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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心得(完整)

发布时间:2022-09-13 10:30:0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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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心得(完整)

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心得5篇

【篇一】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心得

关于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的刑法思考(一)

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历来是我国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任务。我国刑法对惩处这种犯罪有着明确的金科玉律,同时,我国的刑事政策以“不手软、出重拳”的原则予以体现。这次重庆对以文强、陈明亮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实施严惩,又进一步表明了党和国家对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严惩不贷的决心。“打黑除恶”虽说是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之用语,但毕竟也含有法律性的内涵,事实上,在对这种犯罪的刑法调整中,客观上呈现出真正能够构成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比例并不高,而绝大多数为黑恶势力的有组织犯罪,但由于刑法对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缺乏专门的规定,无意之中使刑法在调整这类犯罪时以一般有组织犯罪予以相待,而凸现出失准性和缺力性。为此,如何让刑法能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彰显出对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调整的准确力和震慑力,值得我们去深思熟虑,故笔者欲围绕本文主题略陈管见,以供同仁赐正。
一、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的刑法含义
现行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00年12月5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为该《解释》在出台后由于四个条件是否为选择性与同时性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纷争,于是,2002年4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立法意义上作出了解释,即:“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显而易见,立法解释是最终的解释,依据这样一个立法性表述,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概括就很为清晰了,即:“以非法控制社会为主要目的,凭借有组织的暴力手段和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控制一定的地域和行业,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且有高度严密组织性的暴力犯罪集团。”1]
据笔者所知,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能够达到立法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比例并不是很高,但大部分的涉黑有组织犯罪是介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有组织犯罪之间的,“带黑有恶”的黑恶势力的有组织犯罪是表现相对活跃、突出、常态的一种反映。“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时尚的提法,叫做黑恶势力。”2]“对目前我国危害极大的黑恶势力犯罪在理论上应该如何认定,是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还是己构成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认识不尽一致。”3]的确,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讲,对于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在刑法的调整上因缺乏专门条文的明确,只能以一般有组织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理。“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为所欲为,欺压群众,打架斗殴,强买强卖,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团伙。”4]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恶势力有组织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有一定的相似性,又有客观上的异同性。笔者以为,恶势力组织是奠定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进化的最初基础,但它要成为真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怕少不了一个过渡的演化阶段,那就是先变成黑恶势力组织再过之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黑恶势力组织实质上充当着坚固基础的属性作用,自然也就成为最后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果的实质基础。笔者注意到,有学者曾提出过要求将恶势力组织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如:“‘恶势力’实际上处于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发展的较高阶段,有些‘恶势力’在组织结构日益严密、人数发展壮大后,往往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于这样的组织,应当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5]但是,立法机关为何不予采纳此种主张,当然与立法解释的规定存有相当的差距有关,这里就是缺乏“黑”的成分,因为“黑”中必然含“恶”,而“恶”中未必有“黑”,只有当“带黑有恶”时才能更加接近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笔者感到,黑恶势力有组织的犯罪确实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近似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一种特殊性的犯罪,同时从违法程度上衡量也不亚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它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同的核心点,就是有悖于立法解释规定上所要求的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性和利用公权力而实施的作恶行为的刚性化条件等。所以,它为半专业的涉黑性有组织之犯罪,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就为全专业的纯黑性有组织犯罪。笔者认为,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到今天已不能用单纯的政治视觉去作审视,而已具有刑法蕴藏着的内涵,其含义应是指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与纪律,人数较多,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非法控制社会一定的区域或行业,欺压、残害民众,从而获取不法的经济实力,对经济、社会秩序产生相当破坏的组织化犯罪。
