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对照材料医疗(12篇)

发布时间:2023-01-06 12:36:03 来源:网友投稿

案件对照材料医疗(12篇)案件对照材料医疗  4.23.1.2(目前达标等级B)  C1有病案工作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见病案工作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病案室工作制度  一.病案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对照材料医疗(12篇),供大家参考。

案件对照材料医疗(12篇)

篇一:案件对照材料医疗

  4.23.1.2(目前达标等级B)

  C1有病案工作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见病案工作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病案室工作制度

  一.病案室主要负责全院的病案管理,包括对病案的回收、装订、编码、归档、上架、病案查询、复印,为外来办案人员、参保人员、临床科研等提供可靠资料、同时进行病案质量控制,提高病案书写水平。二.观察室和住院病员应有完整的病案,病员出院(死亡)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病案室定期回收并注意检查各项、各栏是否完整,整理装订、编码、微机首页录入、装袋上架存档。三.归档病案不得私自复印,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医教科批准方可进行。四.按医院规定对各科室病案进行评审、判分。反映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与各科室保持密切联系。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保证病案质量。五.认真做好病案的回收、整理装订、归档和保管工作。做好病案资料的编码,首页微机录入。六.查找两次住院和复诊病人的病案号,保证病案的供应、办理借阅手续。七.提供教学、科研、临床经验总结、办案人员等使用的病案,需要时经医教科批准给予复印。八.保持病案室的清洁、整齐、通风、干燥,防止病案腐烂、虫蛀和火灾。九.病案装订岗位职责:(一)负责对每份出院病案进行整理,按省“病案书写规范”要求,按程序进行编排,保

  证病案完整,不错装、漏装。(二)对缺损病案,进行修补,不能修补的通知该病区进行更换。(三)要熟练、准确掌握ICD—10编码。准确率达98%,对每份出院病案,其主要诊断及手术名称,进行编码,同时做好损伤、形态及补充编码。(四)字迹工整、清晰、清洁、不准涂抹。(五)为医疗、科研、教学迅速准确提供资料。病案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在医教科长领导下进行病案管理工作。2、负责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存储、供应、分类、编码、索引登记、医疗统计、统计分析和信息提供,并做好保密工作。3、负责检索病案首页的数据资料,为医院的管理、医疗、科研以及保险公司、公安机关、上级医疗部门提供相关的病案资料。4、负责查找再次入院和复诊病员的病案号,保证病案的供应,办理病案借阅手续。5、按《病案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病案复印工作。6、负责协助医教科的归档病历质量检查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归档病案单项抽查,超时归档、借阅的病案上报医教科,按医院规定进行扣罚和管理。7、经常检查各科病历书写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病历书写质量。8、每月将门诊、病房及各科室登记好的原始材料,按上级和本院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统计,按月、季、半年度等分别对比分析,并做好疾病分类统计工作,按规定时间报送各类报表。

  9、做好病案、统计室的管理工作,保持室内清洁、整齐、通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和火灾。10、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病案管理和病历统计工作。11、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C2.有病案工作流程。(见病案工作流程)病案工作流程

  病人出院,病案3天内交病案室

  病案人员将病案与出院病人日报表校对

  整理、装订病案

  建立国际疾病分类编码及手术操作编码

  病案首页信息输入微机

  各科主任完成病案三级签字工作,检查病案质量

  合并新老病案,病案装入封套

  病案归档入库,提供病案再利用

  C3.工作人员知晓本岗位职责和履职要求,熟悉病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

  问,知晓)B1.有人员培训的规划。(见科室人员培训规划)B2.有参加病案专业继续教育的记录。(见继续教育相关证明)B3.病案科(室)对制度和流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与缺陷有改进措施。(见自查记录)A1.病案管理人员均接受规范培训,并有记录。(见培训记录(上级培训)A2.职能部门有监管,对改进措施进行追踪与成效评价。(见医教科督导改进记录)

  4.23.2.3(C)C1.每一位住院患者有姓名索引系统,内容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或年龄)、身份证号。(实地查看,完善)C2.有唯一识别病案资料的病案号。(实地查看,完善)C3.有为患者及时调取病案具体时间规定,保证患者就诊时对所需病案的可及性。(见病案管理制度)病案管理制度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

  急诊科负责保管。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

  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

  注连续的页码。

  四、五、六、

  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病历在科室、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

  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七、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科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回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3、借阅者应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5、本院医师调离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代理人。(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科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科专职人员在病员或其它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B1.通过一个病案的编号可获得所有的历史诊疗记录。(实地查看,完善)B2.保证病案的完整性、连续性。(见病案管理制度,实地查看)B3.职能部门对病案保存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提出整改措施。(见医教科监管记录)A职能部门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病案保存规范,调取方便,临床科室对病案室提供服务满意度高。(见医教科督导改进记录、实地查看、满意度调查)

  4.23.3.1(目前达标等级B)C1.保护病案及信息安全性有措施,有应急预案。(见病案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流程(流程图)病案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三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三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3、三级质控部门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

  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在病案室由专人复印。

  病案室保护病案及信息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

  为保障病案室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项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切实提高病案室工作人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医院的有关规定,结合科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应急预案适用的范围病案室办公区域中遭遇、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二、应急救援工作的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救与团结救助相结合;(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依靠科学、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三)救助中,要坚持先主后次、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重点保护病历。(四)病案室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或配合应急救援工作,并服从统一指挥。三、报告程序工作时间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向科室领导或分管院长报告,同时积极组织自救。节假日、下班后期间,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向科室领导和相关报警部门报告,同时组织保安人员自救。四、突发事件应急措施(一)火灾1、办公场所发生火灾时,应积极自救,扑灭火灾,同时立即拨打“119”报警。报警时要说明单位、地点、物质燃烧种类、是否有人员被围困、火势情况,请求灭火,报告人姓名,并记录报警时间。2、报警后要安排人员到指定地点迎接消防车,引导消防车辆人员到达指定位置。3、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员要向消防负责同志报告情况,移交指挥权,协同公安消防做好灭火工作。4、要按照现场指挥的要求边救火边负责内外警戒,维护公共秩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证人员通道畅通。5、火灾扑灭后,要组织人员负责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消防人员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并组织维修人员迅速检修、恢复各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保洁人员负责清洗打扫现场卫生。(二)突发漏水1、工作人员发现漏水事件后,应及时报告科室领导,并通知生活服务中心维修人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2、后勤处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视漏水情况,妥善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若水势过大漏水严重,应切断电源,防止漏水漏电伤人。在条件充许的情况下,尽量将漏水点控制住(如关闭水阀、用水桶接住漏水点等)。3、要组织工作人员转移漏水现场重要资料、贵重物品,并指定人员看管,防止丢失。

  (三)盗窃案件(1)在工作中遇到或发现有盗窃案件时,为保护医院财产安全,发现人要立即向科室领导和医院保卫科报告,同时封锁办公楼的各个出口,若发现犯罪嫌疑人逃跑,一时又追捕不上时要记清人数、衣着、相貌、身体特征,逃离方向。如犯罪嫌疑人驾车逃跑时应记下车牌号码,重大案件要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2)要保护好案发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触摸和移动任何东西,包括罪犯经过的通道,爬越的窗户、打开的箱柜、抽屉等留下的一切手痕、脚印、烟头等,待公安部门人员勘察现场或勘察完毕后,方可恢复原状。(3)要记录好被盗物品的名称、价值等情况。(4)对犯罪分子遗留下的各种物品、作案工具等妥善保存,交公安部门处理。(四)停电(1)工作中出现停电现象及时打电话通知生活服务中心维修。(2)拔掉打印机、复印机、电脑等电器电源插头,防止供电恢复时损坏机器。(五)办公设备及病案管理软件安全管理指定专人对各项病案管理软件进行维护管理,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包括与开发商联系),定期对数据库进行备份,微机、打印机出现故障自己不能解决的拨打信息中心的电话及时维修。C2有防止丢失、损毁、篡改、非法借阅使用的相关制度。(见病案防止丢失、损毁、篡改、非法借阅制度)病案防止丢失、损毁、篡改、非法借阅制度

  为了保护病案的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性,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科室应将收到的住院病人的检查报告等结果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必须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二、病人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病案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非法借阅病历。除涉及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号的住院病历。三、因科研、教学、医疗纠纷、职称晋升等使用病历时必须经医教科同意,并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按时追回;追回时严格检查病历的完整性,如发现有损毁、篡改时,追查责任人,按院有关规定处罚。严重者上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四、病案丢失要及时上报病案室,写出检查。病案室上报分管院长或院长,并给与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罚。五、丢失、损毁、篡改、非法借阅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必要时上报市卫生局处理。C3.有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见病案室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病案室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一、加强病案保护1、严格执行借阅、复制规定,复制病历一律填写申请单并出示相关证明或委托人证明方可办理。2、本院医务人员进行科研教学一律在病案室阅读不外借。3、病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病案利用接触范围。4、未经患者同意,病案不允许他人或组织阅读。

  5、监督科研人员在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中,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患者的真实姓名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二、加强病案监督1、加强病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存档,防止病案丢失,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同时对病案要进行分类管理,在利用时也应区别对待。2、维护病案安全性、真实性、原始性,不允许任何组织、个人篡改病案内容和外形特征,也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鉴别”病案。3、加强监督管理,由专人负责,明确监督职责,规范依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要采取及时纠正,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罚,对给单位或患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从重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病案管理者因工作关系对每份病案都要进行收集、整理、检查、装订,对病人的隐私了解的较多,因此,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保密权就成为对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工作中对病人的隐私要严格保密,守口如瓶,不得外泄,不得张扬,任意传播,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c4.病案库有防盗、防尘、防湿、防蛀、防高温措施。(见病案库防盗、防尘、防湿、防蛀、防高温措施)病案库防盗、防尘、防湿、防蛀、防高温措施

  1、防盗工作方面:病案库房配备了防盗门、铁窗铁架,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下班时关锁好门窗,上班时检查病案库房门窗,病案是否完好。2、防尘工作方面:经常性的扫尘工作,坚持一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节假日全面大扫除,

  适时开关闭病案库房门窗,防止灰尘、烟雾进入病案库房及病案橱内,定期擦拭病案室地板、病案橱表面、橱内灰尘,保持病案橱、病案本身的干净、清洁。3、防湿工作方面:防止雨水进入病案库房。每天掌握库房内湿度变化情况,库内、库外设置温湿度计,作为库内、库外湿度比较。当库内湿度大于库外时,采取打开库房门窗进行通风,将库房湿度控制在45-60%。4、防蛀工作方面:注意做好勤防勤治害虫病案的工作。库房内严禁存放任何杂物,定期施放杀虫驱虫药物,并根据药效时限适时更换失效过期的杀虫驱虫药物,定期做好库内库外的防虫灭虫工作。每月翻动橱内病案2次,查看虫害病案情况,一旦发现虫害病案,立即采取措施扑灭害虫,防止虫害病案蔓延。5、防高温工作方面:注意掌握高温气候条件下,库房温度的变化情况。当库房温度大于或小于标准温度(14-24℃)时,采取打开门窗通风进行降温或关闭门窗保温等措施,使库房温度控制在标准范围内。C5.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安全符合规范。(实地查看,完善)B1.病案科工作人员知晓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见C级1及科室工作分工)B2.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见C级1及科室工作分工)B3.科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问题和缺陷及时改进。(见质控记录)A职能部门定期对病案科的安全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安全。(见医教科监管记录)

  4.23.5.1(目前达标等级A)C1.对出院病案进行疾病分类,编码符合卫生部规定。(实地查看,完善)

