的立法也是不同的,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国籍的冲突,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当,就会引起国家之间的纠纷。中国在解决国籍冲突方面形成了许多有效的做法,但存在很多不足,因此要不断加以完善国籍立法。【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国籍冲突一、国籍的概念各国对国籍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国籍①是一个人作为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个人与某个国家之间固有的稳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国籍对国家和个人具有下列重要意义:(一)对于个人国籍赋予其具有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最重要的区别标志。(二)国籍确立了个人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即决定了具有某国国籍的人必须接受该国的统一管理与法律约束。(三)国籍是国家对个人进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二、国籍法国籍法②是指一国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属于国内法范畴。因为国籍问题属于国内法调整的范围,而每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具体情况来制定国籍法,必然导致国籍规定之间的冲突。三、国籍冲突国籍冲突问题主要有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一)国籍的积极冲突国籍的积极冲突③,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国籍。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国籍的人称双重国籍人,双重国籍是一种非正常的国籍现象,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第一,当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如果这两个国家都规定了服兵役的义务,在战时,如果这两个国家恰好是敌国,那么他无论在哪一方服兵役,都将被对方视为叛逆。第二,双重国籍问题还可能会引起国家间的纠纷,如1812年,英美之间就发生了第一个问题中所说的纠纷,并最终成为英,美两国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二)国籍的消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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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无国籍现象的产生,也是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不同而致。无国籍人虽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但并不意味着他不用承担任何义务,他们在哪个国家居住就要受到该国法律的约束和政府的管理,但却享受不到与该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并且也不能视为外国公民,这样这些无国籍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概述1.旧中国共颁布了3部单行国籍法规④,其中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是中国的第一部国籍法。2.新中国成立后,旧的国籍法被废除,我国在总结多年来处理国籍问题的经验,并在参考其他国家国籍立法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国籍法,该法对我国国籍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1.中国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地取得中国国籍的,适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来讲,如果父母双方都是中国公民,本人也出生在中国,那么他就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国外,那么本人出生时就具有居住国的国籍,并且不能再取得中国国籍。(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所谓归化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且愿意受本国法律约束的;或者定居在中国的;或是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具体程序是:相关人员可以向当地公安局提出入籍申请,人在国外的可以向中国设在当地的外交部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后,须经相关权力机关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公安部发给入籍证书,此人即取得中国国籍。2.中国国籍的丧失(1)自动丧失。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如果取得该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申请退出。中国公民如果是某外国公民的近亲属,或是定居在外国,或是有其他正当的理由的,可以经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中国国家公务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3.中国国籍的恢复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曾经有过中国国籍,如果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五、对我国国籍立法提出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为使国籍冲突问题尽可能的减少,有必要对国籍法作必要的修改与完善,这里,我仅就消除和防止国籍冲突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增加处理多重国籍问题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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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大多数国家仍不承认本国国民具有多重国籍,其法理在于国家主权原则,即不接受外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多重国籍的人在本国实施权威。不过,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国家是否可以施加保护,1930年《关于国籍法若干问题的公约》给予了否定回答,但也有人认为,如今情势已发生很大变化,近年来国际法发展的趋势是注重有效国籍原则,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作灵活处理,为避免个人无法寻求外交保护,国内立法可能也有必要对此予以规范。(二)具体国籍法律中有关词语的含义在我国的国籍立法中,对有些名词的解释比较模糊,在处理问题时可能产生不确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做出具体规定。(三)同有关国家就具体的国籍冲突问题加以协商,尽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双边协议来解决。注释:①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5页。②援引盛愉.《中国国籍法与国籍法原则》,载《中国国籍法年刊》,1982年:第210页。③参见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前言部分。④王英著.《国际私法》,商务印书馆(上海),1934年:第59页。参考文献[1]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1.[2]刘海山.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9.[3]李浩培.国际问题的比较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6.[4]张烨.依法解决国籍冲突途径新探[J].浙江大学学报,2004(06).(作者单位:西安职业技术学院)

  

  

篇五: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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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国籍冲突问题及对国籍立法的完善

