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6篇

发布时间:2022-12-13 09:06:03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6篇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6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6篇

篇一: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第十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总承包或房地产开发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第十二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项目实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允许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且在福州注册的本省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

  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

  (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市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

  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

  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市财政专项投资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商市财政局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市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财政局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参照不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并提出,市财

  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查、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第四十四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给代建单位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

  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比例分摊支付。其他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市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组织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第四十四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给代建单位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第十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总承包或房地产开发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第十二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项目实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允许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且在福州注册的本省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

  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

  (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市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

  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

  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市财政专项投资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商市财政局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市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财政局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参照不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并提出,市财

  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查、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第四十四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给代建单位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

  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比例分摊支付。其他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市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组织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

  管理制度汇编

  (初稿)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

  第一部分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11、第一章总则/12、第二章场容场貌管理制度/23、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4、第四章消防管理制度/85、第五章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管理制度/96、第六章治安综合管理/107、第七章民工工资管理制度/12第二部分项目质量管理办法/131、第一章总则/132、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质量管理/143、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154、第四章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185、第五章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196、第六章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20第三部分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办法/231、第一章总则/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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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第二章目标/243、第三章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254、第四章各层次职责/265、第五章安全检查实施方案/28第四部分项目综合考核实施细则/291、第一章总则/292、第二章考核实施细则/29第五部分设备材料/311.第一章概述/312、第二章乙供材料看样定板范围/313、第三章材料看样定板程序/31第六部分设计文件有效性确认/34第七部分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办法/341、第一章总则/342、第二章合同变更审批原则/373、第三章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职责及程序/374、第四章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规定/455、第五章附则/466、第六章附表/46第八部分工程资料管理/48第九部分工程验收与移交/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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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切实做好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和保护环境、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工程最终实现省样板提供强而有力的保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贵州省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1。2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本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1.3一切与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贯彻执行本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服从项目代建单位的统一指挥。1。4施工承包单位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监理单位协调各参建单位实施本办法;代建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的实施。1.5各参建单位必须落实项目负责人抓好所承建部分的现场管理工作;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还要设置专责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场容场貌管理制度

  2.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执行。

  2.2施工现场场容规范化应建立在施工组织总平面图设计的科学合理化和物料器具定位管理标准化的基础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结合本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和健全施工平面管理和现场物料、器具管理,为项目经理部提供场容场貌管理、策划等支持。

  2。3应结合施工条件,根据代建单位批准使用的施工场地范围,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认真进行施工总平面的规划、设计、布置、实施和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将方案报监理单位审定后报代建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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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2。3.1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宜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需要,分别设计成阶段性施工平面图,并在阶段性进度目标开始实施前,报监理单位审定,并报代建单位备案后实施。

  2。4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按已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图或相关的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划定的位置进行布局、管理等工作。

  2。5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负责施工现场场容、场貌的文明形象管理的总体策划和部署,指导和协调所属班组搞好施工现场的场容场貌管理。

  2.6宣传教育:2。6.1现场大门外右侧墙面挂设施工标牌公示:工程规模、性质、用途;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名称;施工起止年月等,具体要求见广州市建委规定。2。6.2现场大门入口内的醒目处公示(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质量监督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牌、安全纪律牌、施工总平面图。2.6.3必须设立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相关的宣传园地。2。6.4必须设置安全文明施工宣传标语、横幅等.2。6。5不得存在乱张贴、乱写乱画、涂鸦等影响市容市貌的现象。2.6.6上墙牌及制度等必须整齐统一。2。6.7施工单位不得在围墙面、围护设施面和施工现场书写或悬挂商业性的宣传广告、标语、彩旗、气球、充气拱门等。如需作有关本项目建设的宣传,应报监理批准,按代建单位的统一要求进行,做到简洁、整齐、和谐、实效.2.7室内外施工现场2.7.1出入、办公室、厨房、厕所、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工地内外通道要作混凝土地坪硬化处理。2.7。2道路要保持通畅。2。7。3出入口处应设洗车槽、沉淀池,并用高压冲洗水枪冲洗车辆,确保驶出车辆冲洗干净,不得污染场区外路面。2.7.4要有连续的排水设施,并保持排水畅通和其他应急设施配置完备。2。7。5泥浆、污水、废水必须经处理后方能排入下水道,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外运,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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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6工地现场不能有积水.2。7。7场区内外设置适当的绿化,按规定设置吸烟区。2。7。8重要和危险部位必须完善安全标志警示环境。2。8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堆放2。8。1建筑材料、构件、料具除应按施工总平面图指定位置用不同的颜色线划定,标识清楚就位布置外,尚应根据不同特点和性质,规范布置方式与要求,并执行码放整齐、限宽限高、上架入箱、规格分类、挂牌标识等管理标准。2.8.2材料、杂物未经批准严禁堆放在围墙外.2.8.3建筑垃圾要及时清理,并设置垃圾池集中堆放。2。8.4易燃易爆物品要分类存放,设置危险品仓。2.9施工现场办公室内要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架构框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按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放置与实施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10环境卫生管理2。10。1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用房、仓库)统一采用新型装配式轻质防火板房,做到整齐、美观,减少二次污染,室内用白色,要求宽敞、通风、明亮、整洁,外墙四周应设散水或明沟,以利排水.2.10。2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只可设置一个集体厨房,远离厕所30m以上,远离建筑物外脚手架、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20m以上。厨房设施应满足卫生要求,各功能区要布局合理,有明显的标识。厨房内应设有食品原料粗加工间、售卖间(含预进间)、消洗间、原料仓库、燃料仓库等区间,并设浸菜、洗菜、洗肉、洗水产品池以及切配工作台、售饭台等配套设施。厨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内墙要铺贴高2m以上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应使用燃气炉具,厨房内灶台、切配工作台、售饭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售饭间顶棚必须吊天花,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厨房证照必须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齐全,炊事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件上岗。2。10。3厕所内墙裙铺贴高度不低于1。5m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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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铺防滑砖.厕所内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厕所必须有排水沟沙井与下水道相通,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异味。

  2。10。4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7m2,并进行适当分隔;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m;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m,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禁止男女混居。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

  2。1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市政道路工程在完工后半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要及时清理干净。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执行。项目经理部应按GB/T28000-2000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保障体系,充分识别危险源,并实施管理方案和紧急预案等措施,对危险源予以控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3.2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着装宜统一、整齐,还应当在胸前佩戴标有个人彩色照片、姓名、工种或职务、所属单位的标卡(尺寸为90×60mm)。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置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各类建筑工程高出+0.00线2m以上的立面所设的安全网应采用100cm2不少于2000目的密目式阻燃围网封闭,要求围设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每层脚手架的走道板应设180mm高,面漆红白格的挡脚板(木挡脚板厚18mm,宜推广轻槽型钢挡脚板)。安全帽应分色标识使用者,管理人员戴红色帽,工人戴蓝色帽;安全帽前端必须标识施工单位名称;戴安全帽时必须使帽带系紧下颚,帽衬应与帽壳留有20—25mm空隙。

  3。3施工现场的楼梯、预留口、通道、深基础、坑井、等一切容易坠落的临边临口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和警示设施.危险仓库附近应有明显的标志及围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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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施工用电安全技术管理3。4。1施工现场的用电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3。4。2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3.4.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在监理单位审批并报代建单位备案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3。4。4项目内必须实行“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即总漏电保护、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和开关箱(单台设备)漏电保护。3.4.5施工现场的电气安装、电器维修、电工值班等,须由持有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并按规定时间年审合格的电工操作证的人员进行,并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人技术操作规程》。3。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3.4。7施工现场每周组织相关人员不小于一次的临电安全检查,对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由电工进行检查且每日检查。3.5施工机械管理3.5。1施工机械管理执行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等以及贵州省相关管理办法.3。5。2施工机械必须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固定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3。5.3安装、维修和拆除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操作,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3。5。4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及指挥人员和司索工等必须持证上岗。3。5。5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制度3。5。5。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和拆除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3.5.5.2在本项目内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机上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有制造厂家的技术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移装的旧塔机必须经过维修、保养,重要部分、部件进行检测、探伤。3。5。5。3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完毕须经相关政府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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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入使用。3。5.5。4项目经理部必须要求司机随时检查和保护钢丝绳、电缆,随时注意

