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发布时间:2022-06-18 16:36: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6篇

第1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复习参考题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二是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

答: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5、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6、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8、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9、什么是违纪行为?

答: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的行为。

10、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哪些?

答:有两种:(1)改组;
(2)解散。

11、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当如何操作?

答:这种情况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1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不享有哪几项权利?

答: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
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
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14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15什么是减轻、加重处分?

答: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分。

16、哪些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待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果案件特殊,需要对违纪党员在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根据案情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19、哪些情形,对违纪党员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20、一人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1、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22、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23、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24、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括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哪个规定?

答:这种情形适用特别规定。

25、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26、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答: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27、有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28、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29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这种情况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0、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1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如何处理?

答: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或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3、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
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34、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35、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是如何区分的?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36、什么是主动交待?

答: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37、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38、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39\党纪处分决定后,应当如何落实相关手续?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

40、违纪行为共分为哪几大类?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共分10大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贪污贿赂行为;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失职、渎职行为;
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41、近年来不少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在实施党纪处分方面,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制定了一些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后,如何看待这些规定?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有权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特殊问题,在与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具体规定,地、市(州、盟)党委、纪委无权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及时清理,有的需要修改,有的应当废止,以避免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生抵触,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配套的单项实施规定,还应当及时报送中央纪委备案。

42、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或尚未结案的案件是否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答: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43、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如何处分?

答: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4、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45、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免于处分?

答: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从轻处分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于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于处分应当使出书面结论。

4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可不可以重新入党?

答: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47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担任的党内外职务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者推荐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职务的职务。

第2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历次修订情况

目前,中共中央印发了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自1997年中共中央首次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来,经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第3次修订后形成的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党内第一个纪律处分条例,1997年2月27日印发

制定背景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之前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没有制定过全面系统的党的纪律处分规定.在党的十三大至党的十四大期间中央纪委先后发布了八个单项的党纪处分规定。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央纪委又发布了四个关于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党纪处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教育广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统一执纪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不够系统.同时受文件体系的限制,对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原则和具体运用规则等问题难以作出详尽的规定。因此中央纪委在制定发布单项党纪处分规定的同时,于1988年3月开始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经反复征求意见和研究修改将以前的零散规定加以集中、修订,对一些新出现的情况作出规定,历时9年,15易其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最终经党中央审定发布实施.

主要内容

共3编、13章、172条、20000余字

第一编总则,即第1一5章,包括:指导思想、任务、适用范围,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二编分则即第6一12章,规定了7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形: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三编附则即第13章,有关问题的解释及其他规定。

鲜明特点

初步确定了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的基本框架结构即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初步确定了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可能触及的7类违纪行为,附则部分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纪律处分中相关责任人的区分并明确规定了条例的生效日期以及使用的案件情形.

重要意义

标志着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进入了科学化、规范化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依据党内法规来统一认识和处理的阶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印

修订背景

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经过近7年试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做到与时俱进.

主要内容

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

第一编总则即第1一5章包括: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即第6一15章,规定了10类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读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编附则即第175-178条共计4条.

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保留了“试行条例”关于“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的总体框架,将“试行条例”十三章修订为十五章和附则.

2在“总则”中将试行条例”第一章和第二章合并为《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章,即“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在“总则”中增加了第五章,即“其他规定”

3在“分则”中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八、九、十、十一章.同时对“试行条例”第九章“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人有关章。

4在“附则”将试行条例”第十三章章名删去,主要条款纳入总则”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10月18日印发

修订背景

2003年12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些不适应形势变化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休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有必要再次修订《条例》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主要内容.

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

第一编总则即第1一5章包括: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即第6一11章规定了6类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编附则即第130-133条,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实施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修订的主要内容.

尊崇党章,细化纪律

把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细化,明确规定违反党章就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将原来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针对违纪问题的突出表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违纪条款,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

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凡是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去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分则中规定凡是党员被依法逮捕的都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凡是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除过失犯罪外一律要受到党纪处分,从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衔接.

体现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

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体现了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不是一阵风.针对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问题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等违纪条款.突出群众纪律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等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用纪律保障党的宗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8月26日印发

修订的必要性.

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

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细化具体化。

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间题的现实需要。

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主要内容

共3编、11章、142条、19000余字

第一编总则即第1一5章包括: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即第6一11章规定了6类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编附则即第139-142条,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实施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修订的主要内容

总则共5章43条,新增l条,修改25条,整合了2条

一是在指导思想中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内容.

