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17篇

发布时间:2023-09-09 09:36:05 来源:网友投稿

户籍制度第1篇为适应平安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实现教育跨越式发展,我局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的同时,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及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平安县教育局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户籍制度17篇,供大家参考。

户籍制度17篇

户籍制度 第1篇

为适应平安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实现教育跨越式发展,我局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的同时,根据相关会议精神及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平安县教育局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从以下几方面了对我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汇报:

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需求,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县委县政府户籍管理改革方针是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责任。教育局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大力开展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宣传动员工作,切切实实地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落到了实处。

二、户籍改革配套措施:

1、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县城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切农村学生,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并享受农村学生原有的一切国家优惠政策待遇长期不变。同时,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满足迁入县城和进城务工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2、对因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整村扶贫推进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农村户口家庭子女,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同时按照农村学生条件享受国家一切优惠政策待遇;
在升高中、高考升学过程中,保持原来农村学生身份享受国家优惠待遇政策的条件长期不变。

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把本区域内受教育人口登记变化的最新情况纳入教育统计工作之中,作为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依据。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各种教育培训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教育局将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做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4、为解决在加快学校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户改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居民子女上学难问题,教育局将在今后几年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推进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领域的建设力度。计划到20xx年底将平安三中建设成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同时扩大高中教育规模,将平安一中由现在的50个班3035名学生,建设扩大为90个多班可容纳6000人规模的学校;
力争20xx年前,建成25所总面积达到38585m2入园幼儿4779人的学前教育体系;
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由现在9个专业1356人扩大为14个专业20xx人规模的学校。此外,计划于20xx年9月建设一所占地3亩,可容纳学生162人的特殊教育学校。这些项目的实施建设,将极大地巩固、提高我县的“两基”水平,满足区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及提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5、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地接收需要迁入的学生就学。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标准,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学生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6、教育局协调各乡镇、县城各社区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迁入公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7、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子女就学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招生,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户籍制度 第2篇

一、户籍制度优点

一是促进社会公平。目前农民工的福利待遇与城市居民相差很大,改革户籍制度,不是简单地取消户籍管理,而是要理清根根节节,让农民工真正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
二是有利于扩大消费。三是提高农村生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大量有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口转户进城,将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四是促进城乡资源要素一体化。按照世界城市发展规律,城镇化过程中农用地面积不是减少而是增加,农民进城后,其分散的农村建设用地可复垦为耕地、林地或生态用地;
五是增加城市活力。青壮年农民工及新生代转户进城,不仅让城市更年轻,还可推迟城市老龄化,城镇化的人口扩张,不能寄望于全部是大学生、留学生等“精英“,更多是“地上”涌过来农民工,“骨头连着筋”成为有机活体;
六是降低社会管理和运行成本。

二、户籍制度弊端重重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户口登记制度、户口迁移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制度。

无疑,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其功能在发展过程中总是不断被强化、放大,这种做法的弊端在改革开放、

市场经济年代日益显现:以供应城镇居民定量粮为标准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实行二元户口管理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户口迁移过死,难以满足公民正常迁移的需要。

现行户籍制度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多种社会福利待遇的不合理附加。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以户口登记为依据,城乡分割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退伍安置、公务员录用等行政管理工作,给户籍管理附加了过多的不合理社会管理功能,使户籍登记失去了本来面目,也严重制约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进程。

三、破除壁垒需综合改革

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不研究解决好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问题,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难以稳步推进。近几年,户口改革的难点不在户口本身,而是户口背后附带的社会利益。说简单点,公安部门可以迅速将户口变更,但由于配套改革成本很高,致使社会各部门的配套政策一时难以到位。

户口迁移的限制减少,城市人口机械增长速度可能加快,随之给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安置、教育以及基础设施等造成压力。放宽准入后受冲击最大的是教育、卫生、社保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如对社会保障资金额很大,每增加一名参保人员需增加管理成本。而在城市低保方面,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净增加财政支出。如果上级不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资金缺口太大,无法实现应保尽保。

如果城市公共产品与服务不能承载过多人口,新进城的人就有很多相关利益享受不到。因此户籍制度改革要想切实取得成效,不能靠户口一迁了之,而要着眼于搞好综合配套改革。

因此,国家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步伐,各级各部门,要探索和制定相应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对社会公共资源要让全体公民共同享有,不分地域、不论身份和职业,实行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对等。清理并消除城乡户籍差别的不平等待遇,切实解决传统户籍管理中的问题。

制度的公正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实行一元化的户籍制度改革,不只是一个人的身份变化问题,而是涉及政治、经济体制与改革方面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对阻碍经济全面发展的体制,就应当予以破除

四、深化户籍改革势在必行

早在1992年,国家就成立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并于1993年6月草拟出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包括“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目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特别是城市社会综合承受能力不足,为避免影响社会稳定,户籍改革总体进展较慢,改革目标也远未实现。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城市和小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为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奠定了基础。而允许城镇中一些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有谋生手段的公民在常住地落户,并不构成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和冲击。同时,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挂钩的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计划生育等制度的改革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为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

户籍农村、城镇划分制度的存在是制度性的将改革成果,资源分配不能实现公平化,户籍改革的步伐应提速,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建议先全面取销户籍划分,逐步把具备条件的农户入驻城镇;
对农民入驻城镇的农民制定一系列发展的扶持政策。

户籍制度 第3篇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个重庆”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综合配套。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五是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结合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区县城、主城区1000平方公里区域内聚集,实现市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xx―20xx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实现转户人口在主城、区县城、小城镇三级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

20xx―20xx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

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万―90万人,到20xx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重庆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万本市籍农村居民率先转户。

(一)推动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户籍转移。

万名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远郊区县城3年以上的农民工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其社会保障,处理好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权属问题。

万名在市内就读的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入学时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符合资助条件的继续享受学费、生活费补助,毕业后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万名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义务兵的安置政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万名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按市政府确定的有关原则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手续,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

万名未转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养老保险,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万名城中村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予以安置补偿,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6万名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享受城镇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待遇,由所在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

五、科学设置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主城区。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二)远郊31个区县城。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远郊31个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三)其他乡镇。

本市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六、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组建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主城区及区县城城镇规划区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加大主城区及区县城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
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
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

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乡镇敬老院和区县(自治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
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本市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凡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七)建立完善培训机制。

1.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升综合素质为目标,对所有转户居民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
以提高学历为目标,对16―30周岁的转户居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2.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企业新招用的农民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建立完善转户居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推行弹性学制,帮助转户居民开展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分阶段、分时段以“累计学分”的形式完成学业。结合实际,开展送职业教育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4.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新建一批农民工培训基地,建好农民工培训学院。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打造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推行“特岗、特聘和特邀”计划,建设一支适应转户居民教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八)建立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

1.科学规划城乡学校布局,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转移人口目标和重点接受农民工转户的区域,准确把握城乡适龄人口及中小学在校生规模变化状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留足教育用地,在主城区、区县城、小城镇按照城乡规划,加快新建一批幼儿园、中小学、中职学校。

2.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3.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
按照“指标到校、区县安排”的原则,解决转户居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
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九)建立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按照城市功能区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加快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市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1.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童小平、刘学普,市政府秘书长陈和平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教委、市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移民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重庆警备区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和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杨庆育、市公安局局长王兼任。办公室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区县(自治县)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加快制定本区县(自治县)户籍改革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市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负责制定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实施细则;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负责做好转户进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市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用工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转户籍的服务工作;
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市政委负责城市人口扩容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市教委负责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
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调整转户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推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转户居民的集中培训;
市财政局负责制订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所需资金的统筹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推进户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市广泛宣传户籍改革政策内容,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深入开展政策讲解,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户籍改革。在市内主要媒体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积极宣传户籍改革成效,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信息收集、社会舆情掌控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及时掌控改革动态,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户籍制度 第4篇

