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能上能下

发布时间:2022-09-30 19:18: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干部能上能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干部能上能下

干部能上能下4篇

第一篇: 干部能上能下

附件:

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研究所中层领导人员上岗、聘任和管理工作,建立干部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组织人事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组织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有理想、有担当,有实践经验,有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研究所的科研与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集团及所党政的要求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正确履职,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五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确实有实践工作能力者,可不受学历、工龄限制;

(四)身体健康。

第三章 动议

第六条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部门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拟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八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并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报备。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  民主推荐中层干部的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

(四)向领导班子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

(一)所领导;

(二)中层干部;

(三)全体员工。

第十二条  所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个别提拔任职,由领导班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四条 个人向领导班子推荐中层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部门多数员工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对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七条 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既注重考察实绩,又要注重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还要注重考察理想信念、政治纪律、敢于担当、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八条 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宜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中层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方案,向领导班子汇报。

第十九条 考察中层干部的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部门;

(二)其他部门;

(三)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写出书面考察材料,建立中层干部考察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任免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的程序:

(一)领导成员逐个介绍对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对党委成员提出的质询,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班子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同志负责解答;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新拟任的中层干部须在十天内向集团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五条 中层干部的任用,根据岗位性质,分别采用聘任制、选任制、委任制。

(一)主任(经理)、副主任(副经理)实行聘任制;

(二)党支部、工会负责人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所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三至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者,正式任职;
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一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  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内部进行。

第三十二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所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面试、能力和素质测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研究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中层干部交流由所党委会研究决定,被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

第三十五条 交流的主要对象是

(一)部门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满两个任期,副职满三个任期,一个任期为3年的应该交流;

(二)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及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特殊情况下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延期任职。

第三十六条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三十七条 交流到新岗位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并按照新的岗位设置要求定责、定薪。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与所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四)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五)不发扬民主,不注重团结,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所党政作出的决定;

  (六)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七)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员工廉洁从业暂行规定》的;

  (八)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九)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本单位(部门)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10)因失职、渎职,造成本单位(部门)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财产损失的,或对研究所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11)法制观念淡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1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党委审批。所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四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五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引咎辞职、被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应适当延长。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职级待遇;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七)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八)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九)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
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党委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 干部能上能下

切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学习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切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学习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年08月31日 17:00:00

一、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当前党的建设中一个重大课题

能上能下,本来应该是干部人事工作中的常态。然而,干部能上不能下不仅成了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且已经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这次中央作出专门规定,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的一个重要突破。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保持干部队伍活力的根本保证。生命之源在于活力,活力之源在于流动。干部队伍的生命力也在于是否有活力,能否顺畅流动。长期以来,由于干部人事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在干部选用中论资排辈,唯年龄、唯学历、唯分数的现象较为突出,在“下必有错”观念的影响下,干部队伍的“出口”不顺畅,还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科学、易操作的能下的制度体系。稳定有余而流动性不足,能者“上”不去,庸者“下”不来,久而久之,就成了死水一潭,必然导致干部队伍不求上进,暮气沉沉、缺乏朝气,随之就会百病丛生。从目前情况看,干部队伍中的种种不良现象,如庸懒散浮拖等,莫不与此有关。要使干部队伍始终保持旺盛活力,就必须建立起一整套能上能下的制度体系。《规定》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规定,是这个文件的重点,也是一个亮点。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改进工作作风,就要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政治生态受到污染,官场“潜规则”盛行,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不良政治生态与干部能上不能下有着必然联系。由能上不能下造成的缺乏流动、缺乏竞争、自我封闭的用人环境,给关系网、小圈子、“潜规则”等不良风气提供了滋长的土壤。只有实现能上能下,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既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才能形成正确导向,从根本上克服劣币淘汰良币的不良政治生态。可见,能上能下不仅是机制问题,而且是能否生成良好政治生态的导向问题。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长期以来,干部队伍中存在修身不严、用权不严、律己不严以及谋事不实、创业不实、做人不实等问题,以至于出现大量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不良现象,这很大程度上与能上不能下选人用人制度机制有关。“下”不来出不去,没有压力感风险感,就可能导致为官不谨慎、不实在,就会放纵自己、任性用权,产生不正、不为、乱为问题。建立能上能下选人用人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干部的行为导向。所以,能上能下不仅是治理为官不为、庸政懒政的一剂良方,对于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也具有重要意义,因而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步骤。

二、正视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危害及成因

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现象为什么会形成?对于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和机制,多年来我们的认识不可谓不深刻,而且始终作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做了大量工作,但为什么收效甚微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传统观念影响。中国经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形成根深蒂固的“官本位”观念。以官为荣,以官为贵,官位高低成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树倒下猕猴尽散。人们对官位的追求不遗余力,对丢官罢官的恐惧如坠深渊。时至今日,这种观念在干部队伍以及普通民众中仍然比较浓厚。在一些人眼里,做官、当干部仍是最荣耀的职业,不做官的想做官,做了官的想升官,而且都想“上”、不愿“下”,“上”则皆大欢喜,“下”则难上加难。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奉行“多栽花、少种刺”、“多份人情多条路”的处世哲学,有的总想做好人、送人情,有的怕得罪人,对庸官懒官贪官拉不下脸、下不了手,有的甚至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所以,对升官可以乐观其成,甚至不惜扩编超编搞照顾性安排,而一旦遇到干部出了问题,总想千方百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就必然堵塞“下”的通道。

