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共产党基层党支部汇编【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2-09-30 18:18: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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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共产党基层党支部汇编【完整版】

共产党基层党支部汇编4篇

【篇一】共产党基层党支部汇编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学习笔记:全面提升基层党支部的组织力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中共中央政治局近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强调党委(党组)书记要亲力亲为,深入支部抓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把抓好党支部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考核评价党建工作。这为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指明了路径。

通过标准化建设,分类定标使支部建设由“粗”变“细”,全面达标使支部建设由“虚”变“实”,严格验标使支部建设由“软”变“硬”。通过标准化建设,分领域统一制定支部建设标准体系、管理项目、操作要求、考核方法等,推动了基层党支部建设规范化,有利于解决基层党建“抓什么、怎么抓、抓到什么标准”的问题,解决一些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的问题,全面提升了基层党支部的组织力。

但在基层中也常常发现,一些基层党组织在推进标准化规范化过程中,重硬件轻软件,重形式轻内容,追求高大上,注重视觉效应,导致一些活动场所装修豪华,相互攀比,出现了“样板化”的导向,实在有失阵地之庄重。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本意是针对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的问题,通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党支部基础管理建设,更好管理与服务党员群众,打造过硬支部。但仅仅追求感官效应而不注重实质的“样板化”工程显然有悖标准化规范化之初衷,是典型的形式主义。

态度决定方法,方法决定结果。没有严肃认真的党性态度,就无法真正理解标准化规范化的内涵;
没有对标准化规范化的科学理解,就只能停留于做表面文章,室内装修一番,制度华丽上墙,打造一个又一个的“样板工程”,但党的制度的执行是否严格规范到位,党内组织生活是否严肃认真,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发自内心,这些才是标准化规范化的真正内涵。

讲政治是党支部的优先要求,通过标准化规范化,清晰定义讲政治的“操作标准”,才能把讲政治落实。如“三重一大”决策中的“主要负责人末尾发言制度”,就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操作标准,不执行就是不讲政治。形式上是发言次序,实质上是党性标准;
标准化是通过制度机制来激发个体党员活力,标准化使党员干部对自己的工作效果有确定的预期,也阻断了扭曲事实、颠倒是非的可能;
标准化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标准化,标准化使党员干部的党性更加坚定。

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是严肃组织生活的现实需要,是锻炼和检验基层党员党性的重要方法,是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行动策略,因此基层党建标准化千万不可套用形式主义的模版。

【篇二】共产党基层党支部汇编

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党支部(含党总支部,下 同)建设,促进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 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联 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在企业中的基层组织。党支部要 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支部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 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 织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 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努力完成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凡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单位或部门都应当成立 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 3 人的,可与其它单位或部门联合成 立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由联合党支部管理。

党支部的设立与撤销,须经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审批。

第五条 股份制企业,只要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均须 成立党支部。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控股的企业,党支部 由方负责建立、领导。

属于集团及所属法人企业参股的企业, 由股东会协商,委托其中一方党组织负责建立、领导股份制 企业党支部。

第六条 凡有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由于执行临时任务或 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经上级党委或授 权党总支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不能接收 新党员,但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七条 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够 3 人时,如果工作需要,在 6 个月内能把党员数增加到 3 人 或 3 人以上的情况下,可保留党支部,但在此期间不能形成 支部决议、决定。超过 6 个月,党员数仍达不到 3 人的,须 报经上级党组织撤销该党支部,剩余党员合并到相邻或相近 的党支部。

第八条 党员超过 50 人的单位或部门,可成立党总支 部。党员接近 50 人的单位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 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部。

第九条 在组织设置上,除依据第四条、第八条外,根 据集团实际情况,行政队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支部;
下设若干 队的科级单位,一般应设党总支部。

第十条 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 委员会由 3 人或 5 人组成,最多不超过 7 人,设支部书记 1 名,并根据支部委员数的多少,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保卫(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

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 不设支部委员会, 设支部书记 1 人, 必要时增设副书记 1 人。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 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 三年。

第十一条 在支部委员会任期内,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 原因,支部委员发生缺额,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或授权党总支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支部书记和副书记,但不能指派支 部委员。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 副书记任期届满,应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换 届选举。

第十三条 凡党员 10 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划分党小组。

每个党小组的党员一般不能少于 5 人。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建立党小组, 由支委会决定, 但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基层党支部必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第十五条 生产工作一线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 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 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职工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任务。

(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 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 员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和监督重大决 策的实施,促进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重大问题的范围是:
生产经营年度计划, 改革改制方案, 干部人事变动,工资奖金分配,资金使用计划,职工培训计 划,评选劳模先进,重要规章制度废立修改,等等。

(四)积极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主动为行政排忧解难。

(五)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 想政治和业务技术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和谐建设。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第十六条 控(参)股企业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监督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得到贯彻执行。


(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 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开发、人事管理等重大问题提 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三)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 廉建设,壮大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

(四)领导企业文明和谐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开 展思想政治工作,培养教育职工,促进队伍稳定。