1、户籍制度改革后,迁入县城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一切农村学生,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并享受农村学生原有的一切国家优惠政策待遇长期不变。同时,最大限度地创造条件,满足迁入县城和进城务工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2、对因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整村扶贫推进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农村户口家庭子女,享受与县城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同时按照农村学生条件享受国家一切优惠政策待遇;
在升高中、高考升学过程中,保持原来农村学生身份享受国家优惠待遇政策的条件长期不变。

3、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把本区域内受教育人口登记变化的最新情况纳入教育统计工作之中,作为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依据。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及各种教育培训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教育局将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做好日常教育教学工作。

4、为解决在加快学校布局调整整合教育资源、城中、城西、临空经济开发区和户改过程中迁入县城居住的居民子女上学难问题,教育局将在今后几年多方筹措资金大力推进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领域的建设力度。计划到xx年底将平安三中建设成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同时扩大高中教育规模,将平安一中由现在的50个班3035名学生,建设扩大为90个多班可容纳6000人规模的学校;
力争xx年前,建成25所总面积达到38585m2入园幼儿4779人的学前教育体系;
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由现在9个专业1356人扩大为14个专业xx人规模的学校。此外,计划于xx年9月建设一所占地3亩,可容纳学生162人的特殊教育学校。这些项目的实施建设,将极大地巩固、提高我县的“两基”水平,满足区域内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及提高和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居民子女的入学需求。

5、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充分挖掘潜力,尽可能地接收需要迁入的学生就学。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收费标准,按政策规定减免有关学生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6、教育局协调各乡镇、县城各社区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辖区迁入公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7、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外来创业、就业人员子女就学也按上述原则执行,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招生,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户籍制度 第5篇

户籍制度是一种人口管理制度,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商代。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里,商代人将这种管理方式称之为“登人”。

商代属于奴隶制社会,在当时的贵族奴隶主眼中,人口和牛羊之类的财产并无多大区别,牛羊需要登记,那么人口登记自然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身为奴隶主私有财产的奴隶,当然是不可能有迁徙的自由,如果私自逃离户籍所在地,则会遭到严酷的惩罚,有时候甚至会被处死。

春秋战国时期,周王室衰微,许多小国对领地居民的控制也力有不逮,于是诸子百家的士人们得以周游列国,宣传各自的学说,以博取各国君主的重视。

自由的人口流动为自由的思想创造了土壤,因此,在那个百家争鸣的时代里,华夏迎来了思想史上的第一个高峰期。

战国末年,秦王嬴政时代,因为韩国水工郑国的间谍事件被发觉,秦国的宗室们对秦国境内的客卿非常不信任,于是鼓动秦王驱逐客卿,楚国人李斯也在被逐之列。李斯写了一篇《谏逐客书》,论述秦穆公以来“以客致强”的事实。

在文末,李斯写道:

臣闻地广者粟多,国大者人众,兵强则士勇。是以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王者不却众庶,故能明其德。是以地无四方,民无异国,四时充美,鬼神降福,此五帝三王之所以无敌也。今乃弃黔首以资敌国,却宾客以业诸侯,使天下之士退而不敢西向,裹足不入秦,此所谓“借寇兵而赍盗粮”者也。夫物不产于秦,可宝者多;士不产于秦,而愿忠者众。今逐客以资敌国,损民以益雠,内自虚而外树怨于诸侯,求国无危,不可得也。

李斯认为,人口流动带来人才流动,各国英才入秦是秦国能强盛的根本。如果因为地域籍贯的不同,而驱逐人才,那么秦国就危险了。

秦王嬴政认为李斯说的很对,他是一个有雄心壮志的人,岂能让人才流入他国呢?于是嬴政马上做了一件事:立刻废除了驱逐客卿的命令;而孝公时,已让商鞅赶紧对秦国境内的人口进行登记。

商鞅变法,将秦国人口按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的办法编制起来,每伍户之中,选一人为伍长,每什户之中选一人为什长,平时为民,战时为兵。为了保障编户制度的约束力,秦法实行连坐,一人犯罪,其余人都要受株连,战时若有一人逃亡,其余人都要被诛杀。

秦国广纳贤才,同时又在内部推行严酷的国家军事主义制度,致使秦军战力爆表,终于以偏隅之地,异军突起,横扫六合,混一宇内。

秦统一之后,推行郡县制,然而郡县制只是国家机器的框架,真正到政策的具体执行层面时,郡县一级是远远不够细化的,于是在编户制度的基础上又延伸出了乡亭制,即每乡设“三老”(乡村元老院),十里为一亭,每亭设亭长。亭长对方圆十里之内的居民进行户口管理,并维护基层社会治安,同时负责朝廷赋税、徭役的征收和摊派。汉高祖刘邦就是亭长出身,只是他不是一个称职的亭长,他的日常除了赌钱,就是在村口酒馆里喝酒吹牛聊闲天。

汉随秦制,秦汉以降乃至魏晋,除非是遇到长期乱世,实在没有办法进行户籍编制,否则人口登记都是国家的基础工作之一。尽管进入了封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不像奴隶社会那么明显,但在统治者眼里,人民依然是国家财产,财产必须登记,严防资产流失。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是写在教科书里的圣人语录,它就是整个中国古代史里的天条。

自西晋八王之乱以后,户籍制度曾有那么一段时期濒临瓦解,这主要是长达四百年的乱世战争所致。人口的不断迁徙与流亡,政权的不断更迭,都让户籍制度一度几乎断绝,但当政权稍稍稳定的时期,统治者都会抓紧时间修补户籍登记本。比如,在中国北方出现了北魏孝文帝的改革,重建户籍制度就是其中一条重要内容;而在中国南方,南齐萧氏在其短暂的二十多年时光里,一直把户籍修订工作当作国策来抓,并让太子主抓这项重点工作。

在更晚一点的隋唐时代里,国家实行三长制。即每五里为一保,设保长(俗称“地保”);五保为一闾,设闾正;四闾为一族,设族长。地保必须熟知自己辖区的各种家长里短,一旦地方上有事,地保就是一部活百科全书。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设保甲制,每十家为一保,选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每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一威望高的人为都保正,保正又分正副职。《水浒传》里,晁盖被称为“晁保正”,说明他也是当地有名的乡绅,某种程度上来说,他就是大宋朝的执政基石。

明清时期,户籍管理更是成熟。户籍管理又分为“黄册”和“鱼鳞册”,黄册以登记人口为主,鱼鳞册以登记土地为主,两册一对照,一户人家究竟该交多少钱粮税赋,该服多少徭役人工,都是一目了然的。晚清时期,黄册和鱼鳞册几乎都是由各地方衙门里的行房书吏们世代把持,传子不传婿,是当地吏员们的传家之宝。因为必须有这东西在手,才能收得了各种租税,所以任凭换了哪一任官老爷来,都炒不掉这些书吏。

那么,为什么历朝历代都要把户籍政策作为国策来抓呢?