  C2.疾病分类编码人员有资质与技能要求。(见编码人员资质证明、操作能力)C3.有疾病分类与手术操作分类编码培训计划。(见培训计划)B1.落实培训计划,提供技术支持,提升培训与教育质量。(见培训记录)B2.病案科(室)定期与不定期对疾病分类编码员的准确性进行评价、指导,提高编码质量。(见自查记录)A1.编码员编码准确性不断提高。(见自查记录前后对比)A2临床医师熟悉疾病分类与手术操作分类。(提问;各专业常见病和分类与手术操作分类一览表)A3.有信息系统支持疾病分类与手术操作分类。(实地查看,完善)

篇二:案件对照材料医疗

  医疗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司法解析

  医疗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一、陈某与广州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后果

  【案例要旨】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是患方的权利,也是患方履行举证责任的方法,患方负有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举证义务。经人民法院释明,患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导致不能通过鉴定查明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构成举证妨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24日,患者陈某因“上腹胀痛1天”到广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左右肝内管多发结石。2015年1月4日,医方经告知说明取得患者同意后行内镜下逆行胆胰管造影术(ERCP)检查。患者术后出现全腹痛、腹胀,以右上腹明显,全腹膜炎体征。急查腹平片示:双膈下游离气体,提示消化道穿孔。上消化道穿孔诊断明确,即完善术前准备,送手术室行剖腹探查术,术中经探查十二指肠未见明显穿孔,为避免探查十二指肠乳头造成更大的损伤,不作缝合处理。将胃管送至十二指肠降段,于后腹膜处放置引流管1条。术后加强禁食、抗炎、营养支持治疗。同年1月

  26日患者出院。陈某认为医院在手术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其消化道穿孔,起诉请求广州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手术知情同意书》、《电子胃镜/结肠镜(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记载,ERCP术技术复杂、操作难度大,有一定的创伤性和危险性,手术可能致包括十二指肠及胆胰管损伤、消化道穿孔、操作不成功等损伤在内的并发症。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患者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后以医方无证行医为由撤回申请。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医方不存在无证行医的情形,经充分释明,陈某拒绝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并表示不愿意预缴鉴定费。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生效判决认为,患者主张医方实施手术有过错,致其受到损害,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涉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查明,需委托医疗损害鉴定。但经一审法院充分释明,陈某撤回鉴定申请并拒绝申请鉴定,同时表示不预交鉴定费用,不履行必要的举证义务,导致鉴定不能。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查清案件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患方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诊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涉及临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事实判断,诉讼中一般通过“同行评价”的方式予以查明。我国民事诉讼对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查明一般通过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进行。医疗纠纷大多涉及医学专门性

  问题,故较之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依赖程度很高。医患双方均有义务配合鉴定。

  医疗损害责任本质上属于过错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成立的患方应当承担对医疗过失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等责任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

  可见,申请医疗损害鉴定不仅是患者的诉讼权利,也是患方履行举证责任的方法,患方负有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举证义务。在人民法院已经明确释明的情况下,患方应履行举证义务,积极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预缴鉴定费用,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本案中,患者术后出现十二指肠及胆胰管损伤、消化道穿孔本身属于ERCP术的并发症和医疗风险,仅根据术后出现手术并发症的事实不足以推定手术有过错。因医疗行为尤其是手术本身具有高风险,手术预后不良产生并发症是因医疗过失行为所致,还是属于难以防范的并发症范围,涉及医学专门性问题的查明,应当委托医疗损害鉴定予以判断。患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鉴定,并拒绝缴纳鉴定费用,导致鉴定不能。人民法院无法通过鉴定查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两项责任成立要件所

  涉及的医学专门性问题,应由主张权利受到妨碍的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李某东等诉张某达(某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案——个体诊所超范围行医、伪造病历资料的责任认定

  【案例要旨】个体诊所超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行医,伪造病历资料的,依法应推定有过错,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个体诊所注销登记的,由其经营者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某门诊部为个体诊所,经营者为张某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范围不含精神类疾病科目。2015年5月26日12时,患者谢某君因生育后出现抑郁症状,在亲属李某艳陪同下,乘出租车前往门诊部就诊。因患者不愿下车,经李某艳拨打门诊部电话,门诊部医生下楼为在出租车上的患者诊治,诊断患者为抑郁症,开出“脑舒通”胶囊等四种药物,李某艳支付医疗费640元。根据医嘱,谢某君即时口服两粒“脑舒通”胶囊,随后在出租车上沉睡,呼之不醒。李某艳发现谢某君昏睡,数次拨打门诊部电话求助,接线医生告知是正常药物反应,不需要叫救护车。谢某君当天下午约17时在家中死亡。死因鉴定意见认定,谢某君在患有窦房结、房室结中度脂肪组织浸润等病理基础上发生猝死。经营者张某达承认为患者开出氯氮平或者含有氯氮平的药物。李某艳与门诊部接线医生当天的电话录音材料显示患者服用了氯氮平。广州市黄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期间,门诊部提交了患者的

  《门(急)诊通用病历》1本和《医疗机构统一处方笺》2份。患方称当日未书写病历,上述病历是医方为应对调查而伪造。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6年4月26日被注销,门诊部于同年12月1日注销登记。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某门诊部承担60%的民事责任,向李某东等赔偿622711元。某门诊部不服提出上诉。生效判决认为,某门诊部伪造病历资料、未取得精神病诊疗许可超范围执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应推定有过错,且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责任。因门诊部二审期间已经注销登记,故应由经营者张某达承担责任。据此判决驳回张某达的上诉。

  【法官说法】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真实性对诉讼利益影响极大,是医患双方主要争议事项。无论是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私人诊所,都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或者《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书写病历资料,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保管病历资料。这既是规范行医的要求,也是预防医患纠纷的重要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据此,人民法院一旦发现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的,可无需经医疗损害鉴定而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关于门诊病历、处分笺的书写、管理问题。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案涉门诊病历本应由患方保管,现由医方保管而未举证证明曾取得患方同意;门诊病历书写不符合医疗常规,处方笺记载的药物与患者实际服用的药物不一致,应认定门诊病历、处方笺系门诊部伪造。同时,张某达承认其诊断患者为抑郁症,并开出了氯氮平或者含有氯氮平的药物,电话录音材料证明患者服用了氯氮平。据此,二审判决认定门诊部违规开展精神疾病诊疗活动、伪造病历资料,违规开具精神类药物,致患者服用后诱发猝死,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梁某深诉广州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误诊误治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11年5月3日,患者许某因急性腹痛入广州某医院普外科治疗,经诊断为“盆腔炎和阑尾炎”,于5月4日行腹腔镜下盆腔脓肿清除术+阑尾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5月6日1时40分患者突发四肢抽搐,意识丧失,口吐白沫,持续约1-2分钟缓解,意识恢复,经处理后有反复发作,4时35分出现室颤,经持续抢救后仍提示为室颤,未能复律,10时15分宣布临床死亡。死因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在患有肠炎、双侧卵巢、子宫及膀胱浆膜表面积脓基础上,符合因腹膜炎致感染性休克死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为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为严重低钾血症致恶性心律失常而死亡,不符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患者从5月3日入院至6日发生室颤前,持续为低钾血症而无血压下降、外周循环衰竭等休克表现,其病情变化主要症状是反复抽搐发作及突发室颤,不符合休克的临床表现。患者在5月6日凌晨病情症状表现为持续室颤并反复出现心跳骤停,符合低钾血症所致病理过程。而严重低钾对循环系统可产生严重危害,可引起心室扑动、心室颤动、心脏骤停而猝死。患者出现室颤时医方给予速尿加剧病情。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患者自身疾病是次要因素,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61%-90%。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广州某医院承担80%的民事责任,应向梁某深赔偿595240.96元。广州某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生效判决认为,患者于5月3日入院时即存在严重的低钾血症,医方未能正确诊断,未能对症治疗。患者严重低钾血症持续至5月6日,出现

  室颤时医方给予速尿加剧患者病情,存在误治。上述医疗过失致患者持续低钾血症未得到及时纠正,且进一步加重病情,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的复杂性以及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从临床医学实践中看,医务人员一时未能正确诊断病情的情形并不鲜见,并非一概的构成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应以“当时的医疗水平”这一标准予以衡量。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方面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过失:一是限于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难以诊断的,比如社区医院、个体诊所等不具有相关影像学检查设备而无法准确判断骨折的情况,强调医方有无及时告知转诊或转院,以及转诊、转院前必要的治疗和协助。二是对于临床症状不典型的,病情有隐匿性的,强调医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必要的鉴别检查。如隐匿型的冠心病患者因腹泻呕吐而被误诊为肠胃疾病,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检查以鉴别诊断。三是诊断是否符合规范。如是否需要会诊或辅助检查,医疗行为有无按照操作规范执行。四是诊断、治疗是否有及时性。对病情危重或进展快速的患者,是否迅速安排患者进行鉴别诊断和治疗,如因诊断、检查的无故拖延,造成病情恶化或治疗不及时,构成医疗过失。

  本案中,患者5月3日入院电解质检查提示有低钾血症,5月5日、6日电解质检查均明确提示严重低钾血症,医方未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低钾血状态,仅在5月6日1时40分患者病情变化后才在病程记录中写入患者低钾的检查结果,在3时10分给予补钾。患者处于持续低钾状态,心肌受损,短时间内已无法补充至正常量,在4时35分出现难以救治的室颤。患者出现室颤时医方给予速尿,而速尿对低钾血患者有药物使用禁忌症,速尿具有利尿作用会增加钾的排泄而加剧低钾血症,说明医方对患者持续低钾仍然未予以关注。医方根据现有医疗水平足以诊断出患者低钾血症而未能诊断,延误救治,造成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判决其承担80%的民事责任。

  四、陆某诉广州某男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诊疗活动严重违反诊疗规范的责任认定

  【案例要旨】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实施明显不符合医疗水平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遭受不应有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

  【基本案情】2014年1月25日,患者陆某因“射精快几年,左睾丸异常半年,有尿痛,近2天勃起困难”等症状到广州某男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阳痿、早泄,左侧精索v曲张,前列腺炎。医方当天为患者行“高位结扎+包埋+双绝路+埋线术”。患者术后住院10天,医方未书写住院病历。《门诊病

  历》显示医方在该病历上加盖“治疗过程、疗效、费用及疗程中注意事项(无具体内容)”、“(委托人)同意并签字”章,患者在该处签字。

  伤残鉴定意见认定,被鉴定人不存在器质性勃起功能障碍。检查见阴茎根部及远端疤痕形成,勃起时有明显不适感,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8.b)条款,评定患者阴茎包皮疤痕形成影响功能,相当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医方术前告知存在一定不足,精索静脉曲张手术时机不当,术前对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的检查不充分,阴茎背深静脉手术及早泄手术指征掌握不严,存在医疗过错。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认定广州某男科医院应承担70%的责任。陆某不服提起上诉。生效判决认为,某男科医院在病历书写、告知说明、手术适应症等多个方面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造成患者遭受本可避免的损害,应改判某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判决某男科医院向陆某赔偿147645.07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男科手术医疗不规范问题屡见报端,本案较为集中的暴露出男科手术从诊断到治疗过程中的乱象,具有警示意义。判决指出,医方在病历书写、告知说明、手术适应症等多个方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虽然一审已经判决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二审判决认为患者本身没有过错,其自身病情不构成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患者所受损害完全可以避免,改判由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手术适应症问题,医方在患者就诊当天即为其行三项男科手术,未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及对症治疗。在前列腺炎未充分控制的情况下,即行精索静脉曲张手术;未进行夜间勃起试验(NPT)检查,未明确患者是心理性ED还是器质性ED,未排除心理性、神经性、内分泌性因素,未经其他保守治疗无效即行阴茎背深静脉手术;在诊断患者“阳痿”的情况下,仍然行有创伤的阴茎背神经选择性切断术,均属手术指征把握不当。患者术后阴茎根部及远端形成疤痕与手术有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告知说明的问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医方在患者敏感部位行三项手术,竟然只在《门诊病历》中加盖缺乏具体内容的公章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既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且鉴定意见认为,据文献报道由于病人选择不当,阴茎背深静脉手术远期效果一般低于20%。如此低概率的手术成功率,医方在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下,轻率实施缺乏必要性及手术适应症的手术,严重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患者住院长达10天,医方仅书写了门诊病历,而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住院病历。患者虽经鉴定认为不存在器质性勃起功能障碍,但由于医方术前未进行NPT排查,未明确患者术前是否存在器质性勃起功能障碍即行手术,故患者术后经鉴定不存在器质性勃起功能障碍这一事实,不能够减轻医方责任。判决最终认定某男科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五、孙某等诉广州某三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医疗过失参与度与民事责任的区分