二、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在刑法调整中之缺略
“刑法调整的对象似乎涵盖所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因为只要立法者将一个法律规范规定以刑罚作为最后制裁手段,这个法律规范就具有刑法性质,而成为一条刑法规范。因此,刑法不同于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它几乎涉及到所有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它站在所有法律部门之后,成为社会秩序的最后保障。”6]曲新久教授的这段话深刻地刻画出刑法作用的真谛性。在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刑法规定中,有着明确的条文和罪名,即刑法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的这条规定来看,分别有三个罪名是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专门设立的,也就是该条文第1款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该条文第2款为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及其该条文第4款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继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这三个罪名又分别做了具体的基本特征和含义的明确。譬如:该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基本特征做了四条规定外,又对“发展组织成员”、“包庇”、“纵容”的含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使人们对于这类犯罪的法律认识和理解有了见实知籍的效果。当然,司法解释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基本特征,由于没有明确四个条件是同时具备,还是可选择的情况时,导致了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的争论,以致影响刑法调整的实效,为此,立法机关以权威性的层面及时作出了相关的立法解释,并且明确了四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的规定,并且又对四个条件做了稍些的修改,以使人们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基本特征有了更为清楚的把握。
众所周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相比,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均有显明的不同之处,更为重要的是在本质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属性,因而刑法特别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受到刑法的确认后,对于产生的涉及到其他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将按罪刑相当原则来作对应性的调整,但前提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为基础。然而,从司法实践的反映中,占居较高比例的应该是“带黑有恶”的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的确,从表面上看这种有组织犯罪与真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十分相似,也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纪律,人数较多,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对社会的一定区域和行业进行着非法的控制,并欺压、残害群众,从而获得不法的经济利益来作为支撑本组织的经济来源,对经济与社会秩序具有破坏作用。但是,往往因为对照立法解释而缺乏条件的同时性,或者没有公权力被利用缺欠的保护伞事实,就难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恰恰这种有组织犯罪比单纯恶势力的有组织犯罪又来得恶性程度高很多,造成的社会危害影响也大的多,让受害的群众或某一被他们非法控制的区域或行业出现谈虎色变的恶果,可由于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又不能作针对性像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样的调整,而只能以一般有组织犯罪的刑法规定来进行处理,同时,对这种有组织犯罪所涉及到的其他不法行为作罪与刑的均衡处罚。似乎从刑法调整的角度,对于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也能起到惩治的作用,但就刑罚的效果和对司法追求的公平正义来权衡,显然是存在缺略性的,同时严格按罪刑相当原则也是存有一定距离的,其理由有三:一是这类有组织犯罪产生的不法结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不法结果严格来讲不分上下;
二是虽说在有些方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要求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太大,反过来倒是给社会带来的负效应几乎是一致的,因为在一般的民众看来这种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给人们产生的心理阴影也是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是用暴力等非法的手段来欺压、残害群众并从中获取相当的经济利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雷同,并且在组织形式与架构上也是用“不法之财”作为办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以赚取更多的钱财。另外,在组织上既有成文,又有不成文的纪律和规则,作为组织成员的严守准则,其组织者和领导者统领着这一组织并策划着某一不法组织计划。比如:有50余人的黑恶势力组织,平日非法对某市的水果批发市场、菜市场、一条出售烟的马路和一条食街进行控制,并在组织者、领导者的策划要求下让手下的马仔去每一柜、每一家的经营、销售者处收取保护费每月5000元。当有一位老兵为谋生欲以经销蔬菜放摊从业后,在他到收购蔬菜地的途中分别被这一组织的5个成员用所驾轿车拦下,第一次以告诉口吻要求其要懂规矩;
第二次以警告口吻要其拎清并限令其付款;
第三次干脆就以最后通牒的命令口气进行告知明日付款。而这位有战争经历的老兵仍不过尔尔,听而不闻。然而,当到了次日该组织的6个打手真的出现在老兵面前,不仅将其摊位翻倒,而且还对老兵以拳相待,尽管老兵身手不凡但还是无法逃过6人的重拳和重脚,结果被打得轻伤卧床。之后,他去有关部门诉告,因缺乏所谓的证据等被回绝,老兵实在感到不服而书信当地的主要领导,在领导的干涉下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一查却查出了类似这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经营者、销售商的案件达30余案。在对这类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处理时,司法部门感到这一组织缺乏政治保护伞等要件而难以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刑法调整,于是只能按一般有组织犯罪的规定,分别以敲诈勒索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理,对其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以主犯身份从重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虽然这些犯罪者得到了刑法调整,但绝大多数被害者依然愤愤不平,使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留有缺陷。
通过上述实例,可以看出对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因现行刑法缺乏专门规定而客观上给刑法的调整带有力不从心的状态,笔者感到无论从社会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均有弥补缺失的要求,以使刑法对这种犯罪调整更是有力。

