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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22-06-15 13:0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精选文档)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3篇

第一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1目的

规范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的操作程序,正确使用仪器,保证采样工作顺利进行和人员的安全。

2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采样。

3 采样位置

3.1采样位置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

3.2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采样断面的气流速度最好在5m/s以上。

3.3测试现场空间位置有限,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选择比较适宜的管段采样,但采样断面与弯头等的距离至少是烟道直径的1.5倍,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3.4对于气态污染物,由于混合比较均匀,其采样位置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

3.5必要时应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使工作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5m2,并设有1.1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采样孔距平台面约为1.2m~1.3m。

4 采样孔和采样点

4.1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的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m。不使用时应用盖板、管堵或管帽封闭。当采样孔仅用于采集气态污染物时,其内径应不小于 40mm。

4.2对正压下输送高温或有毒气体的烟道,应采用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图1)。


4.3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图2)。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图3、图4)。

图 1 带有闸板阀的密封采样孔 图 2 圆形断面的测定点

图 3 长方形断面的测定点 图 4 正方形断面的测定点

5 采样点的位置和数目

5.1圆形烟道


图5 圆形烟道弯头后的测点

表1 圆形烟道分环及测点数的确定

烟道直径,m 等面积环数 测量直径数 测点数

< 0.3 1

0.3~0.6 1~2 1~2 2~8

0.6~1.0 2~3 1~2 4~12

1.0~1.2 3~4 1~2 6~16

2.0~4.0 4~5 1~2 8~20

> 4. 5 1~2 10~20

5.2矩形或方形烟道

2,流速分布比较均匀、对称并符合要求的,可取断面中心作为测点。


图6采样点距烟道内壁距离

表2测点距烟道内壁的距离(以烟道直径 D 计)

测点号 环 数

1 2 3 4 5

1 0.146 0.067 0.044 0.033 0.026

2 0.854 0.250 0.146 0.105 0.082

3 0.750 0.296 0.194 0.146

4 0.933 0.704 0.323 0.226

5 0.854 0.677 0.342

6 0.956 0.806 0.658

7 0.895 0.774

8 0.967 0.854

9 0.918

10 0.974

表3矩(方)形烟道的分块和测点数

烟道断面积(m2) 等面积小块长边长度(m) 测点总数

第二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我们不能有组织,无纪律!

  Windows XP中本领最大的要数“资源管理器”这个组件了。见过高手在不同的文件夹之间轻松复制、移动、隐藏各种文件吗?其实,借助鼠标和键盘,可以进行的文件操作基本上都是可以通过“资源管理器”完成的。想成大侠?跟我来……

  

  1在不同的文件夹之间轻松复制、移动文件或文件夹,你有我快吗?会选择连续的多个文件或不连续的多个文件吗?不会就来吧!

  

  

  ①先点击想选取的第一个文件或文件夹。

  ②按着Shift键。

  ③再点击想选取的最后一个文件或文件夹即可。

  

  

  ①点击你要选取的文件或文件夹。

  ②按着Ctrl键。

  ③选择你要选取的其他文件或文件夹,这样不停地增加,即能准确选定多个文件。

  ①点击music即能显示music文件夹内容。

  ②选择想要进行移动的文件。

  ③拖曳到其他目录,松开鼠标即可移动过去。

  ①选择想要进行移动的文件或文件夹。

  ②按着Ctrl键不要松开,拖动时会多个+号。

  ③拖曳到其他地方即可完成快速复制。

  

  2有时你会发现朋友能查看图片的修改或建立时间,他是如何知道的呢?还有怎么能一下子都欣赏所有的图片呢?

  

  

  ①点击查看打开菜单。

  ②让我们来对详细信息进行设置。

  ③勾选修改日期即能让它被显示出来。

  ④通过它们来调节选项的顺序,在这里是从上到下,在详细信息模式下就是从左到右显示。

  ⑤可以设置选定栏的长度。

  ⑥完成即可。

  

  3朋友的电脑上有个漂亮的文件夹,文件夹是一张个性化的图片,这个效果是如何实现的?