  作者:孙丽华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在现代国际社会中人员交往极其频繁,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的国境里没有外国人。怎样区别本国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即属于国籍问题。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有关国籍方面的立法也是不同的,在国家之间的交往不断增加和各国人民往来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国籍的冲突,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当,就会引起国家之间的纠纷。中国在解决国籍冲突方面形成了许多有效的做法,但存在很多不足,因此要不断加以完善国籍立法。【关键词】国籍;国籍法;国籍冲突一、国籍的概念各国对国籍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认为,国籍①是一个人作为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个人与某个国家之间固有的稳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对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国籍对国家和个人具有下列重要意义:(一)对于个人国籍赋予其具有某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最重要的区别标志。(二)国籍确立了个人同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即决定了具有某国国籍的人必须接受该国的统一管理与法律约束。(三)国籍是国家对个人进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二、国籍法国籍法②是指一国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及变更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总称,属于国内法范畴。因为国籍问题属于国内法调整的范围,而每个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具体情况来制定国籍法,必然导致国籍规定之间的冲突。三、国籍冲突国籍冲突问题主要有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一)国籍的积极冲突国籍的积极冲突③,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国籍。同时具有两个国家国籍的人称双重国籍人,双重国籍是一种非正常的国籍现象,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第一,当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如果这两个国家都规定了服兵役的义务,在战时,如果这两个国家恰好是敌国,那么他无论在哪一方服兵役,都将被对方视为叛逆。第二,双重国籍问题还可能会引起国家间的纠纷,如1812年,英美之间就发生了第一个问题中所说的纠纷,并最终成为英,美两国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二)国籍的消极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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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籍的消极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无国籍现象的产生,也是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不同而致。无国籍人虽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但并不意味着他不用承担任何义务,他们在哪个国家居住就要受到该国法律的约束和政府的管理,但却享受不到与该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并且也不能视为外国公民,这样这些无国籍人的利益将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概述1.旧中国共颁布了3部单行国籍法规④,其中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是中国的第一部国籍法。2.新中国成立后,旧的国籍法被废除,我国在总结多年来处理国籍问题的经验,并在参考其他国家国籍立法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这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国籍法,该法对我国国籍的相关问题,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1.中国国籍的取得(1)因出生地取得中国国籍的,适用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来讲,如果父母双方都是中国公民,本人也出生在中国,那么他就具有中国国籍,但是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国外,那么本人出生时就具有居住国的国籍,并且不能再取得中国国籍。(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所谓归化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且愿意受本国法律约束的;或者定居在中国的;或是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具体程序是:相关人员可以向当地公安局提出入籍申请,人在国外的可以向中国设在当地的外交部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后,须经相关权力机关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公安部发给入籍证书,此人即取得中国国籍。2.中国国籍的丧失(1)自动丧失。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如果取得该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申请退出。中国公民如果是某外国公民的近亲属,或是定居在外国,或是有其他正当的理由的,可以经申请退出中国国籍。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中国国家公务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提出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3.中国国籍的恢复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曾经有过中国国籍,如果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五、对我国国籍立法提出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为使国籍冲突问题尽可能的减少,有必要对国籍法作必要的修改与完善,这里,我仅就消除和防止国籍冲突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一)增加处理多重国籍问题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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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大多数国家仍不承认本国国民具有多重国籍,其法理在于国家主权原则,即不接受外国政府对这些具有多重国籍的人在本国实施权威。不过,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国家是否可以施加保护,1930年《关于国籍法若干问题的公约》给予了否定回答,但也有人认为,如今情势已发生很大变化,近年来国际法发展的趋势是注重有效国籍原则,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作灵活处理,为避免个人无法寻求外交保护,国内立法可能也有必要对此予以规范。(二)具体国籍法律中有关词语的含义在我国的国籍立法中,对有些名词的解释比较模糊,在处理问题时可能产生不确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做出具体规定。(三)同有关国家就具体的国籍冲突问题加以协商,尽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双边协议来解决。注释:①李浩培著.《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5页。②援引盛愉.《中国国籍法与国籍法原则》,载《中国国籍法年刊》,1982年:第210页。③参见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前言部分。④王英著.《国际私法》,商务印书馆(上海),1934年:第59页。参考文献[1]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1.[2]刘海山.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2009.[3]李浩培.国际问题的比较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6.[4]张烨.依法解决国籍冲突途径新探[J].浙江大学学报,2004(06).(作者单位:西安职业技术学院)

  

篇六: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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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双重国籍与中国的国籍立法