  起吊物绑扎情况,每班工作前进行空载试车,检查制动器、限位开关、安全装置是否正常等,确保塔机的正常运转。

  3。5。5。5对尺寸小于1.2米的物体必须用专用货笼装吊。吊运气瓶、燃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3。5.6物料提升机管理制度3.5.6。1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除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3。5。6.2在本项目内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机上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有制造厂家的技术证明文件和试验报告.3。5。6。3物料提升机在安装完毕须经相关政府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3.5.76。4严禁违章操作,严禁在工作中进行任何调整和维修。3.5。7中小型施工机具管理制度3.5.7。1施工机具进场前应办理委托,经过安全检查,进场机具应具有检验合格证。3。5.7。2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范》.3.5。7.3施工机具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并做好保护接(零)地,装拆、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3.5。7.4机械不得带病运转,严禁违章操作。3.5.7。5露天作业的施工机具应有防尘、防雨措施.露天场所、潮湿场所严禁使用1类手持电动工具。3。6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定点吸烟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m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施工现场内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宿舍仓库不得混用.3。7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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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爆易燃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

  3。8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3。9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组织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措施迅速整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消防管理制度

  4。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执行,参建本项目的各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管理。搞好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要求,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健全自身经理部的消防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落实公安消防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4.2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消防方案,经监理公司审批后严格按方案执行。参建本项目各施工单位针对自身施工范围特点编制消防措施呈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

  4.3现场必须有满足消防车出入和行驶的道路,还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火灾易发区域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可设吸烟室。

  4.4施工现场的通道、消防出入口、紧急疏散楼道等,均要有明显标志或指示牌。

  4。5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有落实完善的消防水源,应满足灭火要求(设置启动开关,水枪、水带要到位)。

  4。6参建单位动焊前必须办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7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参建单位按规定配备消防检查员,不准在施工现场流动吸烟,地上不能有烟头。

  4。8对消防隐患参建单位要限时落实整改,要遵守其他消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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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5。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根据ISO14000—1996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在充分识别环境因素的基础上,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绿色生产”.

  5.2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亦不得焚烧其他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或不得把这些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5。3淤泥、渣土必须在指定地点堆放,每日进行清理。高空施工的垃圾及废弃物应采用密闭式串筒或其他措施清理搬运。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防止尘土飞扬、洒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施工现场要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设施,冲洗污水必须进行处理。余泥排放要办理许可证手续,不得雇请无牌证车辆运输。

  5.4参建单位在进行桩岩爆破施工作业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规定申请批准,还要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措施等情况,向受影响范围的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张贴安民告示,取得理解和配合;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5.5夜间施工要经许可(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并作好防噪音、灯光等扰民措施)。

  5。6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应由代建单位在施工前通知承包人,标出位置,加以保护。施工时发现历史文物、古迹、爆炸物、地下线管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5.7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标志。

  5。8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布置。5.9厨房管理制度5。9。1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领取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防疫站核发的有效健康证和岗位培训证,设“卫生管理制度牌”,以上证件和制度牌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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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架镶贴并张挂在当眼位置。5。9。2炊事员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口罩、帽、白色工作服。5.9。3防止生、熟交叉污染,必须设置生、熟食品专用砧板、刀具、容器。

  生熟食品不得使用有色塑料盆盛装,并且有生熟用具的明显标志。要严格分开使用。成品、半成品、原料要分开,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

  5。9.4必须做好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用冰箱24小时保留食堂供餐饭菜样品(每种不小于50克并分隔存放)及登记工作.

  5。9。5厨房外必须设置三级隔油池,污水经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水渠.5。10施工现场必须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必须有防暑降温措施.5。11卫生防疫5。11。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医疗室.发现疫情必须及时向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报告。5。11。2设置经培训的急救人员和落实急救措施.5。11.3施工现场必须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5。11。4生活区必须设生活垃圾箱,严禁乱丢、乱吐。5。11.5及时开展卫生防病教育。

  第六章治安综合管理

  6。1本制度在代建单位项目管理部指导下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执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治安联防和安全管理工作。

  6.2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公共区域的保卫工作,各参建单位需根据自身情况设置警卫,负责自我区域的保卫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6。3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胸卡的制作、发放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施工人员由其所属单位统一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交纳办卡工本费。胸卡办理后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应佩戴胸卡上岗。

  6。4各参建单位必须对外来工、义务治安应急队进行培训教育。6。5各参建单位必须健全产品保护制度和落实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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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地围墙沿线配备充足照明,按要求安排值班巡逻。6。7各参建单位须歇止失窃和工人斗殴事件发生,歇止扰民、纠纷投诉的发生。6.8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其他治安管理规定.

  第七章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7.1为更好地保障参与本项目建设的作业人员权益,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黔府发〔2005〕16号)、《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市场管理的意见》(黔建建发〔2012〕503号)等一系列清欠长效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此制度。

  7。2凡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单位企业,必须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7。3各参建单位必须按各单位薪酬支付管理制度发放工人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工程款纠纷为借口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

  7.4对各参建单位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的行为,代建单位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将对其进行每次10000元以上的罚金。

  7.5如参建单位未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造成工地斗殴、闹事的,其工人工资将由代建单位先行垫付,并从工程款内扣除,同时代建单位将对其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金.如因民工工资问题而导致工程延误或停工或媒体曝光等不良影响的,代建单位有权视情节解除或终止合同。

  第二部分项目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凡参与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等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目标。

  1。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责任制,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严格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等因素,积极推广应用可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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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水平的新技术,对建设活动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1.3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所进行建设活动的工程质量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

  1。4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各相关单位,所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质量管理等文件必须报监理审批后,交代建单位备案。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质量管理

  2。1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开工前办妥有关规划、施工许可和工程建设监督手续,做好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为顺利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2。2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作用,强化质量管理。

  2.3在质量管理上,主要负责规划、勘察设计、新技术的应用;参加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工作。负责施工过程中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参建单位的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2.4坚持公开招标择优选定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业绩显著、信誉良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主要材料供应单位;坚持“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的材料设备;坚持样板先行的措施。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3.1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法规及代建单位的要求,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内容应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目标,确定与之匹配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等,并具有可操作性。

  3.2监理单位必须协助代建单位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

  3.3在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与所监理项目及标书相对应的项目监理架构,且必须保证满足工程质量管理需要.

  3.4根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并把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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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质量管理工作。3。5。1熟识设计文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3。5。2协助代建单位分发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整理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记录文件.3.5.3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3。5.4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要求对承建单位报送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复测检查,检查承包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3。5.5总监理工程师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内容,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否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审考核制度,并做出检查结论。3。6施工过程的监理质量管理工作3。6。1在施工过程中,当施工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必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方可实施.3。6.2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据经审核同意后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方案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全程旁站。3.6。3当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须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方可实施。3.6.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3。6.5根据相关规定对材料送检试验室进行检核,确保试验室达到等级要求。3.6.6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施工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验.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要拒绝签认,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并旁站监督该批不合格产品的离场工作。3.6。7定期检查施工单位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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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8总监理工程师须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旁站。

  3.6。9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严格的现场检查。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要拒绝签认,并严禁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6。10对施工单位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按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

  3.6。11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

  3。6。12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执行,跟踪处理结果。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停工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前,必须向代建单位报告.

