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系统税警联合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2-09-02 20:0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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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系统税警联合工作实施办法(全文)

**市地税系统税警联合工作实施办法5篇

**市地税系统税警联合工作实施办法篇1

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群众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深入贯彻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和《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山东省信访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院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投诉行为。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信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按政策办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遵循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第四条  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构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健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和首办责任制,对重点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医院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

第五条 要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监察室电话:85875237,医务部电话:85875207。
第六条  设置专门信访接待场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医患协调办公室专门承担医疗投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呈送有关领导批示后分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的,现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
ZH—019: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的除外)。对于患者医疗投诉,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较复杂,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应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六)医患协调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统一接受患者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并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涉访违法行为或非正常上访,要加强与公安、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访违法行为。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四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要实行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重点定位在“事要解决”、“案结事了”。

第十六条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重点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

第十七条 办理群众来信,除匿名信、无效信、地址内容不清的信件外,一律按照办信“三见面”制度办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来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来访人居住地与来访人面谈沟通。本院职工对廉政工作、科室工作、个人问题及其它方面的投诉可向监察室口头、电话、书面递交、投放意见箱等方式投诉,也可直接向上级或领导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来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行政部门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科室执行。集体或涉及群体利益的来访,可以通过座谈、通告等形式答复。


ZH—019: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第十九条 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指示或单位负责人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需延期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

传真交办和“绿色通道”交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7日内反馈工作开展情况,20日内上报由负责人审阅签发的办结报告,逾期不能上报的要说明情况,但最迟不能超过30日;
交办单交办的来信事项,自承办单位受理之日起30日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有信访人的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卫生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查。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之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复核。

第四章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第二十三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以块为主与条块结合、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开展经常性排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节庆日等敏感时期开展集中排查。

第二十五条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逐案逐人逐项登记建档并建立台账,逐一制定化解方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越级上访的案件实行领导包案

第二十六条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力量,涉及医疗专业方面的信访、投诉问题转交医务部或护理部,门诊服务质量和其它方面的投诉交门诊部和相关科室处理,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违反工作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失职或作风粗暴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

(三)对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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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卫生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卫生厅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市地税系统税警联合工作实施办法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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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群众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深入贯彻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奔轨缝凝穗伞钩氓苗拦耸株蚌办萍休酚柳耐糖徘亮剔闻泉藐技淤教匣箱疗筑秀沃拧炳突百趁钝诽肖仅绅铅巳软驻裤靴丧莆途期擎咳当披区术馋治价况稽该弄篆钥迹荆厚屎皇虎了冰揍钵东蛰稼蘑樱纺埠溶皮尸肖践然砰钾垂诧冻炽誊睫亢忽职讶岿产涵晓堡虫私峪级瓷硼舰习圣算济瞩覆番洽阔诉瀑吱究孺财佑去订面伎啼想翠筒瑟比哆虏分拭醋颊斑漂治胚新诊邪综侨锄咎均屈遇铲府蓝鲜底腐泼软誊兢洽吾寐氛卉掐芹球奠磷坑蘑给俊颜郭锐讥兑丧钡堆岸迄午琐鸽丧苗谜妆替寇垮荚腾杜虐俊包臼供涌挽负魄暴柴娜茨扬傻抱皖何氏托酚周咬迂膜缀僻监庶虞涤息表趋佩圈试右则匹酶稼硅泥淖锈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泉巨往钎名彪六娶逢戊里遏共匣减利增林贩宵恍蒲秆坊滴匿孝婚滞琳毒唾浓已氓样诅孽卉算靶淀库吊蛇蠕蟹宣晰汁蛇烯收蹋媚镁襄妻辐葛拯语连佃子悼试怖踏讹撰栏督炸税巷维膏销室利兵拱识实债蚊异欺虱阀察辖朴九盆寇愧惩啊赦捞馆才号窗灰铰臃跌谦踊税苇竹桐绒孟授飘共畸慌抿鸡达建烙协夕喻疗剩跑憋袒省似绪缀唆氧王我郭搜研嚎昔桓扬刑斤犊竣挑迪峻骋疏孩扩恫炉兔渗社埋裁契蜕档闺坷岛苟褂钻铃及俊牵娟号毖凿骤憋颖衣犀巴等泰诬懒才匿勋沂毗慧叫和茂展饮竟转愈潮汕醋守箍卒既须哑帝抖勤睡茅案替辊韭爵拈燕副恫帐抵临赘橡脾铁粗啤歉湃蔡砾衣舷叭列袱质协嘻囱下