【篇二】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心得

【摘要】有组织犯罪以其对社会巨大的危害性和整体冲击性,当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司法机关和刑法理论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和危害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范围。如何改革和完善立法与司法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从理论上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刑罚惩治问题,成为各国所共同关注的问题。那么有组织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有什么区别?如何认定有组织犯罪?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 概念 认定中国的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旧社会的帮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各类黑社会组织进行大规模的严厉打击,短短几年内便使得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有组织犯罪的各种雏型──结伙犯罪和团伙犯罪增多。根据中国警方所公布的数据,从 1986 年到 1994 年,中国所查获的犯罪团伙数量,已由 3 万多个发展到 20 万个;
其成员也由 11 万余人发展到 90 万人。个别地区重大(及特大)刑事案件的 70 — 80% 是犯罪团伙所为。(2)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虽然目前中国多数犯罪集团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有些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因而可以说,在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 (3) ,并呈“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的趋势” (4) 。从某种程度上讲,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中国境内各种犯罪活动中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一种恶性犯罪,它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有组织犯罪是近年来各国立法、司法打击的重点,也是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为此,笔者发表拙见,以飨同行.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犯罪定义方面,没有哪一种犯罪比有组织犯罪更难让立法者作出明确的表述。此外,理论界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又比任何其它犯罪的定义都多。这种状况一方面说明,有组织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犯罪现象;另一方面亦反映出,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义无疑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organizdcrime”,但国际上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而各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内涵外延上都不尽相同,如墨西哥法律汇编下的定义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我国法律认为严重的某项罪行;
(5)香港有组织罪案的定义是:是持续和经常不断的刑事共谋,通过正当或卑劣、合法或非法手段从社会里攫取巨利,它是利用威吓和贪污手段而得以存在,它又利用种种法律漏洞,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法律制裁。在现实方面,有组织罪案集团要手下严格纪律,要手下卖命去作奸犯科,而集团首脑通常都置身事外,逍遥法外。(6)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概念说等诸多观点。(7)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改和更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8)但即使对于该定义,也仍有争论。中国学者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之日就存在争议,时至今日,仍然如此。通观国内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按其定义所辖范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其一,最广义说。这种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组织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形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9)有的学者明确提出,目前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10) 。这种学说的根本缺陷在于,将松散的、根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结伙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有违刑法理论的传统认识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划分无疑将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组织犯罪之中。其二,广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在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固定、社会危害性大、反侦查能力强的集团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它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和普通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两种情况。(11)这种学说的不足之处,是将犯罪集团作为与黑社会组织并列的有组织犯罪形态,在概念上存在逻辑矛盾。其三,狭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关系,内部机构紧密、等级森严、犯罪能量大、抗衡社会和自我防护能力强的最具典型意义的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例如有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实际上就是指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12)此种学说将有组织犯罪局限于黑社会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人为地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排除在外,不符合我国当前有组织犯罪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为: 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组织,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它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件:1) 目的要件: 即有组织犯罪的目的是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2) 存在形态要件: 即有组织犯罪是以犯罪来表现其存在的。这是典型的“以手段证明目的”的认定规则。3) 组织要件: 即有组织犯罪具一定组织形式的.从理论上讲,如果撇开其它要素,单从组织成员的数目来考察的话,毫无疑问,组织应是由一定数目的人员所组成。也就是说组织的构成应有最低的人数限制。构成组织起码应有三人。例如, <<意大利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 “三人或三人以上,以犯罪为宗旨而结社,首谋或创立,发起此类非法结社者,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台湾地区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通过的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犯罪组织,系指三人以上,有内部管理结构,以犯罪为宗旨或以其成员从事犯罪活动,具有集团性、常习性及胁迫性或暴力性的组织。就语意而言,所谓组织应是指多人在一定程度上的集合。从中文表达习惯看,一个人、两个人均不能视为是多人,只有三人或三人以上时,方可称为多人。正如俗语所讲,“三人谓之众”。

因此,我们认为,犯罪组织在成员数量上以最少三人为标准是比较科学的。在组织结构方面,有组织犯罪较其他犯罪的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有组织犯罪的范畴包括: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13)。这说明,有组织犯罪应包括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从组织规模、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上说,三者实际上是犯罪组织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发展形态。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根据目前我国学者的阐述,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众多的人数,有自己的名称、帮规和较为严密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范,成员相对稳定,分工有序,等级森严;
(2)犯罪活动多元化、网络化,犯罪成员基本上是刑事犯罪的骨干和职业罪犯;
(3)组织本身相对稳定,具有一套能够逃避社会控制和法律制裁的防护体系,犯罪反侦查能力较强;
(4)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如对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影响;
(5)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性整体体现出其反社会的社会亚文化特征,具有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格格不入的犯罪亚文化。