  【案例要旨】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对医疗过失参与度的判断属于事实判断,是原因力判断,是判断因果关系的重要因素,不能等同于医疗损害责任认定。医疗损害责任成立及责任范围应综合过错情节、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等全案情形予以判断。

  【基本案情】患者陈某因2012年2月10日经肠镜确诊结肠癌,于2月22日于广州某三甲医院行横结肠癌扩大根治+胰体尾部切除+脾切除+肝转移癌切除+远端胃大部分切除术。同年4月3日患者因横结肠癌根治术后广泛转移并肺部感染、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存在以下过失行为:1.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2.未详实告知手术风险及替代方案,手术知情同意书内容简单,和实际风险相距甚大。3.术中根据肉眼所见怀疑邻近器官受肿瘤侵犯时,未行活检明确诊断而对多个重要器官进行大部切除或全切除,术后标本经病理检查不能证实有肿瘤侵犯或转移。4.肿瘤治疗目的首先是根除肿瘤,提高生存率;在肿瘤无法根除时,应以减轻病痛、改善生活质量和延长生命为主。患者年老,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耐受性差,多器官受累,又属结肠癌晚期,不宜行根治术。5.术前检查发现伴肝转移时,应先行化疗再进行手术,本例术前未行化疗。鉴定意见认为,医疗过失加速恶性肿瘤的恶

  化进展,使患者各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及全身抵抗力、免疫力降低而致术后短期死亡;考虑结肠低分化腺癌为致命性疾病,结肠癌晚期并有肝转移及腹腔淋巴结广泛转移的预后不良。医疗过失致患者预期生存时间缩短约一年左右,其原因力为全部因素。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认定广州某三甲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向孙某等赔偿543642.98元。广州某三甲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生效判决认为,医方过失在于未顾及患者具体病情,不当采取扩大根治术,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及未尽充分告知说明义务。但横结肠癌合并肝转移属于世界性的医疗难题,诊治难,死亡率高,非现有医疗水平所能根治。根据权威文献,结直肠癌合并肝转移是结直肠癌患者最主要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认为,医方过错是患者预期寿命缩短一年的全部原因力,而非导致患者死亡的全部因素。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为其原发病情的自然转归,医方过错属于次要因素,应改判医方承担20%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广州某三甲医院向孙某等赔偿103288.6元。

  【法官说法】本案是关于医疗过失参与度与民事责任之间关系的典型案例,判决阐述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有指导意义。我们认为,鉴定意见关于医疗过失参与度的评价与民事责任并非等同。具体而言,医疗过失参与度是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原因力评价。这一评价属于事实判断的范畴,是对医疗过错行为这一原因事实是否为造成

  损害的条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造成损害发生的判断。此一判断涉及医学专业性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由鉴定人进行鉴定,作出鉴定意见。也正是因为关于原因力的判断属于事实判断的范畴,才有可能由鉴定机构通过同行评价作出专业判断。

  鉴定意见关于“医疗过错参与度”的评价意见属于事实因果关系的范畴,既不完全等同于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也不等同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确定,要考虑过错情节、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甚至赔偿能力等多个因素。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而言,医疗过失参与度大小是人民法院确定民事责任程度的重要因素,尽管在很多时候,民事责任范围与医疗过失参与度的范围相一致,但二者本质属于不同范畴。从审判实践看,判例超越医疗过失参与度认定责任的案例并不鲜见,本案即为其中的典型案例。

  二审判决针对医患争议焦点,结合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质证意见、病历资料,参考《结直肠癌肝转移诊疗指南》及《结直肠癌NCCN临床实践指南特刊》两种权威专业医学文献,就医患双方争议的“是否应先行化疗”、“是否应术中活检”、“术中扩大手术范围、更改术式是否得当”、“是否充分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等多项专业问题进行了充分地分析、论证,指出医方的过失仅在于未经充分告知说明而在术中扩大根治术,切除患者多个脏器,未考虑患者属于横结肠癌晚期病人、老年,有基础疾病,身体耐受差,扩大根治术加速肿瘤广泛转移的可能性。但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应归因于其原发病情的自然转归,医方过错属于次要因素。鉴定意见认为医方过错是患者预期寿命缩短一年的全部原因力,而非导致患者死亡的全部因素。据此,改判医方承担20%的民事责任。

  六、张某与广州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诊断性治疗未告知说明的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

  【案例要旨】医方采取诊断性治疗措施而未予以充分告知说明,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患者张某自2011年1月10日起出现胸闷、气喘、呼吸困难,肢体乏力、腹部进行性胀大的症状,于1月30日在南昌某医院经检查考虑为“肝硬化、腹水”。患者于2月28日到广州某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肝硬化、腹腔、胸腔积液、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恶性间皮瘤?医方临床考虑为“恶性间皮瘤”。经说明情况,患者及家属均不同意行胸膜、腹膜活检术以明确诊断。医方考虑培美曲塞为治疗间皮瘤特效药,拟予“培美曲塞+卡铂”方案行一个疗程实验性化疗。如胸水、腹水明显减少,则支持“恶性间皮瘤”的临床诊断;如未见明显减少,则不再行第2疗程化疗。3月7日医方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化疗风险,但未告知化疗目的是为了诊断病情,经同意后行一个疗程化疗。患者经化疗后病情恶化,于3月18日出院。4月11日至29日,患者转辗南昌、北京及广州多家医院就诊,4月29日经北京某医院诊断为“多浆膜腔积液结核可能性大,间皮瘤待除外”,医嘱建议患者前往结核病医院治疗。患者经结核病治疗后痊愈。张某认为广州某医院误诊其为恶性间皮瘤对其实施化疗造成损害,起诉请求医方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认为,广州某医院未尽告知说明及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酌情判决广州某医院向张某赔偿损失40000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生效判决认为,医方为患者实施的化疗方案,旨在以诊断性治疗帮助确诊病情。此种带有试验性的治疗措施,尽管有医学上的合理性,但广州某医院未经充分告知说明,未取得患者有效知情同意,实施对人体有危害性的化疗方案,造成患者遭受不应有的伤害,广州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据此判决广州某医院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59195.6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条是现行法律关于医师告知说明义务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从临床医学实践中看,疾病的诊断有一个发现、鉴别、排除、确诊的过程,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很多时候是不能够明确区分的,不是所有的疾病都必须在确诊的情况下才能开始实施治疗。患者在广州某医院就诊时没有表现出结核病的明显病征,病情具有隐匿性,其先后辗转三地各大医院均未明确诊断的事实说明其病情诊断的复杂性,其病情确属现有医学水平难以轻易诊断的情形。故本案不宜认定广州某医院未准确诊断其病情构成医疗过错。

  广州某医院对患者实施化疗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明确诊断而非为了治疗。而化疗通过使用化学药物杀灭癌细胞,对人体存在较大的毒副作用,属于特殊治疗。医方为了明确诊断而对患者实施化疗,应依法向患者说明实施化疗的目的以取得患者的有效知情同意。医方未告知患者化疗的目的是诊断病情,客观上导致患者接受不必要的化疗,延误其病情,也使其暴露在化疗的风险之下,故而广州某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一审判决根据患者在广州某医院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及所受精神损害情况,酌定医方赔偿损失40000元。但对于患者因接受化疗所受损害及因自身疾病诊断、治疗所受其他损失未予支持。二审判决认为,患者在广州某医院治疗期间所受各项损失均应当予以赔偿,因自身疾病诊断、治疗所受损失不予赔偿,损害赔偿项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

  七、冉某与广州某医院、天津A药业公司、天津B药业公司医疗损害责任案

  ——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任认定

  【案例要旨】药品生产商、医疗机构及患者三方均负有避免、减少、减轻药品不良反应的义务。医务人员明知药物可能发生不良反应,未予以告知说明,未充分评估需长期服药的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风险,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发生,导致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后未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患者自身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

  【基本案情】2008年6月30日,患者冉某因患乙肝在广州某医院接受抗病毒治疗。2008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23日期间,某医院为冉某开具天津A药业公司生产的阿德福韦酯(代丁)片进行抗病毒治疗。2009年9月7日至2011年5月29日期间,某医院为冉某开具天津B药业公司生产的阿德福韦酯(贺维力)片进行抗病毒治疗。某医院对冉某治疗前未检测肌酐清除率,治疗过程中对肾功能的检查共有三次,其中因乙肝治疗进行的肾功能检查仅有2010年3月5日一次。冉某服药后出现左肩、腰、颈等全身多处骨痛,自2010年9月起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最终经广东省某人民医院诊断为“包括肾小管酸中毒、钙磷代谢紊乱所致骨软化病等范可尼综合征”。诊断明确后,患者停用阿德福韦酯,经对症治疗后其肾小管疾病、骨质疏松于2012年2月痊愈。冉某认为,其发生范可尼综合征等损害后果,与服用阿德福韦酯存在因果关系。天津A药业公司和天津B药业公司生产的阿德福韦酯存在质量缺陷;某医院未告知该药风险,也从未告知需定期检查血磷、碱性磷酸酶、骨X线等。冉某起诉请求广州某医院、天津A药业公司、天津B药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12月8日发布《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64期)警惕阿德福韦酯的低磷血症及骨软化风险》指出:阿

  德福韦酯2005年在我国上市。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库分析提示,阿德福韦酯在长期使用后可引起低磷血症及骨软化,骨软化主要是非矿化的骨样组织增生,骨质软化,而产生骨痛、骨畸形、骨折等一系列临床症状和体征。200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数据库中共检索到阿德福韦酯引起骨软化的不良反应报告21份,首例骨软化的病例是2011年4月报告。

  【裁判结果】生效判决认为:天津A药业公司生产的代丁和天津B药业公司生产的贺维力均经国家批准,不存在质量缺陷。冉某长期服药后出现肾小管病变(范可尼综合征)、骨软化等与治疗乙肝无关的有害反应,与代丁、贺维力产品说明书描述的不良反应相符,该损害后果非药品质量缺陷所致,而属于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天津A药业公司、天津B药业公司已经在药品说明书中对代丁、贺维力的不良反应作出说明和警示,对患者遭受药品不良反应不存在过错。某医院未重视药品说明书的说明和警示,未对长期服用阿德福韦酯的患者做定期的、针对性的检查与监测,未尽医务人员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有过失。冉某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未及时向主治医生反映,也未去某医院复诊,在长达近11个月的时间内未经某医院用药,导致某医院未能及时调整剂量或用药,冉某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加重存在过失。综合全案,一审法院认定由某医院对冉某所受损害承担30%的民事责任,判决广州市某医院赔偿冉某26210元。判后,双方当事人息诉服判。