  作者:姜雪琦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及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国籍逐步衍生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由于各国所采取原则、立法不尽相同,致使双重国籍问题产生。由于出生、入籍、婚姻、收养等因素,双重国籍问题应运而生,由此不仅对儿童的出生国籍认证、外籍华人户口、投资移民自愿性加入外国国籍等造成了影响,还直接引发了一系列的民事、刑事诉讼等问题。结合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国籍立法对于双重国籍问题的规定,本文明确提出了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旨在结合当前我国双重国籍现状,加快促进经济政治发展的国籍制度建设与改革。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立法;规定

  中图分类号:D998.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108-03

  作者简介:姜雪琦(1993-),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警察学院,统招本科,研究方向:法律。

  随着主权国家的出现,为妥善解决国内各项管辖事务,国籍概念应运而生,其主要指的是个人所具有的某个国家公民的身份。但是,随着近些年来国际交往的日趋频繁,双重国籍逐步衍变成了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本文重点就双重国籍的成因、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就中国国籍立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进行了探讨,明确了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成因及其影响

  引发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因有很多,而又该问题也引发了一系列影响,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成因

  首先,由于出生而引发的双重国籍问题。对于不同国家而言,应结合该国主权、利益,分别制定不同的国籍政策,因而,出生时采用不同的原则,将可能引发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如日、意等国坚持属人主义原则,以父母国籍对孩子国籍进行确定,而美国等国则由出生地所属国家对孩子国籍进行判断。如一个出生在美国的孩子,但父母均为韩国人,则依据韩国血统主义原则,无论孩子出生在哪都是韩国国籍,但美国坚持的出生地主义原则,孩子出生于美国,则同样具有美国国籍。该情况成为全球双重国籍问题中最为常见的现象。

  其次,由于入籍而引发的双重国籍问题。自然人可结合准入国法律规定,申请加入此国的国籍,而准入国也未要求入籍者必须退出原本的国籍,而原始国国籍法也并未规定取得其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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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籍就会自动丧失本国国籍等情况,因而,该自然人若没有退出该国国籍而加入了外国的国籍,此时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再次,由于婚姻所产生的双重国籍问题。当前,全球各国对于由于婚姻所获取的国籍,包括如下几种形式:1)只要女子同外国男子结婚,则无条件获取该国的国籍;2)一定条件下的妻随夫籍;3)女子与外国男子产生结婚关系,但不变更本国的国籍。无论三种情况下的哪一种,只要女子并未自动丧失原国国籍,并取得了夫国国籍,则产生了双重国籍。

  最后,由于收养所产生的双重国籍问题。若某国儿童被他国自然人收养,若他国的收养条件为儿童必须加入收养人国籍,则该小孩在收养成功后,就具有该国的国籍,若此时被收养国国籍法未规定儿童被收养之后自动丧失原有国国籍的规定,则该孩子就具备了双重国籍。

  (二)双重国籍问题的影响

  首先,对于儿童出生国籍认定的影响。随着国际经济的日趋一体化发展,由于婚姻、工作、留学等走出国门的国人日趋增多,很多数量庞大的国人定居在了海外,甚至加入了外国国籍,而该部分人所生子女在国外认证国籍的情况日趋增多。依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儿童国籍认定依据第四、五条规定进行,但若这两项规定同其他国家的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原则相悖时,儿童就存在了双重国籍问题。在儿童出生国籍认定过程中,虽经认定具有我国国籍,但对于其韩国护照难以收存,缺乏必要的公约、法律依据,也难以补领到新境外证件。不仅如此,司法实践过程中也不承认其护照,无法在中国公安机关获取签证。此类双重国籍的儿童在境内也无法申请入户,因而缺乏合法的身份证明。

  其次,对于投资移民等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影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于外国的中国公民,若自愿加入外国国籍,则自动丧失本国国籍。但是若由于利益取得到他国的国籍时,若不主动到其原户口地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而隐瞒加入了外国国籍,此时我国难以掌握公民是否加入外国国籍,此时即出现了双重国籍。此外,对于临时出国人员、因公外派人员等加入外国国籍,或未达到定居条件加入他国国籍的人员,并未丧失中国国籍,则仍承认其中国国籍,但该部分人员会丧失境外护照的使用权。

  再次,对于外籍华人户口问题的影响。外籍华人取得外国国籍之后,仍然维持我国常住户口的情况。随着出境人数剧增,加入他国国籍的华人量日趋增加,而同时保留我国户口的外籍华人量也越来越多。单纯凭借境内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签证已经难以有效的发现双重国籍问题,加之外籍华人户口注销规定存在缺陷,导致难以依法对其进行管理,无法实现工商、社保、边防信息的共享,也难以对双重国籍人员情况进行及时掌握。