  3。6.1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向代建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3.7材料、设备的监理质量管理工作3。7。1根据材料设备的进场时间,成立材料、设备监理组织.监理人员的专业、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并应明确监理人员的分工及岗位职责。3.7.2熟悉和掌握设计文件对拟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各项要求、技术说明和有关的标准。3.7。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审核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报代建单位审批。3。7。4当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时,监理单位必须积极协助代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材料设备采购招标.3。7。5对材料设备运输、到场、查验、移交、仓储等供应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材料设备安全供应、保证质量。3。8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质量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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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督促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评估报告。

  3.8。2参加由代建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必须监督施工单位限期落实整改。

  3。9保修期的监理质量管理工作3.9。1承担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时,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记录并监督责任方整改,对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3。9.2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

  第四章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

  4。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法规,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勘察成果的准确性。

  4。2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投入本项目勘察工作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和设备应兑现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岗位责任应明确。

  4.3勘察必须按勘察阶段要求进行,勘察成果真实,数据可靠,能正确反映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为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4。4勘察工作及其成果资料的质量,应进行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确保其质量。勘察原始资料必须符合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时编制、核对、整理,不得遗失或任意涂改.

  第五章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5。1设计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各项设计准备工作,熟悉项目的可研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及选址报告;掌握设计规划大纲、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搜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各种资料。

  5.2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5。3根据本项目的特点,设计单位认真编制设计工作进度计划,必须确保设计图提供满足施工需要。5。4保证设计质量的基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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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及时征询施工过程对设计质量的意见,建立工程设计质量档案,进行分析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提高设计质量.

  5.4。2建立健全设计文件校审制度。5.4。3鼓励设计创新。鼓励设计人员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吸收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5。5设计文件的审核和交底5。5.1设计图纸应完成自我的审核流程方可提交代建单位。5。5。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确保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5。5。3设计单位必须向业主、代建、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第六章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

  6.1参建单位在本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其人员素质及数量必须兑现或高于投标书的承诺。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项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项目经理要对项目工程质量控制负责。

  6.2项目质量控制应按2000版GB/T19000族标准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6。3严格控制工程质量,明确项目质量目标。6.4满足工程施工验收标准,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和监督,接受代建、监理单位的管理.6。5实行样板制。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6.6制定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的企业标准以及技术、质量管理制度,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并报代建单位备案.6。7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6。7.1参建单位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交底的工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并应对其妥善保护。当发现问题时,应与设计人协商处理,并应形成记录。6。7。2参建单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培训,并应保存培训记录。6.7.3积极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查机具设备,保证机具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相关的作业人员具备应有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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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6。8。1施工技术交底必须符合列规定:6.8.1.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向承担施工的负责人或分包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6。8.1。2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在执行前向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6。8.2工程测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6.8.2。1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测量控制方案,负责对测量控制点做好保护,及向相关单位做好交接工作。6。8.3材料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6.8.3。1参建单位必须在合格材料供应人中按计划采购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6。8.3.2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不得投入使用。6.9。4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6.9.4。1必须按设备进场计划进行施工设备的调配,执行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约定完好率不得低于95%)。6.9.4。2参建单位必须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资格不符合者,严禁上岗。6。9。5计量人员按规定控制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和检验,计量器具必须定期标定。6。9.6工序控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6.9.6.1施工作业人员按规定经考核后持证上岗。6.9。6。2工序的检验和试验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和国家或行业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处置。6.9.6。3施工管理人员记录工序施工情况。6。9。7特殊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6.9。7.1对在项目质量计划中界定的特殊过程,事前制定作业指导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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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的技术系数进行连续监控并记录应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6。9。7.2对特殊过程的控制,除要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

  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关键过程设置工序控制点,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6。9。8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经代建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6.9。9参建单位对建筑产品或半成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6.9.10纠正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6.9.10.1参建单位对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要分析成因,制定纠正措施。6。9.10。2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要分析并记录结果.6.9。10。3纠正措施的结果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6。9.11预防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规定:6.9.11.1项目经理部要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6。9。11。2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必须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对质量通病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必须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6.10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6.10.1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应对项目成品采取防护措施。6.10。2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合施工总包单位及代建单位做好项目移交的各项工作。

  第三部分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更有效地贯切省市对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的有关要求,体现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结合项目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1。2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按各自职责对其所承担工程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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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生产负责。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强化作业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制,落实管理职责,做好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3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依据贵阳市相关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办法、政府职能部门的专项安全生产整治活动要求、“平安工地"建设相关要求等定时进行自查及检查工作。

  第二章目标

  2.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贵阳市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单位就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综合检查,建立和健全项目内部机制,促进参建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

  2.2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确保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无工伤死亡、无交通死亡、无火灾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等严重违章现象,实现杜绝死亡,重伤事故,事故频率为零。

  第三章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架构

  领导小组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各参建单位

  领导小组组长:项目代建代表领导小组组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安全科主管

  参建单位负责人

  第四章各层次职责

  4.1领导小组职责:贯彻省市及行业监管部门对本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参建单位开展工作,审核检查考核事宜,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4。2监理单位职责:4。2。1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4.2.2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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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强制性标准。4.2。3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2。4对施工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监督检查责任。

  4.3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4.3.1组织架构:

  4.3.2按法律法规设立安全施生工产单位管项理目机部构安,全配组备织专架职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制度。全面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确保本项目安全、文明目标的实现。

  4.3。3负责统一协调各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对进入本项目施工区域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等参建单位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管理。

  4.3。4明确本项目工程安全目标,积极推进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活动,制定本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文明施工方案。负责检查各参建单位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组织架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保证能力。

  4。3.5负责加强自身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检查自身的新工人进场时的三级安全教育情况及岗前培训工作,检查落实各特种作业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确保各员持证上岗,对全员进行实名登记,做好进出场记录。

  4。3。6负责组织每月的自查自纠,主持或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现场专题会议.按时编写检查月报、周报以及专项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和下发至有关科室。

  4.3.7负责组织落实自身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制定专人落实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类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4。3.8负责防火措施的落实。消防器材配置要充足并确保使用状态正常,落实消防器材的平面布置按施工方案执行,现场须储备充足的消防用水。

  4。3.9参与劳动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质监安监等各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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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检查,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整改事项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4。3.10负责检查自身的安全主任或安全员是否在岗及其工作情况,对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的控制情况及按安全生产要求所必要配置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落实情况,督促参建单位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4。3。11负责检查和督促各参建单位完善和落实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4。3。12负责检查和督促各施工队做好易燃杂物的清理工作。4.3.13负责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检查现场施工用电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制定专人落实,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第五章安全检查实施方案

  5。1安全检查制度5.1.1不定期安全检查(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及领导小组临时检查):政府主管部门对本项目进行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做好相关的准备及接待工作,当政府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发出整改通知时,施工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否则,领导小组给予施工单位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发出停工通知时,领导小组给予施工单位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领导小组对本项目进行检查时,可根据现场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当现场存在安全、防火、综合治理等较大隐患时,由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专题会议提出整改要求,并给予施工单位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监理单位原因导致较大隐患不能及时发现或者较大隐患产生后果,给予监理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5。1.2定期检查:领导小组根据施工实际进展情况,确定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活动(每月月底,检查前会下发检查通知,每月质量检查与安全检查一并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5。1.1处罚条例进行.(定期检查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一并接受检查)5。13项目代建管理部每季度对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进行履约考核,考核内容及结果附件说明。附表: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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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第四部分项目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小湾河整治项目工程综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小湾河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参建单位。

  (二)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和参与管理考核,认真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综合管理等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考核实施细则

  为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平、公正地做好考核工作,项目代建单位成立综合管理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

  (一)考核领导小组:考评领导小组组长: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考评领导小组成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二)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组长:代建单位代表考核小组成员:小湾河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业主代表、政府监督部门(不定期)(三)考核时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25日左右对当季度被考核单位的综合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季度考核。每位考核小组的成员应严格按照考评办法进行评定,并填写考评评分表.