二是在总体要求上增加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规定.

三是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到《条例》中.

四是将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清况作为重点查处的案件类型.

五是充实完善了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处理方式.

六是体现从严要求,完善了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七是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

政治纪律

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

一是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是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

四是为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

五是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的首要分子从严处理.

六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加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七是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诬告陷害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共15条,修改5条

一是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对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作出细化规定.

三是对干部选任工作中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等行为作出补充规定.

廉洁纪律共27条,新增2条,修改12条

一是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二是强化对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增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

群众纪律共 9 条,新增1条,修改 5 条

一是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增加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

二是完善对不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是增加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工作纪律共 13 条,新增 1条,修改 4 条

主要是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

生活纪律共 5 条,新增 1 条,修改1条

主要是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2018新修订条例八大亮点

“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开除党籍”不等于“除名”,“违犯”“违反”搭配有讲究,多处修订有新意

  翻看《条例》,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据了解,“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那么,“违犯”“违反”又有何区别?据了解,“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条例》的修订还有多处值得关注之处。例如,在第17条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整合了原《条例》第39条第2款的内容,将“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的表述修改为“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是在“违纪”的基础上增加了“违法”的表述,二是将原先的“坦白”修改为“配合”。据悉,这是根据近年来执纪审查的实践作出的修订。今年监察法颁布以来,近期已有多名包括中管干部在内的党员干部主动投案自首。该条款的修改将有助于促使更多涉嫌违纪违法的干部如实向组织交代违纪违法事实。

  此外,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

  另一处值得关注的修改是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

  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条款,则从原先工作纪律部分的第114条挪至政治纪律部分的第67条,除了主体责任外,增写了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力度。

  在廉洁纪律部分,第88条、89条在收受财物的情形中增加了对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规定,第94条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处分规定;
第95条增加了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

【廉政】新《条例》划出这些纪律18条“高压线”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版党纪处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时隔近三年后,中共中央再向全党划出新的纪律“底线”。条例中新增或修订了诸多纪律“高压线”,情节严重者将被开除党籍。

  0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2.诋毁污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

  根据条例,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3.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04.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05.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欺上瞒下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6.制造传播政治谣言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07.干扰巡视或不落实整改要求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8.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
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9.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1.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或充当“保护伞”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使群众利益受损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3.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见诸行动

  条例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4.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其中就包括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等等。

  15.收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有价证券、股权等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6.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房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7.利用审批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条例明确,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商办企业的;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等等。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18.利用职权帮亲属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谋利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3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五大亮点解读

今年,党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学党章党规,学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延伸,是面向全体党员的政治教育。按照公司党委要求,各二级单位党委委员要深入基层支部上党课。今天我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起开始执行。

从新修订《条例》的结构来看,主要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11章、133条;从适用对象来看,主要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总体来看,此次《条例》修订目标明确、定位精准、逻辑清晰,为执纪监督提供了新的依据,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政治智慧,具有五个方面的突出亮点。

亮点一:明确提出“六大纪律”类型

此次《条例》对违纪类型的重新划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创新意义。原《条例》中将违纪行为分为10类,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

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样的分类看似全面,实际上不仅内容上与法律大量重复,而且也存在相互交叉冲突的可能。新《条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

这“六大纪律”类型的划分,逻辑清晰、重点明确,其中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原条例没有的分类方式。

具体来看,政治纪律可以理解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亮点二: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本次《条例》修订是在2003年12月原《条例》基础上进行的。原《条例》在施行过程中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党情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党的执政环境的日趋复杂,原《条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没有很好地与国家法律进行对接,一些条款与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区分。这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国家法律规范等同于对党组织和党员纪律标准的现象,本质上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在执纪中也容易陷入纪法不分、相互重叠的困境。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也强调指出,要实现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为了真正实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此次《条例》修订,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去了与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和内容。据统计,新《条例》共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在此基础上,为了明确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进行规定,《条例》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进行了解释,例如,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说明,删除了已有与法律重叠的条款,但并非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进行违纪处理,从具体内容看也真正做好了党纪严于国法。

亮点三:把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

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纪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新修订《条例》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的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纪律是党的生命,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摆在更加重要的地位。我们党是肩负着历史使命的政治组织,必须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把政治纪律摆在“六大纪律”的首位,充分反映了政治纪律是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中央纪委在对《条例》进行解释时,明确指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五类纪律,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能力,关系人心向背,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这说明政治纪律是“六大纪律”的重要核心,在党组织和党员心中必须排在第一位。从具体实践层面来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大量腐败案例也表明,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陷入腐败深渊,本质上都是由于没有严守好政治纪律。