  最后,对于民事、刑事诉讼的影响。我国移民依据合法途径加入外国国籍之后,由于利益而隐瞒已加入外国国籍等情况,导致双重国籍问题出现。此类人若在境内涉及了民事、刑事诉讼等案件,则导致司法机关无法依据涉外程序对案件进行办理,致使司法程序出现错误。甚至导致国有或他人财产流失,危害国家、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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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的国籍立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国籍立法对双重国籍的规定

  在晚清时期,清政府颁布了《大清国籍条例》,用以维护清政府的主权及国民人权,这是我国历史上首部成文的国籍法,涉及到了原始国籍、入籍、复籍、出籍以及附条五章。采取的父系血统主义原则,以父国籍确定孩子国籍,如此在法律上保护了海外华人华侨的国籍。此外,还承认了双重国籍,以保护海外华侨的权益。该国籍法虽然弊端种种,但极大地激发了华人、华侨的爱国热情,增强了其对国家的认同和归宿感,极大地巩固了爱国主义统一战线,从法律上维护了华侨、华人的利益。

  

篇七: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有关双重国籍法律考究一、国籍以及双重国籍的出现在一国境内居住的人,主要是本国人,但也有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在现在的国际交往中,国际人员交往频繁,任何一个国家境内都存在外国人。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唯一标准就是国籍。关于国籍的概念个学者都存在不同的观点。武汉大学梁西教授在其专著中写道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者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一个国际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国际法李浩培教授他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二者的共同点可以看出,国籍是区别本国人和他国人的身份标识。国籍是而各国在决定给某人以国籍时,主要取决于一国的历史传统、经济、人口政策和国防的需要,取得或丧失国籍的原则也因国而异。双重或多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又被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由于各国国内法在因出生、婚姻、收养或入籍等国籍的取得或丧失上的不同规定所造成的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的出现。第一,因出生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对国籍的取得采取血统主义,有些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采取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一出生就会具有双重国籍,这是产生双重国籍的最普遍的现象。第二,因婚姻产生的双重国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男子和外国女子结婚时,依本国的法律赋予外国女子以本国国籍,如1952年瑞士国籍法第3条第1款规定外国女子由于其同瑞士人结婚取得瑞士国籍。若该女子本国的法律规定其不因婚姻而丧失国籍时,这个女子就具有了双重国籍。第三,因入籍产生的双重国籍在当今世界,申请入籍是世界各国都采取的制度。当一个已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又加入另一国国籍,该国在授予外国人国籍时不

  要求入籍人退出原有国籍,但其原国籍国的法律规定不允许放弃国籍或退出本国国籍需经申请和批准时,便会产生双重国籍现象。第四,因收养产生的双重国籍大多数国家的收养法规定,本国公民收养一外国人为养子女时,该被收养人即获得本国国籍,但是如果被收养人国家的法律规定本国公民不因被收养而丧失国籍时,该被收养人就具有了双重国籍。二、我国关于国籍的政策演变国籍问题的处理不仅涉及到国家和本国的国家利益,而且涉及到一国与别国的关系。因此,要处理好国家的关系就必须解决好国籍问题。我们关于国籍的政策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演变,这也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时期的变化一新中国成立之初,承认双重国籍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国际环境恶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支持台湾地区的国民党。当时的新中国经济封锁,外交孤立,为了争取民心,我国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国籍政策,承认双重国籍的存在。二鼓励加入当地国籍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世界出现了普遍的排华势力,身在国外的华人处境困难,为了使华人在国外能融入当地的生活,中国政府鼓励华人加入当地国籍,并且规定,加入一国国籍之后就要尊重当地的法律,要忠于国籍国。三否认双重国籍我国1980年颁布的第一部《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本条明确规定了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考虑当时的历史条件,在法律中如此规定是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的。我国在以上不同时期关于国籍政策的考虑都是以当时国际环境紧密相关,不同时期做出不同的政策,顺应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的。三、实行双重国籍的利弊讨论目前的国际环境来看,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还是居多的。根据统计,全世界有70多个国家接受或者是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其中,像葡萄牙、瑞士、法国、意大利、新西兰等国家是完全接受双重国籍