二、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由于对有组织犯罪进行研究的角度和方法不同,对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划分也有所不同。在美国,有的犯罪学家根据所从事的犯罪活动的性质把有组织犯罪分为四种类型;
(14)也有的犯罪学家从具体行为的角度,将有组织犯罪的类型分为赌博、贩卖毒品、高利贷、合法的买卖、工会、卖淫和违禁酿造贩酒等类型。(15)在我国,有的犯罪学家将有组织犯罪划分为五种主要类型,即传统型、职业型、种族型、国际恐怖型和邪教型;
(16)有的犯罪学家对有组织犯罪从六个方面进行了分类;
(17)也有的法学家从刑法学研究的角度将有组织犯罪划分为任意的有组织犯罪、必要的有组织犯罪以及有组织犯罪的下游犯罪洗钱罪。(18)这些分类都是对有组织犯罪的极有价值的探索性研究,对我们深入认识有组织犯罪有很大的帮助。笔者认为,对有组织犯罪类型的划分要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1)多维性原则。有组织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式,不可能按某一个固定的标准或者单纯从某一个角度对它进行单一的划分,而应该以不同的分类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我国有组织犯罪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深入的认识;
2)现实性原则。不管采用何种方法、从哪个角度进行划分,划分的基础都应该建立在对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的现实情况的准确认识和把握上,即任何一种划分都应该在现实中找得到相应的案例,而不应只是理论推导或主观预测,即使这些推导和预测可能有很充足的依据. 按照上述基本要求,我们认为,可以将有组织犯罪从以下六个不同角度划分为 20 种主要类型:(19)(一)按组织化程度分。有组织犯罪明显不同于单个人犯罪的地方在于它是由三个以上的犯罪成员所实施的犯罪,并且这种犯罪是有预谋、有组织的故意犯罪。换句话说,有组织犯罪的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组织性。因此,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在组织化程度方面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其进行类型上的划分,应该说是所有划分中最具意义的一种划分。从组织化程度的角度看,我们可以将有组织犯罪划分为黑社会型、带黑社会性质型、流氓恶势力型和一般团伙型。(二)按犯罪手段分。按各种有组织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通常采用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方式,可以将有组织犯罪分为暴力型、技能一智能型、提供非法商品型和提供非法服务型。(三)按活动方式分。根据有组织犯罪的活动方式,可以将其分为无恶不作型、一专多能型、单一专业型和游击型。(四)按活动领域分。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活动领域,可以将其分为行业帮会型、城镇流氓恶势力型、农村宗族型和流窜型。(五)按隐蔽程度分。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在犯罪过程中的隐蔽程度,可以将其分为非法谋求“合法”型和“合法”掩护非法型。(六)按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关系分。根据各种有组织犯罪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关系,可以将其分为境外渗透型和内外勾结型。三、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是对法律的适用,司法实践领域对犯罪的认定一般是遵循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加以进行.在实践中,执法者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不能真正的理解立法原意,他们将四要件进行肢解后在一一套用.这极易忽视乃至曲解犯罪概念,本质和实质,在纷繁复杂的犯罪现象面前不能剥清事实准确定罪定性.为此,笔者试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述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三个基本要素:1.组织要素在对有组织犯罪进行认定时,确定“组织”的存在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笔者认为在此方面采用的对策是,着重审查各成员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意愿以及有无合力而为。而行为人如何加入组织,以及组织各成员之间是否彼此相识、有无等级关系等则并非认定有组织犯罪的必备要素。上述认定方法或标准与 我国澳门地区的<<有组织犯罪法&& 第一条第二款的精神是一致的。该款规定:认定黑社会罪的存在,不需:a.有会址或固定地点开会;b.成员互相认识和定期开会;c.具号令,领导或级别组织以产生完整性和推动力;d.有书面协议规范其组成或活动或负担或利润的分配。2.组织的稳定性要素对于组织稳定性的要件主要采用了主观标准来判断,即只要证明各行为人具有在一定时间内维持长久稳定的犯罪活动的目的,尽管行为人上述目的并未实现,亦足以认定存在稳定的犯罪组织。这种见解至少排除了行为人主观上以实施一次犯罪为目的的共同犯罪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可能。同时,它也避免了以组织存在的时间长短为标准判断组织稳定性所存在的不确定性。3.犯罪目的要素共同的犯罪意图是有组织犯罪必备的主观要件,这种意图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在确定的意图中,可以是意图实施某一种犯罪,如抢劫罪或绑架罪等,也可以是多项犯罪,如非法借贷、勒索和剥夺自由罪等。总之,简单地说,在认定有组织犯罪问题上,如果行为人达成一致的犯罪意思,并意图稳定地合力从事犯罪活动即构成有组织犯罪。需指出的是,在认定有组织犯罪方面,除了上述实体要素外,程序法的规则亦不应忽视。应当看到,司法实践中,从某种意义上讲,认定有组织犯罪的最后决定权掌握在法官手中。