其实原因也很简单。古代的中国一直是农耕社会,农业是国家的第一大产业,农业税是财政第一大税种,而税收直接关系着政权的生死存亡。农业税的根基有两条:一个是农业人口的多寡,一个是征税土地的产能,因此人口管理与土地管理一样,都是农耕社会里的基本国策。如果土地和农民都越来越多,那么国家财政的兴盛指日可待,而如果越来越多的农民变成经常迁徙的流民,则意味着国势衰微,亡国之日可期。

至于重农抑商,更是题中应有之意,因为商业税在中国古代税收体系里占比微乎其微,有它不多,没它不少,而农业税则不同,它是国家经济的命脉所在。

为了让帝王们的子孙们能够千秋万代仙福永享,帝国必须用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来保证农民们世世代代地在那块土地上做工蚁,因此,几千年来无论时代风云如何变幻,无论政权如何更迭,帝国的户籍制度都是一如既往地坚不可摧。

户籍制度 第6篇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基本定型、并一直实行至今;
虽然户籍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以人口信息采集与社会控制为取向,并没有以限制社会成员的迁徙自由与社会福利为目的,但是当前户籍制度所引发或与户籍制度相伴生的种种弊端已经凸显,社会上要求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的呼声高涨。近年来警察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政府部门研究人员都开始针对户籍制度改革这一课题开展研究,推动了社会公众对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社会问题的关注,但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之路径尚未取得共识;
这也证明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程度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困难程度之大。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经济法学的视野来考察现行户籍制度、审视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的弊端,能够拓宽对现行户籍制度的认识;
借鉴经济法学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探索现行户籍制度改革路径也不无裨益。

一、我国户籍制度形成及其实施情况的概述

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基本定型;
直到今天,户籍制度仍然是我国人口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对每个人的生活与工作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探寻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路径,不但要考察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弊端,更需要了解我国户籍制度设计的目的与运行情况。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过程。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主要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与暂住人口制度成为我国户籍制度基本定型的重要标志。上世纪五十年代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中的一些基本操作规范,都可以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出台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找到渊源。

关于上世纪50年代户籍制度形成过程,详见表

1.户口管理成为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1950年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奠定了现行户籍制度的雏形。虽然1958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凭借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程序而成为现行户籍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公安部在1950年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却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开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与《居民身份证条例》(在上世纪80年代)、《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户籍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户口统计成为国家掌握人口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的依据。1953年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以及1954年的《内政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等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户口制度开始与社会福利制度挂钩;
特别是1955年的《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出台,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之间的区别已经不再只是一种统计学上的不同标识,而是成为享受不同社会福利的依据;
例如,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人可以凭借其户口簿办理粮油供应证、购买政府补贴的粮油。此外,城镇户口的人在招工、招干、就业等个人发展方面较农业户口的人机会更多。

3.1954年的《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的《关于城乡户口划分标准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成为户口管理中户口审批的最早依据;
虽然当前户口审批成为许多弊端的根源;
自此以后,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必须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通过了户口审批的人,便拥有户口登记;
而没有通过户口审批的人,则无法获得户口登记、并被排除在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统计之外。户口审批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行政行为的最初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政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公安机关内部制度的规章;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务院许多其他部门的规章也成为户口审批的依据,如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时必须持有准生证,就是计生部门的规章在户口审批中的体现。

(二)经济法视野中的我国户籍制度

上世纪五十年代是我国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今天的户口登记、户口调查与审批、不同类别户口的人享受不同的社会福利等都可以上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

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户籍制度在形成之初就具有社会控制与人口统计的功能;
这两种功能也正是政府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期望一方面能够通过户口管理部门日常的户口调查、一年一度的户口统计,来及时掌握其居民的家庭数量与结构、人口数量与人类学结构等资料[3],从而为制定其他发展规划与分配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管理制度(教育、就业等)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通过户口对居民进行不同分类(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与非重点人口、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并进一步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目标。国家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在《居民身份证法》、《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中均有体现。

户口在户籍制度设计之初就存在着内在的定位冲突。户籍制度在制定之初就被赋予了两种功能,也即国家制定与实施户籍管理的两个目的;
正是这两个目的造成了户口的内在冲突。

一方面,户籍制度被赋予人口统计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调查与统计来实现人口统计,因而户口被定位为不具备任何价值的居民身份与居民家庭证明或凭证;
另一方面,户籍制度又被赋予社会管理控制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将居民分成不同的种类,并将户口作为分配社会福利、发展机会的依据,因而户口被定位为具有附加价值的凭证。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为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产生的种种弊端埋下了祸根。

户口管理中的冲突。户籍制度具有社会管理(即社会控制)的功能,而户口分类对于分类管理户口的前提,例如对社会有潜在威胁的重点人口,当然要采取严厉的管理措施;
对于城镇户口,由于在五十年代历史条件下,城镇人口的文化程度通常较农村人口高,而当时社会发展需要高素质人口,因而城镇户口的人在社会福利、就业等方面享有较多的机会。明确不同种类的户口,对于社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
对户口进行分类,是户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户籍制度中,为了确定户口的类别,需要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甄别。

前面论述过,由于不同类别的户口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机相连接,导致城镇户口、特别是大城市的城镇户口成为一种有着巨大附加价值的资源。因此,对进入城镇户口、尤其是大城市城镇户口的户口调查与审批就有了特别的意义。如果说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是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种种弊端产生的根源,那么户口审批则就是户籍制度弊端显现的导火索;
这一切都是户籍制度实施之初就存在的。

二、我国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的弊端

我国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实施以来,在降低人口统计成本、控制社会实现稳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在实施中所引发的问题与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一)“黑人黑户”问题。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期间,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基本上没有出现突出的弊端或问题;
但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我国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并实行《准生证》制度,要求对新出生人口进行户口登记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准生证》以后,以及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出现了人员大流动以后,“黑人黑户”问题就出现了、并逐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关注。

所谓“黑人”,就是指那些由于没有被登记在户口档案中的人。“黑人”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在计划生育制度实施后没有获得《准生证》的超生婴儿;
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了户口管理档案中户籍登记的人。由“黑人”组成的家庭,就是“黑户”。

我国社会中的“黑人黑户”究竟有多少,由于缺少相关统计资料,难以提供精确数据。据《工人日报》在20xx年的一则新闻披露,“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超生情况和公安机关、统计部门及人口计生部门的统计差别来看,我国大概有1000万左右没有户口的"黑人".” [4]

“黑人黑户”现象的存在,首先是直接导致以户口登记资料为依据的人口统计数据失灵。为了解“决黑人黑户”所引发的户口统计数据不准的问题,户籍部门不得不在全国人口普查期间采取“赦免”的方式,对“黑人黑户”进行补登。其次,由于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等相交炽,没有被户口部门登记的黑人黑户不能办理身份证与户口簿,从而在接受教育、就业、办理保险、购车购房、结婚登记等方面受到影响,不能享受正当情况下的相关社会福利和个人发展机会,现行户籍制度成为“黑人黑户”受损的重要原因。

(二)“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问题。暂住人口,本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非户籍所在地短暂居住的人。所谓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就是指长期在某一城市里工作、经商,却不能拥有该城市户籍的人。

根据相关资料,在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都拥有大量的“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

“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主要包括两类人,第一类是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却没有该城市户籍的人。如果没有通过该城市户籍部门的审批,即使这些人在所居住的城市里拥有了自己购买的房子,拥有了自己的企业,生了自己的后代,居住了很多年,仍然只能算作是暂住人口。第二类就是第一类人的后代,他们由于父辈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而长年生活在大城市,与大城市的孩子一起生活、一起成长,除了不拥有大城市户籍外,几乎没任何区别。