  (四)考核奖惩办法考核得分:在考核过程中分专业考核,考核后汇总成绩(满分100).1、当考核得分≥90分,评定等级为优,≧95分给予奖励,一次性奖励5000元.2、当80分≤考核得分<90分时,评定等级为良,不奖不罚,对存在问题必须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未能在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则考核等级改为中,一次性处以5000元罚款。3、当70分≤考评得分<80分时,评定等级为中,一次性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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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对存在问题必须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未能在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考核等级改为差,再追加5000元罚款.

  4、当考评得分<70分时,评定等级为差,一次性处以10000元罚款,并对存在问题必须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如未能按要求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再追加10000元罚款。

  5、凡按本办法进行考核的,一年内出现2次等级中或中以下等级的,小湾河生态环境公司约谈被考核单位公司负责人。

  (五)考核内容1、对施工单位进行:履约考核、施工质量考核、施工进度考核、施工安全考核;2、对监理单位进行:履约考核、施工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监理考核.(六)考核用表及考核评分办法X表X表X表安全考核表:参照《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达标标准

  第五部分设备材料

  第一章概述

  1、为加强对小湾河整治项目材料使用管理,保证各施工单位选购材料满足设计需要,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质量、技术标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本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以及《项目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制订。

  3、项目管理部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对看样定板材料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需要设立不同情况下的材料看样定板审批程序。各施工单位的乙供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审批管理。

  4、材料设备样板材料确定后,统一由监理单位封存,作为验收依据。5、项目施工单位应在进场后30天内,根据总体施工计划的安排,按类编制材料设备采购、定板计划提交给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代建单位。监理单位依审定的计划,按时组织项目材料设备定板工作,确保项目材料设备采购满足施工进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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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

  第二章乙供材料看样定板范围

  需看样定板的乙供材料范围见项目初始阶段制定的材料目录表。同时质量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控,有必要时报请技术监督局。未列入目录表中的材料,需报监理单位和代建单位视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第三章材料看样定板程序

  标书内已定价格品牌只需进行确定;流程(一)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将需确定样板的材料设备,按投标书或合同内已确定的品牌提供不小于3种材料,填写“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单位材料报审表”和“材料、设备样板审(查)定表"提供监理公司初审,监理单位收齐有关资料后3天内提出初审意见,交代建单位审批确定.(二)标书内未约定品牌和价格,需重新定板定价的、标书内未约定品牌和价格(标书内未约定品牌和价格(包括暂定价)包括暂定价),需重新定板定价的,需重新定板定价的;1、资料申报: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按照设计图纸的材料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投标报价情况,按一般看样定板和重点看样定板分类申报3—5家所购材料的合格供应商。并填写“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单位材料报审表”和“材料、设备样板审(查)定表"交监理公司初审。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2000(复印件);(5)产品名目、技术、质量标准(含规格、型号、参数、颜色、功能等);(6)产品质量检测报告(CMA认证机构质检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7)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8)使用说明、安装指导、调试及服务承诺;(9)供货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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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近三年的工程业绩;(11)样品;(12)报价;2、实施流程A、凡不能满足拟采购材料设备经济技术指标需求,一律不能推荐为候评审产品;B、监理单位收齐申报资料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代建单位审批,审批定后返回监理单位定板封样后实施,并按此标准验收。C、当施工单位对代建单位审定的价格不接受,且审定价格切实可行时,则代建单位可将此材料改为甲控,按甲控材料管理办法及合同相关条款执行.(三)标书内已约定材料价格的相关处理办法,则价格按约定办法执行,,对供应商及其材料样板进行审定对供应商及其材料样板进行审定对材料供应商的审定:A、资料申报: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的材料质量、技术标准要求,按一般看样定板和重点看样定板分类申报3—5家所购材料的合格供应商。申报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1—2000(复印件);(5)产品名目、技术、质量标准(含规格、型号、参数、颜色、功能等);(6)产品质量检测报告(CMA认证机构质检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复印件);(7)国家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8)使用说明、安装指导、调试及服务承诺;(9)供货保障措施;(10)近三年的工程业绩;(11)样品;(12)报价;凡不能满足拟采购材料设备经济技术指标需求,一律不能推荐为候评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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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监理单位收齐申报资料3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代建单位审定。(四)施工单位负责对已审定的的材料每月进行汇总一次。材料设备采购、材料设备采购、定板计划(定板计划(施工单位填写)施工

  单位填写)编号:序号专业材料使用需求规格品牌进场定板备注(投标书)类别设备部位数量时间或定中相关价格品名称价牌情况)监理审核意见:

  第六部分设计文件有效性确认

  以下设计文件必须由代建方确认并盖相应的确认章后方可作为有效文件:第一章招标图纸必须盖有“江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招标图纸专用章”;第二章施工图纸必须盖有“江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图纸专用章”;第三章设计变更图纸和文件必须盖有“江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代建单位)图纸变更专用章”.

  第七部分工程计量支付与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工程建设中的合同管理和投资控制管理是建设管理的重要任务,为更好地达到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按规范按程序地完成建设任务,江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为规范代建工程的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控制工程投资,明确工程计量与支付程序、工程变更分类、审批及费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机电采购项目合同、工程前期涉及的采购合同(奠基、各项设计、招标、评估、服务、咨询等)计量支付管理,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均应根据合司原则并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工程所有土建工程承包商、机电采购项目供应商、各设计勘察单位、驻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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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计量支付和变更管理,一切变更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江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位)有权不予认可。

  在代建单位业务范围内合同的计量支付按本《办法》处理,合同的变更批准,按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处理,各级批准必须严格按各级的权限执行。目前规定如下:一类变更由代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按相关管理流程签认,二类变更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与造价合同部共同审核意见签认;三类变更由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管理部投资管理工程师审核意见签认.若本项目中的任何一项专业合同变更,累计变更额超过合同总值的10%,则需由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天内提出详细的变更报告(列表),报监理公司和代建单位核查,待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1.1词语定义在本管理规定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一些相关词汇作如下统一定义:1。1.1合同内指工程施工合同内工程量清单规定的项目及其费用,包括各项目的单价、合价及其按施工图重新计算并经监理、业主审核确认的工程量。若属于招标的清单项目缺漏而施工图有的项目,一般只需附上相关支持材料及新增项目的单价分析表.1.1。2合同外指在上述合同内定义项目以外的项目工程量和相应的费用。1。1。3签证指因施工图以外的工程现场发生的工作,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签证是监理工程师证明工程行为的发生与数量,是否予以计量支付应按合同原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1。1.4工程项目指地质勘察工程项目、土建工程项目、机电安装项目、奠基、各项设计、评估、服务类及相关的临水、临电和管线迁改项目等。1。1.5机电项目指机电采购项目(含包安装的机电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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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计量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度款的计量与支付,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并按合同中的有关进度付款条件,在施工完成且质量合格,单证齐全,符合有关合同的计量与支付原则,承包商即可填写有关报表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计量与支付,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计量支付的验工计价单,按相应合同条款计价支付进度款。未经计量确认的工程费用代建单位不予支付。1.1。6。1计量计量必须按技术条件与业主批准的施工图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全部工作,项目包括合同规定的所必须完成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各项目的计量原则应按照有关合同的规定进行。承包商在完成具有形象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且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各种规定的证、照齐全时,在计价同时向监理工程师申请验工计量.当月计量部分必须当月汇总,否则代建单位可以拒付。1。1.6。2支付承包商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监理工程师应提供形象进度表,造价工程师根据合同对进度预算进行审核并填写工程款支付审核报告,代建单位参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报告,复核并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在扣除按合同各条款应扣除的预付款、保留金等费用后,批准支付给承包商。若当月的月度完成工程量小于50万人民币时(施工前期费用除外),结转下月支付.1。1.7变更1。1。7.1变更的原因(1)前期及准备工作:前期及准备工作引起的变更主要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进行,经代建单位批准,并按签证的形式计量与支付。(2)指令:由监理工程师,业主共同认可的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图纸会审的有效书面文件。(3)项目实施:a.经批准的设计勘察变更引起的工程、设备数量、费用或进度计划变化;b.经批准的建筑、装修采用的材质标准引起的变更;c.机电安装工程中代建单位批准的器材规格、型号变更;d.因机电项目的接口条件的变化,且这种变化是—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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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而引起的变更.1。1.7。2变更的定义指合同执行过程中相对于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因为合同商签