  制度的。而像西班牙、智利一些国家有条件的承认双重国籍。对于我国是否应该承认双重国籍存在很热烈的讨论。反对者认为,关于国籍的问题是敏感话题,是关乎一国主权的问题,因此,对于国籍的问题解决的好与否关系重大,承认双重国籍将给国家的外交活动增加很大的隐患;现在社会犯罪率上升,承认双重国籍无疑是给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者说从轻处置找到一条新的出路,在一定程度上也扰乱了司法秩序;一旦加入一国国籍就应当效忠加入国,这样汇造成入籍者的负担。比如说,一旦战争爆发,国籍国都要求他服兵役,他的处境就比较艰难,因为无论他去哪一国服役参战,都被另一国视为叛国。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陶正华先生认为,华资、华人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放开双重国籍对其没有大的好处。特别的,如果整个国家的精英阶层大部分都持有英国国籍、美国绿卡,反而有损我们的民族凝聚力。中国所面临的国际环境远不是想象的那样安宁、祥和,不放开双重国籍,鼓励华人在当地安居就业,虽不是最优选择,却现实而明智;若为人才流动,可原则不动,政策微调。支持方认为,之前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是历史原因造成的,现在已经不是那个历史环境了,承认双重国籍将更好的引进国籍人才流入中国,中国的人才即使加入外国国籍也还是中华名族的国民,一样可以效忠自己的国家。现在的国际社会基本上已经进入了一个和平的大环境,战争不会像从前那么频繁,因此,关于服兵役,效忠国籍国的问题,几乎是不会发生的。其实就现实情况而言,尽管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实践中却是存下转第13页上接第11页在双重国籍现象的。例如,公安部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户籍管理措施中,规定了出国、出境一年将不再注销其户口。这项规定实质上是允许保留了这些留学、外出务工人员的国籍。这似乎和我们的《国籍法》关于一个公民只能有一个国籍是矛盾的。另外,目前香港特区中国公民即使加入美国籍,照旧可以在特区居留工作,在

  美国出生的子女,虽然拥有天然的美国国籍,依然可以申请成为香港特区中国公民。目前,在香港持英、美、加拿大和澳洲等护照的人士有几十万人之多,但他们都可以申请特区中国公民身份。四、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的可行性双重国籍是一个重大而敏感的问题,因此我国必须在吸收各国国籍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双重国籍问题进行谨慎的分析,建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双重国籍制度。从现实状况来看,承认双重国籍是更好地同国际社会接轨的途径之一,也能为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利益第一,更好地保护在外华人的利益,保持母国与他们的联系。在全球化大背景下,跨国人员之间的流动越来越多,如果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就能在海外华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且用尽当地救济时,对他们行使外交保护。同时,承认双重国籍会加强中国与海外华人的联系,减少出入境的麻烦。第二,吸引人才,争取国际资源。当今世界,国家之间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各国纷纷采用双重国籍制度来吸引人才、资金和技术,双重国籍制度因此成为了各国在全球范围内争夺国际资源的利器,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坚持技术移民和资金移民,以吸引优秀人才。第三,适应世界国籍立法的趋势。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放弃单一国籍制,转而承认双重国籍或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在欧洲,除几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外,越来越多的其他欧洲国家也已经开始承认双重国籍。在美洲,加拿大、墨西哥等国最新的国籍法都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在亚洲,泰国、菲律宾也已经开始接受双重国籍,印度更是在2003年改变以往的严格限制双重国籍的政策,转为承认双重国籍。当然,承认双重国籍势必也会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如增加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籍冲突与外交保护冲突等。关于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已经通过立法来寻求解决的途径。

  

篇八: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双重国籍实行之必要性探讨

  摘要:由于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国籍规则,导致国籍冲突问题频发。实施双重国籍的有利有弊应当在坚持国籍惟一的基础上,作为例外,在一定范围内研究双重国籍存在的可以性。

  标签:双重国籍;国籍冲突;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

  国籍,指一个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因此,国籍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国籍法是一国据以决定谁具有它的国籍的法律,是该国的内国法。由于各国制定国籍法依据的原则不同,国籍冲突的问题逐渐凸显。国际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国际的消极冲突则会造成一个人无国籍的现象。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解决。

