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行政”历史再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19 15:18:02 来源:网友投稿

文/程平山

关于“共和行政”,有两种不同的记载。一是“共伯和行政”,即共伯和代行王政。二是“周公、召公行政”,即周公、召公二人共同代行王政。以往对“共和行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共和行政”的历史真相、共伯和的真实身份、周厉王纪年与共和纪年问题,而对于“共和行政”史料的来源、性质、演变以及不同记载所反映的历史观、史家笔法探讨不足,没有明确共伯和返政记录的虚实与“共和行政”的性质;
普遍采用共和纪年,却对于共和纪年与周厉王纪年的含义与相关问题探讨不足。因此,笔者拟通过宏观把握与微观考证相结合,进一步探究“共和行政”的历史真相、共伯和的真实身份、共伯和行政的性质、周厉王纪年与共和纪年的关系等问题。

“共伯和行政”的记载,既见于传世文献《鲁连子》等,又见于出土文献古本《竹书纪年》、清华简《系年》等。《史记·周本纪》正义引《鲁连子》:“卫州共城县本周共伯之国也。共伯名和,好行仁义,诸侯贤之。周厉王无道,国人作难,王犇于彘,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号曰‘共和’元年。”《史记·周本纪》索隐:“《汲冢纪年》则云:‘共伯和干王位。’共音恭。共,国;
伯,爵;
和,其名;
干,篡也。言共伯摄王政,故云‘干王位’也。”《晋书·束晳传》:“《纪年》:……(幽)[厉]王既亡,有共伯和者摄行天子事,非二相共和也。”《太平御览·咎征部六·旱》:“《史记》……又曰:‘共和十四年,大旱,火焚其屋。伯和篡位立,故有火、旱。其年,周厉王(莽)[流]彘而死,立宣王。’”此文不见于今本《史记》,朱右曾《汲冢纪年存真》、王国维《古本竹书纪年辑校》认为来自《竹书纪年》。清华简《系年》第1章:“至于厉王,厉王大疟于周,卿李(士)、诸正、万民弗忍于厥心,乃归厉王于彘,共伯和立。十又四年,厉王生宣王,宣王即位,共伯和归于(宋)[宗]。”

“召公、周公行政”见于《史记·周本纪》,即“厉王出奔于彘……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许多学者认为“召公、周公行政”仅见于《史记》,其实不然。在《十二诸侯年表》中,司马迁已说明,在撰写《史记》以前就有《春秋历谱谍》传世:“太史公读《春秋历谱谍》,至周厉王,未尝不废书而叹也。曰:……厉王遂奔于彘,乱自京师始,而共和行政焉。”《春秋历谱谍》即为战国秦汉时期广泛流传的谱牒之一。安徽省阜阳市双古堆一号汉墓(墓主卒于汉文帝十五年)出土《年表》,其记载与《十二诸侯年表》《六国年表》年代相近。由此可见,“召公、周公行政”说至少可追溯至战国时期,并非司马迁自造。

关于“共和行政”的历史真相,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

其一,梁玉绳《史记志疑》、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共和》等赞成“共伯和行政”说。他们大多依据《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至于厉王,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
诸侯释位,以间王政,宣王有志,而后效官”,从摄政制度角度赞成“共伯和行政”说。但是,持这类观点的学者,尚不能确证共伯和的真实身份。

其二,持“召公、周公行政”说的学者中,崔述的《丰镐考信录·竹书纪年以“共和”为共伯和干王位之非》从史料的可靠性反对“共伯和行政”说。笔者认为崔述的质疑存在明显问题:崔氏既然不信古本《竹书纪年》,为何要信晚于古本《竹书纪年》的《史记》?既然言《史记》“纪三代事多失真也”,又何以取“共和之名年,意本因二相和衷共摄而称之”?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1编从周代的宗法制度反对“共伯和行政”说。笔者认为,在周厉王逃彘的情况下,按照宗法制应当立周厉王嫡长子太子静为王,然而当时局面近乎失控,以至于召公以其子假冒太子静赴死。所以,范氏所论未可为据。

其三,折中以上两说。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认为,卫武公有摄政“干位”之事,或与周、召二公共同摄政,而以武公为首也。笔者认为,“共伯和行政”“召公、周公行政”是截然对立的二说,实难调和。从古本《竹书纪年》“共伯和干王位”,可以明确看出,共伯和行政是共伯和摄政而代行王权,周召二公并非与之并列。

