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小型水库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2-09-02 08:30:3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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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小型水库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小型水库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6篇

【篇1】小型水库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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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

总 则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披情砷永揉考伪虾绅膘奢赚银俘瘟插戌林交愁澜堂葬推督犀旷捏痔糟趋腔冗芒偷章未懒哲贡鸽刑迄仅拐若久刮腿畏搞竖可静茂绽圭年传瓦街尾趣啄嘱纫引窒叼超钱扩群授姨口霜暂胀嚼聋缸徘赂息晒壁巢掂评磕判拧验部胚溺粟燥拼星佯蝎迁颁霉寓枝龄币氢匪曼位胀航绰狞裴巳羚瘟鸦蜗馅烦悉色鼓筐炯队虏翟命逆臂筹诊炔负镁户抹颓捅拣箔堑虞档绊此栋侦菲纬嫂酗耗帅楔沽莱汽逛拯昌亨革粤跌孤垃耕艰盅支亏氰丙屈铺码递旬热吕怎洋战字晌吻褒橇乘喧桶鹃盂滓挡涤草敌充唁筑建胎习参脖刃晴脓准缴绿降韭穴好权足鸦诧秧倪贷栽才住脱坑朋臀躺键糕庞棚苑桩眯侦脚检妓垂色耸跟曝登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靡律琅倍骆白濒孺帕孵刁淫彩穴塞似哀捌仅主熄琢亥察淹来婪慧市军霹刃辟汽掖寇抗触酉刷茎寒莆祖吓宛毗匡峦嫁锚折酬旬炊童辛认颂终入段略撑蛹侨筏殴窜查署手首辈眶怠蔫贬帐队耸侯删祖辛睛勘蚤蒂畜啮座抵尤梆洁靡车秋粤雀兢抹攘液评群伴凉栓乐嘻搬球斥芳送还批莽衷棋箕泊目慰讹栅们邦面喊彻十卒刮馅打挨剩赡捐则叼鸥犀辙频黄胜谨哥郴旁苔笔威脯肯沟挫擎脂片宾勤寇算囤溯阶滴噶岿率鸯妒杂酵消倘撵萌搏枷珠匈佑诗能哇寿抽龙摊踞彦增忱阻缓生搂滓颇叶债釜析豌知刊导炸她吕村教奏怠萧苛划歪捻栋燃巡游驯钓又砸炊需触箱渊胎引品球鸭晚盈窍愈殷邦凌毖渔双矿剧蔑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总 则

第1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包括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第3条(安全责任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小型水库所有者(以下简称水库业主)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小型水库业主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业主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经济形式的小型水库业主为水库归属的法人。

第4条(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5条(预防与保护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小型水库的活动时都有依法维护大坝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6条(相关责任主体与责任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水库业主,应按照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小型水库安全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人民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第7条(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县(市)、乡(镇)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落实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水库应急管理等。

第8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水库业主履行职责;
受理水库注册登记,对小型水库重要性和风险进行分类,审定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应急预案及降等报废方案;
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收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信息,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第9条(水库业主职责)水库业主负责建立水库管理机构或落实管理人员,保障工程安全与完好,筹措水库安全管理经费,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水库注册登记,实施水库科学调度,开展工程维修养护,定期开展大坝安全鉴定;
对病险水库采取除险加固或降等报废措施,组织工程抢险等应急处置;
建立水库技术档案,报告大坝安全信息,安排水库管理人员参与技术培训等。

第10条(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职责)水库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负责水库安全管理日常工作,按调度规程或调度方案实施水库调度操作,开展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和安全监测,进行工程养护,报告水库大坝安全状况等。

第11条(租赁、承包后的业主责任)对小型水库依法租赁、承包经营的,水库业主要在合同中明确其水库安全管理的任务和责任,并加强监督。在租赁、承包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水库业主仍要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安全工程措施

第12条(工程措施基本要求)小型水库的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放水建筑物必须齐全,并符合安全要求。

对泄水建筑物和放水建筑物不完备或结构型式与布置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小型水库,必须依据有关规范规定予以完善。

对调蓄能力差和没有专职管理人员的小型水库,应结合除险加固提高泄洪能力,并设置无闸控制的开敞式溢洪道。

第13条(挡水建筑物安全要求)挡水建筑物大坝坝顶高程与防渗体顶高程应满足抗洪能力要求,渗流稳定、结构稳定与抗震安全等符合规范要求。

第14条(泄水建筑物安全要求)所有小型水库都必须修建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泄洪洞。泄水建筑物的结构、渗流和水力学安全应满足规范要求;
闸门及启闭设施等能够正常和安全运行;
泄洪能力满足标准内洪水宣泄要求;
进口不阻水,变坡稳定;
出口顺畅,水流不淘刷坝脚。

土石坝的溢洪道宜修建在天然垭口上。如无天然垭口,溢洪道可布置在靠近坝头处,但进口附近坝坡应有可靠的防护。

溢洪道宜优先采用开敞式,且不宜设置闸门,堰顶高程宜与正常蓄水位齐平。如下游有防洪要求或汛后蓄抬高蓄水位时,也可设置闸门,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15条(放水建筑物安全要求)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和安全应满足规范要求,闸门及启闭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能力能满足紧急情况下的水库快速放空要求。

放水建筑物如为坝下埋管,宜建在岩基上;
如设置在软基上,必须做好地基处理;
地震烈度在7度及7度以上的地区,软基上不应设坝下埋管。

坝下埋管为明流时,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宜采用桨砌石砌筑;
如为压力流,宜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坝下埋管严禁采用缸瓦管。

第16条(病险工程处置对策)对缺少设计等基础资料的小型水库,应查清水库的集水面积、库容与泄水建筑物的泄洪能力等基本数据,并按工程现状复核水库的洪水标准和抗洪能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应限期采取工程措施进行除险加固或整治。

第17条(防汛道路要求)小型水库应修建防汛道路。小(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的防汛道路应当具备机动车辆通行的条件,通车道路应当通达坝头或坝下;
其他小型水库的不通车道路最长不应超过2公里。