亮点四:列出明确可依的“负面清单”

开列“负面清单”是此次《条例》修订的突出亮点,“负面清单”将一些抽象的要求规定具体化、形象化,更加利于《条例》的实际操作,也有助于学习理解。以往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过程中,由于有一些违纪行为在原《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不易量纪的现象,也出现了不同地区对同一违纪行为量纪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这大大降低了《条例》执行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为了杜绝这样的问题,此次《条例》明确列出“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特别是对一些新出现的违纪行为也进行了规定,真正实现了党组织和党员有纪可依,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有据。

从“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看,在“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条款;在“组织纪律”部分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条款;在“廉洁纪律”部分增加了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等条款;在“群众纪律”部分完善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条款;在“工作纪律”增加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等条款;在“生活纪律”部分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条款。

亮点五:融入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八届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教育等要求和活动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因此,在《条例》修订过程中应当也必须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这些方面的探索和经验,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一系列内容纳入条例。可以说,新《条例》集中反映了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政治智慧,也体现了党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政治勇气和决心。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是我们党多年来始终坚持的治党理念,但是在党规党纪方面也确实经历了不断发展健全的过程。《条例》的修订正反映了党循序渐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党规党纪的特定规律。可以说,新《条例》回应了新问题、总结了新经验、提出了新要求,为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利器。

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当前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仍然存在,作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依然繁重。因此,我们还必须不断推进《条例》的执行,不断总结新的经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能放松。从我们自身来看,《条例》是我们每名党员都应遵守的警戒线,需要我们以敬畏之心,严以律己。

第4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01.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B)。
A.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102.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C)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给当予以处理。
A.违纪事实   B.党的政策  C.事实     D.宪法
103.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A)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A.五年    B.四年    C.三年    D.六年
104.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B)给予处分。
A.一档   两档
B.一档  一档
C.两档 一档
D.两档  两档
105.党员犯罪,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A)处分。
A.开除党籍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C严重警告        D.警告
10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以后,应当在(C)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A.半个月内 B.60日内 C.一个月内 D.45日内
10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C),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民主集中制原则  B.议事原则  C.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D.组织纪律
10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B),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A.三个月B.六个月  C.一年D.三年
109.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开除党籍
110.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违反了(C)。
A政治纪律    B.廉洁纪律  C.群众纪律    D.工作纪律
111.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A)处理。
A共同违纪   B.故意违纪   C.集团违纪   D.个人违纪
112.给予党员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A)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A.最高   B.最低   C.兼职   D.专职
11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违反了(D)。
A.政治纪律B.组织纪律C.廉洁纪律D.工作纪律
11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D)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A.党章   B.法律   C.宪法    D.刑法
115.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C).
A.参与者   B.领导者 C组织者 D.传播者