  一、问题之源起

  个人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称为原始国籍。绝大多数人的国籍都是由于出生而取得的。对原始国籍的取得,有的国家采取血统主义:以父母任何一方或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出生地主义是以出生者的出生地决定其国籍。大部分国家将两个标准结合起来,以其一标准为主,或者平衡的兼采。李浩培先生曾于1970年代末对他所收集的99个国家的国籍法进行了归类,其中纯粹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有5个:奥地利、埃塞俄比亚、列支敦土登、苏丹和锡兰(即斯里兰卡);以血流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国家有45个,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流主义为辅的有28个国家;平衡地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有21个;无任何国家纯粹采取出生地主义。个人因入籍而取得的国籍称为继有国籍。各国法律规定通过入籍而赋予个人国籍的情况主要有婚姻、收养、个人申请加入等。

  国籍的积极冲突既可以在原始国籍的情况下发生,也可以在继有国籍情况下发生。

  (一)原始国籍的冲突

  原始国籍冲突的因为各国对出生取得国籍采取不同的标准,或者虽采用同一标准但适用的程度不同而造成。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采用血统主义国家之间的冲突

  如孩子的父母国籍不同且都采取血统主义,就有可能具有双重国籍。

  2.血统主义国与采用出生地主义国之间的冲突

  若采用血统主义国之夫妇在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内所生子女即具有两个国籍。

  3.采用血统主义国与采用兼采主义国之间的冲突

  瑞士是采用血统主义国家,瑞士人在英国所生子女,瑞士当然认为具有瑞士国籍。而英国是采用兼采主义国,虽承认子女在成年后有选择瑞士国籍的权利,然而未成年以前,则认为具有英国国籍。

  4.采用兼采主义国之间的冲突

  法国规定,凡生于内国的外国人子女,凡内国人在外国所生子女,都是内国人。而比利时亦然。国籍上存在冲突。

  5.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之间的冲突.

  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除了少数外,大都对生于外国之内国人之子女,没有与依出生地取得国籍这一原则相反之例外,使其仍取得内国国籍。这一例外与另一国执行出生地主义原则相碰,必然要产生国籍冲突。

  (二)继有国籍的冲突

  国籍的积极冲突还可能因入籍而发生。各国的国籍法虽然各异其制,执行的结果往往是使人一面取得新的国籍,一面仍保持旧的国籍,大致有下列几中情况:

  1.婚姻。有的国家执行外国女子为内国人妻者,即取得内国国籍。而有的国则规定内国与外国人结婚,其国籍不因之而变更,产生双重国籍。

  2.收养。有的国家规定收养关系不影响国籍。另一些国家规定收养关系改变国籍,产生国籍冲突。

  3.归化。由于归化条件不同,规定出籍必须经济政府批准的国家的国民,未办手续,列人籍不以丧失原有国籍为前提的国家去人籍之后,产生国籍冲突。

  二、我国关子国籍之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为表示对有关国家的善意以及出于与各国特别是东南亚国家保持友好关系和当地华侨、华人实际情况的考虑,采取了血统主义和出生地相结合的原则。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签订后,中国政府采取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这一政策于1980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一)我国国籍法决定原始国籍的标准是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个人还可以通过入籍或恢复取得中国国籍。

  (二)平等原则。国籍法规定在国籍取得、恢复和丧失方面,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男女平等,没有任何民族、种族、宗教及其他的歧视。

  (三)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如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四)避免国籍冲突原则。具体体现在国籍法为避免产生双重国籍和为无国籍者及其子女提供取得中国国籍的条件。如:父母双方或一方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是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等。

  三、双重国籍利弊之权衡

  有人提出,双重国籍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默许认可的一种方式,美国、英国、法国等许多欧美国家都尊重双重国籍。承认双重国籍是世界潮流,且中国实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际环境已经改变,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在国籍法上也应与时俱进,与世界接轨。这对中国的国家利益没有损害,还可以实现双赢。而有人则坚持一人一籍的原则。究竟哪一种观点更言之有理呢?关键还要是要看哪一种制度更适合中国的国情。

  (一)双重国籍之利

  首先,有利于大量引进海外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给中国带来更多的商机、外汇和税收。

  其次,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承认双重国籍可以激励华人身居海外,胸怀祖国,维护祖国利益。

  再次,有利于祖国统一。反独立促统一,海外华人的力量不可低估。他们在海外可顺理成章地以公民身份支持统一大业。

  复次,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从现实意义上看,拥有双重国籍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会带来更多的好处。在社会安全、就业、旅游等方面,双重国籍的人选择面更广,对自身的发展也就更有益处。另外,作为两个国家的公民在一定程度上会带来更多的安全感和责任感。