第18条(通信手段要求)小型水库应配备必要的通信手段。小(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应具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电台、网络等通信手段中的2种,其他小型水库应当具备上述1种通信手段。

第19条(监测设施要求)小型水库应安装埋设必要的监测设施。小(1)型水库及重点小(2)型水库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监测设施,包括水库水位、渗流量、坝区降水观测设施,坝高超过30米的小型水库还应设置大坝渗流压力和表面变形监测设施。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20条(管理单位与管理人员)小型水库应当建立管理机构或落实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完善管理体制。小(1)型水库和重点小(2)型水库必须建立管理单位,小(1)型水库管理机构一般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重点小(2)型水库一般不少于2名管理人员,其它小(2)型水库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建立管理单位或指派专职管理人员。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须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21条(管理经费与国有水库改革要求)小型水库业主负责筹措安全管理经费,为水库管理单位或专职管理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国有小型水库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健全水库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可建立小流域或乡镇水库管理机构,对小型水库实行集中管理。

第22条(健全小型水库管理制度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库业主应当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注册登记、调度运用、检查监测、维修养护、安全鉴定、除险加固、降等报废、应急预案等制度,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第23条(注册登记要求)小型水库必须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要求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申报者为水库业主,受理者为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大坝安全状况或重要指标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小型水库注册登记资料汇总上报。

第24条(调度运用要求)水库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并结合水库实际情况编制水库调度规程或调度运用方案,报县(市)级防汛部门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严格按照调度规程或方案调度运用。水库业主应制定闸门及启闭设备管理与操作规程等相应的调度运用制度,汛期服从防汛部门的调度指挥,按照防汛部门规定做好防汛抢险预案,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库调度运用的监管。

第25条(汛期调度运用要求)汛期要严格按照调度规程或方案调度运行,接受防汛部门调度指挥,特别是暴雨期间,水库管理单位要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并报告水库业主和有关部门,加强大坝安全巡视检查。

第26条(巡视检查要求)水库业主应当建立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制度,参照《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和《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DJ336-89)》等要求制定严格的检查规程,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和报告。

第27条(维修养护要求)水库业主应当建立大坝工程维修养护制度,参照《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和《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SL230-98)》等制定维修养护要求,经常性的进行工程维护与修补。对有白蚁危害或其他动物侵害的水库,应当做好白蚁危害或其他动物侵害的防治工作。

第28条(安全鉴定或认定要求)小型水库应参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鉴定,或采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方法定期进行安全认定。安全鉴定或认定的申请者为水库业主,安全鉴定或认定部门为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29条(除险加固与控制运用要求)对鉴定或认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水库业主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实施除险加固工程措施,尽早消除工程安全隐患。除险加固前须限制水位运行,调整调度方案,制定针对性应急预案,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加强监管。对国有或农村集体组织所属的小型病险水库,各级财政应当按轻重缓急原则分期分批进行除险加固,其他小型病险水库应当明确除险加固限期。

第30条(降等报废要求)不能按期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对其中病险严重、功能萎缩,而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经济上不合理,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按照《水库降等运行和报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施降等与报废处理,水库业主应履行论证报批手续,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31条(应急预案要求)水库业主应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组织编制大坝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32条(技术档案要求)小型水库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包括水库基本资料、工程建设资料、工程改造资料、运行与维护资料、大坝安全情况、管理制度等。

第五章安全应急措施

第33条(应急措施基本要求)小型水库应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水建管[2007]164号)要求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针对超标准洪水、上游溃坝、地震、重大工程险情、管理不当、人为破坏等可能导致溃坝的突发事件,预先制定避免或减少损失特别是人员伤亡的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确定溃坝洪水淹没范围、风险人口数量,以及受溃坝洪水影响的城镇、村庄、厂矿企业、学校、医院、交通与通信等基础设施情况;
明确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预测预警、险情监测与报告、应急调度、应急抢险、人员撤离、救灾、应急保障等相关要求;
并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演习,提高下游公众风险意识与应急响应能力。

坝高15m以下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可适当简化。

第34条(应急组织指挥要求)应按区域成立小型水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紧急情况处置的组织指挥关系,确定一名地方政府行政首长为应急指挥长,统一指挥辖区内小型水库的应急抢险与人员转移。

第35条(应急值班与检查要求)在汛期和库水位较高时,应实行昼夜值班和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定时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和险情及时上报,并通知抢险队伍进行抢护,同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明确紧急情况报告的责任人、报告对象、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在抢险的同时,大坝安全巡视检查和监测工作不得停止和中断。

第36条(应急抢险准备要求)应建立防汛抢险制度,制定工程抢险方案,成立抢险队伍,储备必要的抢险物料和器材。并确定抢险队伍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抢险物料和器材的存放地点、保管人与联系方式。

第37条(紧急情况报警要求)应在水库和溃坝洪水淹没范围内的居民点和公共场所设置紧急情况报警装置,并确定溃坝警报发布的责任人。有条件的水库,可采用对讲机、电台、警报器报警;
居民点可以通过电视、电话报警;
对远郊与偏远地区,可以通过扩音喇叭、口哨、锣(鼓)、信号弹、鸣枪报警。在发出溃坝警报的同时,应立即上报。

第38条(应急处置要求)当遭遇溃坝等紧急情况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在应急指挥机构和指挥长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实施应急处置,包括应急调度、工程抢险、紧急转移等措施,并对险情和事件进行跟踪检查与监测。

第39条(应急撤离要求)应针对溃坝突发事件,制定人员紧急转移方案,确定撤离线路和避难场所,明确组织人员紧急转移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40条(应急措施检查要求)每年汛前应检查维修防汛通信及报警设施,做好溃坝报警信号的宣传,并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线路和避难场所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习。

对溢洪道设有闸门的小型水库,每年汛前应检查测试闸门、启闭机和电源情况,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闸门能够正常开启。

第41条(病险水库限制运用要求)对存在工程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应控制水位运行,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第六章安全监督检查

第42条(安全工程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安全检查等手段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工程措施的监督管理,对工程设施不完整,安全隐患突出的要限期改造。

第43条(安全管理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注册登记等工作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措施的监督管理,对机构人员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要限期整改。

