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与事实关系探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3-03-28 08:00:06 来源:网友投稿

证据与事实的关系探析论文1  摘要:  传统的证据学理论认为,证据与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事实是证据的内容,而证据则是事实的载体。然而,证据与事实之间并非如此简单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传统的证据理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据与事实关系探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证据与事实关系探析论文

证据与事实的关系探析论文1

  摘要:

  传统的证据学理论认为,证据与事实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事实是证据的内容,而证据则是事实的载体。然而,证据与事实之间并非如此简单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传统的证据理论已被一点点地动摇着。

  关键词:

  证据;事实;关系

  传统的证据学理论认为透过证据,可以找到唯一绝对的事实真相,证据能够全面的描述和反映事实。这种关于证据的“事实反映论”已经逐渐被一种全新的“事实认识论”所替代,它认为证据最多只能描述部分的事实,而事实也并非如我们想象的那样绝对。传统证据理论加载在事实之上的客观、中立、普遍的光环显然有些幻想主义的色彩,所谓的真相不过是从对过去事件提出的诸多版本主张中选取的那个表面看似合理的说法而已。[1]

  笔者将以全新的思路从怀疑、想象、时间、解释、叙事、模糊、协调等七种视角来理解、阐述证据与事实之间关系。

  一、从怀疑的视角看

  我们不得不承认,证据要想证明某个事实,只能通过证明者的语言表述或者文字符号的记载,但是,这种表述和记载无疑掺杂了证明者个人的意识。也正因为如此,在诉讼活动中,才需要“质证”这个环节。也就是说,这种带有某人明显暗示的表述必须通过论辩和质询才能得以清晰。但是,我们往往忽略了一点,就是这种论辩和质询仍然需要借助于语言和文字符号,那么也就仍然摆脱不了自身解释自身的循环悖论。这就说明,事实在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的时候,与编造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虽然,证明者谁也无法接受他在宣称其所陈述的是真实事实的时候被指责为编造,然而在证明过程中,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样迥异。我们不得不去怀疑所谓的事实是否完全存在,是否已经在证明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异。

  二、从想象的视角看

  我们知道,证明者对过去事件的描述是一种主要的证据表现形式,很多事实往往是通过证明者的描述而让人们感知和理解的。当然,证明者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裁判者即法官的信任。在证明者对过去事件还原与再现的过程中,即使他所作的描述是真实的,但是,如果这个真实不能够引起法官思想上的共鸣,无法与法官的思维产生时间与空间上的对话,那这个真实可能就无法被法官采纳,从而认定为证明整个事实的证据。因为法官在接收证明者陈述的事实,并将其转换为法律认可的事实过程中,不自觉的、甚至是毫无意识的对证明者的陈述进行筛选和解释、补充,以此来得出对案情的合理裁判。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会根据自身的经历、知识以及价值判断来重新思考证明者的陈述,看看证明者对于事实的陈述是否符合他对于事实的想象。换言之,证明者的"陈述仅仅向法官勾勒出关于过去事实的大体框架,而框架中的内容都靠法官对于证据的想象展开。因此,任何一个法官都不敢断言说他通过证据认定的事实是完全符合过去事件全貌的事实,那只不过是他通过想象而得出的比较合理的产物而已。

  三、从时间的视角看

  证据所承载的是过去的信息,而事实正是通过证据得以再现的。但是,时间是在不断流动着的,证据所承载的证明信息随着时间的流动会在传递的过程中发生改变,甚至发生扭曲。即使用真实充足的证据最充分的论证过去事实,也不过是对时间的一种模拟,证据理论归根到底是通过想象的(心证的)事实空间代替事实的“过去”的时间来满足人们探求真相的好奇与需求的。[2]当对时间的这种模拟使人们心里产生了对过去事实的确信时,自然而然的,人们就会相信在过去的那个时间确实发生了证据所要证明的那个事实。如果一个证明者能够让法官心里产生这种确信,那他无疑完整的保存了证据对于过去的痕迹,并获得了法官对于时间的真实感。

  四、从解释的视角看

  众所周知,证明者要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过程中少不了对证据的解释,而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更是离不开对事实的解释。解释事实的前提是理解,没有理解便不会有严格意义上的解释。[3]但是,理解是因人而异的,不同的诉讼主体有不同的解释,这种解释因为理解者的身份、地位、年龄、文化、经验等差异而有所不同。其实,在诉讼过程中,解释是无处不在的。然而,在众多解释中,只有法官对于事实的解释才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其他诉讼主体的解释充其量只是为法官的解释搭建了一个*台,提供了一些可供选择的信息而已。但是,法官对于事实的解释并非是对真实事实的一种复制,严格地说,它是一种对真实事实的再创造过程。它在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空缺结构中构造了一些自己认为合情合理的情节,以此来弥补其他诉讼主体对于事实解释的不清晰和不连贯,以求还原一个完整的符合逻辑的事实。

  五、从叙事的视角看

  诉讼过程中的“叙事”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有所不同,它不仅仅要求证明者用简单的词语将承载着过去事实痕迹的证据按照时间的顺序连串起来,而且要求证明者必须会讲故事。更重要的是,证明者所讲的故事一定要能够激起法官的共鸣。换言之,即便是一个*淡无奇的事实,证明者也要通过精彩的叙事来博得法官的同感,获得法官的认同。

  六、从模糊的视角看

  这里所说的模糊并不是模棱两可或者一塌糊涂,而是指对于某种事实并不完全确信,但有可能相信是真实的,是有可能发生的。因为任何诉讼主体的认识其实是无法再现过去的事实的,尤其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它对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完全没有经历和参与,仅能靠着证据之间的联系模糊地感知。事实上,无论是律师收集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还是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这些过程中都无法摆脱语言的模糊性。所以,在笔者看来,事实真相就像是一个迷,每个证据都不过是对谜底的无限接近而已。

  七、从协调的视角看

  任何一个单一的证据都不可能还原事实,即使是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都得到了诉讼主体和法官的认可,不同的法官仍然有可能对于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这是因为各个证据没有形成证据群,也就是说各个证据之间没有协调性。换言之,证据与事实都强调的是真实性、合法性,而证据群强调的则是关联性。只有一个具备了协调性的证据群,才能够使事实逐渐趋于明朗,才能够帮助法官在脑海里构建一个合情合理的事实。[JP]

  透过不同的视角,证据与事实之间就会呈现出不同的关系,这些微妙的关系远比我们认识的要深刻和广泛。

  【参考文献】

  [1]粟峥:《超越事实》,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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