  【法官说法】常言称是药三分毒。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个体对药品的接受程度和反应,受到个体体质、基因等多方面的影响。在避免、减少药品不良反应方面,药品生产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三方各自负有避免、减少或减轻药品不良反应的义务。对药品生产商而言,应在药品说明书中对药品的不良反应作出警示,并就如何避免、减少不良反应做出必要的提示。对于临床治疗中新发现的药物不良反应,应及时上报药监部门,及时发布风险警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言,就已知的药物不良反应风险,对于患者尤其是需长期用药的患者,应当进行必要的告知说明,并采取合理措施对患者服药后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测和检查,以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尽量减轻药物不良反应的有害影响。对患者而言,服药后出现不良症状的,应及时复诊,向医务人员反馈用药后的症状以明确诊断和及时得到治疗,从而减轻药物不良反应的影响。人类对医学原理、药物属性的准确认知需经漫长的过程。本案中,患者服用阿德福韦酯而患上骨软化疾病属于罕见的不良反应事件。根据国家药监局2014年发布的风险警示通告,案涉药品于2005年投入市场使用之后十多年期间仅有二十余起不良反应病例。对因药物不良反应引发的医疗纠纷中各方过错及责任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充分考量,以求平衡保护患者权益与尊重医学规律两端,合理分配此类风险的承担。

  八、李某贤、冉某等诉北京某医学研究有限公司、北京某大学、广州某三甲医院药物临床试验合同案

  ——药物临床试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损害赔偿

  【案例要旨】在药物临床试验关系中,受试者同时与申办者、研究机构成立药物临床试验合同关系。申办者没有依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第四十三条和知情同意文件为受试者购买保险用以补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申办者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以受试者固有利益的损害为限。

  【基本案情】2012年8月18日,患者冉某行因“脑血栓形成(右侧颈内动脉系统)、高血压病2级,极高危”入广州某三甲医院治疗。经反复沟通说明,患者及其家属签署《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及《受试者代理人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由北京某医学研究公司申办并资助,由北京某大学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在广州某三甲医院实施研究的“改进高血压管理和溶栓治疗的卒中研究”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进行静脉溶栓治疗。同年8月25日,患者经治疗无效死亡,死因经尸检鉴定为大面积脑梗塞和脑疝形成。患者配偶李某贤、儿子冉某另案起诉广州某三甲医院(研究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生效判决认定广州某三甲医院未履行充分告知说明义务,延误患者接受溶栓治疗,判决广州某三甲医院有过失,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判决同时认定患方所受损失共计344430.3元,由广州某三甲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酌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中“对于损害或者并发症的赔偿”条款约定:“如果由于参加本研究导致您的亲属/朋友受到损伤或者出现了并发症,您应该尽快和研究医生取得联系,他们将帮助他/她安排合适的医学治疗。除此之外,本研究资助方已提供保险。当发生研究相关的伤害时,将由研究资助方和相应的保险公司,依据相关保险和赔偿条款,提供相应的免费医疗和补偿。”北京某医学研究公司(申办者)没有以患者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购买保险,但其海外母公司以北京某医学研究公司为被保险人购买了责任保险。

  李某贤、冉某根据该条款起诉请求北京某医学研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1500000元;北京某大学和广州某三甲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李某贤、冉某的诉讼请求。李某贤、冉某不服提起上诉。生效判决认为,冉某(受试者)与北京某医学研究公司(申办者)之间成立药物临床试验合同关系。由申办者提供给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等文件属于格式条款,应当适用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申办者没有依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第43条与知情同意文件为受试者购买保险用于补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试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伤残、死亡后果而不能得到保险补偿的,应当由申办者承担未购买保险所致违约责任。申办者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以受试者固有利益所受损害为限。据此判决北京某医学研究公司向李某贤、冉某赔偿292765.75元,同时驳回李某贤、冉某请求北京某大学、广州某三甲医院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例具有新颖性。案件涉及已上市药物使用方法改进的临床试验而非新药临床试验,在临床医疗实践中较为常见。案例涉及申办者、资助者(海外资助者与国内代表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医疗机构、研究人员及受试者等多个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二审判决阐述了此类药物临床试验中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涉及的风险,对于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权益保护及临床试验医学实践风险防范具有指导意义。关于各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定性。在药物临床试验关系中,受试者不仅与开展药物试验研究的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及药物临床试验合同关系,也同时与申办者(资助者)之间成立药物临床试验合同关系。特别是,知情同意文件关于“对于损害或者并发症的赔偿”条款中“关于申办者为受试者提供保险以便补偿”这一约定,约束的并非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机构即医疗机构,而是申办者即北京某医学研究公司。关于违约行为的认定。申办者应当为受试者提供的保险,并非是以申办者为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而应当是指以受试者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险。在申办者没有为受试者购买保险的情况下,申办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计算。在权衡违约责任的内容和范围时,指出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为:申办者没有按约定为受试者购买保险用以补偿,导致受试者出现死亡后果时不能得到保险理赔,从而合理的推论出申办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受害者固有利益的损害为限。

  九、广州某医院诉胡某等医疗服务合同案——患者符合出院条件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案例要旨】患者经治疗后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或其监护人有义务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基本案情】患儿胡某叶于2011年11月出生,于2012年3月13日由其父母胡某、刘某送至广州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暴发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脑膜炎奈瑟球菌B群)、脓毒血症、毛细血管渗漏综合征、肺部感染、面部、四肢皮肤软组织感染并坏死、急性细菌性结膜睑缘炎、双侧中、下鼻甲和鼻中隔缺如。经住院对症治疗,患儿脑脊液常规、生化正常,血培养、脑脊液培养转阴,肝心肾功,凝血功能正常。医方认为患儿具备出院条件,但胡某、刘某拒绝办理出院手续,拒绝留院陪护患儿,导致患儿长期滞留于医院而无父母陪伴。医方于2013年10月组织院内整形外科、感染科、神经内科、耳鼻喉科副主任、主任医师会诊。会诊意见为:女性患儿鼻再造的年龄以13岁-16岁为宜,鼻再造手术时机不能早于12岁;患儿四肢及躯干散在多处条索状增生性疤痕,但未影响生活及肢体活动;肢体疤痕无明确手术指征,可于家中注意肢体功能锻炼,门诊随访即可;患儿目前无明显临床感染征象,无明显神经系统异常,可以出院。医方另行组织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南方医院整形美容外科、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广州医科大学

  附属第二医院儿科专家进行会诊。会诊意见为:入院诊断正确;诊断规范及时;原发病已治愈,已达出院标准;面部、四肢皮肤的瘢痕形成,对日常生活无影响;鼻端、鼻中隔缺损,由于小儿目前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目前不宜接受整形手术,需到18岁以后方可行相关手术。

  广州某医院起诉请求判令胡某、刘某办理出院手续,将患儿接出院。医方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就患儿是否具备出院条件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多次委托均无鉴定机构受理。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医方组织的院内、外专家会诊意见及患儿现状,患儿原发病已治愈,皮肤瘢痕未影响生活及肢体活动,鼻部缺损目前不宜接受整形手术。患儿年幼,需父母陪伴照顾,共同成长,患儿父母拒不办理出院手续接回患儿,不履行其应尽的监护责任,影响患儿正常成长及医疗秩序。据此判决患儿父母胡某、刘某办理出院手续并将患儿接回。判后,胡某等不服提出上诉。生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近年来,患者因未达到治疗预期而滞留医院并拒绝出院的事件屡屡发生。患者符合出院条件而拒绝办理手续,拒绝出院无端占用本来就紧张有限的医疗资源,严重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医疗机构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患者或患者的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对于患者符合出院条件这一事实,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从审判实践看,有的判例通过委托鉴定查明这一事实,但此类案件往往不易被鉴定机构受理。如本案一审法院曾委托多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均未被受理。在此情形下,医方如果能够提供权威的同行评议意见,结合人民法院查明的患儿现状,法院可以根据优势证据的规则迳行认定。本案患儿符合出院条件但其父母拒绝办理出院,滞留病房长达数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医方为证明患儿符合出院条件,先后组织了院内、院外专家会诊,均表明患儿原发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脓毒血症、毛细血管渗漏综合征、肺部感染、面部、四肢皮肤软组织感染并坏死、急性细菌性结膜睑缘炎等病症已经痊愈而无必要留院治疗,同时患儿因年幼不宜进行鼻缺损再造术。故判决认定患儿符合出院条件,应由其监护人即胡某、刘某办理出院手续,履行监护责任,将患儿接回家。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引导督促患儿父亲胡某将患儿接出院回家抚养,判决取得良好效果。

  十、刘某等与广州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医疗纠纷和(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

  【案例要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在自愿、合法、平等及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调)解协议的,和(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医患双方有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

  【基本案情】患者马某因“胃间质瘤肝脏转移介入术后2月余”于2011年5月3日入住广州市花都区某医院,5月6日上午在局麻下行肝转移瘤肝动脉栓塞术。患者术后于5月14日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肝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定,患者在肝动脉栓塞术后出现急性肝功能衰竭是该手术的严重并发症之一,经救治无效死亡,属于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无法完全避免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某医院与刘某等患方家属于2011年5月17日、12月30日、2013年2月21日经花都区信访办及区卫生局协调,先后三次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医方向患方支付补助金共计273000元,双方就该医案再无争议。某医院履行协议后,患者家属刘某等起诉请求撤销上述调解协议,判决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等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等不服提起上诉。生效判决认为,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调解过程中,患方曾咨询过医学、法律专业人士,调解时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参与,没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具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可撤销事由,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医患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等反悔起诉要求赔偿缺乏充分理据,据此判决驳回刘某等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调)解协议,如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缺乏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可撤销事由,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对医患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无正当理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相较于漫长的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在有关部门主持协调下达成调解,是更为高效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化解医患冲突方面,调解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医疗纠纷调处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现行法律鼓励当事人优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调解要实现其定纷止争,化解医患冲突的作用,离不开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审查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充分继承发扬“枫桥经验”,支持、鼓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合法、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医患双方在此基础上达成的和(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篇三:案件对照材料医疗

  医疗卫生系统违纪违法案件问题剖析领导讲话稿

  下面,讲三点意见:一、深刻反思,从典型案件中吸取沉痛教训卫生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心存侥幸心理。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主要反映在违纪违法前侥幸不被查出,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出后侥幸得以从轻处理。其产生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从主观上来讲,是由于没有牢固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被贪图私利的个人欲望所俘虏,与其原有的自尊心和荣誉感产生矛盾,在内心矛盾斗争的基础上,产生了侥幸心理。一个党员能否坚守正确的价值观,关键在于他内心是否具有强大的精神力量,抵御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诱惑,关键是在于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如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污巨额资金超过亿元,拥有房产25套,却自作聪明地认为鱼和熊掌可以兼得。从当前的客观现实上来讲,确有一些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逍遥法外,导致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产生违法违纪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他们总想:别人没有被查出,怎么偏偏正好查到我呢?于是铤而走险,从客观上滋长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二)道德操守滑坡。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件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违纪违法人员价值观、利益观发生扭曲,道德操守滑坡,胆子越来越大,最终违纪违法,走向岐途。事实告诉我们,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每名党员干部都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尤其是医疗战线上的干部职工,每一天都面临着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在这种

  情况下,我们必须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不该拿的决不能拿。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否则,以违纪违法行为获取的不义之财,最终一定会使人陷入罪恶的深渊。