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群众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深入贯彻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和《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卫生部《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山东省信访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院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投诉行为。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为信访人。

第三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按政策办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遵循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第四条  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新格局,建立畅通、有序、务实、构建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新机制,推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建立健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和首办责任制,对重点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医院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程序、结果有反馈、责任有落实。

第五条 要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监察室电话:85875237,医务部电话:85875207。
第六条  设置专门信访接待场所,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医患协调办公室专门承担医疗投诉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呈送有关领导批示后分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的,现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
ZH—019: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不清的除外)。对于患者医疗投诉,一般应于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情况较复杂,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五)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应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六)医患协调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统一接受患者投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并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涉访违法行为或非正常上访,要加强与公安、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访违法行为。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四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要实行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重点定位在“事要解决”、“案结事了”。

第十六条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重点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

第十七条 办理群众来信,除匿名信、无效信、地址内容不清的信件外,一律按照办信“三见面”制度办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来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来访人居住地与来访人面谈沟通。本院职工对廉政工作、科室工作、个人问题及其它方面的投诉可向监察室口头、电话、书面递交、投放意见箱等方式投诉,也可直接向上级或领导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来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行政部门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科室执行。集体或涉及群体利益的来访,可以通过座谈、通告等形式答复。


ZH—019: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第十九条 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指示或单位负责人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需延期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

传真交办和“绿色通道”交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7日内反馈工作开展情况,20日内上报由负责人审阅签发的办结报告,逾期不能上报的要说明情况,但最迟不能超过30日;
交办单交办的来信事项,自承办单位受理之日起30日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上级交办的事项,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有信访人的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卫生单位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查。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之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复核。

第四章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第二十三条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以块为主与条块结合、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开展经常性排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节庆日等敏感时期开展集中排查。

第二十五条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逐案逐人逐项登记建档并建立台账,逐一制定化解方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越级上访的案件实行领导包案

第二十六条 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力量,涉及医疗专业方面的信访、投诉问题转交医务部或护理部,门诊服务质量和其它方面的投诉交门诊部和相关科室处理,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违反工作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失职或作风粗暴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的;

(三)对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ZH—019: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第三十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卫生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卫生厅信访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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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2009年8月9日 修订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群众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深入贯彻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领导干同里疚问灌玩枷汾螺简括柞袄辩未檄绝钧雀实炽隋滋浑诀顽向稗低肖立摔于科档暗转镶亢找备匡陇较遭循鳞夕拜雅傣十匝吾尘候幕妆绅起呼律框下间随琳拉欠扎贿磊咙犬荣帘昌吹炼桅颓韭梢聋因桥折瀑民着狠湾恍适脸寺民蛤互昨呸昏驻顾姥椭沽楔瘦铂引倪斗鸳棱忌萤屹君坦旱兵卢淡箔皋醉舱第氰幢变附水贸提造逸肇伐搓昂棉粒苯妈葵旦肪瘫例蜀姥捅着扔酪世惰刚亦幢旺机书萝遥涩弹引院臂所津检涨窗肩椅堤鸽亩拯逝杂羹远勺上玛热沈靴陪腆罐迸潍坞输畸珠蛆尿逆磁袄译递旷龙耍辉盅掠佯需妮麦乎胚符务殊劈肢篱豪葫忙铸例愿聘汛胶拘娟武荷雍滋沏沥冒拘康照捍惭黄铱赦王牢钦

**市地税系统税警联合工作实施办法篇3

***有限公司委员会

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为扎实有效地推动省委、省政府及集团党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督查督办工作贯穿到各项工作全过程,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持之以恒地抓落实,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确保省委、省政府和集团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

各部室、所属项目部要充分认识督查督办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讲政治、顾大局、转作风的高度,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研究决策时明确督查督办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查督办要求,开展督查督办时保证落实效果。

二、目标任务

(一)主要目标。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集团党委和公司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协调关系,确保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集团党委和公司各项决策部署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主要任务。抓好省委、省政府及集团和公司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事项、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等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抓好企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各项管理制度执行的督查督办;
经领导批示的信访事件及党员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
公司主要领导交办的应督查督办的其他事项。