                   《刑事诉讼法》

116.李某系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市一级检察院逮捕以后,发现其患有重病,生活无法自理,但在住所监视居住又有碍侦查,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A.李某可以被侦查机关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B.如果李某有串供的可能,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在办案场所监视居住
C.李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应该将驾照、护照、身份证交存给侦查机关
D.如果李某被移送审查起诉,应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17.某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张某,因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而被拘留,在对其拘留时候,应有哪些程序要求?(C)
A.本案中拘留张某应该由侦查机关实行
B.本案中对张某拘留应先征得张某所在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C.除无法通知以外,拘留张某后应该在24小时内由侦查机关通知家属
D.拘留张某的期限最长可以达到37天
118.在某起特别重大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正在潜逃,侦查机关采取的以下哪一种侦查手段符合法律规定?(B)
A.本案中侦查机关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B.本案经过严格批准手续,侦查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
C.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获得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封存
D.技术侦查的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期满经过备案,可以延
长三个月
119.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由公安机关执行。(D)
A.人民检察院批准
B.人民法院决定
C.公安机关决定
D.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120.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共有三类,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下列情况检察院均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哪项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况?(C)
A.又聋又哑的人犯罪
B.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C.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D.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
121.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速捕的,
应当在()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C)
A.十日;
一日至三
B.十日;
一日至四日
C.十四日;
一日至三日  
D.十四日;
一日至四日
122.犯罪嫌疑人从什么时候开始有权委托辩护人?(A)
A.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B.被抓获时
C.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
D.案件侦查终结后
123.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速捕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
持续时间最长为多久?(B)
A.不超过6小时        B.不超过24小时
C.不超过48小时        D.不超过12小时
124.下列主体中,无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B)。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125.关于民事权力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正确的说法是(A)
A.只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B.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没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C.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才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D.只要有民事权利权利能力,就有民事权利能力
126.李某同王律师签订了一般委托代理合同,聘请王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在诉讼中,王律师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可以(C)。
A.同对方代理人和解
B.放弃李某提出的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C.申请法庭许可证人王二出庭作证
D.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
127.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的责任由(C)。
A.原告承担   B.人民法院承担   C.双方当事人承担  D.被告承担
128.下列哪种送达方式不需要送达回证?(D)
A.留置送达    B.委托送达   C.转交送达    D.公告送达
129.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反悔的,(C)。
A.可以上诉
B.不可以申请再审
C.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调解协议违法或违反自愿原则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
D.可以另行起诉
130.我国民事诉讼法发生效力的领域包括(D)
A.香港特别行政区        B.台湾省
C.澳门特别行政区        D.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1.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B)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
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
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进行监督
13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
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这一规定体现了(A)。
A.级别管辖恒定的原则
B.地域管辖恒定的原则
C.维护司法统一行使的原则
D.维护法律权威的原则
133.原告甲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乙停止一定行为的诉是(B)。
A.确认之诉    B.给付之诉      C.变更之诉     D.形成之诉
134.王老汉于2002年12月1日去世,他的五个子女中小女儿王霞认
为大哥王容侵犯了她的继承权,因此将王容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三个子女应诉。其中王老汉的二儿子王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再参加诉讼;
而三儿子王欣未作出意思表示;
大女儿王晶则明确表示将参加诉讼。则王老汉的五个子女的诉讼地位分别是(D)。
A.原告为王霞、王强、王欣,被告为王容、王晶
B.原告为王霞、王强、王晶,被告为王容、王欣;

C.原告为王霞、王欣、王晶,被告为王容、王强
D.原告为王霞、王欣、王晶,被告为王容

                    《行政诉讼法》

135.行政诉讼中,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D)
A.行政级别高的         B.行政级别低的
C.可以任选一个         D.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136.对于行政诉讼中上诉案件审理方式的规定,下列正确的是(D)。
A.法院认为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B.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
C.所有上诉案件一律应开庭审理
D.原则上应开庭审理,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
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的,且合议庭认为无需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37.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
A我国行政诉讼中也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这一规则,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B.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即能涉及个人隐私,
也应当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
C.人民法院经过全面、客观地核实,对未采纳的证据不必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这属于法官审理案件时的自由心证过程
D.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证据,非经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法院无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13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
判为依据的,可以(A)。
A.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B.合并审理
C.两种诉讼分别同时进行        D.终止行政诉讼
139.行政诉讼中,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
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A)。
A.变更         B.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C.责令履行     D.确认违法
140.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C)
A.最先受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
B.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协商确定
C.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D.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4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C)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
况而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A三个月    B.三个半月   C.六个月   D.十二个月

               《刑法》

142.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合谋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合谋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
A.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合谋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合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盗窃罪,合谋不构成犯罪
143.甲欲杀死乙,向乙连砍数刀后,见乙倒地没有再动,以为乙已死,遂逃离现场,乙被人及时抢救未死。甲的行为属于(B)
A.犯罪中止           B.实行终了的犯罪
C.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D.不能犯未遂
144.李某系出租车四级,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将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中,当场轧死5人,撞伤19人,李某的行为构成(B)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杀人罪
145.甲携带10万元现金去外地进货,到了目的地后,甲感觉携带现金不安全,于是就把钱交给当地的一个朋友乙代为保管。等到甲要用现金找乙要钱的时候,乙矢口否认收到过甲的钱,拒不归还该笔现金。乙的行为属于(B)。
A.诈骗罪    B.侵占罪    C.盗窃罪    D.不构成犯罪
146.外科医生甲疏忽大意,误将一小块纱布缝合在病人伤口内,最终
导致病人被截肢。甲的行为构成(C)。
A.非法行医罪          B.重大责任事故罪
C.医疗事故罪          D.玩忽职守罪
147.张三、李四共谋入户盗窃,李四负责在门口望风,张三进入屋内窃得财物准备离开时被主人发现,李四看到屋内亮灯后逃离,张三为抗拒抓捕将主人打成重伤后逃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张三、李四构成共同抢劫罪
B.张三构成抢劫罪,李四构成盗窃罪
C.张三与李四构成共同盗窃罪,张三还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D.张三、李四构成共同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148.某市财政局局长甲收受乙的10万元贿赂,并接受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将100万元财政资金借给乙炒股,局长甲的行为构成(C)
A.挪用公款罪
B.受贿罪
C.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D.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149.以出卖为目的偷到婴幼儿的,应定(B)。
A盗窃罪    B拐卖儿童罪    C绑架罪     D拐骗儿童罪
150.甲为表示遵守承诺,同意乙砍掉自己的大拇指,而乙砍掉了甲的两个手指,则:(D)。
A.这种情况构成被害人的承诺   B.乙构成过失犯罪
C.乙不构成犯罪               D.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151.甲在生产、销售假药过程中,同时使用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对外销售假药的,如何处罚?(C)
A.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B.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D.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民法通则》