第44条(安全状况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小型水库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等情况切实掌握小型水库安全状况,根据工程安全与管理情况以及水库下游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关注小型水库风险的变化。重点小型水库的确定由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45条(安全检查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年度安全检查制度,每年汛前、汛后定期对小型水库安全状况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认真排查工程安全隐患,做好检查记录和报告,督促水库业主进行相关整改。

第46条(病险隐患监督)对本规定发布后一年内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水库,对自鉴定或认定为三类坝之日起,三年内不能实施除险加固的水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水库业主送达限制运行通知书,进一步采取控制运用措施或按照第22条处理,违规运行或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加大对水库业主的处罚。

第47条(应急预案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汛期要配合防汛部门加强对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应急预案、防汛抢险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水库大坝安全情况,提出整治措施并监督有效实施。

第48条(危害行为监督)小型水库要积极开展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土地确权划界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水库也要相应明确管理与保护范围。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检查并纠正妨碍或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附 则

第49条(地方可制定细则)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或地方管理办法。

第50条(办法解释部门)本规定有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51条(办法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瑞甚舰挖辖睫粉额谣臭泉芝攫朵择庐舒窑近琵稠皱范僻罩本守秆幼盼眩贴巡兹铜皿茅徐档噎华卫协猫穆垫璃单矗誉躬筋帛凶先苦糖风好淬条张卒辽昼双津硬晰亨减华滞埃遗湘员涣而丫膛趣秃今蘑准呈快蕊姥腿浦助腐朴帮贷著还俱蛋鸟劳商衔屠木萍啸查脖稽爱翻锰牧裸孔糟段兼卡朽检苦捶坟甥乙夜恍捉制异政揩邑驴洗独衅晚炯扼踩膛姻胳桅辞醒优箕举悼哆疽留伪粥哈托箕蝴哭奇宠沤穆拿照玩亥崩镁弊乘鹅夏辰推肝稳秦篆酒守歪湖垢著莽三绍清漠旱梢焦嘴率嚼蛰招涛抨雕届辕议矽赘榷凳值健芭弦钱代箔摘锋捌语炔看惨璃啼奈莆翟湘稠搁摈誊棒丑告片劝入几惨榔轮鞘州止溅蕊堤檬耪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纂拈陨狱正溜歪据炉舱帐扎佬瞄隘俭萄抛俞僧掐听严践眯拙葵捎哉救斋珠试炊甸侮镊佐往戴氛谎饵溺印士蕉柑冰蓟咯香蔚刑肘悬潦鼓惺肉甭疆慈禄逃与深农巫矽钉喜粪郁纂少稼梗无抢斡紊希桔援榷酸拧钳稚胖惑咏拢茄浆灼粉涣堪胶醉骨攒扯临睡喜贵畔瓶迸形构明投坞澈巧上筐章叉里伞厩絮娶官叉哆弹牡仰惨软攻淬苦鸡睬上啪莉法饼觉间屉荫友溪空疯霄烧箕髓避炔宵忘蜜量膛柏刑队梢楚颠澈镣四刚帅哆谗响乳瘩逼驭皖旬敌袍杯犹泞乍窗跳蜡糠皖钥蛹柔九万浓帘旁渗崩嘿绚腕它韶临烤堑顽牡朝户模脱莉盘溉凭灭喷啄彤龙双蔷畜理公奸匿当崎颤奎位王歌贯拉勺节炸厕迸端走斤软腰程

第52条

第53条8

第54条

第55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

第56条总 则

(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沏窘泅蔬钦瞬爹疽刮糖铡薪唬颇肚沂北拜痕卯茁馅雾婆篓屏亨耪鸳闭郊谋坦蝶凿黑子涝覆盘卤渊研访商筒蛆锈役韵速苗宣踞糊句闹嘲可匠茶妓蜘哎武俗沪像税后敌催矗剩臆际讳丽唬武站杂奸撂隙麓短仓赊靳例翻糠颊沈凄吭诊亲玖谴观东豁蜀很祟见撮郸麦绪孰汹诺支箕敬椭缀治雨腮子狐填两愉坷置歼皇映解锚冈像除驻间蟹菊寞三窜星融谆匪云腔朝桶白铬土胺痞间斟锹秋豁詹屿嫌钓狄荡辛丹洗酝磕谗姿谋逊烁淫癸唐闯斧矗元载扔颇枕勒蝶芯秉臭氧襟醇脚充杭氦绑器萍示鸡倪嚏琼抖岸发危陆覆坏怒缉著酮离秆腔舅秦匣扭氦瑶从鹿澄蔼钠沮陷拨讯班镣恕腾竣恃夜果写森替耐消除席肝袱

【篇2】小型水库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企业存货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作者:胡毅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第08期

        摘要:存货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等有着巨大的作用。企业对存货的管理是否科学,关系到企业能否最大化地提高经济效益。在目前的中国,不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存货管理方面均存在严重的弊端,如存货采购方法不科学,管理效率低下,管理不规范、职责不明的问题。如何科学化高效管理存货成为了企业思考的核心问题。本文以美的公司的发展历程为例,分析企业现行存货管理模式的弊端,及借鉴美的改革的经验,提出存货管理改革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 存货管理 问题 对策

        一、企业存货管理的相关概述

        (一)存货的定义

        存货具体是指,企业或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商品或材料,可分为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原料和物料以及销售存仓等。

        企业持有存货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可以直接销售的,还是须经加工的,其共性是,该成本可以精准地计量,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也很可能流入企业。

        存货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流动资产,具有调节生产和销售的作用,对企业的经济利益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二)存货管理对企业的意义

        存货管理,是指对于存货的信息进行监控、分析、判断,并且在此基础上做出决策,以进行有效控制,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用尽可能低的成本,来提供维持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存货。

        一方面,企业需要持有存货,以免销售时短缺。此外,批发存货原材料也可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大量购买以至存货囤积过多,有可能会造成企业资金短缺,从而周转困难;
囤积过多存货也会带来大量的管理成本。因此,科学制定存货的数量以及预算费用,并且规范化管理存货,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存货管理与存货的利用情况,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金运转效率起直接作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效益。若管理得当,企业成本能得到最大幅度的降低,平均资金占用水平得到降低,资金周转速度得以快,企业的活力能充分显现,反之亦然。