体制机制滞后。长期以来,我们形成了一整套选人用人制度,这套制度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对于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优秀领导干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套制度也存在一定弊端,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比如,“上”的渠道丰富多样,而“下”的出口则单一而且不畅,除非有明显的违纪违法行为,否则很难“下”得去;
不仅纵向“下”的通道不畅,横向交流的通道也不畅。尽管制度设计中有罢免程序,规定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但真正被罢免的少之又少,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也为数不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下”的问题。能上能下的问题,主要是“下”的问题,庸者、劣者占着位子难以下来,势必堵塞廉洁有为干部的上升通道,反过来助长了能者“上”难的问题。

既得利益阻碍。除了上述原因,还有一个难以回避的因素,就是受到既得利益的制约,导致改革的动力不足、力度不大。建立健全能上能下机制是改革,因而必然触动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对于一些领导干部来说,推进能上能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革自己的命。因为谁都不愿“下”,而谁都不能保证“下”不会轮到自己头上;
有的即使不至于“下”,但也会增加压力。如果不改不动,维持原样,大家都相安无事,好处均沾。所以,一些领导干部推动能上能下改革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如果上面逼得紧了,就做做样子,但力度不可能大,这就难免影响这项改革的进程。

三、深化改革,从严管理,革除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弊病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完善标准,明确用人导向。用人导向,是选什么人用什么人的方向和目标问题。明确了用人导向,才能正确把握选人用人方向。用人导向首先是由用人标准决定的。把握正确用人导向,首先要明确和完善选人用人的标准。我们党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选人用人标准,但无论怎么变化,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是万变不离其宗的基本要求。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20字标准,即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随后,在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安徽代表团审议时,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三严三实”要求,之后又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在全党、全社会引起强烈共鸣和高度认同。明确了选人用人标准,就要严格按照这个标准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对政治上不守规矩、经济上不廉洁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平庸、作风不实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进行组织调整。同时,及时把那些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用起来,切实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对于不作为、不担当、作风不良的,即使没有违纪违法,也不能提拔重用。只有按照标准选人用人,才能真正确立激浊扬清、选贤任能的用人导向。

拓宽出口,完善能下的制度。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根本要靠制度建设。从制度上解决领导干部能下的问题,重点是要拓宽“出口”,向“铁饭碗”、“铁交椅”、“铁帽子”开刀。《规定》指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规定》明确了“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其中,《规定》对干部问责制度进行了完善,在已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5种问责情形,进一步加大了问责力度。《规定》还明确了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调整程序、调整方式,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出问题作出规范。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疏通常规化的“下”的通道;
完善干部考核和考察制度,提升考核和考察的科学性和准确度,把好“上”与“下”的关口;
建立和完善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完善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干部的横向交流制度,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增强干部流动性,疏通干部正常流出的通道;
完善选举制度和罢免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畅通直接“下”的通道;
继续引进竞争机制,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形成优胜劣汰的环境。制度不仅要治贪惩恶,还要治庸戒懒;
不仅使违纪违法者受到惩治,还要使平庸的、懒散的、任性的干部“下”得来、出得去。

从严管理,强化制度执行。制度的效力需要通过制度执行来彰显。管理干部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执行有关干部制度的过程。制度再好,不严格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一个时期以来,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制度执行不力、不严。从严管理干部,必须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让有关法规制度真正落地生根,并使之真正产生威慑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在制度面前,要让干部始终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觉。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要认真执行《规定》,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党建研究所所长、教授)

第三篇: 干部能上能下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2015年7月28日公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第四篇: 干部能上能下

健全干部“能上能下”的常态机制

干部“能上能下”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多年来,不少地方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收到了一定效果,但与真正建立系统、完善、持续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还有较大距离。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能官不能民,使得干部队伍“稳定”有余,活力不足,阻碍了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

今年,浙江省委出台了《关于完善能上能下机制建设过得硬打胜仗干部队伍的若干意见》,明确把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作为近阶段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激励领导干部提振精神、奋勇争先,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首先在于营造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当前,受那种“不犯错误不能下,下了必定是犯错误”的传统观念影响,使得“上”的官员不愿“下”、不能“下”。因此,要通过交心谈心、尊重关怀等方式,教育引导干部放弃“降级降职丢面子”的想法,在个人进与退、去与留的问题上始终保持一颗平常心。同时,要运用新闻媒体宣传、会议引导、典型引路等办法,引导群众转变“官”念,以更宽容的眼光看待干部的进退去留,优化干部“下”的社会氛围,尽量减少干部“下”的外部阻力和压力。

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其次要搭建干部进出有序的渠道和途径。当前,“下”的范围往往局限于犯有严重错误非降级不可的领导干部,但对状态不佳、能力水平一般、实绩平平、群众公认度不高的领导干部却很难触及。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对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监管,把干部德行方面、工作推进力度、群众投诉反馈作为重点了解内容,对干部日常表现做到常分析、常预警;
充分运用干部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把工作成效作为“下”的标尺,对考评排序中位于后列的干部进行处置;
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考核合格的正式任用,对不能适应领导岗位的,或出现重大失误,群众反映较多的,免除试任职务;
利用换届考察等大规模调整干部契机,对领导干部进行民意测评或民主推荐,从中发现和认定不称职干部。

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最终要妥善安排“下”的干部,确保“下”有其所。有些干部虽然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了,但其经验和贡献是不容抹杀的,本着“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要把退下来的干部放到相宜的岗位上充分施展才干。在教育培训方面,引导“下”的干部主动接受政策理论知识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素质,鼓励他们通过不断充实自己重新走上领导岗位。在发挥作用方面,根据本地大局所需和干部所能设置服务岗位,组建专项服务小组,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在提拔使用方面,对新岗位上能埋头苦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一视同仁予以提拔使用。

推荐访问:能上能下 干部 干部能上能下 干部能上能下 干部能上能下 员工能进能出 工资能升能降

版权所有:睿智文秘网 2009-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睿智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睿智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辽ICP备09028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