152.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D)。
A.订婚自由       B.恋爱自由
C.解除婚姻自由   D.结婚和离婚自由
153.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
A.用人单位     B.有过错的一方     C.劳动者     D.工会
154.下列权利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C)。
A.典权     B.宅基地使用权     C.质权     D.地上权
155.下列合同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A)
A.显失公平的合同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156.某栋建筑物上突然坠下一个花盆,导致路人受伤。现无法查清究竟是何人以及是哪一户的物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
A.全楼住户        B.二楼以上的所有住户
C.物业服务企业    D.全楼住户及物业服务企业
《婚姻法》
157.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应如何处理?(A)。
A.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
B.调解无效,可判决不准离婚
C.调解无效,应判决不准离婚
D.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158.下列关于探望权说法正确的是:(A)。
A.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B.探望权的主体除了父母之外还包括了孩子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C.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协助探望权的行使,如果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对孩子进行强制执行
D.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无权单独就探望权起诉
159.甲和张某系夫妻,由于出外打工,将读小学的儿子寄养在甲的父母处,则甲父母与张某儿子的关系属于下列何种关系?(B)
A.适用收养关系           B.不适用收养关系
C.可以适用收养关系          D.应当适用收养关系
160.下列各项中,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是哪项?(D)
A.夫妻在婚前所有财产
B.遗嘱中确定只归妻的财产
C.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各种物品
D.结婚登记后接受各自亲友赠送的结婚礼品
161.周男与张女于1999年经人介绍结婚,2001年生下一女孩。为此二人常常吵架。2003年8月二人又生下一女孩,周男很是不满,此后二人更为不和。2003年底二人将小女儿送人收养。2004年元月,周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如何处理?(D)
A.判决离婚,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B.判决不准离婚,因二人非法送养小女儿
C.先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可判决离婚
D.驳回起诉,因张女在生育第二个女儿后一年内,周男不得要求离婚
162.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以下哪个情形不属于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C)
A.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B.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C.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D.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63. 王涛在离婚后,带着幼子王甲生活,后王涛娶郑红为妻,郑红本有一个女儿张乙,王甲与张乙成年以后,自愿提出结婚,是否符合婚姻法?(D)
A.可以结婚,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
B.不可以结婚
C.由婚姻登记部门决定
D.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结婚
164.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B)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165.甲乙系夫妻,现甲因车祸身亡,债权人丙主张甲生前曾向其借款5000元,用于春耕买化肥和为孩子丁上大学交学费,并有借据为证。乙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甲已死亡,债权债务消灭
B.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由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但甲已死亡,乙承担原有债务的一半
D.该债务由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66.甲隐瞒自己曾经离婚的事实,骗取乙的爱情,与乙于2004年举行教堂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乙发现实情,遂不愿与甲共同生活。以下说法哪些正确?(A)
A.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离婚
B.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婚姻无效
C.倘若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撤销婚姻
D.倘若其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乙可以诉诸法院,主张解除同居关