  (三)无视党纪国法。违纪违法人员目无法纪,明知故犯。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或普通的职工,我想,每一个人都明白,以任何方式骗取新农合资金都是违纪违法的行为。那么,明知是违纪违法行为,为什么还会去做?那就是他们不相信法纪的神圣与威严。人间正道是苍桑,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心所向。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必将受到正义的严惩。这些案件再次告诉我们,学法纪、知法纪、守法纪是多么重要。我们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在座的各位,一定要从中吸取沉重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要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否则,把党纪国法当儿戏,亵渎了法纪,必将受到法纪的严惩。

  二、认真剖析,深刻认识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的原因导致医疗卫生腐败问题的原因,有管理体制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一)权力失控、监督失效。医疗卫生系统个别单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内部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忽略了对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透明度,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少数岗位权力过大、权力集中,对医院重大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在这种形势下,只能依赖一把手的政治本色和清廉觉悟,一旦他们失控,走向违纪违法道路就只是时间问题。而医疗卫生系统内部的监督机构,不能完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失去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导致部分干

  部职工为所欲为,在客观上也为这些人违纪违法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违法犯罪行为滋长蔓延的土壤。

  (二)行业问题,纠治不力。当前,随着我国药品、医疗设备市场的放开,药械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盛行。由于医疗卫生改革的滞后,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问题仍然存在,药品收入依然是医院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商家为了进入医院药品市场,通过送礼、回扣等方式争取中标,中标后又积极对关键部门人员进行公关,并以回扣为诱饵,让医生开指定药方、到药店买指定药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高价药、拿回扣已经是一些人眼中的公开秘密。这些不正之风的蔓延,使一些人存在法不责众心理,认为其行为理所当然,导致滋生了腐败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怨声载道,群众看病越来越难。

  (三)心理失衡、信仰丧失。透视一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深刻教训,只有两条轨迹:一条是从政治上打开缺口;

  另一条是从经济、生活上打开缺口。而这两条轨迹的起点,就是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大潮对人们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产生冲击,滋长了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腐败现象,侵蚀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甚至毁掉了一批意志薄弱者。部分同志意志不够坚定,不注意世界观改造,抵不住诱惑,经不起考验,逐步偏离了人生追求的轨道,人生观、价值观蜕变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丧失了基本的职业信仰和职业操守,不择手段追求名利和物欲,直至做出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

  (四)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种大背景下,发展市场经济必将带来短暂的贫富差距。一部

  分人不能正确抵制错误的惟利主义思潮的影响,看到别人比自己收入高,看到其他单位比自己单位效益好,由羡慕到攀比,再到心理不平衡。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利益至上等扭曲心理,这种不正常的心态驱使一部分人搞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搞截留套取。在我们通报的案件中,安泰医院等几家医疗卫生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领导干部忽视了救死扶伤的高尚品德和职业道德,以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资金,这种金钱至上、藐视法纪的行为,必然会使他们一步步沦为金钱的奴隶。

  三、强化措施,切实防治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着力解决发生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腐败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事关卫生改革发展全局,必须强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第一,要继续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形式。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对照典型案件,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第二,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区卫生局作为卫生系统的主管部门,对全区卫生工作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系统内所有单位的行政行为、药品招标行为、药品使用行为、医疗服务和财会监督和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一是完善药品、器材采购制度。严把进货渠道,规范药品采购场所和药品采购的招投标制度,促成以服务质量、药品质量、让利金额为主要内容的公开经营、平等竞争、择优录选的购销环境;建立采购过程中的互相监督与制约机制,增加采购决策的“透明度”。二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采购、销售及日常收入管理等项目的内部审

  计制度,并定期公布医疗机构的财务报表,使财务状况公开化、透明化。不断完善药品用量监控、处方点评公示等规章制度。三是要建立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不要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落实在工作中。四是建立良性的用人及工资分配等制度。建立可操作性强的轮岗制度,特别是领导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必须定期轮岗,避免形成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要给制度通上电,切实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使干部职工都能在严格、明确、规范的框架内行事。

  第三,要不断强化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卫生部曾经制定了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生部门要从广大干部职工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各类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尤其是抓好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行政权力运行的公开。医院院务公开要全面落实卫生部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向患者公开、向内部职工公开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医疗器械采购、药品采购回扣要项项公开,要纳入年终述职述廉报告内容中,给班子和职工一个明白。要加强对卫生系统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要主动请审计、财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开展内审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等信息,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和费用查询制度。卫生系统要加强对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和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所属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医德医风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要完善内部监督,保证各项决策的透明度和集体参与,杜绝

  个人专权;要加强外部监督,通过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方式,建立起

  由社会各界群众组成的预防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第四,要严肃查处典型案件。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腐败问题,人

  民群众深恶痛绝,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治理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的关键。在惩治腐败这个问题上,区委的态度是一贯的、鲜明的、坚决的,就是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决不因权势大而回避、资历深而姑息、违者众而放任。对那些逾越制度“红线”、突破道德“底线”、碰及纪律“警戒线”、触犯法律“高压线”的人和事,要加大查办力度,特别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职位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严肃处理,坚决予以严惩。通过查处典型案件,让违纪违法人员受到应有处理,让更多的人受到教育,让制度和监督的缺失得到弥补,让有违纪违法动机的党员干部形成有效的震慑,让此类问题不再发生。

  第五,要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一是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大量案件说明,有些人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往往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因此,建立反腐倡廉思想道德防线是十分必要的。医疗卫生行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特别在年轻一代医务工作者中形成一种爱事业、讲奉献、不索取的高尚情操,把预防和治理行业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抓牢、抓实。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救死扶伤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着重解决在理想、信念、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教育广大医务工作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忠于职守,严于律己,爱岗敬业,廉洁行医,自觉抵制拜金主义思想。重点对医院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教育,这两方面人员权利大,权力

  辐射面广,面对的各种诱惑更为直接,从事的工作环境更为复杂,思想稍一放松,极易出问题。二是要探索和建立一套真正管用的监督制度和机制,在加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上取得新的进展。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治本力度,从外部环境上构成一种约束力,使党员干部不能腐败。三是要开展有效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效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有违纪违法动机的党员是最敏锐的“探查仪”和“警报器”。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渐变过程,警钟长鸣,可以防微杜渐。

  第六,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自觉承担起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各级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及时掌握和全面分析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其他班子成员必须做到“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负起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科室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变被动抓为主动抓,层层分解责任和任务,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局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抓住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局、院两级责任网络,对落实责任制不力、出现重大腐败问题或不正之风屡屡发生、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篇四:案件对照材料医疗

  xx年X月X日

  精品范文-医疗事故案患方陈述材料_法律文书

  江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何智芳诉贵溪市塘湾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委托贵会对该案进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我代表患方发表如下陈述:

  一、简述诊疗经过

  2xx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患者何智芳因怀孕280天并且诉轻微腹痛来到贵溪市塘湾中心卫生院检查。首诊医师只简单的听诊触诊后认为胎心音和胎位正常,就告知患者可以回家了,而并没有做B超等详细检查。当天下午17时许,何智芳又因腹痛由其母亲陪伴再次来到贵溪市塘湾中心卫生院检查,当时妇产科江医师在操场打羽毛球,就让一名中医师帮忙检查,听诊认为胎心音正常后,该中医师就让何智芳等腹痛的厉害时再来住院。2xx年7月26日晚上23时许,何智芳腹痛难忍,其母亲再一次带患者来到贵溪市塘湾中心卫生院,当时是妇产科江医师值班,江医师在检查之后感觉情况不对,便叫何智芳做B超检查。后B超提示胎儿已经死亡。遂于2xx年7月27日凌晨4时许给予引产,于5时30分产下一死男婴。悲痛之余家属向医院讨要说法。2xx年7月28日上午9时许,贵溪市卫生局来了几位领导帮忙协调处理此事,当家属询问医院小孩的尸体在哪里时,塘湾卫生院副院长王鹏说是“放在下面”,写作参考当时卫生局一领导还要求王鹏将小孩的尸体存放于冰箱中,等事情结束后再作处理。期间患方一再要求对死胎进行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但医院一直予以拒绝。2xx年7月30日晚上20时许,当患者的丈夫再次质问医院小孩的尸体保管的怎么样时,王鹏居然回答说尸体已经掩埋处理了。

  二、对诊疗过程的分析

  (一)首诊医师张凤梅未认真对胎儿进行全面检查,未进行产前评估。

  2xx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何智芳就因腹部不适来到医院检查,首诊医师张凤梅没有认真对产妇和胎儿进行仔细评估,只简单给予检查胎心音和胎位就让患者回家待产,并且在家属反映一周前就感觉有胎动频繁和产妇最近没有进行过B型超声波检查时也完全不予重视。张凤梅在没有对胎儿大小、胎儿宫内情况、双顶径、软产道、骨产道进行综合评估,未确定是否能经xx分娩的情况下草率、错误的让患者回家待产,严重违反了医疗常规与规范。

  另外,张凤梅作为只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应当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展工作,而其当时没有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工作而是独立当班,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的规定。

  (二)当天下午的接诊医师喻文晋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和规范,产前监护严重不到位,直接延误了患者行剖腹产手术的宝贵时间。

  2xx年7月26日下午17时许,何智芳因下腹疼痛再次来到该院,妇产科江医师未尽工作职责坚守岗位,论文写作而在球场打羽毛球,另吩咐一名中医师喻文晋来给产妇做检查,先且不说技术如何,单从资格上讲就已经不合法。且喻文晋当时根本就没有认真对产妇进行检查,也只是简单做了个胎心音和胎位检查,认为正常后就匆匆打发患者回家。而按照诊疗常规,此时患者已经腹痛7个多小时,即便是考虑初产妇产程较长(11—12小时)也理应进行详细检查以综合评估了。该医师不仅犯了与首诊医师同样的错误,且错的更加可笑离谱:

  xx年X月X日

  (1)、喻文晋作为一名中医师,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西医妇产科的检查和治疗,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另据我们从医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得知,喻文晋在2xx年7月26日之前并没有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卫生部(卫政法发〔2xx〕178号)《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按非法行医处理。

  (2)、患者再次来院就诊时已经腹痛7个多小时,按照诊疗常规应安排患者住院并对胎心音进行监测,一般情况下应使用胎心音监护仪实施全程监护,而喻文晋只简单做个胎心音和胎位检查显然严重地违反了医疗常规与规范,耽误了患者行剖腹产手术的宝贵时间。

  (3)、患者入院后喻文晋没有对患者进行宫口是否开全等情况分析。

  (4)、在家属一再提示喻文晋说产妇近期没有进行过B超检查的情况下,工作体会喻医师也完全不予理会和重视。

  对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当事医师喻文晋在对妇产科知识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冒然给患者进行简单检查就匆匆打发患者回家,很有可能当时胎儿在宫内就已经存在缺氧的表现,而由于当事医师喻文晋的漏诊误诊,产前监护严重不到位,直接延误了对患者何智芳进行剖腹产手术。

  (三)会阴侧切没有指征,应保护母体。

  接生医师江爱群在明知道胎儿在宫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还对患者进行会阴侧切术,增加了患者的痛苦。此时应对死胎进行处理以方便通过产道。

  (四)家属一再要求对胎儿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亡原因,但医方不仅一直拒绝尸检,甚至在没有取得我当事人何智芳的同意下,私自处理胎儿尸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而胎儿尸体作为物的属性,也应该由其母亲何智芳才有资格进行处理,医方私自掩埋胎儿尸体的做法完全是在毁灭证据,导致举证不能,应承担完全责任。

  三、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看法与分析

  鹰潭市医学会于2xx年9月27日作出本医疗纠纷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免费论文双方对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均表示认可,但患方对“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和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难以接受。

  (1)、患方认为这不是单纯的死胎或者胎死腹中。因为当时产妇已经完全进入了产程,是医疗机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患者何智芳的胎儿死产,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因为医疗机构极其不负责任,那么胎儿是完全可能活着顺利娩出。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指出,造成死亡的,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鹰潭市医学会作出的“属于四级医疗事故”的结论明显偏低,显失公正。

  (2)、患方尤其不能理解“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说法,换句话说就是指产妇承担主要责任。产妇就诊之前没有出现任何异常症状,严格按照医嘱进行产检和活动,没有进行过任何保胎治疗,胎儿发育也非常好。其次,根据妇产科常识,成熟胎儿的脐带长为50~60厘米,而医院的病历记录为脐带长约60cm,说明患者胎儿的脐带长度是在正常范围之内,而鉴定结论中称脐带细长完全没有根据,纯属捏造。另外,病历记录中只是说脐带有轻微扭转,而该扭转是不会对脐带血液供应有任何影响,更不会导致胎儿死产,但鉴定结论中则称脐带极度扭转,况且这个扭转还有可能与胎儿死亡之后至分娩的过程中操作有关,这明显夸大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鹰潭市医学会对死亡原因的分析存在

  明显的严重夸大和莫须有的推论。

  xx年X月X日

  综上,我们认为,贵溪市塘湾中心卫生院在未认真对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和胎心监护的情况下,并且我当事人一再强调一周前就感觉胎动明显和没有进行B超检查的情况下,匆忙草率地让其回家待产,并且发生医疗争议后医方在未取得我当事人何智芳的同意下私自处理死胎,毁灭证据,导致对胎儿的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案应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依法应当承担完全责任。

  此致!