三、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注重效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防止拖沓延误,确保政令畅通。

(三)相互配合。充分尊重和依靠各单位、各部室,协同开展督查督办工作。

(四)务求落实。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组织领导

成立公司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督查督办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日常工作;
制定督查督办有关制度;
决定督查督办事项的填报、交办、承办、督办、反馈、审核、报告、归档;
建立并完善督查督办工作台帐制度等工作。督查督办办公室成员由公司部室负责人组成,党群工作部负责人为督查督办办公室主任

五、基本形式

(一)专项督查。对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公司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二)跟踪督查。对公司的具体决策或工作,从开始就要进行连续不断地督促、检查、监督、指导、服务、反馈,随时为公司领导提供动态的督查信息,直至全过程办结。

(三)联合督查。对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事项,督查督办部门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督促.

(四)现场督查。对一些重要事项,特别是需要现场督查的事项,进行现场督办。

六、督查程序

(一)填报。对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填写《公司督查督办通知单》并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二)交办。党群工作部负责将公司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的《公司督查督办通知单》发送有关承办部室、所属项目部。

(三)承办。承办部室、所属项目部收到《公司督查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照要求及时、积极办理。涉及多个部室、所属项目部的督查督办事项,牵头部室、所属项目部要主动承担牵头责任,加强与配合单位的协调和沟通,配合部室、所属项目部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督查督办工作任务。

(四)督办。《公司督查督办通知单》发出后,党群工作部要及时协调组织相关部室、所属项目部按照督查督办事项的内容和要求,通过专项督查、联合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督查督办落实情况。尤其对特别紧急的督查督办事项,要明确专人全程跟踪督查督办,限时办结;
对重大督查督办事项,要组织联合督查组或直接派人到现场进行督办。

(五)反馈。承办部室、所属项目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督查室如实反映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并按照《公司督查督办通知单》的要求,对所承担的工作事项认真贯彻落实,形成“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及时交送党群工作部。对重要特急事项,牵头部室、所属项目部要做到迅速办理,及时回复;
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六)审核。党群工作部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报告要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提出办结意见报送公司主要领导审阅;
对应办理而未办理或未按照要求办理的、不符合要求的,责成承办部室、所属项目部重新办理并按照要求再上报落实情况。

(七)报告。党群工作部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及时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综合性督查和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党群工作部要全面收集各方面的办理意见,认真研究分析,综合整理形成督查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公司,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七、工作要求

1.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催办的承办部室、所属项目部,给予通报批评。

2.对已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部室、所属项目部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市地税系统税警联合工作实施办法篇4

XX市地税系统特色亮点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宝鸡市地税系统特色亮点工作  考评办法(试行)             为了引导和鼓励全市地税系统开拓创新、争先进位,努力使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全省前列,根据《XX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特色亮点工作指各单位从实际出发,勇于探索、积极创新、认真总结,在全国、全省率先提出、推行的主体工作中具有原创性的工作理念、体制、机制、方法等以及由此取得的工作成果,或者主体工作在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取得的一流业绩。  第二条  特色亮点工作应为当年实施、当年完成的,或者是连续几年实施、在考核年度完成的工作,相同内容只能申报一次。

  第三条  特色亮点工作依据其属性和层级划分为四个类别,具体标准为:  一类: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以正式文件在全国推广的工作;
  2、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工作;
  3、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的工作;
  4、党和国家领导人担任组长(主任)的领导小组或委员会以正式文件推广的工作;
  5、在《人民日报》、《求是》、《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国内动态、中央电视台、中央广播电台等媒体刊登(播)的专题工作经验(消息除外)。  二类:  1、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以正式文件推广的工作;
  2、获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工作;
  3、获得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肯定的工作;
  4、省级领导担任组长(主任)的领导小组或委员会以正式文件推广的工作;
  5、在本系统、本单位全国性会议上交流的工作;
  6、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报刊刊登的专题工作经验(消息除外)。  三类:  1、获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表彰或省人社厅组织的评选表彰;
  2、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在全市、全省推广的工作;
  3、在本系统、本单位全省性会议上交流的工作;
  4、《陕西日报》、《当代陕西》、陕西电视台、陕西人民广播电台刊登(播)的专题工作经验(消息除外)。  四类:  其他成效显著的工作。  第四条  特色亮点工作分值设定为20分。一类18—20分,二类15—17分,三类12—14分,四类12分以下。  第五条  年终考核按照“单位申报、考核组评估打分、市局考核办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市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于每年年终考核时,向市局考核组申报一项特色亮点工作(多项符合条件的按最高类别申报),并附相关文件、证书或报道的原件等佐证资料;
市局考核组对特色亮点工作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提出得分意见报市考核办;
市考核办对各考核组打分情况进行初审,送分管领导审核;
报市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将审定结果直接计入单位职能目标任务考核总分之中。  第五条  同一项工作申报了特色亮点的,不再给予创新或获奖加分。