《行政复议法》

16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
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
A.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则          D.法律
168.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
A.30日B.60日C.90日D.1年
169.依法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A)
A.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B.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其到相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C.不予受理
D.向市政府请示
17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此期限的除外。(D)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
185.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申请复议。(C)
A.本部门B.本级人民政府
C.上一级主管部门D.上一级人民政府
171.下列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
B.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C.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D.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17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复议的,()是被申请人。(A)
A.委托的行政机关
B.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组织所在地街道
C.受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D.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
173.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B)
A.可以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B.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C.建议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D.进行调解
174.对复议中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在复议过程中,(D)。
A.经被申请人同意可以查阅
B.不可以查阅
C.经复议机关批准后可以查阅
D.可以查阅
175.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C)
A.申请人B.证人C.第三人D.原告
176.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B)
A.终止B.中止C.撤销D.变更
177.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D)。
A督促其限期提供
B.适当延长其答复期限
C.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D.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

178.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责令改正。(B)
A.权力机关B.监察机关C.检察机关D.司法机关
17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收费;
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B)
A.标准和内容 本级人民政府
B.法定项目和标准 国库
C.法定范围 上级行政机关
D.法定项目和标准 财政
180.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方式,不正确的是(D)。
A.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B.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D.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181.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的是(C)。
A.进出口食品检验机关,经鉴定后,给某公司的进出口食品贴上检疫标签
B.行政机关根据某化肥厂的申请,发给其生产许可证
C.北京市某大学希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对学校进行扩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予以审批
D.老王下岗后自谋出路,想自己开一个小饭馆,于是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工商局经审查,发给老王营业执照
182.某市政府为了加强管理,经常制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则这些规范性文件(D)。
A.对于某些不是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B.经法律的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
C.经国务院授权后,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设定行政许可
D.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183.某省水利厅发现其附近有地热资源,希望开发两眼用于开采地下热水的地热井,但是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有关的采矿许可证件。于是,便携带有关资料到某省地质矿产厅办理有关地热井的采矿登记手续,地质矿产厅依法给予了采矿登记。该采矿登记属于何种行为?(C)
A.属于行政外部审批
B.属于行政内部审批,因为水利厅和地质矿产厅都属于行政机关
C.属于行政许可,因为该采矿登记是依申请作出的且是依据法律作出的
D.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因为采矿必须进行登记
184.张某家住闹市区,人口密集交通便利,于是打算在自家的小平房开一个小卖部,便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则营业许可属于何性质的行政许可?(A)
A.一般许可B.排他性许可C.特殊许可D.非排他性许可
285.赵某想要在一条河的附近开办一家化肥厂,向行政机关申请营业执照。行政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该厂距离河水很近,如果化肥厂管理不善很有可能污染河水,对附近居民生活造成影响。则下列关于行政机关的做法正确的是(D)。
A.行政机关无须告知附近居民该申请许可事项
B.行政机关应当告知附近居民该情况,但是附近居民无权陈述意见
C.行政机关只需听取附近居民意见,无须听取赵某的申辩
D.行政机关应当告知附近居民,附近居民和赵某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双方的意见
186.2000年4月21日,刘某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8月27日,乡政府通知刘某因为申请材料不全,告知不予受理。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B)。
A.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乡政府应当当场告知刘某补正
B.乡政府告知刘某补正的,可以分几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C.乡政府决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D.刘某的申请材料不全的,如果不能当场作出的,乡政府可以在五日内告知刘某补正
187.某直辖市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导致大批职工下岗。为了自谋生路,许多下岗职工纷纷干起了出租摩托车运输乘客的工作,一时间,“摩的”遍地开花。市政府却以影响市容为由,公布了一项规定,要求凡是从事“摩的”运营的都应当取得市政府的运营许可证。对于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正确的说法是(D)。
A.市政府的规定是违法的,因为规定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B.市政府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因为“摩的”现象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C.行政许可的设定也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公民的生计比市容的维护重要得多
D.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该直辖市政府有权设定行政许可,所以该规定是合法和合理的

《行政处罚法》

188.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请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B)
A.处罚决定书B.笔录C.告知书D.记录
18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
地的(D)。
A.人民法院管辖
B.人民检察院管辖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管辖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中,行为人不受行政处罚的是(D)。
A.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B.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91.部委规章可以创设下列哪个选项的行政处罚?(B)
A.警告与罚金
B.警告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C.警告、罚款与没收财产
D.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9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A)
A.只能由法律设定
B.只能由行政法规设定
C.可以由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设定
D.可以由地方性法规设定
193.违法行为在(C)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194.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C)。
A.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  B.由级别高的行政机关管辖
C.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D.由级别低的行政机关管辖
195.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作出(A)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B.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C.警告或者3日以下拘留
D.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
196.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B)。
A.审批      B.备案
C.批准      D.审核
197.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A)
A.不能成立
B.立即生效
C.可以成立
D.在复议后生效
197.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A)除外。
A.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B.当事人申请的
C.听众很少时
D.听众很多时
199.《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D)的行政主体管辖。
A.违法行为人住所地
B.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
C.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
D.违法行为发生地
200.交警支队以赵某违章停车为由,依有关规定,决定暂扣赵某1个月的驾驶执照。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C)
A.行政强制执法
B.行政监督执法
C.行政处罚
D.行政强制措施

第5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答

什么是共同违纪?对共同违纪人如何处理?