“户籍身份的界定与转变的限制,使公民的初始机会不平等,并影响人的发展。”[5]“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是现行户籍制度中的户籍审批所造成的社会现象。由于我国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互为前提与条件,“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及其后代在入学教育、就业、个人发展方面受到限制或遇到不利条件;
造成“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的平等权被剥夺、甚至滋生一种“相对剥夺”的情绪。

随着社会的发展,“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长期处于“人户分离”状态——被排除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不但造成户口统计资料失真,而且成为城市(流入地)社会稳定的长远隐患。

城乡对立、分裂。“乡——城户口划分奠立了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使城市和乡村在利益格局上形成巨大反差,助长了地缘群体和地方保护意识,阻碍了社会整合和良性运行。”[6]

在户口的分类中,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是两种基本的分类;
而我国的居民也相应地归属到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大阵营。

如果说在户口分类之初这种户口分类法还有积极意义的话,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鸡肋”了——城乡社会的对立与分裂,在相当程度上应当归咎于这种户口分类管理模式。

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为了发展工业,制定了农村补贴城市、农业补贴工作的政策;
而这种政策的执行,在相当程度上与户籍制度实施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户籍制度制定实施之初,农村与城市的差异不是太大;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乡差距已经越来越大——其中,户籍制度限制了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向城市的迁移,限制了农民的发展机会。

在改革开放后,虽然政策允许农村富余劳力进城务工,但由于户口分类管理与城市户口迁入的限制,导致了庞大农民工群体群体——在城里务工、却入了不了城市的户籍;
一旦经济发展遭遇挫折,这个群体容易形成危及社会稳定的流民阶层。

另外, 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也是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存在不足或弊端的体现。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户籍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而而引发的渎职犯罪问题,二是不法人员利用人们渴望获得户籍登记心理而实施的伪造、欺诈犯罪问题。前者会损害户籍管理机构作为政府部门的廉洁性,进而提高户籍管理的行政成本;
后者则可能催生伪造户籍证件的地下产业链,给社会造成的更大、更长远的危害。

三、经济法视野下户籍制度弊端产生原因的分析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户籍制度以来,我国户籍制度就对所有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每个人的出生、迁入、迁出、死亡都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不同类型的户口在进行户口登记时,户籍登记部门对其审批时所掌握的标准与控制尺度不一样;
其中,由农村向城镇迁移、由小城镇向大城市迁移、由普通城市向首都迁移时,控制的严厉程度也随之加大。但是,户籍制度的种种弊端,只有在近十年来日益突出、并成为社会问题的;
而且几乎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时出现、并日趋严峻的。因此,在分析户籍制度之种种弊端时,应当将户籍制度置于社会结构变迁的大背景当中。

(一)经济法学理论认为,身份管理对应于传统社会,自由、平等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价值。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我国社会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人、财、物的流动的频率与数量都比较小,社会成员间的财富差距不大,因而当时的社会几乎是一个静态的社会;
在传统社会的静态背景下,户籍制度虽然也对每个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也发生影响,但并不很显著。因此,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正面的,其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为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功能,同时其作为一种人口统计手段为政府其他决策提供了重要帮助。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形成与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人、财、物流动的频率与数量加快,我国已经由传统的静态社会转为流动的社会,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现代社会的开放背景下,自由、平等、权利等成为社会成员的主流价值观念,要求社会控制从“从身份走向契约”。而户籍管理制度却仍然依靠那种几乎静止的户口分类来管制社会成员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已经不合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开放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二)根据经济法学理论,审批式的政府管制模式需要重新审视。

在户籍制度中,户籍审批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人们在申报户口登记过程中,都需要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例如,在出生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要在登记前要对申请人是否有出生证、准生证、父母的户籍类别等内容予以审核,通过了审核才予以登记;
在迁入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首先要审核申请人的户籍类别与迁入理由,申请人只有通过了迁入地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才可能获得《准迁证》;
申请人凭《准迁证》回原户籍地办理《迁移证》时还得再次接受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
甚至居民办理死亡登记时还得接受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范围并不限于户口登记,户口管理机构还审批居民的身份证明、品行证明等。在社会生活中,居民经常需要到户口管理机构办理身份证明、亲友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的品行证明等身份证明;
也需要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对户籍登记审批的依据,主要是户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法实施细则》等;
但不限于这些法律法规。如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户口登记机构在审批中还要审查该婴儿的出生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即是否有计划生育部门的《准生证》);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迁入登记中的审批时,还适用当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当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一种依据的时候,户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因而人们有理由期待其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但是,由于户口管理机构办事的模式主要是审批制;
而审批制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模式,本身是有缺陷的。

根据经济法理论,审批制是传统政府管制模式的核心。“管制理论的维护者认为管制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但“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首先对其目标表示怀疑”,施蒂格勒运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分析了管制的产生机制,即政府管制的利益机制。“施蒂格勒把政府管制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制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供给者是政府官员,需求者是某种社会阶层”;
根据市场价值规律,“管制的购买者和供给者都按效用最大化目标行事、并按成本——收益比较原则进行选择”[7].

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与社会福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主要依据,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制则是政府管制社会福利的一种主要模式。根据经济法理论中政府管制理论的基本观点,户口管理由于政府管制模式而形成了一个市场,在这个市场里,供给者是户口管理机构,需求者是想获得户籍登记的社会阶层(或社会成员);
在这个“户口市场”里,供给者与需求者都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者——户口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户口需求者为获得户口登记而穷尽一切方法的现象就都产生了。

户籍制度的最初功能设计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但由于将户口分成为同的类别、并与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分配制度联系在一起、加上采取了户口审批的政府管制模式,最终使得户籍制度的.种种缺陷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

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思考

由于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与不足,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关于选择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方面至今仍未达成共识,甚至有学者建议“取消户籍制度”。

(一)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不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首先,户籍制度的目的也即其核心功能,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
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设置或保留人口统计的机构或智能,也需要基于人口管理的社会控制机构或职能。如果因为户籍制度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就取消户籍制度,那么国家还得建立其他的制度来替代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一方面导致国家原先为施行户籍制度而作的投入成为沉淀成本,另一方面国家还得为建立、施行新的人口统计制度再花费更多的成本。

其次,由于户籍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在我国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而稳定的“社会生态”。如果贸然取消现行的户籍制度,则可能给居民的生活与工作造成极大的不方便,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消除户籍制度在施行中暴露出来种种弊端的根源,并不是以必须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的。即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之各种问题与弊端的目标,是可以在保留现行户籍制度的前提下实现的。

(二)在选择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时,应当坚持“保留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功能,消去影响户籍制度统计失灵、阻碍社会公平进而危及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原则。在改革的措施方面,可以考虑为户口减负,即去掉寄存在户口上附加价值,还户口的身份凭证之本色;
就能够消除户籍制度所引发的“黑人黑户”、“常住城市的暂住人口”等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
而为“户口减负”的措施,只需要改革现行户口管理中的政府管制模式——用注册备案制代替现行审批制。

所谓注册备案制,就是指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管理机构对于居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在形式上符合相关要求,即予以登记。户口注册备案制与户口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就是后者对户口登记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要求出生登记申请人提供准生证、入户登记申请人提供政府其他部门的许可证件等),要求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对于需要户口登记者进行严格的审查;
而前者对户口登记不再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户口登记机构对于申请户口登记的人不作严格的条件审查,只需要简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即予登记。

采用注册备案制的户口管理模式,能够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
同时,也能够促进户口与寄托在户口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制度的分离。当然,采用注册备案制取代审批制的户口制度改革,可能在改革初期会对现行社会福利分配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终将实现。