  时相对于项目定标时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并因前1。1。7.1条所述原因引起的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改变。以下简称为“变更"。

  1.1。7.3变更的分类变更分为I、II、III类,各类定义如下:(1)I类变更a.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设计风格、设备制造标准、施工方法、技术标准等引起的变更;b.虽无前述技术变更、施工变更而土建和设备采购一次变更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者,机电安装一次变更费用在30万元以上者。(2)Ⅱ类变更凡未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技术风格,但改变已确定的主要技术方案,改变工程一般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或需要补充进行技术方案的研究;或改变原合同节点工期计划;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费用范围为如下者:a.土建工程项目或设备采购项目b.机电安装工程(3)Ⅲ类变更主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a.机电安装工程中,管道、电缆线路走向引起的变更,但不引起其他承包商工程量的变化。b.变更未造成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技术风格的改变,但改变投标时(或合同签订时)确定的主要技术方案,改变工程局部设计勘察原则、方案.c.凡改变机电项目的非主要部件。d.或不属于以上项目,但土建和设备采购一次变更费用在20万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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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电安装一次变更费用在5万元以下。达到100—-20万元(含100万和20万)的变更达到30——5万元(含30万和5万)的变更.

  第二章合同变更审批原则

  2.1合同变更由代建单位领导或授权代理人审批并签署。2。2紧急情况下(特指抢险、特急情况、危及运营安全情况)的合同及合同变更事项(含重大变更事项),由代建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主持现场会议决定,事后由代建单位在45天内补办合同会签手续或变更手续(须详细说明危险情况及解决办法)。

  第三章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职责及程序

  计量支付的验工计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任何变更均应在上报的报告中附上相应的支持材料,这些材料必须在技术和经济两方面提出理由,并做出相应的分析。变更报告必须考虑引起相关工程费用变化的情况,不得分解属于同一次变更的内容、工程量及费用。承包商若有此类行为,代建单位将视为违约,并保留追索损失的权力。所有变更报告均应按附表的形式填写并准确报告,报告的递交必须留有足够的处理时间,不得无故拖延。若非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承包商不得因工期或工序等原因擅自进行变更处理。否则若因承包商延误处理时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监理工程师和代建单位的现场经办人对此类情况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对承包商的督促与帮助.代建单位将对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督查.3.1职责与分工3.1。1承包商的职责3。1.1。1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原则、技术规范、代建单位批准的施工设计勘察图纸、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并按规定每月填报有关表格报表.3。1.1。2承包商应按合同原则及本《办法》的规定,代建单位批准的各类变更,及根据合同约定的定额、取费标准,提出合同价外新增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新增项目(已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单价与合价中的除外)的单价分析表及单项预算表;或按照合同有关原则确定的单价分析表及单项预算表。3。1。1。3若监理工程师、代建单位认为承包商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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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不详细时,承包商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否则因此影响计量支付由承包商负责。

  3.1.1。4承包商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报告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按合同原则进行变更的实施。

  具体业务规定如下:a.工程量: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勘察通知等资料每月分别计算项目的工程数量,工程量计算要有详细计算过程,并按附表格式进行计算。其中变更报告必须附详细工程量计算单,否则不予办理。经确认的项目工程量是计量支付的限值。b.单价:承包商必须遵循合同原则,对合同中原有项目的综合单价继续沿用于变更中相同的项目,合同外新增项目单价应按合同规定的定额和计费标准编制.对于合同外承包商自购的建筑、装修及机电安装材料、设备之价高量多者,应事先按“设计变更报审表”填报,经驻地监理审核,代建单位批复后方可订货,否则不予认可。c.工程现场签证:对于隐蔽工程、变更工程、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工程,承包商应及时办理签证,并按附“施工现场签证单”的格式填写,尤其要注明发生签证的数量、时间和原因.隐蔽工程必须随即签证,其它事发7日内办理签证有效,逾期补签或签证内容不实者,不予办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负.d.台帐:承包商应建立“设计变更项目汇总表”、“工程项目变更汇总表”台帐,并每季与监理工程师进行各种计量台帐的核对和确认。e。在每季度末,承包商应附上完成项目工程量的计算单;完成量的计算应采用总算总扣的方法。月验工虽不要求附上计算单,但承包商应实事求是,不得故意加大验工量,避免月累计验工超季验的情况.对承包商故意加大验工量的现象,代建单位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f.计量支付表,各变更申请表应按合同原则及本办法规定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不得无故拖延。如拖延影响支付,造成资金紧张,由承包商自负。3。1.2设备供应商(卖方)的职责按本《办法》规定,设备供应商(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原则、技术规范、业主批准的设计图纸、合同价格清单及本《办法》的规定,填报有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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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3。1。3.1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原则,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审核、签认承包商报送的计量支付资料。3.1。3。2负责审核承包商报送的新增工程的数量、单价分析、对变更单项预算表提出审核意见。或按合同条款规定,指定新增项目的选用单价。3.1。3.3监督承包商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防止出现超验、超计,并对审核的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承担监理工程师相应的责任,负责对技术、经济进行分析,供代建单位参考审批。3.1.3.4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指示变更工作,督促承包商按本《办法》规定报告变更情况,按规定主持变更处理会议,审核相应报告,提出意见。按监理合同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变更引起的损失或延误。具体业务规定如下:a。工程量: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量的第一核查人,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对隐蔽工程要坚持旁站,对现场发生的所有工程量要做好记录并建立相应的施工日志,对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量计算单要逐一认真核查,有权更正,对工程量计算正确与否负有完全责任。如出现工程量计算错误或超验重验情况,代建单位将依据监理服务合同规定酌情扣除监理酬金,按误计算费用的5%罚款。b.单价:按照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计价原则,对承包商沿用的单价和新编制的单价分析进行审核,对合同外自购材料、设备的质量进行把关,并根据需要参与材料、设备选厂定价工作.c。签证:督促承包商及时办理签证手续,认真负责地审理每一签证内容,杜绝事隔数日后补签的现象,对签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d。台帐:监理工程师应按附表表号格式建立“设计变更项目汇总表(J05)”、“工程项目变更汇总表(J07)”台帐,每季与承包商、代建单位进行各种计量台帐的核对和确认。e.督促承包商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申报各种资料,并按规定主持变更处理会议,有责任做到及时准确,防止“少做多报”冒支的现象发生。f.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时间,不得无故延误。g.在每季度末,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表格填写服务酬金支付申请表一式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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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若某些项目没有监理工程师,代建单位的现场经办人代行以上职责。3。1。4代建单位职责代建单位的主要任务是提供由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方案深化设计、组织可