因为法律的适用离不可对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确定法律的内涵以及法律的精神。换句话说,就是确定立法者的意图。(20)当法律未能直接作出明确规定或相关的法律概念不确定时,法律解释就更显必要。在众多的法律解释中,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的解释从某种意义上讲更具有权威性。我国虽然并非实行判例法,但是,现代刑事司法要求法院平等、稳定及有延续性地适用法律,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参照和遵循前判的需要。特别是上诉制度的存在,使得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是不得不考虑上级法院已形成之司法见解。四、结语鉴于上述情况的严重性,我国政府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对有组织犯罪采取了集中力量,严厉打击的行动。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全国各地摧毁了一大批犯罪团伙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其中一部分犯罪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已经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同时,也揭露出一些充当有组织犯罪保护伞的腐败的政府官员,其中有些已经被绳之以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促进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政府同时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整顿,力图减少和消除经济领域内存在的有利于各种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土壤以及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政府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措施和行动已经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有组织犯罪势头受到有力的遏止。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没有将这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局限于犯罪的有组织化层面、囿于刑事犯罪领域,而是将其提升到社会层面,以正视现实的勇气和将其作为突出社会问题加以解决的决心,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犁庭扫穴式的斗争,从根本上遏制和铲除黑社会犯罪发展蔓延的社会条件。

【参考文献】(1) 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2) 孙茂利:《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原因分析与趋势预测》,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6年第10—11期。(3)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载《人民日报》1997年3月14日。(4)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0页。(5)郭自力:《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6)重罡、璞玉:《当代中国“扫黑”纪实》群众出版社(7)莫洪宪著:《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8) 计永胜:《刑事司法制度面临有组织犯罪的挑战》,载《国外法制信息》1997年第2期。(9) 邓又天、李永升:《试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类型》,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10) 丁慕英、单长宗:《中国对有组织犯罪──走私罪和洗钱罪的惩治与防范》,载《法学家》1998年第2期。(11) 莫洪宪著:《有组织犯罪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12)康树华主编:《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94页。(13) 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载《人民日报》1997年3月14日。(14)[日]菊田幸一:《犯罪学》(中译本),群众出版社 1989 年版,第 91 页(15)[美]维特·赖特:《犯罪学导论》(中译本),知识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321 页(16)康树华主编:《当代有组织犯罪与防治对策》,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78-189 页(17)《法学研究》 1997 年第 6 期(18)高一飞著:《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0-31 页(19)黄立:《有组织犯罪类型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第06期92~105(20)〔葡〕弗雷达斯?阿马留(freitas do amaral)著:<<行政法&&(direito administrativo),第二卷,里斯本,1998年葡文版,第132-133页。

【篇三】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心得


浅论有组织犯罪
提纲: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二、有组织犯罪形式方式三、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四、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五、有组织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对策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形成认定趋势发展预防对策
有组织犯罪一直以来都是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恶性毒瘤,如何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邪恶势力,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最鲜明的特征,有组织犯罪产生的内在原因、发展、演变、趋势等问题的深入分析,在摸清楚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潜在规律后,从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市场预防,断绝犯罪效益,增加犯罪成本等几个方面提供有效预防和制止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对策。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我国犯罪学界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有以下几种说法:1、犯罪集团说:有组织犯罪就是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它是一种最为严重的共同犯罪。
2、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说:有组织犯罪是指故意犯罪者操纵,控制或直接指挥和参与犯罪,其组织结构严密,登



记森严成员相对稳定,有特定行为规范和有逃避法律制裁的防范体系的犯罪联合体。
3、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普通犯罪集团说:有组织犯罪就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组织有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组织。
以上三种观点都带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因素,但已存在片面性对有组织的含义理解有歧义。所谓“有组织”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主体本身的组织,二是行为主体的组成结构。笔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单位和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的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组织,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例如: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而在特殊情况下,虽然没有形成犯罪组织,但行为人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某种犯罪,由于带有明显的行为上的组织性,为此也称为有组织犯罪。
二、有组织犯罪的形成方式1、家族型
所谓家族型:就是指由一个家庭或一个家族的成员为基础形成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即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犯罪组织就是一个家族型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典型代表。
2、地域型
这是以一个地的朋友、同乡等关系的人为主组织起来的犯罪组织,即以地缘关系形成的犯罪组织,地域型的犯罪组



织往往以累犯或惯犯为头目,以本地的一伙犯罪分子和游手好闲之徒为骨干而形成的,是典型的地方流氓恶势力。
3、犯罪联合体型
这是由各种犯罪团伙和集团联合组成的一类犯罪组织形式。一般说,犯罪联合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松散型,另一种是稳定型。
三、有组织犯罪的认定
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是对法律的适用,司法实践领域对犯罪的认定一般是遵循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来加以进行,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述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即三个基本要素:
1、组织要素
在对有组织犯罪进行认定时,确定“组织”的存在是一件颇为困难的事情,为此采用的对策是,着重审查各成员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意愿以及有无合力而为。而行为人如何加入组织,以及组织各成员之间是否彼此相识,有无等级关系等则并非认定有组织犯罪的必备要素。
2、组织的稳定性要素
对于组织稳定性的要件主要采用了主观标准来判断,即只要证明各行为人具有在一定时间内维持长久稳定的犯罪活动的目的,尽管行为人上述目的并未实现,亦足以认定存在稳定的犯罪组织。



