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9篇

发布时间:2022-12-11 20:00:04 来源:网友投稿

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9篇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村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文明丧葬,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为加强我村小组公墓管理,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9篇,供大家参考。

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9篇

篇一: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村民小组公墓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文明丧葬,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为加强我村小组公墓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参与本村公墓建设的农户是以户口簿集资的,现集资的每一户如以后分户,均有权使用,不再予集资,以后入葬均以户口薄为依据进入本村公墓安葬。未参加集资,无权入墓,拒绝商量。

  二、按葬承序,必须按照规定的第一个墓位依次按顺序安葬,不得选穴跳位,不得擅自霸占坟地,不得自行改建,扩建坟墓,墓碑规格高度80公分,宽度60公分,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

  三、进入公墓死者安葬后,遗物和垃圾必须放回焚烧坑焚烧,确保公墓干净整洁,坟前花圈或鲜花等保留10天,15天内由祭祀的家属负责焚烧并清理干净。必须清除所有火种后才能离开,如发现火灾,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四、每年祭龙由当年,龙头组农户负责全面清扫公墓一次。

  五、公墓集资结余资金,作为村小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绿化或是添置公墓的有关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六、爱户墓区公物及基础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情节严格的并罚款5000-10000元。

  七、本规章制度任何一界都不能擅自更改。

  八、当界村小组领导班子:

  一组马贵荣、二组陆荣喜、三组村小组党支书、陆明兰

  公墓小组:

  一组陆荣政、二组陆广炼、三组陆广金

  

篇二: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是**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主体,负责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事务。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迁葬的审核工作。区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生态墓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墓地的接收范围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覆盖服务区为市区及周边乡镇。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第四条**镇公益性生态墓地是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不从事经营项目。

  第五条墓位建设标准。公益性生态墓地墓穴面积每个金埕(骨灰)安葬(放)格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金埕(骨灰)可深埋,地表无坟头,若立碑,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3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族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根据**《关于实施骨灰海葬和树葬补贴的通知》的规定,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第七条**公益性生态墓地每年需到区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申请年检,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成立马安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

  **公益性生态墓地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全面工作,确保公益性墓地性质;

  (二)严格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法规,遵守和执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制作好墓区规划用地详图,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四)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物资采购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批);

  (五)负责用人用工计划和定人定岗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日常具体事务,搞好骨灰安葬服务,解答丧属的咨询,及时解决墓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严格按标准收取墓穴管理服务费,遵守财经纪律;

  (三)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认真搜集整理上级文件及办内会议纪要;归档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须经区征地办公室盖章)、丧户安葬申请表、安葬合同、资料(死者的火化证明、死者身份(户口)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明复印件);做好微机录入保存工作;

  (四)负责墓穴位置的编排定位,接待丧属。待选定墓穴置后做好登记造册,协助丧主进行墓穴建设施工、并定期进行维护;

  (五)负责墓区的绿化管理、卫生保洁、消防安全、墓区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公益性生态墓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管理办公室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

  (二)批准建设的文件;

  (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

  (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

  (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

  第三章申请、接收、安置程序

  第十条需迁入墓地安置的,要由丧户及**市城市项目征地工作组提出申请,经区征地办公室核定,丧户到**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确认墓(穴)位。墓(穴)位确认后报区征地办公室审定,并由征地办下发安置通知给**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进行安置。通知书应包括征地项目的名称,墓(穴)位的编号、位于公墓的方位,面积,安葬(放)骨灰(骨骸)具数,丧主及丧户个人信息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凭经审定的申请表及通知书办理接收安置。

  第四章墓地管理

  第十二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

  (一)墓地实行分片、分区修建管理,墓穴穴位安放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定的原则依次安葬。

  (二)鼓励在公墓内采用深埋、树(花坛、草坪)葬、骨灰撒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安置骨灰。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三)进入墓地安葬必须取得经区征地办公室同意的申请及该办出具的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

  (四)签订安葬及管理合同,并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表、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死亡者的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办理交款、开票手续(暂定墓穴管理服务费按每例???元收取以区发展改革部门定价为准)。

  (六)发放安葬证。

  (七)本公墓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丧户免收穴位管理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特困户丧户,墓穴穴位管理费减半收取。