户籍制度 第7篇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1.就近就地原则准入本区籍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就近就地原则,转为城镇居民。

2.跨区域准入

(1)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

(3)本市籍农村居民在我区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3.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居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我区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户籍制度 第8篇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我区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负责对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区土地整治储备中心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我区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我区城镇规划区域内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我区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加大我区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本市籍农村居民整户转为我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本市籍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
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落户我区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我区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本市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转为我区城镇居民,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户籍制度 第9篇

到20XX年实现1亿人在城镇落户是新型城镇化重要目标。目前来看,这一任务有望提前完成。

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公安部新闻中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中国警方在线”发布的新闻稿显示,公安部2月21日召开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座谈会,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在会上讲话时表示,要全面深化以户籍制度为重点的治安管理改革,加快建立新型户籍制度。除落户超大、特大城市和跨省迁移户口实行审批制外,积极探索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孙力军说,要加快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按照“自愿、分类、有序”原则,加快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尤其是要推动超大、特大城市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统筹普通劳动者落户和各类人才落户,争取提前完成1亿人进城落户的任务。要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探索实行城市群内户口通迁、居住证互认制度,努力实现城市群户籍政策的一体化调整。要探索实行农业转移人口“宜城则城、宜乡则乡、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为改善农村人口结构、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孙力军表示,要加快建立新型户籍制度。要在认真总结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除落户超大、特大城市和跨省迁移户口实行审批制外,积极探索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这个会议蕴含着很多重要的信息。其中,相比审批制,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是一个重大变化。这里面的一个前提是除落户超大、特大城市和跨省迁移户口实行审批制外,也就是说,未来广大中小城市包括不少二线城市落户将变得十分简单。

那么先来说说什么是超大城市、特大城市。根据20XX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城区常住人口 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需要说明的是城区人口的概念。根据“通知”,城区是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而市辖区内的农村地带,并不计入城区范畴。

也就说,市辖区人口并不等于城区人口。比如合肥去年4个市辖区人口394万,但并不等于合肥城区人口有394万。武汉市辖区人口达到了1089万,但不等于武汉就是超大城市,因为市辖区内还有很多农村地带和农村人口。

目前住建部每年出版的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是对各大城市城区人口的最为详细的统计。根据《20XX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结合公开资料,统计梳理发现,目前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城市有12座,除了北上广深外,还有天津、重庆、武汉、成都、南京、郑州、杭州和沈阳。

其中截至目前,我国中心城区人口超过1000万大关的仍然只有北上广深四座一线城市。天津、重庆、武汉、成都、南京、郑州、杭州和沈阳为特大城市。

也就是说,未来除了这12个城市外,其他城市都有望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这不仅仅是三四五线城市,还包括了不少二线城市,如苏州、合肥、济南、长沙、厦门、宁波、福州、东莞、青岛、西安、大连、昆明、南昌、石家庄等城市,未来这些城市户籍人口有望快速增加。

尤其是,像中西部的很多省会城市,对省内其他地市的人来说有较强的吸引力,这些省会城市都在努力的打造强省会。一旦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这些城市的人口将快速增长。

湖北省社会科学院长江流域经济研究所所长彭智敏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中西部地区与沿海发达地区发展阶段不一样,在中西部进入到工业化后期之前,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一个增长极,以增长极带动周边区域的发展。由于每个省份最好的研发、高教、金融等要素资源主要集中在省会,因此如何突出省会的带动引领作用就十分关键。彭智敏说,现在弱一点的省会比如南昌等城市也在积极凸显省会城市的引领带动作用。

今年的江西省政府工作报题提出,要高标准提升“引领圈”。编制大南昌都市圈“1+5”发展规划,出台支持大南昌都市圈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理顺赣江新区管理体制。

这些二线城市的发展前景也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机遇。中原地产首席市场分析师张大伟对第一财经分析,除了京沪这样的超大城市在严格控制人口、进行非核心功能疏解外,其他二线城市的人口还将快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对房地产企业来说,这些二线城市将成为发展重点。今年以来,很多地产巨头拿地也纷纷从三四线城市回归到二线城市。

地方户籍新政密集出台 1亿人进城落户或提前完成

与此相对应的是,当前,二线城市的落户政策正在不断放开放宽。2月18日,南昌经开区启动20XX“春风行动”招聘周活动,提供岗位达10000余个。根据南昌最新落户政策,在南昌市大中专、职业技工院校就读学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学习证明办理落户;全国其他院校就读学生需将户口迁入南昌市的,可按在南昌市就读学生同等条件办理。

2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部分户籍准入条件的通知》。这也是西安不到两年7次升级调整户籍政策。此次通知明确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具有本科(不含)以下学历的,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全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教育部学信网在册人员),均可迁入该市落户。

今年以来,至少有6个城市出台了落户新政,放宽落户条件。不光是二线城市,现如今,不光是二三线城市,就连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也加入到吸引人才、放松落户的行列中。

其中,在深圳,继去年6月实现大学毕业生引进“秒批”后,今年2月28日深圳将正式实施在职人才引进和落户深圳“秒批”,主要包括高层次人才、学历类人才、技能类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4类。

在广州,今年1月11日下午,广州市发改委联合广州市人社局、市来穗人员局及市公安局共同发布了广州市新一轮迁入户政策体系。其中,本科以上,不超过40岁即可落户。

广东体改研究会副会长彭澎说,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广深放开落户条件,可以重点解决已经在本地居住就业的人转化为本地户口,获得本地市民待遇,这也是落实国家落户政策的体现。另一方面,通过放开落户政策,加快外来人口的市民化,让这些外来人口留在当地,会增加对教育、职业等方面的消费需求,对当地的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拉动空间。

实现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是20XX年发布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的目标。根据前述会议,将争取提前完成1亿人进城落户的任务。同时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探索实行城市群内户口通迁、居住证互认制度,努力实现城市群户籍政策的一体化调整。

本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的指导意见》也提到,要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在具备条件的都市圈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积互认,加快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统筹推进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市民化,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推动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共建。

户籍制度 第10篇

在当代,像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户口是非常珍贵的,一个人如果没有当地户口,再有成就也不过是个“X漂”一族。而“X漂”这个词,意味着他没有根基,身世如浮萍,漂到哪里是哪里,全凭造化安排了。

自己漂泊也还罢了,而一旦遇到结婚生子、孩子就学之类的问题,“X漂”一族就会感受到什么叫“令人抓狂”。

一个户口能卡住一家人的脖子,这句话绝非夸大其词。

很多人以为,这种情况是因为当代人口众多导致的,但实际上,在人口相对稀少的古代社会,户籍制度的威力比当代还要强大得多。

在古代,如果一个人没有户籍,那他就不会有土地。土地是古代的基本生产资料,没有土地就无法正常生活。

凡是没有户籍的人,都是流民。法律也不怎么保护流民的权益,因为流民不纳税,会被视为帝国的蛀虫。流民的主体是两种人:乞丐和盗贼,而这两种人经常会身份互换,因此在很多时候,杀死流民会被视为剿灭盗贼,即便是误杀,也常常会因为没有苦主而不了了之。

当代流行穿越剧,但那些穿越剧通常都是脑洞清奇的作品。实际上如果真的能够穿越的话,假如穿越者落在稍微稳定一点的时代里,几乎100%会因为没有户籍而被当作盗贼被通缉;假如穿越者落在乱世之中,那么几乎99%的概率是要早死的。在古代,没有户籍就不能成为王朝的子民,除了躲进深山老林玩野外生存,就没有别的路好走了。