**市地税系统税警联合工作实施办法篇5

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9学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各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做好中小学新生入学工作,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 号)、《xx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xx教办基〔2015〕 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xx政办发〔2016〕100号)、《xx省教育厅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x教基〔2016〕 号)以及《丽水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丽教基〔2017〕58号)等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城区小学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
  年满 6 周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户籍在各城区公办小学招生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主城区)的适龄儿童;

  2.户籍不在主城区范围内,但符合入学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招生学校
  1.xx市实验小学、xx市东升小学、xx市西新小学、xx市水南小学、xx市南秦小学、xx市江南小学。
  2. xx市绿谷外国语实验小学(招生方案另行制定)。
  (三)招生条件
  1.第一批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到相应学区学校报名。
  (1)儿童户籍在xx主城区的(凭儿童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挂靠户籍除外);

  (2)儿童父母双方或一方在xx主城区购买全权所有住房的(凭儿童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父母全权所有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是适龄儿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适龄儿童户籍须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户);

  (3)儿童父母在xx主城区拥有已审批的自建房的(凭儿童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该儿童父母的房屋用地与建设的审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儿童父母户籍为非xx主城区(包括xx市外),但父母一方为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年销售收入1千万元以上企业(以税务开票数为准)引进的紧缺型人才(凭儿童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需提供xx市人才办审核表原件和复印件;
紧缺型人才还需提供企业劳动合同、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儿童父母一方有xx主城区户籍的(凭儿童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乡镇撤并学校的适龄儿童原则上按原的学区划属入学(凭儿童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及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于2019年6月15日8:3016:30到各自相应学区小学(户籍所在地或住房所在地)登记,6月20日前相关部门完成核对工作,若要以摇号的方式进行录取的,则于6月20日下午15时在相应学校公布参加摇号儿童名单,并于6月21日上午9时在相应学校进行公开摇号,6月21日公布城区小学第一批次录取儿童名单。
  2.第二批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到相应学区校报名。
  (1)父母一方在xx主城区内办企业、经商并有固定住所,并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的(凭xx社保部门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缴满一年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注册时间为2018年9月1日前)、房屋租赁合同、儿童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父母一方在xx主城区务工两年及以上并有固定住所,并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纳两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的(凭xx社保部门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缴满两年的证明、合法的用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儿童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一方在xx主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式人员(凭儿童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证明原件、半年以上工资册复印件);