  行性报告的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工程报建、初步设计报审、招标及设备采购管理、工程造价及进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信息管理直到验收手续的办理、资产确权和缺陷责任期保修完善等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所有管理服务工作。

  代建单位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进度、质量、控资协调管理及具体督促合同执行的责任人,负责审查变更的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然后按相关管理流程送代建单位有关部门审查,从技术经济上把关。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的现场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a.负责项目协调、管理、监督。

  b。负责对变更的必要性、适时性进行审查,对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进行督查。

  c。对变更的技术方案从施工组织上,进行必要性和适时性方面把关,对变更涉及的工程量增减核实把关。

  3。1.4.2代建单位项目部副经理作为工程进度协调管理、工程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副经理,负责审查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3。1。4。3代建单位项目部投资管理工程师作为工程计量支付与合同(变更)的归口管理的责任人,有权督促检查计量支付和合同(变更)的各个环节是否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管理办法。负责综合审查各种变更处理方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计量与支付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及时扣除或扣留各种应扣款,在投资控制上把关。a.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批准上报的承包商计量支付报表实施工程项目的工程量。b。负责每季一次对监理工程师在投资控制方面的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奖罚条例。c。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报批时间,不得无故延误.d。审查各种变更的合同处理方式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相应计量与支付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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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确性与准确性。e。在变更的问题上配合业主把关。具体业务规定如下:工程量:审核施工图的工程量,了解现场工程进度及主要在施部位,发现工程

  量有疑问,及时退回总监进行澄清或更正.单价:根据合同原则,审核承包商计量支付和变更中每一个单价的准确性和合

  理性,视情况需要参与乙供材科的选厂定价,在价格确定上把关,并负责有关材料价格的行文公布。

  签证:根据合同原则,审查各种签证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合同中已含内容的签证不予计量,过时补办的签证不予计量,不真实和没有计算单的签证不予计量。

  3.1.4。4代建单位项目资料员作为代建单位项目综合信息管理责任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处理资料、文件,按本《办法》的程序及时送发各相关部门处理,并对变更的处理进行登记和督办。3.1。4。5代建单位设计主管是审查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变更过程中的技术协调工作。3.1。4.6代建单位工程部主管是审批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变更过程中的技术协调工作。3。1。4.7代建单位计划合同部主管其职责是对本项目工程合同的所有重要方面(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进行管理、监控。根据合同原则,审查付款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合同中已含内容的签证不予计量,过时补办的签证不予计量,不真实和没有计算单的签证不予计量.3.2代建单位造价主管造价是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制度,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全面负责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资产管理和预算与分析等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包括建设在内的各项基建工程进行预决算管理,对计量支付进行最后审核.审核完毕后登记审批付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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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3。3管理程序3.3.1计量支付的审批程序及时间要求3。3.1.1计量支付流程表图例3.3.1.2竣工结算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工程,按照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在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承包商收到竣工验收证书(工程完工移交证书)后,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填写“竣工款申请审批表”,承包商与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对清往来帐目与款项,按合同规定扣留保留金(质量保修金)后,按相关规定及流程审批后,由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送业主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或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监理工程师修补缺陷的指示时,业主或代建单位有权雇用其他人和支付给其他人合理费用来完成这项工作,该费用将在原承包商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机电项目初步验收结算按机电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执行。3.3。1。3结清按合同规定承包商在收到缺陷责任证书(质保期证书)后,承包商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按季计量支付流程审批后,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送给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一份最终付款证书,并交给承包商一份副本,代建单位造价合同部与承包商进行最终付款结清合同所有款项。3.3。2变更管理的程序变更处理按分类分级处理的原则进行.工程项目合同具体变更管理程序规定如下:

  第四章计量支付与变更的规定

  4。1计量支付的规定与实施合同的计量支付必须按相应的合同所规定的计量支付原则进行,机电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控制节点及合同规定的原则支付。土建、机电安装工程按以下原则计量和支付:4。1.l合同内项目的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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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4.1.1.1满足合同计量支付原则时,工程量清单中具有单价的项目,在工程量累计不超出合同工程量时,以当期计量的工程数量乘以单价即为当期该项目的支付款额。

  4.1。1.2满足合同计量支付原则时,以合价包干的项目,在合价款额以内以承包商提供的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按合同原则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支付。

  4。1.2合同外项目的计量支付4。1.2。1合同中以单价承包的项目,由于批准的施工图或批准的变更增加的工程数量,按合同原则和本《办法》计量后,由监理工程师签证,套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单价进行计量支付的计算。4.1.2.2签证形式提供的工作,按合同原则进行计量支付计算。4.1。2。3合同中以综合单价(按规定调整价差)的项目,按合同规定进行价差调整,以该时段的工程数量按月度进行总量调差支付。4。1。2。4变更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批准后进行计量支付的计算,并纳入当期的计量支付申请表.4。1。3计量支付的时段划分4.1.3.1计量支付按月、季、年、竣工验收、缺陷责任证书(移交)等不同阶段。4。1。3。2月、季、年等应以公历为准,计量支付应以相应的时段完成的工程数量、项目进行,每月的20日作为截止日。4.1。3.3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服务费按合同规定的时段,由代建单位进行审查批准支付.4。1。4不予计量支付的规定计量支付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下列情况不予计量支付4.1。4.1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4。1。4。2无计量资料或计量资料不全;4。1.4。3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4。1.4.4工程项目、计量单位、单价、费率与投标文件不符;4。1。4。5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4。1。4。6各分部分项工程无质量检查合格证,或须返工、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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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4.1。4。7合价包干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合价总额;4.1.4.8未按有关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进行检查,未填写相应质量检查证;4.1.4。9成品、半成品、器材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合格证;4。1.4。10材料未按规定试验,并未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4.1。4。11变更及费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变更的费用未获批准。4.2变更的费用计算变更的费用计算,应同各个合同项目在合同签订时的各项原则,报价时的计

  算原则相统一.即费用总构成和各单项费用构成,单价构成的费率和构成应有连续性,延伸性,并不能超越或违反合同原则.

  第五章附则

  5.1施工图设计勘察数量实施的变更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勘察的工程数量实施时的工程数量与合同内工程数量

  有变化,也应按本《办法》办理工程变更,但应由监理工程师核查其数量以便合

  同执行备查。其支付按本《办法》4。1.2条“合同外项目的计量支付”规定处理。5.2适用范围地质勘察工程施工合同、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各建筑装修与机电安装工程

  合同、机电采购项目合同的计量支付管理,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均应按

  本办法进行管理。

  5。3解释权和修订权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在江苏苏科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建单

  位)。

  第六章附表

  6.1计量支付报表6.1。1代建单位用表a.资金拨付审批表b。工程形象进度审核意见表c。工程进度审核意见表d.材料、设备报价审核表6。1.2施工单位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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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a.工程款支付申请表b.总承包单位计量支付汇总表、专业分包单位计量支付汇总表c.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明细表d.设计变更报申表e.设计变更项目汇总表f.变更工程量清单g.综合单价分析表h.设计变更造价审核表i.工程签证项目汇总表j.施工现场签证表k.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表l.安全生产措施费落实使用检查表m.承包商选材变更申报表n.预付款支付申请表o.竣工付款申请表p.划拨表6。1。3监理用表a.工程款支付审核报告b。计量支付汇总审核表c.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明细审核表d.设计变更报审表e.设计变更项目汇总审核表f.变更工程量清单审核表g.工程签证项目汇总审核表6。1。4材料(设备)供应商用表a.机电设备合同款支付申请书b.设备到货汇总表c.设备到货清单一览表(G03)d.设备开箱检查记录(G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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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6。1。5服务类表格a.服务酬金支付申请表