3、犯罪目的要素
共同犯罪意图是有组织犯罪必备的主观要件,这种意图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在确定的意图中,可以是意图实施某一种犯罪,如抢劫罪、或绑架罪等,也可以是多项犯罪,如非法借贷、勒索和剥夺自由罪等。
总之,在认定有组织犯罪问题上,如果行为人达成一致的犯罪意思,并意图稳定地合力从事犯罪活动即构成有组织犯罪。
四、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
当代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从总体上说是日益增多的发展趋势,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的黑社会势力。当前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虽然还未具有庞大的组织,但就其发展的广泛性,特别是犯罪的严重性,作案的比例明显增大,“武装化”程度增强,作案手段更加凶残,趋于职业化、智能化、现代化,已达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此次我们应该看到,大量的团伙会发展成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而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的预备队,或者说是其初始阶段,如果不严厉打击,综合治理工作跟不上,中国将会重新出现曾一度消失的黑社会犯罪是很有可能的。因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
五、有组织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对策



犯罪市场是犯罪活动得以存在的前提,而犯罪预期收益大于犯罪成本则是犯罪“理性人”、“经济人”实施其犯罪行为的准则。如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加里·贝克尔教授(Gary·S·Becker)认为“人们成为罪犯,并不因为他们心理与其他人有什么不同,而是‘成本’与‘收益的不同’”。因此,对于我国的有组织犯罪活动预防,我们可以从控制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市场,断绝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效益或者增加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成本为直接目标,从现实可行的各方面来构建我们的预防措施体系。
1、针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市场的预防(1减少商品短缺现象的存在
与正常市场相对应的犯罪市场的产生,原因是由于正常上不能提供满足人们需求的要求。绝对或是相对匮乏的商品是有组织犯罪活动关注的目标,例如:我国的高档汽车、原油、香烟,由于供求关系不平衡,客观上形成了较为有利于卖方的市场。此次有组织犯罪集团就可以通过非法的手段或者渠道(例如走私、贿赂等方式)获得该种匮乏的商品,以谋求经济上的利益。减少或消除商品短缺的现象就成为我们控制预防有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2加强违禁品管理和控制
这里的违禁品是指国家禁止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但是,需要并没有因为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被禁止而



消失,对于有组织犯罪而言,从事该类行为既容易获得超高的利润,也容易形成市场的垄断。因此,对违禁品的严格管理也是预防有组织犯罪的必要措施。
(3抑制公众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要求
联系前两个方面,犯罪市场的形成必须要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方,否则在非法商品和服务将不能实现其“价值”。公众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可能会出现膨胀的趋势,因为经济的全球化意味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全球化下的需求必然较一国条件下的需求,无论在范围、品种和质量上都要大得多,这中间当然也有对非法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但是,抑制这种需求却是一件比前两个方面更为困难的事,因为这其中包含有消费者心理偏好的内容,而这又受到商品短缺和犯罪化的影响。所以,犯罪市场形成的三个方面要联系一致。
2、断绝犯罪效益
断绝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效益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1阻止犯罪效益的实现
现行的财务审查和管理制度,使得有组织犯罪的收益并不能像合法收益那样可以自由、任意地被使用。犯罪集团必须将有组织犯罪的非法所得浅论经我国有组织犯罪通过各种形式转换成形式合法的收入,这就是洗钱的行为。因此,



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社会对洗钱行为采取了各种较为有效的法律以及金融制度上的措施来防范洗钱行为。
(2建立事后的没收制度
有组织犯罪以牟取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而且以其非法收益为其存在、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建立没收有组织犯罪非法收益的制度,剥夺了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资本,也就剥夺了其强大的犯罪能力。
3、增加犯罪成本
增加有组织犯罪的成本,是与控制犯罪效益相对应的,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加强证人保护措施
由于有组织犯罪有强大的犯罪能力,对社会公众的压力比一般犯罪要大得多,这往往对证人出庭作证构成威胁,证人因畏惧报复而不敢作证,最终使得这些犯罪人得以逃脱电网。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更多考虑的是运用治安行政法法规、刑事法律对打击、报复证人者予以处罚的方法来实施证人保护,为此我国是可以对证人身份保密制度进行完善,推行对证人进行安全隔离等制度。
(2采取一些特殊的侦察手段
特殊的侦察手段包括窃听、监视等方式。对于特殊的侦察手段可以采用,但应该慎重,合理的模式是先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它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并且应当将特殊手段的使用



