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站揭牌仪式讲话 规章制度: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规范化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22-08-10 09:54: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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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站揭牌仪式讲话 规章制度: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规范化建设标准

规章制度: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规范化建设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联络点的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司法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经市、县司法局批准,由市、县法律援助中心与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在困难群众和案件当事人相对集中的单位和部门设立的,配有固定场所、专业人员的,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初审、转交、宣传的常设性工作机构。法律援助联络点是由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发起,与有关单位、部门配合,在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相对集中的单位或部门设立,由该单位、部门明确兼职联络人员,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指引服务的工作点。

第三条应在以下单位、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1、有法律援助义务、案件当事人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

2、案件当事人相对集中的看守所、法院等办案单位;

3、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4、法律援助志愿者相对集中的大中专院校或部门;

5、其他符合条件设立工作站的单位。

第四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解答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将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请转交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有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先办理,再审批);

4.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5.报送工作情况、工作信息和业务数据。

第五条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称统一为“XX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XX工作站”(统一规格为400毫米*600毫米长方形铜牌)。

第六条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有固定的办公接待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办公接待场所应公示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程序。

第七条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站长一名,一般由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兼任。

第八条法律援助工作站需至少有一名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一般由本单位人员或法律援助志愿者兼任。看守所、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制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应在以下单位、部门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

特殊群体相对集中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驻军部队、劳动仲裁等单位、部门;

每个村居(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

其他符合条件设立联络点的单位。

第十条法律援助联络点主要职责:

负责引导群众到相应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配合法律援助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联络点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法律援助XX联络点”(统一规格为400毫米*600毫米长方形铜牌),接受所属法律援助中心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联络点应由所在单位明确兼职部门负责联络点工作。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联络点应与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联络员制度,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点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应加强对同级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援助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过程中,不得有收受受援人财物和接受受援人吃请等违反法律援助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标准由唐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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