篇五:案件对照材料医疗

  “以案促改典型案例对照剖析材料

  通过学习“以案促改”案例材料,吉庆违纪案件给我的感觉是触目惊心,胆大妄为。结合案例,我就如何做好自身廉洁自律工作,如何加强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范,下一步如何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我从“讲纪律守规矩”的角度谈几点认识。

  1、坚守“红线”,严守规矩

  “以案促改”活动开展以来,集团、省公司和公司等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下发了很多案例,也重申了很多关于加强廉洁自律工作的文件和通知。一方面反映了各级领导对廉洁自律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各级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为我们划的“红线”,立的规矩,是“高压线”,绝不能触碰,更不能逾越。我对这些文件和通知始终如一的态度就是:认真学习,细心体会,了然于胸,严格遵守。把这些规矩作为自己履职的基本规矩和准绳,做到坚守“红线”,严守规矩。

  2、慎独慎微,敬畏规矩

  规矩是写在纸上的,能不能化为自己的自觉行动,不仅要靠上级部门和广大职工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自己能不能做到“慎独”和“慎微”。不断在工作中提高自己的“修炼”和“定力”,从“内心”,从“一点一滴”把握好自己,对规矩和制度要时刻心存“敬畏之心”,努力形成防微杜渐、见微知著、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3、防范风险,明确规矩

  作为基层单位的负责人,守土有责,不仅自己不能在廉洁自律方面犯错误,更不能让手下的职工犯错误。一是要善于发现并找准廉政风险防控

  点,研究风险发生的成因和预防措施,要本着兼听则明,从谏如流的态度听取各方面的中肯意见,坚持抓廉政风险防控不松手;

  二是要建章立制,明确规矩,划定红线,加强教育,使职工对制度心存敬畏,不敢约雷池一步,带出一支让领导放心,让职工安心,使职工家属放心的队伍。

篇六:案件对照材料医疗

  Whatyouwant,youmusteitherstrivetocatchuporgiveupaltogethe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医疗纠纷材料怎么写

  医疗纠纷材料:纠纷双方基本信息;患者住院治疗整个过程的详细叙述;患者病情变化过程;关于纠纷双方的处理意见;日期。

  医疗纠纷发生后,要解决医疗纠纷,无论是何种途径,都免不了要进行医疗纠纷材料的书写,这是对医疗事故陈述的一种形式,也是协商调解或者仲裁诉讼时了解案件的一种途径,所以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下面就为大家解答一下医疗纠纷材料怎么写。

  一、医疗纠纷材料怎么写1、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1)医方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这是前题,如果这个前题不存在,那么医疗事故是一定不构成的;(2)患者在接受诊治后确实存在一定的不良后果,这个不良后果不只包括将会永远存在并影响患者健康的后果,也包括一过性发生,给患者身体造成痛苦或损伤,经治疗恢复如常的,当然这种情况一般在级别上是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3)是关键,也就是在前两者同时存在时,判定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三者是相辅相承的,三者同时成立,则医疗事故就构成了,其中任一要件不存在,结果就是否。

  2、那么作为患者一方,论述的主要目的是如何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医院一方,论述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什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双方都应该围绕着上述构成医疗事故的要件来论述,言简意赅、直中要害。

  二、下面谈一下医患双方在书写陈述时,常见误区。

  1、力主病历虚假。

  逐句逐字的寻找病历中存在的错误,包括明显的笔下误。看了上述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要件,大家应该明白,不要说是笔下误,就是病历书写中存在严重的书写不规范,只要医生在诊治过程中不存在过失,那么书写不规范是不可能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此即使你列上一百条,都是没有意义的。另外,病历书面规范中也是允许医生或是上级医生,按照一定要求去更改病历的,所以并不是有涂改,就能称之为撰改病历,因为除非病历有大量、严重的、不按规范的涂改或是全盘伪造,否则都不影响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效证据,而且是首位的,所以把精力放在寻找这样的错误上,是一个误区。

  2、纠缠在告知问题上。

  确实,医生在诊治过程中,负有告知义务,如果存在的话,当然不能不提,但不可放很大精力,甚至是全部精力在这个问题上,因为没有告知在多数情况下,只能算作一个过失行为,常常是和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关系的,也就是要件三将不存在,那么有没有那种情况下,它不只是个过失行为,而会转变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关键呢?当然有,就是在做手术或是做一些创伤性诊断、治疗等情况下,需要征得患方的同意时,这时告知就很重要,这时患方是有做和不做的决定权的,那么告知就和结果有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告知就成了不得不纠出的问题了。所以纠缠告知问题,要有的放矢,切不要一把抓。

  关于医疗纠纷材料怎么写的回答如上所示,在书写医疗纠纷材料时一定要写清楚事故发生的全过程,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切记书写虚假的医疗情况,否则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一定要按照相关要求书写事实情况,论述要简洁明了,更加要事实清晰。更多问题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篇七:案件对照材料医疗

  Puttingpeoplefirstandrespectingemployeesisthekeytosuccessfrombeginningtoen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

  医疗纠纷案件陈述材料怎么写?

  医疗纠纷案件陈述材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患者病情以及治疗经过陈述;整个住院期间患者情况陈述;申请人,日期。

  因为医院出现医疗失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对于患者家属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而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提交的一些书面材料更使患者家属觉得一头雾水不知道从何下手,今天我们就来讲解一下发生医疗事故后常用到的医疗纠纷案件陈述材料怎么写的问题.

  医疗纠纷案件陈述材料范本申请人:__,女,汉族,__年__月__日出生,农民,住__村;联系电话:__被申请人:__医院。住址:__。主要负责人:__,系该医院院长。联系电话:__

  申请人__,系__人,现将申请人因冻结肩在被申请人医院住院治疗,因该院医疗事故导致申请人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事实经过陈述如下:

  一、__医院第一次住院(年7月5日-2015年7月9日):

  1、术前:申请人__于年下半年后感觉右肩关节疼痛不适,于2015年7月7日下午(医院篡改病例写成是2015年7月5日入院,实际就是2015年7月7日入院),至__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右冻结肩;医院在没有告知患者术中、术后或者操作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取得患者及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医院于2015年7月7日10时在患者右臂丛麻醉下行右冻结肩粘连松解术。

  2、术中:医院医生在麻醉医师行臂丛麻醉后,进行粘连松解术,医生对患者的右手前后左右上下用力进行拉升牵引手术,当时患者就疼痛得大声喊叫,并说手骨都断了,要求照片,医生说其吃不住苦,并告知要加强功能锻炼,四五十天后会慢慢恢复。

  3、术后:患者即感觉右手疼痛难忍,并有少量出血,随后并有青肿现象(护理记录中有记录,但手术记录中没有记载);患者即提出要住院继续治疗,到2015年7月9日,医生就告诉患者做完手术是这样,要求其回家休息四五十天就会慢慢缓解。医院医生开了点消炎药、止痛药劝患者出院休息治疗,连一般的检

  查都未做情况下,更没有进一步的拍X片确认是否有关节脱位及肱骨撕脱骨折的并发症,就草率要求患者出院。

  患者在医生的劝告下,于2015年7月9日出院休养;出院后,患者右手青肿,疼痛难忍,几乎无法动弹,生活基本由其丈夫照料。但由于医生明确告知其手术后四五十天是会很疼痛,因此,患者在出院后三十几天时间里一直未意识到有可能是右关节脱位和肱骨撕脱骨折。直至年3月16日患者感觉病情并不象医生说的那样四五十天后疼痛会慢慢消失,病情会逐渐好转,相反,病情却越来越重,于是到__医院进行X线检查,检查结果为“右肩关节脱位、右肩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患者立即找到__医院的原治疗医生,把检查结果告知,医院决定为其再行复位手术。

  二、__医院第二次住院(2015年8月17日-2015年10月23日):

  15年8月17日手术前讨论小结中术前诊断为:陈旧性肩关节脱位、右肩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见8月17日手术前讨论小结)。于2015年8月17日下午行切开复位术。术中检查发现右肩关节陈旧性前下脱位,骨质极疏松,大小结节撕脱骨折,肩盂关节面及肱骨头关节面破坏严重,复位后肱骨颈部分缺损。手术后患者于2015年9月到__人民医院做CT和X线复查,术后其肩关节功能丧失,已造成不可逆转性后果。

  综上,__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违反诊疗常规,且有篡改病例行为,其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右手肩关节功能丧失的严重后果。

  申请人保证以上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请求__市医学会秉公鉴定,弘扬正义,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医学会

  申请人:

  年2月10日

  以上是一份医疗纠纷案件陈述材料的范本,一般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各不相同,造成的后果也不一样,但是陈述材料主要是用来向医学会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所用,所以一般据实描述整个医疗过程发生的始末以及造成的损失后果就可以了.如果需要律师协助,欢迎继续咨询.

篇八:案件对照材料医疗

  Apersonlivesanddies,butaslongasyoulive,youmustliveinthebestwa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

  医疗纠纷材料如何写?