  

  

  

  ①右击一个要进行设置的文件夹。

  ②选择属性命令。

  ③先进入常规标签。

  ④点击即可让文件夹隐藏起来。

  ⑤进入到自定义标签卡来让文件夹个性起来。

  ⑥选择你喜欢的图片,即能让它显示在文件夹上。

  ⑦确定即可完成。

  

  4我们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程序加到链接工具栏里,这样就能方便快捷地进行访问。对网页也可以收藏,还能查看最近一段时间的网页,想知道是如何实现的吗?COME ON。

  

  

  

  

  ①在工具栏空白处点击右键。

  ②去除“锁定工具栏”前的对钩即能任意调整工具栏。

  ③进行拖动就能任意调节,我们将链接调整出来。

  ④选中想要快速访问的目录或程序。

  ⑤拖曳到链接栏即能快速地在此建立它的快捷方式。

  ⑥我们可以在地址栏输入网址即可打开网页。

  ⑦点击收藏即可将该网页收藏。

  ⑧点击历史即能访问我们最近访问的网页。

  ⑨在历史记录里点击相应的日期即可。

  

  杨过支招

  

  快速打开查找窗口

  要查找某一文件夹下的文件时,一般是单击“开始→查找→文件或文件夹”,然后单击“浏览”来输入起始搜索文件夹。其实,在资源管理器中能一下子进入该一文件夹,再按F3或Win+F键就可快速打开查找窗口。

  

  更改文件扩展名

  一般情况下,资源管理器中的文件都不显示其扩展名,只显示其关联程序的图标。此时要更改扩展名就不方便了,只要单击“查看→文件夹选项”,在文件夹选项窗口中单击“查看”标签,取消选择“隐藏已知文件类型的扩展名”,再到资源资源器中刷新一下,扩展名全出来了!

  

  直接删除文件

  当删除文件时按着Shift键,再按Del键则会直接被删除。

  

  重命名多个文件

  重命名文件是WindowsXP的一个全新的灵巧功能。很多人曾经希望系统可以将大量文件重命名为一组文件,其实相当简单:在“资源管理器”中选择几个文件,按住F2键,然后重命名这些文件中的一个。所有被选择的文件将会被重命名为新的文件名(在末尾处加上递增的数字)。

  

  完善“发送到”命令

  在“资源管理器”的右键菜单中有一个“发送到”命令,如果想对它的下级菜单中的命令进行修改,就在资源管理器里点击“工具→文件夹选项→查看”,选中“显示所有文件和文件夹”项,然后打开C:\Documents and Settings\***\SendTo\(其中***指的是你实际的帐号名),在这里可以修改。

  

  修改缩略图大小

  我们可以改变缩略图大小以及品质,打开“注册表编辑器”并找到[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icrosoft\Windows\CurrentVersion\Explorer],在右侧窗格中增加一个DWORD值,并将其命名为:ThumbnailSize,它的值可以设置为32到256(在修改值时要在基数项下选择十进制),建议选择50(默认为100),这样可以减小缩略图的大小。

  如果要改变缩略图的品质,那么继续添加DWORD值,将其命名为:ThumbnailQuality,其值设置为50到100,建议设置为50(在修改值时要在基数项下选择十进制)。退出“注册表编辑器”,这个修改即可生效。

  

  小提示

  如果想在查看文件夹中的图片时不显示文件名,可以在点击“查看→缩略图”的同时按住Shift键,如果想再次显示文件名,只需要选择其他查看方法,然后重复上面的步骤即可。

第三篇: 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

关于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的刑法思考(一)