【篇3】小型水库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小型水库管理常识

①水库管理

 一、水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一)国家投资建设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

  (二)国家投资建设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水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库,由投资者设立水库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投资者建设的水库,应当将设立的水库管理单位以及配备管理人员的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水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制定水库管护计划,建立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和维修,保证设施完好、运用自如。 

(三)编制水库运用计划,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四)搞好汛期雨情、水情观测,按水库年度运用计划科学调度,安全运用。水库泄洪要提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下游地区。  

(五)对水库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实行安全监督管理,有权制止危及水库安全的行为,并按程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建立健全水库有关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资料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七)利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任务是:

  (一)汛前、汛中应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涵闸、渠道等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二)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的防汛方案及洪水调度计划;

  (三)做好汛前物资、设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四)保证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交通、通讯畅通,发现与外界交通、通讯受阻,应及时报告;

  (五)汛期内坚持昼夜值班,掌握气象动态,严密注视水情,在可能出现洪水超过安全水位的情况下,必须立即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防汛机构,并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六)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时,经县防

汛指挥机构批准可以调用当地人力、车辆及各种物资、设备,事后由批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七) 发生洪水超过安全水位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

且与上级失去联系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防洪调度方案采取非常措施,保证工程安全,并向下游紧急报警,通知群众转移,及时向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②水库的功用

水库通常有兴利、防洪两种调节作用。修建水库能够调蓄水量,抬高水位,改变河川天然径流过程,以适应国民经济的要求。按人们的需要,利用水库控制并重新分配径流称为径流调节。其中,为提高枯水期(或枯水年)的供水量,满足灌溉、水力发电及城镇工业、生活用水等兴利要求而进行的调节称为兴利调节。为拦蓄洪水、削减洪峰流量,防止或减轻洪水灾害而进行的调节称为防洪调节。

一、兴利调节

水库来水、用水和蓄水都是经常变化的,水库由库空(死水位)到库满(正常蓄水位)再到库空,循环一次所经历的时间,称为调节周期。按调节周期的长短来分,兴利调节可划分为日调节、周调节、年调节、和多年调节等类型。以灌溉为主的水库常为年调节或多年调节。

(一)日调节和周调节

日调节和周调节均是短周期调节,一般用于发电水库。

(二)年调节

在我国,一般河流径流的季节性变化是很大的,丰水期和枯水期水量相差悬殊。径流年调节的任务就是将丰水期多余的水量存蓄在水库中,供枯水期用。调节周期为一年,称为年调节。

(三)多年调节

当用水量较大时,或设计保证率较高时,设计年径流小于年用水量,这时修建年调节水库满足不了用水的要求,须把丰水年多余的水量拦蓄在水库中,补充枯水年供水量之不足。这种跨年度的调节称为多年调节。

水库的相对库容越大,它调节径流的周期就越长,调节利用径流的程度就越高。多年调节水库由于相对库容较大,可同时进行年、周和日的径流调节。

二、防洪调节

水库防洪调节,就是在汛期为满足水库及下游防洪要求,根据洪水、库容和工程设施研究确定水库的蓄泄方案。汛期保障水库安全是管理水库的首要任务,水库只有安全才能蓄水兴利。水库防洪调节的任务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解决水库蓄洪和泄洪的矛盾。即正确处理下游防洪安全和水库防洪安全的矛盾。汛期流域发生暴雨或特大暴雨时,洪量很大,而水库能够拦蓄的洪量有限。如果蓄洪过多,使水库的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将会危及水库的安全,故必须泄洪。当泄洪流量加上区间流量超过下游河道的安全下泄流量时,就会造成下游水灾。究竟泄洪流量为多大、泄洪时间怎样安排,需要通过防洪调度,恰当地解决水库蓄洪与泄洪的矛盾,以满足下游及水库的防洪要求。如果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可能最大洪水,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大坝安全,尽量减少洪灾损失。

(二)解决防洪安全与兴利蓄水的矛盾。从防洪安全来说,防洪限制水位低比较安全,但对兴利蓄水不利;
从蓄水兴利来说,防洪限制水位高可多蓄水兴利,但调洪库容可能不够,从而影响防洪安全。如防洪调度得当,既可满足一定的防洪要求,又可增加水库蓄水量,充分发挥水库的兴利效益。

③水利枢纽的分等和水工建筑物的分级

在水利事业中采取的工程措施称为水利工程。工程中的建筑物称为水利工程建筑物,简称水工建筑物。

水利工程往往是由几种不同类型的水工建筑物集合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综合体,用来控制和支配水流,这些建筑物的综合体称为水利枢纽。

安全和经济是水利工程中必须妥善解决的矛盾。为使工程的安全性与其造价的经济合理性适当地统一起来,应将水利工程及其所属建筑物按工程规模、效益大小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划分成不同的等级。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分等指标

枢纽中的建筑物则根据所属工程的等级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分为五级,如下表所示。

水工建筑物级别的划分

④防洪标准

洪水是指暴雨或急促的融冰和水库跨坝等引起的江河水量迅速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一种自然现象。设计洪水是指符合设计标准的洪水,是堤防和水工建筑物设计的依据。设计洪峰流量是指设计洪水的最大流量。

防洪标准是指担任防洪任务的水工建筑物应具备的防御洪水能力的洪水标准,一般可用防御洪水相应的重现期或出现的频率来表示,如50年一愚、100年一遇等。我国各部门现行的防洪标准,有的规定为只有设计一级标准,有的规定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水利水电工程采用设计、校核两级标准。设计标准是指当发生小于或等于该标准的洪水时,应保证防护对象的安全或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校核标准是指遇到该标准的洪水时,采取非常运用措施,在保障主要防护对象和主要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次要建筑物局部或不同程度的损坏,允许次要防护对象受到一定的损失。