通过以上剖析可知,“召公、周公行政”说在史料证据上存在较大问题而难以成立。于是笔者重点考察“共伯和行政”,并寻找新证据。用于支持“共伯和行政”的史料证据有三类。第一类是直接证据,包括古本《竹书纪年》、清华简《系年》、《鲁连子》等关于“共伯和行政”的直接记载。第二类是间接证据,主要是《左传》 “诸侯释位,以间王政”的记载。第三类证据则是西周金文关于“伯龢父”“师龢父”等的旁证性记载。《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清华简《系年》第1章对读,《左传》“至于厉王,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对应清华简《系年》“至于厉王,厉王大疟于周,卿李(士)、诸正、万民弗忍于厥心,乃归厉王于彘”;
而《左传》“诸侯释位,以间王政”,对应清华简《系年》“共伯和立”。“释位”应理解为诸侯离开本国、放弃本来的权位而入周摄政,召公、周公属于王室内卿,并非外来“诸侯”,所以只能取“共伯和行政”一说。

关于共伯和的真实身份,主要有四种观点:凡伯说、共武公说、卫武公说、伯龢父说。笔者将逐一作出分析。

1.共伯和是否凡伯

魏源《诗古微》认为共伯和与凡伯系同一人。笔者认为,共伯和并非凡伯。

第一,年代上,共伯和、凡伯皆处于周厉王时期。共伯和年纪足以摄政14年,其摄政时年纪大致属于中年。《毛诗序》:“《板》,凡伯刺厉王也。”《板》:“老夫灌灌,小子蹻蹻。匪我言耄,尔用忧谑。”毛《传》:“八十曰耄。”此时值周厉王在位晚期,而凡伯自称“老夫”“耄”,与共伯不符。第二,地理上,共伯和来自卫国的共邑,而凡伯来自周公子封国凡国。第三,事迹上,共伯和摄政14年;
而凡伯在周厉王在位晚期年已老耄(80岁),自然不能胜任摄政。第四,称谓上,共伯和名和,凡伯私名不明。共伯和,共为邑名,和为私名;
而凡伯,凡为国名。二者显然不同。

2.共伯和是否共武公

王雷生《关于“共和行政”若干历史问题的再考察》认为“共伯和”即《诗·六月》的共武公。笔者认为不然。第一,年代上,共伯和处于周厉王之时,“共武公”处于周宣王之时。共伯和迫于压力已于周宣王初年隐退,不太可能在周宣王时复出。第二,称谓上,共伯名和,而“共武公”中的“共武”并非人名。《六月》:“有严有翼,共武之服。”郑康成《笺》:“言今师之群帅,有威严者,有恭敬者,而共典是兵事。”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认为:“共、恭古通用……‘共武之服’即言敬武之事。”可见“共武”乃恭敬武事之意,非人名。

3.共伯和是否卫武公

张守节根据《史记·卫康叔世家》判断“太子共伯余”之弟卫武公为共伯和。实际上,共伯余之“共伯”为谥号,共伯即恭伯,张守节的判断是错误的。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共和》等持共伯和即卫武公说。笔者不赞成他们的观点。第一,年代上,共伯和处于周厉王时期,而据《卫康叔世家》《十二诸侯年表》,卫武公处于周宣王、幽王、平王时期。第二,地理上,共伯和来自卫国的共邑,而卫武公来自卫国都城淇卫。第三,事迹上,共伯和摄政行使王权,而卫武公仅入为三公。第四,称谓上,卫武公名“和”,与共伯和之名符合。笔者认为,商周时期普遍存在同族之人名号相同的现象,文字通假也是造成同名现象的原因之一。基于以上情况,笔者判定共伯和与卫武公当为二人,共伯和处于周厉王时期,卫武公处于周宣王至周平王时期,共伯和是卫武公的长辈。

4.共伯和是否伯龢父

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认为“伯龢父”“师龢父”“司马共”合为共伯和。笔者认为共伯和并非“伯龢父”“师龢父”。第一,年代上,共伯和处于周厉王、周宣王时期,而伯龢父、师龢父处于周孝王、夷王、厉王时代。伯龢父在孝夷之世已属重臣。所以至周厉王三十七年时,伯龢父若尚在人世,亦已至老耄,恐难以“行政”14年之久。第二,地理上,共伯和来自卫国,而伯龢父之出处尚无可考。第三,事迹上,共伯和是来自周王室之外的诸侯,西周金文中的“伯龢父”“师龢父”属于内臣,不是外诸侯,二者身份不合。第四,称谓上,共伯和之“和”乃私名,伯龢父之“龢”乃字,不可对等。

综合以上,可对共伯和身份作如下判断:共伯和乃卫国公室之人,属于周厉王之世,封于卫国共邑,故称共伯和。卫康叔乃周武王弟,周王室自周武王至周厉王历9世,卫公室自卫康叔至卫釐侯历9世,共伯和与卫釐侯应属于兄弟辈。

目前关于“共和行政”的历史记载,均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这些差异一方面体现了史料来源、性质的差异,另一方面表现出关于共和行政历史真相的认识流变以及记述者不同的思想和心态。