  第八部分工程资料管理

  1。1施工过程资料的管理1.1。1资料上报程序:XXXXX1.1。2代建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资料下发程序:XXXX1.2总包单位有义务对总包施工及总包管理工程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1.3分包单位对其施工的分包工程负有具体收集、整理、编制、汇总档案资料的义务,并保证所提供的档案资料是齐全完备和有效的。1。4分包单位在完成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完成工程档案资料的汇总,并上报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有义务对该资料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要求分包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再上报总包单位。

  第九部分工程验收与移交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属于贵阳市行业部门下发文件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属隐蔽验收的,在隐蔽验收前6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监理单位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施工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在6小时内或施工监理单位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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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贵阳市小湾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属中间验收的,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施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1.2竣工验收1.2。1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所负责施工工程竣工图的编制管理工作.监理单位有责任根据竣工图验收要求对分包单位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1.2.2经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由施工单位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参与验收。1.2.3办理工程预验及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将准备验收工程的场地清理干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合格后10天内,承包单位和发包人签署工程交接验收证明文件,并再次对场地进行检查,确保场地已清理干净,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管理。1。3保修管理承包单位有义务对工程的保修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项目完工后及时在保修期内做好保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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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第五条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六条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1

  第七条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第八条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项目前期代建工作范围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2、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4、办理

  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类工作;

  5、配合委托人完成集团内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

  2、组织各类施工、咨询、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

  程款支付申请;

  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

  5、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

  6、办理各类变更;

  7、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8、完成工程结算报告;

  9、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2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职能分工第三章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代建需求管理:1、项目代建委托人负责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其需求阶段以委托人为主导,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配合。2、委托人需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影响功能使用的设计变更进行审

  查和批准。

  3、委托人需审核涉及产品定位、使用功能、建设标准、装修等级等技术标准。4、委托人负责协助制定以下文件并完成集团内部审批: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求调研资料②方案阶段设计任务书。5、委托人负责批准以下文件,其审批程序委托人自行规定:①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②建筑方案设计、景观设计文件③初步设计文件④样板间装修方案⑤主要空间装修方案⑥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采购技术标准⑦工艺设备采购技术标准。6、需求调整:委托人对既定的建设内容提出需求调整,由代建单位对调整内容进行评估,提交需求调整评估报告。因需求调整造成的投资、建设周期、工程质量、运营影响及相关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十三条政府许可办理:1、未委托前期工作代理的各项政府前期报建工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2、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在政府层面的立项工作以委托人名义完成。代建单位需按政府相关程序要求逐项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委托人应同时履行国家法定的建设单位法人职责,主动配合代建单位完善相关行政事务的申报、填表、盖章等办理,推动项目组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四章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作职能分工第十四条工程投资立项与成本

  控制1、工程投资立项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以设计概算为基础,由代3建单位负责编制,委托人负责审核。工程投资立项文件在完成代建单位审批后由委托人执行集团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2、经批准的工程投资立项金额即该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在投资立项金额范围内,不产生重大偏离。第十五条资金计划及保障1、项目的年度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报委托人按集团规定审批程序审核批准。2、委托人需负责项目的资金来源,按合同要求及资金计划支付各类合约约定款项、费用。3、代建单位负责审核各类款项、费用支付额度,完成代建单位支付申请批准后按委托人财务程序批准、执行。4、出现合同约定外的延期支付时,委托人应预先与代建单位沟通。代建单位应主动与合同当事方就支付问题沟通协调,尽量减少因延期支付对项目进度、质量影响,问题严重时应同时向委托人提交延期支付专项评估报告。第十六条招标、合同管理:按集团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工程变更:设计类变更,不论由参建何方提出,均需代建单位进行合理性、经济型综合评估,报委托人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执行设计变更程序。现场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原因调整的工程变更,单项金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代建单位负责审核批准后执行。单项金额大于10万元,或变更对工程总工期、总成本、质量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影响较大的,应报委托人批准。所有工程变更均需在委托人处备案。第十八条重要的外立面饰面、内装修饰面、重要装饰灯具、重要景观造型等,委托人参与认质认价程序。与代建单位有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九条计划管理:1、项目代建工作启动后,代建单位项目组应编制项目总体管理规划大纲及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深度至里程碑及关键节点,报委托人批准。

  

篇五: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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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六条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1

  第七条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项目前期代建工作范围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2、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3、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类工作;5、配合委托人完成集团内其它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2、组织各类施工、咨询、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5、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6、办理各类变更;7、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8、完成工程结算报告;9、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2

  第三章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代建需求管理:1、项目代建委托人负责明确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其需求阶段以委托人为主导,代建单位负责协调相关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提供技术配合。2、委托人需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影响功能使用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和批准。3、委托人需审核涉及产品定位、使用功能、建设标准、装修等级等技术标准。4、委托人负责协助制定以下文件并完成集团内部审批: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求调研资料②方案阶段设计任务书。5、委托人负责批准以下文件,其审批程序委托人自行规定:①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②建筑方案设计、景观设计文件③初步设计文件④样板间装修方案⑤主要空间装修方案⑥空调、电梯等通用设备采购技术标准⑦工艺设备采购技术标准。6、需求调整:委托人对既定的建设内容提出需求调整,由代建单位对调整内容进行评估,提交需求调整评估报告。因需求调整造成的投资、建设周期、工程质量、运营影响及相关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第十三条政府许可办理:1、未委托前期工作代理的各项政府前期报建工作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办理。2、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前期工作的,项目在政府层面的立项工作以委托人名义完成。代建单位需按政府相关程序要求逐项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委托人应同时履行国家法定的建设单位法人职责,主动配合代建单位完善相关行政事务的申报、填表、盖章等办理,推动项目组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

  第四章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十四条工程投资立项与成本控制1、工程投资立项原则上在初步设计完成后以设计概算为基础,由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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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单位负责编制,委托人负责审核。工程投资立项文件在完成代建单位审批后由委托人执行集团投资立项审批程序。

  2、经批准的工程投资立项金额即该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目标。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确保工程成本控制在投资立项金额范围内,不产生重大偏离。

  第十五条资金计划及保障1、项目的年度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报委托人按集团规定审批程序审核批准。2、委托人需负责项目的资金来源,按合同要求及资金计划支付各类合约约定款项、费用。3、代建单位负责审核各类款项、费用支付额度,完成代建单位支付申请批准后按委托人财务程序批准、执行。4、出现合同约定外的延期支付时,委托人应预先与代建单位沟通。代建单位应主动与合同当事方就支付问题沟通协调,尽量减少因延期支付对项目进度、质量影响,问题严重时应同时向委托人提交延期支付专项评估报告。第十六条招标、合同管理:按集团招投标、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工程变更:设计类变更,不论由参建何方提出,均需代建单位进行合理性、经济型综合评估,报委托人批准后,由代建单位执行设计变更程序。现场发生的非设计变更原因调整的工程变更,单项金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代建单位负责审核批准后执行。单项金额大于10万元,或变更对工程总工期、总成本、质量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影响较大的,应报委托人批准。所有工程变更均需在委托人处备案。第十八条重要的外立面饰面、内装修饰面、重要装饰灯具、重要景观造型等,委托人参与认质认价程序。与代建单位有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九条计划管理:1、项目代建工作启动后,代建单位项目组应编制项目总体管理规划大纲及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深度至里程碑及关键节点,报委托人批准。2、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组应在批准的总体进度计划框架下制订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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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工作计划:设计计划、资金计划、采购计划、工程招标计划、专业施工单位进场等各分项计划,报委托人备案。

  3、非代建单位主观原因或管理原因造成计划调整,需报委托人批准。委托人需对代建单位计划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预警。