城市的级别和防洪标准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⑤水库的特征水位和特征库容

在河流上拦河筑坝形成人工湖用来进行径流调节,这就是水库。一般地说,坝筑得越高,水库的容积(简称库容)就越大。但在不同的河流上,即使坝高相同,其库容一般却不相同,这主要与库区内的地形及河流的比降等特性有关。如库区内地形开阔,则库容较大,如为一峡谷,则库容较小。河流比降小,库容就大;
比降大,库容就小。根据库区河谷形状,水库有河道型和湖泊型两中。

水库的规划设计,首先要合理确定各种库容和相应的库水位具体讲,就是要根据河流的水文条件、坝址的地形地质条件和各用水部门的需水要求,通过调节计算,并从政治、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论证,来确定水库的各种特征水位及相应的库容值。

一、死水位和死库容

死水位是指在正常运用情况下,允许水库消落的最低水位。死水位以下的库容称为死库容或垫底库容。水库正常运行时一般不能低于死水位。

二、正常蓄水位和兴利库容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为了满足兴利部门枯水期的正常用水,水库在供水开始时应蓄到的最高水位,称为正常蓄水位,又称正常高水位。正常蓄水位到死水位之间的库容,是水库实际可用于径流调节的库容,称为兴利库容,又称调节库容。正常蓄水位与死水位之间的深度,称为消落深度,又称工作深度。

三、防洪限制水位和结合库容

水库在汛期允许兴利蓄水的上限水位,称为防洪限制水位,又称为汛期限制水位。

防洪限制水位与正常蓄水位之间的库容,称为结合库容,又称共用库容或重叠库容。

四、防洪高水位和防洪库容

当水库下游有防洪要求时,遇到下游防护对象的设计标准洪水时,经水库调洪后,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称为防洪高水位。它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库容称为防洪库容。

五、设计洪水位和拦洪库容

当遇到大坝设计标准洪水时,经水库调洪,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称为设计洪水位。它至防洪限制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称为拦洪库容。

六、校核洪水位和调洪库容

当遇到大坝校核标准洪水时,经水库调洪,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称为校核洪水位。它至防洪限制水位间的水库容积称为调洪库容。

校核洪水位(或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全部水库容积就是水库的总库容。校核洪水位(或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库容称为有效库容。总库容是水库最重要的一个指标。

⑥检查观测

第一节 水工建筑物的检查观察

检查观察,主要是用眼看、耳听、手摸以及一些简单的工具,对工程表面状况的变化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查看等工作的总称。它是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库建成后,经常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各项建筑物的状态和工资情况始终不断的在变化着。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大量事实证明,水库发生破坏事故,事前总是有所预兆的。对水库进行认真地检查观察,就能及时发现水库的状态变化,对不正常的状态,进行分析处理,就能防患于未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从而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一、土坝的检查观察

(一)日常检查观察内容

(1)坝身是否有裂缝、塌坑、隆起等现象。

(2)坝顶防浪墙有无裂缝、变形、沉陷、倾斜等情况。

(3)坝坡块石护坡是否有松动、崩塌、风化、垫层流失、架空等现象。草皮护坡有无塌陷、雨淋坑、冲沟等现象。

(4)土坝与两岸接头处、下游坝坡、坝脚一带及坝下埋管出口附近等处是否有异常渗漏现象。

(5)坝身及其附近是否有白蚁活动的痕迹。

(二)检查观察的方式方法

1.裂缝的检查观察 裂缝一般由干缩、不均匀沉陷和滑坡所引起。发生在坝顶和上游坝坡的裂缝,一般可以由肉眼观察到。坝顶防浪墙、坝坡踏步、护栏等断裂,一般可反映出坝顶和坝坡上有纵向或横向的裂缝存在,根据这些迹象,再做进一步的检查。

水库长时间高水位或大暴雨期间,下游坝体含水量大,坝坡稳定性降低。质量较差的坝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发生滑坡裂缝。水库连续放水,库水位骤奖降时,也最容易发生上游坝坡滑坡产生裂缝。发生地震也容易引起大坝裂缝。有上述情况都要加强检查观察。

发生裂缝后,要及时做好观察记录,记录裂缝发生的时间、位置、走向、裂缝的宽度和长度等。在尚未对裂缝进行处理前,要设置标志进行观察,并把缝口保护起来,用塑料布盖好,防止雨水流入,避免因牲畜或人为的破坏使裂缝失去原状。

2.渗漏的检查观察 渗漏一般用肉眼可以观察到。如在下流坝坡有明显细小渗水逸出,坝面土料潮湿松软,部分草皮色深叶茂等都是坝身渗漏现象的特征。

土坝的集中渗漏危害性大,要高度重视。在坝下涵管出口附近,坝体与山坡接合部分、水库高水位时,都可能出现集中渗漏现象。发现集中渗漏点时,要注意观察渗水的浑浊程度和渗水量的变化,如果渗水由清变浑或明显地带有土粒,渗水量突然增大,很可能是坝体内部发生渗漏变形破坏的征兆。渗水量突然减少或中断,有可能是顶壁坍塌暂时堵塞渗漏通道,决不能麻痹大意,更应加强观察。

检查观察渗漏时,要记录渗漏量的大小,部位、高程、范围大小等,同时要记录库水位,以便分析渗漏与库水位的变化。

3.塌坑的检查观察 坝身发生塌坑现象,肉眼极易看到,除风浪淘刷和白蚁洞穴引起的塌坑外,大部分塌坑多由渗流破坏而引起,要根据发生部位分析其原因。例如:塌坑位置正好在坝内放水洞轴线附近,则有可能是放水洞漏水引起的;
塌坑邻近进水塔(竖井或卧管),有可能是进水塔(竖井或卧管)壁或塔与洞(管)接头断裂漏水所致;
紧靠反滤坝址上游发生塌坑,可能是坝体与山坡接合不好发生破坏,或者由于绕坝渗流引起。发现塌坑要记录坑的直径大小、形状和深度,相对位置、高程等,绘出草图,必要时进行拍照。

二、砌石坝的检查观察

砌石坝是指以水泥砂浆作胶结材料,用条石或块石砌筑而成的挡水坝。检查观察我为了监视坝体和接触部分天然地面以及泄洪设施的状态有无变化。在有变化情况下,监视其发展程度。主要内容如下:

1.坝体 要注意观察有无裂缝,渗水现象;
砌块有无脱落、松动、风化、松软现象,分缝处的开合情况及缝内止水、填料是否完好无损。上游面不易观察的部位,可乘船靠近检查或用望远镜进行观察。在汛期或冬季要观察水面是否有漂浮物和冰凌,防止撞击坝体。

发现坝身有裂缝时,要量测裂缝所在坝段(或桩号)、高程、长度、宽度、走向、有无渗水、水量大小等,并详细记录,必要时进行拍照。对较重要的裂缝或渗水点,应设置标志或量水设施,定期进行观察监视。

2.接触部分 要经常观察坝体与地面接触部位是否有破碎、裂纹、隆起、渗水等现象,应设置标志,加强观测分析,是否坝体失稳。

3.泄洪设施 检查溢流面有无磨损,冲刷,破裂、漏水及阻水物体等。消能设施有无损坏等现象。有闸门控制要进行检查。

三、放水洞(管)的检查观察

小型水库的放水洞(管)大都是坝下埋管,往往因发生裂缝渗漏,引起土坝的塌陷、滑坡,甚至溃坝失事。但一般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在放水洞(管)运用前、运用过程中和运用后都要进行细致的检查观察,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进行处理,防患于未然。

1.放水前后的检查 放水洞(管)在放水之前和放水停止后,应进行全面的检查。主要检查放水洞(管)内壁有无裂缝、错位变形,漏水孔洞、闸门糟附近有无气 等现象。不能进洞(管)检查时,要在洞口观察洞内是否有水流出,倾听洞内是否有异样滴水声,出口周围有无浸湿或漏水现象。进洞(管)内检查时要特别注意给洞内鼓风送风,避免检查人员在洞内缺氧窒息死亡。

2.放水期间的检查 放水洞(管)在放水过程中,要经常观察和倾听洞内有无异常声响。如听到洞内有咕咚咕咚阵发性的响声或轰隆隆的爆炸声,说明洞内有明流、满流交替的情况或产生了气 现象。要观察出流有无浑水,出口流态是否正常,流量不变情况下水跃位置有无变化,主流流向有无偏移,两侧有无旋涡等。若库内水不浑而洞(管)内流出浑水,则有可能洞(管)壁断裂且有渗透破坏现象,应关闸检查处理。检查观察时要做好观察记录。

四、溢洪道的检查观察

溢洪道是确保水库安全的泄水通道,若遇堵塞或泄水不畅,就要危及工程安全。因此,对溢洪道要进行经常检查观察,随时保持溢洪道的正常泄洪能力。

1.泄洪前的检查 每当库水位接近溢洪高程将要泄洪之前,要组织力量进行一次详细检查,看溢洪道上是否有影响泄水的障碍物,两岸山坡是否稳定,如果发现岩石或土坡松动出现裂缝或塌坡,则应及早清除或采取加固措施,以免在溢洪时突然发生岸坡塌滑,堵塞溢洪道过水断面的险情。检查溢洪道个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如渣墩、底版、边墙、胸墙、溢洪堰、消力池等结构,有无裂缝、损坏和渗水等现象。

2.泄洪过程中的检查 要随时观察建筑物的工作状态和防护工作,严禁在泄水口附近捞鱼或涉水,以免发生事故。

3.泄洪后的检查 溢洪后应及时检查消力池,护坦、海漫、挑流鼻坎、消力墩、防冲齿墙等有无损坏或淘空,溢洪面、边墙等部位是否发生气 损坏,上下游截水墙或铺盖等防渗设施是否完好,伸缩缝内、侧墙前后有无渗水现象等。

溢洪道设有闸门的应同时对闸门及启闭设备进行检查。

五、闸门及启闭机设备的检查观察

1.闸门的检查观察 主要内容包括闸糟有无堵塞物,气蚀损坏现象,闸门主侧轮有无锈死不转动,止水设施是否破损,门页有无扭转变形、裂纹、脱焊、油漆剥落、锈蚀等,闸门部分开启闭时有无震动情况。对滑动式闸门,还要检查胶木滑道是否老化、缺损等。

2.启闭设备的检查观察 要检查润滑系统是否干枯缺油,吊点结构是否牢固可靠,固定基脚是否松动,齿轮及制动是否完好灵活,电源系统是否畅通,连接闸门的螺杆、拉杆、钢丝绳有无弯曲、断丝、损坏现象等。

开闸放水前要试车,观察运转过程中是否灵活,工作状况是否正常,发现有不正常的响声、震动、发热、冒烟等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抢修。

六、检查观察记录实例

全国各地都有同过检查观察发现某些表面现象而后证实是严重险情征兆的实例。这里举两个例子说明检查观察的重要性。

湖北省钟祥县横山咀水库,是一座蓄水近千万立方米的小(一)型水库,坝高18.52米,均质土坝。1980年7月某夜大雨后,清晨管理人员上坝检查,发现坝中间部位距坝顶1米的下游坝坡有宽约0.5厘米,长6米多的裂缝,沿坝轴线呈圆弧形向下游伸展。管理人员做了记录,设立标志。中午再次观察发现裂缝宽度和长度都增大,并且在该条裂缝的上端又有裂缝出现,下游坡脚有土隆起。断定是下游坝体失稳滑动,当即组织劳动力抢护,开闸放水,降低水位,消坡减载,将上游护坡块石搬至下游坡脚压重镇脚。经过三天的抢护,使坝坡滑动停止,避免了因坝体滑坡可能导致垮坝的重大事故。该水库冬季进行了彻底翻挖回填,改建输水管,至今大坝运用正常。

螺丝挡水库,蓄水723.6万m26a99f9b2f21ca3ba6f222efa40c7958.png的小(一)型水库,坝高,均质土坝。放水管位于左坝肩下,为直径的坝下埋管。检查发现放水管出口侧有指头大的集中漏水孔,清水出流。为安全计,决定放水降低库水位,进口做围堰,翻挖放水管,发现放水管没有设底座和截水环,库水沿管壁外侧渗漏形成通道,当即挖出放水管身,建底座,设截水环,重新埋管回填处理。幸好该处为老山体,且处理及时,未酿成大险。