  (八)祭祀者及车辆停放要服从公墓工作人员的指挥,爱护花草、树木及一切公共设施,如有烧坏、损坏按价赔偿。

  (九)祭祀者只允许在墓区内放置鲜花,严禁在墓区内放置杂物及易燃易爆品;禁止在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抽烟、烧纸、烧杂物;燃放鞭炮一律到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

  (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祭祀者人为因素引起的墓穴墓碑损坏,公墓管理单位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十一)墓穴穴位不得私自转让、拆迁、改建、扩建。骨灰一经迁出,穴位由公墓管理单位无偿收回,应撤销墓主《安葬证书》。

  (十二)公墓内严禁修建豪华墓、高档墓,否则,镇人民政府将会同民政、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和执法机构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凡来祭奠一律凭《安葬证书》,应核对墓主有关手续,做好祭祀引导工作。

  第十四条墓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墓地分片、分区编排序号及安葬情况必须建档管理(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必须备份),每年年初需向区民政局报送上年度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墓地管理的档案资料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申请表、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死亡者的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安葬及管理合同等),人员调动时要有移交清册。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经费核算将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墓地墓穴收费严格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只能收取成本费和墓穴管理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因其接收安置对象是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的坟墓搬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定额补助解决。

  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县域经济是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结合省、市相关政策和我市实际,现就民政方面进一步加快我市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汇报如下:

  一、省民政厅(老龄办)已出台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建立困难群众遗体免费火化制度的实施意见(**民字〔2009〕38号)

  (二)关于开展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试点的通知(**民字〔2010〕87号)

  (三)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省老龄办出台对农村老年人协会规范化建设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自2006年开始,省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对列入全省规范化试点的村老协给予每个1.5---2万元的资金或物质补助。至2010年,我市共争取到113个农村老年人协会列入全省规范化试点,累计获得省财政扶持资金(含配发物质)189.5万元。

  (四)为支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2010年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出台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去年,我市分别为**区、**、**、**、**县、**、**七县(区)八个社区站点争取到中央资金240万元、省级资金40万元。

  二、市级出台的相关政策

  (一)关于实行遗体免费火化的通知(**市府办字〔2009〕54号)。规定凡户籍在市辖区内的亡**乡居民(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公职人员除外)以及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尸体,送户籍所在县(市、区)殡仪馆火化的一律免收火化费。

  (二)2008年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老年人优待的政策;

  (三)2009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出台了自2010年开始对85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老人**补贴的政策,去年,全市发放补贴资金万5798.4万元,累计41096人受益;

  (四)2010年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出台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去年,从市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拨出20万元,对**县、**市、**区等11个县(市、区)的11个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实行了“以奖代补”政策。

  三、下一步将出台的有关政策及采取的措施

  (一)据省政府原则同意,将我市“两红”人员(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2857人从今年起纳入农村土胚房改造,每户补助1-1.5万元。

  (二)以市政府名义出台高龄老人**补贴扩面提标政策,即自2011年起由原来对全市85至89周岁、90至94周岁、9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不低于100、200、300元的**补贴扩大为对全市80至84周岁、85至89周

  岁、90至94周岁、95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不低于50、100、200、300、400元的**补贴。扩面提标部分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各负担50%,其它按原政策仍由县(市、区)负担。

  (三)2011年将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发函至18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和24个市属、驻市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实施意见》包含“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给予补贴、对居家养老机构给予扶持、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等15项政策措施。

  (四)加**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力度,完善以“十大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生活保障经费的自然增长机制,深入开展市直、驻市单位与城乡困难群众结对帮扶活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积极推进“补缺型”、“救助型”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转变。尽快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公办“三院”(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建设扶持力度,强化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大力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逐步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资金补贴及税费减免政策。

  (六)出台《加快推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探索以人口规模、地域面积和功能定位为基本依据,规划和配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加快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从2011年起,在市中心城区开展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俱乐部)建设试点工作。力争年内实现中心城区2个街道拥有一个600-800平方米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中心城区20%以上的社区(村)拥有一个100-200平方米的社区综合服务站,打造社区十分钟服务圈,其它县(市)年内至少要在城区建成一所200-400平方米街道(镇)综合服务中心示范点,1-2个1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站示范点。探索和初步建立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功能多样化和基本满足社区服务需求的社区俱乐部。