领域限定在非常有限的范围。
(3建立制裁其与犯罪组织非法交易的法律体系有组织犯罪之所以能够得以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原因是政治腐败。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加强反腐败的力度,将有组织犯罪的手段成本提高到更完好的水平。
(4建立职能化、专业化和效能化的国家有组织犯罪机构有组织犯罪的职业性和隐蔽性要求反有组织犯罪的机构具有职能化、专业化和效能化功能。具有设立专门化、职能化机构,才能提高反有组织犯罪的效率,即时的处理有组织犯罪的案件,降低犯罪活动的成功率和破坏面。为此,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反有组织犯罪机构的建设和完善。
(5加强国际反有组织犯罪的合作
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趋势要求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力量,打击本国的有组织犯罪。此外,还应该积极参加国际合作、配合、协助它国的打击活动,包括参加相关的国际条约,履行国际义务。加强信息、情报的收集和交换以及人员交流。参加国际讨论会,会议增强学术交流。互惠的进行司法协助,如引渡、代为搜查、刑事诉讼转移管辖等。
总之,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已经出现了各种现实案例,但仍然只具有相对的意义。首先,在犯罪现实与过程中都是相互包容、相互转换的;
其次,由于有组织犯罪的发展速度



比较快,很难期望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内把所有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等全部包括无遗;
最后随着有组织犯罪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已有的类型等将会出现新的变化,而且新的类型等诸多因素也肯定会逐渐产生。因此,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问题上,我们决不能养虎遗患。我们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王汉斌《关于》,载《人民日报》1997年3月14日
[2]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典的创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80页
[3]郭自力:《论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
[4]丁慕英:《中国对有组织犯罪——走私罪和洗钱罪的惩治与防范》,载《法学家》1998年第2期
[5]高一飞:《有组织犯罪问题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6]高立:《有组织犯罪类型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6期92-105页
[7]叶高峰、刘德法:《集中犯罪对策研究》,2001年1月1日出版,出版社:中国检察
[8]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41页


【篇四】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心得

反家暴法讲座心得

#反家暴法讲座心得1#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后果严重,给无数家庭造成了悲剧,或妻离子散,或人财两空。受害者不分性别、年龄、学历,而且受害者往往基于各种原因不敢对外说。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施行,标志着制止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2016年6月25日,在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的发起下,新乡市妇联、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法官陈静、湖南省家庭暴力危机干预中心特约维权律师万薇、新乡市婚姻家庭律师代表牛志强以及来自北京、天津、湖南的法官、律师、公安代表的参加下,齐聚新乡,共同就《反家暴法》的立法背景及司法实践做了研讨,以期推进法治进步!
上午,陈静法官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莆田经验”,并就自己切身经历给我们全面阐释“控制性暴力”、“人身保护令”,从法官视野让我们对反家暴法有了全面的认识,也为我们今后的反家暴工作提供了借鉴!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遗憾的是本次立法并没有将性暴力、经济控制纳入进来。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

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紧急情况下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同时送达有关机构,给施暴者以威慑力,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
下午,万薇律师从律师视野与我们共同分享了反家暴的“长沙经验”,并就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与人身保护令、离婚诉讼的衔接做了详细探讨,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发出者为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的威慑力要远远高于其他机关,它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的直接依据,以及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为离婚诉讼受害者争取最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过一天的探讨,参与各方受益匪浅,也为今后的反家暴点燃了星星之火,笔者作为当时的参与律师,也非常荣幸能接触这一全新的领域。#反家暴法讲座心得2#
在“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为维护妇女权益,提升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倡导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文峰路街道邀请了文景律师事务所邱晓玲律师,为辖区60余名妇女开展了《反家庭暴力法》专题讲座。
家庭暴力被喻为“家庭癌症”,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也严重影响了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反家庭暴力宣传对于建立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讲座中,邱律师就中国首部反家暴法,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了详细解读。邱律师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就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和现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结合典型案例和法律条款,深入浅出地解析了因家庭暴力造成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严重影响了儿童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自杀、杀人等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广大基层妇女干部纷纷表示,通过本次讲座,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服务妇女群众的能力,并表示回到村里后要广泛宣传,让“反家暴、找法律”的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注家暴、反对家暴的良好氛围。#反家暴法讲座心得3#
3月18日下午,福城法律援助部、大水坑社区妇联、大兴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联合开展了“妇女权益维护”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活动。本次讲座的主题是:《反家庭暴力法》知识宣传与学习。其目的是向社区居民宣传《反家庭暴力法》,提高社区居民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识和了解,学习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及应对措施,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颁发背景介绍
律师为社区妇女讲解什么是家庭暴力?以及有哪些暴力形式?
律师讲解《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强制报告制度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如何做?
律师讲解什么是“人身保护令”以及如何进行家暴取证进行有奖知识问答,回顾本期讲座主要内容#反家暴法讲座心得4#
为进一步提升妇女依法维权意识,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切实做好乳城镇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6月18日至20日期间,乳城镇康乐社区、大东村委相继举办了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之反家暴法专题讲座,大批镇村(居妇联干部职工、妇女群众参加了讲座。宣讲现场,主讲律师胡熙武详细介绍了制定和实施反家暴法的目的和意义,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释法,阐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结合《反家庭暴力法》,就如何预防家庭暴力进行自我保护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与维权途径:一是尊重保护妇女,坚持“零容忍”与受害人本位原则,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态度。二是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认知水平,向妇女群众提供维权服务,增强妇女自我保护意识,防患于未然。三是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协作,加强对妇女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鼓励妇女向(村居民委员会、镇妇联、公安机关、法院寻求帮助,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权。讲座中还设置了知识问答环节,妇女们纷纷踊跃发言,现场气氛活跃,法治宣传教育效果显著。此次活动旨在通过法治讲座的形式向广大妇女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潜移默化地增强妇女的法律素质、法治观念、维权意识和能力。乳城镇妇联将切实做好妇女儿童保障工作,保

