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合集)【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3-04-24 15:54: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2023年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合集)【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2023年2023年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合集)【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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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篇一

(一)中外资企业:

1.中资企业: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外资企业: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或银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证明;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企业不用提供);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

1.申请书;

2.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

4.商务部门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备注:

1.进口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时,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更名登记申请书”、工商局《核准企业变更登记通知书》及全套申请材料

2.申请之日超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签发日期30个工作日的,进口单位还须提供其在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被正式受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办理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资料2.外汇局审核后相应调整“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办理期限: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当场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于15个工作日内列入“名录”。

二、进口付汇备案

(凡申请办理进口付汇备案的进口单位须事先办理“名录”登记)

(一)备案基本材料(除备案申请书外,其余材料交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书(见附件2);

2.进口合同;

3.实行进口配额或特定产品管理的货物,须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须提供有关登记表(已在“名录”无须提供);

4.属代理进口的,须提供正本代理进口协议;

5.另外,还须区别不同的结算方式提供以下相应的单证资料:

(1)货到汇款项下

除需提交上述备案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电子口岸ic卡、商业发票、提单(已在“名录”无须提供)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
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报关单金额与付汇金额不符情况下补缴税款,海关按差额补发报关单的,还须提供补征税费证明;
此外,还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

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区别不同贸易方式的进口报关单提交相应的材料。

(2)信用证项下

除提交上述备案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开证行加盖业务章确认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托收项下除提交上述备案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银行盖章确认的托收通知书。

(4)预付货款项下

除提交上述备案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3万美元)的购付汇,还须提交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二)其他特殊情况进口付汇备案材料(交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1、异地付汇备案

(1)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办理异地付汇备案所需材料:

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办理异地付汇备案的,须按结算方式提供上述第二

(一)条要求的材料,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和提供相应材料:①在付汇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②在付汇地银行开立了经常项目现汇帐户:提供开户核准件或银行开户证明;
③进口单位或委托方利用付汇地银行项目贷款或转贷款的:提供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

(2)已在“名录”进口单位办理异地付汇备案的,须按结算方式提供上述第二

(一)条要求的材料。

备注: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进口单位不得办理异地付汇备案。

2、“真实性审查”付汇备案

(1)被外汇局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企业办理付汇或开证时,须按第二

(一)条要求提供材料。

(2)进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付汇单位不一致,须按第二

(一)条要求提供材料(仅限于不在“名录”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或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3)中越边境小额贸易进口付汇汇往第三国或港澳地区的,须提供毗邻国家出口商的付款指令及第二

(一)条所列的材料。

(4)进料加工贸易项下购付汇时,因进口料件集中报关暂时无法提供进口报关单申请备案的,须提交进口单位备案申请、按期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保证函、进料加工合同、海关手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的当期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进口单位留存联)、提单以及商业发票(仅适用于已在“名录”进口单位)。

3、不在“名录”进口单位转口贸易项下购付汇:按第二

(一)条要求提供材料、出口合同、营业执照(企业首次办理时)

4、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境外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按第二

(一)条要求提供资料、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权批文、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项目分包合同(项目没有分包可不提供)。备注:经批准取得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权的企业才能办理此项备案。

5、保税区付汇备案

(1)保税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购买货物,货物从保税区报关进口的,按以下两种情况提供材料:①向区内企业支付货款的:提供第二

(一)条要求材料、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

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②向境外支付货款的:提供第二

(一)条要求材料、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区内企业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2)保税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购买货物,货物从区外报关进口的,提供第二

(一)条要求材料、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区外企业向境外企业进口货物,货物通过保税区报关进口,向境外支付货款的,提供第二

(一)条要求材料、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区内企业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6、保税仓库付汇备案(1)寄售代销方式下,除按第二

(一)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货到汇款项下的还须提供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且进口货物报关单应为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寄售代销方式的购汇人应是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保税仓企业不得购汇)。

(2)买断销售方式下,除按第二

(一)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货到汇款项下的还须提供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且进口货物报关单应包括: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备注:买断销售方式的购汇人应是保税仓企业,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境内机构不得购汇,只能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币。)

7、深加工结转付汇

(1)来料转进料的,除须按第二

(一)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外,货到付款项下还应提供转厂合同、运抵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深加工(0255)”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2)进料转进料的,除须按第二

(一)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外,货到付款项下还应提供转厂合同、运抵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加工单位公章)、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来料加工转内销的,除须按第二

(一)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外,货到付款项下还须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902450”或“来料成品减免(0345)”、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资料

2、外汇局审核后签发进口付汇备案表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申请材料(除进口付汇核销单、到货核销表(见附件4)、进口付汇备案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核销单位的说明外,其它申请材料应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一)货到付款项下的核销

1、本地付汇货到付款项下的核销:进口单位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2、异地付汇货到付款项下的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单(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见附件4),进口付汇备案表(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二)信用证、托收、预付汇款结算方式下的核销

基本材料: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见附件4)、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海关电子口岸ic卡、进口付汇备案表(须备案的)。此外,还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区别不同贸易方式的进口报关单提交相应的材料。属下列特殊情况的,还须提供:

1、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核销(仅限以下两种情况:①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
②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核销说明、进口合同、代理进口协议。

2、进口付汇退汇核销:上述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的基本材料、核销说明(说明退汇的原因)、银行出具的签注“进口退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与外商签订的退货或退汇协议。

3、转口贸易核销:上述除进口货物报关单外的基本材料、进出口合同、进出口商业发票、银行出具的签注“转口贸易收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

4、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核销:上述基本材料(工程结束后设备不运回的则无须提供进口报关单)、银行出具的签注“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字样的收汇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

5、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海关报关进口货物,直接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的核销:上述基本材料、货物进入保税区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6、从保税仓库进口货物的付汇核销:

(1)寄售代销的:上述基本材料、进口合同、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2)买断销售/境内企业从境外进口货物,通过保税仓库进入境内的:上述基本材料、进口合同、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

7、深加工结转付汇核销:

(1)来料转进料:上述基本材料、转厂合同、运抵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复印件、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2)进料转进料:上述基本材料、转厂合同、运抵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3)来料加工转内销:上述基本材料、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合同、起运国(地区)为“中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并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8、进口付汇差额核销(1)少到货差额核销(即付汇金额>报关单金额),视以下两种情况提交材料:

①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或虽超过5000美元但未超过合同金额2%的:差额核销说明函(见附件3)、进口合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②核销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超过合同金额2%的:差额核销说明函(见附件3,须法人签字)、进口合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并按以下不同原因提供材料:

a、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的: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经有关交易所或交易所会员单位证明的行情报价材料;

b、因进口商品质量产生的或者因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的:与出口商的有关往来函电及商检机构证明材料或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书面保函;

c、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

d、因出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等原因产生的: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出口商所在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法律文件;

e、因汇率变动产生的:付汇银行当日牌价;

f、因溢短装产生的:商品检验证明、提单或货运单等证明材料;

g、进口合同中已约定运保费、杂费等贸易从属费用包含在合同总货款内对外支付的,因运保费、杂费等贸易从属费原因产生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已标明运保费、杂费金额的除外):进口合同、税务凭证、运保费单证及有关商业单证;

h、因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项下产生的:进口合同、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情况证明、补税证明及相应商业单证;

i、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

(2)多到货差额核销(即付汇金额<报关单金额):差额核销说明函(见附件3)、进口合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资料

2、外汇局审核办理核销手续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四、特殊业务申请

(所提供材料需交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

申请材料:

(一)货到付款项下进口延期付汇登记:

延期付汇情况说明函、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原《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办理二次延期时提供)。

(二)进口日期为2002年5月1日以前的全免性质“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货到汇款项下的贸易批汇:

批汇申请、验资报告、进口合同、商业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设备进口清单、代理协议(代理进口的)、《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须登记的)。

(三)超比例超金额出口佣金项下的贸易批汇:

支付超比例超金额佣金的申请书(具体说明对外支付超比例和金额佣金的原因及经过,包括:1.换汇成本;
2.对方国家市场情况;
3.本国及其他国家有哪些竞争对手;
4.本公司在其他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
5.中间商的身份及所做的具体工作(如

为暗佣及暗扣);
6.出口价格有无违反国家最低限价)、出口合同、佣金协议(如为暗佣或暗扣)、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进口单位丢失进口货物报关单,且超出进口日期一年但未超过三年的,需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

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联,见附件5)、进口合同(进口货物属实物投资的,可不提供)、商业发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有)、运输单据、代理协议(代理进口项下)、相关批文及电子口岸ic卡(当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时,可不提供)。办理流程:

1、企业提交申请资料

2、外汇局审核办理审批手续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篇二

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楚、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
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治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1.办理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 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中国电子口岸ic卡;
(6)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
(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

2.办理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买断方式项下进口核销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寄售、代销方式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需提交的审核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办理保税仓库项下买断方式进口付汇核销手续,需提交的审核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7)起运国(地区)为境外、贸易方式为“保税仓库货物(1233)”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仓报关单)。

3.办理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进口合同;
(6)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备注:仅适用于以下情况:①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
②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4.办理退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
(5)银行出具的具有“进口退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正本;
(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5.办理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正本;
(5)进出口合同、发票;
(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6.办理异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原件及复印件;
(4)进口货物报关单及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5)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

7.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进料转进料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7)转出方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转进料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办理深加工结转项下来料加工转内销付汇核销手续,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备案的);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8.办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结束设备运回或收汇凭证)。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填写《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出口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如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出口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16)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什么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和中国电子口岸ic卡;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账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清晰、完整、准确、真实。

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在银行实行自动核销处理,进口单位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

进口单位应持哪些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货到付款除外)?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报关单核查系统ic卡;

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

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

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项下)。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的报审程序

仅有以下情况可以允许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和付汇单位不一致:

1、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下的进口;

2、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的进口。

进口单位需要携带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核销说明;

6、进口合同;

7、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8、外汇局需要的其他材料。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

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的报审程序

进口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2、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4、申请报告;

5、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如有);

6、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书正本;

7、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法规依据: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篇三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
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
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
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
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
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
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
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篇四

进出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篇五

深圳有限公司 关于收付汇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文件精神(汇发[2005]8号),特对公司付汇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常付汇(付款期不超过进口报关单的进口日期90天)需办理如下手续:

1、经办人须填写支票付款申请。

2、经办人须提供报关单据、发票及合同。如货物已入库,并经财务部审核报帐,须提供报帐时间,以便财务部核实。

3、财务部对经办人提供的单据、发票及合同以及报帐的凭证(包括发票、收料单等)进行审核,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并签字认可。

4、由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二、延期或逾期付汇(进口日期超过90天进口报关单的,进口日期90天以上的)需办理如下手续:

1、经办人须填写支票付款申请。

2、经办人须书面提供延期或逾期付汇的报告,连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交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到外管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3、经办人须提供报关单据、发票及合同,如货物已入库并经财务部审核报帐,需提供报帐时间,以便财务部核实。

4、财务部对经办人提供的报关单据、发票、合同以及报帐凭证(包括发票、收料单)进行审核,由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并签字认可。

5、由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三、收汇

1、t/t收款在20万美元以上(包括20万美元)须提供外汇核销单、发票、合同、货物证明书等资料。

2、外汇核销单由计划调度室按时提供。发票、合同、货物证明书由商务部按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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