  (七)向国家申报“中央苏区革命烈士**园”建设项目。占地规模200亩,安放烈士墓7万具,项目建设投资5.9亿元(包括2万平方米的纪念馆和陈展馆),计划三年完成。

  (八)向国家申报“****老年康复养老服务中心项目”,该项目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条件,改造修缮成为可供600名高龄老人居住的康复养老中心,总投资8000万元,计划二年完成。

  (九)适当提高五保供养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心城区由原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30元,其它县(市)由245元以上提高到300元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中心城区由原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30元,其它县(市)由110元以上提高到130元以上。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达到24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达到1560元。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申请购买基层民政工作服务人员的请示

  市政府:为解决我市基层民政工作服务能力薄弱问题,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强化社会参与、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内容、统筹社会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民政经办服务能力,努力为我市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依据XX市《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结合我市基层民政工作实际,特请求购买社会救助工作服务人员20人。资金费用从XX市拨付的社会救助资金中解决。恳请市政府予以研究批准。妥否,请批示。XX市民政局2019年11月20日

  市民政局落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措施

  ***市落实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工作措施省厅区划地名处:

  根据全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推进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地名公共

  服务工程建设,特提出如下工作措施:一是积极将本次会议精神向局主要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汇报,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同时召开各县(市、区)民政局分管领导和区划地名股股长会议,传达全省会议精神,要求各地对照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抓紧进行整改,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迎接民政部检查验收。二是学习借鉴兄弟地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创新工作思路,开拓进取,克服困难,努力改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下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根据国家和省关地名管理法规条例,尽快修订出台《***市地名管理细则》等地名管理规范性条例、文件,促进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2)拓展地名服务范围,丰富地名服务形式,完善地名服务设施(如设置地名触摸屏、开设地名问路热线等);(3)完善地名网站建设,及时更新补充有关地名信息,努力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地名信息化服务;(4)加强地名工作宣传,努力为地名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总之,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各项工作任务,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市民政局二0一0年十一日十五日

  民政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民政工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新时期民政工作担负着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初入民政部门的我,深感民政工作无小事,责任重大,因而时刻警醒,恪尽所能,要一贯保持“老老实实做事,简简单单做人”作风,努力工作,勤奋工作,开拓工作。

  一、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的“稳定”作用。由于历史的沉淀,很多涉及民生的事情,都和民政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民政工作是社会稳定器,稳定作用十分突出。一是稳定“军心”。积极推进优抚政策的全面落实,加强优抚对象的管理和培训,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新途径;细致工作,努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二是稳定民心。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大病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等保障机制。二、民政所工作的重心在农村作为基层的乡镇民政所,大多数是和农民群众打交道,如何做好农村群众的工作,更好的服务于广大的人民群众,是民政所得立足根本。首先完善制度,狠抓落实,依法保障广大农民的民主政治权利。按照“规范、创新、提高、落实”的基本思路,重点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要进一步拓展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渠

  道,将财务收支、上级政策、村级事务决策、社会保障等凡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全方位公开,由事后公开调整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由背靠背间接公开转向面对面直接公开。要在充分发挥公开栏主阵地作用的同时,通过会议、广播、宣传单、公开信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切实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引导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从而促进农村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培育典型,以点带面,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践深入发展的有效载体。要认真研究制定示范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今年内,培植一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村,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带动面上工作,整体提升全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水平。

  第三,进一步强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一是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明确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好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监督职能,实现村干部与村民直接对话,解惑释疑,接受群众监督。

  民政工作是为民之政,民政工作代表党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实现为民解困的职能作用,从而实践党的“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必然要求。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利民之意、为民之举,很多方面是通过民政工作来实现的。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把“为民”作为民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爱民”作为民政职业道德的核心;把“利民”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目的;把“亲民”作为民政事业的发展方向。要以“求真务实”为要求。自觉强化调查研究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决策能力、协调配合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努力做到说真话、办实事、讲原则、讲公平、讲党性,为***的县域经济发展做出民政人应有的贡献。

  

  

篇三: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总6页)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

  (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

  (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

  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城建、土地、林业、工商、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19.09.022019.09.02

  公益捐赠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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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2019〕—79)精神,妥善