答:共同违纪,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犯党的纪律。构成共同违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共同违纪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违纪行为。即违纪人共同参与了某一种或者几种《处分条例》所规定的违纪行为,每个人的行为,是整个违纪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二,共同违纪主观上必须有共同违纪的故意。每个参与共同违纪的人都不仅认识到自已在实施违纪行为,而且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一道实施违纪行为。共同过失违纪不构成共同违纪,一个人出于故意违纪,一个人出于过失违纪也不构成共同违纪。共同违纪的主体是党员。党员和非党员共同实施党的纪律所禁止的行为,其中党员只有一人的,不构成共同违纪。在此种情况下,党员实施的行为构成违纪的,需应当承担相应的党纪责任。党员教唆其他党员违纪违法的,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的作用追究其党纪责任,党员教唆非党员违纪违法的,根据其违纪情节进行处理。

根据《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的共同违纪,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额处分;
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额处分。违纪集团是实施共同违纪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违纪行为,经过事前通谋组织起来的,有一定组织形式,有目的、有计划、有分工的实施违纪活动的组织。这里的违纪集团,专指经济方面实施共同违纪行为的违纪集团。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违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

什么是集体违纪?对集体违纪人如何处理?

答:根据《处分条例》第28条规定,集体违纪是指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违犯党纪的行为。集体违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违纪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
其二,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违犯党纪的行为是由党组织的领导机构集体作出的。所谓集体作出,是指党组织的领导集体按照正常程序作出的,是经过党组织领导机构全体成员或者大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的,这里不包括个人独断专行或者党组织领导机构的少数人擅自作出的情况。

集体违纪可分为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两种情况。所谓集体故意违纪,是指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应当预见到自己作出的决定或者实施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却希望或者容忍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违纪的行为。所谓集体过失违纪,是指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应当预见自己作出的决定或者实施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因而构成违纪的行为。集体故意违纪的,对具有共同故意成员,应当按照共同违纪来处理。对其中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则应按其在集体故意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理。其中,对集体违纪进行过抵制的成员,不予处理。集体过失违纪的,对领导班子成员按其分别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对于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除对其有关负责人员进行处理外,如有必要,还可以对党组织予以改组或解散处理。

什么是比照处理?如何适用比照处理?

答:比照处理,是指对于《处分条例》没有规定的违纪,比照《处分条例》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的制度。根据《处分条例》第29条规定,适用比照处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拟比照处理的行为,必须确需追究党纪责任。即该行为已经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且已经达到了应受处分的程度,也就是说已构成违纪。

第二,拟比照处理的行为,必须是《处分条例》没有规定的行为。如果已有规定,则不能适用比照处理,而应直接适用有关规定。

第三,比照处理,必须是比照《处分条例》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拟比照处理的行为,与《处分条例》中的某一条款规定的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具体表现为违纪主体、违纪客体和主观方面都完全一致,只是在客观方面有所区别。

第四,适用比照处理的案件,要严格履行批准手续。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
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对犯罪党员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答:关于对犯罪党员如何追究党纪责任的问题。根据《处分条例》第30条第一款规定,凡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㈠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是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所谓“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此期间,犯罪分子如不再犯新罪,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㈡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有两种适用方法,一是单独适用,二是随加适用。无论是哪种适用方式,凡被适用此种刑罚的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㈢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根据《处分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这里所谓“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一般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其一,该党员是因过失犯罪,且被判处的刑罚是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或者拘役。其二,该党员在政治上、工作上表现一贯较好,对自己所犯罪行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其犯罪行为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其三,如果不开除党籍,原则上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其