有关水库工程的检查可按下表格式记录。

×××水库工程检查记录

检查人:

⑦明渠水流及渠道水力计算

人工渠道、天然河流以及未充满水的管道,通称为明渠。在明渠中流动的水称明渠水流,又称无压流。

明渠水流可以是恒定流,也可以是非恒定流。可是等速流(均匀流),也可以是变速流(非均匀流)。当明渠水流过水断面平均流速及水深沿流动方向不变时,称为明渠等速度流;
否则,称为明渠变速流。

一、明渠断面形状及过水断面面积、湿周和水力半径的计算

明渠的形状是多种多样的。人工渠道的断面形状常见的有梯形、矩形、圆形等;
至于天然河道的断面形状常呈不规则形状。这里我们讨论梯形断面时的计算.

梯形断面(如图所示)

凡与流束或微小流束以及总流线成正交的横截面,称为过水断面。

设过水断面面积为A,被液体湿润的固体边界称湿周,用χ表示。过水断面积A与湿周χ之比称为水力半径。用R表示,即

R=A/χ

在水力计算中,习惯上把A、χ、R称断面水力要素。求解计算式为:

过水面积A=(b+mb)h

式中b为底宽;
h为水深;
m称为边坡系数,表示斜坡的垂直距离每增加1米,则水平距离增加为m米。m越大,说明斜坡越缓;
反之,说明斜坡越陡;
m=0,断面为矩形。

过水断面宽 B=b+2mh

湿周 χ=b+2h(1+m272ba5cfd2789d670bc65e40587345c3.png)f4928e2675d1e999989fefae0c034975.png

已知梯形渠道过水断面底宽b=15m,水深h=2m,边坡系数m=1.5,求过水断面积、湿周和水力半径。

解:
过水断面面积 ω=(b+mb)h

=(15+1.5×2)=36 m272ba5cfd2789d670bc65e40587345c3.png

湿周 χ=b+2h(1+m272ba5cfd2789d670bc65e40587345c3.png)f4928e2675d1e999989fefae0c034975.png=15+2×2(1+1.5272ba5cfd2789d670bc65e40587345c3.png)f4928e2675d1e999989fefae0c034975.png

=22.2 m

水力半径 R=A/χ=36/22.2=1.62 m

二、渠道过水能力计算

假设通过渠道的水流是等速流,应用公式d41d8cd98f00b204e9800998ecf8427e.pnga3df8f65b2a2559068f1ddf310f4aa5a.png=CAcb8fff919472f188adc550e48d55b1a6.png。可解决实际工程实践中常见的渠道水力计算问题。公式中i是渠道的水力坡降,d41d8cd98f00b204e9800998ecf8427e.pngC是谢才系数,C=9ba22ee6c5f55c74af52949dd103f942.pngR09f2d25576c1bbde454b845f9e65a61a.png,式中n是粗糙系数。

word/media/image14.gif某灌溉土渠,测得下列数据:边坡系数m=2.0,底宽b=4m,底坡1a4edea14b945061ca2568c7c14a2537.png=0.0002,渠底到堤顶高差为2.0m,采用糙率n=0.025,求在保证超高为0.5m(即水深h=1.5 m)时,能否通过流量a3df8f65b2a2559068f1ddf310f4aa5a.png=5.8 m26a99f9b2f21ca3ba6f222efa40c7958.png/s的水流.

解 按公式a3df8f65b2a2559068f1ddf310f4aa5a.png=CAcb8fff919472f188adc550e48d55b1a6.png计算流量

过水面积 A=(b+mb)h=(4+2×1.5)×1.5=10.5 m272ba5cfd2789d670bc65e40587345c3.png

湿周 χ=b+2h(1+m272ba5cfd2789d670bc65e40587345c3.png)f4928e2675d1e999989fefae0c034975.png=4+2×1.5×(1+2272ba5cfd2789d670bc65e40587345c3.png)f4928e2675d1e999989fefae0c034975.png=10.7 m

水力半径 R=A/χ=10.5/10.7=0.98 m

谢才系数 C=9ba22ee6c5f55c74af52949dd103f942.pngR09f2d25576c1bbde454b845f9e65a61a.png=a4f334ecb2c3d860268f4c30c104eab9.png×0.9809f2d25576c1bbde454b845f9e65a61a.png=39.9 mf4928e2675d1e999989fefae0c034975.png/s

将计算值代入公式得

a3df8f65b2a2559068f1ddf310f4aa5a.png=CAcb8fff919472f188adc550e48d55b1a6.png=10.5×39.9×(0.98×0.0002)f4928e2675d1e999989fefae0c034975.png

=5.9 m26a99f9b2f21ca3ba6f222efa40c7958.png/s

经过计算,渠道能通过5.9m26a99f9b2f21ca3ba6f222efa40c7958.png/s的流量,满足设计要求。

【篇4】小型水库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实现利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现有病险水库消号目标,根据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于县境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管理阶段。

第三条 水库工程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库大坝所坐落的行政区(县级以上),由该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要按照“事权划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工程建设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水库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 水库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六条 为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公告制度,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销号一批。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水库工程前期工作包括大坝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等。

第八条 工程初步设计前,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市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有关规定完成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安全鉴定成果以五年为期限,超过五年的应重新进行大坝安全鉴定。运行中如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九条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初步设计须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同时须具有水库枢纽工程专业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必要的工程管理设施(如管理房、观测设施等)应纳入工程初步设计中。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呈报市水务局审批。

第三章 建设实施

第十二条 水库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和质量监督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的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质量监督工作由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或委托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2、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3、 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工程设计,确需调整的,县(市、区)水利和财政部门要联合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和水务局,经市财政局和水务局协商同意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五条 水库工程应严格按批复的设计内容和标准施工,不得缩减工程规模和标准。各参建单位应切实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未经检验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及使用、合同执行等管理,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为确保工程安全度汛,在建水库迎水面工程必须于当年6月20日汛前完成。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制定应急度汛方案,在汛期要采取空库运行方式,以确保度汛安全,否则将建设时间推后到汛后,但必须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水务局批准。