  最后,有利于中国政府依法管理,如果海外华人在中国犯罪,由于有中国公民身份,可以按国内法律来审理,不会危害国家安全。这种政策既使国家受益,也使海外华人受益。

  (二)双重国籍之弊

  第一,每个国家的主权都是独立的,国籍问题属于每个国家的主权事项,若一个人有多个国籍,必然妨碍国家主权行使。

  第二,作为具有某国国籍的公民,享有该国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其中某些政治权利外国人不能享有,某些特定的义务外国人不承担。若一个人具有二个以上国籍,则权利和义务就很难确定。

  第三,国籍单一是国际法追求的理想状态,一人一籍法原则已成为国际国籍制度追求的目标,是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国籍法若改为承认双重国籍有逆流之嫌。

  第四,承认双重籍,可能引起中国和华人、华侨定居国国家之间的纠纷,产生国家间争端。

  纵观上述论点,笔者认为,采取双重国籍仍然要持审慎。主张采取双重国籍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维护华人、华侨的利益,顾及他们的民族感情。事实上,我国国籍法并未剥夺他们取得中国国籍的权利。一方面国籍法规定,定局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一规定重在“自愿”二字。换言之。国籍国法赋予了当事人自愿选择的权利。面对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他们完全可以通过选择中国国籍来满足自己的中国情结。另一方面国籍法还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这意味着,已获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如果自愿,还可通过人籍或复籍的方式依法取得中国国籍。因此,国籍惟一并不会损伤华人、华侨的民族感情。至于如何密切华人和祖国的联系,便于他们多为祖国作贡献,可以采用“中国绿卡”的做法。国家对华人在中国境内的行为可以依据屑人管辖权管理,不一定要他们加入中国国籍。相形之下,国籍惟一原带来的国际和国内社会稳定的运行秩序和法律制度的正常运作一旦打破就很难恢复,且很容易引起国际纠纷。即使承认双重国籍,在发生纠纷起诉讼时,也只能根据国际法上的“有效国籍原则”确定一个实际有效的国籍。既然如此,承认双重国籍就是多此一举了。

  四、国籍冲突问题的解决

  国籍冲突问题的合理解决要建立在国籍惟一的基础上,同时不排除对等前提下的双重国籍,当然,一个一籍是原则,双重国籍是例外。

  首先,通过国内立法避免双重国籍的产生。

  其次,通过签订多边公约和双边条约避免双重国籍。

  第三,如果对方国家承认或允许双重国籍,如果当地大部分华人有此要求,中国政府可以与对方国签订双边协定承认双重国籍。从目前来看,有的国家华人(如加拿大与新西兰)有相当强烈的要求,中国可通过外交途径开始谈判,先行一步。

  第四,由于香港和澳门的特殊历史背景和现实状况,我国立法对港澳同胞的国籍问题采取比较灵活的变通做法。在中英关于国籍问题的备忘录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施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施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权利。在中葡关于国籍问题的备忘录中,中国政府声明: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澳门居民,不论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均获得中国国籍;但中国政府不承认重得国籍,澳门中国居民如果要求退出中国国籍,可提出申请,并经中国公安部审批,同时,在澳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居民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对港澳同胞的这种做法可以借鉴,原则是国籍身份以出境与否为决定的因素。

  国籍冲突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面临的问题,如何合理解决是人们所共同关心的。在我国实行双重国籍并不是良策,坚持一人一籍原则,以对等为前提,在适当的范围内允许双重国籍的存在才是可行之路。

  

  

篇九:我国国籍制度的立法追求

  公民和国籍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为我国公民,除必须具有我国国籍外,并无其他资格要求。由此可见,公民和国籍密不可分。

  国籍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该国对侨居他国的本国公民也有义务给予外交保护,并在必要时接纳其回国。

  综观各国国籍法的规定可见,取得国籍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分别称之为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两种国籍的取得方式均被我国国籍法予以明确确认。

  对于出生国籍的立法,各国要么采取血统主义原则,以一个人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要么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依据确定其国籍;要么采取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其国籍,这也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遵循的原则。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内容有三: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继有国籍,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二是必须出于本人的自愿。同时还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第一,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第二,本人定居在中国;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等等。只要具备两个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请加人中国国籍。

  我国管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是申请人居住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在国外是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但这些机关只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的审批权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旦经公安部批准,由有关公安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就具有了中国国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国国籍。

  中国公民也有权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办理程序与申请程序基本相同。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在申请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法同样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基于香港和澳门的特殊情况,香港和澳门的中国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国的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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