  导读:医疗纠纷案件陈述材料范本:申请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住址、主要负责人、系该医院院长。联系电话、申请人、现将申请人因冻结肩在被申请人医院住院治疗。

  在发生医疗事故的纠纷之后,患者可以选择调解、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的医疗纠纷材料,对事故中的详细情况进行说明。那医疗纠纷材料如何写?将为您提供其中的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的范本,供大家参考。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患方:王**,男,**岁医方: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医院陈述人:一、简要治疗经过:患者年9月22日以“胃镜检查发现胃粘膜下包块2周”为主诉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

  1、胃底间质瘤2、十二指肠球部溃疡3、肝多发囊肿。于同年10月19日行手术治疗,拟手术名称为:剖腹探查术、根治性胃大部切除术。麻醉方式为:全麻。手术8:30开始,13:00结束,历时五个半小时,实际手术名称为:剖腹探查术、部分胃切除术、脾切除。术后诊断:1、胃间质细胞瘤2、肝囊肿二、关于医方存在的违法及过错:(1)术前准备不充分,术中违反操作常规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本案医方作为大型的、三甲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完全有责任、有条件、有能力、也有义务按照医疗护理常

  规进行操作,使病人得到正确的、适当的诊治,同时应在现行医学科学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尽可能的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

  根据解剖学,脾脏质地较脆,通过脾胃、脾结肠、脾膈和脾肾韧带等固定于左上腹部,在胃切除术操作过程中,这些韧带传导拉力,如果术中不注意保护,易造成脾撕裂伤。所以术者动作应轻柔,助手拉钩的位置、拉力要适当。

  在本案中,被告显然未尽充分的、必要的注意义务,从术前小结及手术同意书中可以看出,医方没有对术中可能发生的脾损伤的后果进行充分预见并采取有效的避免措施,即在这两份文件中对脾损伤的可能无任何描述。由此可以说明医方在术中没有采取相应手段对脾脏以保护,从而发生了脾脏损伤。

  (2)医方没有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并刻意隐瞒脾脏切除事实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本案中,术前医方根本就没能预见到脾脏损伤的可能,所以更谈不上对此风险的告知;术中,当发现脾脏损伤时,医方应立即告知患者家属,以保证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在切除脾脏时更应该取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应用通俗的语言充分告知脾脏的

  生理功能、切除脾脏可能带来的对患者健康的影响。但,本案中,医方不仅不告知,而是采取隐瞒的态度,直到术后数日复查B超时,患者才发现脾脏缺失。

  (3)病历存在不真实现象,且前后矛盾,其描述与患者实际状况不符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本案中,手术记录:“胃大弯与脾脏有粘连,且粘连致密”。根据腹部外科学常识,脏器粘连的常见因素有手术、腹腔感染、创伤、出血、异物等,而本案患者是飞行员体质,根据此次住院病历记载,患者平素健康。

  所谓“粘连”,只能是医方非客观、非真实的描述,意在推脱其责任。

  本案中,病历记载,12月1日普外科讨论:“术中因解剖变异等因素,脾出血无法止住,行切除。”该描述由于手术记录“胃大弯与脾脏有粘连,且粘连致密”前后不一,患者到底是“粘

  连”还是“变异”,前后矛盾,无法让人信服。三、关于损害后果:

  根据生理学理论,脾脏是机体最大的免疫器官,是机体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的中心,通过多种机制发挥抗肿瘤作用.脾脏切除导致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的紊乱,将影响肿瘤的发生和发展。

  本案中,患者是胃间质细胞瘤,根据医方肿瘤科医生会诊意见,“目前对该病良恶性的的诊断标准不统一”,即患者所患疾病是否为恶性,尚无定论。但北京肿瘤医院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患者健康的脾脏被无端切除,免疫功能下降,这势必给患者造成重大影响。

  四、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常规,不认真履行充分注意义务,不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导致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我方认为,医方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治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了患方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应鉴定为医疗事故,并由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尊敬的各位专家,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希望各位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失与不足,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者合法的权益,从而也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

  此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

  患方代理人:

  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的范文,对医疗纠纷材料如何写这个问题都会有相关的了解。在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如果确实是因为医院方面的过失引起的医疗事故,患者应尽量搜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能够提供越多的证明材料,对自己获得赔偿就会越有帮助,并且在提供的书面材料中,对事实进行详尽的描述。

篇九:案件对照材料医疗

  以案促改对照材料——案件认识体会和剖析材料(可编辑)

  一、对案件的认识对于党中央严肃查处案件,全面彻底肃清其流毒影响,我衷心拥护、坚决贯彻。目无纲纪、肆意妄为,严重践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给党的绝对领导造成极大危害,给政治生态造成极大危害,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严重玷污了党员领导干部形象,严重损害了党的事业。对他的处理,是党中央、作出的英明决策。深得党心、深得民心,充分表明了我们党从严治党、从严治军的坚决态度。再次证明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国家不存在制度笼子之外的权力,也绝不允许有国法之外的特殊党员二、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对照案件进行了深入反思,寻找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在剖析问题存在根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初步明确了下一步努力方向。剖析如下:1.在实际工作中,我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决听从党中央和指挥,强化党性洗礼,树起先锋形象。作为多年的党员干部,我始终在党言党,能够通过不断学习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我也能按照学习要求进行及时学习,但是认真反思自我,我认为有时候对党的创新理论研究学习不重视、不扎实、不深入、对一些基本理论研究的不透彻。有时存在工作比学习重要的认识偏差,有时因为工作需要,更多地侧重于吃透上级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侧重把精力放在完成工作任务上,导致在学习理解、运用指导工作上不完善,缺乏创新工作举措的理论基础。“一语不能践,万卷徒空虚。”如果学归学,做归做,学用脱节,言行不一,那么再好的理论也是一纸空文。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也存在没有将党的创新理论运用到工作中去的情况,在联系实际和付诸实践上动的脑子少,没有把党的创新理论作为推进工作的的根本指针、解决问题的思想武器、立身做人的行为准则。

  2.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是全体党员言行的总规矩和总遵循。党章也是立党管党的总章程,是党内法规制度和各项纪律的总头,是最大的政治纪律。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增强党章意识,把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更应深刻学习领会党章做到融会贯通,尊崇党章、敬畏党章、践行党章。指出,“学习党章是全体党员的基本功,这个功课要经常做”。按照“两学一做”活动要求,我对党章党规进行了认真学习,自己的党员意识有了更进一步的强化,但在实际践行中,还存在一些差距,对身边违章的行为有时候也没有及时进行坚决斗争,“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的意识也不是非常强烈。对照党章规范自己的行动的自觉性还不够。

  3.敬业精神不强,工作标准不高,先锋模范作用不突出,当群众“尾巴”方面。虽然我对工作的态度是积极认真的,对生活的要求是简单的、朴素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有时出于多方面考虑,怕出问题、怕担责任、怕影响自己的发展,在进取精神上有不足。感到工作力度大了,干在前面就是出风头,招致别人说闲话,有“枪打出头鸟”的担心和顾虑。认为工作稳妥、保持中游就差不多,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基于以上想法,削弱了创先争优的劲头,缺少了大胆创新的勇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力度和效果,如果任其发展将会使自己意志消沉、精神懈怠,混时度日、庸庸无为。

  在坚定理想信念方面的剖析情况存在问题:认为身处基层岗位,应多干实事,少讲理论,在学习上有重工作业务学习,轻政治理论学习的思想,对政治理论学习要求不高、对政治理论学习时间不足,对政治理论学习不够热情,放松了自己在精神层面追求和政治信仰高标准要求。对重要讲话、重要精神学习走过场,不深入,对未理解的重要讲话、重要精神没有穷原竟委。

  在严守党规党纪方面的剖析情况存在问题:一是思想认识还不到位。在学习过程中没有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意义,认为自己天天都在看这些要求,没有在思想上引起重视,认为只是走过场,等待观望。

  二是遵守党规党纪、执行制度不够严格。不注重细节,不注意小事,有时放松对纪律和制度的敬畏,没有做到防微杜渐,容易在小事和细节上出错误。

  加强制度建设方面的剖析情况存在问题:对纪律、制度说的多、落实的少,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大。在制度的执行方面,存在认真执行的不够,存在制度挂在墙上、喊在口头上,或者是松一阵紧一阵,执行缺乏连续性,落实没有实效性。

  三、原因分析^p认真反省,深刻反思,自己存在的这些问题,既有社会环境和客观条件等方面的影响,但根本性、决定性的因素还是在自身、在主观、在内因。对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和按党章办事的要求执行的还不够严格,缺乏持之以恒用党的纪律来要求和规范自己,严格自律还不够经常,导致思想上有松懈,执行纪律打折扣,忽视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作风对领导班子建设、个人素质提升的重要性。四、整改措施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落实:1.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党委班子增强只争朝夕、奋发有为的强烈意识,牢牢抓住全面推进部队战斗力建设的有利时机,真抓实干,快速推进,力争迈上一个新台阶。特别是干部骨干,思想认识进一步统一,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充分认识正规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找准问题,理清思路,准确把握关键。明确认识,理清思路,明确管理方面要解决哪几方面突出的问题,应从哪几方面去抓,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抓战斗力建设,不能满足于把文件指示传达到,而是要看到底达到效果没有,如何坚持不懈的抓好抓实。解决好落实条令不严格、管理松懈、作风纪律松驰、落实制度不力、事故案件及得不到有效遏制的问题。只有明确了思路才抓有目标,而不是盲目的抓。3.狠抓党员骨干,提升能力,积极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党员队伍的落实能力高低,直接决定了党委决策的成败。大力培养强有力的党员队伍,要通过培训,压担子,手把手教方法、教经验、言传身教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队伍的工作能力,以点带面,盘活整个正规化管理工作。

  4.突出行动,注重成效,提高战斗力水平。“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在干工作的时效性下大力度,一切向战斗力提升上聚焦,注重实效,用标准提升队伍战斗力和自身能力素质。

篇十:案件对照材料医疗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的案例_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前言:本案是一起严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患方其权利主张经历了较艰难的过程: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2012年6月13日原告提起诉讼,7月19日首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根本否认自身存在医疗过错,并以上述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兵团某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而休庭,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2013年1月8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来疆主持举行了“听证会”。最终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3月20日复庭。2013年5月6日兵团某垦区法院判决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按照40%医疗过错“参与度”作出判决。虽然赔偿数额因患者是兵团职工而不属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同和法院未平衡“两个鉴定”以及

  未正确适用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判标准而未达预期赔偿数额,但总体上讲属于原告胜诉(原告之初衷不仅仅是主张赔偿,更重要的是“讨个说法”)。此外,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其司法鉴定费用,也是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费用悬殊〗}。至此,本起严重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较圆满画上了句号。总结本案成功之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应不断探索,包括庭前诉讼方案的设计{程序与实体上},诉讼过程中的抗辩{对抗性},以及患方律师在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中的重要作用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可反映案件基本情况和这类案件运作的脉络,仅供参考。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原告刘某、康某等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证实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该医疗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本庭采纳与参考。一、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

  2011年9月23日,患者王某在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做T检查发现右肺下叶有3左右的肿块,医生嘱咐住院。于是于2011年9月26日19时30分入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住院确诊“右下肺周围型肺癌;双侧肺大疱”。鉴于患者王某的病情和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不属于专科医院,于是患者到乌鲁木齐新疆肿瘤医院进一步诊断,该院检查诊断后建议转院治疗,并开具了转院证明。但是患者家属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从科室主任到院领导数次交涉要求转院,被告医院坚持不同意转院,后来只好接受被告兵团某师医院住院治疗。

  2011年9月29日,被告医院向患者及家属提出要先做“肺大疱”,患者及家属不同意该方案,并于同日下午找到“专家”,专家称:“病人身体不错,最好一次性处理”。之后到10月7日,被告医院在未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和告知手术方案(原本两套方案)的情况下,只通知次日11时做手术,并称:“先做肺大疱,7—10天再做肺癌”。在此情况下患者家属在“手术知情通知书”上签了字。

  被告医院于2011年10月8日,对患者王某行“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行胸腔镜探查左肺大疱切除手术”。术后即2011年10月11日上午做胸腔透视发现患者胸部左侧手术缝合部位胸腔内