  解决农村群众“逝有所安”问题,有效治理散埋乱葬现象,扎实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坚持革新殡葬习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和培育节地生态安葬新理念、新风尚;坚持疏堵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安葬服务供给,全面加强安葬行业监管,坚决治理散埋乱葬行为;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创新农村安葬服务管理模式和手段;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递次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到2025年,实现各地规划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能够基本满足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覆盖农村的安葬公共服务体系

  基本建立,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全市农村初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二、主要任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乡镇、村村民提供安放(安葬)

  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当前,要积极推行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到2020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20%;到2022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50%;到2025年,基本实现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到全市广大农村。根据实际,人口规模较大或村集体收入较好、具备单独建设能力的村也可以单独建设公益性公墓。对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改造提升,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提高骨灰安放设施利用率。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村庄规划。要依据《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园区项目建设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数量、布局和规模。2019年9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明确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

  (二)严格建设形式和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模式,采取骨灰入室(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塔)格位安放和骨灰生态循环安葬(花坛葬、草坪葬)形式,倡导骨灰生态循环安葬和地上森林地下墓园骨灰格位安放建设模式。墓穴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等特征,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农村公益性公墓要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对院内外进行美化绿化,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三)明确资金来源。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公墓所需建设资金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省、市财政可给予一定支持;村建公益性公墓资金由村自筹,县、乡财政可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村集体筹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依法依规供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选址要遵守殡葬法规,禁止在耕地、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的基础上,优先利用瘠地废弃地,并解决好安葬设施项目“邻避效应”问题。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和政策解释工作。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标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问题。

  (五)完善审批程序。依据《河北省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办法》,全面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和程序。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

  准。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六)强化日常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墓管理制度和档案

  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公墓档案登记、日常维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要加强财务管理,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修建家族墓、大墓、豪华墓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经营、炒卖墓穴格位,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超服务范围出租墓位(安放格位)。

  (七)确保长期运行。农村公益性公墓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按规定收取必要的成本费和管理费用,用于公墓维护管理和支付工作人员报酬。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县、乡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维护管理补贴,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安葬服务。

  (八)落实惠民政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惠民安葬政策,为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墓位或格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惠及到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原有散葬坟墓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由政府提供迁移费用并免费提供墓位或格位。

  三、强化保障措施(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承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土地划拨、财政投入、日常监管、风险评估等工作。乡镇政府负责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村委会负责本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做好有关工作。(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政策标准制定和行业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并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财政部门要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散埋乱葬占用耕地、林地、草原行为的监督,依法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三)坚持试点先行。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试点,鼓励和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并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019年每县(市)要选择1个乡镇做为试点,对相对成熟的试点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形成试点先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四)加大财政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在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中作出安排,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要研究制定奖补政

  策,安排专项资金,对完成建设任务快、集中安葬率高、示范作用突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予以奖补。省、市每年度将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以殡葬服务机构、农村社区村民中心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广泛宣传集中集约规范安葬的重要意义,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六)严格监督管理。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殡葬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对未批私建、对外租售、墓位超标、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有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当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散埋乱葬行为。

  ——结束——

  

  

篇五: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公益性公墓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坏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

  (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

  追究责任。

  

  

篇六: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

  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篇七: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等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林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墓建设

  第四条建设公益性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第五条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区(市)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应当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

  2

  第六条严格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居)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面积控制在5亩(骨灰堂2亩)以内;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村(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该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城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规划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为城市驻地和辖区内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提倡使用卧碑或横碑。

  做到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严禁建造豪华墓穴。第八条建设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建立,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二)《公益性公墓审批表》;(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意见;(四)集体土地使用证;(五)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服务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一)《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二)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四)服务人员职责及照片、编号;(五)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第十条公益性公墓按照《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安葬(安放)和祭扫。办理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被安葬(安放)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安葬(安放)。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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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危重病人预订墓穴(格位),可以不提供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但应当提供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墓安葬证》和《骨灰安放证》。

  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具体的收费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禁止巧立明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

  公益性公墓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群体实行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要认真做好防火工作,严格落实防火责任人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建设防火墙,开设隔离带,并在墓地入口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碑。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建立墓穴(格位)销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1〕164号)规定执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实行年度公开公布。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区(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标准的,由区(市)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墓穴面积或墓碑高度超过规定标准20%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20%至50%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超过规定标准50%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建设公墓的,按非法占地论处。由区(市)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已关闭的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公墓,继续安葬(安放)骨灰的,由所在地区(市)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责令将已安葬(安放)的骨灰迁入合法公墓,恢复土地原状,依法处罚。