(五)领导职代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协调企 业内部各方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十七条 机关处(科)室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 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决议,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本单 位的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学习科 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履行 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 职工的意见,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

(五)参加本支部有关人事、培训、福利等问题的研究。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第四章 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班子。在党员大 会闭会期间,支部委员会领导党支部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实行“双重负责制” ,即:对党 员大会负责,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 的审查和监督;
同时,对上级党组织负责,定期向上级党组 织汇报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条 加强支委班子建设,使支委会成为组织健 全、政治坚定、公正廉洁、团结协调、开拓进取、群众信任 的领导集体。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 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统 一意见后,按照分工进行落实。

不管是书记还是委员,在进行党内表决时,一人只有一 票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每个支部委员都要增强委员意识,认真履 行职责,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汇 报思想和工作,接受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 部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情况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 6 次。

科级建制的总支、支部委员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半年、 下半年各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应建立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党 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理论,学习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业务知识,提高支部委员 的综合素质和领导水平。

第二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尊重群众,依靠 群众,关心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教育,努力为群众 办实事、办好事。

第二十六条 支部书记是支委一班人的“班长” ,负责 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党 员大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 决议,将单位和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 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2)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 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按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代表党支部参与本单位 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4)经常同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 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 极性。

(五)了解掌握党员、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 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 导作用。

第二十七条 支部书记的任职条件是:热爱党务工作, 努力学习钻研,思想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勤政务实, 善于协调,公正廉洁,群众拥护,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解决 实际问题的能力。经组织考察合格。

支部书记任职,一般要有三年以上党龄。

基层党委报经集团党委同意,可选择若干支部作为试 点,对支部书记进行公开直选。

第二十八条 专职支部书记和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按同级别干部进行管理,享受同等待遇,工资、奖金、福利 等一视同仁。按照规定,专职支部书记可以参加政工职称评 审。

第二十九条 上级党委应加强对支部书记的培训教育, 通过脱产培训、外出培训和到先进企业参观学习等形式,提 高党支部书记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加强对党员的培训学习,坚持对党 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进行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进行科学发展观教育,提高党员的 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在职党员、流动党员和离退休党员 的分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支部 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总支党员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 一次,与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中的自评互评同时进行。

以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每年至少对党员进行两次党 课教育,分上半年、下半年进行。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及时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视情 况不同,为党员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 员活动证。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要增强党员主动交纳党费的意识, 使党员每月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并根据党员工资的变化情 况,及时按规定变更党费交纳比例和金额。党支部每年年底 应将党员党费的交纳情况向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 主,尊重和维护党员权利,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事情 党内先知道,让党员了解党内事务,让党员参与党内管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 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 以追究;
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 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 党员工作。加强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不断 巩固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第三十六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 、 “区站网”等活动, 结合活动的开展,给党员分配适当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 经常检查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使党员在活动中受 到教育、得到锻炼,成为基层单位的生产骨干、技术尖子和 后备干部。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向党员进行党规 党纪教育,对违纪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 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党员 进行学习,贯彻落实支部决议,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做好 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完成支部分配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和谐建设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要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根本任务,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文明和谐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

第四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着眼 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既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又尊重 人、理解人、关心人;
既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又注重人文关 怀和心理疏导;
既解决职工的思想问题,又解决职工的实际 困难,切实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一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形势任务教育、优良传统教育、法律 法规教育、企业精神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帮助职工树立正 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职工的集体观念、法制 观念和主人翁意识,激励职工为企业的发展壮大做出贡献。

第四十二条 积极开展文明和谐创建活动,倡导文明和谐理念,营造文明和谐氛围,构建文明和谐矿区。不断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员工行为。

第四十三条 要保证文明和谐建设的投入,为文明和谐 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保证有固定的宣传教育阵地和必 要的文化设施。

第七章 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的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围绕本单位的 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的领导,支持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组织职工 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 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所属各单位党委、直属党总支部可根据本 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控(参)股企业党组织建设的具体办法, 由集团党委另行作出规定。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集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条例相应作废。

【篇三】共产党基层党支部汇编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五条 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规模较大、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协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第六条 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

临时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条 不同领域党支部结合实际,分别承担各自不同的重点任务:

(一)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村、社区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
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
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
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
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2]  。

【篇四】共产党基层党支部汇编

党支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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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情况汇报

   xx党支部把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工作结合起来,加强教育培训,从严管理干部,自觉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一是与“两学一做”相结合,加强干部教育。东宝支部班子成员先学先行,把学习和理解《问责条例》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把《问责条例》的学习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内容,全面领会其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力求学深学透,入脑入心。并认真抓好《问责条例》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宣传载体,确保学习全覆盖,进一步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

二是与干部管理相结合,强化执纪问责。对照《问责条例》,完善了干部日常管理、督查考核、绩效考评等制度,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强化督促检查,坚持铁面问责,坚决维护《问责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是与中心工作相结合,提升工作实效。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与精准扶贫及信访稳定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学习《问责条例》,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转变干部作风,提升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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