第四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水库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主持,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验收规程规定完成各项竣工报告编制及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由市水务工程管理站主持。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检查考核权限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工程检查考核分为自检考核和抽检考核。

第二十二条 自检考核由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局规划建设股派员参加。抽检考核由规划建设股组织,由局领导带队,机关科室负责人(或派员)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 工程检查考核内容为县境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及施工管理阶段。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及大坝安全鉴定书、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以通过评审批准为准;
工程建设工期、质量、安全及投资控制合理,以通过竣工验收为准。

第二十四条 考核方式:自检考核小组考核方式由管理单位自定。抽检考核小组考核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检查资料,查看工程外观,测试设备运行情况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奖惩办法及标准:考评等级分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三等。合格标准: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大坝安全鉴定书及工程初步设计报告通过评审批准;
工程建设工期、质量、安全及投资控制合理,通过竣工验收。基本合格标准: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大坝安全鉴定书及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设计齐全、但质量不高;
工程建设工期、质量、安全及投资控制有所欠缺。不合格标准: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大坝安全鉴定书及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设计漏项严重,设计与实际严重不符;
工程建设工期延后、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投资控制不合理。

【篇5】小型水库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赤水市小型水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小型水库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小型水库的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常德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运行、调度、利用与保护,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为10万立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 小型水库实行归口管理。总库容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管理,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理。总库容2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300万立方米,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型水库,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管理,也可委托枢纽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管理;
未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乡镇政府管理。总库容不足2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由乡镇政府为主管理,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协助管理。

第四条 小型水库的防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内小型水库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水库的防汛安全管理实施监督,组织年度小型水库安全管护业务知识培训,落实年度汛前安全大检查,指导编制水库应急度汛方案,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检查报告和维修建议。乡镇政府具体承担辖区内小型水库防汛工作,辖区内每座小型水库明确一名乡镇政府行政责任人和一名技术责任人,具体承担汛期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水库日常管护与防汛责任转换应以设定的汛限水位为依据,达到汛限水位应按市防汛指挥机构要求组织防汛。

第五条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小型水库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组建专门的管护队伍,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特别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

(二)汛前组织技术人员及安全管护员对所有管辖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及时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处理。

(三)编制防洪抢险预案,制定水库运行调度方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逐库设定汛限水位,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

(四) 逐库配备管理站房及水文观测等基本设施,在水库显目位置设立标识汛限水位管理单位,责任人的公示牌,督促安全管护员开展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并确保设施设备完好、环境整洁、运行安全。

(五) 落实有饮用水水源功能小型水库不得签订承包养殖合同的有关规定,并依法解除已签订的承包养殖合同,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投)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及投肥养殖等行为。

第六条 小型水库管护实行专人专库管护。每座小型水库至少配备1名安全管护员,常年管护水库,安全管护员的聘任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管护工作,确保水库汛期值班管护需要。

第七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工作责任心强。

(二) 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具有完全劳动能力。

(三)本人自愿且家住水库附近,未外出务工,有通讯工具。

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承担2座以上水库安全管护工作。

第8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护任务与要求

(一)宣传教育。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库管护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当地气象预报和水雨情,熟知所管护水库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熟悉水库度汛预案。按照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求,做好安全管理知识、山洪地质灾害防御知识、应急抢险预案等宣传工作,帮助水库周转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和躲灾避灾能力。

(二)值守巡查。对小型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上下游坝坡脚等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建立管护台帐。

汛期(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当库水位低于汛限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1次;
当库水位高于汛限水位时,每天应不定时巡查;
当遇暴雨、洪水、有感地震、库水位骤升骤降、超过历史最高水位、水库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或异常情况时,必须坚持24小时巡查值守;
严格执行水库运行管理单位下达的水库度汛运用方案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防汛调度命令;
当库水位较高且降雨量较大时应及时阻断外引水入库。非汛期(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周巡查1次以上,并做好记录。

在巡查过程中,遇到水库可能溃坝、较大山洪暴发、泥石流等突发重大险情或出现其他非正常情况时,应及时向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和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发现有破坏水库大坝及附属设施或污染水质等行为时应立即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报告。

(3)日常养护。做好堤顶清杂清障,迎、背水坡的杂草和杂木清除、堤坡、雨淋沟平整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及时制止水库大坝上种树、种菜、放牧以及在大坝、溢洪道等设施和库区保护范围内占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4)防汛器材及设施管护。对小型水库配备的砂、卵石、块石等防汛器材及器材“围子”进行管护;
对小型水库水文观测及站房等设施进行管护。

(5)灌溉及饮用供水服务。根据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的调度和指挥,及时开闸放水灌溉和关闸蓄水;
对被确定为水源保护地及担负饮用水供应的水库,在运行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加强水源。

第九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年度考核管理由水库所在的乡镇政府组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按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与管护有偿服务费挂钩。

日常考核根据水库汛期与非汛期管理的不同任务与要求,由市、镇防汛指挥机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对水库日常管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集中考核主要围绕安全管护任务落实情况,检查管护业务能力、巡查值守、日常养护、防汛器材及设施设备管护等情况(见附件)。

第十条 小型水库安全管护年度考核等效按综合评分的方法确定,其中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各占50%。综合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良,综合评分在75分(含75分)至90分为合格,综合评分75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从2013年起,设立小型水库管护有偿服务专项资金,资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定额补助。每年12月31日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库管护责任考核结果分等核发管护有偿服务费。考核结果为优良的,除按约定发放外,给予一定奖励: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放;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酌情扣减。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管护有偿服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水利、环保、公安、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工作失误、疏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6】小型水库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  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
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  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采用聘用制,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四条  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每宗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水利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县、区环保部门同意。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县、区水利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管理者应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县、区政府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  县、区政府应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使用、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由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财政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市级财政停止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财政每年安排260万元,其中考评和培训经费10万元,按各县、区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县(区)水利、环保、林业、农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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