  两根肋骨折断,同时胸腔内有大量积液。此外,病历上记载:胸腔积液行胸穿处理。被告医院坚持自己的错误手术方案。对患者治疗的目的应当是首先切除肺部原发肿瘤病灶,或者与肺大疱一并切除,但其本末倒置。被告明知自己不是肿瘤专业医院,不完全具备该专业技能,又不让转院,使患者错过了专业治疗和最佳治疗时机。而且其手术失败,术后患者病情一直没有好转,病痛难忍,其肋骨断裂与胸腔淤血凝结(血肿)的诱发感染导致了肿瘤生长和扩散。即便如此,患者在住院第16天时被被告医院被迫出院,同时给患者停了针。之后,因患者病情加重而又入院,直到第二次住院被告医院也未能给患者做肿瘤手术,最终导致患者王某于2012年2月9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由此不难看出,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其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医疗过错。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对此,被告医院以该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并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其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被告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略}三、被告医院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略}四、原告郭某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与事实依据{略}五、被告兵团某师医院承担医损赔偿数额和计算方法{略}综上所述,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患者死亡与院方医疗损害行为有直接的关系,即先行“肺大疱”手术,胸腔积液感染促使患者肺癌迅速增长和扩散,是造成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篇十一:案件对照材料医疗

P>  案件警示教育自我剖析材料范文(4篇)

  案件警示教育自我剖析材料1根据总队、支队的统一部署,大队组织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警示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在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剖析:一、自身存在原因由于忽视了理论学习,影响了自己理论素质的提高,使思想上不够解放,在解决和处理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时,认识缺乏深度。工作中范文一XXX同志20xx年负责XXX医院全面工作以来,锐意改革,奋发进取,强化管理,使医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成为XX县镇级医院的佼佼者。业务收入由20xx年的80万元增至20x年的300万元。医院党支部20xx年以来连续5年被评为XXX镇先进党支部,20x年被评为XX县先进党支部;医院先后荣获XX县卫生系统医疗质量三等奖、政风行风评议满意单位、XX县文明单位等殊荣。XXX同志1998年以来连续11年的年度考核均被评为优秀等次,20xx年以来,亦年年被评为XXX镇优秀共产党员。

  以人为本抓队伍XXX同志从抓团结,抓制度入手,锤炼出一支团结奋斗、廉洁奉公、业务精湛的医疗队伍。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作风,团结班子成员,使院领导班子成员都树立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在工作中敢于创新,勇于开拓,团结协作,形成了强有力的领导集体。二是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管理制度,并实行岗位责任制,特别是注重全体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要求党员以自己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引导教育广大医务人员,树立高尚的医德医风和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免费接送产妇和危重病人。三是实行派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育贤纳士。对有上进心和责任感的医生派出去深造,创造优

  越环境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并实行能者上,庸者下,不论资排辈的竞争机制。近几年来,医院共引进专业技术人才10人。四是把思想教育寓于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之中。适时组织医院员工开展乒乓球赛等活动,使干部职工以娱冶情,在活动中培养团队精神,大大地增强了医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率先垂范好班长XXX同志深知,打铁先须自身硬。作为一名人民的医生,一定要掌握精湛的医术、过硬的本领,才能更好地为患者排忧解难。于是,他到XX县人民医院进修并利用工作之余参加XXX医学院临床医学专科、本科的学习。每当遇到疑难病例,总是以坚韧的毅力去研究、探索,不解决问题不罢休。XXX同志勤奋好学,掌握了过硬的医疗技术,尤其是白内障复明手术在镇级医院的医生中首屈一指。近年来,XXX同志平均每日接诊的病人达60人,不管什么时候,只要病人需要,他都随叫随到,深受群众的好评。在刻苦钻研业务的同时,XXX同志想方设法抓好医院的硬件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起建筑面积达2000平方米的门诊综合楼,购进了B超机、X光机、生化自动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全自动尿液分析仪等一批先进的医疗设备。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医务工作者,XXX同志始终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抵制卫生行业的不正之风,不管是腰缠万贯的富翁,还是一贫如洗的百姓,也不管是领导,还是群众,他都一视同仁,细心给予诊治,从不索取病人的钱物,对一些有特殊困难的病人,他给予力所能及的照顾。如2006年,他免费为XXX敬老院的五保户XXX施行白内障摘除术,使该患者重见光明,在全镇当时传为佳话。案件警示教育自我剖析材料2在这次“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中,经过学习教育和深入思考,我个人对反腐倡廉教育有了更深的理解,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对照工作实际,作如下自我剖析:一、存在问题:1、对反腐倡廉的思想认识有待加强。原来我总认为,自己只要做到拒腐防变,洁身自好就行了,少数腐败分子左右不了大局。通过集中警示教育学习,我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

  是当前一项非常紧迫、非常重要的工作,反腐倡廉事关党的建设事业,事关党的生死存亡,事关小康社会建设,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一个腐败分子,特别是一个腐败的领导干部,将遗误一个单位乃至一个地方的发展。因此,今后必须提高认识,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2、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这些年,我能够做到在大的原则和是是非非上能够站正立场,没有在不廉洁上出现什么问题,做到了“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干好自己的事”。然而仅仅做到这些,对于一个领导干部来说是非常不够的。几年来,我自己也想为基层残联做点实事,办点好事,有时也搞点有求必应的行动,但主动性仍然不够。通过警示教育学习,我认识到这实际上宗旨观念淡化的表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立党之本、执政之本,也是领导干部立身的重要条件。二、今后努力的方向通过近一时期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同志们的帮助,使自己在思想上有了很大提高,深刻认识到了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思想认识升到了新层次;责任意识得到了新增强;自身建设找到了新水准;奋斗方向确立了新目标。今后工作中,我要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一名单位负责人,我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二是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判断、检验是非功过。正确行

篇十二:案件对照材料医疗

P>  医疗行业腐败与作风问题专项整治研讨材料在卫生系统中,长年工作在医疗卫生战线上,不论是领导同志,还是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加班加点是经常的事,付出了比其他行业更多的辛苦和努力,为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做了大量工作。应该说,卫生系统的绝大多同志是好的,是值得尊重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尊敬和信赖的一支队伍。越是这样一支光荣的队伍,越要维护集体的荣誉,越要带好队伍,越要管好自己,坚守医疗工作者服务人民、救死扶伤的高尚职业道德,确保卫生事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两促进,两提高。下面,讲三点意见:一、深刻反思,从典型案件中吸取沉痛教训卫生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心存侥幸心理。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主要反映在违纪违法前侥幸不被查出,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出后侥幸得以从轻处理。其产生主要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从主观上来讲,是由于没有牢固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被贪图私利的个人欲望所俘虏,与其原有的自尊心和荣誉感产生矛盾,在内心矛盾斗争的基础上,产生了侥幸心理。一个党员能否坚守正确的价值观,关键在于他内心是否具有强大的精神力量,抵御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诱惑,关键是在于理想信念是否坚定。如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贪污巨额资金超过亿元,拥有房产25套,却自作聪明地认为鱼和熊掌可以兼得。从当前的客观现实上来讲,确有一些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逍遥法外,导致违纪违法党员干部产生违法违纪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他们总想:别人没有被查出,怎么偏偏正好查到我呢?于是铤而走险,从客观上滋长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侥幸心理。

  (二)道德操守滑坡。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件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违纪违法人员价值观、利益观发生扭曲,道德操守滑坡,胆子越来越大,最终违纪违法,走向岐途。事实告诉我们,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每名党员干部都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尤其是医疗战线上的干部职工,每一天都面临着金钱和利益的诱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不该拿的决不能拿。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否则,以违纪违法行为获取的不义之财,最终一定会使人陷入罪恶的深渊。

  (三)无视党纪国法。违纪违法人员目无法纪,明知故犯。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或普通的职工,我想,每一个人都明白,以任何方式骗取新农合资金都是违纪违法的行为。那么,明知是违纪违法行为,为什么还会去做?那就是他们不相信法纪的神圣与威严。人间正道是苍桑,这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人心所向。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无论是谁,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必将受到正义的严惩。这些案件再次告诉我们,学法纪、知法纪、守法纪是多么重要。我们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在座的各位,一定要从中吸取沉重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要自觉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否则,把党纪国法当儿戏,亵渎了法纪,必将受到法纪的严惩。

  二、认真剖析,深刻认识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的原因导致医疗卫生腐败问题的原因,有管理体制和社会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医疗卫生行业内部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一)权力失控、监督失效。医疗卫生系统个别单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内部制约机制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忽略了对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和

  监督,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透明度,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少数岗位权力过大、权力集中,对医院重大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在这种形势下,只能依赖一把手的政治本色和清廉觉悟,一旦他们失控,走向违纪违法道路就只是时间问题。而医疗卫生系统内部的监督机构,不能完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失去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导致部分干部职工为所欲为,在客观上也为这些人违纪违法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违法犯罪行为滋长蔓延的土壤。

  (二)行业问题,纠治不力。当前,随着我国药品、医疗设备市场的放开,药械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盛行。由于医疗卫生改革的滞后,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问题仍然存在,药品收入依然是医院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商家为了进入医院药品市场,通过送礼、回扣等方式争取中标,中标后又积极对关键部门人员进行公关,并以回扣为诱饵,让医生开指定药方、到药店买指定药品。在医疗卫生行业,开高价药、拿回扣已经是一些人眼中的公开秘密。这些不正之风的蔓延,使一些人存在法不责众心理,认为其行为理所当然,导致滋生了腐败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怨声载道,群众看病越来越难。

  (三)心理失衡、信仰丧失。透视一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深刻教训,只有两条轨迹:一条是从政治上打开缺口;另一条是从经济、生活上打开缺口。而这两条轨迹的起点,就是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大潮对人们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念产生冲击,滋长了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腐败现象,侵蚀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甚至毁掉了一批意志薄弱者。部分同志意志不够坚定,不注意世界观改造,抵不住诱惑,经不起考验,逐步偏离了人生追求的轨道,人生观、价值观蜕变为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丧失了基本的职业

  信仰和职业操守,不择手段追求名利和物欲,直至做出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

  (四)利益驱动、铤而走险。我国目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种大背景下,发展市场经济必将带来短暂的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不能正确抵制错误的惟利主义思潮的影响,看到别人比自己收入高,看到其他单位比自己单位效益好,由羡慕到攀比,再到心理不平衡。久而久之就产生了利益至上等扭曲心理,这种不正常的心态驱使一部分人搞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搞截留套取。在我们通报的案件中,安泰医院等几家医疗卫生机构,追逐利益最大化,领导干部忽视了救死扶伤的高尚品德和职业道德,以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资金,这种金钱至上、藐视法纪的行为,必然会使他们一步步沦为金钱的奴隶。

  三、强化措施,切实防治医疗卫生领域腐败问题着力解决发生在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腐败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事关卫生改革发展全局,必须强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第一,要继续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形式。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对照典型案件,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第二,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区卫生局作为卫生系统的主管部门,对全区卫生工作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系统内所有单位的行政行为、药品招标行为、药品使用行为、医疗服务和财会监督和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一是完善药品、器材采购制度。严把进货渠道,规范药品采购场所和药品采购的招投标制度,促成以服务质量、药品质量、让利金额为主要内容的公开经营、平等竞争、择优录选的购销环境;建立采购过程中的互相监

  督与制约机制,增加采购决策的“透明度”。二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采购、销售及日常收入管理等项目的内部审计制度,并定期公布医疗机构的财务报表,使财务状况公开化、透明化。不断完善药品用量监控、处方点评公示等规章制度。三是要建立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不要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落实在工作中。四是建立良性的用人及工资分配等制度。建立可操作性强的轮岗制度,特别是领导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必须定期轮岗,避免形成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要给制度通上电,切实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做到用制度管某某、按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使干部职工都能在严格、明确、规范的框架内行事。

推荐访问:案件对照材料医疗 对照 案件 医疗

版权所有:睿智文秘网 2009-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睿智文秘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睿智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辽ICP备09028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