  第二十条验收管理:1、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预验收由代建单位及监理组织,邀请委托人参加。验收评定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2、样板间的验收:代建单位需邀请委托建设单位参加,对偏离样板间方案的,委托人有权不通过验收。3、代建单位及委托人需共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应成立工程验收工作小组,确定验收工作组组长,制定项目总体验收计划,明确各专项验收内容及双方验收职责。4、委托人需按照国家法定程序以项目法人名义完善各项报验手续、质监验收手续及档案验收程序。报验具体事务由代建单位负责办理,委托人协调配合。5、属于行业管理内容的专项验收,由委托人负责协调组织,代建单位配合。6、工程验收合格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代建单位需将工作组撤离现场,向委托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提交项目运营期间的建筑维保建议。委托人负责组织各使用方接收。

  第五章工程项目建成运营阶段工作职能分工

  第二十一条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各类工程验收、工程类资料由代建单位负责完成。委托人具体负责房产证办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委托建筑运营期间必要的工程监测,负责保修期内各项质量保修整改工作。至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一并移交保修整改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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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工程项目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规划大纲:代建工作启动后15个工作日内,由代建单位报委托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报告的定期信息文件1、周报:工作周报、周会议纪要,记录周工作内容,计划、存在问题等。2、工程月报,主要含以下内容:①月度项目进展情况②月度工程投资报表③合同变更及工程变更情况④工程款支付情况⑤代建服务情况⑥施工质量、安全情况⑦工程建设大事记⑧下月工作计划⑨待委托人协调解决问题⑩其他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需报告的不定期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建议②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③委托人采购分项计划需求报告④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⑤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等。第二十六条工程竣工移交,代建单位需向委托人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全面阐述代建项目进度、质量、成本管理的总体情况。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在报告中提交的需委托人解决协调事项,委托人应按期完成,及时回复。

  第六章工程项目代建费用

  第二十八条代建费用(包括管理服务费、利润、税金)列入工程投资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子目。

  第二十九条代建费用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市场行情、代建过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能够覆盖代建公司管理成本。原则上按下列范围计取;

  1、投资在200万(含200万)以下的,免费代建;2、投资在200-1000万(含1000万)的,按5%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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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资在1000-5000万(含5000万)的,按4%计取;4、投资在5000-10000万(含10000万)的,按3%计取;6、投资在10000万以上的,按2%计取。第三十条代建费一经确定,在代建单位责任期内,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变动因素调整。但当因项目业主原因导致项目投资额或工期延期超过原定合同范围10%以上时,代建费按合同计费方式作相应调整。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运营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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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代建项目管理职能分工表

  工作任务

  一项目需求及立项管理1可(预可)行性研究报告2设计任务书3方案设计批复4集团内项目立项批复5工程投资立项批复6影响功能的设计变更7影响投资额的工程变更

  代建委托双方管理职能

  委托人

  代建单位

  办理、审核、批准制订、审核、批准

  审核、批准批准批准批准

  批准/备案

  参与参与参与审核参与编制审核、批准审核、批准

  备注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二政府许可类办理1行业类许可2前期地方类行政许可3施工阶段地方行政许可

  办理参与/办理

  参与

  参与办理办理

  视委托代建阶段定

  三财务管理1资金预算2专项业务活动费3代理服务费支付4建设各专业单位款项支付5结算管理

  批准批准、执行

  办理办理备案

  申请申请申请申请办理、批准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四合同管理1设计类、行业类合同招标2非设计类、行业类合同招标3工艺设备招标4合同签字、盖章5合同变更(工期、金额变化)

  参与、批准备案办理办理

  参与、批准

  办理办理、批准

  参与申请呈报

  按集团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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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项目进度管理1项目总体进度计划2月度计划3资金、采购专项计划4周计划

  六现场施工管理1确保安全、质量、进度

  七开工及验收管理1开工组织2分部验收3竣工验收4项目移交

  八运营管理1运营监测2质量整改3合同收尾

  参与、批准、检查参与、批准、检查

  呈报、办理参与、批准

  呈报呈报参与、检查呈报

  检查

  办理

  参与参与参与、办理办理接收

  办理办理办理办理移交

  按国家及行业管理规定

  办理参与办理接收

  参与办理办理移交

  按财务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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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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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

  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作有关的费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

  代建项目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业务,使代建业务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项目部应当针对各代建项目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

  第2章代建项目的组织保障第3条公司代建业务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公司项目管理部应当成立项目部,委派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第4条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由项目经理配置项目各项资源,对项目负责。第5条项目经理应当本着“职能齐全、人员精干、身兼多职、一专多能”的原则提名选聘项目经理部成员,组成工程项目管理层。项目部人员配置经项目管理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2章代建项目的管理职责第6条公司各项代建项目应当与投资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严格

  履行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第7条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结合本制度,针对代建合同中代建单位

  应履行职责组织制定具体代建项目的管理方案。

  第3章代建项目计划、统计及台帐管理第8条代建项目管理计划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项目部应当根据投资单位要求编制代建项目各环节的管理计划,编制完成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执行。若管理计划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第9条代建项目管理台帐1)项目部应当针对代建项目特点与投资单位要求,建立电子台帐,由专职(或兼职)岗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完善。2)代建项目管理台帐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建设程序登记表从项目立项(备案)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的关键结点进行记录。②项目招投标情况登记表主要统计各项目(标段)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采购、安装等招标公告时间、资格审查方式及公告结果时间、开标时间、投标单位及报价、中标单位资质及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质量监督及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等。

  ③工程建设大事记包括项目前期发生的重大方案变更、会议纪要等事件,统计内容为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存在问题等。④二类费支付明细(部分)建立项目二类费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前期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预评价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费、测绘费、招标代理费、招标交易服务费、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其它与前期工作有关的费用。⑤工程建设费用支付台帐建立项目概算、合同及支付明细,包括项目质量监督备案费、安全施工措施费、一类费、监理费、安全验收评价费、职业病危害效果评价费、室内空气检测、防雷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⑥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检查台帐。⑦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台帐。⑧会议纪要、简报台帐。⑨图纸台帐。⑩项目管理台帐第10条代建项目管理简报项目部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帐及时汇总各项数据,形成代建项目管理简报,提交项目经理审阅分析。若管理简报需要报送投资单位审批,则项目部需按投资单位规定执行相关报批程序。

  第4章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与协调第11条为落实各项管理计划,项目部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实行旁站监督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12条旁站监督时,项目部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对监督时发生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当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现场管理人员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第13条项目部应当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1)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代建管理计划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项目部安排相关人员对代建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记录。2)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现场各单位协调解决。3)旁站监督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由监督、检查人员填写整改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若无法确定处理方案时则应当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批示。4)现场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现场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并形成文字记录。第14条项目部对代建项目中的各项协调事项采取现场协调与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现场各单位与投资单位多

  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协调与处理的指导文件。

  第5章代建项目重点环节的审核第15条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第16条项目部在组织代建项目招标时,应当严格执行合同对象选择程序选聘招标代理机构。施工单位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第17条项目部支付前期费用时,应当先执行内部请款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提供相应的合同及附件。由相关人员记录前期费用支付台帐与合同台帐并及时与财务核对。若需向投资单位请款的款项支出,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请款,投资单位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帐与并定期与投资单位核对。第18条严格执行项目计量支付审核制度。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中期支付申请中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第19条严格执行工程为变量审批程序。项目部应当由专业人员参与工程变更初审,安排相关人员参与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量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6章代建项目的合同管理

  第20条对投资单位以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材料一并提交投资单位审批。

  第21条对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项目部应当按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按投资单位相关规定,及时向投资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第7章代建项目档案管理第22条项目部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部应当结合本办法和具体代建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第23条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第24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中规定的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第25条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第26条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由项目部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并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关移交手续。

  第8章附则第27条本制度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28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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