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后续建设工作 新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10 20:48: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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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后续建设工作 新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新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新县“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省发改委、农开扶贫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河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意见》(豫发改代赈〔2015〕1550号)和《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细则(暂行)》(豫发改代赈〔2016〕232号)以及《河南省易地搬迁脱贫方案》(豫办〔2016〕2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创新机制、精确扶持”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围绕保障搬迁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以及水、电、路、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并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计划用5年时间搬迁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2875户10599人,其中2016年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805户2939人,实现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

第二章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第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的确认经过贫困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委研究、村内公示、乡镇审核及公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等环节,做到精准识别、精准确认。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搬迁新村集中安置、依托集镇或产业集聚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符合搬迁条件的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搬迁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乡镇或行政村所在地规划建设搬迁新村,引导符合搬迁条件的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集镇或产业集聚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集镇或产业集聚区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符合搬迁条件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化解

房地产库存、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转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按照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在敬老院安置。

各乡镇(区、街道办)可从实际出发,结合搬迁群众意愿,自行确定安置方式。

第七条在自愿基础上,鼓励非建档立卡农户同步搬迁,努力做到应搬尽搬,尽量实现自然村整体迁出。同步搬迁户是指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一自然村同步搬迁到同一集中安置地的搬迁户。

第八条按照“保证基本”的原则,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一户一宅安置的宅基地面积按照《中共新县县委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监督管理的通知》(新文〔2014〕108号)标准执行。在县城规划区进行搬迁安置的住房统一为多层住宅;在乡镇所在地搬迁安置的住房提倡进行多层住宅安置;在中心村安置的住房可以一户一宅安置,预留续建空间,在上级检查验收后,由搬迁对象今后根据自身经济条件改善状况和实际能力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第三章计划与项目管理

第九条在易地扶贫搬迁五年规划基础上申报年度计划,规

划实施过程中,适时进行中期调整。各乡镇(区、街道办)年度计划要明确到村、到户、到人、到具体安置方式,明确安置区选址和产业扶持措施等。在确定建设项目前,各乡镇(区、街道办)应开展实地调查,和县直相关部门配合,及时完善建设手续,确保按时开工建设。

第十条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和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项目计划下达后,各乡镇区、街道办要将搬迁对象、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应当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设计,并组织施工。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要求,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集中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住房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应由各乡镇(区、街道办)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建设住房,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后,各乡镇(区、街道办)与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自验后,填写自验表,由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县发

改委、农开扶贫办提交验收申请,县发改委、农开扶贫办组织初步验收后及时申请市发改委、农开扶贫办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各乡镇(区、街道办)积极配合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计划、项目批复、工程招标、施工、监理、财务、审计、验收、图片等档案资料的管理。档案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按年度实行一项一档保管。

第十六条项目建成、群众搬迁后,要收回原住房及宅基地,原住房自行拆除,由所在地各乡镇(区、街道办)组织实施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等多种形式的开发利用。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流程

第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按人均6万元筹措,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7000元/人;群众自筹资金3000元/人;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及专项建设基金1.5万元/人,长期低息贷款3.5万元/人。

第十八条按照“保证基本”的原则,集中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由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组织乡镇区、街道办建设,不发放搬迁户建房补助资金,签订旧房拆除或收回协议后入住;分散安置住房补助标准为人均2.6万元,签订旧房拆除或收回协议,经验收后发放补助资金。

一户一宅安置的搬迁户原宅基地收回不给予补助;多层住宅楼安置的原宅基地收回给予一定补助,集中安置的每平方米30元,分散安置的每平方米55元。

第十九条同步搬迁户不享受建房补助,可享受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集中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人均3000元自筹资金汇入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账户,与其他资金统筹使用。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统筹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县政府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开扶贫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对上衔接省市发改委,会同县有关部门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上报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下达年度计划等工作。

县农开扶贫办: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精准识别,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搬迁安置点的确定,负责制定年度计划、检查指导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出台和落实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采取多种方式保障搬迁安置建设用地,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建设用地手续。

县住建局:指导调整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规划,支持安置区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办理集中安置区的建设手续。

县环保局:负责办理集中安置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是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牵头办理集中安置区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承接项目资金,牵头组织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

县人行:负责指导农发行落实国家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政策,并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做好服务。

县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教体局、卫计委、民政局、审计局、文广新局、旅游局、人社局、供电公司:结合自身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各乡镇(区、街道办):是易地扶贫搬迁实施的具体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识别和安置点的确定;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计划、年度实施方案;协

助县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办理集中安置区相关手续,收集管理档案资料,加强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宣传和解释,具体组织本辖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确保易地搬迁工作平衡推进。

第二十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碰头会,传达学习上级精神,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新情况。

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流程图

第六章后期扶持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小额信贷、中原农业保险、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等方式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区、街道办)应优先安排易地扶贫搬迁群众享受各种职业技术培训政策,加大技能培训的力度,扩大培训规模,拓宽就业渠道,增强搬迁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将有创业能力和意愿的人员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提供创业指导、咨询等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区、街道办)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协调解决好搬迁安置过程中土地调整变更、户口迁移、子女入学、医疗社保、计划生育、农业补贴、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妥善处理好搬迁群众和原住户之间的关系。优先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基本生活和搬迁需要。对实施搬迁的特困户,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政策。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对项目组织管理、计划执行、工程质量、资金使用、项目进度、档案管理等全面检查。

第二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度,把行政监督

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强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凡不按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规定,工作组织不力,进展迟缓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凡虚报、瞒报、谎报工程进度的,抵触检查、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给予相应责任部门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及时调整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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