四,在给予该犯罪党员党纪处分时,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这里的所谓“再上一级党组织”是指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这里规定的党组织,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比如,某县某乡某村农民党员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般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按照党员处分批准权限,则应由县纪委审查批准。如果村党支部考虑该党员一贯表现较好,认为可不开除党籍,决定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本条规定,则应当由该县纪委的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其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对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答:根据《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党员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劳动教养,是指对违法乱纪而又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迫劳动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按照1982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包括以下六种人:⑴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反党反社会分子;
⑵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人;
⑶有流氓、卖淫、诈骗等违法犯罪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人;
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人;
⑸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或制止的人;
⑹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人。这里的“另有规定”,是指中共中央、中央纪委制定的关于对虽然被劳动教养但可以不开除党籍的情况的规定。目前,这方面尚无具体规定。

第6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发 〔 2003 〕 18 号   2003 年 12 月 31 日)

一、 填空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依据党章和( )、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 )( )、( )的原则、 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 )的原则和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的原则。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和( ) 。

4、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 ) 。

5、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 )。

6、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其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又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以 ( )论处。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 )起施行。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指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施惩戒与( )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二、 选择题

1、组织、 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 反对社会主义制度、 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    )党纪处分。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2、组织、 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 党纪处分。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3、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决定, 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 决定相违背决定的, 对直接责任者,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 B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4、组织、 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对策划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给予(    )党纪处分。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5、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 B 严重警告 C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6、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对主要责任者, 情节严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拒不执行或者擅自 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或者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8、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 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 B 严重警告 C 撤销党内职务 D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10、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 ( 境),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 集体和个人财物, 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 集体和个人财物, 或者无偿、 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 使用劳务, 情节较重的, 给 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 B 严重警告 C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1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不登记交公, 情节严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13、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父母、 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 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14、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情节严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15、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 在国 ( 境) 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情节严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16、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 学习、 培训、 研讨、 招商、 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 ( 境) 旅游, 情节较轻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17、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 健身

活动, 情节较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 B 严重警告 C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18、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购买、 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 情节严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19、国有企业 ( 公司) 的管理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自 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 ( 公司) 同类的业务, 谋取非法利益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20、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 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21、虚开、 伪造、 非法出售、 非法购买、 擅自 制造或者出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22、非法占用、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 转让土地使用权, 情节较轻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23、从事资产评估、 验资 ( 证)、 会计、 审计、 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 出具虚假评估、 虚假资信证明、 虚假鉴证等文件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 B 严重 C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2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进行证券、 期货交易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责任, 情节较重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 B 严重警告 C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2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 B 严重警告 C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26、在管辖范围内, 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 不查处, 给党、 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 B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27、在安全工作方面, 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 发生爆炸、 火灾、 交通安全、 建筑质量安全、 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 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 B 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28、在执纪、 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在查

处违纪违法案件中, 瞒案不报、 压案不办的, 对负 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

(    ) 党纪处分。

A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29、在执纪、 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 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 B 严重警告 C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30、在执纪、 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情节较重的,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31、在执纪、 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 给予(    ) 党纪处分。

A 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32、在执纪、 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 给予(    ) 党纪处分。

A 警告 B 严重警告 C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三、 简答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的任务是什么?

答:
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决议和国家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2、 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原则;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3、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哪几种?

答:
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4、在纪律处分适用规则中, 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
( 1 )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 2 ) 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 3 )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 4 ) 主动退出 违纪违法所得的;
( 5 )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 6 )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5、在纪律处分适用规则中, 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
( 1 ) 强迫、 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 2 ) 串供或者伪造、 销毁、隐匿证据的;

( 3 )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 提供证据材料的;

( 4 )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 检举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 5 ) 有其他干扰、 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 6 ) 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6、一人有 《党纪处分条例》 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 ( 含两种) 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如何处理?

答: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对违法犯罪的党员,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哪几种?

答:
( 1 )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主刑 ( 含宣告缓刑) 的;

( 2 )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3 ) 因过失犯罪,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 ( 不含三年) 有期徒刑的;

( 4 )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8、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 ( 含三年) 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报请哪级组织批准?

答: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9、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如何作出处理?

答:
( 1 )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 开除其党籍;

( 2 ) 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 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 的,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 填空题
1、宪法   2、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民主集中制   3、党组织, 党员
4、 改组   5、开除党籍   6、 非法所得   7、2003 年 12 月 31 日   8、教育

二、 选择题
1 D  2 D  3 B  4 D  5 C  6 B  7 A  8 D  9 D  10 A  11 C 12 D  13 A  14 D  15 D  16 A  17 C  18 D  19 D  20 B  21 D 22 A  23 C  24 C  25 C  26 B  27 B  28 A  29 C 

30 A  31 D 3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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