如果穿越到隋唐,穿越者会因为没有户籍而沦为贱民。在隋唐时代,这类人会被登记在一种特殊的册子上,这叫“非编户”,他们通常是贵族或者富豪之家的家奴。假如无户籍的穿越者被人发现,那就会被当做逃奴抓起来,如果联系不上主家,那就会被官方拍卖。另外,这种“非编户”贱民无法脱籍,这口锅不但要背到死,而且要世世代代子子孙孙地背下去。贱民脱籍政策直到清代雍正年间才有,而且还需要放弃“贱业”之后三代才能参加科考,但即便如此严苛的条件,在当时依然被视为“恩典”。

如果穿越到明清,穿越者因为无户籍,所以无法参加科举,即便他学富五车才高八斗,也只好去荒野里说给狐仙去听。

在古代,没有户籍是无法旅行的,再有钱也不行。户籍意味着人员无法自由迁徙,如果有事要离乡百里以上,就得找当地政府出具文书,也就是路引。路引万分重要,绝对不可遗失,否则身处异乡会被按游民处置,轻则流放,重则杀头。

住店必须持有官方发放的路引(介绍信),否则店家要受连坐。如果没有路引,就只好去荒山野岭找黑店住,万一不小心中了鸡鸣五鼓断魂香,第二天早上就变成了热气腾腾的人肉包子了。

不要指望有什么办法能逃脱强大户籍管理,作为立法者的商鞅,在逃亡的时候也发现这个制度实在是没有什么漏洞可钻,所以他也因为没有介绍信而被人抓回去五马分尸了。

不同的户籍之间享受的政策红利也有极大的不同。

在古代,户籍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个人的命运。比如一个人生在京城,哪怕是个普通人家,也可以认为这孩子生来命好了,因为古代京城与偏远地区之间的GDP可能会相差几个时代,而其所处的环境也决定了京城人士的见识、习惯和发展空间都会比其他地区胜出许多,如果要参加科举,京城人士的路费都省下了。再比如前面说到的陈汤,无论他取得怎样了不起的成就,他仍然是个山阳瑕丘人,到死也是一个连长安户口都混不到的loser。

对于古人改变命运的主要渠道——科考来说,户籍制度也是相当不公平的。政府会按地域来分配录取名额,同时还要审核考生的户籍身份,只有经济严重欠发达地区才能和京城一样享受更多的录取名额。因此,古代考生家庭和官府之间,也会展开篡改户籍与反篡改户籍的攻防战。

户籍制度 第11篇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新市镇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市镇建设的意见》(镇发〔xx〕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市镇建设为契机,以打造城乡一体化为总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加强政策配套衔接,加快推进新市镇建设,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发展新机制和发展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建立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条件、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促进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身份转换。

三、改革重点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按照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居民在现居住地居住达到一年以上的应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二)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

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统计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逐步实现按公民职业区分统计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以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职业状况和城市化水平。

(三)进一步放宽新市镇户口迁移政策。

1、改革新市镇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户口迁移条件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本人或整户把户口迁移至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2、改革农村居民户口迁往新市镇的规定。对已在新市镇居住或就业的本市农村居民,凭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准予其本人或整户把户口迁移至实际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

本市居民因新城镇建设需要重新安置,尚未有稳定住房的,在同一辖市、区范围内亲友处寄住或租、借房居住的,可将户口迁至亲友处或租、借房所在地落户。凭房屋产权所有人入户申请、申请迁入人户口簿、身份证,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待有稳定住房后,凭相关证明将户口迁至稳定住房所在地。

3、在新市镇逐步实行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向居住证过渡管理制度。新市镇外来务工人员,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申领居住证;
在新市镇有稳定职业且有固定住所,申领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的,准予其将本人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合法固定住所。凭本人申请、居住证(暂住证)满5年、缴纳社会保险满5年以上的证明、用工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到相关派出所办理,报各辖市局、分局审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再按上述条件办理落户手续、特殊情况需办理落户的,须报市局审批。

4、新市镇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用人单位,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

(四)进一步简化户口办理程序。

除公民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变更、更正和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户口以及其他疑难户口迁移由市公安局审批外,公民的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由各辖市局、分局或派出所直接办理。

四、实施时间

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的时间为xx年x月x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市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这次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在市推进新市镇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研究制定具体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精心实施。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对照这次改革内容,对以前出台的相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进行清理。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民警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掌握政策规定,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协调。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衔接方面的相关问题,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四)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等,同时要通过网站、警务公开栏、宣传橱窗等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户籍制度 第12篇

在当代,像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户口是非常珍贵的,一个人如果没有当地户口,再有成就也不过是个“X漂”一族。而“X漂”这个词,意味着他没有根基,身世如浮萍,漂到哪里是哪里,全凭造化安排了。

自己漂泊也还罢了,而一旦遇到结婚生子、孩子就学之类的问题,“X漂”一族就会感受到什么叫“令人抓狂”。

一个户口能卡住一家人的脖子,这句话绝非夸大其词。

很多人以为,这种情况是因为当代人口众多导致的,但实际上,在人口相对稀少的古代社会,户籍制度的威力比当代还要强大得多。

在古代,如果一个人没有户籍,那他就不会有土地。土地是古代的基本生产资料,没有土地就无法正常生活。

凡是没有户籍的人,都是流民。法律也不怎么保护流民的权益,因为流民不纳税,会被视为帝国的蛀虫。流民的主体是两种人:乞丐和盗贼,而这两种人经常会身份互换,因此在很多时候,杀死流民会被视为剿灭盗贼,即便是误杀,也常常会因为没有苦主而不了了之。

当代流行穿越剧,但那些穿越剧通常都是脑洞清奇的作品。实际上如果真的能够穿越的话,假如穿越者落在稍微稳定一点的时代里,几乎100%会因为没有户籍而被当作盗贼被通缉;假如穿越者落在乱世之中,那么几乎99%的概率是要早死的。在古代,没有户籍就不能成为王朝的子民,除了躲进深山老林玩野外生存,就没有别的路好走了。

如果穿越到隋唐,穿越者会因为没有户籍而沦为贱民。在隋唐时代,这类人会被登记在一种特殊的册子上,这叫“非编户”,他们通常是贵族或者富豪之家的家奴。假如无户籍的穿越者被人发现,那就会被当做逃奴抓起来,如果联系不上主家,那就会被官方拍卖。另外,这种“非编户”贱民无法脱籍,这口锅不但要背到死,而且要世世代代子子孙孙地背下去。贱民脱籍政策直到清代雍正年间才有,而且还需要放弃“贱业”之后三代才能参加科考,但即便如此严苛的条件,在当时依然被视为“恩典”。

如果穿越到明清,穿越者因为无户籍,所以无法参加科举,即便他学富五车才高八斗,也只好去荒野里说给狐仙去听。

在古代,没有户籍是无法旅行的,再有钱也不行。户籍意味着人员无法自由迁徙,如果有事要离乡百里以上,就得找当地政府出具文书,也就是路引。路引万分重要,绝对不可遗失,否则身处异乡会被按游民处置,轻则流放,重则杀头。

住店必须持有官方发放的路引(介绍信),否则店家要受连坐。如果没有路引,就只好去荒山野岭找黑店住,万一不小心中了鸡鸣五鼓断魂香,第二天早上就变成了热气腾腾的人肉包子了。