就史料来源和性质而言,首先,古本《竹书记年》关于共和行政的记载应是实录性史料。古本《竹书纪年》的周纪是以周王为核心的大事记,以周王室史料为基础编纂而成。“共伯和干王位”乃西周史官的记录,至少周宣王时期已经存在如此记载。其次,《左传》与清华简《系年》的叙述是一体的。清华简《系年》第1章的记载是对《左传》的注解,《左传》的评议属于春秋时期的档案记录,清华简《系年》是文献的抄录本而非原始史料。再次,《鲁连子》等的相关记载属于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对史书的转述。最后,《春秋历谱谍》《史记》记载的“召公、周公行政”说有其较早的来源,属于史家曲笔。

不同的记录方式和内容,反映出不同的态度和认识。关于共伯和行政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干王位”。古本《竹书纪年》将“共伯和行政”记作“干王位”,又释作“篡位立”,司马贞亦释“干”为“篡”,束晳解释为“共伯和者摄行天子事”。二是“间王政”。《左传》昭公二十六年“以间王政”,杜预注:“间,犹与也。去其位,与治王之政事。”清华简《系年》则谓之“龙(共)伯和立”。可见,后世对“间王政”之“间”有两种解释:其一,“与治王政”,虽然表明了共伯和执行王政的事实,但表述略显隐晦;
其二,所谓“共伯和立”,即直白表述共伯和获得与周王相当的地位,代替周王执政。笔者认为,共伯和行政属于周王室统治不善导致的结果。共伯和没有真正成为周王。周厉王之难属于突发事件,共伯和在既无王命又非太子的情况下被推向王位,他不愿或不敢践王位,而只是暂时摄政,最终还政于周王室。

关于共伯和返政的记录则呈现出四种情况。一是对共伯和摄政的强烈谴责。共和十四年,发生大旱、火灾。时人据此认为共伯和摄政受到上天的强烈谴责。在此情形下,共伯和不得不退位,而召公奉立周宣王,共伯和归国。二是平淡地记录共伯和离去。清华简《系年》第1章:“十又四年,厉王生宣王,宣王即位,共伯和归于(宋)[宗]。”三是共伯和潇洒地离去。《庄子·让王》《吕氏春秋·孝行览·慎人》等将共伯和归政描绘为淡泊名利、潇洒自适——“共伯得乎丘首”“共伯得乎共首”。这只是诸子为论证己说的一种夸张表达。四是《史记》隐匿了共伯和其人,只记录召公、周公归政于周宣王。

古本《竹书纪年》对共伯和行政和返政的记录同样表现出正统观。古本《竹书纪年》记载周厉王崩后有火、旱灾异,周王室归罪于共伯和“间王位”之故,而立周厉王太子为周宣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描绘了周厉王至周平王时期王室政权的变乱更替,《国语·周语下》太子晋亦说“厉、宣、幽、平而贪天祸,至于今未弭”,周厉王至周平王时期周王室经历接连不断的劫难,以至国家覆亡,这段历史成为周王室深刻检讨的对象,而长达百余年的动荡,其影响延及春秋战国。西周晚期至春秋初期的人们对于政治充满失望、无助与哀伤。春秋战国时期,“陪臣执国命”的现象愈演愈烈,以至于普遍发生“三家分晋”“田氏代齐”之类的政权篡夺事件,《韩非子》亦给予全面总结与深刻剖析。因此,各国对于此类事件尽力采取警惕防范的态度,“共伯和行政”亦成为避讳的对象。基于以上史实,就不难明白周人为何将“共伯和行政”定为“干王位”“篡位立”“间王政”,亦不难理解战国时期的一些史书如《春秋历谱谍》等将“共和行政”曲解为“周公、召公行政”的缘由。

关于周厉王在位年数与“共和行政”的年数,《史记》有清楚记载。汉代以来,学者多采用周厉王在位37年、共和14年,而共和纪年占据了显著位置。《皇极经世书》《皇王大纪》等作51年,包括周厉王在位的37年以及第38年至第51年居彘期间“共和行政”的14年。

周厉王三十七年奔彘,古本《竹书纪年》记作“共伯和干王位”“伯和篡位立”,清华简《系年》记作“共伯和立”。所以周宣王以后周人正式的历史记载是不能容忍共和纪年的。共和纪年是视共伯和为王,此与正统观相违背,西周金文史墙盘、逨盘的记载周王中并无共伯和,证实共伯和没有被视为周王。只是通行的记录是周厉王37年、共和14年,夏商周断代工程仍然如此排列。

周厉王为周人憎恶,“共和行政”期间可能不采用周厉王纪年;
而共伯和返政于周王室后,周宣王以太子身份继位,史官出于正统观必须将共和14年纳入周厉王纪年。因此,中国古代有确切纪年的历史可以自共和元年上溯至周厉王元年(公元前8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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