  

篇八: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某某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某某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某镇人民政府是某某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主体,负责墓地的建设及管理事务。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迁葬的审核工作。区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某某公益性生态墓地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墓地的接收范围是:某某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的安置,覆盖服务区为市区及周边乡镇。安葬墓位应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安排,并向村民公开,禁止随意挑选。

  第四条某某镇公益性生态墓地是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不从事经营项目。

  第五条墓位建设标准。公益性生态墓地墓穴面积每个金埕(骨灰)安葬(放)格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金埕(骨灰)可深埋,地表无坟头,若立碑,墓碑高度不超出地面30厘米,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并鼓励家族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第六条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根据某某《关于实施骨灰海葬和树葬补贴的通知》的规定,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

  第七条某某公益性生态墓地每年需到区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申请年检,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某某镇人民政府成立马安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某某公益性生态墓地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公益性墓地的全面工作,确保公益性墓地性质;(二)严格遵守和执行殡葬管理法规,遵守和执行公益性墓地管理办公室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三)制作好墓区规划用地详图,制定公益性墓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四)对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物资采购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批);(五)负责用人用工计划和定人定岗工作,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日常具体事务,搞好骨灰安葬服务,解答丧属的咨询,及时解决墓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二)严格按标准收取墓穴管理服务费,遵守财经纪律;(四)负责墓穴位置的编排定位,接待丧属。待选定墓穴置后做好登记造册,协助丧主进行墓穴建设施工、并定期进行维护;(五)负责墓区的绿化管理、卫生保洁、消防安全、墓区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某某公益性生态墓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和管理办公室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某某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二)批准建设的文件;(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价格公示内容;第三章申请、接收、安置程序第十一条某某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办公室凭经审定的申请表及通知书办理接收安置。第四章墓地管理第十二条某某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章程(一)墓地实行分片、分区修建管理,墓穴穴位安放严格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定的原则依次安葬。(二)鼓励在公墓内采用深埋、树(花坛、草坪)葬、骨灰撒葬等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安置骨灰。家属将先人骨灰参与树葬活动的每具补贴500元。(三)进入墓地安葬必须取得经区征地办公室同意的申请及该办出具的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五)办理交款、开票手续(暂定墓穴管理服务费按每例???元收取以区发展改革部门定价为准)。(六)发放安葬证。

  (七)本公墓对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丧户免收穴位管理费;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特困户丧户,墓穴穴位管理费减半收取。

  (八)祭祀者及车辆停放要服从公墓工作人员的指挥,爱护花草、树木及一切公共设施,如有烧坏、损坏按价赔偿。

  (九)祭祀者只允许在墓区内放置鲜花,严禁在墓区内放置杂物及易燃易爆品;禁止在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抽烟、烧纸、烧杂物;燃放鞭炮一律到指定地点,否则后果自负。

  (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祭祀者人为因素引起的墓穴墓碑损坏,公墓管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

  (十一)墓穴穴位不得私自转让、拆迁、改建、扩建。骨灰一经迁出,穴位由公墓管理单位无偿收回,应撤销墓主《安葬证书》。

  (十二)公墓内严禁修建豪华墓、高档墓,否则,镇人民政府将会同民政、规划建设、国土、林业等部门和执法机构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某某公益性生态墓地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文明规范优质服务。凡来祭奠一律凭《安葬证书》,应核对墓主有关手续,做好祭祀引导工作。

  第十四条墓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镇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墓地分片、分区编排序号及安葬情况必须建档管理(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必须备份),每年年初需向区民政局报送上年度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墓地管理的档案必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申请表、市城市项目用地涉及坟墓搬迁安置通知书、死亡者的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家属身份证复印件、安葬及管理等),人员调动时要有移交清册。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某某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经费核算将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墓地墓穴收费严格按照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只能收取成本费和墓穴管理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因其接收安置对象是市城市用地涉及的坟墓搬迁,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定额补助解决。

  

  

篇九:村级公益性公墓管理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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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

  (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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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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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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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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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城建、土地、林业、工商、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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