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2-07-21 10:18: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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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提升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XX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XX县委常委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和《XX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列席会议。邀请县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

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政府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列席除人事任免和干部奖惩以外的会议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纪委监委、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旁听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第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须在出席人员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

第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

第六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党***、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措施。

(二)讨论上报市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重要规划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

(四)听取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

(五)讨论通过人事任免和表彰奖励事项。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财政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讨论决定重大增支政策;讨论决定动用500万元以上县级预算专项资金和需再分配的中省市上级资金,以及除上述资金来源以外安排追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

(八)年度县本级项目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管理投资4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方案;工程变更中,工程品迭累计变更造价200万元以上(含)或超过合同价10%的事项。

(九)矿业权出让;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制定;发布和更新标定地价、基准地价;招、拍、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国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

(十)讨论决定由县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需提请县委常委会审议的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

(一)传达党***、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措施。

(二)研究、制定和调整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预期目标。

(三)研究制定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定、修改、变更或废止全县重要政策和规章制度;审定和实施重大改革方案。

(四)研究决定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等事关社会安全和谐稳定重大问题的处置原则和应对方案。

(五)其他需要提请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

(六)年度县本级项目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计划管理,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方案。

(七)县本级单项标的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八)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担保方案;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单项投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方案;对县属国有公司借款1000万元以上;县属国有企业高风险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非主业的重大投资(单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主业重大投资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净资产30%、投资主体资产负债率超过60%进行主业投资、重大融资计划融资金额在0.5亿元以上、担保金额在1亿元以上等项目的方案。

(九)投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

(十)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举办、承办的重大节会、招商推介会、大型庆典等活动安排。

(十一)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十二)财政年度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动用1000万元以上县级预算专项资金和需再分配的中省市上级资金,以及除上述资金来源以外安排追加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

(十四)项目、产业政策扶持方案。

(十五)新增债券资金的分配、调整方案,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的确定。

第八条常务会组成人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的,或通过其他会议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请常务会审议。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县长确定或由分管县领导提出报县长确定。常务会议议题单经县政府办主任、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定。

分管县领导和议题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请当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第九条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由分管县领导召集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同时涉及多位分管县领导的,由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协调。拟上会的议题,由议题提请单位书面函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各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收到征求意见函2个工作日内回函,作为议题的附件。

第十条议题由分管县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负责草拟,经县政府办主任、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十三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县领导、县政府办组织、督促决策执行单位认真办理,县政府办定期通报。

第十四条县政府办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严格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

第十六条参会人员除参加***、省、市和县委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外出重大项目招商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须请假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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