不要指望有什么办法能逃脱强大户籍管理,作为立法者的商鞅,在逃亡的时候也发现这个制度实在是没有什么漏洞可钻,所以他也因为没有介绍信而被人抓回去五马分尸了。

不同的户籍之间享受的政策红利也有极大的不同。

在古代,户籍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一个人的命运。比如一个人生在京城,哪怕是个普通人家,也可以认为这孩子生来命好了,因为古代京城与偏远地区之间的GDP可能会相差几个时代,而其所处的环境也决定了京城人士的见识、习惯和发展空间都会比其他地区胜出许多,如果要参加科举,京城人士的路费都省下了。再比如前面说到的陈汤,无论他取得怎样了不起的成就,他仍然是个山阳瑕丘人,到死也是一个连长安户口都混不到的loser。

对于古人改变命运的主要渠道--科考来说,户籍制度也是相当不公平的。政府会按地域来分配录取名额,同时还要审核考生的户籍身份,只有经济严重欠发达地区才能和京城一样享受更多的录取名额。因此,古代考生家庭和官府之间,也会展开篡改户籍与反篡改户籍的攻防战。

户籍制度 第13篇

20XX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里提到,接下来的几年里,中国要继续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所谓“高质量的城镇化”,其中就包括城镇人口的量变与质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空间扩大了三倍多,但空间上的城市化没有相应产生人口城市化,户籍问题将3亿农民工挡在了城市之外,他们难以享受城市化建设的成果。

但是,户籍政策正在逐步调整,公平的城门正在从制度层面逐渐打开。

4月8日,发改委官网发布的一份“超级文件”引发社会热议,不少媒体认为,它意味着中国户籍制度将发生巨大的变革。

这份名为《20XX 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文件本身并不是针对户籍制度改革的,但其内文中提到:

积极推动已在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继续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在此前城区常住人口 100 万以下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已陆续取消落户限制的基础上,城区常住人口 100 万—300万的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城区常住人口 300 万—500万的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超大特大城市要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大幅增加落户规模、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城市政府要探索采取差别化精准化落户政策,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落户。允许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督促和监测评估。

若干年后回头再看,这份文件或将成为新的户籍政策改革分水岭。

这份文件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它将户籍改革的目标瞄准了城市端。根据这份文件的精神,50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很快就会基本消失,而50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数量在中国占比并不太多,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城市端的户籍限制会消失。

那么,这里可以追问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在这个时间点上发生这样的转变呢?

答案是,形势正在起变化。

近年来,计划生育制度的弊端慢慢已经获得全社会广泛认知,这个计划经济体制里最顽固的制度已经导致了中国人口断崖,在这个新形势之下,中国农村的可城镇化人口已经不多了。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农村人口的释放为城市建设带来了巨大的人口红利,那么当代中国农村的人口红利已经基本消失。相应的,农村入城人口给城市端的压力大大减轻。

其次,中国许多城市的人口正在飞速下降。20XX年,古城西安率先打起“抢人大战”,全国几十个城市闻风而动,加入战团。很多城市与其说是在抢夺人才,不如说是在抢夺人口。因为年轻人口的不断流失,许多城市的老龄化形势非常严峻,而一座没有年轻人的城市也就意味着它没有未来。

当初城市端户籍政策难以放开的关键在于城乡人口之间的利益之争,而当下这里的利益蛋糕已经很小了,可争的东西已经不多了。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东北三省,当地老龄化问题特别严重,以致于社保养老金缺口巨大,没有足够的年轻人缴纳社保,却有大量的老人要取养老金,这致使当地的财政捉襟见肘。当年争得头破血流的城镇户口,现在的吸引力已经不如从前。形势的变化促使城市的决策者们必须重新权衡户籍放开的利弊。

这个逻辑其实也正好解释了为什么50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户籍政策还不能全面放开。

5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基本没有出现人口衰竭问题,特别是一些“超级城市”,它们依然面临着持续不断的人口涌入,所以它们推进户籍改革的原动力没有那么强。它们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利用当前的城市优势,尽量去吸纳高端人才,而不是见人就收。

户籍制度 第14篇

户籍制度的核心在于人与土地之间的依附关系,因此它只能在农耕社会流行,但随着农耕时代逐渐落幕,户籍制度的瓦解已成大势所趋。

改革开放是中国农耕社会趋于瓦解的时代分水岭。

自1978年以来,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务工,大量农民直接转变为产业工人,或者进入“农忙返乡,农闲务工”的半工半农的状态,于是“农民工”这个颇具时代感的词汇随之诞生。农民工,这本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词,但它直观地表达了一个时代的特点。

但是,改革开放初期,户籍制度的瓦解是从农村端开始的。农民与土地脱钩,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进城务工,这只是户籍制度中农村端的巨变,而对于从农村释放出的大量的人口,城市端并没有同步做好吸纳大量人口的准备。

城市端户籍改革的困境在于利益分配调整的艰难。

城乡之间的差异化自古以来就有,城市人口离政权更近,因此自古以来城市人口都会有利用政治优势在城乡收入再分配体系里占农村人口便宜的冲动。故而在农耕社会里,农民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税收压力,却几乎不可能从社会再分配过程中获得相匹配的回报,因为人们一直习惯于将资源投入城市,而不是乡村。

古诗有云:“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这就是标准的古代农耕社会里农民境遇的写照。

新中国初期,国家集中力量建设工业城市,而为了快速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农民再次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他们做着最脏、最苦、最累的工作,但他们能够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却不能于城市居民相比。

城市中的既得利益者们在政治体系里的话语权远胜农村人口,所以各大城市的落户难问题的根源其实不难理解。

改革开放之后,这个社会难题也没有得到迅速解决。

八十年代,中国户口本分为红本和蓝本。红本代表城市户口,红本户口在入学等很多方面享有优惠福利政策,而代表农村户口的蓝本则一度成为许多人的时代伤痕。红蓝本问题就是当时城市未能做好人口吸纳准备的一个集中体现。

九十年代,中国部分城市曾实行过户口买断政策,蓝本公民可以通过付费方式变成红本户口,但是仅限于同一城市之内。这是当时农村户籍转变成城市户籍的主要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也没能持续多久。

当时人们曾经一度乐观地认为,中国传统的户籍制度很快就会消失,但是,直至今日它依然存在着。

由于当初的户籍制度只放开了农村端,而城市端这一块一直处于继续管制之中,因此中国形成了一种奇特的局面:农村释放出大量的人口,但城市却无法顺畅地吸纳。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比如,四十年来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城市里留给他们的位置既不好也不多,那么当这一代农民工集体老去的时候,他们怎么办呢?城市留不住他们的身体,而农村又已经留不住他们的灵魂。

过去四十年里,中国城镇化的发展成就主要体现在城市硬件的建设上,而社会结构的城镇化节奏则相对缓慢。但是,所谓的城镇化进程,并不是有了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就算完事,城镇化的概念里除了城市硬件设施的建设之外,还有居民的身份转变。城镇化浪潮带来的大量新城市人口,怎样让这些进城的农业人口正式转变为市民,这是一个重要课题。

毕竟,如果城市里没有市民,那么城市就没有灵魂。

户籍制度 第15篇

其实,放开城市落户限制早已不是新鲜词了,而是近年来的一个高频词。

本轮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开启的标志性文件,应该是国务院20XX年7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走的是打通二元户籍制路线,提高城镇化质量。因为此前的改革一直走的也是放宽路线,但学界认为,城镇化率质量不高,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直接反映城镇化的健康程度,是一个关键指标。