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历来是我国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任务。我国刑法对惩处这种犯罪有着明确的金科玉律,同时,我国的刑事政策以“不手软、出重拳”的原则予以体现。这次重庆对以文强、陈明亮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实施严惩,又进一步表明了党和国家对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严惩不贷的决心。“打黑除恶”虽说是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之用语,但毕竟也含有法律性的内涵,事实上,在对这种犯罪的刑法调整中,客观上呈现出真正能够构成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的比例并不高,而绝大多数为黑恶势力的有组织犯罪,但由于刑法对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缺乏专门的规定,无意之中使刑法在调整这类犯罪时以一般有组织犯罪予以相待,而凸现出失准性和缺力性。为此,如何让刑法能在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彰显出对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调整的准确力和震慑力,值得我们去深思熟虑,故笔者欲围绕本文主题略陈管见,以供同仁赐正。
一、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的刑法含义
现行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000年12月5日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为该《解释》在出台后由于四个条件是否为选择性与同时性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纷争,于是,2002年4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从立法意义上作出了解释,即:“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显而易见,立法解释是最终的解释,依据这样一个立法性表述,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概括就很为清晰了,即:“以非法控制社会为主要目的,凭借有组织的暴力手段和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控制一定的地域和行业,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且有高度严密组织性的暴力犯罪集团。”1]
据笔者所知,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能够达到立法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比例并不是很高,但大部分的涉黑有组织犯罪是介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有组织犯罪之间的,“带黑有恶”的黑恶势力的有组织犯罪是表现相对活跃、突出、常态的一种反映。“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时尚的提法,叫做黑恶势力。”2]“对目前我国危害极大的黑恶势力犯罪在理论上应该如何认定,是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还是己构成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认识不尽一致。”3]的确,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讲,对于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在刑法的调整上因缺乏专门条文的明确,只能以一般有组织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理。“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为所欲为,欺压群众,打架斗殴,强买强卖,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团伙。”4]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恶势力有组织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既有一定的相似性,又有客观上的异同性。笔者以为,恶势力组织是奠定向黑社会性质组织进化的最初基础,但它要成为真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怕少不了一个过渡的演化阶段,那就是先变成黑恶势力组织再过之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黑恶势力组织实质上充当着坚固基础的属性作用,自然也就成为最后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果的实质基础。笔者注意到,有学者曾提出过要求将恶势力组织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如:“‘恶势力’实际上处于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发展的较高阶段,有些‘恶势力’在组织结构日益严密、人数发展壮大后,往往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于这样的组织,应当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5]但是,立法机关为何不予采纳此种主张,当然与立法解释的规定存有相当的差距有关,这里就是缺乏“黑”的成分,因为“黑”中必然含“恶”,而“恶”中未必有“黑”,只有当“带黑有恶”时才能更加接近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笔者感到,黑恶势力有组织的犯罪确实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近似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一种特殊性的犯罪,同时从违法程度上衡量也不亚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它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同的核心点,就是有悖于立法解释规定上所要求的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性和利用公权力而实施的作恶行为的刚性化条件等。所以,它为半专业的涉黑性有组织之犯罪,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就为全专业的纯黑性有组织犯罪。笔者认为,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到今天已不能用单纯的政治视觉去作审视,而已具有刑法蕴藏着的内涵,其含义应是指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与纪律,人数较多,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非法控制社会一定的区域或行业,欺压、残害民众,从而获取不法的经济实力,对经济、社会秩序产生相当破坏的组织化犯罪。
二、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在刑法调整中之缺略