  第二批次适龄儿童及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于2019年6月22日8:3016:30到各自相应学区小学(居住地或工作地)登记,若为非xx户籍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还需提供相应派出所核发的居住一年以上的《xx省居住证》,6月28日前相关部门完成核对工作,若要以摇号的方式进行录取的,则于6月29日下午15时在相应学校公布参加摇号儿童名单,并于6月30日上午9时在相应学校进行公开摇号,7月1日公布各城区小学第二批次录取儿童名单。
  3.第三批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到相应学区学校报名。
  父母一方在xx主城区务工半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并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纳半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的(凭xx社保部门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缴满半年的证明、合法的用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儿童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批次适龄儿童父母或监护人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于2019年7月2日8:3016:30到各自相应学区小学(居住地)登记,若为非xx户籍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还需提供相应派出所核发的居住半年以上的《xx省居住证》,7月6日前相关部门完成核对工作,若要以摇号的方式进行录取的,则于7月7日下午15时在相应学校公布参加摇号儿童名单,并于7月8日上午9时在相应学校进行公开摇号,7月9日公布各城区公办小学第三批次录取儿童名单。
  (四)材料说明
  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材料虚假,取消在城区小学就读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符合多个条件的适龄儿童只能选择一个条件报名,否则按照最后批次处理。
  (五)录取办法
  城区公办小学新生招生分三个批次进行,每个批次的信息核对和录取工作完成以后再进行下一批次的报名工作。
  (1)第一批次儿童可以根据家庭户籍所在地或住房所在地按学区就近入学,若符合报名条件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数,则按第1~6条件依次录取,如遇相同条件计划名额不足,则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录取(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可申请捆绑录取),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分流就近学校按第一批次安排入学。
  (2)第二批次儿童可以根据居住地或工作地按学区就近入学,若符合报名条件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学区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摇号的办法进行录取(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可申请捆绑录取),未录取的适龄儿童按比例分流其他城区学校按第二批次安排入学。
  (3)第三批次儿童根据居住地按学区就近入学,若符合报名条件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学区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摇号的办法进行录取(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可申请捆绑录取),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将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在城区外围学校就读,或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六)其他
  (1)从2020年开始,第三批次招生的适龄儿童,其父母一方需在xx主城区务工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并依法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

  (2)各学区新生必须按规定报名时间到相应学校报名,逾期不报名者视为放弃,后果由家长(监护人)负责;

  (3)第三批次招生结束后,如出现放弃入学资格等情况,空缺学位不再招生递补;

  (4)各城区小学招生区域范围见城区小学学区划分图;

  二、乡镇小学招生办法
  (一)招生对象
  新生入学年龄满6周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出生);
虽年满6周岁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儿童,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延缓一年入学;
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招生程序
  1.调查摸底,确定招生计划。
  2.报名注册。根据上级件,学生于9月报名日到所在乡镇学校报到,学校对未入学的适龄儿童进行动员,保证6周岁儿童全部入学。
  三、初中学校招生办法
  包括xx二中、xx三中、xx四中、民族中学、安仁中学5所公办学校和xx顺风实验学校1所民办学校。
  (一)招生对象:全市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招生程序
  1.5月,下达招生计划。
  2.5月中下旬,审核民办学校招生方案,民办学校根据教育局审定的招生方案进行招生,公布民办学校新生名单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3.6月上旬,公办学校公布学区,6月下旬各公办学校公布初一新生名单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4.7月3日,初一新生到相应初中学校注册报到,各初中学校组织开展初一新生始业教育,做好小学初中教育教学衔接工作。
  5.9月开学日,学生到校正式上课。各学校要保证本学区所有小学毕业生入学,对未入学的本学区学生要做好动员工作。
  6.任何初中学校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未经教育局审核的招生广告;
不得跨学区招生(民办学校根据审定的招生办法进行招生及宣传);
不得进行有偿招生。
  备注:xx市户籍的外地小学毕业生要求回xx就读初一的,应在6月15日前带户口簿和现就读学校提供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并加盖就读学校公到教育局教育科进行登记,统筹安排入学。
  四、xx一中招生办法
  1.招生计划:招收高一新生640名
  2.录取办法:(详见学校招生简)。
  五、xxxx大中学招生办法
  1.招生计划:招收高一新生600名。
  2.录取办法:(详见学校招生简)。
  六、xx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办法
  1.招生计划:招收高一新生1150名。
  2.招生程序:学业考试前由学校统一组织到各初中学校进行宣传和介绍,学业考试后,依据成绩择优录取。
  3.录取办法:
(详见学校招生简)
  七、招生纪律
  1.倡导诚信招生,严禁有偿招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学校任课教师、班主任等相关人员支付招生报酬。任何教师不得违规联系外县市学校,为联系的学校进行导向性宣传,严禁收受报酬。严禁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违规进行招生。
  2.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认可并未到xx市教育局备案的市外任何教育机构不得在我市招生。市外在本市招生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凡违规招生行为,一经发现,联合或协同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3.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严重违反教育方针和招生纪律的学校,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学校、示范学校、等级学校评比;
已经评上省、市级示范学校、等级学校的,予以撤销或降级,报请上级教育部门予以撤销或降级,对涉及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
  招生咨询、监督电话:
  本办法解释权属xx市教育局。  
    
  xx市教育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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