20XX年9月,国务院正式发布《推动一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要求“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将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要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要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1300万人以上。

到如今,留给这个目标完成的时间已开始显得紧迫起来。今年以来,国家政策频出,城镇化已开始提速,或者说进入倒计时。

例如,今年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下称《意见》),要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到20XX年,城市落户限制逐步消除。

而这与4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XX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下称《任务》)才隔了一个月。《任务》明确了相关城市放宽落户的具体要求:

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Ⅰ型大城市要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超大特大城市要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大幅增加落户规模、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

今年2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的指导意见》也提出,要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同日,公安部召开的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表示,要全面深化以户籍制度为重点的治安管理改革,加快建立新型户籍制度。除落户超大、特大城市和跨省迁移户口实行审批制外,积极探索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国家频提放开放宽落户限制,尤其是放开大城市的落户限制,是目前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数据显示,截至20XX底,仍有亿农业转移人口已成为城镇常住人口但尚未落户城市,其中65%分布在地级以上的城市,基本上是大城市。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原所长牛凤瑞将这部分人群的现状称为“半城市化”。

都市圈、城市群崛起

在目前小城市户籍已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吸引力不够的情况下,放开大城市户籍显得尤为重要。陈亚军说,要解决好落户的问题,需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联动,光靠小城镇、小城市其实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需要推动大中小城市放开放宽落户限制。

虽然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鼓励发展中小城市,但实际上人口一直在往大城市走,现在学界更倾向于走发展大都市圈的道路。毕竟大型都市在经济资源的集聚、效率和节约发展等方面更具优势。近年来,国家中心城市、城市群、都市圈的发展,也彰显着国家要将中心大城市引领作用发挥到最大的决心。

牛凤瑞认为,突出中心城市的带动引领作用,更符合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和城市化发展规律。城市规模与辐射带动能力成正比。应该通过支持一些核心重点城市率先发展,带动周边地区发展,以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20XX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提出,

要以北京、天津为中心引领京津冀城市群发展,带动环渤海地区协同发展;

以上海为中心引领长三角城市群发展,带动长江经济带发展;

以香港、澳门、广州、深圳为中心引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带动珠江西江经济带创新绿色发展;

以重庆、成都、武汉、郑州、西安等为中心,引领成渝、长江中游、中原、关中平原等城市群发展,带动相关板块融合发展。

一方面是要放开放宽大城市的落户限制,另一方面要突出中心大城市的带动引领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显而易见,未来大城市的发展更受看好。

但问题是,大城市的发展和落户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尽管中央密集发文要放开放宽落户限制,但都附加了一定的限定词,落户的全面放开,是将个别超大城市、特大城市除外的。

根据《20XX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目前,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城市有13座,除北上广深这四个超大城市,还有天津、重庆、武汉、成都、南京、郑州、杭州、沈阳、长沙9个特大城市。

结合政策,也就是说,在未来,除了上述13个城市外,其他城市都将全面放开放宽落户限制。这个过程中,一大批二线城市将受益最大,包括西安、苏州、合肥、济南、青岛、大连、厦门、宁波、昆明、石家庄、南昌、福州等。

一方面,大城市户籍放开后,中小城市的发展前景会更受限。另一方面,相比京沪等超大城市,二线城市还有大把的发展空间。这些二线城市崛起后,不仅可以承担、疏解一线城市过于集中的部分功能,还可以起到区域发展龙头的作用,带动更多区域相对均衡地发展。

放开放宽落户带来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意见》明确,要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城镇倾斜政策。

这里必须要说明的一点是,过去国家强调中小城市战略的结果是:一线和部分热点二线城市人口快速增长、土地供给不足,三四线城市人口增长缓慢、土地供给过多,由此造成土地供需错配。现如今,人地挂钩的政策更符合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需求,对输入城市将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有利于输入地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这个过程中,对一二线城市也是一大利好。

《意见》提到,到20XX年,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基本建成,经济发达地区、都市圈和城市郊区在体制机制改革上率先取得突破。

这意味着,未来城市更新改造,有望成为房地产发展的重点。什么样的城市更新改造尤其是旧村改造会有价值?哪里的农村户口有价值?当然不可能是小城市的农村或者贵州、东北、淮河流域等地的偏远农村,而是一二线大城市的城中村或近郊区的农村。

今年,珠三角,广州、东莞等地的旧村改造如火如荼。这些地方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也会极大地增加一二线大城市的土地供应。

从总体上看,二线热点城市的楼市发展前景已经超过了一线城市。

一方面,二线城市的人口增量空间更大;

另一方面,二线城市原有楼价较一线城市要低很多。

实际上,从20XX年以来的表现来看,二线热点城市的房价涨幅甚至超过了一线城市。这也符合近年来热点二线城市经济崛起的趋势。

春江水暖鸭先知。今年以来,热点二线城市的土地市场火爆,各大开发商鏖战二线城市。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50大城市合计在20XX年前5月土地出让万亿元,同比20XX年同期上涨了%。其中,5月杭州土地出让金收入266亿元,位列榜首。此外,今年以来,天津、武汉、苏州、济南、郑州、福州等二线城市的土地市场表现也十分抢眼。

一线城市也不是没有机会。上述《任务》提出,超大特大城市要立足城市功能定位、防止无序蔓延,合理疏解中心城区非核心功能,推动产业和人口向一小时交通圈地区扩散。也就是说,未来一线城市的重点在都市圈的发展上。

尤其是随着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的轨道交通尤其是跨城地铁、市域快轨的发展,将会极大缩短周边地区、邻近板块到大城市中心城区的时间,让这些区域变成也可以变成人们常住的区域,从而有利于超大城市疏解中心城区人口,也可以带动周边区域发展。比如北京周边的北三县、保定等地,上海周边的南通、嘉兴、昆山、太仓等地,深圳周边的惠州等,都将是未来楼市发展的重点。

户籍制度 第16篇

一、取消城镇入户限制条件,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

凡在城市、城镇(县城、建制镇、乡政府驻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指拥有合法房屋主权的单元住宅户、不含租赁房屋及门面房),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生活的18周岁以上成年人,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当地城镇居住的同等待遇。

二、实行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的户口迁移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已在城镇就业,含私营企业)的,不论时间长短均可在就业城镇入户,已结婚的,配偶子女可随迁,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入单位集体户口或入亲朋好友家中,有就业意向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个人意愿可先入户后就业。

符合以上条件,已就业的,由本人持国家承认的中等以上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录用证明;
有就业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凭省就业办签发的《河南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学生本人提供的《集体户口本》或《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
科技人员凭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所在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即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往规定办理。

三、加快诚镇及近郊区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步伐,下放农转非审批权限。

城市都市村庄居民统一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入城市统一行政管理。城镇近郊人均耕地少于0.3亩的,可在其自愿情况下转为城市居民户口。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的“都市村庄”转制计划安排,协作配合及时办理转户手续,即日起,各地农转非审批权限下放自各县公安局。

户籍制度 第17篇

(1)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突出户籍对人口的登记管理功能。按照统一城乡户口登记要求,逐步取消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标准设置,清理完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2)实行居住证制度。

制定居住证实施细则,强化管理创新,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精细化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市外户籍随迁子女在本市连续就学年限等符合要求的,可在本市高考。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3)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加快建设全市自然人信息数据库,建立分区县(自治县)的年度人口台账,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推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及时掌握人口分布及相关信息,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社会治理提供支撑。建立并通过信息惠民平台,为群众提供基于“实名制”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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