“刑法调整的对象似乎涵盖所有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因为只要立法者将一个法律规范规定以刑罚作为最后制裁手段,这个法律规范就具有刑法性质,而成为一条刑法规范。因此,刑法不同于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它几乎涉及到所有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它站在所有法律部门之后,成为社会秩序的最后保障。”6]曲新久教授的这段话深刻地刻画出刑法作用的真谛性。在我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刑法规定中,有着明确的条文和罪名,即刑法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的这条规定来看,分别有三个罪名是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专门设立的,也就是该条文第1款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该条文第2款为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及其该条文第4款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继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这三个罪名又分别做了具体的基本特征和含义的明确。譬如:该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基本特征做了四条规定外,又对“发展组织成员”、“包庇”、“纵容”的含义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使人们对于这类犯罪的法律认识和理解有了见实知籍的效果。当然,司法解释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基本特征,由于没有明确四个条件是同时具备,还是可选择的情况时,导致了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的争论,以致影响刑法调整的实效,为此,立法机关以权威性的层面及时作出了相关的立法解释,并且明确了四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的规定,并且又对四个条件做了稍些的修改,以使人们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基本特征有了更为清楚的把握。
众所周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相比,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均有显明的不同之处,更为重要的是在本质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属性,因而刑法特别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专门的规定,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受到刑法的确认后,对于产生的涉及到其他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将按罪刑相当原则来作对应性的调整,但前提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为基础。然而,从司法实践的反映中,占居较高比例的应该是“带黑有恶”的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的确,从表面上看这种有组织犯罪与真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十分相似,也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纪律,人数较多,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对社会的一定区域和行业进行着非法的控制,并欺压、残害群众,从而获得不法的经济利益来作为支撑本组织的经济来源,对经济与社会秩序具有破坏作用。但是,往往因为对照立法解释而缺乏条件的同时性,或者没有公权力被利用缺欠的保护伞事实,就难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且恰恰这种有组织犯罪比单纯恶势力的有组织犯罪又来得恶性程度高很多,造成的社会危害影响也大的多,让受害的群众或某一被他们非法控制的区域或行业出现谈虎色变的恶果,可由于按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又不能作针对性像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那样的调整,而只能以一般有组织犯罪的刑法规定来进行处理,同时,对这种有组织犯罪所涉及到的其他不法行为作罪与刑的均衡处罚。似乎从刑法调整的角度,对于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也能起到惩治的作用,但就刑罚的效果和对司法追求的公平正义来权衡,显然是存在缺略性的,同时严格按罪刑相当原则也是存有一定距离的,其理由有三:一是这类有组织犯罪产生的不法结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不法结果严格来讲不分上下;
二是虽说在有些方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要求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太大,反过来倒是给社会带来的负效应几乎是一致的,因为在一般的民众看来这种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给人们产生的心理阴影也是等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三是用暴力等非法的手段来欺压、残害群众并从中获取相当的经济利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雷同,并且在组织形式与架构上也是用“不法之财”作为办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以赚取更多的钱财。另外,在组织上既有成文,又有不成文的纪律和规则,作为组织成员的严守准则,其组织者和领导者统领着这一组织并策划着某一不法组织计划。比如:有50余人的黑恶势力组织,平日非法对某市的水果批发市场、菜市场、一条出售烟的马路和一条食街进行控制,并在组织者、领导者的策划要求下让手下的马仔去每一柜、每一家的经营、销售者处收取保护费每月5000元。当有一位老兵为谋生欲以经销蔬菜放摊从业后,在他到收购蔬菜地的途中分别被这一组织的5个成员用所驾轿车拦下,第一次以告诉口吻要求其要懂规矩;
第二次以警告口吻要其拎清并限令其付款;
第三次干脆就以最后通牒的命令口气进行告知明日付款。而这位有战争经历的老兵仍不过尔尔,听而不闻。然而,当到了次日该组织的6个打手真的出现在老兵面前,不仅将其摊位翻倒,而且还对老兵以拳相待,尽管老兵身手不凡但还是无法逃过6人的重拳和重脚,结果被打得轻伤卧床。之后,他去有关部门诉告,因缺乏所谓的证据等被回绝,老兵实在感到不服而书信当地的主要领导,在领导的干涉下有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一查却查出了类似这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经营者、销售商的案件达30余案。在对这类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处理时,司法部门感到这一组织缺乏政治保护伞等要件而难以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刑法调整,于是只能按一般有组织犯罪的规定,分别以敲诈勒索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理,对其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以主犯身份从重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虽然这些犯罪者得到了刑法调整,但绝大多数被害者依然愤愤不平,使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留有缺陷。
通过上述实例,可以看出对黑恶势力有组织犯罪因现行刑法缺乏专门规定而客观上给刑法的调整带有力不从心的状态,笔者感到无论从社会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均有弥补缺失的要求,以使刑法对这种犯罪调整更是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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