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促进多部门协作,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法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反家暴法讲座心得5#
、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家庭暴力的现状:有资料表明,中国2.7亿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殴打等暴力行为外,危害性最大的精神暴力,即冷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影响和破坏婚姻家庭幸福的重要因素,已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成为了亟待解决的严峻问题。
三、立法的必要性: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撑,缺乏足够的司法干预,缺乏行之有效的社会救济渠道,受害者得到支持十分有限,根本就不能制止家庭暴力,有些受害者报警或寻求妇联帮助后,反而会招来更大家庭暴力,导致那些受害者对生活无望,甚至选择自杀,还有一些受害者因自卫而杀人,这是在家庭暴力恶性循环中不可避免的恶果,特别是一些受性虐待的妇女,她们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由此可见,没有专门的法律做保障,要想杜绝家庭暴力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四、立法的原则:
1.零容忍原则:就是指反对,消除和制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2.受害人本位原则:主要是指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坚持维

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3.预防为主及早干预原则:预防为主指通过宣传、倡导,采取反对家暴的各种措施,增强公民反对家暴,禁止一切形式家暴的自觉意识,从而防患于未然,早期干预指对已发生的家暴事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家暴升级,使家暴受害人及时解脱出来,对实施家暴人及时教育,消除其施暴动机;4.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原则;5.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五、反家庭暴力法和亮点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受到家暴不再是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中,顺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与关切。
亮点一:精神侵害也属于家庭暴力。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类型主要有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

和经济控制。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暴的主流,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因此,精神侵害也属于家暴的一种形式。
亮点二: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反家暴工作。反家暴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是国家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亮点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未成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的保护。
亮点四: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亮点五:强制报告义务。第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员、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福利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

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强制报告义务,是对第五条特殊保护的具体化。
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第十五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
亮点七:公安告诫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具有证据作用,并作为法院认定家暴的证据,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72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保护令包括下列措施:①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②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③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④其他措施。
亮点九:同居、寄养等共同生活关系也受本法调整。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的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一是监护关系;二是

扶养关系;三是寄养关系;四是同居关系。##


【篇五】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心得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 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2-01-18
语音: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指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亮点一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亮点二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
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三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亮点四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据王爱立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亮点五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六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
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为认真落实全国扫黑办、省扫黑办关于切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贯彻实施的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其出台背景及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内容,深入谋划2022年全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重点工作,连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纷纷召开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会议,掀起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热潮。

市扫黑办
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意义重大,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我们将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通过开展全覆盖、多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抓好抓实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各项任务,为党的二十大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确立和实施,是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保障。我们将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在办案过程中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精准把握、准确适用,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市公安局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打击、防范、治理有组织犯罪制度正式形成,不仅为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我们将加强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将此作为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努力打好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持久战。

市人民检察院
反有组织犯罪法在立法过程中,吸收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和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探索积累的工作机制、经验做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一道共同织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网。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全市检察机关将提高理解适用法律的能力,准确把握有组织犯罪的定性,坚持“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不凑数”原则,运用好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依法惩治黑恶犯罪;
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涉案财产处置建议,提出量刑建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有组织犯罪罪犯减轻、假释监督等方面积极作为,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为平安法治鄂州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市司法局
立足“一个统筹、四项职能”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一是加强学习贯彻。充分利用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深入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二是加强特殊人群管控。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析研判,开展针对性谈话,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的动态管理,加大对刑满释放人员协调落实安置帮教政策力度,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将扫黑除恶与“八五”普法同部署、同推进,把反有组织犯罪法纳入年度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安排,以“法律六进”“以
案释法”等主题活动为抓手,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为扫黑除恶斗争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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